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8#183;15”后日本军队在中国的暴行_军事历史论文

论“8#183;15”后日本军队在中国的暴行_军事历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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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5年8月15日,日本政府宣布接受《波茨坦公告》各项规定,无条件投降。按盟军总部规定,中国战区受降地域是中国大陆(除东北外)、台湾以及越南北纬16度以北地区,受降主帅为蒋介石。中国战区日军投降兵力共计128万余人,投降主官为冈村宁次。

对日本的投降,中国军政当局有预感但无准备。8月10日蒋介石获悉日本乞降消息之后,当夜急电何应钦做好受降准备。8月15日蒋致电冈村,指示日军六项投降原则:“军事行动停止后,日军可暂保有其武器及装备。保持现有态势,并维持所在地之秩序及交通,听候中国陆军总司令何应钦之命令”,“不得破坏任何设备及物资”。8月18日蒋授权何应钦“处理在中国战区内之全部敌军投降事宜”,这样,中国陆军总司令部(下称“陆总”)就成为中国战区对日受降与接收的主办单位,承担着主持中国战区日军投降典礼和解除日军武装、收编伪军、遣送日俘日侨并督导党政经济接收等所有活动的策定和实施。

8月21日,在芷江,“陆总”参谋长肖毅肃代表何应钦接见日军洽降使节今井武夫,并面交其“陆总”备忘录中字第1号。这是中国接受日军投降的重要文献之一。其中第3条第3款规定日军“武器、弹药、航空器、船舰、商船、车辆及一切交通通信工具、飞行场、海港码头、工厂、仓库、物资与一切建筑物暨军事设施以及文献档案情报资料等,应立即妥为保管,不得移动,并应绝对保持完好状态,由冈村宁次将军负其全责,听候本总司令派员接收”(注: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国战区受降纪实》,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89年版,见第79页。)。随后,“陆总”中字第4、6、13号备忘录都一再重申日军武器及资产须保管完好,听候点收,不得迁移、转让、藏匿、遗弃和毁损,并希望日军切实照办。

《日本投降书》于9月2日由日本政府及日本帝国大本营的代表与中美英苏澳加法荷新9国代表签于东京湾。这份重要的国际文件宣布:所有日军向盟国无条件投降:所有日军即刻停止敌对行为,完全解除武装,交出武器装备:所有舰船、飞机及军用财产均不得破坏,交由盟国处理:释放并遣返盟国一切战俘和被拘禁的平民;天皇及日本政府统治国家的权力置于盟国最高司令官之下。日本向中国投降的《降书》于9月9日签于南京。《降书》共9款,其中第5款规定:“投降之全部日本陆海空军立即停止敌对行为,暂留原地待命。所有武器弹药、装具器材、补给品、情报资料、地图、文献档案及其他一切资产等,当暂时保管。所有航空器及飞行场一切设备、舰艇、船舶、车辆、码头、工厂、仓库及一切建筑物,以及现在中国战区内日本陆海空军或其控制之部队,所有或所控制之军用或民用财产,亦均保持完整,全部待缴于蒋委员长及其代表何应钦上将所指定之部队及政府机关代表接收。”同日,蒋介石发布命令,重申该款内容并严令日军“严守纪律及秩序”,“不得有伤害及骚扰人民,并劫掠或损毁有关文化之公私文物及一切公私资产。”

毫无疑问,所谓无条件投降,就是战败国向战胜国不附带任何保留条件的投降。作为停战的一种方式,它是以战败国接受战胜国向他宣布的“无条件投降”的命令并在战胜国提出的“无条件投降”书上签字画押来实现停战的。在这个投降书中,不限制战胜国的行动自由,只限制战败国的行动自由,即战败国对战胜国的一切条件和命令完全遵办,战争行动方可停止。在华日军既已签降,就法律而言乃是战俘,完全处在中国政府的管辖之下,而不受日本政府的任何牵制。因此,履行降约,服从命令,这是每个在华日军官佐和士兵的责任与义务。

日本投降后,中国战区的少数日军由于对投降有强烈的抵触情绪,拒不服从降约规定和“陆总”命令。他们以最后的疯狂毁坏武器装备、炸毁弹药库、焚烧军用物资和军营,继续骚扰中国老百姓,抢劫、烧屋、强奸和杀人等事时有发生。

