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家庭伦理道德_伦理道德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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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的话 家庭伦理道德建设,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广大社会成员幸福生活和社会文明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家和万事兴”。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人类社会生活的基础组织形式。从伦理道德上调节社会成员家庭生活的最好方式,是培养、巩固和发展夫妻间的爱情、父母子女间的亲情,并使之具有崇高的伦理道德内涵。爱情、亲情和义务的统一,是社会主义家庭伦理道德的基础。我们既要反对封建的观点,也要反对资产阶级观点,要从建设社会主义家庭关系出发,通过批判继承、弘扬中国优秀的传统家庭伦理道德。

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指出:要加强直接关系社会稳定进步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伦理道德教育。为配合这一教育,本报此前已发表了《论社会公德》、《论职业道德》两文,今天再发表《论家庭伦理道德》,以帮助人们提高认识,增强践行“三德”的自觉性。

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指出:要加强直接关系社会稳定进步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伦理道德教育。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再一次强调,要树立良好的家庭伦理道德,建设文明幸福的家庭。家庭伦理道德建设,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广大社会成员幸福生活和社会文明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

家庭伦理道德:幸福生活与文明发展的重要条件

人们常说,家庭是社会的细胞。这是从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的角度所作的一个贴切的比喻。家庭的确是人类社会生活的基础组织形式。家庭为人们的生存提供了最基本的环境,并为人的社会化创造最基本的条件。我们每一个人都出生在一定的家庭,并在家庭中成长。家庭是引导个人走上社会的桥梁,是个人与社会的中介。正是在家庭内部,率先培养训练着人的社会化进程,以适应社会的需要。而各种社会机构都要与家庭或家庭成员打交道。家庭既有着经济基础方面的内涵,又有着上层建筑方面的内涵。不仅个人的幸福,而且社会生活领域的进步与矛盾,都会以种种方式在家庭中表现出来。马克思说过:除了家庭之外,没有一种社会组织对社会生活发生的变化如此敏感,能够如此明显地反映社会历史进步、取得的成就和面临的困难和矛盾。家庭以自己特有的形式对社会发生的变化作出反应。联合国秘书长加利在1996年5月15 日“国际家庭日”发表的纪念文告中强调:家庭作为最活跃的社会细胞,把个人与社会联系在一起。它必须适应全球的迅速变化。这些变化影响是深远的,它不仅影响人类的物质生活条件,还影响人类的价值观和信仰。家庭一向对人类十分重要,它提供人们的经济活动、遮风避雨、赡养老小的基础,这些功能将继续存在,并随着物质的进步更加丰富。

我国有句著名的格言:“家和万事兴”。这里所谓的“家和”,就是指良好的家庭伦理道德环境和氛围。换句话说,要使家庭有效地发挥其社会职能,必须重视家庭伦理道德的不可替代的调节作用。家庭关系在社会主义中国,依然是一种复杂的社会关系。它既包含物质的、经济的关系,也包含思想的,即政治的、法律的、道德的关系;或者说,作为社会关系特定形式的家庭关系,既包含着社会存在的因素(家庭的经济生活),也包含着社会意识的因素(家庭的精神生活以及家庭成员相应的心理、伦理方面的关系)。其中,家庭伦理关系表现在家庭生活的各个方面,并体现出浓厚的人情味;而随着家庭的产生同时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家庭伦理道德,一直对家庭关系发挥着积极的能动的作用。

从根本上讲,家庭伦理道德要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发展和广大社会成员日益增长的关于家庭生活领域的各种需要。同时,当代中国发展的实际也需要不断发展和完善的家庭伦理道德为之服务。例如,为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九五”期间,人口自然增长率要控制在10.83%。为此,就需要充分发挥“计划生育”、 “优生优育”等新时期家庭伦理道德观念的内在调节作用。再如,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已达1.2亿。人口老龄化是社会进步的结果, 同时也给社会经济与发展带来一系列重大影响,包括引起家庭养老以及家庭伦理关系的深刻变化。要解决好老龄化这一社会问题,也需要相应的家庭伦理道德发挥作用。

