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工人阶级”的法治生存之道,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工人阶级论文,之道论文,法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国经济能顺利实现“保八”,在世界主要经济体中继续保持最快的发展速度,并带领世界走向经济复苏,这些功劳首先要归功于中国千千万万勤劳坚韧的普通工人。 ——美国《时代》周刊2009年12月16日 美联储主席本·伯南克当选为美国《时代》周刊2009年年度人物,“中国工人”和中国央行行长周小川榜上有名,但周小川列后。作为当年《时代》榜单上的唯一一个群体,“中国工人”与驻阿富汗美军总司令斯坦利·麦克里斯特尔、奥运金牌获得者乌塞恩·博尔特和美国众议院发言人南希·佩洛西一起排在亚军位置。对此,《时代》周刊带着尊敬的语气评价称,中国经济能顺利实现“保八”,在世界主要经济体中继续保持最快的发展速度,并带领世界走向经济复苏,这些功劳首先要归功于中国千千万万勤劳坚韧的普通工人。①“中国工人”上了《时代》周刊,这是一件大好事,这个比《2012》加入中国元素、在中国建造诺亚方舟更有意义。《2012》只是一个虚构的故事,它向中国示好主要还是商业的考量,而《时代》把“中国工人”排为亚军,不管它的用意是什么,客观上是在全世界面前为“中国工人”群体描画了一幅漂亮的群像,或许比当年邓小平上时代封面更有意义。②美国《时代》周刊把中国工人列入亚军,展示了中国工人的力量,这种墙外开花的状态不知能否改善中国工人的处境?这个群体以“工人阶级”的面貌而存在,有过显赫的革命史,为此,尽快找回“中国工人”——这个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做出了根本性的、无可替代的伟大贡献的群体——作为国家主人的尊严,探寻真正属于自己的法律地位及其法治生存之道,就是我们不能回避的重要议题。 一、“新工人阶级”及其法律地位与身份认同 工人阶级,通常用于表示社会地位与社会等级,一般以产业工人阶层为主。进入21世纪后,这个群体的组成、结构和生存状态发生了急剧变化,在发达的工业社会中,随着自动化程度的不断提高,生产工人将愈来愈少,非生产工人即技术工人和研究人员、管理人员会愈来愈多。工人阶级除了要直接生产有形的产品,还要生产无形的“生产条件”,即为生产提供技术、管理和服务等。工人阶级不仅包括传统蓝领工人,还包括那些生产“生产条件”的科研人员与组织者等,是为“新工人阶级”。③ 工人阶级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4、15世纪欧洲的工场和手工业的产生,至18世纪的后半期,以蒸汽机和棉花加工机的发明为标志的产业革命,以及引发的市民社会的全面变革,为其发展壮大、步入政治舞台提供了契机。在现代的资本主义社会抑或社会主义社会,无论工人阶级是作为被统治阶级或统治阶级,都业已成为社会的组织结构和分层结构的重要成分,对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各个方面具有极大的影响力和感召力。所以,了解工人阶级共通的精神机理、行动逻辑和文化实践,不止是纯粹研究工人阶级课题的对象、内容,也是分析、探究阶级阶层理论的基础性前提。④当代美国著名劳工社会学家麦克·布洛维为其著名的《生产的政治》(The Politics of Production)一书撰写的导言,其标题就是“把工人带回分析的中心”,意在强调劳工研究的重要意义。确是如此,当下的工人阶级似乎不在我们的视野里,工人阶级被认定是一个日益丧失了历史意义的阶级,在这些正在出现的政治和理论思潮中,关于革命工人阶级的假设被认定在理论和哲学上都负担过重。⑤“工人阶级”或然已无历史意义,但“新工人阶级”已登上历史舞台。事实上,问题的关键是“新工人阶级”这个群体在法律上有没有自己的位置? 中国工人是地位很高乃至崇高的一个群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章总纲第1条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工人阶级⑥的领导地位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所要求的,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最根本的制度,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决定了工人阶级的主人翁地位,决定了工人阶级及其成员依法享有管理国家和社会的各种权利,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始终在工人阶级的领导之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应该让工人阶级说话,依靠工人阶级,体现工人阶级的意志,否则就是违反了宪法、侵犯了我国的国体。