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诡辩的本质_黑格尔辩证法论文

论诡辩的本质_黑格尔辩证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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诡辩一词,源于希腊语soPhiste,意为技巧智慧,它最初的含义是掌握技巧,具有智慧的人,即“智者”。对“诡辩”一词的贬义理解,大约始于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

诡辩一词,中国最早出现在公元前二世纪时的汉朝人刘安所辑的《淮南子·齐俗篇》中:“诋文者处烦扰以为智,多为辩,久稽而不决,无益于治”。辩即诡辩。这时的“诡辩”一词也具有贬义。显而易见,无论是古代中国还是古希腊时期,诡辩就是指那种故意似是而非、颠倒黑白的论辩。

今天,人们所使用的诡辩一词,包含了三个含义:其一是指一种主观主义、相对主义、折中主义的世界观,形而上学的最恶劣变种;其二是指那种胡搅蛮缠、不讲情理、颠倒黑白、混淆是非的作法;其三是指故意地违反逻辑规律和规则,为其错误观点辩护的卑劣手法。无论是什么原因,它总是从论辩中产生的。下面谈谈诡辩的实质。

一、诡辩的特点

诡辩是为错误论点或不正当行为辩护的。我国战国时代的诡辩者就论证过“狗可以是羊”。他们说:“羊是动物,狗是动物,所以狗是羊”。按照这一“推理”,狗似乎就是羊。

“狗可以是羊”的推理,其大小前提中的“动物”这个项不周延,它违反了“中项在前提中必须至少周延一次”的逻辑规则。事实上,狗是动物的一部分,羊也是动物的一部分,因为“狗是动物”、“羊是动物”只能表明狗和羊都是动物,并没有表明狗和羊就其不同的特点来说,究竟存在着什么样的关系。所以,即使我们知道了狗和羊都是动物,但推不出什么“狗是羊”的结论。

诡辩有迷人的外表,貌似正确,好像很有逻辑性、论证性,其实是反逻辑的,荒谬的。亚里士多德说,诡辩是一种“谬误的论证”,看来“象是”在推理,但“并不真是”推理,而是“在真实与虚妄之间的一种相似”。黑格尔也说“诡辩这个词通常意味着以任意的方式凭借虚假的根据,或者将一个真的道理否定了,弄的动摇了,或者将一个虚假的道理弄得非常动听,好像真的一样”。

例如,王某利用工作之便,贪污公款数万元,公诉人认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辩护人则说:“被告的行为虽属贪污罪,但由于王某参加工作不久,该单位制度不严,领导又官僚主义,从实际情况出发,应该视为过失行为”。在这里,辩护人所要论证的是一个包含互相矛盾的论题。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贪污罪只能是故意而不能是过失,是过失就不能是贪污罪,“过失贪污罪”这个诡辩命题是根本无法证明的。

诡辩是故意违反逻辑规律和规则,为谬论进行似是而非的论证。有一起聚众斗殴故意伤人案。被告陈某为自己辩解道:“我只不过是打了一次架,只能算严重错误,不能算犯罪”。“严重错误”与“犯罪”是两个性质不同的概念。“严重错误”是指严重违反行政法规或道德规范的行为,而“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被告陈某故意把他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打伤他人、严重扰乱社会治安、侵犯公民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说成是打了一次架,只能算是严重错误,显然,是用偷换概念的诡辩伎俩来掩盖犯罪的真相,借以达到逃脱法律制裁的目的。

诡辩的特点告诉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必须防止和杜绝诡辩的发生。

二、诡辩与辩证法

在人类认识史上,诡辩与马克思主义辩证法是根本对立的。列宁曾经说过:“辩证法曾不止一次地被当作——希腊哲学史上就有这种情形——通向诡辩术的桥梁。这就告诉我们,诡辩与辩证法之间有些貌似相通之处。随着唯物辩证法的胜利和日益深入人心,人们对于形而上学的警惕性和抵抗力愈益增强,诡辩论就容易裹着辩证法的外衣招摇过市。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往往把诡辩误认为是讲辩证法,而把本来是辩证法的东西当成诡辩的东西加以反对。因此,划清诡辩与辩证法的根本界限,揭露诡辩,坚持辩证法,是十分必要的。

