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混业经营趋势与证券公司发展战略_混业经营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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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分业、混业经营优势比较

1929年的世界性经济危机在金融制度上被归咎为混业经营的风险。此后,主要发达国家通过立法的手段使金融业从初始状态的混业经营强制转化成分业经营。随着国际金融形势的发展和竞争格局的改变,分业经营的低效率问题日益突出。为增强竞争力,金融业又从分业经营过渡到了混业经营模式,在金融业发展过程中,混业与分业的这种转变是由市场决定的,尽管表现出来的仍然是立法形式。因此,对于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的选择在于对这两种模式利弊的分析,而分析的实质是对“安全”和“效益”的判断。

金融风险防范是分业经营制度确立的主要原因,也是分业经营的主要优势。对此,20世纪30年代大危机以后的60多年,金融业的相对安全稳健的运行就是一个很好的佐证。具体看来,分业经营的优势表现在:(1)在管理手段仍不到位的情况下,有利于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和外部风险监控,从而降低整个金融体系的运行风险。分业经营制度下,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业务分离,分业监管,可以使得证券市场上的风险隔离于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从而使得存款人和保险人的资金安全得到较好的保障,有利于经济和社会的稳定。(2)有利于“三公”原则,防止内幕交易。(3)有利于专业化分工和减少金融机构之间的过度竞争。分业经营使得各金融机构之间的专业分工更加细致,有利于提高金融机构的专业化程度,同时,可以避免金融机构因经营品种类似而引发的过度竞争,保持金融业的稳定发展。

金融业由初始的混业经营经过分业经营后,又呈现混业的趋势。我们认为,这不是对分业经营的简单否定,更不是对初始的混业状态的简单回归,而是一种螺旋式的上升,是金融结构变化的外在表现,其深层次原因是市场分工深化导致的金融功能配置格局的重构。

长期以来,对于金融业混业、分业讨论研究的前提都是建立在“机构观点”(institutional perspective)的基础上的,即认为金融行业的设立与机构的组织结构是相对固定的。以1997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罗伯特·默顿为首的哈佛商学院的有关研究人员,通过对金融发展的研究提出了金融体系的“功能性观点”(functional perspective)。功能性观点的两个基本论点是:(1)金融体系的功能(默顿等人认为,金融体系最基本的功能是在不确定的环境下,跨时空配置经济资源)相对于金融机构来说更具稳定性——也就是说,金融体系的基本功能很少因国家的不同而不同、随时间的推移而变化;(2)金融体系的制度安排随功能而变化——也就是说,发现新的更有效率的功能实现方式是金融创新、金融体系制度安排发生变化的主要动力。

“功能性观点”为我们分析金融业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

传统机构观点所形成的思维定势以普通的行业标准来界定金融业,于是,划分出了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等金融机构。按是否允许同一家金融机构经营不同行业的业务来界定是分业经营还是混业经营。

但从功能性观点看,金融行业和机构的标准是相对的和不稳定的。由于金融创新导致的新的金融品种的出现,不同金融机构经营的业务交叉与合作,不断地在模糊行业区分的界限。因此,从分业到混业并不是抹杀了金融业的分工,而是以一种新的更有效的方式重新分工,而导致金融由分业向混业发展的内在原因是金融功能的竞争性配置,即以比较成本的竞争决定提供金融功能的主体。具体表现为:在原先金融分业的框架内,一种金融产品都是由一个金融行业所提供的,这种产品所包含的功能也是由一个行业所实现的。其实,很多金融产品都包含多种功能,可能涉及到多个金融领域的多个环节,尤其是在金融创新层出不穷后。于是,很多金融机构就必须负责很多其不具备比较优势的环节,承担其不具有比较优势的功能。因此,随着竞争日趋激烈,金融业逐渐出现业务交叉,即将某一金融品种的不同环节按分拆成不同的功能,分别由具有比较成本优势的金融机构承担。同样的,随着金融业的不断发展,原先的金融行业间的比较优势也不断在发生变化,因此,出现一些行业进入和退出具有和失去比较优势的领域和业务,也表现为金融混业的形式。