宪法是国家的根本之法,它的规范意义及其实践价值毋庸置疑,在“后法律体系”的当下,我们所要尽力去做的就是如何切实贯彻和实施宪法。 质言之,中国工人要成为真正意义上的领导阶级,就要在“劳动者”的基础上形成自己的阶级意识,就要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大旗下重新组织自己的阶级队伍。只有这样,这个社会群体才能获得自己本来的法律意义和利益;也只有这样,中国社会才能真正实现向现代社会的转型及长期与稳定的发展。在一个群体高度分化和利益多元化的现代社会,如何实现权力、资本和劳动之间真正意义上的均衡,是一个极富有挑战性的问题。无论人们如何选择,保护处于弱势的劳动者的利益是现代文明社会最为基本的原则,同时这种保护也应该是多方面的。它不仅需要掌握社会公共权力的政治集团制定出明确的社会行动规则,还需要掌握经济资源的资本集团能恪守这些社会规则并赋予它符合人性的内容,更需要劳动者实现利益组织化来形成制约权力和资本的社会力量。事实上,当前工人维权抗争所面临的这些问题,实际上就是工人阶级的出路问题。它表明,中国工人阶级如何在现行的宪法框架和体制内,根据自己真实的社会地位和现实利益来完成其阶级意识的建构,并在这种阶级意识指导下实现阶级利益的组织化,就成为这个时代应该解决的重大问题。这个问题的复杂性和现实性要求我们有更多的调查和研究,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工人要完成真正意义上的阶级认同,这首先要突破现有意识形态的制约,要把政治化的“泛工人”群体分离出去,而根据职业特征来确定真正的工人群体。其次,就是要重构工人的阶级意识。当代中国工人的阶级意识也许有许多内容,但其中的核心思想却是肯定的,他们是社会劳动者,他们要争取的是他们作为劳动者的权利,要承担的是他们作为劳动者的义务。质言之,当代中国工人的真正利益就是劳动者的权益保障问题。在当今世界上,劳动者的权益是有比较明确的标准的,这是人类文明共同的财富,也应是现代中国社会应恪守的准则。 二、“新工人阶级”的生存困境 当今之中国社会,一提起“工人”,我们便会联想到他或她是否失业了,他们成了“弱势群体”的主力军,然而在一些重要事件中,我们又似乎看到了中国的“新工人阶级”,就像美国《时代》周刊一样。2002年3月,时任国务院总理的朱镕基在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使用了“弱势群体”这个词,后经归纳整理,中国的弱势群体主要特征是:中国的弱势群体的主体是社会性弱势群体,基本上是社会原因造成的,如下岗、失业、受排斥等,现有弱势群体中的很多人是在原体制下做出贡献的人,特别是一些早年退休者和国有集体企业的失业、下岗职工。可眼前的事实是,无论是建龙集团第二次入主吉林通化钢铁集团,还是武汉锅炉厂卖给法国阿尔斯通公司,这两起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之间的产权交易所引发的当事企业员工的强烈抗议,都是来自一群“在原体制下做出贡献的人”,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里被称为“领导者”的人,是他们因不甘于自己因为企业产权交易而沦为弱势群体的自发性反应。⑦ 实际上,新工人阶级也是一个内部充满异质性元素的阶级,其内部呈现结构分化倾向,不同的个性禀赋的群落共同组成了工人阶级整体。这些阶层不仅来自因工业化、城市化而增加或者减少的产业工人,还包括依靠工资为生的各类人群。其中产业工人阶层里出现了新的变化,一方面是出现了下岗工人这一新的现象,二是出现了农民工这一新的工人群体。所以,现在工人阶级内部可以划分为:管理者阶级层、专业技术人员阶层、产业工人阶层、下岗工人阶层和农民工阶层。⑧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既是制度层面的利益重新分配,也是经过符号运作建立阶级身份的过程,这是一个接受“排挤”的过程。工人阶级在产权制度变迁中共同经历到了“失业危机”;在市场与资本的共谋之下,工人阶级群体分化为有技术、有竞争力、年纪轻的“上岗”人群和没有技术、没有竞争力、年纪大的“下岗”人群。同时,工人阶级自己的组织(“工会”)也成了聋子的耳朵(摆设)。二十多年的实践证明,1982年宪法未规定罢工权,使中国工人丧失了最为有效的维护权益的手段。常见发达国家工人在工会组织下维权的报道,那显示的是“工人阶级的力量”;无论是巴黎还是纽约,无论是运输工人还是钢铁工人,他们只要一罢工,几乎可以瘫痪整个城市,乃至影响一国的经济。