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控高对巴黎与北京城市形象的影响之比较论文_张达

建筑控高对巴黎与北京城市形象的影响之比较论文_张达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市 100013

摘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过程中,采取控制新建建筑高度的做法被世界各国广泛采用。建筑高度是维持历史城市视觉平衡的最直观的因素之一,因而也最容易取得效果。北京和巴黎同属历史城市,并也都执行过这一措施。但在同样的措施下却产生了不同的结果。本文从控高这一措施本身出发,结合两座城市的内在秩序和特点,分析两种不同结果产生的过程和原因。

关键词:北京;巴黎;建筑限高;城市形象;城市肌理

一、从北京与巴黎的差别谈起

北京与巴黎都是世界级的历史名城,有着上千年的历史和浓郁的文化积淀,形成了独特的城市形象和肌理。工业革命之后,为了满足新的城市功能,城市空间不可避免地会向高处、向外围发展。在这一传统城市肌理被打破、新的城市肌理形成的过程之中,两座城市都曾采取过控高政策来控制新老建筑和环境的衔接。巴黎基本维持了严整统一的城市面貌,并且新的城市肌理已经逐渐形成。而北京城的控高政策不够成功,整个城市形象变得支离破碎,二环以内的老城区也无法重现历史的气息。本文将着重分析这一结果产生的过程及其原因。

两所城市各自经历了“旧的城市肌理被打破”和“新的城市肌理在形成”这两个阶段。对于北京城来说,鸦片战争到新中国成立、建国后十几年的建设高潮期属于第一个阶段,改革开放至今所形成的首都建设的又一个历史性的高潮,这个时期属于第二阶段。对于巴黎来说,1852—1870年的奥斯曼改造时期属于第一阶段,从20世纪摩天楼兴起至今的这段时间属于第二阶段。控高政策在两座城市各自所对应的成长阶段起到了不同的作用,下面分别进行论述。

二、破旧立新之“破旧”阶段

1.该时期控高措施及修建状况

北京城在清朝末年鸦片战争之后门户被逐渐打开,城内修建了西洋风格的为数有限的小楼,多为官员贵族的府邸、别墅,也兼有小型办公或民用建筑。这一阶段没有成型的高度控制指标,建筑高度多以需要来定,注重实用性。民宅多数以四合院为主,高度不超过4、5米,商业街中偶尔会出现西洋风格的二、三层的小洋楼,高度大致在7—10米范围内。少数官修建筑如火车站、教堂、官邸的高度达到15—20米以上。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轮建设高潮时期,控高政策还处在萌芽阶段,缺乏科学论证和系统性。大型政府建筑高度视功能而定,政治性和纪念性极强。国庆十大工程之中每幢建筑高度都在三、五十米之间,个别建筑还要更高。该时期民用建筑修建强度不大,多以9米以下的居住建筑为主。

同北京的无序建设相比,巴黎则始终拥有一套自上而下的城市建设控制标准。早在奥斯曼改造之前,巴黎已经存在严格的城市控制高度。12世纪,夏德莱堡便成了有名的巴黎的身高。当时规定,所有市区建筑不得超过夏德莱堡外墙顶端的高度。这样,城市改造之前便有着整齐划一的建筑尺度和规模,这无疑给奥斯曼提供了改造规划中可供比较的范本。奥斯曼通过改造,将所有新建建筑的尺度和规模放大到与巴黎圣母院和一些市政建筑相仿,高度上也参考了圣母院教堂大厅的主体。巴黎圣母院的尖塔高90米,两个高耸的钟楼高69米,教堂大厅的高度平均在40米左右。为了和这一尺度相协调,同时又突出宗教建筑和市政建筑的主体性,改造后的绝大多数新建筑均为7层,高度在25米上下。

2.该时期控高政策利弊分析

对于一个封建社会遗留下来的、已经拥有成熟格局的古城来说,建筑高度失去控制对城市发展极为不利。然而由于中国历史的特殊性,北京城不可避免地经历了这段时期。鸦片战争到新中国成立前这段时间的建设虽然毫无秩序,却也标志了北京旧的城市肌理改变的开始。建国后十年建设时期的控高政策,没有对建设地段周边的微观环境和建筑所在街区的中观环境做足够的研究,新建筑或建筑群只满足礼仪和功能要求,未注重历史环境传承之中的和谐过渡,这是对旧的城市肌理彻底的否定。但新建筑或新建筑群彼此之间能够保持一个相对完整的空间意向,形成了特定历史时期的城市空间特征,在新的城市肌理形成之前起到了承前启后的作用。

