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有银行与企业信用关系的现状与重构_国有银行论文

论国有银行与企业信用关系的现状与重构_国有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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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是一种信用经济,遵守信用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基本保障。但目前我国国有银行与企业之间的信用关系是非常扭曲的。因此,按照市场经济原则重构国有银行与企业之间的信用关系是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改革的关键。

一、形同虚设:我国国有银企信用关系的现状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银行与企业之间的资金供给是一种自上而下的行政分配关系,企业之间生产经营活动是“统购统销”,交易的支付直接通过统一的银行帐户划拨,银行行使的是财政“出纳”的职能,银企之间几乎没有任何信用关系可言。改革以后,银行企业之间的资金供应关系改为借贷信用关系,银行与企业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但由于银行与企业之间的借贷仍然是同一所有者(即全民所有制、国有)之间的借贷,缺乏相应的产权约束机制,因此,国有银企之间的信用关系是有名无实的。

(一)企业间普遍的债务危机累积为银企间信用的扩张

从1985年以来,国有企业之间的债务一直呈增长的趋势,尽管在体制转轨时期,由于经济“货币化”、“信用化”程度的提高,企业间债务有正常增长的合理部分,但仍然是超常增长的。在减去通货膨胀的因素和经济增长的因素之后,我们发现企业间债务从1993年开始连续3年以较大幅度超正常增长;1993年为69.6%,1994年为38%,1995年为20%;全国37万家国有工业企业应收账款1994年比1993年几乎翻了一番,达到6314.21亿元,到1995年比上年又增加了2000亿元。许多企业受债务之累,已无法正常运行。假如企业是“预算硬约束”的,自己的债务要由自己负责,还不清债要受到社会的制裁,直至破产倒闭,由债权人对其进行清偿或强迫还债,那么企业就会从风险和收益两方面权衡确定最优的负债水平。但是,我们面临的问题却是企业“预算软约束”,债多不压身,欠债可以无所顾忌,不会受到什么惩罚,亏损的企业仍要生存下去。在这种情况下,便出现了银行“注资清欠”的办法。1986年以后国家曾多次为清理三角债注入资金。但实践证明,银行注资清欠的办法不仅不能解决问题,反倒会前清后欠,越欠越多,助长了不良企业对国家银行注入偿债资金的期望。源于这种特殊的制度背景,国有企业之间的债务拖欠很容易恶性膨胀,进而演化为全社会信用总需求的膨胀。也就是说,国有企业间的“三角债”,在一定程度上相当于“企业以国家信用为背景自主先导发行准货币”,也是货币发行“倒逼机制”的一个组成部分。1986-1994年工商银行与国有大中型企业产值、贷款的增长情况表明,工业贷款每年以高于产值增长10个百分点、平均20%的速度递增,信用扩张程度可见一斑。

(二)企业资产负债比率的逐年攀升及银行资产状况的不断恶化

据统计,我国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率由1980年的18.7%上升到了1993年的67.5%,1994年的79%。如此高的负债比率,与目前我国国有企业可能达到的资产盈利率6-7%和规定的10%左右的债务利率相比较,国有企业几乎毫无盈利可言,企业的生产经营无异于被“债务深度套牢”,企业既无力偿还债务,亦无意偿还债务。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国有银行的资产质量日渐下降,不良债权已占到整个银行资产的40%左右。企业不仅不及时归还贷款本金,甚至还拖欠银行贷款利息。近几年来,国有银行的应收未收利息也在逐年上升,估计约有5-10%的信贷资产难以收到利息。借债还本付息是天经地义的,而这起码的信用准则企业可以不履行。可见,我国国有银企间的信用关系是极其不规范的,银企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形同虚设,几乎不具有任何约束力。

二、产权单一:我国银企间信用关系扭曲的深层原因

理论上,银企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借款还本付息的信用准则和法制监控下是能够正常循环的,债权人将资金借给债务人使用,债务人再通过使用资金所创造的劳务或产品,形成用于归还借款的收入和供给品。但是,现实却表现为企业的普遍赖债、躲债、废债而缺乏有效的制约和惩罚,这实际反映了现行我国银企间信用关系的严重缺陷。导致我国银行与企业间信用关系扭曲的深层原因是:

(一)国家银行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关系实质上是一种虚拟性的债权债务关系

由于债权和债务是资源的产权交易双方进行资源的使用权交易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有必要分析产权制度。从产权制度来看,我国目前的产权制度仍然是一种单一的国有产权制度。宏观上,国有企业和国有银行都属于同一个所有者——国家(一般以政府为代表),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与国家都是委托——代理关系,是同一利益主体的不同代理人;国家与国有银行、国有企业之间是一种“父子关系”,而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之间则是“兄弟关系”。因此,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兄弟间借贷”关系,是一种虚拟性的债权债务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国有企业根本没有内在的压力和自我约束力为保障自己的信誉和生存而力争尽快清偿债务。可见,现行的产权关系制度中,难以存在真正的严格按期还本付息的信用准则,也难以建立真正的规范化的信用关系。

