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险公司“政策性收购成本”的财务分析_会计原则论文

寿险公司“保单取得成本”财务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保单论文,寿险论文,财务分析论文,成本论文,公司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寿险业务中,因为保单新业务的获得,通常都要求保险公司在首年度垫支大量费用,如代理人佣金、体检费用、签发保单费用等等,这些费用支出同此后保单维持期间发生的费用不论是金额大小或发生时点上都有不同,因而被称为“保单取得成本”。而往往第一年缴付保险费中的附加保险费远远不能弥补这些费用开支,有时这些费用甚至会超过第一年收取的全部毛保费(首期纯保费加上首期附加费用),从而在当期的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上造成所谓的“新业务亏损”或者是“盈余亏损surplusstrain”。对于资本金并不雄厚的小公司或者是新成立的寿险公司而言,“保单取得成本”无疑是巨大的经营压力。即便是资本金雄厚的寿险公司,其财务稳定性以及利润也会受到影响。

因此,为了缓解和消除保单取得成本带来的“盈余亏损”,稳定寿险公司尤其是新公司的财务状况,各国保险监管部门采取了种种措施。比如对各期提存的寿险责任准备金进行修正和调整(著名的一年定期修正制 Full Preliminary Term也由此产生);或者在寿险产品定价时,对保单各期预定附加费用率进行调整和控制等等。本文在用简化的财务模型来描述“保单取得成本”对寿险公司的财务所造成的影响的同时,将着重介绍美国一般公认会计原则和法定会计原则下,为缓解和消除“盈余亏损”对寿险公司财务稳定所造成的影响,而采取的各有不同的措施及其效果。并在此基础上,与我国目前对寿险公司“保单取得成本”,既规定修正责任准备金方法,又限定各期预定附加费用的财务管理方法进行对比分析。

一、保单取得成本对资产负债表中资本金和盈余的影响

假设首期年均衡保险费P为100元,而且P=P'+ L其中附加费用L为35元,则剩下的65元为当年的纯保费P';而又假设当年发生的“取得成本”总计75元;在支付费用后,寿险公司当年从保单销售中获得资产增加值为25元;但是,如果该寿险公司逐年提存责任准备金,假设该年必须提存保单责任准备金60元(未加修正的纯保费责任准备金);根据下图的平衡关系,就会在当年的资产负债表上出现“盈余亏损”35元。亏损严重的话,对资本金实力不足或新成立的寿险公司而言,无疑是沉重的经营负担。

二、用“修正准备金”的方法来限制盈余亏损

如前所述,寿险公司签发新保单时,第一年度发生的佣金和其他营业费用通常较续年度要高得多,所以寿险公司在第一个保单年度的保费收入P,除去首期发生的“保单取得成本”和保险金给付后,所余金额不足以提存应提存的保单责任准备金。在美国的寿险业中,根据NAIC对寿险公司财务监管所要求的法定会计原则(Statutory Accounting Principal),可通过对“保单责任准备金”的计算方法进行某种形式的修正,从而使得修正方法下计算出来的首年度末保单责任准备金低于年净均衡保险费方法下计算得出的首年度准备金。而在之后年度,修正方法下累积的准备金则逐步地接近年净均衡保费方法下计算的准备金。这种修正准备金的实质,即通过对寿险公司当期的负债(保单责任准备金)金额的调整,控制或消除首年度“盈余亏损”对公司财务造成的影响。

对准备金进行修正有许多方法,其中比较常用的是“一年定期修正法”。所谓的一年定期修正法(Full Preliminary Term Method)也就是将第一年度的纯保费P'修订为自然纯保费Cx(即前年度提供保险保障的“保险成本”:当年给付的死亡给付金额的精算估计值),而首期期保费中的剩余部分(P-Cx)则全部用来弥补第一年的费用开支超过预定附加保险费L的部分。按照这种修正法,第一个保单年度的期末准备金为零。换言之,这种修正方法实际上是将第一年的保险作为定期寿险处理;从第二年开始才是长期寿险。第一年的全部保险费是用来支付当年的费用和给付当年的保险金,而没有准备金的积累。仍用前面的例子,在下面的图表中,可以看到修正准备金的确能够消除或缓解“保单取得成本”造成的“盈余亏损”。

在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1999年颁发的《人寿保险精算规定》中,对终身年金以外的人寿保险,在计算“法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时候,也要求采用“一年期完全修正方法”。此“法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也就是各寿险公司会计年度末保单责任准备金记提的最低标准。

但是,修正后的首年度附加费用乃至全部保费收入可能仍不足以抵消首期发生的“保单取得成本”,需要用提高第二年甚至是第三年的附加费用的方法来弥补。因此,保监会对人寿保险预定附加费用率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按交费期限的不同,各保单年度预定附加费用率受下表规定的上限控制:

三、一般公认会计原则下的“递延保单取得成本”

在美国的寿险业中,对于这种由于开展新业务而带来的盈余亏损(surplus train),在一般公认会计原则(General Accepted Accounting Principal简称GAAP)条件下,却不允许保险人使用上述“修正准备金”的方针来弥补“盈余亏损”。在一般公认会计原则条件下是要求通过摊销(spread out)首年度的“保单取得成本”来控制盈余亏损的;即在费用发生的实际年度内只有部分费用出现在保险人的损益表中。而为了保持平衡,保险人因此要设立一个类似于“长期待摊费用”的(虚拟)资产帐户,该帐户称为“递延保单取得成本”(Deferred Policy Acquisition Costs简称 DPAC)。当首年度“保单取得成本”发生并确认支付后,DPAC帐户的增加值等于将在以后年度摊销的“保单取得成本”的金额。在后续年度中DPAC帐户逐期地被认可了的延期费用所抵消。由此可见,DPAC的作用就在于使得首年度的已认可了的“保单取得成本(如首期展业费用和佣金等)”,逐期地而非一次全部地在保险人的盈余中消化,从而减少或消除“盈余亏损”对寿险公司财务稳定性的影响。