⑨当下,中国工人阶级处于一个极其尴尬的境地,或许是一个正在“迷失”且被逐渐组织结构化的阶级。改革开放以后,革命失去了合法性,作为革命领导力量的工人阶级所拥有的神圣光环也随之消失。随着社会经济和政治的急剧变迁,工人阶级被割裂成为了不同的群体,在社会资源分配体制上处于弱势地位因而利益受损。 面对种种困境,“新工人阶级”需要获得包括结社权和罢工权在内的权利能力,而这些权利得以实现的义务主体正是国家。 三、“新工人阶级”的法治发展之策Ⅰ——“结社力量”的增强与工会职能的回归 在分析两次“大转变”对工人阶级的影响时,塞尔维尔批评波兰尼模式对工人阶级的力量估计不足,仅仅将希望寄托在“一般化道德”、“正义感”或来自上层的解放力量之中。但是,工人阶级的力量究竟在哪里?对此,埃里克·怀特在其《工人阶级的力量》一文中,做了迄今为止最为清晰和系统的论述。⑩按照怀特的观点,工人阶级的力量分为“结社力量”(associational power)和“结构力量”(structural power)两个方面。所谓“结社力量”是指“来自工人形成集体组织的各种权力形式”,即工人阶级形成自己的组织、通过各种集体行动表达自己诉求的能力;所谓“结构力量”即工人“讨价还价能力”组成。一种叫作“市场讨价还价能力”(market bargaining power),包括:第一,工人拥有雇主所需要的稀缺技术;第二,较低的失业率,即所谓“紧凑的”劳动力市场(tight labor market);第三,工人具有脱离劳动力市场、完全依靠非工资收入而生活的能力。另一种叫作“工作现场的讨价还价能力”(workplace bargaining power)。这是一种“从卷入严密整合的生产过程的工人那里所产生的能力。在那里,关节部位上的工作节点的中断,可以在比该节点本身更为广大的规模上,导致生产的解体”。(11)这种结社的力量在中国异常稀缺有其文化背景和历史传统,换言之,中国的自组织工会为什么不能“破土而出”?这首先在于,这里的文化不为自组织提供合理性。其次,国人习惯于区分自己人和外人并给予不同待遇,这引导雇员投入个人性忠诚而不是形成共同力量。再次,如今的劳动者都必须为生存而奔波,无力支付组织起来的代价和成本。(12)最后,国人的需要尚未提升到平等、尊严、民主、自我实现、改造社会等高级层面。只有到达这些层面之后,才能走出奥尔森的集体行动逻辑,由平等、尊严和阶级解放、人类解放等价值推动自组织活动。(13) 进而,沈原先生进一步分析认为,当把怀特的理论运用于分析转型期工人阶级的能力时,同样会发现:“新工人阶级”群体中农民工和“老工人”即原国有企业工人的行动能力是大为不同的。一般说来,“老工人”更倾向于展示出“结社能力”或类似“结社能力”。近十几年来,全国各地频频发生的国有企业工人从“群访群诉”到大规模的街头公开抗议运动,展示出他们具有此种能力。当然,这多少也是因为大批“老工人”被逐出生产领域,其“结构能力”已无从谈起的结果。另一方面,我们可以看到农民工更多地表现出某种“结构能力”,特别是“市场讨价还价能力”。即使在劳动力几乎接近于无限供给的条件下,农民工还是可以通过“用脚投票”来展示出此种能力。连续两年来在某些省份出现的“民工荒”,就是农民工的“市场讨价还价能力”的表现,而“拆分型”劳动力再生产模式及近年来国家农业和农村政策的改善无疑是农民工的此种能力得以展示出来的重要条件。(14) 我们找到了工人阶级的力量所在,接下来就是要发挥其作用了,即工人要有实现利益的组织。工人的利益组织化,对中国现有的工会组织会提出严重的挑战。它如果不能通过改变自己来真正满足工人的利益要求,就会被绝大多数工人所遗弃。质言之,就是要治愈中国工会的“软骨症”。中国工会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把职工群众充分地组织起来,特别是如何把私营企业职工、“三资”企业职工、农民工充分地组织起来,如何真正成为职工群众的代表者,如何坚强地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进行历史的全面的考察和研究,并做出有指导方针性的切实可行的决定。这就要改善党对工会的领导,使工会工作者能据实反映情况,依法依理力争。(15)面对全球化的挑战,我们只有积极应对而没有退路可走。金融危机是由于资源分配不均匀,以及生产者和消费者的能力不平衡造成的重大问题。它发端于人的贪欲,是资本主义制度必然出现的问题。美国引发的这场危机不仅仅是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它对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也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这次金融危机所产生的影响是令人震惊的,但社会主义力量的蓬勃发展也令我们欣喜。在当前的形势下,工人阶级的组织要和本国其他社会组织合作,还要在国际上开展合作。