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社会精英与新农村治理_精英主义论文

农村社会精英与新农村治理_精英主义论文

农村社会精英与新乡村治理术,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乡村论文,精英论文,农村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C912.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7023(2009)05-0092-07

一、历史沿革中的农村社会精英

西方学界对社会精英的研究已经比较成熟,马克斯·韦伯从经济实力、政治权力和社会威望三个维度对社会阶层的划分理论,米尔斯对美国社会权力精英阶层的研究已经成为经典之作[1]。国内学者对乡村精英的概念似乎都更为认同意大利社会学家V·帕累托的界定:精英是具有特殊才能、在某个方面或某项活动中表现出杰出能力的人所组成的整体。在中国古代,社会精英通常被认定为脑力劳动者,孟子所谓:“有劳心者,有劳力者;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实质上就是对社会精英的这样一种认定。历史文献中也有关于乡村精英的记载,刁培俊撰文指出:在宋代基层社会中,按照是否为官方所认定可以将乡村精英分为官方认定的乡村精英和民户所认同的乡村精英两类,而按照其执行的职责可将之分为征税派役的乡村精英与管理乡村社会治安的精英两大类。一般而言,历代王朝都是依靠比较富有或兼多丁的民户治理乡村,借以稳定乡村秩序,代替地方政府从多个方面管理乡村;富民治理乡村的社会作用和消极影响是同时并存的[2]。

由此可见,“富民治村”的传统是有着历史渊源的,也可以认为,传统中国的乡村社会精英不仅在政治地位上区别于一般民众,而且在经济上和文化知识的拥有方面也占据优势,他们大多是“总体性”社会精英。

关于中国传统乡村社会精英的研究,代表性的观点有两种:费孝通的“双轨政治”理论从传统农业经济与帝国统治之间的矛盾出发论证了国家与社会的分离;梁漱溟从文化和社会结构的不适应问题上解释“官不扰民”;孔飞力提出的“士绅操纵”理论则把我国古代乡村社会精英看成了支配基层社会秩序与变迁的核心力量,这些理论都在强调乡村社会精英的内生性与相对独立②。秦晖通过对“关中无地主”现象的研究[3],提出中国古代乡村社会的基本矛盾是官府与农民之间的冲突,乡村社会精英只有与政府相结合才能发挥根本性作用,且难以代表一般农民的利益;也就是说乡村社会精英要么成为国家统治农民的帮手,要么就成为与一般农民无异的被统治者,这种观点实际上是强调了乡村社会精英的外生性与依附性。两种几乎完全对立的思想表现了乡村社会精英研究的两种理论取向,也代表着对中国的“国家—社会(农民)关系”的两种基本认识,这是乡村治理研究的基础话题。

新中国成立之后,乡村治理方面的研究十分重视村干部的地位角色及其作用,这体现了学界对新政治形势下的乡村精英群体给予的格外关注;随着改革开放后我国乡村经济精英群体的出现,对所谓“新乡绅”群体的研究也逐渐增多,这可以看作中国乡村社会精英组成的又一次结构性变迁。杨国勇、朱海伦曾撰文指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村集体经济逐步萎缩,个私企业兴起,村办集体企业也逐渐通过转制等方式转变为私营企业或者个人控股的股份制企业,在农村形成了新的利益群体,一些实力雄厚的企业主被称为“新乡绅”。新乡绅主政是中国农村民主政治建设过程中一个值得关注的阶段性现象[4]。

虽然新乡绅主政的现象尚没有成为我国农村社会的普遍现象,但随着新式乡村精英逐渐登上历史舞台,传统意义上的政治精英和新兴的经济精英之间处于一种调合过程当中,乡村治理的面貌正在发生一些改变。对这种改变应当作何认识是当今学界关心的重要话题,比较流行的观点认为:新兴经济精英对村庄政治的参与对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发展具有双重效果,应当发挥其积极作用,遏制其负面作用,胡序杭[5]、吴思红[6]等都明确持有这种观点。

本文的观点是:从社会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不管是在过去还是在当前时期,中国农村精英群体都是国家政权不得不倚重的主要政治力量,只是在不同历史时期他们所发挥的具体作用有所差异,而且即使存在这种差异,农村社会精英与政府之间关系的本质并没有发生变化——他们扮演着政府管理与统治乡村社会的“合谋者”角色。

二、市场经济体制中的农村社会精英与乡村治理

黄宗智在对华北小农经济的研究中指出:清末的“皇权下沉”导致乡村社会精英沦为政府从农民那里汲取资源的工具[7],这种观点与秦晖的研究结论形成呼应,也与当前乡村治理研究的一些结论形成了照应。宋婧和杨善华对苏南农村社会的研究证实:改革开放以来,“以集体经济为基础的村庄公共权威经历了以‘私营化’为表征的蜕变”,村庄从道义型共同体转向利益型共同体,农村社会精英逐渐成为具有排他性利益的独立群体[8]。周大鸣和刘华芹的研究也证明:“当‘经济能人’、‘社会能人’整合进村级权力层次时,施政效果却往往事与愿违”,也可以说乡村社会精英参政往往都是为了谋取个人利益,难以成为整合农村社会的权威力量,更不可能起到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发展进程的作用[9]。如果我们承认以上研究得出的结论,那么就可以认为,不管是在当前时期还是在之前相当长的一段历史时期,农村社会精英都倾向于站在国家一边,成为独立于普通农民之外并且是“与民争利”的特殊利益群体,他们不可能成为一般农民的代言人。