二、中国金融混业发展现状与趋势

(一)中国金融分业经营制度的背景

1995年以前,中国金融业实际是混业经营的。从建国以来直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中国股份制企业的建立及证券市场出现之前,中国还没有自己真正的投资银行业。银行业在中国金融体系中长期占据主导地位,间接融资也一直是企业融资的主要渠道,其他的非银行的金融业务在国家的金融体系中几乎是空白。80年代中期证券市场出现之后,商业银行成为中国证券业发展的初始参与者与推动力。各家银行陆续以全资或参股形式开办了大量金融信托机构。80年代末,国家开创了证券的发行市场与流通市场,之后,各家银行与信托投资公司均成立了证券兼营机构。在中国证券市场初步形成的过程中,银行在资金、技术人员、组织管理上都发挥了巨大作用。我国商业银行参与证券业务的主要形式是建立全资式参股的证券公司或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从事的主要业务是企业证券的发行代理买卖与自营。

1993年下半年开始,社会上出现房地产热和证券投资热,银行大量信贷资金同业拆借进入证券市场,导致金融秩序的混乱。因此,国家开始大力整顿金融秩序。1995年5月10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1999年7月1日《证券法》颁布实施,进一步明确:中国金融实行银行、证券、信托、保险分业管理的基本原则。这一系列的法律的颁布与实施,构筑了中国金融分业经营的法律基础。在管理体系上,中国证监会、保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构成了中国分业经营的监管体系。中国金融分业经营是国家宏观金融政策需要与金融市场稳健发展内在需求共同作用的结果。

从各国金融发展的历史经验表明,实行金融分业的国家,大都是在强化金融管制、防范金融风险时所采取的选择。中国在目前金融市场发育与制度建设及监管体系还不完善的情况下,实行金融分业的经营管理制度是比较现实的选择。目前在中国实行分业经营的主要缘由,还是来自于混业经营时期银行体系中出现了较严重的资金运用问题。由收集的资料和调查结果表明,造成关键危害的,并不是商业银行从事投资银行业务,而是商业银行利用其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进行的信贷资金、同业拆借资金转移到投机领域。监管部门在证据收集和整理中,除这一典型违规行为外,尚未发现其他有关商业银行经营投资银行业务弊大于利的事实证据。

(二)逐步实施金融混业经营管理制度是中国金融业参与国际竞争的必然趋势

由于缺乏混业经营的金融监管经验,中国金融实务界近几年不得不选择推行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制度,而这是和世界性金融改革趋势相悖逆的一项措施。按照货币当局的初衷,分业管理有利于打破权力的过度集中和垄断,集中专门人才,提高监管水平,同时,分业经营使各类金融机构的业务更加专业化,这样就既便于内部管理又有利于货币当局的外部监控,可以从总体上提高金融机构的运营质量,降低系统性金融风险。但自1998年以来的金融状况却显示,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实际上把国内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限制在一个更狭窄的范围内,其业务风险实际更加集中和扩大:对商业银行来说,由于只能在狭小的存贷款领域主要面对国有企业从事基本的业务活动,而国有企业普遍效益低下,致使商业银行或是因放款使不良资产比例持续上升,或是为安全起见少发放贷款,致使存差过大、资金浪费、业务收入无法抵补业务支出,出现大面积亏损。对保险公司来说,按照国际惯例,为了满足理赔和业务支出的需要,关键要把保费收入资金用活;但在分业模式下,保险公司只能把资金存入银行,在银行连续降息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利息收入根本无法满足其理赔和业务支出的需要。对证券公司来说,由于缺少必要的融资渠道和融资手段,不得不违规挪用客户保证金以应付资金需求。而中国的信托业在分业模式下,不得不从可盈利的证券投资、证券代理业务中撤出,而单纯地“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在相当一段时期内使信托公司难以保得住饭碗。

要改变上述状况,唯一的出路就是顺应国际金融改革的趋势,着手进行业务自由化改革,由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在混业经营模式下,分业管理出现的一些弊端将自然得到解决。混业经营及由此产生的金融集团是中国加入WTO后金融业参与国际竞争的必然结果。