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解决问题。(16)也只有走向包容、走向妥协,劳动关系才能走向和谐,鱼塘困境(17)才可以解开,类似陈国军、王斌余、河南农民工“开胸验肺”这样的案件才可能降到最低。 四、“新工人阶级”的法治发展之策Ⅱ——罢工权的法治化推进 罢工并非现代人所创的概念。埃及法老王拉美西斯三世在公元前12世纪在位期间,皇家墓园的工人就发起了罢工,这是一般历史学家认为世界上的第一场罢工,显示着工人阶级首次获得重视。本次事件在纸莎草纸上有详细的历史记载,保藏于意大利的都灵市(Turin)(18)。罢工权是国际人权公约规定的一项基本人权,《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8条第1款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保证:人人有权组织工会和参加他所选择的工会,以促进和保护他的经济和社会利益;工会有权建立全国性的协会或联合会,有权组织或参加国际工会组织;工会有权自由地进行工作,不受除法律所规定及在民主社会中为了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的利益或为保护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需要的限制以外的任何限制;有权罢工。《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22条第1款规定,人人有权享受与他人结社的自由,包括组织和参加工会以保护他的利益的权利。我国1954宪法没有规定罢工权,在1975宪法第28条和1978宪法第45条的“公民权利和义务”中写进了“罢工自由”,在现行宪法即1982宪法中,又删除了“罢工自由”四个字。毫无疑问,罢工的权利是工会保护其成员利益的最重要的方式之一。(19)罢工有政治性和经济性两大类。各国法律均对政治性罢工加以禁止,而对经济性罢工加以限制性保护。因此,罢工自由是受雇人依法获得的在劳动争议不能解决时可用罢工的方式以对抗的自助性权利。而我国由于罢工立法的缺位使各种罢工或变相罢工现象无序化加重。在改革开放和社会急剧转型的今天,在劳动关系趋于复杂化多元化的情况下一味回避罢工权,即使正当的罢工权得不到有力的保护,也使非法的甚至别有用心的政治性罢工行为混迹其中,不利于依法予以制止,当然也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20)法律上是否可以允许工人有罢工的权利,如何进行限制,是我国立法机关应当尽快进行研究的问题。 从法律社会学的角度来看,劳资纠纷、利益冲突和其他社会矛盾,是一个社会所无法消除的生理现象(而不可简单地视为病理现象),为它们确立一个理性化的、稳定的、法治化的解决途径,作出能够合理地、高效地容纳和解决利益冲突、利益表达的机制设计和制度安排,是完全必要的。如果在这些问题上(包括工会的地位、角色和职能)还拘泥于传统的治道,把罢工等集体行动一概视为政治行动,把工会作为政治工具,虽然把劳资关系、劳资纠纷作为一类法律关系,但是不能通过法律规则进行充分的治理,即对于这些可以完全法律化的问题仍然作泛政治化的考虑和安排,是不够明智的。(21)在市场经济和民主法治的条件下,应当而且能够把它纳入法律的充分治理,即把所有的此类问题都合理地转化为法律事件,通过执法、司法程序予以处理。罢工等集体行动权不仅应当作为宪法所承认和保护的政治权利,而且在市场经济中应当作为法律(劳动法)权利和私法关系(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予以充分的规则化治理。(22) 因此,罢工权法治化是第一步。从宏观上看,我国的罢工权立法体系可以进行如下规定。首先,在《宪法》中明确罢工权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并规定罢工权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其次,在《劳动法》和《工会法》中明确规定劳动者的罢工权,以及工会组织罢工的权利;最后,制定单行的《罢工法》对罢工将具体的、全面的规范。对罢工权的保护包括:①赋予合法罢工以一定的刑事和民事豁免权。罢工期间罢工者对于所发表的有损企业产品声誉的言论,可以免负侵权责任;在罢工期间因消极不作为而导致企业财产损失,也不视为违法(当然采取积极作为方式破坏企业或阻碍雇主采取维持性工作而造成企业财产损失,应为违法,雇主有权起诉要求赔偿损失)。罢工权的行使,雇主不得依劳动合同提起债务不履行之诉,也不得以此为由解雇,仅可以雇用替代工人,维持生产经营。②赋予罢工参加者以复职权利。法国劳动法典上明确规定,任何正确行使罢工权的雇员不得受到任何惩罚和辞退。