建筑安全生产政府监管路径探索论文_姜华明,李超,陈丽梅

建筑安全生产政府监管路径探索论文_姜华明,李超,陈丽梅

乳山市建筑工程管理处 山东乳山 264500

摘要:由于建筑生产安全性直接影响建筑行业及社会经济长远发展,客观上要求相关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以施工安全角度为出发点全面分析影响施工安全的因素,通过建设监管队伍、划分监管重点、明确事故责任及健全行业标准等方法不断强化政府监督及社会监督的力度,真正意义上实现建筑施工安全信息实时披露。本文以建筑施工安全为切入点分析政府监管现状,就提出具体的监管路径进行深入探究,旨在为相关从业人员积累更多的工作经验。

关键词:建筑安全生产;政府监管;实践路径

作为目前我国社会经济的支柱型产业之一,建筑行业施工安全事故发生率呈逐年递增趋势,促使建筑行业成为仅次于采矿业的安全事故高发行业之一,占据职业事故伤害次要位置。结合房与城乡建设部门统计数据,2016年我国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事故超过580起且死亡人数突破730人,截至2017年工程施工安全事故约470起且死亡人数约620人[1]。即便建筑生产安全情况趋向好转,但是安全生产事故屡见不鲜,侧面说明我国建筑生产安全形势较为严峻且建筑安全生产政府监管机制尚未健全。从目前我国建筑安全生产水平来看,仍存在着较多问题亟待解决,例如:安全意识淡薄、管理能力不足、现场交叉作业及工期不合理等,直接影响建筑工程质量及交付工期。鉴于此,本文针对建筑安全生产政府监督路径的研究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1.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产生原因

一般说来,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产生原因较为复杂,涉及工期制定、交叉作业、意识淡薄及能力不足等方面内容。其中,即便我国颁布的《合同法》明确规定延误工期遵循合同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但是一部分施工单位以满足参建方要求为前提条件,往往出现盲目压缩工期问题,造成建筑工程项目计划工期合理性不足,一旦忽略安全生产软性投入、施工现场环境恶劣或技术人员身心俱疲则加重施工设备磨损程度,埋下引发安全事故的风险[2]。建筑施工现场往往为露天且立体交叉作业的生产场所,具有人机流动性大、环境复杂多变及临时设施多等鲜明特点,而工期不合理则加重交叉作业的工作难度。

一旦多个工种同时高强度交叉作业时则加剧施工现场统筹规划的调配难度,甚至造成各个工种间联系性不够密切,埋下物体打击或高空坠物的安全隐患。目前我国大多数建筑施工人员普遍未接受系统性安全生产培训,倾向于采取“老带新”学习模式,往往新入职的施工人员无法快速适应复杂的施工环境,难以符合安全生产操作流程[3]。近几年来,伴随社会进步及经济发展,建筑工程数量不断增多且规模不断扩大,促使建筑从业人员所面临的工作压力日趋增大,甚至少部分施工人员过于追求个人利益忽略安全生产操作流程,造成安全生产事故频繁发生。

2.建筑施工安全政府监管的现状

2.1法律法规不全

目前我国现有的建筑生产安全法律法规尚未健全,尤其是违反安全生产标准的建筑施工主体处罚条例不够具体且可操作性不强,难以满足安全生产监管的工作要求,并且现有的法律法规标准不够严格且威慑力不足,以检查出的安全隐患为例往往采取罚款或限期整改等措施,其违法成本过低,造成施工单位对安全隐患处理抱有侥幸心理或惰性心理[4]。同时,现有的事故追究处罚机制不够科学,一旦出现安全生产事故则实行领导问责制,存在出现串谋事故、掩盖事故及数据失真等问题的可能性。此外,受建筑安全生产行为不可预测性的影响,客观上加剧建筑生产安全监管的工作难度,大大削弱监管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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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监管力度不足

我国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往往交由地方建设部门全权负责且各个相关部门多头监管,一旦各个部门信息交换有效性不足或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检查信息整合环节缺失则直接影响监管联动机制的实效性,造成联动工作不畅。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人员数量不足且综合素质水平参差不齐,阻碍安全生产监管流程有序进行[5]。同时,地方政府及相关监管部门进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时往往采取打分制,其评价标准存在客观性缺陷及科学性缺陷,特别是施工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环节。此外,虽然下达限期整改命令,但是建筑施工现场往往存在边整改边施工等方面问题,侧面说明监管部门对整改执行情况的控制力度不足。

3.建筑安全生产政府监管的路径

3.1制定准入标准

由于目前我国建筑行业尚未明确制定相应的企业准入标准,存在埋下安全生产风险的可能性,客观上要求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将企业经营发展规模及企业经济实力等指标视为审核基础,构建涵盖企业基本信息及信用程度的信息化管理平台,纳入科技创新能力、技术实力及管理水平等指标组成考核体系。同时,不断扩大审查专业技术人员从业资格及从业履历的力度,便于查清建筑企业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招标转标、出租出借及个人或企业资历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构建具有企业特色的信用等级机制,促使行业准入标准与企业市场行为相结合,实现企业资质动态化管理。

3.2健全责任认定

在实际监管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必须不断健全建筑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机制及调查程序,明确划分安全生产事故的主次责任,做到落实监督、信息透明及权责明晰,尤其是法律法规上严格界定建筑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及义务,最大程度细化相应的处罚条款,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事故的违法成本。同时,以西方发达国家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为参照,充分发挥限期整改行政指令的作用,尽可能消灭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此外,加大对于经济处罚及经济执法的重视程度,持续扩大其惩罚力度,减少建筑企业对违法违规行为的预期收益。

3.3建设监管队伍

在实际监管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间必须不断沟通交流建筑安全生产监管方面信息,做到及时整合及详细统计,结合管辖区域内建筑工程的实际情况,例如:施工环境、项目类型及施工面积等,合理配置施工人员确保其人数满足施工要求,并且重视提高监管人员综合素质,通过引进绩效考核机制及继续教育机制等方法,不断增强监管人员的综合素质水平。同时,不断丰富建筑安全生产的监管技术手段,灵活运用互联网技术及计算机技术,实时监控施工现场各项施工环节,进一步提高监管工作的时效性。此外,不断拓宽建筑安全生产社会监督途径,充分发挥保险公司介入安全生产的监管作用,例如:新闻媒体监督及群众监督等。

4.结语

通过本文探究,认识到建筑行业往往不可避免出现施工安全事故,其安全生产问题直接影响建筑行业长远发展,得到越来越多从业人员的关注及重视。即便地方政府高度关注建筑安全生产问题,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及解决对策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但是深受建筑行业自身特殊性的影响,其职业危害及伤亡事故仍无法避免。因此,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以施工安全角度为出发点全面分析影响施工安全的因素,通过建设监管队伍、划分监管重点、明确事故责任及健全行业标准等方法不断强化政府监督及社会监督的力度,实现建筑工程施工全过程监管。

参考文献

[1]吴俊荣.国内外建筑业安全生产政府管制对比研究[J].建筑安全,2018,33(04):28-31.

[2]吴稼煜.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动态评价体系建设[J].中华建设,2015(10):114-115.

[3]胡杰.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特点和难点及对策分析[J].建筑安全,2015,30(08):8-11.

[4]姜伟新.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J].劳动保护,2014(11):11-12.

[5]张志刚,任志伟.建筑安全生产政府监管路径分析[J].中国建设信息,2013(08):66-68.

论文作者:姜华明,李超,陈丽梅

论文发表刊物:《建筑学研究前沿》2018年第25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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