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广义电子商务_电子商务论文

论广义电子商务_电子商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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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 391X(2000)01—0023—02

一、广义电子商务的含义

提起电子商务,人们往往把它等同于INTERNET网上贸易,其实这种认识是不全面的。电子商务的概念有狭义与广义之分。所谓狭义的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nce)是指借助互联网进行营销宣传、 业务洽谈、帐务结算等一系列商务活动的网上在线贸易方式。我们平时所说的电子商务一般是指狭义的概念。狭义电子商务必然与INTERNET网相联系,其实除了网上贸易,企业内部进行的商务数据交换以及各证券交易所利用EDI技术进行的非实物证券买卖都可以看作是电子商务的形式。 所谓广义电子商务,是相对狭义而言,泛指所有借助EDI技术( ElectronicData Interchange:电子数据交换)所提供的新的商业形式。

广义电子商务与狭义电子商务的主要区别就在于它突破了INTERNET网的局限,没有上网的企业、证券交易所也可以从事电子商务活动。广义电子商务应用主要有QRS系统(Quick Response System 快速应答系统)、RSC系统(Real—time Control System 实时控制系统)两种形式。此外还有电子付款、信息反馈、销售跟踪、产品调运、运输管理等多种形式。

QRS系统目前在一些大型超市有所应用, 主要是应用商品外包装上的条形码进行收付款,但这只是快速应答系统的初级形式。更高阶段的形式是将条形码数据收集系统同EDI连接起来, 向供应商传送各零售点出货数据。例如,在商店购买衣服后,收款员就用自动数据收集装置扫描衣服上的条形码标记,记录这次交易,很快一件同样的衣服又摆到货架上,此交易信息将为原料供应商共享,72小时内,全世界EDI 网络内的原料供应商都能获得此交易信息,并及时作出生产安排。

RCS系统是在MIS系统中(Management Information System), 中央机与分机相互连接,利用计算机数据高速传输,各分机信息实时传送给中央机并在中央机上加以综合反映。例如:企业建立RCS系统, 将产品销售、采购与库存三个部门分机与企业中央机相连接,三个部门每一次产品销售与购入情况,都可在中央机上实时反映出来。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价格大屏幕,就是采用了实时控制系统。

二、广义电子商务的作用

广义电子商务同时具有狭义电子商务的特点与优点,因此广义电子商务对企业经营、经济发展也起到一定积极作用。具体表现为能够提高企业的内部效率,降低运作成本。将电子商务应用到企业内部,能够降低约50%至80%的通讯成本。它提供交互式的环境,交易双方不受地理位置的限制,进行贸易磋商与查询,省去许多在传统贸易方式下不便的环节;能够节约信息成本。国际互联网突破固有的时空限制,人们可以以更加快捷的方式进行法律、金融、文化、会计等方面的信息查询,有利于企业做出最佳投资决策;使企业获得更广的市场空间。利用EDI 技术,企业可以迅速了解市场动态、消费热点,以需求引导生产,产品适销对路,加强了对原有市场的控制。网上贸易为企业提供全球式的广告宣传,扩大了企业知名度,扩展了市场空间;广义电子商务能够缓解经济波动。这是因为利用EDI技术,计算机信息传递, 实现信息共享和信息高效,供应商能够更好地了解市场行情,消费倾向,协调好供需矛盾,适时增减库存,达到供求的基本平衡,弱化经济周期各阶段的表现。

三、广义电子商务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无论是从狭义还是广义角度分析,电子商务都存在一些弊端与问题,需要完善、解决。

硬件问题即计算机技术问题。电子商务的应用对计算机的软件开发,硬件研制,提出更高的要求。计算机信息传递的准确性、速度的快慢,以及加密系统的可靠性都会影响到电子商务的发展。

网上贸易可能引发避税行为,对税收产生不利影响。主要原因首先是这种贸易方式使确定纳税人的难度增加。网上贸易是在网上设立主页,该主页提供了货物名称及其帐号,对选中的商品,只需点一下鼠标,然后把钱汇到指定帐号,交易完成。整个交易过程在网上进行,购买方与销售方都不是很明确,从而税收无从征起。其次是网上贸易使税务部门传统的稽查方法已不适用。目前税务部门对企业的纳税检查都以凭证为主要依据,而网上贸易是无纸贸易,无凭证,且一般都设有秘码,造成传统的税务审计方法无法实施。另外,跨国公司可以利用互联网增加避税。跨国公司通过网上进行内部交易,以更加隐蔽的方式进行转移价格,实现将高税收地区的利润转移到低税收地区或避税港。

提单的形式问题。提单在贸易过程中是当事人、托运人、承运人收货、发货,银行付款的重要凭证。与电子贸易相对应的是电子提单。但电子提单存在着许多问题,如由于大多数国家法律只承认手写签字,对电子签字的认同尚无统一规定;电子提单并没有采取要式原则,电子提单与手写提单是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电子提单作为一种电子文件是否可为法律所承认;发盘与承诺的生效问题,对于发盘与承诺的生效,英、美、法国采用“投邮生效”,大陆实行“到达生效”。 而采用EDI技术进行发盘、承诺,不存在投邮,到达速度快,不存在时滞,两种生效原则在电子贸易中都无法采纳。另外,由于计算机信息传递速度快,发盘人或承诺人如要修改、撤消、撤回要约或承诺,则不易实现。

合同成立问题。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涉外经济合同的成立要采用要式原则,由当事人就合同条件以书面形式达成协议并签字,合同成立,但网上贸易的购买订单与签订合同是电子化,并没有手写签字,这种电子合同的合法性尚无法律规定。

四、改善我国电子商务状况及建议

我国目前仅北京、上海、深圳有一些规模较小,只是相当于信息服务的网上贸易,其余省市对电子商务还相当陌生;有的地方虽然出现了网上贸易,但贸易量非常小。我国目前商务往来仍以传统贸易方式为主,计算机在商贸活动中利用率很低。电子贸易代表着未来贸易发展的方向,我国要努力发展这种新兴的贸易方式。因此建议增加资金投入,改造现有的计算机系统,分析可供选择的计算机网络,提高计算机技术,使其安全性、规范性与国际惯例相符合;加强电子商务方面的教育,培养既具备国际贸易知识,又能熟练掌握计算机技术的综合型人才,并进行职工培训;更新观念,加强企业自身建设。要加强企业之间和企业内部之间的协调功能,多方寻找贸易伙伴,增加销售量,形成规模效益,通过兼并购买等方式创办企业集团,形成经济全球化;借鉴发达国家电子商务经验,对已实施的电子商务进行管理和评价,引进与消化吸收二者相结合,发展我国电子商务。

收稿日期:1999-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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