罢工结束后,劳动合同继续执行,雇主不得在工资、社会福利等方面歧视罢工人员。我国也应明确罢工者有权在罢工结束时提出恢复原职或优先取得新空缺职位,雇主必须重新雇佣该工人。③限制雇主采取闭厂行为。尽管出于劳资双方平衡或者公平的考虑,确实有必要认可雇主在特定情况下采取闭厂行为,但是法律应对之作出严格的限制,以避免雇主滥用该权利,提高对工人的经济压力。美国最高法院确立了“有条件的闭厂”原则,即雇主只可在两种情况下宣布闭厂。其一是雇主面对易腐产品而可能导致难以弥补的损失,以及若不闭厂将对雇主造成不幸的重大灾害时,雇主可及早闭厂。其二为工会企图借罢工对雇主协会的每一成员采取罢工各个击破时,该协会的雇主有权采取闭厂。(23)④只规定工会组织的罢工,不涉及劳动者个人罢工和部分劳动者罢工。正如《集会游行示威法》并非规定任何集会游行示威一样,《罢工法》既不可能也无必要规定任何罢工。⑤不限制罢工目的和罢工规模。学者们比较一致的观点是参照国外做法,只允许经济罢工,不允许政治罢工和同情罢工;只允许单个单位罢工,不允许同盟罢工、总罢工。其出发点是维护社会稳定,减少经济损失,避免殃及无辜。然而,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广泛赋予和切实保障人民自由权利为国家性质所决定,虽然罢工基本上都是出于经济目的,但政治罢工不可能杜绝,政治罢工对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不符合人民利益的活动具有否定性的评价和威慑作用,未必有害无利,况且新中国成立以来极少发生政治罢工,所以不必明确禁止政治罢工。⑥简化罢工程序,保障劳动者和工会处于主动地位。《集会游行示威法》规定的是事前审批制度,实践表明,这种程序在事实上不仅没有保障公民行使自由权利,而且取消或变相禁止了自由权利的行使。因此,《罢工法》对于罢工权行使的程序,宜采用事前备案制度。可以规定罢工须得到1/2以上工会会员或会员代表的赞成方可举行,以保证罢工是劳动者的真实意愿。⑦放宽罢工主体范围。除国家公职人员和直接关系到民生的公共福利部门职工以外,其他劳动者均得允许罢工。虽然罢工由工会组织,但有权参加罢工者除本工会的会员外,还应包括用人单位的非会员劳动者。⑧为维护社会安定和公共秩序进行合理限制。参考《集会游行示威法》第4条,规定劳动者在行使罢工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非法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罢工应当以和平的方式进行。在国家处于紧急状态时,行政机关有权依法发布禁止罢工的命令。对涉及罢工的违法行为追究法律责任。(24)我国在20世纪50年代对于罢工自由(权)的承认、容忍和保护,是具有一定政治智慧的,尽管彼时的罢工权利与当时的意识形态和政治路线有关。 现今的国际社会保持着对劳工问题的密切关注,我们对中国由“工人阶级”而“新工人阶级”变迁的法律关注还不够,这是被称为“新工人阶级”一部分的知识分子之“不在场”、“缺席”和“不该”。“新工人阶级”之宪法地位不可动摇,实际际遇又偏离太远,我们可改变的只能是现状,是破解困境,是强化宪法地位,提升共同体意识和身份认同,在结社权实现和罢工权法治化方面有所作为。21世纪是全球化的世纪,在加快建设民主法治实现社会公正、履行国际法义务的大背景下,我们有必要尽快实现有关意识形态和治道、治术的转换,尽快制定出既能有效保护“新工人阶级”权利和雇主权利,又能及时合理地调整劳动关系、促进分配正义和产业民主的法律,在法治化的轨道上明智而有效地解决有关问题。(25)由是,“新工人阶级”将会重新找到自己的发展方向和法治生存空间,在现代化建设的法治进程中,真正体现其伟大的力量。 ①《美国〈时代〉周刊2009“年度人物”揭晓》,载http://www.daynews.com.cn/sjdsb/Aban1324/A17/881448.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4年6月20日。 ②徐晓:《上〈时代〉是对中国工人现状反讽》,载http://guancha.gmw.cn/content/2009-12/20/content_1025241.htm,最后访问日期:2014年6月20日。美国《时代》周刊是我们这个时代的一个具有样本和标杆意义的媒体,无论你站在什么立场和角度,无论在主观上是否愿意承认,实际上,我们都无法(客观上亦不能)无视它的存在。 ③参见张伟:《中国工人阶级60年》,载http://www.china.com.cn/news/txt/2009-09/11/content_18507165.htm,最后访问日期:2014年6月20日。 ④参见工人阶级,百度百科,载http://baike.baidu.com/view/400954.htm,最后访问日期:2014年6月20日。