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爆违法行为的治安管理处罚探究论文_聂霄飞

涉爆违法行为的治安管理处罚探究论文_聂霄飞

临沂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危爆物品管理大队 山东临沂 276000

摘要:近些年来随着爆炸物品使用范围及爆破作业范围日益扩大的情形,一些无为法操作、违法生产以及不合格作业的现象大量出现在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中。公安机关作为维系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重要的治安管理主体,强化对民用爆炸物品的治安管理处罚力度的确定及处罚的实施,清除现今爆炸作业操作过程中违法的行为及现象,为爆炸物品的合法使用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关键词:违法行为;治安管理处罚;存在问题;措施分析

公安机关作为现今社会存在的处理违法事件、违法对象以及违法人员的主要责任机构,其根据实际调差,在搜查科学的证据的基础上为维护社会的治安稳定,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起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基于公安机关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置中,现今在所有的违法行为中存在的一个比较多的且发生频率比较广泛的实践则为对违法违规私自滥用爆炸物品的人员、企业及单位进行查处,严格责任归置,清除有扰社会稳定的安全隐患因素。近些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爆炸类物品的违法违规使用频率在不断的上升,造成的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也在频繁的出现。面对现今这一情形,治安管理机关尤其是公安管理机构要不断强化对新形势下涉爆类物品受用的实际分析,并对现实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积极的改进之策,促进自身在治安管理中责任的发挥。

1.涉爆违法行为的治安管理处罚力度确定存在的问题

1.1依据的法律法规缺乏合理性与科学性

我国长期以来对爆炸类物品的管理使用是在政府等相关部门的集中统一下进行的,非常注重涉爆物品的高强度控制,而且所使用的对象基本上都是经过相关部门严格审批以后所急你先弄个的工作。这一长期的发展状况造成了我国在出台制定与涉爆类物品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时候过于集中在国家政府等控制的局面和高度上,而忽略了对爆炸类物品实际使用的下层区域及中间环节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施。涉爆类物品由于其本身存在的特殊性,其存在的安全隐患的纪律是非常大的,而且对于涉爆类物品来讲,其安危险性的实践容易发生在爆炸类物品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的任何环节,而且其发生危险性爆炸事件的时间和空间也都是不具有确定性的。公安机关在爆炸类物品危险事件发生的不确定性的基础上,在实际工作中是要根据成文的法律法规进行犯罪事件性质和犯罪力度的确定。基于这一方面分析,现今归于公安机关的管理来讲,其在爆炸裂物品治安执法的过程中,缺乏系统的、科学的法律依据。出现了执法法律依据的空缺,出现了法律盲区的现象,这样导致相关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无法科学的根据相关法律如实的进行执法工作,反而会在一定程度上给了犯罪分子钻法律空子的机会,其利用法律盲目的出现大肆的进行违法违规涉爆作业的操作。总体而言,法律法规的部分空缺在一定从程度上加强了公安机关治安管理的难度。

1.2多级管理体制的存在无法准确确定处罚力度

中共十八大以来,我国党和政府针对社会公共生活中存在的爆炸类的事件,从加强民生建设的角度及和谐社会的立场出发,各级行政机关及相关部门在严格只执行国家和省级政府的政策命令西,都从不同的的工作方向加强了对涉爆类物品的管理。这样的多级管理体制的存在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为涉爆类物品的管理提供了多级管理体制,起到了联合防护作用的发挥,但是不可忽视的是这种多级管理体制的存在导致各级管理主体之间相互推卸责任,最为严重的是由于彼此之间利益的纠葛,很难真正的促进涉爆类物品管理作用的发挥。这种现象表现最为突出的是,公安机关在执法管理中抓获违法违规作业的涉爆犯罪分子,但是这在确定其犯罪力度的时候,缺失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共同确定的。以此三方不同的工作机制和管理条列,不可避免的会造成犯罪力度的确定没有与犯罪分子的不良社会影响形成正比,反而会在一定成都桑降低了某些犯罪分子的“犯罪代价”这样的事件所产生的社会影响是非常不利的,其侧面也会间接的为潜在的犯罪分子降低了权威服从心理。所以,多级管理体制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其对公安机关进行执法管理力度的确定是非常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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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处罚结果的解释和理解导致处罚结果不能被认同