而巴黎改造过程中的高度限定,却是在思考了古老的城市肌理和秩序的基础上进行的。中世纪的巴黎街道狭窄、建筑尺度小且高度一致,整体城市形象呈现几何化的规律性。奥斯曼以七层的固定层数将城市平均高度进行统一的做法,可以说延续了这种规律性并通过改造加以尺度上的放大。这里所说的城市形象的秩序绝不局限在城市平面图的感觉上。虽然在平面图上,中世纪遗留下来的西岱岛与古老的北京城有着惊人的相似,但二者绝不是一种城市空间。北京城内建筑高度错落有致,城市轮廓总体呈现崇尚自然的有机性,进行改造更新须十分谨慎,牵一发而动全身;巴黎西岱岛上宗教建筑与市民住宅差别迥异,前者高大巍峨,后者低矮平缓,且层数为清一色的三、四层。这样,城市轮廓总体呈现崇尚理性的有机性。这种城市秩序给改造工作大大减轻了难度,而奥斯曼统一城市高度的做法也容易取得良好的效果。

3.该时期控高政策给城市形象带来的影响

北京旧城肌理的实质性改变,发生在建国后十几年的第一个建设高潮。这种打破以天安门广场开始,逐渐扩散到整个城市。天安门高度为34.7米,统领着千步廊、前门,形成进入皇城区的先导空间。大会堂和历史博物馆的高度为46米,在它们的掩映之下天安门广场的礼仪性被成倍放大。位于其他地段的国庆工程也具有相近的尺度和高度,在以老城作映衬的背景下很不协调。这种对城市空间改造的步伐已经过大了,新旧肌理在衔接上出现断层。不过庆幸的是,天安门广场的改变并未过多影响皇城内部的空间感受,由于故宫内部的几栋最高建筑均在35米左右,并且大会堂和历史博物馆在故宫乃至皇城内部的几乎是不可见的;因此无论从故宫的哪个角落,都能清楚地看到由三朝五门组成的那条清晰的轮廓线。但从这一刻起,两个时代、两种文化支撑下的城市空间已经开始并存,城市面貌的完整性遭到历史性的改变。

相比同时期,巴黎的改造不但维持了城市形象的完整性,还为新的城市肌理的形成打下良好基础。改造后建筑尺度增大、建筑风格趋于统一,而城市肌理的秩序性并未打乱。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在城市新老建筑、新老环境之间的对话上也并未出现断层。此外,基于城市双重职能(历史文脉的传承和现代国家的首都)的特点来分析,改建后建筑高度的增加使城市空间向上有所发展,给新兴城市职能提供了相对富足的空间。就这一点来说,巴黎的改造同时满足了工业时代国际大都市的物质条件,并且重新塑造了整饬的城市形象。低矮、破旧不堪的中世纪的街路和房屋被铲除掉了,因为它已经不适合时代的需要,如果没有奥斯曼改造,那些从当年的平面图上体会到的美感——只能成为束缚巴黎成长的樊篱。

三、破旧立新之“立新”阶段

1、该时期控高措施及修建状况

改革开放后延续至今的北京第三次建设高潮中,为了不使现有的城市面貌更加恶化,规划部门加强了对新建建筑的高度控制。在皇城里,故宫及其周边地区建筑限高9m,局部胡同建筑不得超过4.5m。旧城内所划定的25片保护区中,其新建建筑也各自有自己的限定高度。一个普遍的原则就是,新建建筑高度不得超过街区范围内最高建筑的高度或平均的建筑高度。由市中心向四周逐步提高至30m、45m、60m、80m、100m,二环路以外逐渐放宽高度限制。东部CBD核心区限高250m,中关村西区最大高度控制在100m。每个行政区的规划部门各自制定控高,总体形成以市中心为圆心的同心圆放大似的的控高政策。在这样的政策下,各区各片自行控制开发强度和建设高度。由于经济效益的影响,绝大多数新建建筑高度与限高取齐甚至超过限高标准。

