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税制改革的几点看法_税制改革论文

关于深化税制改革的几点看法_税制改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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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市场经济必须构造一个与之相适应的税收制度。1994年实施的新税制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创造了良好的税收环境。但是,由于改革时间仓促,仍存在设计与执行上的缺陷。为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进一步深化税制改革已势在必行。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税制改革的要求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客观上要求有一个合理的税收环境。因此,它对税制改革提出如下要求:

(一)公平税负。所谓公平税负,是指课税既要具有普遍性,又要具有平等性。我国的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长期以来,由于多种不公平的竞争,使国有企业背上了沉重的包袱。尽管1994年税制改革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流转税制结构不合理和税制自身存在的重复征税,以及企业所得税按经济性质分设税种所造成的税负不公,但大量使用税收优惠,则“内”重于“外”等不公平现象仍然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彻底消除税负不公因素,既要切实加强税收调控,又要充分体现税负公平,鼓励竞争的原则。因此,多种经济成份不应成为平等竞争的障碍,企业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应在同一起跑线上,并享有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和竞争创业机会。

(二)规范税种。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规范税种,以满足平等竞争的要求非常重要。如对“三资”企业和国内各类企业税种的设置,要遵循“国民待遇”原则;三大主体流转税的征税范围界定等等。1994年税制改革对于搞活国有企业,明晰产权关系方面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但目前税种不够规范,税负不够公平的问题仍很突出,迫切需要通过深化税制改革来解决。

(三)健全税制结构。目前我国实行流转税和所得税并重的“双主体”复合税制结构。在实践中税收双主体的地位未充分体现出来。由于企业通过虚列成本、乱摊费用等多种方法侵蚀税基,以及减免税的失控,实际上所得税已不能成为主体税种。据有关资料统计表明:90年代初我国的流转税比重约为60%,所得税比重约30%,其它各种比重约为10%。1994年税制改革后,流转税比重约上升为70%,其中增值税为50%左右,所得税比重降为20%多一点,其它税比重不到9%。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完善和各项改革的实施,所得税的比重将呈上升趋势。理想的税制结构比重是流转税∶所得税∶其它税为5:4:1。

(四)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治税是市场经济对税收制度的基本要求,只有依法治税,才能公平税负,才能平等竞争。税收优惠政策的存在,尤其是随意减免税现象,实质上是对其它企业的税收歧视,必将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因此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关键之一是税收法制的统一性、严肃性。特别是实行分税制后,为防止地方滥设税种,应加大立法、执法的监督查处力度,建立依法治税的机制,引导企业转变机制,走向市场。

二、税制改革存在的主要问题

对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税收的基本要求,笔者就新税制存在的问题,分析如下:

(一)流转改革是1994年税制改革的重头戏。由于我国市场体系不成熟,跨步太大等诸多原因,在实践中暴露出的主要问题是:

1.现行增值税实行生产型增值税。即对于购进固定资产所含的税款不予扣除,不能完全克服重复征税。其征税范围只限制在工商业,尚未在服务业中实行增值税,仍然存在着“高征抵扣”问题:一是交通运输和建筑安装行业仍实行营业税,导致其它相关产业企业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高征低扣”问题。二是对农产品、煤炭等改按13%的税率征税后,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工业、火力发电等企业以及经营这些产品的物资流通企业都普遍存在“高征低扣”问题。例如,对收购农产品、废旧物资、运费等允许抵扣10%的税款,经营农产品,废旧物资的企业即使购销同价,没有增值,也会由于税率为17%而产生增值税应纳税额;又如农产品加工企业按不含税价17%计算销项税额,却只能按含税价低扣10%。由于征税率和扣税率的不一致,使增值税的中性优势没有充分发挥。抵扣额过低或无抵扣税额的企业税负增加过高,不利于这些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公平竞争,也不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

2.增值税暂行条例与实施细则规定,根据年应税销售额和会计核算健全程度将增值税的纳税人划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并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不进入一般纳税人的范围,不得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采用从简计征方法,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等等。其结果是造成大量小规模纳税人因为不能开具专用发票,下一环节不能扣税,造成其产品销售和经营上的困难。尽管采取了一些补救措施,如由税务所代开专用发票,但由于扣税率与征税率的差异,问题仍未彻底解决。这与全面推广增值税改革的初衷不尽相符。

3.实行凭发票抵扣税款制度,则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成了“重中之重”。目前利用专用发票偷逃税款的现象十分严重,有不按规定取得专用发票的:如伪造、倒卖、盗窃专用发票、假票真开、真票假开、大头小尾、谎报丢失;有不按规定开具、使用专用发票的:如项目填写不全,价外税换算不正确,代开专用发票;有不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的:如增值税专用发票拆本使用、丢失等,导致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

此外,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偏窄,不能充分发挥其特殊调控的作用。而且消费税采用价内税的形式,从长远看,这既不利于体现国家调节消费的政策,也不利于促进我国价格机制的健康运转。

(二)所得税存在的问题

1.现行税制中,内资企业所得税与外资企业所得税尚未实现统一。内资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外资企业适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这种两套税制并存的格局,必然导致不同企业之间出现税负不平等,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存在不利影响。

2.内资企业所得税实行的18%和27%两档优惠税率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企业集中经营、规模经营,影响了税收对引导资源配置效率的发挥。

