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中国农村发展中的新问题当前农村研究中存在的问题新的自我完善理论:农村对城市扩张的反应-3财产来源与村庄边界--征地补偿与分配_村改居论文

关注中国农村发展中的新问题当前农村研究中存在的问题新的自我完善理论:农村对城市扩张的反应-3财产来源与村庄边界--征地补偿与分配_村改居论文

紧密关注中国农村发展中的新问题——1.当前农村研究中的真问题——2.新自力更生主义:农村对城市扩张的回应——3.财产起源与村落边界——征地拆迁补偿分配和村改居中“集体资产”的分割,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农村论文,自力更生论文,村落论文,边界论文,起源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当前农村研究中的真问题①

曹锦清,华东理工大学社会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一、对农村的问题要保持乐观

对农村问题不能孤立地来看,要将其放在现代化的背景之下。所谓现代化,按照中央的表述,就是“市场化、工业化、城市化、信息化和全球化”。西方在现代化过程中,走了很多的弯路,也出现了很多的问题,战争、犯罪、疾病和动荡比比皆是。这些问题伴随着他们的现代化过程,持续了数百年。而中国这60年来基本上保持了稳定,比较大的震荡也就两次:一次是“六四事件”,另一次是“法轮功事件”。中国有2.4亿农民工,在全国范围内流动,总体上保持了稳定、秩序和发展,这是了不起的事情。尽管有很多的问题,但都是一些小问题,是发展过程中的问题,不必过度悲观,一定要保持乐观。

二、理解中国农村需要重视两个基本制度

一是1982年实行的土地制度,将土地分配给了农民,并且以农民集体为单位。这就将全国几百万个集体基本固定下来,农民和土地确定了相对稳定的关系。农民可以自由的流动,却不可以随便地进入到另一个村庄中去。在上海地区,“进入”要有两个条件:一要解除掉与原来村庄的关系,不再从那里获得集体的收益;二要原来的村庄进行投票,并要求所有人都举手通过。这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所以,村是一个实体的概念,不是一个抽象的名词,它有一定的指代,土地在其中发挥着基础性的作用。村庄具有很强的排外性质,外来人口可以到这里工作、居住,但不能成为村庄的一员。

二是集体财产收益的分配制度。随着城市化、工业化的推进,城郊农村的土地升值很快。各级政府设置了开发区,占用了大量的土地,也从农村中获得了很多的土地升值收益。这个升值收益是怎么分配的呢?有的村庄将土地开发之后,把资金分配到了村民手里,自己最后剩下一个空架子。有的村庄将土地进行了集体开发,获得了比较高的收入,经济状况相对较好,其为村民提供的公共设施、公共服务,村民也比较满意。土地不仅仅是一个空间概念、物理的存在,还是市场经济的一个要素,会随着时间和区位的不同而发生变化。这就在村与村之间、村民与村民之间产生了很大的差异,也成为近郊农村矛盾的一个焦点。因为,征用土地的时间不同,用途不同,给予的补偿也就不同。许多村民为此经常上访,甚至闹得不可开交。另外,未来值得注意的一个矛盾爆发点是:村与村之间在收入上存在着很大的差异。近郊村很富,村民的福利很好;远郊村很穷,依靠转移支付过日子。

三、农村发展必须解决两个重要问题

(一)基层的行政建制优化

东部发达地区的某些乡镇,常住人口为40万,甚至更多,基本达到了中西部地区一个县的规模。但机构设置、编制均为全国统一,仍按一个乡镇来配备,这给他们的工作带来诸多不便。比如,某镇上级分配了130多个编制,但是实际的运行中却需要400人,否则,整个政府系统可能陷于瘫痪。上级政府为了节省开支,就不断合乡并镇,将数目变为原来的2/3,人员编制也一再压缩。这种做法也许从长期来看很有效果,短期来看却存在着诸多弊端。因为,即便编制压缩了,人员却难以清退,依然保留原来的待遇。同时,乡镇的地域范围、人口规模扩大了,需要更多的工作人员去管理,不可能用原来一个镇的人员来管理三个镇的事务,就产生了大量的参编、编外和协管人员(甚至达2000余人)。进而,同工不同酬的现象产生并加剧,严重影响大量参编、编外和协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此外,编制减少了,办公经费和车辆也要减少。像这样的乡镇仅配备七辆公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日常工作。也因此,体制外的解决办法应运而生并大量存在。换言之,虽然公务员、事业编制的名额减少了,但实际工作需要的人员并没有减少,只是一个数字游戏而已。