其一,烧杀奸掠,伤害及骚扰人民。广州日军将海珠桥头的纺织厂的机器及物资全部炸毁,又炸毁河南岸工厂及仓库,死亡工人30余人。“南昌日军官兵在北撤途中奸淫妇女,残杀小孩”。(注: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国战区受降纪实》,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89年版,见第253页。)“河南鲁山日军于撤退时,将所住房屋尽行焚毁,沿途并有虐待民众情事。又,河南临汝、白纱等地,日本官兵亦有将所储军盐、军粮与民众家具集火焚烧”。(注: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国战区受降纪实》,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89年版,见第161页。)“驻商邱城北营房之日军二千余,常赴营房附近各村任意奸淫抢掠,捣毁民物,毒打农民。”(注: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国战区受降纪实》,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89年版,见第303页。)湖南湘潭日军撤往长沙时,沿途奸淫掳掠,杀人烧屋。湖南沅江、益阳日军撤往白马寺时,抢掠大批猪、牛及民用物品。(注:见中华民国史资料丛稿《大事记》第31辑(1945年)第153页。)“驻安徽和县境内日军,迩来仍有洗劫人民财物、奸淫妇女等暴行。”(注: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国战区受降纪实》,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89年版,见第271页。)即使在南京市内,日兵也敢在留营时间内擅自外出滋事,9月17日晚新6军14师搜索连上士班长方阜云就被日兵枪杀于南京惠民桥北。(注: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国战区受降纪实》,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89年版,见第270页。)

其二,毁坏、隐匿、变卖武器和军品,破坏和逃避中方接收。一些地区的日军不愿缴械,在集结前就将武器军品烧毁捣毁或推入江河湖海,湖南衡阳日军“焚毁仓库数处,并将重武器、火炮等任意抛入湘江”(注: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国战区受降纪实》,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89年版,见第92页。)。湖南岳阳、长沙、株州、湘潭、宁乡等地的日军撤退时也将大量军用物资和弹药付之一炬。驻上海的日军则用小火轮装运军械及汽油至吴淞口外投入海中或将船沉灭。福建厦门的日军仓库及可用的器材也遭破坏,并有用汽艇运至海外触礁下沉的。驻雷州湾的日军则将武器卖与民众,并有一部分投入海中。(注: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国战区受降纪实》,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89年版,见第252页。)广州及广州湾一带的日军将枪弹焚毁,并将大量物资抛沉海中。(注:见中华民国史资料丛稿《大事记》第31辑(1945年)第141页。)河南南阳日军撤退时,亦焚毁军用品400余车,枪毙军马80余匹,并毁枪炮弹药甚多。(注:见中华民国史资料丛稿《大事记》第31辑(1945年)第153页。)在安徽,11月16日“芜湖日军补古川部已将炮多门及较优武器,于三菹码头一带投入江中,并将军马多匹私售各反正伪军”(注:见《受降纪实》第330页。)11月19日午夜铜陵县城“日军弹药库被焚,历时二十分钟,焚毁弹药数目不详”(注:见《受降纪实》第247页。)。在南京,日军把无线电台用“步枪射击或用刀斧破坏”,捣毁之后丢入水塘。(注:见《受降纪实》第299页。)一些地区的日军在集结缴械以前,将械弹汽油等军品藏匿起来,或藏于山洞,或埋入地下,“业经由中国发现者,计南京地区有挹江门内西山地及和平门外黄家圩东北端山内所藏械弹及汽油、润滑油等”(注:见《受降纪实》第197页。)。日军在各地尚存未缴之汽油即有滁县30000立升,固镇30000立升,苏州75000立升,无锡10000立升。(注:见《受降纪实》第220页。)航空委员会主任11月4日向“陆总”报告:“日军在汉口密埋油料,隐藏不交。经本部搬运发现,计筱日运回753桶,世日运回72桶。未经发现者,尚不知多少。悬转知冈村宁次大将,速饬在汉口所部,将密存油料迅即交出,勿再隐埋。”(注:见《受降纪实》第320页。)对于某些重要文件或材料,日军也不肯交出。空军第一路司令张廷孟“奉命令接收日方以往气象记录,经与日方第四气象联队联队长古林和一郎中佐数次交涉,始终闪烁支吾,并称已在长江沉没,