由于城市空间特点和肌理上的差异,巴黎老区的控高政策要比北京的简单得多。奥斯曼时代所确立的城市格局沿用至今;而城市职能和人口的膨胀,使得巴黎不得不将城市空间向高发展。巴黎市政府于1977年颁布法令,规定市内新建楼房限高37米,历史性建筑附近的新建筑则限高25米。这一法令在环绕西岱岛周边的第一区到第七区中得到了很好的执行。这种在老城区内只取两个高度作为限高的措施,和北京市多标准的限高政策形成巨大反差。北京城中建筑高度参差不齐,难以确立整齐划一的标准,在确定不同区域的限高时往往选取不同的高度作为参照。巴黎老城中则清一色是7层的奥斯曼时代的建筑,在这一高度控制下城市体现出形象上的完整性,所以自然而然成为历史街区的限高标准。

此外,巴黎将新的城市职能和空间转移到周边的卫星城区中去,在卫星城内可将建筑限高放得很宽。巴黎卫星城区与老城区之间的影响关系,同北京皇城和二环以外的城区的影响关系有着很大不同。前者双方处在允许彼此相互观望的状态,可以互为背景;而后者却是使一方看不见另一方,二者呈现单向排斥的姿态。这样,制定巴黎新区控高标准的限制条件远远小于北京,并且可以将几个新区的控高指标结合城市设计来确定,形成主动的控高政策。与此相比,北京的控高政策在城市全局发展上仍将长期处于被动。

2、该时期控高政策利弊分析

北京市单中心同心圆放大的控高政策无疑具有历史局限性。这种理念只顾及了皇城区内部视线上的保护,其目的是为了使得观察者位于皇城区内任何一点,在视线所及的范围内没有多余的建筑,从而保留“三朝五门”所形成的完整的老城轮廓。然而它忽视了全局城市空间的整体性。二环外所有的高层建筑一概居高临下地俯视皇城区,不能不说是对皇城区历史地嘲弄。二环内25片保护区各自控高的划定,对于皇城那在历史中形成的有机的城市形态也存在影响。考虑到控高政策执行之中经济效益的作用,“不超过原有街区建筑高度”的做法可能导致新建街区或建筑在高度上死板僵硬,与控高限制取齐。这样,如果不结合在街区乃至整个皇城的总体城市设计,也很难达到传统历史环境有机更新的效果。

而巴黎老区控高政策的优点在于,它将保护历史环境的观念同新城与旧城之间的积极关系对应起来,并结合城市设计的原则合理安排新老城区控制高度的选定。这样既解决了老城区内部城市空间的扩充、历史文脉的延续,又使老城周边的卫星城区的高层建筑组成新的城市轮廓线,照顾了整个大巴黎地区城市形象的完整性,使新老城区达到和谐共处。在这里,城市建筑控高的真正意义被体现出来了。控高是为了使城市形象更加完美和谐,而城市形象需要在整体的层面上以积极的姿态去把握和设计。北京模式夸大了外部高度对于内部环境的影响,而对内部和外部本身关注不够,对内部与外部的结合几乎没有关注,形成了控高政策与城市设计的脱节。

3.该时期控高政策给城市形象带来的影响

以二环以外的城区为例,二环到四环的城区建设速度快、强度大,建筑种类繁多,除了少量行政办公机构之外主要以高层写字楼、高层住宅、商业服务设施为主。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高层住宅和写字楼通常和控规限高持平,高度多半在百米左右,经济效益较大的地段往往会突破百米。于是二环以内的老城区变成了北京市的中心盆地,站在二环以外的任何高层建筑顶端鸟瞰北京,我们看到的是高度相仿、形象各异的写字楼、住宅楼群,毫无秩序地罗列在皇城周边。形象地说,现在的北京城整体形象如同一只残破的碗,虽然碗底绣着精美的图画。