(一)辩证法认为,一切事物都是运动的、变化的。但一切事物又都各有其质的规定性。一事物转变为他事物必须有一定的条件;不具备一定的条件,此物就不会变为彼物。例如,胜利可以转化为失败,失败可以转化为胜利,但是,要使失败变成胜利,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即正确的分析失败的原因,总结失败的教训,端正认识,努力实践等等。没有条件,它们之间的互相转化是不可能的。脱离事物转化的条件大谈转化,任意地把失败说成胜利,把胜利说成失败,是诡辩的伎俩。

第一次世界大战时,机会主义就曾经不讲条件地把“民族战争”和“帝国主义战争”这两个性质不同的概念混淆在一起,来为其机会主义谬论进行诡辩。对此,列宁批判说:“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基本原理是:自然界和社会中的一切界限都是有条件的可变动的,没有任何一种现象不能在一定条件下转化为自己的对立面。民族战争可以转化为帝国主义战争,反之亦然。……只有诡辩家才会根据一种战争可以转换为他种战争的理由,来抹杀帝国主义战争和民族战争之间的差别”。(《列宁选集》第2卷第850页)因此,辩证法与诡辩论区别不在于是否讲转化,而在于是不是在一定条件下讲转化。

(二)辩证法认为,事物的运动、发展是量变与质变的统一,是绝对运动与相对静止的统一。但是,事物的变化有量变和质变之分。当事物处于量变状态时,它的性质是确定的,表现为相对静止。诡辩则只承认事物的运动、发展的绝对性,否认静止的相对性,否认事物质的稳定性,把一切事物都说成是处在瞬息即变,不可捉摸的东西。我们常常可以看到这种现象,有的人刚赞成过一个观点,而且大谈其理由,转眼又可以反对这一观点,并且振振有词,如果你问他为什么出尔反尔,他说,事物是发展变化的嘛!这些貌似辩证法,其实是抓住事物的运动片面地加以夸大,否认事物的相对静止,来为他们的“永远正确”进行诡辩。

(三)辩证法认为,事物的现象是由其本质决定的,是反映本质属性的。因此,辩证法强调从大量的,反复出现的现象中进行分析、比较,找出它的本质,反对单从现象上区分事物。而诡辩论则抓住事物的表面相似之处,抹煞事物的本质区别。基督教神学认为,宇宙是由许多部分构成的一个和谐的整体,正如钟表是由许多部分构成的和谐整体一样,而钟表有一个创造者,所以宇宙也有一个创造者,这个创造者就是上帝。我们在这里不妨引用列宁的一句话:“一切诡辩家的手法向来是:引用一些分明与当前实际情况根本不符的例子来作证”。(《列宁选集》第2卷,第627页)这真是一点都不错!

(四)辩证法讲的相对性,是以客观性为前提的,是相对之中有绝对。这两种性质是真理本身具有的两种性质,它们之间的关系是辩证的统一。诡辩则相反,它只讲主观上的相对性,抹煞绝对与相对的关系,把这两种性质绝对对立起来,否认事物的绝对性。在这方面,中国先秦时期的庄子是一个典型代表,他为了宣扬相对主义,把人与其它动物作比较。他说,在毛嫱、丽姬,人以为是美人,鱼见了她们吓得潜入水底,鸟见了她们吓得高飞,麋鹿见了她们赶紧跑开,究竟以谁的尺度为衡量美不美的标准呢?人与动物究竟谁的认识正确呢?庄子认为“彼亦一是非,此亦一是非”。也就是说,一切都是相对的,没有一个客观标准。其实,庄子讲的这些对象是不同类的,不同类的东西怎能相比呢?诡辩必然导致对事物的绝对性和客观性的否认,不顾客观实际,随心所欲地为各种谬论作辩护。这正如列宁所说:“从赤裸裸地相对主义的观点出发,可以证明任何诡辩都是正确的”。(《列宁全集》第2卷,第139页)

