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隐性不正当金融竞争的思考_金融论文

关于隐性不正当金融竞争的思考_金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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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指导下,经过十年的改革,我国的金融体制发生了根本的变化。由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大一统”的高度集中的银行管理体制转变为以中央银行为领导,以国家商业银行为主体,以其它金融机构为补充的新型金融运行体制。《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又明确指出了当前及今后金融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建立在国务院领导下,独立执行货币政策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建立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分离,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组织体系;建立统一开放、有序竞争、严格管理的金融市场体系。

随着改革措施逐步到位,市场经济所固有的竞争机制,也日益被银行经营决策者和全体金融职工所理解、认识和接受。并自觉或不自觉地被卷入到金融市场竞争的大潮之中。竞争,使本是“一潭死水”的金融界,焕发了青春和活力。近几年,“对银行来说最重要的始终是存款”这一至理名言,显示了它的生命力。各专业银行之间首先是在储蓄存款,继而又在对公存款、拉“客户”等方面展开了日趋激烈的竞争。竞争,使金融职工认识到了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后,银行也不再是过去的“铁饭碗”,从领导到职工普遍树立了危机感,紧迫感和使命感。

竞争促进了我国金融业的发展,近几年不但几家专业银行的各项业务有了长足发展,还新组建了股份制的商业银行--交通银行,以及一些地区性银行(如深圳发展银行)等。城市信用社等合作金融组织也有了较快的发展。1984年开始的全国金融体制改革,其核心是实行“实贷实存”的信贷资金营运管理体制。金融业之间业务可以适当交叉,“银行可以选择企业,企业也可以选择银行”,鼓励金融界在业务工作中公正、合理地开展竞争。无论是哪家银行、无论你的实力有多大、也不管你与客户的交往时间有多长,只要你在竞争中失利,就会逐渐地缩小你在市场上的有效份额,就会被无情的市场竞争机制所淘汰。正是由于上述原因,几年来,各专业银行以及经营金融业务的其它非银行金融机构,普遍加强了自身服务质量的改善和员工业务素质的提高等项工作。一系列新的服务方式和服务手段应运而生,竞争给我国金融界带来了勃勃生机。具体体现在:服务水准普遍提高;管理水平逐步增强;加速了我国金融电子化、现代化的进程;使我国的金融职工队伍得到了锻炼,提高了适应市场经济之金融运作要求的能力;加快了我国金融业改革的步伐。

一、目前金融界的隐性不正当竞争

从几年来金融界开展金融竞争的方式、方法和效果来看,总的来说是好的。但也存在不容忽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但存在擅自抬高或降低存、贷款利率,开展巨额有奖储蓄,进行虚假广告宣传等明目张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且具有一定隐蔽性的隐性不正当竞争活动也大量存在着。大量隐性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存在,对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健康开展,已经起着“拦脚石”和“拦路虎”的作用,因此我们在工作中决不能熟视无睹。现在金融界的隐性不正当竞争,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1、变相提高利率

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对于利率的改革目标是:中国人民银行要制定存、贷款利率的上限和下限,逐步形成以中央银行为基础的市场利率体系。但这一改革目标的实现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过程,到1994年上半年,中央银行除在贷款利率上根据企业的不同信用等级实行不同的利率上、下限以外,在储蓄存款利率等方面仍实行全国统一的利率。但有的金融机构却我行我素。据报载:某信用联社“扩股一个月,增存百万元”,“该社在扩股增存中,坚持了‘入股自愿、退股自由’的原则,采取了‘保息分红’政策”并在新闻单位广泛宣传,仅一个月,扩股增存101万元。“入股自愿、退股自由”,稍有点金融常识的人都会知道,该社“扩股增存”是假,变相提高利率增储是真。