一般而言,乡镇直接管理行政村和居委会,但发达地区的镇区规模比较大,不能仅凭数个居委会来进行管理,加之原来的乡镇本身也有一个镇区,该如何进行管理成为摆在新乡镇面前的一个重大难题。所以,他们在居委会的上面又设立了社区、街道和管理区等来加强管理,单从名称上来看,就颇显“混乱”。行政村经过合并之后,一般达到了一个小乡的规模。比如有的村户籍人口为4000-5000人,包含30多个村民小组;外来人口为10000-15000人。行政村的科层化程度也随之加剧,村里的工作人员分为班子成员、事业人员、协管员和聘用人员,等等。一方面,上级政府各部门不断加强集权,另一方面,执行的任务和责任落在乡镇政府身上;于是经常出现下级部门统筹协调上级部门的情况,特别是在执法的过程中。

基层政府向来是“位卑、权轻、责重”,处于矛盾和责任的第一线,但是工作上没有抓手。上级政府要求安全、稳定和持续的增长,但是管理机制和人员配套不足。许多问题实行属地化管理,但是缺乏相应的资源和手段。市民的柔性素质和政府的刚性责任构成了一对矛盾:强管,市民不答应;弱管,上级不同意。特别是发达地区的乡镇,由于发展较快,又是人口集聚的地方,人多则事必杂,产生的问题、矛盾较多。基层政府既承担着发展的压力,也要处理好发展中产生的问题、矛盾。基层干部认为自己是“小马拉大车”,总感觉力不从心,缺乏相应的资源和权限。相对而言,上级政府管得松,就害怕基层政府有权之后会无法无天。上级政府的担忧是必要的,而基层政府所面临的困境也是现实的。这些问题迄今没有统一的思考和安排。

(二)外来人口与常住人口的关系问题

在发达地区种城市,涌入了大量的外来人口。随着大量外来人口的导入,需要为其提供医疗、教育、工伤和养老保障,这对人口流入地来说是一个很大的压力。当然,我们可以将外来人口变为常住人口,但是变了之后该怎么办呢?他们是否可以和本籍人口享有同样的待遇呢?这些问题不解决不行,解决得太快也不行,都需要认真的考虑。

注释:

①本文系2012年9月6日曹锦清先生在“乡村发展与社会建设”学术茶座上的发言,李宽整理。

新自力更生主义:农村对城市扩张的回应

张文明,华东师范大学社会发展学院副教授、副院长

从1975年瑞典的哈马绍财团在联合国特别经济会议报告(《What Now》)中,第一次使用了“不同的发展”概念开始,“自力更生”便作为一个与“内生发展”并用的词汇开始被广泛关注与讨论。但是,遗憾的是自力更生与内生发展思想在20世纪后半叶的发展过程中常常被现代化理论和全球化理论所淹没,在很多后发型国家,这种思想更是被当作意识形态对抗时期的产物而束之高阁。在我国,这种“以人的基本精神与传统为基础,尊重发展多样性,重视‘社区’存在与自立”的内生发展思想,同样被以城市化为特征的经济开发思想及全球性资本的跨国开发潮所掩盖。与之相对应的景象是:随着城市的无限扩张,资源被高度集中在城市社区特别是大城市,与之并存的农村社区资源日益枯竭,“空心化”态势明显。而这种趋势与日本1960年代到1980年代的四次“全国综合开发计划”非常相似,日本在战后经济高速发展过程中分别提出“重化学工业向沿海集中(1962)”、“建设都市型日本(1969)”、“建设新干线(高铁)交通网络以降低地区间发展不平衡(1977)”、“开发工业园区吸引资本(1987)”四次开发计划,直接结果是“农村环境破坏和农村空心化”[1],间接结果是大量投资导致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动力逐渐丧失。

目前,由于我国外向型经济发展受到全球贸易萎靡的影响,“城市化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处于较低水平,城市化可以确保中国经济继续发展30年”的论调正在被新一轮的发展理念所接受。与之相对应的社会事实是:在主要城市外围农村,已经开始出现以“拆迁抗争”为特征的“赤裸裸”的抵抗和“再建边界”为特征的“静悄悄”的抵抗,城市与农村的矛盾正在成为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这种抗争目前主要发生在那些基本完成了工业化却还在积极推进城市化的大城市周围,与发达国家的自上而下的政策调整不同,其呈现出明显的自下而上的“内生自发性”特征,本文称之为“新自力更生主义”。

