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论文_颜宁

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论文_颜宁

颜宁

(四川大学 四川 成都 610207)

摘 要:个人破产制度是西方发达国家破产制度中的一种重要制度,近来也有不少学者呼吁我国应尽快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个人破产制度由债务免除制度、自由财产制度、失权复权制度、债务人分配制度等构成。笔者认为,个人破产制度具有一定的法理基础,体现了平等的法律价值。同时,平等并不等于均等,在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时候,应当在完善现有制度的基础上针对自然人商主体的特点制定一系列的配套制度。

关键词:个人破产;法理基础;平等;商主体

1.前言

在2006年我国《企业破产法》出台之前,关于是否进行个人破产立法的讨论就已经在学界展开,一直到今天也没有停止。随着《企业破产法》的出台,个人并未被纳入破产权利人范畴这一事实在实在法意义上已经尘埃落定,但仍然有不少学者认为个人破产法是破产法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建议我国应当尽早出台“个人破产法”。笔者认为,首先,个人破产制度有其法理基础。其次,个人破产制度中的一些重要制度在我国已经有了一些替代性的法律规定,例如自由财产制度在我国法律中体现为对债务人必要生活费用的保留;失权复权制度在我国法律中体现为对债务人高消费的限制;债权人分配制度在我国体现为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制度等;我国大可以在总结完善以上制度的基础上推行个人破产制度。

2.个人破产制度的概述

个人破产制度是指:当个人因经营或消费的原因导致其个人财产无法清偿全部债务时,经债权人或债务人的请求,由法院通过法定程序裁定宣布该个人破产并对其剩余债务进行一定程度上的豁免并对该破产个人采取一定限制措施的制度。

个人破产制度的核心是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即对符合条件的债务人的债务进行豁免,是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一种利益平衡,为了保证合理的进行债务豁免,规定了个人破产制度的国家往往规定一系列相应的配套措施,例如自由财产制度、失权复权制度,从广义上说还包括相应的诚信制度、民事程序制度、破产犯罪追究制度等。

在个人破产的主体方面,西方广泛采用一般破产主义取代了以前的商事破产主义,允许消费自然人和商人都可以进行破产;在个人破产的债务免除方面,一般采用许可免除主义,要求破产的自然人符合一定的条件并经法庭许可方可豁免其剩余债务。

3.个人破产制度的法理基础

一般认为,个人破产制度的法理基础最重要的是其体现了平等的法律价值,平等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它意指公民平等地依据法律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然而,根据宪法理论,平等并不等于均等,事实上,只要有合理的差别事由,是可以对不同的主体进行有限度的差别对待的。在破产法的语境下平等又包括两个层次的含义,一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关系的平等,二是指个人与企业两种商主体的平等。笔者认为,个人破产制度的法理基础是牢固的,其体现的法律价值也能够支撑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但是,在我国推行个人破产制度的时候,应当注意对其法理基础的把握,尤其是应该避免将平等简单地理解为均等,才能更好的发挥制度的社会效用。

首先,在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上,债权债务关系的建立是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意建立的,债务的适格履行也是严守契约精神的体现。诚然,现实生活中存在着高利贷的现象,但是我国已经通过债权法律进行了相应的调整,新出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就对借款利率进行了严格而详细的规定,而目前我国最严重的反而是债权人讨债难、债务人赖账的问题。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因此,倾向于保护债务人的个人破产制度在保护债务人利益,允许债务人从繁重的债务中抽身、取得重整旗鼓的机会的同时,也应该加强对于破产债务人的限制,例如建立失权复权制度等,以使债务人在享受法律赋予的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起相应的义务。

其次,当今社会自然人作为商主体参与商事活动的情况正在逐渐增多,在以公司为代表的法人与自然人的关系上,两者的法律地位不同导致两者的民事权利能力不同,作为两种性质不同的商主体在破产上应该有所区别。笔者认为,尽管我国为了促进投资一再的降低了公司法人设立的要求,尽管新公司法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将实缴资本制改为认缴资本制,但对公司的监管仍然是大大大于对自然人的监管的。在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中,一方面规定公司仍然需要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才能进入市场;另一方面,对于公司的类型、设立程序、管理人员、股权转让都有一系列的制度设计;我国公司法中明文规定公司的一个重要特征在于“依法设立”;这些制度和规则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公司的行为。而自然人从事商事行为,无论是消费自然人还是商事自然人,他们仅仅受到民法和一般商事法律的规制,并不向公司那样受到特别商事法律的限制。由此可见,我国的现行法律对于公司的监管和限制是大于对自然人的监管和限制的,正是因为在日常运营中有着种种监管和限制,对于公司的破产现行法律能够进行一定程度的规范,所以我们才能够正确地实施企业破产法。而自然人无论是在自然意义上还是在法律地位上与公司都是有所区别的,因此我国在实施个人破产制度之前应该建立一套对从事消费活动、商事活动的自然人进行相应监管的配套制度;而且对自然人主体的监管还会受到自然人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限制,应当与我国对于法人的监管制度有所区别。

4.对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建议

基于以上法理分析,笔者认为个人破产制度的法理基础在于体现了债权人与债务人、法人主体与自然人主体的平等,应当基于以上对个人破产制度的法理分析,在充分平衡债权人债务人利益的基础上制定区别于法人商主体的符合自然人特点的个人破产制度。

实际上,个人破产制度中的一些重要制度已经在我国有了一定程度的法律规定,应当基于平等的理念继续予以完善。具体而言,第一,应继续细化债务人自由财产的范围,我国现行法律中对于强制执行应保留债务人生活所需基本财产已经有了一定的规定,应当在已有的法律规定中进行进一步的细化;第二,建立债务人复权公示制度,我国民商事法律中对于未能偿还债务的债务人进行了一系列的高消费限制,类似于发达国家个人破产制度中的“失权制度”,与之相对应建立债务人偿债之后的复权公示制度将能更好的平衡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并加强债务人还款的积极性;第三提前债权人参与分配的时间点,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参与分配制度,实际上是用于平衡多个债权人内部利益的制度,然而把参与分配放在民事执行之中未免有些过迟,笔者建议应该在民事宣判前或宣判后通知各个债权人参与分配,以便更清楚及时地理清债权的先后关系,避免“先申请先执行”的情况。

在完善了我国已有制度的基础上,为个人破产制度建立一系列的配套制度,如自然人征信制度、个人破产监管制度、虚假破产惩戒制度等,在条件成熟的前提下,我国有必要建立自己的个人破产制度。

5.结语

总之,我国的个人破产制度应当建立在实质平等的基础上,在充分完善现行制度、配套制度之后,再制定符合商事自然人和消费自然人特点的个人破产制度。

参考文献:

[1]李帅.论我国个人破产的立法进路[J].商业研究,2016(03).

[2]文杰,张丽琴.建立我国个人破产制度问题研究[J].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2002(03).

[3]杨倩.我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研究[J].商,2016(01).

作者简介:颜宁(1992.06—),男,重庆市綦江区人,成都市双流区四川大学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 硕士研究生

论文作者:颜宁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7年11月下

论文发表时间:2018/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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