2、通过贿赂手段拉大户,增存款

一些行、处、所、社,为了稳住大户存款,对存款大户企业的领导以及财会人员,以提供存款信息费、按不同存款额度给予不同的奖励等方式“增进感情”。本是正常的企业存款,由于金融系统以贿赂方式竞争,使之成了大户存款企业个别人的谋私资本。“货本三家”,哪个金融单位给我的好处多,我就到那里开户。金融系统为此项的开支也攀比增高,揽储费用逐月加大。还有一些部门,以间接回扣的方式吸收存款。如哲里木盟邮电局在今年上半年吸收储蓄存款过程中,采取以给职工揽储奖励为名,而给储户回扣为实的办法,每吸收千元一年定期储蓄存款,在保证正常利率的基础上,给储户另加六元现金,以不正当竞争的手段,吸收了大量居民储蓄存款。据统计,该局1-6月纯增储蓄存款1819万元,占全通辽市四家专业银行及邮政储蓄增量总和的19%,余额占比较年初增长了1.84个百分点。

3、金融业的行业垄断相对来讲还相当严重

市场经济,要求在公平的基础上开展竞争。要求所有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企业和个人都必须按照公平、规范、有序的市场竞争原则平等地参与竞争。但我国金融体系向来是高度垄断的。且不说计划经济时期的极其高度垄断的“大一统”金融管理体系。就是1984年以后这十年间,行业垄断也是相当突出的。相对于民营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而言,国有金融机构处于高度垄断的地位。据统计,目前我国四大国有专业银行从业人员占全国金融从业人员的90%,营业网点占95%以上,金融资产约占总资产82%,存贷业务占75%;此外,还得到了90%以上的中央银行低利率贷款。而且在结算业务、外汇业务、分支机构设置等方面都有优惠、优先权。①因此,从严格的意义上讲,我国现在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只是垄断区域内的竞争,从宏观角度看,也是一种隐性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4、其它的隐性不正当行为

除上述几点隐性不正当竞争行为外,还有的金融机构故意放松管理,以牺牲国家利益来取得“小集团”的私利。也有的金融机构见利忘义,拉他人的贷款户到自己单位设立存款户,使对方金融机构收贷无门,收息无路。还有的进行虚假宣传,蒙骗群众。如在别人都用千分之几标存款月利率的时候,个别单位却只用百分之几标利率,且不说明是年利率还是月利率,使群众误以为他的利率比别人的高。还有的行、处、所、社、故意对竞争对手压汇、压票,影响了社会资金的正常运转。凡此种种,不胜枚举。

二、造成不正当竞争的因素及治理措施

为什么在金融竞争中会有这么多隐性不正当竞争行为呢?笔者认为主要有下面一些因素,

1、政绩驱动。一些金融部门的领导,为了显示自己在任期间的政绩,不是在真正意义的竞争上多作文章,而是在歪门邪道上打主意。

2、利益驱动。除中央银行以外,近年来,各行、处、所、社普遍实行了企业化管理。一个单位经营的好与坏,都与职工的切身利益紧密相连。一些单位为了自身的利益,不择手段地进行隐性的不正当竞争。

3、政策误导。宏观上的金融隐性不正当竞争,其主要原因还是在政策导向上。民营金融机构能否发展?到底应怎样发展?可否参与金融业的竞争,还没有一个权威的说法。宏观上的金融竞争格局的形成看来还需要一定的时间。

4、有法不依。全国人大八届三次会议通过,并于1993年12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维护正当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权益,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有利武器。但就在这部法律生效以后,金融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增无减,其主要原因之一,就是一些单位的领导者法律观念淡薄,有法不依,有禁不止。

5、监查不利。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有责任对金融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进行监督检查和宏观管理。但由于受到方方面面条件的制约和限制。人民银行的宏观监管工作始终开展得不够顺利。客观上迁就了金融不正当竞争。致使金融界不正竞争行为逾演逾烈,对经济、金融改革的深化产生了极其不利的影响。