内生发展理论主要侧重于文化本身,指在社会变迁中由该社会的内部创造所引起的发展方式。英国莱斯特大学 Lan Bowler认为,应加强对本土的强调来回应全球化的经济力量。内生发展意味着借助当地资源,发挥自我维持的一个过程并且没有依赖于国际金融机构、跨国公司和国际监管机构制约的嵌入式发展。[2]该进程已经被广泛用于探索区域和农村发展的均衡问题,也在此基础上对于农业内生发展做了更多的努力。农业内生发展的基本特征是对本土资源的依赖、对发展的当地控制和本土发展利益的保持力,强调基于本土价值基础上的文化认同,并在本土发展优势上建立成熟的控制机制——自身边界维持,如此,本土资源为本土化发展提供再促进机制,即新的动力。

英国纽卡斯尔大学农村经济中心的Christopher Ray更多关注于区域身份,主张通过探索内生的或区域的发展活动和现代性反思的广阔社会力量之间的关系来寻找路径。他认为身份的主要来源是文化、历史或物质,指出区域身份建构的目的在于,在制订战略和落实到地方结构的过程中,外部力量可能会破坏本土化的良好社会经济基础,而该方法试图以提高本土化的意识作为发展政策和行动单位。[3]无独有偶,目前在我国主要大城市周边发生的抗争运动正是这种本土化意识建构的一个现实版缩影。在城市化主导的经济发展理念的作用下,大城市外围农村首当其冲成为城市扩张的一线区域,而目前的政策虽然建议保护农民群体的利益,但是开发主义(或恐怖的经济主义)的势力远非农民能够抵挡。在此背景下,很多地区出现的个体性抗争抑或群体性抗争都具有极其明显的自力更生特征。表面上看,这或许只是农民的一种利益维护行为,但实际上这是农民基于本土资源建构自身区域身份而试图维持自身发展进程的行动。

以中国目前城市化水平最高的上海为例,其城市化进程的一个显著特征是本地农业人口向中心集镇流动和外来农业人口流入郊区特别是近郊农村,这一过程使得中国发达大都市的城市化与西方发达国家城市化的路径存在明显差异:“进出互补模式”使得上海必须严重依赖外来人口实现发展,在城市周边形成了一个新的“裙带”,这里村落的本土性特征正在被日益强化,成为抵抗城市扩张的第一道屏障。其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由于外来人口和本地人口的“互补”,濒临崩溃的村落文化边界正在“静悄悄”恢复并在强化。第二,这种文化边界的形成得到了“历史与物质”上的强有力支持,本地村民基于集体资产利益分配考量与外来人口进行的“地租交易合作”行动,使村落的行政和经济边界因利益而被强化,并正在使得某些行动更加具有集体属性。

首先,上海周边农村的人口流动过程与“城中村”的形成有所不同,不是相关研究中讨论的“侵入”与“排挤”的过程,而是“出”与“进”的自然互补过程。本地村民的迁出主要是在城市拉力作用下的职业性和行政性迁出,而外来人口的迁入正好补充了这种人少地空的局面,这一过程比较自然,没有发生外来人口与本地人口争夺资源的矛盾——这为外来人口的大量涌入和“定住化”创造了条件。外来人口的进入主要是通过老乡关系到村落居住和劳动,他们作为“陌生人群”进入到日渐空心化的村落社会中,随着数量的增加和居住时间的延长,使村落因为人员外流而日渐衰退的传统文化惯习得以延续,并在“城市优位主义”的背景下强化了村落的新集体认同。美国著名社会学家英格尔斯认为,外来人员与本地居民接触的经验,会促使外来人员对流入地的认同感和归属感的形成。由于本地居民的缺位及本地居民与外来人员之间的“地租依赖”关系的存在,致使二者之间的关系比较融洽并日趋牢固,外来人员对传统的重视也在逐步唤醒本地居民的传统文化记忆。同时,外来人员由于群体性移入而带来的传统文化惯习的植入,也对村落新归属感的形成起到了推动作用。另外,外来人员的同乡背景下的“文化韧性”以及城市郊区这一空间局限,也使村落的认同感得以强化,并日益形成新的力量。