改革开放之后,市场经济体制的引入,经济因素在乡村社会中的作用和价值明显上升,以国家基层干部群体为代表的政治精英表现出了“角色定位”的艰难选择,以往的乡村治理模式被抛弃,新的治理模式又尚未形成,而国家出台的一系列农村政策不仅未能化解乡村基层干部的定位难题,反而导致了所谓的“角色冲突”。市场经济体制内在的“个人利益最大化”理念与国家提倡的“为人民服务”的政治目标形成鲜明对比,对村干部来说,遵循“经济人”还是“政治人”的行为规范始终是一个两难选择,最终的结果是多数乡村政治精英接受了“经济人”的行动逻辑,这直接导致新兴经济精英群体政治地位的提升。我国各种类型的农村社会精英几乎全部成为了争取自我利益最大化的“理性人”,经济精英主要借助于市场手段来扩大自我利益,政治精英则通过扮演杜赞奇所谓的“赢利型经纪人”角色来谋取更大的个人利益,他们之间具有了自发“合谋”的潜力与契机,这就导致了当代中国社会普遍流行的“精英联合”现象在农村地区蔓延开来,并迅速主导了整个乡村治理运动的全过程,社会精英与普通民众之间的信任危机空前凸显出来。

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农村社会精英之间的合谋往往要经历一段时期的关系调整,这种调整在当前的历史时期集中体现为传统乡村政治精英和新兴的经济精英正在经历一场历史性博弈,其博弈的方式或结果大概可以分为四种类型:1)经济精英通过选举等手段直接代替传统的政治精英;2)新兴经济精英寻求传统政治精英作为自己事业的“保护伞”;3)传统政治精英主动充当新兴经济精英的服务者或开路人;4)传统政治精英以入股等方式与新兴经济精英组建利益联合体。以上四种情况的综合蕴含着一种规律性趋势,那就是中国农村社会精英在经历一种暂时的冲突或较量之后逐渐进入联合时期,形成为区别于普通民众的一个有着排他性利益的社会群体,由此,村庄公共权威缺失成为乡村治理的顽症,基层民主政治和村民自治制度在我国农村地区难以生根发芽。

就目前中国乡村社会治理与基层政治发展的形势来说,真正意义的村民自治仍处于摸索阶段,农村社会精英在乡村治理中的实际政治作用仍旧不算明朗。要真正认识当前中国农村社会精英行动逻辑的深层根源,正确理解当前中国乡村治理的实际结果,就必须回到“国家—农民”关系的大理论当中去考察,因为在当前中国“生态政治”没有改变的情况下,基层社会的政治运作逻辑是不可能出现根本变迁的。不变的生态政治与变化的农村社会精英构成共同推动了新乡村治理术的诞生,新乡村治理术集中体现了当前中国乡村治理的本质所在,可以很好地显示出中国农村社会政治结构的柔韧性及其稳定根源。

三、新乡村治理术的形成与特点

福柯提出的“治理术”一词可以概括为:“由制度、程序、分析、反思以及使得这种特殊然而复杂的权力形式得以实施的计算和手法组成的总体”,可以简单地认为是一种权力行使的整套技术手段。同时福柯还指出:“在很长一段时期,整个西方存在一种趋势,比起所有其他权力形式(主权、纪律等)来说,这种可称为‘治理’的权力形式日益占据了突出的地位,这种趋势,一方面导致了一系列治理特有的机器的形成,另一方面则导致了一整套知识的发展”,也就是说西方国家的治理术已经日臻成熟,具体表现为:“通过这一过程,中世纪的司法国家在15、16世纪转变为行政国家,而现在逐渐‘治理化’了”[10]。中国有着悠久的王朝统治历史,社会治理术的发育虽然有别于西方国家,但同样体现出了格外的精细,其中蕴含的精巧技术为后人所继承,并世代延续至今而活力不减,传统乡村治理术充分展示了历史积淀而成的各种社会统治与管理技巧。

本文之所以提出“新乡村治理术”概念,是为了区别于中国“新乡绅”阶层兴起之前的乡村治理方式;尽管新乡村治理术沿袭了传统乡村社会治理方式的精髓要素(如依靠富民、分化反对派、怀柔钉子户等统治策略),但由于社会结构的变迁和社会思潮的演化,新时期的社会治理术必然呈现出新的特征,它是具有新时代身份符号的治理主体在新的社会背景下发挥主观能动性而自发地、合逻辑地塑造出来的乡村治理技术;是新时代政治与乡村文化的集中体现。新乡村治理术的形成存在以下三个社会基础。