随着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的成立,1999年中国金融分业监管体制逐步形成,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三大监管机构将并立监管金融。但也就在我国金融分业监管体制刚刚投入运行的1999年之初,货币当局的许多金融政策已初步显露出向混业经营方向转变的迹象,如允许证券公司进入银行同业拆借市场、股票抵押融资以及允许保险公司投资证券基金等。但由于我国的《商业银行法》、《证券法》施行不久,分业管理的架构形成时间也不长,分业管理的模式在短期内不可能完全改变。但是,分业管理并不必然意味着分业经营。混业经营有两种含义:一种含义就是同一个金融机构同时经营着若干个金融业务,这样就需要混业管理;另一种含义就是同一个金融集团下属的不同金融机构分别经营相应的金融业务,分别由各自的监管部门进行分业管理。在中国目前法规及监管体制下,选择第二种方案无疑是可先行试点的。

(三)全能型金融集团在中国的发展现状

所谓全能化的金融集团,是指集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租赁等全方位的金融业务于一身,能够在任何一个网点为客户提供储蓄、信贷、证券、保险、信托、基金、财务咨询、资产管理等“一站式”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可以看出,金融集团将以其业务品种的多元化,产生业务品种间的协同效果和经营效率的提高,在与单一金融机构,包括单一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的竞争中将处于有利地位。

金融控股公司一般可分为纯粹控股公司(Pure Holding Company)和经营性控股公司(Operating Holding Company)两种类型。纯粹控股公司的设立目的只是为了掌握子公司的股份,从事股权投资收益活动。经营性控股公司是指既从事股权控制,又从事实际业务经营的母公司。在西方国家,金融控股公司一般都是指这类经营性控股公司,或称混合控股公司(Mixed Holding Company)。在欧洲,金融集团一般都是混合性的金融集团(Mixed Financial Conglomerates),即母公司除了从事一定范围的金融业务之外,还通过控股从事其他非金融业务,如工业、商业、贸易、建筑、运输、不动产等。如英、德两国金融集团都是经营性的控股公司,是银行业务为主的金融控股公司。尽管目前我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相关的法律也未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但在现实生活中已经存在像中信、光大、平保公司等金融企业直接控股金融企业的公司,也存在不被人关注的以通过各种形式控股证券、保险、城市信用社等金融企业的工商企业。尽管我国立法目前尚无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明确定位,但我国确实已存在着这种类型的企业。

下面仅举几个案例:

中国建设银行于1995年和摩根斯坦利合作成立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建行拥有42.5%的控股权,该公司已经为中国电信、北京控股等国内企业在香港上市完成推荐和承销工作,并取得我国内地A股的承销权。

中国工商银行与香港东亚银行合作,在香港收购擅长投资银行业务的国民西敏银行下属的西敏证券,合作建立工商东亚金融控股公司,从事香港和内地的投资银行业务;中国银行在英国设立进行投资银行业务的中银国际,实现业务的国际化等。

而更为典型的当数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和光大集团,它们分别代表了金融控股公司两种不同的模式。以信托公司名义注册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旗下目前拥有22家全资子公司、6家控股公司、5家上市公司、8家港澳和境外子公司、3个境外代表机构,涉及国外内银行、证券、保险、信托、融资租赁、实业、房地产、旅游以及贸易等几乎是全方位的行业。截至1999年底,中信公司的总资产为2681.77亿元;当年利润为22.87亿元。按照我们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定义“母公司以金融为主导行业并通过控股兼营工业、服务业的控股公司”,中信公司当属不折不扣的具有相当规模和实力的金融控股公司。由于中信的母公司既从事股权投资,又从事实际业务经营,母公司通过对内部所有子公司的经营业务进行整合,从而不仅取得规模效应和范围效应(Scope Effect),还可取得1+1>2的协同效应(Synergy Effect),因此,中信模式是属于经营性控股公司(Operating Holding Company)。中信公司董事长王军已透露,该公司正加快组建中信金融控股公司(Citic Financial Holdings),筹建中的中信金融控股公司主要资产将包括银行、证券、信托以及保险等业务,香港的上市银行中信嘉华估计也会包括在中信金融控股公司内。王军认为,中信金融控股公司的成立将提高中信在金融行业的竞争力。中信透露已取得中央银行的正式支持,国务院正审批有关中信金融控股公司上市计划,我们期待着不久就将看到中国的第一家名正言顺的金融控股公司。