其次,李培林认为“村落的经济边界是基于经济活动和财产权利的网络和疆域,村落的终结往往始肇于经济边界的开放”;而笔者认为考察村落经济边界的存在与否,更多应该考察“农民个体间的交易活动”,这种交易活动与“农民的实际社会区域的边界由他的基层市场区域的边界决定”不同,更多强调交易媒介——货币化的土地。由于国家一系列关于宅基地及农业用地产权的规定,郊区农村目前还拥有土地和宅基地的农民,已经清楚地认识到这些“资本”的“租借(给外地人)”将带给他们源源不断的收入,并且已经开始有意识地通过“讨价还价”等手段抵御城市化的“开发”。而事实是这种“地租交易”模式可能使村落的经济边界得以长时间的维持。人们在这种交易的过程中都会理性地维持自身的利益,一方面希望以最低的价格保证生存空间的稳定,另一方面希望稳定的收益保证生活可持续。本地村民与外地村民通过交易活动的“最大化理性”使他们之间的关系更加融洽,共同发挥了维持村落经济边界——货币化的土地得以长时间存在的作用。与此密切相关,目前,在上海郊区农村很多地方都无法推行村改居制度,即使是在已经高度城市化的近郊农村,很多还保持着村的建制,就是因为集体资产处置的障碍——这种障碍的产生正是因为村民基于“集体身份”的维权行动。在村民看来,集体给他们带来巨大的现实利益和潜在利益,他们甚至有目的、有计划地在维持这种身份,而这种基于主动性的整体维持,也成为村落行政边界得以维系的主要基础,并使得城市化再次遇到制度性障碍。

对于农民来说,“土地是研究农民在土地上进化与发展的历史”[4]。土地集中体现了农民的集体认同——土地具有多重属性,主要有经济属性和文化属性。其中,经济属性在生存资料的生产和集体劳动的进行过程中形成了村民的集体认同感。如前所述,土地的生产功能以“货币地租”和“集体身份”的形式存在,但事实上它在“交易”的过程中使土地的价值深入人心,使村民的集体认同得以强化。而文化属性在生活方式的确立和社会交往系统形成的过程中使本土价值观得以再建。文化属性是联系农民与农民身份之间的纽带,是形成村落集体认同的唯一载体,是乡村诸多边界存在的基石。如果农民对土地的集体认同感依然存在,那么无论这种认同是基于何种理性,以土地作为基础的乡村文化边界、经济边界、行政边界都将长期存在。而且,基于这种边界维持冲动的自发的维权行动也将持续展开,城市扩张不得不与这种具有强大动力的内生力量进行博弈。如果这种博弈最终因为社会稳定因素而不得不被重视,那么可能就是一次伟大变革的开始。

参考文献:

[1]若原幸範.内発的発展論の現実化に向けて.社会教育研究,2007(3).

[2]Amin,A.The Difficult Transition from Informal Economy to Marshallian Industrial District.Area,1994,26:13-24.

[3]Christopher Ray.Endogenous Development in the Era of Reflexive Modernity.Journal of Rural Studies 15,1999:257-259.

[4]吴晔.关于中国土地文化的几个问题.中国土地,2008(1).

财产起源与村落边界——征地拆迁补偿分配和村改居中“集体资产”的分割

刘玉照,上海大学社会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最近几年,伴随着大规模的城市化和征地拆迁,由征地拆迁补偿分配和村改居过程中的“集体资产”分割而引发的矛盾和冲突越来越多,由此导致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也发生了多起,在舆论界和学术界引发了越来越多的关注。综观最近几年相关的矛盾冲突和群体性事件,冲突各方的分歧主要集中在这样一些问题上:因征地拆迁补偿或村改居而产生的规模比较庞大的集体资产应该如何分割?哪些人有权利分享这些资产?每个人分享的份额应该如何确定?进而言之,集体产权分割问题上的分歧,又主要聚焦在对两个基本问题的认识上:一个是村落共同体的边界如何界定?二是村落集体资产是如何创造的?本文将对这两个分歧的表现和原因做进一步的分析,反思目前学术界在处理这个问题上存在的问题。