家庭伦理道德建设的主要内容

我国社会主义家庭伦理道德建设,我认为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方面的内容,是建立夫妻平等相爱的伦理道德关系。夫妻相爱在家庭伦理道德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价值,是由夫妻关系在当代中国家庭中的地位决定的。家庭作为一种特定的社会生活组织形式,其基本特征是以婚姻关系为基础、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并为法律和道德所承认。其中,婚姻关系是核心,是主要的、决定性的,血缘关系是从婚姻关系而来的。我国婚姻法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这也是人们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必须遵守的基本伦理道德规范。作为共同生活伴侣的夫妻,只有在平等互爱的前提下才能处理好婚姻关系、家庭关系,共同承担对家庭和社会应尽的义务。因此,夫妻双方具有平等的人格,是社会主义家庭伦理道德的基本要求。从发展上着眼,夫妻关系的高层次的伦理道德要求是“双方人格的同一化”。这不是抹煞当事人原有的人格,而是说男女双方在缔结婚姻以后,要从婚姻是两个人基于爱情与信任结成的统一体的共同认识出发,发扬各自人格中好的、带有共性的方面,协调其中不和谐的方面,克服那些根本对立的、坏的方面,从而达到双方人格的同一化。这种同一化就是伦理精神,也正是夫妻关系的道德本质体现。从伦理道德上调节社会成员家庭生活的最好方式,是培养、巩固和发展夫妻间的爱情,父母子女之间的亲情,并使这种感情具有美好、崇高的伦理道德内涵。同时还要认识到,在现实的婚姻家庭关系中,婚姻家庭义务也是不可缺少的基础因素,并表现为相当广泛和具体的内容。对于社会主义家庭伦理道德来说,只强调爱情、亲情而忽视义务,或只强调义务而忽视爱情、亲情都是片面的;只有切实做到爱情、亲情与义务的统一,才符合社会主义家庭的客观要求。换句话说,爱情、亲情和义务的统一是社会主义家庭伦理道德的基础。

第二方面的内容,是父母要抚养教育好子女。切实履行这一家庭伦理道德义务,关键在于“爱”(亲情)和“教”(义务),即把抚养与教育很好地结合起来。培养子女,首先要在生活上关心他们。但是不能就此止步。父母应该把对子女的爱提到社会主义的伦理道德高度,按照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的标准严格要求。从生活上说,就是使他们能经受艰苦生活的锻炼;从学习上说,就是使他们努力掌握科学文化知识;从工作上说,就是要求子女热爱劳动,努力为人民服务;从政治上说,则是要求子女遵守法纪,热爱祖国。在社会主义时代,父母对子女养不教、教不严,都是不可饶恕的伦理道德过错。

家庭伦理道德建设的第三方面内容,是子女要赡养和尊敬老人。从家庭伦理道德的角度分析,子女之所以应该赡养父母,主要是履行家庭伦理道德义务,而不仅仅是报恩(亲情)。此外,这里所说的赡养,不仅包括物质生活的内容,而且包括精神生活的内容。特别是要做到尊敬与体贴,其中包括对老人有礼貌,虚心向老人学习,尊重老人的意见,关心老人的身心健康,想方设法使老人幸福地度过晚年。与此同时,长辈也要以宽容、豁达的态度对待成年子女。在这方面,一位83岁老人的手记很可以给人们以启迪。她写道:“晚辈和长辈之间,真正的赠予机会似乎不多,却每天都有。这种赠予可能只是一句和善的话语,或者是一封问候的信函。但最重要的是将自己的真情融汇进去。我作为暮年之人,不愿在回忆中生活,而要找事干。对儿孙如果有点滴帮助,也会使我感到欣慰。”

不难设想,家庭成员如果能够履行上述三方面的伦理道德要求,建立起新型的家庭伦理道德关系,那么这个家庭必然充满温馨、欢乐与幸福。

现实家庭问题的道德分析

当代中国的家庭关系与家庭观念正在发生巨大的变化。从家庭伦理道德的角度对家庭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有助于家庭的健康发展。

近年来,离婚率持续上升,成为当前社会关注的热点。社会主义的离婚自由,是为社会主义的婚姻关系本质所决定的,同时又为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伦理道德所制约。在离婚问题上,要反对两种错误倾向:既要反对婚姻“从一而终”,视离婚为罪恶的主张;又要反对视离婚为儿戏的观点。为此,必须依据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伦理道德,对离婚进行伦理道德评价。自然,造成离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某些人违反家庭伦理道德,无疑是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重要根源。例如,有的家庭原来的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都好,但一方无视婚姻家庭义务,喜新厌旧,腐化堕落而闹离婚,这显然违背了家庭伦理道德。对于这种人,必须进行家庭伦理道德教育,使他们改正错误。