不欲交出”(注:见《受降纪实》第175页。)。为了澈查日伪财产物资及军用品的隐匿、偷漏、走失、转让起见,“陆总”专门制定《关于收复区隐匿日伪财产物资及军用品之检举奖惩规则》,鼓励人民举报,“举报之财产物资,经查明属实并接收后,得按价值百分之十发给举报资金或现品。”(注:见《受降纪实》第486页。)一些地区的日军在撤退时将武器军品变卖得款或交换粮食。9月上旬,南京市民“竟有买得日本武器、弹药、物资者,当系日本官兵所变卖。”(注:见《受降纪实》第184页。)南京日军出卖武器和军需品的活动很活跃,在街头巷尾常有日军掏出一支手枪,问“枪的要不要?”南京尚且如此,偏远地区的日军更是毫无顾忌。在海口,日军将整车军品运往市区,高声叫卖。在越北,日军将武器和军品运到市场上“售卖”,“或以他法脱手粮秣、器材、装备”(注:见《受降纪实》第255页。)。在山东滕县,日军则以武器交换粮食,个别地区甚至以武器交换“撤退”的道路或安全。总之,"8·15"之后,不少日军的武器和物资已在其“开拔”之前和“撤退”的途中或藏或毁或丢或卖,待这些日军到达集结地点集中缴械的时候,枪械已散失大半,不少人成了真正的“徒手官兵”。

我们重申:烧杀奸掠,毁坏武器,此种暴行是日军在日本投降之后,以战俘的身份犯下的。这种情况非同寻常,它充分显示了日本侵略军的本性和“最后之真姿”。这些暴行,有的是官兵个人自发而动,长官听之任之;有的是根据长官的意志和密令进行的。例如,广东地区日军官兵善后联络部部长田中久一称:“有关作战之文件档案,于8月15日以前者,已遵照支那派遣军总司令部命令烧却。”(注:见《受降纪实》第309页。)“日驻海南岛海军司令伍贺启次郎,曾于九月六日、七日颁发特字第七号、第八号密令,指示日军工作目标如次:(一)挑拨中台中韩感情;(二)将日侨财产及公家存储物品尽速拍卖;(三)以实际利益为代价,挑拨党派感情,并展开反白人运动,造成混乱形势。”(注:见《受降纪实》第328页。)显然,此种密令将战败者的愤怒、仇恨和报复之心和盘托出。

为什么中国战区的少数日军,竟敢在日本投降之后,以战俘的身份拒不执行降约规定和“陆总”命令,在战胜国的土地上继续做恶?这个问题的确令人深思。我们认为,这其中有其特殊的原因。

从日军方面而言,明治维新以来形成的民族优越感及对中国人民的鄙视心理,加上绝不承认败给中国的狂妄骄横的民族心态,是主要原因。

中日是一衣带水的邻邦,两国的关系源远流长且和平友好,到了19世纪中叶,两国都遭受西方列强的侵略,中国由于清政府的腐败无能,不求图强,终于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日本却由于明治维新而“脱亚洲之固陋,移西方之文明”,在短短二三十年间即由封建弱小国家一变而为亚洲唯一的资本主义强国,并跻身于世界帝国主义列强的行列。明治维新的消极成果之一是日本走上对外扩张和侵略的道路,吞并琉球和朝鲜,并对中国进行了长期的干涉、侵略、战争、掠夺和殖民地化,不仅给中国社会和中国人民造成极大的损害与牺牲,而且还由此形成了日本民族的优越感及对中国人民的鄙视心理,将以前建立在“敬畏”、“尊敬”、“亲近感”之上的日中关系从根本上改变了、颠倒了。

日本的败降,理应使日人重新审视中国,但事实并非如此,就在"8·15"“玉音放送”之后,又播出“原子炸弹为(日本)投降的最大理由”的解说,这无疑是政府向国民解释和说明日本之败是“输给美国”而不是“败给中国”或亚洲国家,其鄙视中国的思想和心态丝毫未变。

日本坚不承认败给中国的强硬心态在侵华日军官兵中表现得淋漓尽致。冈村坚信:“中国派遣军的投降,不是由于本身的战败,而是随着国家的投降,不得已投降的”(注:稻叶正夫:《冈村宁次回忆录》,中华书局1981年版,见第21页。),“中国派遣军与其他方面军不同,前后八年百战百胜,至今尚保持了足以战胜敌人之力量,而今竟因本国业已投降而不得不投降,确实面临异常尴尬的场面”(注:稻叶正夫:《冈村宁次回忆录》,中华书局1981年版,见第31页。),深感向“惨败之重庆军交出武器”是莫大的耻辱。