一、人口流动与村落共同体边界的多元化

涉及集体资产的分配,首先要明确的一个事情是村落共同体的边界,即哪些成员有资格享受集体资产的收益,或者说有资格参与集体资产的分配。在一个传统的村落当中,除了自然的婚迁之外,村落成员往往比较稳定,对于这些村落来讲,确定村落共同体的边界和集体成员的身份相对比较简单。但是对于大部分面临着大规模征地拆迁和村改居的城郊村落来讲,由于大规模的人口流动,这个问题变得十分复杂。

首先,这些村落中往往都聚集了大量的外来人口,很多外来人口是举家迁移,在这些村落中已经生活了好多年,有些早期过来从事农业生产的种粮大户,可能已经在当地生活了近20年,有些甚至已经在当地建了房子,落了户口。这些人虽然还被当地村民看做是外来人口,但事实上他们已经与原来的流出地社会失去了联系,在当地社会落地生根。当他们面对征地拆迁或者村改居,失去他们赖以生存的土地和长期居住的房屋时,他们虽然不能够与当地居民享有同等的权益,但是否也应该得到一定的补偿?

其次,这些村落中原有的户籍居民,在过去的几十年中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动。有些已经举家迁往城市或者周边城镇,有的则在历次的征地拆迁和城市化运动中改变了户籍身份,变成了城镇居民。按照一般的逻辑,这些举家迁出的村民,尤其是已经获得城镇居民身份的村民,不应该再来分享征地拆迁和村改居集体资产分割的好处了。但是由于这些村民“农转非”的时机不同,他们从“农转非”中获得收益也不同。早期,“农转非”本身就可以带来很大的收益,包括更好的收入和相关的福利待遇。但是后期,“农转非”的收益就十分有限了,尤其是一些几乎没有享受到一点好处的“农转非”人员,他们不但没有得到相应的工作和福利待遇,而且还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农村土地,这些人甚至在城市中找不到工作和住房,重新回到村落当中居住和生活,成为长期生活在村落中的“城镇居民”。对于这些人来讲,他们哪些人可以享受征地拆迁补偿和集体资产分割的收益,哪些人没有资格参与分配,或者哪些人可以参与哪一部分集体资产收益的分配等,都成为棘手的问题。还有一些因参军、上学和婚姻本应该迁出而实际上并没有迁出的户籍人口,他们及其家属又有没有资格参与分配?

再次,最近几年,由于大规模的房产开发,有些村落中还住进了大量的商品房住户和从城市中心地区迁出的城镇居民。他们虽然没有当地农民的户籍身份,并且很多居民也并不把他们的户籍迁入到目前居住的小区。但是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他们在现在或者不久的将来,都将实实在在地成为这个村落物理范围内拥有合法居留权的居民。他们中的绝大部分虽然很少对分割村落“集体资产”抱有幻想,但是他们对于相关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的需求并不低,如何在集体资产分割中对于他们的集体诉求给予回应,也是一个令人头疼的问题

总体来讲,目前的城郊村落,一方面是外来人口的大规模迁入,另一方面是本村年轻居民的大规模迁出;导致在原有村落的地区范围内,很多村落的外来人口已经数倍、甚至数十倍于本地户籍人口。在这种情况下,当他们共同赖以生存或生活的土地被征用,或者整个村落即将消逝之际,哪些人可以在这丰盛的最后的晚餐中分得一杯羹,成为大家争执和冲突的焦点。毕竟,动辄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的收益,会让任何一个利益相关者都怦然心动,甚至不择手段。

二、“资本创造”、“劳动创造”与“天赋村籍”——关于集体资产起源和分配的意识形态之争

除了村落共同体成员的边界难以确定之外,关于集体资产合法性的来源也是一个争论的焦点。根据初步的调研,在“村改居”过程中关于集体资产起源和分配问题上,大概有三个基本的逻辑:一是基于传统的“成员权”逻辑,即以不同时期形成的“天赋村籍”为边界,相信集体资产是老祖宗留下来的,应该按人头平均分配集体资产。这个逻辑大部分发生在集体边界比较稳定、人员流动还不是很大的村庄。二是“劳动创造”的逻辑,即承认集体资产主要是集体成员的劳动创造的,因此从上个世纪50年代入社到80年代集体经济解体,按照集体成员参与集体劳动的份额来进行分配,这个逻辑大部分发生在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比较浓厚、集体资产更多以厂房设备等非土地资产为主的地区。三是“资本创造”的逻辑,即承认集体资产主要是由原始资本创造的,即集体资产的分配主要按照当年入社或乡镇企业创办时期的原始投入来分配,这个逻辑大部分发生在商业传统比较浓厚的江浙地区。当然,更多的村落采取的是以上三种逻辑的混合模式。