而作为金融纯粹控股公司(Pure Holding Company)的代表,中国光大集团拥有光大银行、光大证券和光大信托三家金融机构,同时持有申银万国证券公司的19%左右的股权,是其第一大股东,还拥有在香港上市的子公司光大控股、光大国际和香港建设公司。光大集团北京总部和光大集团香港总部各自为独立法人,分别直接、交叉控制着境内外银行、证券、信托、实业等涉及各行业的上市、非上市公司19家和10家,间接控制的孙子公司几十家。光大控股公司是香港一家合资寿险公司三大股东之一,2001年12月15日,光大集团又宣布与加拿大永明人寿保险公司共同组建中加合资人寿保险公司,并与太平洋保险公司展开全面合作。

尽管光大的客户目前还无法真正享受到“一站式”(One-Stop-Shop)的全方位金融服务,但光大集团目前的业务格局已是一个金融超市式的全能化金融集团的雏形。光大集团前董事长刘明康曾同时出任过申银万国证券公司、中加合资保险公司的董事长以及中国银行的行长。这就意味着国家似乎允许,至少不反对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公司等不同的金融机构拥有共同的董事长和管理者。

我们看到,同为金融控股公司的光大集团模式与中信公司模式相似之处甚多,均为国务院直接领导的、以金融业为主的综合性跨国企业集团,是我国改革开放的产物。这两大集团公司的产生有其历史背景,其发展也吸收了发达国家有关金融控股公司的经验,它们的实践为我国分业体制向高级化阶段发展提供了一种有益的思路。其未来如何发展,客观上要求我们对金融控股公司这种金融多元化经营形式进行研究,包括如何更好地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

通过上述国内的金融控股公司试点表明,未来中国的混业经营模式可能就是,在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三大监管机构并行监督的条件下,在一个金融控股公司控制下的各类金融机构的跨行业经营,并通过国家货币委员会的货币政策调整资金在各类金融机构间的流动。金融控股公司本身并不是金融机构,其从事的金融业务必须得到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的认定,并以其控股的具有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为业务平台。据悉,为适应金融企业多元化经营的发展趋势,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跨行业经营的监管,中国人民银行正在制定有关金融控股公司的管理办法。

可以预言,一旦我国有关金融控股公司的规定获得实施,中国的证券业将再一次面临重新洗牌,现有的业务格局和竞争态势将重新定位。在中国,目前以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为主组成的金融体系中,商业银行的实力是最强大的,尤其是那些全国性的商业银行,其业务网点、资产和资本金规模都是证券公司所难以比拟的。在这些商业银行之上先成立单一的银行控股金融公司,然后以此为平台,收购或新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并最终形成中国的全能化金融集团,在资金、政策等方面来说都将不存在障碍。全能化金融集团正在向我们走来。中国的证券公司将再一次成为商业银行竞相追逐的猎物!

(四)券商迈向金融控股公司的策略选择

在未来的混业经营中,金融控股公司将是主要的形式。从目前金融业的结构来看,未来证券公司参与金融混业经营的角色和地位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1)以商业银行、信托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实业公司为主组建的金融控股公司。在这种构架中,证券公司作为虽然重要但实力较弱小的一方处于被动和从属地位。主要是作为整个集团发展投资银行业务的载体,也会得到集团各种资源的支持。目前国内的多个具有金融控股公司性质的集团都属于这种类型。如光大、中信等。(2)以证券公司为主组建金融控股公司。在这种框架中,证券公司处于主导地位,控股公司的发展战略在很大程度上受证券公司发展的影响。这种控股公司目前还没有形成,但正在出现。(3)战略联盟。证券公司与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通过股权关系形成战略联盟,互相提供业务拓展支持,各自基本上独立发展。