就在南京签降的当日,冈村向日军下达最后训示,语气依然豪迈:“今奉大命,率我武勋赫赫战史辉煌之中国派遣军,不得已投降敌军。念及我征战万里、确信必胜、英勇善战之将兵,以及皇国之苦难前程,万感交集,无限悲痛。然圣断既下,事已至此,全军将士面临冷酷事实,宜彻底遵奉圣旨,毋趋极端,含辛茹苦,更加严肃军纪,保持铁石团结,进退举措,有条不紊,以显示我崇高皇军最后之真姿。异域瘴疠之间,望全军将士珍重自爱。”(注:稻叶正夫:《冈村宁次回忆录》,中华书局1981年版,见第55页。)内心尽管无限悲痛,骄傲自豪之情却溢于言表。

总司令官不甘认输,那么,一般官兵的心情又如何呢?“一般官兵,因完全不了解全面情况,几乎还认为胜利在望。在这样心情下,突然听到8月15日天皇的广播,大为震惊,目瞪口呆,不知所措。”“前线的少壮军官及一部分下士官或愤慨,或哭泣,或胁迫部队长强烈要求继续作战等情况不断发生,各部队长为说服他们,费了几天的功夫。军官及下士官悲愤之余有自杀者。各部队对自杀者都倒填日期按战死处理,因此人数不明。但当时据我所知,仅长江下游地区,即有某大队长(少佐)以下二十余人自杀。”(注:稻叶正夫:《冈村宁次回忆录》,中华书局1981年版,见第32页。)局势既无法挽回,现实乃不得不接受。一些日军官兵遂采取各种极端的暴烈的方式和途径来发泄心中的悲痛、愤怒和仇恨,因而各种各样的破坏活动在各地区接连发生。

从中国方面而言,"8·15"前后异乎寻常的局势及蒋介石“以德报怨”的对日思想和政策也耐人寻味。

"8·15"前后,“蒋介石的权力只及于西南一隅,华南和华东仍被日本占领着。长江以北则连任何一种中央政府的影子也没有”,因此蒋只能“利用敌人来做守备队”“阻止共产党人”(注:杜鲁门:《杜鲁门回忆录》,三联书店1974年版,第2卷第74页。)的受降与接收,也就是说,蒋介石只有在日本军队的协助和配合下,才能在与中共的内争中赢得日军手上的武器装备、重要城市及交通干线。这种战胜者(蒋)有求于战败者的事实的确异乎寻常。存在决定意识。这一事实无疑也滋长了日军轻视中国人的心理。

就在日本投降的当日,蒋介石在重庆对全国军民及世界人士发表广播讲话,其基本点一是回顾中国人民“八年间所受的痛苦与牺牲”,也看到日本人民在这场战争中也深受其害,主张把“日本黩武的军阀”与日本广大人民区别开来,禁止对日本人民加以污辱和报复;二是“希望着这一次战争是世界文明国家所参加的最末一次战争”,(注: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华民国史史料长编》,第66辑第708-710页。)主张中日关系要向前看,并试图以“以德报怨”的方法来达到战后中日两国之间的和谐与和睦。“以德报怨”,作为中国(蒋)处理战后日本问题的指导思想和基本政策,其本意是高尚的,但其缺陷也是明显的,表现在对投降日军的处理问题上,就是过于宽恕和慈善:礼遇日本将士,善待日本战犯,不给违抗降约规定和“陆总”命令的官兵以应有的惩罚。结果事与愿违,在日人眼里,“以德报怨”非但不是高尚的行为,反而是一种懦弱的表现,成为侵略军敢于在投降之后,依然以傲慢的姿态在胜利者的土地上继续烧杀奸掠胡作非为的保护网。就这一点而言,“以德报怨”无疑是应予否定的。

最后,在受降接收期间,中方个别将领在某些场合言行不当也同样“长他人志气”。8月22日在芷江,“陆总”副参谋长冷欣为亲自进驻南京(设前进指挥所)而要求日军用书面保证其安全,使洽降使节今井武夫觉得“一位战胜国的高级将校向战败国使节要求保证安全,既无意义又不自然,总未免有些滑稽之感”(注:今井武夫:《今井武夫回忆录》,上海译文出版社1978年版,第264页。)。9月9日南京“中国战区日本投降签字典礼”礼堂的布置,“最初中国方面为避免威胁感,拟采取圆桌方式,但由于美军方面的干涉,才改为长方桌对立方式”。(注:稻叶正夫:《冈村宁次回忆录》,中华书局1981年版,见第50页。)9月某日“陆总”某中将在津浦路南部视察,竟向当地日军将士说什么“日军并非战败,中国军亦非胜利”,(注:稻叶正夫:《冈村宁次回忆录》,中华书局1981年版,见第56页。)使日军将士“大为感动”。的确,这类言行有失体面,与战胜国军队的国格军威不相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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