这一问题的出现是基于现今多级管理体制的存在而出现的,在涉爆类物品的治安管理中,不同的管理机关要对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进行合乎法律的调查和解释,而且要对社会公众和犯罪分子家属等作出解释,以此表示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和公平性,也从侧面将犯罪结果对外宣传,对潜在的犯罪分子给予严厉的警告行为。但是,现今在公安机关治安管理中由于多级管理体制的存在导致对于涉爆治安管理的解释和理解存在偏差,部分事件的出发不能够说服公众或犯罪分子本身,匆匆而导致治安管理的效果非常低下,影响公安机关正常治安管理工作的进行。

2.涉爆违法行为治安管理处罚力度强化的措施分析

2.1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的制定,强化其使用的合理性

公安机关作为有法可依、执法必严的社会治安管理主体,为了能够促进其治安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促使其对于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能够真正的发挥出来,对于涉爆类物品不断强化其法律法规的完善,立法部门在涉爆类非法作业行为改变力度、现象严重程度以及各种爆炸类事件发生性质的基础上合理的评判,强化实际调查,不断促进与涉爆类作业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完善。完善的法律法规的建立必然涉及涉爆类物品生产、销售、流通以及使用的各个环节,做好法律的统筹管理,各级管理部门具体细化法律法规,从未真正的促使法律法规在涉爆类管理中作用的发挥,同时促使公安机关治安管理中做到有法可依,促进治安管理水平的提高。

2.2强化信息系统在动态监管中的使用力度

涉爆类物品的治安管理是一个动态变化的、系统的过程,在实际管理中为了帮助协调多级联合管理体制之间的关系,强化彼此之间的工作联系,有必要在公安机关基础管理体制的基础上实现与涉爆类物品管理的数据共享和反馈。基于这一要求,公安机关可以通过引进现代化信息技术使用的方式强化信息系统的建设与使用,促进其可以实现数据共享和功能反馈的优势在多级管理体系之间实现资源的互通和理解反馈。这样做的最大优势是能够通过共享的数据资源提高级管理体制在治安管理事件处理时对公安机关所提供数据资料的信服度,实现有效证据的共享共用,从而共同确定治安管理处罚的力度。

2.3加强联合安全管理处罚体系的建设

涉爆类违法违规作业的治安管理贯穿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多方面,在实际工作中为了减轻公安机关治安管理的工作压力,帮助治安管理力度确定科学性的形成,在多级管理体制存在的基础傻瓜,加强联合安全管理处罚体系的建设与完善是非常必要的。联合安全管理处罚体系的建设首先要明确各级管理体系的责任。其次做好利益分配,最后强化各级工作体制之前的交流和合作,提高治安管理处罚工作的衔接协调力度,以此通过科学体系的建设促使涉爆治安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3.小结

综上所述,涉爆治安管理处罚工作的进行是公安机关存在的责任之一,其在实际工作中要积极主动的面向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从法律法规的完善、多级联合治安安全管理体系的成立的基础上,强化信息系统在动态监管中作用的发挥,从而促进公安机关涉爆治安管理处罚工作水平的提高。

参考文献:

[1] 苗海珍,胡忠明. 涉爆违法行为的治安管理处罚探析[J]. 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0(B07):29-31.

[2] 张燕芹,史兴旺. 公安机关处置爆炸恐怖犯罪的应对策略[J].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12, 24(2):121-124.

[3] 蒋媛媛.浅析恐怖爆炸犯罪的治安对策[J]. 法制与社会, 2011(4):195-195.

论文作者:聂霄飞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6年32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7/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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