返回来再看老皇城区,由于每片保护区的建筑限高以该区平均建筑高度为准,也就是说是如果按照规划功能进行建设,即所有新建房屋整齐划一地达到这个高度,是完全被规划所允许的。以现有老城区投资建设的形势,几乎所有的开发商都势必尽可能地提高容积率,将高度和面积做满;利益使然无可厚非。明清北京城的规划和皇城区建成环境已经无懈可击,可以用牵一发而动全身来形容。经过建国初期的大拆大建和文革时期的非法改扩建,皇城面貌已经千疮百孔,在这个基础上进行的规划应该对城市形象起到修补和再生的作用。25片保护区内所执行的建筑控高政策,对皇城区内的有机性和完整性缺乏照顾;其分别制定的限高可能针对某一保护区内部是适用的,但建成之后往往会使皇城区内城市形象的的整体性再一次受到冲击,要想达到象历史遗留下来的整饬的有机的形象和氛围似乎很难。

至于新控高政策对巴黎的城市形象的正面影响,前面已经讲过,这里不再赘述。其实巴黎的城市形象特征具有内在的稳定性。由于其天际线趋于平缓,偶尔会有教堂的钟楼或尖塔打破平缓的天际线而显露出来。这样一来,即便老城区内时而会兴建几座现代建筑,但老城区整体形象和历史环境没有遭到破坏的可能。换句话说,奥斯曼改造之后的巴黎老城的城市面貌,已经很难被人为改观了。只要建控高度符合历史形成的建成环境,建筑形式和历史文脉有所照应,就不会给城市形象带来负面作用。所以在高层建筑时代到来的时候,巴黎已经做好了充分的准备。高层建筑被疏导至卫星城区,并且照顾了卫星城区和老城区在城市设计和形象上的关系。高层建筑所组成的新的城市轮廓线和天际线成为历史环境的背景和依托,或是说在不同的城区观察,二者互相依存。

明清北京的城市剖面远比中世纪的巴黎和奥斯曼改造后的巴黎要复杂得多。从城市剖面和城市天际线考察北京城就会发现,和欧洲城市崇尚几何的秩序明显不同的是,中国城市推崇的内在秩序是崇尚自然的。城市天际线由高低错落的屋脊所组成,从不同角度分别会观察到不同的画面,每一幅画面都体现着自然的美感。当然这种分析纯粹是从视觉角度出发,高低错落的屋脊线实际是等级制度的象征。然而这种等级制度的视觉作用却相当强烈地展现在眼前,影响着城市整体形象。限制建筑高度本是欧洲历史城市保护的措施,对于象北京城这样的中国文化影响下的典型都城,再维护城市面貌时,更多需要的是建控高度和整体的城市设计取得一个平衡。这样才能取得与东方文化相一致的和谐的城市环境

四、结论

作为双重职能的国际性大都市,巴黎新的城市肌理已经逐渐形成,而北京还有一段漫长的路要走。对于建控指标来说,北京要处理的不光是各个行政区、历史保护区内部的关系,更应该从全局出发做好城市战略发展和城市整体设计的工作,使二者相结合,共同引导城市健康发展,为形成新的城市肌理和秩序整饬的城市形象打好基础。

北京作为历史文化名城和新中国的首都,其城市职能的双重性和城市形象的整体性并不矛盾。如果将四环以内或者是五环以内作为市区来进行全局性的城市设计,将二环以内的皇城区——结合25片保护区内的建控指标,也进行整体的城市设计,那么整个北京城市形象也许会得到控制。就当前的发展阶段来看,北京处在新的城市肌理的形成时期,应该维护好皇城区现有的建成环境,以此为基础控制二环以外直至城市边界的建设强度,并将其统一在全市宏观的城市形象设计之下,引导新的城市肌理良性地增长。

我们运用西方的城市规划和设计、保护理论在处理中国城市问题时,宜从中国城市的内在秩序出发,和这种秩序取得平衡,只有这样才可以使传统城市继续在生长中得到保护;既不丢失历史环境和信息,同时满足新的职能,发挥其应有的和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钟纪刚,《巴黎城市建设史》,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2

[2]Albin Michel,<Paris>,Americare Pizzi S.p.A,Milan,1971

[3]北京市规委,《北京旧城25片历史文化区保护规划》,北京燕山出版社,2003

[4]左川、郑光中,《北京城市规划研究论文集》,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6

论文作者:张达

论文发表刊物:《建筑学研究前沿》2019年7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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