在家庭中如何对待未成年的子女,也是一个有着深刻伦理道德内涵的问题。近年来,人们对所谓“中国的小皇帝”议论很多,对孩子不能一味溺爱、娇生惯养,这是对的,而相比之下忽视了在我国家庭中更带普遍性的问题,即关于尊重孩子的人格问题。尊重孩子的人格,就是要以平等、民主和人道的态度对待孩子。然而在实际生活中,一些家长常常采取粗暴态度,因为孩子违背了他们的意志。其实,孩子在家庭中说“不”,是成长过程中的正常现象。家长应考虑好孩子哪些行为、礼节和表现驯服是必要的,哪些方面则可以留有余地,让孩子自己决定。“五四”时期,鲁迅先生在《我们现在怎样做父亲》一文中,曾猛烈抨击封建主义的“长者本位”的家庭道德,并鲜明地提出:“此后觉醒的人,应该先洗净了东方古传的谬误思想,对于子女,义务思想须加多,而权利思想却大可切实核减,以准备改作幼者本位的道德。”鲁迅先生当年倡导的家庭伦理道德,在今天仍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在一些家庭中,有的成年子女以反对封建孝道为借口,虐待父母,遗弃父母。这是很错误的。我们要把这种被颠倒的家庭伦理道德观念再颠倒过来。不错,封建社会曾把赡养父母涂上一些神秘色彩。我们现在要做的是剥去“孝”字上的虚伪的外衣,发扬亲子间真诚的爱,而不是说可以不养父母。谢觉哉同志在《爱父母》一文中曾尖锐指出:必须严厉地斥责那些把反封建反资产阶级思想做不养父母借口的人是无良心和无耻。要告诉青年们:侍奉老人不是封建,不是资产阶级思想,而是人类的美德。

从更广泛的意义上看,这里有一个如何对待我国传统的家庭伦理道德的问题。家庭在中国古代社会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它既是社会的生产单位,又是社会的消费单位,在更古的时代甚至还是军事单位。家庭关系的协调和稳固,对于古代社会具有至关重要的价值。而家庭伦理道德,也就成为中国传统伦理道德的基础。它主要包括亲子、夫妇、长幼三方面的伦理道德要求。就拿传统亲子伦理最基本的规范“孝慈”来说,中国传统伦理主张,做父母的基本伦理规范是慈,即父母之于子女的道德义务,一是要保养,二是要教之以义方,使之能成家立业。做子女的基本伦理规范是孝,即子女之于父母的道德义务,一是必养且敬,二是以礼事亲,立身扬名以显父母。从调节家庭伦理道德关系来说,传统的亲子伦理是有很大的可取性的。亲与子是具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人伦关系,有其特殊性。慈和孝的伦理,原本正是基于亲子之间天然的深厚的爱而为之规范的。传统伦理强调,亲子之爱为仁之本,善推之,有益于天下之爱。应该说这是一种合理的思想。当然,传统亲子伦理也有狭隘和落后的一面,如把子女视为私有财产,压抑子女的独立性;讲究孝慈有私,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等。此类消极的道德内容,现在应该摒弃。简言之,我们需要从建设社会主义家庭的现实出发,通过批判继承,弘扬中国优秀的传统家庭伦理道德。

家庭伦理道德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们的生活变得更加丰富多彩。概括地讲,可以分为三大领域,即家庭生活、职业生活和社会公共生活。与此相适应,分别形成了家庭伦理道德、职业道德与社会公德。这三个领域的道德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成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

社会公德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社会公德,是指人们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应该遵守的最基本的规范准则。列宁将这些规范准则称之为“公共生活规则”。广义的社会公德,则是指代表统治阶级的利益,并由社会占统治地位的思想舆论加以支持的基本道德规范。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公德包括四个层次的内容:第一个层次即最低层次,是作为全人类性道德的公共生活规则。第二个层次是作为道德规范的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第三个层次是作为社会主义道德基本要求的“五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第四个层次是作为道德原则的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广义的社会公德体现着社会占主导地位的道德价值体系,对职业道德和家庭伦理道德有着普遍的价值导向作用。

与社会公德相比较,家庭伦理道德和职业道德是两个特殊领域。在这个意义上,家庭伦理道德是社会公德在家庭领域的具体表现,就是说,社会主义的家庭伦理道德必须体现社会主义社会公德的基本精神;同时,家庭伦理道德又以自身特有的内容对社会公德的发展产生影响。不难理解,一个具有良好家庭伦理道德素质的人,在社会公共生活中一般都会是一个遵守社会公德的好公民。文明幸福的家庭不但是社会的“减压阀”,而且是社会文明发展的基本标志之一。从职业道德与家庭伦理道德的关系看,一个从小在家庭中受到良好道德教育的人,在走上工作岗位后,就会比较容易地培养起职业道德品质。文明幸福的家庭在这里又成为更好地从事职业活动的“加油站”。而一个人在长期的职业生活中逐步提高的职业道德素质,又为其全面地履行家庭伦理道德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当然,履行家庭义务与履行职业义务有时会产生矛盾。在这种情况下,简单地采取只顾家庭或是只顾工作的做法都是不妥当的。正确的做法是努力使二者比较好地结合起来。尽管解决这一矛盾的难度有时很大,但正是在解决所面临的道德选择中,人们才能逐步提高自己的伦理道德水平。我们相信,随着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伦理道德的逐步发展与完善,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必将步入更高的发展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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