3.新的个人所得税存在缺陷:(1)采用列举所得分类课征方法,其覆盖面有限,适应性不强(如在赠予税尚未开征的条件下,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中应予考虑钱物赠予所得和债务免除等);而且容易造成所得来源多、收入相对分散的人少交税,所得来源少、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却多交税的税负不公的现象。(2)现行个人所得税制依据不同的所得类型分别规定了不同的适用税率。除了20%的比例税率且对稿酬所得减征30%外,还采用了三套不同的累进税率(因劳务报酬采用了两个级距的加成税率,实际上也等于三级累进税率),其中工薪所得采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税率达45%。这种繁杂的税率形式及税率级次,既不利于简化税制,又增加纳税难度。(3)对应税所得额规定模糊,对所得纳税人都从所得额中扣除相同数额或相同比例费用,显然忽略了家庭人口结构与家庭支出结构这两个因素,不尽合理。(4)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上实行分项源泉扣缴,给征管带来一定难度。

(三)其它税种的问题

1.拟开征的新税种如社会保障税、证券交易税、遗产与赠与税进程缓慢。

2.现代税制体系中没有设置企业资本利得税,与市场经济和建设现代企业制度不相适应。

3.现有的地方税的许多税种不够规范,拟修改的房产税、车船税和城建税尚未颁布实行,总体上仍执行原税制的规定,而原税制存在税基过窄、税率偏低问题,因此地方税难以保证地方财政需要。

三、深化税制改革的总体思路

新税制实施四年来,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也存在上述问题。因此,应进一步深化税制改革,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税制改革原则,分步实施,逐步到位,以实现税制最优化。

(一)进一步完善流转税制

1.进一步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服务业等提供劳务的行业,由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由于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对营业税收入有较大影响,适当调整中央地方增值税的共享比例。

2.改生产型增值税为消费型增值税。允许因定资产的购进税金全额抵扣。可先对外购的机器设备扣税,进而扩大到全部固定资产扣税,彻底解决流转税课税中存在的重复征税问题。

3.完善税款抵扣制度。对粮食加工企业和以农副产品为原料的其它加工工业、物资回收业等,应通过合理测算,适应提高其抵扣比例,以解决“高征抵扣”问题。

4.尽量消除对小规模纳税人生产经营的非中性影响。降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协助小规模纳税人建帐建制,鼓励其以一般纳税人身份进行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

5.健全专用发票管理制度。专用发票的领购、使用、开具、保管均应严格遵守《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同时要加快实现电子计算机全国联网,以充分发挥发票扣税法的优势,加强发票稽核审计工作。

6.适当扩大消费税范围,调整消费税税率。改现行消费税的价内税为价外税,并在零售环节征收,减轻生产企业负担。

(二)改革所得税制

1.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对外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这样才能体现不同所有制企业的公平税负、平等竞争。具体措施是:(1)合并内外资企业两套所得税法定税率,统一定为33%。(2)规范和统一内外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制定统一的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会计制度以及计税成本标准和费用扣除标准。(3)取消内资企业按行政隶属关系、外资企业按规模大小等标准划分征管和归属的区别做法,统一的企业所得税,将作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4)统一内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内外资企业各自享受的不同的优惠政策。国家重新确立税收优惠的范围和重点,并以立法形式加以规范。(5)统一内外资企业的税收征管,不再专门设立外税分局,从而使内外资企业在税法的适用范围以及在税法的执法、解释等方面均能一致,真正享受国民待遇。

2.完善个人所得税制。(1)由分类所得税制向分类综合所得税制转移。在我国目前尚不具备实行综合所得税制的条件下,先按纳税人的各项有规则来源的所得课征分类税,源泉扣缴,然后再综合纳税人全年各种应税所得额,达到一定数额的,再课以累进税率的综合所得税,既符合量能负担,又能防止漏税。(2)简化税率。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累进级次最多应为5级,最高边际税率应为35%。(3)统一扣除项目。在充分考虑纳税人个体的差异因素的基础上,参照国际通行做法,统一扣除项目,具体包括三项:一是费用扣除,即为赚取毛所得所必需的开支;二是生计费扣除,即为与赚取所得无直接关系的最低生活费、基本医疗保健等,可采用人均定额或定率的统一扣除方法;三是附加扣除,主要是针对老、幼、孤、残等对象的照顾性扣除。

(三)开征社会保障税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内容之一就是要实行鼓励兼并、规范破产、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和再就业工程,由此必然引发企业大量的富余人员。据统计,目前我国国有企业的职工1亿多人,富余人员约占20%,按1:1.7负担系数计算,裁减2000万富余职工,就意味着5000万人基本生活失去保障。为此,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开征社会保障税,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养老、医疗保险制度,完善失业保险和社会救济制度,提供最基本的社会保障是当务之急。鉴于我国企业改革现状及个人收入水平较低,社会保障税宜按企业工资总额1%缴纳,个人收入按2%缴纳,并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管理,纳入预算,专款专用,不足部分由财政予以核拨。

(四)开征资本利得税

所谓资本利得,是资本在出售、赠与、权益性转让过程中发生的资产净收益。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已开征了此税。而我国对企业资产出售、转让收益采取分别设置税种予以调节;对股票、债券交易损益并入企业损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转让土地收益开征土地税值税;还准备开征证券交易税。随着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广泛推行,企业资产的出售和转让日益增加,资本利得税的开征势在必行。可将土地增值税、证券交易税等性质相同的税种合并为资本利得税一个税种,既开辟税源,又简化税制,而且将企业经营性和资本性损益进行严格划分,有利于资产所有者对资产经营者的监督考核和防止企业偷漏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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