面对金融集团的出现,证券公司首先应该认识到:全能化金融集团的出现是中国金融业参与国际竞争的必然结果;而对中国的证券公司来说,与全国性商业银行相比,即使在经过增资扩股以后资本金规模依然偏小,必将会被以商业银行为主体组成的金融控股公司所收购;同时,从长远来看,中国的证券公司也只有融入全能化的金融集团中去,才能得到更大的发展空间。中国的证券公司应主动顺应趋势,积极参与到金融集团的组建中去。

具体来说,目前应寻找合适的全国性商业银行,尤其是股份制商业银行作为业务合作伙伴,通过同业拆借、证券抵押融资、保证金集中清算、银证转账、客户信用资料、过桥贷款等业务合作,逐步建立起全面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积极探索银证合作的新方式、新途径。在政策成熟的条件下,在战略合作伙伴的基础上,争取以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的股东群组成金融控股公司,实现双赢。应该说,对那些股份制的商业银行来说,一方面可能会在组建金融控股公司方面先行一步;另一方面,它们也迫切需要利用证券公司的网络和业务优势实现跳跃性发展,而在管理上也更为灵活,规模上与一些大的证券公司也比较匹配。2001年12月,华夏证券与工商银行签署了全面业务合作协议,标志着我国证券公司与商业银行战略联盟的实质启动,开创了我国金融活动的契约设计新模式。

通过上市筹资籍以扩大规模,是券商迈向金融控股集团的重要环节。证券业是资金密集型行业,资金短缺是目前券商发展的最大制约。券商通过自身上市或买壳上市,实现资产资本规模的进一步扩大,从而大大拓宽融资渠道,将各项业务推广纵深,同时树立在上市公司中的券商品牌,这对券商在成为金融控股公司之前,先奠定其在证券业的核心竞争力至关重要。券商直接上市方面,国内几家大券商正在紧锣密鼓地筹措实施,正式宣布上市计划进行中的就有申万、广发、国信、国通、中信和大鹏等。同时,中国的证券经营机构要继续壮大自己的实力,包括资本金规模和市场份额,以在将来的金融业洗牌中抢占一个相对有利的地位。对一些大的企业集团来说,目前也在积极进入金融领域,并力图形成自己的金融集团。如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目前已成功控股了英大信托、蔚深证券、鲁能金穗期货,并且是湘财证券的第一大股东和华夏银行的第二大股东,基本具备了组成一个金融集团的雏形。券商应积极寻求业内的联合重组,组建航空母舰型的证券公司。我国券商一直有着数量众多、规模偏小、业务雷同、种类单一的弊病,唯有通过联合重组,形成规模实力较强的综合型券商,并在此基础上实现整个金融业内的兼并重组,构建少数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金融控股集团公司。随着中国加入WTO和金融集团的出现,作为证券业监管机构的中国证监会将会鼓励券商间的兼并、联合重组,并将利用一些政策工具有意识地对券商间的重组进行引导。

此外,券商可积极拓展与国外投资银行的多种合作途径。与境外投资银行的合作可分为两个层面:一方面是资本合作,另一方面是技术合作。中美WTO协议有关适度开放中国证券业的协议具体条款为:“中国允许外资证券包销商在合资承销公司中占33%股份;允许外资可占基金管理公司股权上限33%,三年后可增加至49%”。由此可知,国内券商可在我国加入WTO以后,与境外投资银行合资成立外方持股比例最高达33%的经营单一承销业务的证券公司,并可成立外方持股上限33%的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由此划定了中外券商在资本领域的合作范围。银河、南方、广发、兴业、国信、光大等大券商都已开始与美林、摩根斯坦利添惠、蒙特利尔银行、德意志银行、所罗门美邦等大型跨国金融机构洽谈合作之途。在开放式基金方面已有国内券商及基金管理公司与外方签订全面技术合作协议。随着我国资本市场金融创新和衍生金融品种的拓展,在股指期货、资产证券化、风险投资、企业并购、项目融资、财务顾问等多方面可进行技术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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