其实,对于“工人阶级”的看法是有很多种的,但这是一种比较客观而且获得了某种“认可”的观点,至少作者是这么认为的。 ⑤参见Burawoy,M.The Politics of Production.London:Verso,1985.5。转引自沈原:《社会转型与工人阶级的再形成》,载《社会学研究》2006年第2期。 ⑥工人阶级从来就不是一个典型的法律概念,而是一个历史范畴,它的内涵总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变化。在当代中国,工人阶级在不断泛化的同时,也产生了深刻的内部分化,并产生了需要关注的困难群体。新中国工人阶级经历了三次外延拓展:新中国成立初始的工人阶级主要指产业工人,第一次外延——干部、职员都属于工人阶级;第二次外延——知识分子阶层的定位;第三次外延——农民工阶层兴起。但在法律层面上,它仍然是作为一个“群体”而存在的。详细论述参见张伟:《中国工人阶级60年》,载http://www.china.com.cn/news/txt/2009-09/11/content_18507165.htm,最后访问日期:2014年6月20日。 ⑦司马平邦:《在通钢、武锅事件里我重新看到了工人阶级》,载http://blog.ifeng.com/article/2991477.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4年6月20日。类似的事件还可参见汪晖:《改制与中国工人阶级的历史命运——江苏通裕集团公司改制的调查报告》,载http://www.xschina.org/show.php?id=5905,最后访问日期:2014年6月20日。尽管这些是典型个案,但可以从总体上说明整个“工人阶级”的生存现状。 ⑧黄莉、王康:《从阶级阶层理论中探寻中国工人阶级的生存空间》,载《中共成都市委党校学报》2009年第2期。有学者认为,中国当下的工人阶级呈现雇佣化、贫困化、无权化、分散化的特点,参见刘实:《当前中国工人阶级状况》,载http://www.gongnong.org/bbs/read.php?f=3&i=34203&i=34203,最后访问日期:2014年6月20日。 ⑨显然,我们很不习惯这种不稳定的状态,不喜欢这种瘫痪的情景,因为在我们的思维、行事方式与治理模式中,我们宁愿牺牲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徐晓:《上〈时代〉是对中国工人现状反讽》,载http://guancha.gmw.cn/content/2009-12/20/content_1025241.htm,最后访问日期:2014年6月20日。 ⑩Wright,E.O.2000,Working-Class Power,Capitalist-Class Interests,and Class Compromise.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105(4). (11)Ibid.And Silver,B.J.2003,Forces of Labor.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2)罗伯特·达尔认为:“政治资源是一个人可用于他人行为的手段,因而政治资源包括金钱、信息、食物、武力威胁、职业、友谊、社会地位、投票以及形形色色的其他东西”。[美]罗伯特·达尔:《现代政治分析》,王沪宁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版,第47页。 (13)石秀印:《劳动关系:权威模式、鱼塘困境及和谐路径》,载《江苏社会科学》2009年第5期。 (14)沈原:《社会转型与工人阶级的再形成》,载《社会学研究》2006年第2期。 (15)刘实:《当前中国工人阶级状况》,载http://www.gongnong.org/bbs/read.php?f=3&i=34203&t=34203,最后访问日期:2014年6月20日。 (16)[美]W.哈拉比:《工人阶级必须加强合作》,载《中国社会科学报》2009年11月26日。 (17)其实市场制的运作常常面临鱼塘困境,市场制的成分与权威人格延展对接的结果往往是形成一个鱼塘困境。石秀印:《劳动关系:权威模式、鱼塘困境及和谐路径》,载《江苏社会科学》2009年第5期。 (18)标签:工人阶级论文; 中国工会论文; 宪法的基本原则论文; 法国罢工论文; 群体行为论文; 法治国家论文; 社会阶级论文; 时代论文; 雇主责任论文; 经济论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论文; 经济学论文; 法律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