金融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地破坏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造成了金融企业的形象扭曲,产生了一定的社会错觉,造成了社会资金的严重浪费,致使社会资源配置失衡,长此下去,势必会影响四个现代化建设的宏伟进程,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各级领导及全体金融界同仁决不能掉以轻心。要下大力气,下苦功夫,动真格的,从法律和行政等不同渠道坚决打击、彻底清理、有效制止金融界的或明或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公平、合理的金融竞争进行有效的规范,以确保新的时期金融体制改革的顺利、健康、蓬勃的向前发展。为此,笔者认为当前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加强金融系统全体职工尤其是部门领导的法律、法规学习,提高知法、懂法、守法和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山东泰安市泰山酿酒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先学法,后经营”,把“奉消费者为上帝”真正落到了实处。我们在全体职工中组织学习并考试《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合格者不准上岗,从而保证了公司酒质,消费者满意。我们金融界的各有关部门是否也能够认真真坐下来学一学《反不正当竞争法》,学一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再仔细学一学《中共中央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以提高全体职工的懂法、守法水平。使金融系统的每一个职工、每一个部门,都能拿起法律这一神圣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强化执法力度,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必须有完备的法制来规范和保障。要“学会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改革、完善司法制度和行政执法机制,提高司法和行政执法水平”、“坚决纠正经济活动以及其它活动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滥用职权,以及为谋求部门和地区利益而违反法律的现象”。各级行政执法部门,一定要用好行政执法监督权力,对违反法律的金融不正当竞争行为,该惩处的要惩处,该法办的要法办。决不能心慈手软。违法必究,执法必严。这样才能在经济生活中,树立我国法律的尊严。

3、加强金融监管,发挥中央银行的宏观监管职能。采用什么样的手段才能使中央银行在新形势下对金融机构实行有效的、强有力的监管,以维护金融体系有序、高效运行,是当前摆在各级人民银行面前的重要任务之一。利用人民银行的宏观监管职能,制止无序的、有悖于市场经济公平竞争原则的金融隐性不正当竞争,是中央银行义不容辞的责任。因此,各级人民银行要把整治公开的和隐蔽的金融系统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为今后一定时期内自己工作的重点。对于那些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个别金融经营单位,该停业整顿的要令其停业整顿;该处罚的要给予必要的处罚;该依法惩处的要移交司法及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使违法者受到应有的制裁。

4、创造一个宽松的金融环境,鼓励和扶持各金融部门,在公正、平等、规范的基础上,开展有序竞争,促进我国金融事业的健康发展。《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的金融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在国务院领导下,独立执行货币政策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建立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分离,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组织体系;建立统一开放、有序竞争、严格管理的金融市场体系。要完成这一远大目标,没有一个良好的、宽松的金融环境是根本行不通的。

5、各金融部门,要炼好“内功”。“君子生财,取之有道”。这个“道”,应该是正道,而不能是歪门邪道。今年以来,各类经营性金融机构,普遍推行了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资产风险管理、资金管理等国外商业银行通行的管理办法,各级行、处、所、社都感觉到了从未有过的压力。尤其是当前存款、贷款利差非常小,大部分企业都不景气,连回收贷款利息都有一定困难,要想实现上级的利润计划,的确有相当大困难。但这不能作为进行不正当竞争的理由。只有通过诚实劳动,通过改进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积极努力地开拓新的业务领域,才是一条充满阳光的康庄大道。在国外,一些老牌商业银行早把盈利的注意力从纯粹的利差转向了风险小、收益大的贸易融通--信用证业务、担保业务、信用卡、证券业务、期货与期权业务、对调业务等“表外业务”。据有关资料,西方发达国家的银行每年传统业务的正常收入平均增长5%,而“表外业务”收入水平平均增长26.6%。新加坡银行的“表外业务”收入,达到了表内正常业务收入的两倍。我国的各级银行家们,在开展金融竞争过程中,是否也可以在大力发展“表外业务”上做一些文章呢?

6、有限制地逐步对外开放我国的金融市场,适当地发展民营金融企业,是使我国金融竞争真正步入规范、公平、统一的市场竞争所必不可少的条件。今后,要鼓励多种成分的金融企业进入金融良性竞争行列之中,有必要对现在的几大专业银行按经济区划分成若干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让其经受市场经济的锻炼和洗礼,用市场经济那支无情的且看不见的手,来整顿我国的金融秩序。用法律、行政、市场相结合的手段,来整治不正当的金融竞争,尤其是要整治带有很大隐蔽性的隐性金融不正当竞争行为。

注释:

①参见何德旭:《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1993年11月2日《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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