(二)国有企业的过度负债导致信用风险集于银行一身

国有企业高负债率的客观原因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政府财政收入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例逐年下降。据统计,我国政府的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由1979年的26.71%下降到1992年的14.50%,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例由1979年的46.8%下降到1992年的38.6%,而同时行政管理费支出由1983年占国家财政收入的8%上升到1994年的14%,财政收入的相对减少和财政支出的大幅增加,使政府无力再像以前那样对国有企业进行大量的直接投入,不得不越来越严重依靠银行资金对企业进行投入。而主观方面的原因则是政府希望在新的体制下改变对企业的治理方式和资金回收方式,而主动调整了对企业的投资方式,由财政对企业拨款改为由银行对企业贷款。因此,投资方式的改变,是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连年上升的重要原因。如1995年国有企业资产(K)设有2.7万亿元,而资产负债率约为80%,其中资产借款负债率(F)超过75%,对照平均利息率(b)12%,资产盈利率(a)约有6%,由于税后利润N与盈利率、负债率、利息率之间存在如下关联性:

N=K(a-Fb)

即:N=2.7(6%-75%×12%) N=-0.08

可见,国有企业亏损在所难免,如果我们把资产借款负债率降到50%,则N=0,这说明只有企业把资产借款负债率降到50%以下,整个国有企业才不至于亏损。显然,国有企业高负债率导致了盈利能力低下和偿债能力不足。可是,问题在于我国银行与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根本不会从风险和收益的角度去主动调整负债水平,企业偿债能力不足,银企间信用关系便丧失了物质基础。

(三)银企间信用关系的确立是非平等自愿的

我国国有银企之间的信用关系主要是历史形成的,即依据国有银行的业务分工范围而界定的。虽然不排除一部分信誉好、效益高的企业成为国有银行斥资竞争的对象,它和银行间的信用关系是平等自主的,但绝大多数效益欠佳的国有企业却是国有银行欲罢不能的包袱,政府往往会以所有者的身份暗示或现场拍板要求国有银行向那些偿债能力差、盈利能力低下、甚至亏损的国有企业发放贷款,维系银企信用关系的是来自“政治稳定需求”的约束。而银行分支机构区域化的组织管理和生活保障(银行员工的党、团关系及生活设施与地方密不可分),加剧了银企信用关系的非平等自主性,在某些场合,银行分支机构转而代表地方利益,与地方政府和企业合谋,向上级行索要更高的信用份额以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和满足企业旺盛的资金需求。既然如此,银企间信用关系的软约束便不再费解。

(四)银企间的信用关系缺乏法律和道德的保证

在法律上,债权、债务人之间是契约关系。契约的要求,一是承诺,二是履约。其中承诺是关键,它决定债务契约的各个条款是否符合实际,是否可履行,在此前提下,才能通过履约或者通过法院判决强制履行。而现实情况是,首先,银企间的契约关系是无法承诺的。如前所述,银企间相当部分信用关系的产生是非平等自主的,是政府左右借款企业或银行进行决策的,由于政府的角色不是经济人,不具有经济理性,政府的偏好往往与企业不完全相同,以政府决策构成约束条件的不会是特定借款企业的收入和预算,由此,债务人有充分的理由证明他对这份契约不负责任。其次,银企间的契约关系也是无法履约的。整个经济制度中缺乏对债权的保护,不履行债务的行为不能得到应有的惩罚,拖欠非但不受惩治反而带来效益,逃避债务反使债权方处于被动地位(即赢了官司输了钱),这种现象对企业是一种错误的诱导,于是越来越多的企业趋之若鹜,进一步加剧了企业间、银企间债务的恶性循环。

三、制度创新:我国国有银企信用关系的重构

我国目前国有银企间缺乏有效的信用关系,是以企业产权单一为基本体制前提的。要想最终解决银企间信用关系扭曲问题,首先要解决以企业产权单一为基础的预算软约束问题(银行属特殊企业,牵涉面广,故暂不改革其产权属性)。

(一)实行企业产权多元化,加快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

企业产权单一导致了银企间债权债务关系的虚拟性,因此,必须以企业产权多元化为主题加快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江泽民同志在中共十五大的报告中指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要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使企业成为适应市场的法人实体和竞争主体”。笔者认为,国家应该只对那些资产额大,联系面广,技术先进,产品具有巨大市场,盈利能力强或处于自然垄断地位,能带动一系列行业发展的少数特大型企业实行国家独资经营或控股经营,即“抓住关键的少数”,以便国家投入这些企业的资本金能获得最大利润,并能实现国有资本不断增值。对于其它大部分企业,特别是一般竞争性行业中的企业则可放弃,由企业职工持股或公开拍卖给社会公众,即进行投资主体的大换位,使资金的真正供给者社会公众变成股东,转变成企业的所有者,从而使企业的债务自然转化为企业的资本金,国有企业的过度负债便自然化解。社会公众作为企业所有者的权益,必然会要求企业最有效地借入资金并严格遵守按期还本付息的信用准则,以维护企业的信誉和保证企业的生存,这样,企业和银行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就有了所有权的真正约束,这将为现代信用制度的建立奠定产权基础。