但是,在美国的一般公认会计原则下对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评估时,为准确反映准备金情况,却要求其准备金净值按照下式计算:准备金净值(Net GAAP Reserves)=保单准备金(GAAP PolicvReserves)-递延保单取得成本(Deferred Policy Acquisition Costs)。而此时的准备金净值和修正后的法定准备金对缓解“盈余亏损”造成的财务影响作用相似。仍用前面的举例来说明:均衡保险费100元,首期“保单取得成本”75元,因此当期资产增加 25元;如果不允许对准备金进行修正,那么当年在GAAP原则下,仍需提存准备金60元;如果没有设立DPAC帐户,当年资产负债表中出现的“盈余亏损”如下图所示为35元。

如果设立DPAC帐户,则可将首期75元的“保单取得成本”中的大部分(假设为55元)递延到续期保费中摊销。

显然,由于设立了DPAC帐户,使得当期损益表中的扣减项减少;从而提高当年的资产净值(均衡保险费100元—保单取得成本75元+递延保单取得成本55元=80元)。从而缓解了“盈余亏损”造成的财务影响。而与此同时,当年的准备金净值(Net GAAP reserves)则为5元(GAAP保单准备金减DPAC)。

从缓解“盈余亏损”的目的来看,法定会计原则和一般公认会计原则所采取的措施无疑是一致的。但一般公认会计原则所体现的是收入与成本的恰当匹配,将“保单取得成本”在保费交费期间内摊销体现了这种匹配性,有利于正确计算当期经营成果;而法定会计原则着重于强调保险公司的清偿能力,其特点之一就是资产的保守性估计,所以不会认可“保单取得成本”这样的虚拟资产。就财务处理的效果来分析,将“保单取得成本”单独设立为资产帐户,尽管能够地集中反映“首期展业费用和佣金”等寿险公司特殊的费用和各期保费收入的匹配情况,但在寿险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却无形中虚构了部分“资产”(在美国的法定会计原则下,该部分资产在进行偿付能力评估时属于非认可资产项目)。实际上,“保单取得成本”是消耗完毕的费用,既不可能变现用来给付保险金的,也不可能在企业破产清算时与负债相抵。尽管从理论上说,寿险公司在签发新保单时,首期发生的费用,的确是企业未来各期“预期的资金流入”的前提,因此将“保单取得成本”在未来各期保费中进行摊销也符合收入和支出匹配的原则。但用设立递延资产帐户的形式可能会虚增寿险公司当期的利润——摊销后的各期费用远远低于首期“保单取得成本”,因而直接提高了当期的利润;而未来各期“预期的资金(保费)流入”完全可能发生剧烈变化,如退保率激增等,“保单取得成本”就无法在预计的保费期间内摊销,在资产负债表上就会形成严重的“潜亏”,对将来的财务稳定带来影响。而且,在对寿险公司进行偿付能力评估时还需将“递延保单取得成本”进行扣减以反映真实的准备金状况;这又增加了对寿险公司准备金准确地评估和信息披露的要求。所以,DPAC帐户的作用,及其对寿险公司财务的影响,仍值得深入研究。

四、我国寿险公司对“保单取得成本”的财务管理

在我国寿险公司会计实务中,并没有对单独的“保单取得成本”科目来专门对首期发生的“代理人佣金、体检费用、签发保单费用”进行统一核算,而是将上述费用在不同的会计科目,分别予以确认和计量。如在寿险公司利润表中的“手续费支出”,“佣金支出”和“营业费用”等等。实务中,首期佣金根据险种和费用等情况而有所不同,但仍是“保单取得成本”中的主要构成部分。而且,我国寿险公司对各项属于“保单取得成本”内容的首期费用,是采取的直接作为当期费用支出记入当期成本核算的方法,对新业务规模较大的寿险公司而言,其利润无疑会受到一定的影响。

从寿险精算的角度来看,保监会对法定责任准备金的计算采用“一年期完全修正法”的修正准备金方法;同时还对各期预定附加费用率作出明确的上限规定,相对提高首期保单的预定附加费用;对缓解寿险公司的因为保单取得成本而产生的“盈余亏损”而言,其财务效果应该说是一致的;也起到了相互补充的作用。但准备金的提存和修正方法直接关系到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状况,因而是保险监管部门监控和考察的重点。而在严格保险费率监控的监管体系下,从规范不成熟保险市场的经营行为,防止不计成本的恶性价格竞争的角度出发,对各期保单预定附加费用的控制和限定也是必然。当然,从保险定价模式的长期趋势来看,随着监管部门对保险产品费率控制的放松,保单附加费用的比例控制也会逐步放开的;而会更加强调准备金的计算和提存,以确保寿险公司具备充足的偿付能力。就寿险公司自身而言,除了首先要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努力加强内部控制,降低经营成本,强化以利润考核为中心的管理机制,提高寿险产品的盈利能力和公司的资金实力,这样才能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增强抵御各种经营风险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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