“资本创造”和“劳动创造”的差异,曾经是过去一个世纪以来,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两大意识形态争论当中关于资本创造合法性理论的一个基本分歧所在,而“天赋村籍”也曾经是中国传统村落共同体保持稳定和良好秩序的基础。在当前的社会状况下,虽然单纯的意识形态合法性争论已经没有太大的意义,并且在短短100年中,经历了从传统农业社会到社会主义的改造,以及30年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践的中国农村,多样化的意识形态合法性已经形成,依靠一个简单的权威界定已经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但是,最后的分配方案是否与大部分利益相关群体的主观认知相一致,无疑是减少分歧和争执的决定性的因素。

总之,集体资产的多样化存在形式,以及不同意识形态对集体资产形成的多样化认知,为各个成员从自己的切身利益出发进行产权诉求,提供了多样化的意识形态工具。这与日益复杂多样的共同体成员身份一起,成为征地拆迁补偿分配和村改居“集体财产”分割中分歧、矛盾和冲突最主要的来源。毕竟面对不菲的征地拆迁补偿费或村改居中用于分割的“集体资产”,是否有资格参与集体资产的分配,以及按照何种原则进行分配,将直接影响到某些成员及其家庭涉及几十万元甚至数百万元的收入。

三、规则应该由谁来制定:立宪选择与村民“自治”之殇

在这种情况下,共同体成员的身份应该由谁来界定、集体资产的分割应该遵循什么样的原则等对于当事者利益攸关的大事,到底应该由谁来决定?按照目前学术界比较流行的说法,集体资产的分割应该遵循村民自治的原则,由广大集体成员通过“民主”的方式来决定。但是现实中的“民主”实践遇到了两个方面的难题:一个是集体的边界多样化对民主实践的运作提出了挑战,自治往往会成为少数户籍居民分割集体资产,对其他利益相关群体实施剥夺的合法性程序。二是意识形态的多样化,使得意识形态成为利益诉求的工具,在缺乏“无知之幕”的情况下,可以达成一致同意的布坎南意义的“立宪选择”成为乡村民主实践的“奢求”。在这种情况下,大部分基于“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实施的民主决策反而成为矛盾和冲突的制造者。正是这些方面原因的存在,很多基于“民主”和“自治”原则而实施的集体资产分割,反而引发了无休止的上访和诉讼;同时,也有大量的村居因为惮于可能引发的矛盾和冲突,而不得不一再延迟村改居和集体资产分割的实施进程。

四、可能的出路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大规模的城市化进程,越来越多的农村实现了“村改居”,在这个过程中,关于集体资产的分配问题往往是关键。在2000年之前,农村土地升值还不算太快,各地农村集体资产的规模也不是很大,因此,在“村改居”过程中,集体资产的分配所遇到的困难也不是很大。但是随着各地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土地尤其是城郊土地,升值的潜力越来越大,集体资产数千万甚至数亿元、数十亿元的村庄越来越多,“村改居”过程中因为集体资产分割所引发的矛盾和冲突也越来越尖锐和激烈。那么,如何分配这些资产,才能避免产生更多的矛盾和冲突呢?

首先,要对村落边界多样化以及村落成员身份多样化的事实进行比较充分的调研,了解广大村民对这些事实的认知,以及他们对于集体资产来源多样化的认知,充分了解当事者认知中的意识形态和合法性标准是什么。

其次,基于对事实和认知的调研,在超越村落的市或省级层面,至少是在县级以上层面(避免太多的利益关联)制定关于村落成员边界的标准,以及对不同类型的集体资产来源进行界定,并以法令或行政法规的形式颁布实施。

这样做一方面可以照顾到不同地区的差异性,使得相关的界定在最大限度上符合广大村民对村民身份和财产来源的认知,避免更多不公平感的产生;另一方面可以避免人们单纯从自身利益出发,运用意识形态工具来进行无休止的争执和冲突,减少征地拆迁补偿分配和村改居中“集体资产”分割所导致的矛盾和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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