(二)规范商业信用,建立现代信用制度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业信用是整个信用制度的基础,特别是银行信用的基础。只有商业信用规范,企业才能在流通环节中有一个正常的资金流程,减少对银行资金的依赖。同时,健全的商业信用可以为银行信用创造一个良好的信用基础。因为作为商业信用载体的商业票据具有法律效力,以此为依据进行贴现使得银行短期贷款具有坚实的信用保证。目前我国企业间的商业信用非常不规范,大量的拖欠形成“三角债”,最后迫使银行不得不投入新的贷款。解决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结合企业改革规范企业间的商业信用,下决心实施商业信用的票据化,通过法律来约束企业间的债务行为。在此基础上,银行的短期贷款以票据贴现的方式供给,只有票据流通市场和票据贴现市场发展起来(这是货币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信贷资金才能真正按照市场规则进行运动,才能解决企业对信贷资金的过分需求。

(三)发展直接融资,健全企业融资渠道

江泽民同志在中共十五大的报告中谈到如何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思路时提出:“要采取多种方式,包括直接融资,充实企业资本金。培育和发展多元化投资主体,推动政企分开和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据统计,1994年底全国间接融资总额和直接融资总额累计为45063.75亿元,其中直接融资为4416.25亿元,占9.8%,间接融资为40467.5亿元,占90.2%,这种融资比例使得银行存在较大的风险。虽然我国目前经济与经济起飞时期的日本的经济情况有类似之处,但实际上两国有很大的差别。就银行而言,日本的银行是真正的商业银行,而我国银行目前还称不上是真正意义的商业银行,以银行信贷供应来保障企业资金需求的融资模式始终未能摆脱资金供给制的色彩。

我国目前应适当开辟和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发展多种金融工具,促进证券市场的协调发展,逐步推行长期资金证券化,以强化对企业融资的约束力。显然,证券市场的约束力远远胜于银行与企业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约束力,有利于增强企业融资的成本和风险意识。具体而言,要把部分银行储蓄转到证券市场上去。从全社会净储蓄来看,目前城乡居民储蓄占到83%的份额,而国有企业不足7%的份额,居民储蓄的高增长和企业负债的高增长实际上是同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因此,应该发展直接融资,通过证券市场融资的方式将居民储蓄的一部分转化为投资,这既有利于解决企业负债率过度的问题,也有利于分散银行的信用风险。

(四)建立自主平等守信的银企关系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真正严格意义上的商业银行,其本质属性是经营货币商品的特殊企业,它与一般企业是平等的等价交换关系,双方在社会经济关系中都是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都应当自主地决定自己的经济行为,并能为各自的行为承担责任。银行向企业发放贷款,按照贷款合同规定,企业到期要归还银行贷款本息,两者间是一种借贷关系和信用关系。这种关系的签订,以契约为前提,以履约为保证。资金作为商品,在银行与企业之间进行公平交易,供求双方有权在市场上选择买卖对象,企业可以选择银行,银行也可以选择企业,两者的信用授受活动不存在第三者的干预。这种交易关系表面看来是在银行与企业之间形成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平等客户关系,其实质则在于形成对各自最为有利的交易条件,从而使双方的自主意识和利润动机得到最大限度的满足。

(五)完善金融法规,保障信用关系法制化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的过程,实质上也是经济法制化的过程。银行与企业在信用交易过程中彼此的权利和义务需要法律来保证。统一的信用规则,有序的信用活动需要依法确认和保障。重塑银企信用关系,从根本上来说就是要用法律来保障银企法人实体间的信用契约关系。在债权——债务契约关系中,法律的保证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与债权—债务关系相关的法律是完备的。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法》、《担保法》、《票据法》等法律已经出台,但配套实施的法规仍然不健全,现实中有法不依,违法不纠,执行不严的现象仍然相当普遍;二是法律对不能履行契约的当事人应当进行严厉制裁。法律在实施过程中应当是强而有力的,任何一方违约都将遭到严厉的处罚,从而使违约者付出高昂的成本,并能对潜在的违约者起到一种威慑警示作用,有效地防范违约之风的蔓延。显然,一旦我国银企间的信用关系真正纳入了法制化轨道,那么,形成规范有效的银企信用关系便指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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