(五)辩证法对于形式逻辑所不满足的是它的局限性,这表现在脱离思维内容单纯地考察思维形式,并把思维形式看成是孤立的,静止的,彼此之间没有联系和转化,更没有运动和发展的东西。但是,它还是认为形式逻辑有它适用的范围,有它一定的地位,人们的思维不能不遵守形式逻辑的基本要求。而诡辩则常常违反形式逻辑,他们在辩论时,根本不顾及论题是否正确,论据是否充分,推理是否合乎逻辑。例如,古希腊诡辩家欧布利德对一个人提这样的问题:“你没有失掉的东西,就意味着你有这种东西,对吗?”“对的”。这人毫不犹豫地回答。“那么,你没有失掉头上的角,就意味着你头上有角了”。在这个诡辩中,前后两次用了“没有失掉……”的概念,含义是不相同的。前一个是指本来具有的东西,没有失掉;后一个是指本来不具有的东西(角),不存在失掉与否。同一律要求我们,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概念应该保持自身的同一,诡辩者则违反了同一律的要求,进行了不合逻辑的推论。

(六)概念的灵活性,是辩证法的一个重要规定。概念是客观事物的本质在人们思维中的反映。由于客观事物的发展变化,使得我们对概念的使用不能僵化,而要灵活。概念的这种灵活性是客观事物的变动性、连续性在人们的意识中的反映。而不是由主观意志决定的。诡辩在概念灵活性的问题上采取主观主义态度。使这种灵活性变成一种任意的概念游戏。他们随意改变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利用多义词混淆不同的概念。例如,有人说:“变是绝对的,不变是相对的,我们每一个人都肯定会变,只有认真学习革命理论,密切联系群众,才能保持不变”。十分清楚,此议论就是主观运用概念灵活性的诡辩。它虽用的是同一语词,含义却不一样,前两个“变”是哲学概念,指的是事物的发展变化,第三个“变”指可以向好坏两个方向变,而第四个“变”却只是指向坏的方向变。这一段议论里,“变”这个概念没有保持同一,犯了偷换概念的逻辑错误。对概念的灵活性是加以客观的应用还是加以主观的应用,是辩证法与诡辩的焦点、分水岭。

三、诡辩是违反逻辑的谬误

诡辩的产生有其深刻的社会历史根源。诡辩曾为反动没落的统治阶级的言行辩护,并且也曾起过反抗反动没落的统治阶级的作用。在人类认识史上,曾促使逻辑的产生,也从反面刺激了逻辑学的发展。但是,诡辩作为一种错误的认识,它是“毫无实在内容”的论证,是“虚假的论证”。

诡辩从根本上是违反逻辑宗旨的。它故意违反逻辑规律和规则,颠倒黑白,混淆是非,为错误理论、荒谬论断辩解。例如,中国人是勤劳勇敢的,我是中国人;所以我是勤劳勇敢的。这是一种常见的把集合概念偷换成非集合概念的诡辩手法。俄国无政府主义者,为了反对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故意把“人们的经济地位决定人们的思想意识”的原理偷换成“吃饭决定思想体系”的错误论题,就是一种典型的偷换论题的诡辩手法。

诡辩的手法是多种多样的,表现形式也是非常复杂的。由于诡辩的方式随着诡辩的内容变幻不定,所以很难找到诡辩的固定模式。作为一种错误认识,诡辩在人类论辩领域中大量存在,它是人类认识领域中带有普遍性的谬误,是广泛地存在于人们的生活之中的。这样,就决定了诡辩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是不会绝迹的,我们必须与它作持久的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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