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共管理下社区养老服务对策的几点探讨论文_李依玲

对公共管理下社区养老服务对策的几点探讨论文_李依玲

(四川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四川 绵阳 621701)

摘要:现阶段,在我国老龄化速度的不断加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备受国家及社会各界的关注。通过社会居家养老服务的实施,老年人能够更好地享受养老服务。而在实际运用中仍然存在一定的不足,对此从公共管理角度重点对其问题与对此展开分析。

关键词:公共管理下;社区养老;服务对策

1 公共管理下社区养老服务中存在的问题

1.1立法不完善

当前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内容较为落后,很多内容不全面,无法实现有效地统筹和兼顾,加之缺乏健全的配套设施,使得其落实较为困难。从规范的角度来看,我国还没有针对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进行专门化立法,虽然政府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进行了修订,并增加了部分关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方面的内容,但是这些内容并不是十分清晰,具有较强的笼统性,没有对法律责任进行清晰界定,操作性不强。从地方层面来看,不同地区政府所构建的社会居家养老规范起步较晚,数量十分少,很多制度较为笼统,无法得到有效执行。另外,与该方面制度相配套的制度以及服务体系还不是十分健全,缺乏规范性,加之国家没有针对于民间资本以及社会力量的吸引制定科学化的政策,导致其实施不力。

1.2养老服务缺乏针对性,服务的形式与内容单一

目前我国各省市地方政府都在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进行完善,但存在的问题短时间内不能很好的解决,尤其是老年人对养老服务的需求与社区居家养老模式所提供的实际服务供给之间存在矛盾。当前的实际情况是社区居家养老所能提供的养老服务内容与形式比较单一和固定,生活照料主要集中于送餐服务和日常打扫等简单的服务,且服务人员不够在专业化,素质参差不齐,另外,管理经验欠缺,管理素质偏低。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质量,也制约了服务往更高层次发展;精神慰藉方面主要体现在组织社区活动、进行入户走访、提供义诊及咨询服务等,但大多也都是流于形式,很多活动受到社区内的场地和设施等因素的限制,不容易广泛开展。

2 公共管理下完善社区养老服务的解决对策

2.1完善立法,并健全配套制度

我国政府应当对现有的立法进行完善和健全,并在该基础上构建专门化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对其中所涉及到的各方面内容进行详细化规定,避免内容笼统,增强操作性。就地方角度而言,不同地区的政府应当充分分析自身地区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社区养老服务的地方性规章以及立法。同时,还应当做好该方面配套制度的构建,比如可以针对于非营利组织构建相对应的法律规范,对其进行科学化扶持,将传统的登记制改为备案制,并将其挂靠制取消掉,给予其足够的独立性,对其进行更好地引导,促进其转型,并构建该方面的激励机制。还应当对民间资本以及社会力量进行有效扶持,从政策上给予其优惠,鼓励其兴办养老服务机构。

2.2社区

社区是构建社区互助养老模式的核心,是社区互助养老模式实施的最基本的小单位。首先,社区的工作人员可以通过家庭访问、问卷调查等方式了解社区老年人的健康状况与养老需求并做好记录,同时可以讲服务提供者的服务类别等信息传达给社区居民,起到上传下达的作用。其次,社区可以根据双方的信息科学合理地进行配对。最后,社区工作人员是最社区内老年人具体生活情况、与老年人交往的时间长,得到老人们的信任的人,在社区工作人员的配合和帮助下,能够更快的推进项目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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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福利多元化”的实践创新

在经济风险不断增长的时期,政府或其他组织很可能遭遇经济危机而不能为福利体系提供支撑,但多元结构增强了福利体系抵御风险的能力。只有这样才能保障福利体系的高效运行,且真正实现福利体系的最终目标。我国社区养老体系的“多个主体”应该包含三个层面的“多元集合体”:第一个层面的“多元集合体”指的是在社区养老实践中起着主导作用的政府各个相关部门,这一“集合体”是社区养老体系的“核心”部分,并对后两个层面“集合体”的行动方向起着主导和决定的作用。政府部门中参与这一政策话题的主体不再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单一主体,民政部门只是其中的牵头单位,还包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和各个经济管理部门,乃至医院、学校等事业单位及其他国有的盈利机构。主体间相互支持、互为约束,形成能动的体制结构。只有这个层面的“集合体”间建立优质的协同机制,才能保证其他两个层面的“集合体”之间的协同合作。第二个层面的“多元集合体”指的是跨区域各层级政府之间的合作(包括:平行的政府间合作,如省级之间、市级之间、县级之间等;斜行的政府间合作,其强调尊重地方行政主体的自治权力,将县或县级市从完全隶属于地级市的状态中解脱出来,搭建多元化省市、市县、省县等地方政府平等沟通的平台)。第三个层面的“多元集合体”是政府、市场和社会力量的组合。社会福利产品不再由政府全权负责,而是由政府和志愿组织、市场、家庭等多个机构共同提供,并共同进行规则的制定和资金筹备。

2.4在执法上需要对政府的规定进行明确

一是需要提高政府的财政投入,需要保证居家养老这个服务方面的经费,同时也是需要避免服务场所或者是机构的建设没有经费,此外该政府的出手补助政策第一时间进行相应的补助,对其经济确实困难的区域进行加大补助。二是需要建立起全面的社区养老服务评价以及监督的机制,在评估上也是需要采取内部和外部相互结合的评价机制,根据其评估的结果从而排出服务质量好的结构,从而对评判结果进行服务,通过采取这种方法可以更好的促进他们和老年人之间的服务,保证居住环境的舒适程度。三是支持社区力量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同时也是需要发动社区力量的参与,这样不仅仅可以扩大规模,同时也是能够使其经营多样化,根据其互联网+ 的建设更好的服务于居家养老这个举措。

2.5做好司法保障

我国政府应当从司法层面对老年人纠纷案进行保障,开辟绿色救援通道,并成立老年法庭,更好地处理老年人权益纠纷案件。同时,不同地区政府、相关的民政部门等应当定期举办普法宣传活动,对老年人开展普法教育,使得老年人能够不断提升自身的法律意识,以便更好地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权。3.2建立健全政府财政异地结算体制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来说,养老事业发展的“瓶颈”无疑在资金的缺乏,这类地区可以与临近经济发达地区联手,依靠经济发达地区较为丰富的资金和物力优势,发展社区养老事业;同时,我国自然资源丰富、生态环境优美的地区往往分布在边远欠发达省市,发达地区可利用这一点为本区域养老事业创造适宜的气候和自然资源条件。无论怎样的合作方式,合作双方政府在社区养老事业中所产生费用的异地结算机制的优化都是关键。这是从财政体制的角度需加以变革的思路。

结语

社区养老服务是一项新型养老事业,是与时代发展相适应的,虽然当前该种模式在运用中还存在诸多问题,但是随着我国法律规范的不断健全与完善,其会逐步得到健全,其运用效果也会不断提升。

参考文献

[1]代鑫.基于公共管理视角下我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对策研究[J].科技风,2018,09:237.

[2]张绚蕾.新公共管理视角下我国文化产业管理模式的创新[J].人力资源管理,2017,04:10-11.

论文作者:李依玲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9年8月28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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