(一)中国肇始于上世纪80年代的社会转型塑造了一个自由竞争的社会文化环境,社会进化论思想中的自然选择(或淘汰)理论得到大众潜意识的认可,权力崇拜和金钱崇拜同时并存,“人向高处走,水往低处流”的处世规范得到普遍和强烈的遵守,而现行的社会体制形成了对各种新式社会精英的庞大吸收能力,导致体制外精英具有自发地向体制内精英转化的冲动,社会精英群体得以自动实现再生产和新陈代谢,这种再生产机制在本质上就是民众内部的自我分化和精英分子自动“游离”出去的过程。

(二)社会经济运行方式的革新与政治规则的保守共同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发挥作用,为社会精英提供了空前广阔的行动空间,原则上应当“起点公平”的市场经济竞争在一个充满机会不公平的社会大环境中展开,人们的各种资本都得到了充分利用,导致了政治资本与经济资本的必然结合,造就了一批既得利益者,而这些人获取的巨大利益进一步刺激着新的社会精英进行效仿,进而创造了一个极具诱惑力的社会精英俱乐部,其中的重要构成要素就是“新乡村治理术”的创造和运用,即借助现有政治体制来维护既得利益。

(三)行动者之间的能力和素质差异以及不同的反思性行动方式,是“新乡村治理术”得以持续运转的基本条件;在乡村政治的博弈生存竞争中,与普通大众相比,社会精英群体更具有信息、文化、社会资本、物质资源等方面的优势,更重要的是他们在行为方式上具有更强烈的反思性(即行为的机动性和灵活性),这就决定了在乡村治理过程中,有利于精英群体的制度与规则能够以各种变种的形式得以保留,同时“乡村治理术”逐渐变得精致化和更适应新的社会环境;以上是“新乡村治理术”得以施展的重要社会基础。

当前乡村社会治理的核心任务是维持社会稳定与推动经济增长,在政府的这一核心政治目标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地方性的社会治理方式有着一定的自由选择空间,由此为地方社会治理精英提供了施展其政治技能的绝好机会,与之相关的具体治理技术已经为很多研究者所揭示,于建嵘[11]、应星[12]等学者对这方面的研究已经十分深入。但是本文所提出的新乡村治理术仅仅试图从原理上对之进行归纳描述,难以对细微技术分别阐释,总的来说,包括一下几个基本特点。

(一)存在明确的团结对象:执政的乡村治理者不管具有怎样的社会经历,只要来到这个位置上必然首先明确自己的团结对象,一般来讲,上级领导是必须团结的,志同道合的同行是自然团结的,存在观念分歧的同行和体制外社会精英是争取团结的,下属和边缘社会精英是可以团结的,其中对体制外社会精英的争取是一项微妙的工作,也是新乡村治理术的核心特点。

(二)存在明确的分化目标:当前乡村治理的最大困难是治理者与被治理者之间的结构性冲突,治理者除了加强自身团结之外,另一个重要的任务是巧妙地分化被治理者,具体的指导思想是利用有所获益者,中立利益无关者,拉拢立场动摇者,打压顽冥不化者,鉴于不同“治理事件”存在不同的利益结构样式,分化手段的应用表现出共同指导思想作用下的不同路线。

(三)维持团结和分化的有效结合:鉴于当前我国农村地区仍存在大量的发展利益(即新增社会财富),社会精英团结的局面不容易被打破,但针对被治理者的分化技术却面临着很多的不确定性,特别是政府政策的摇摆和中央政府所重视问题的变化,进一步增加了分化被治理者策略的执行弹性;一般来说,在维持社会精英总体团结的前提下尽力消解和分化与治理精英利益对立社会群体的凝聚力和影响力,是维持团结和分化综合策略的基本原则。

(四)无为和有为策略的交叉运用:新乡村治理术的运用转化为具体的治理行为方式就表现为“无为”和“有为”策略的交叉运用,即一方面借助政府政策与规章执行某些行政职能,通过搭便车或合谋的方式谋取小群体乃至个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又借助“行政不作为”的方式使被治理者的正当利益诉求难以找到正常的实现路径,这种作为与不作为的共同社会根基就是社会精英群体与一般民众之间的结构性利益冲突。

四、政府、政治与新乡村治理术:缺乏根基的草根民主实践

前文已经提出了两个基本结论:当前中国乡村社会存在着社会精英与普通民众结构性的利益冲突;乡村治理的本质形态是治理精英与民众的利益博弈。那么我们不禁要提出一个更深层的问题:我们的村民自治制度为什么不能改善乡村治理的面貌,为什么不能推进我国基层社会的民主化进程?本文的观点是:中国当前的乡村治理本质上是国家政治的一部分,在国家的生态政治环境不发生改变的情况下推行草根民主实践注定是畸形的和不能成功的;新乡村治理术的自发形成过程隐含着其中的内在逻辑。宋婧和杨善华在对农村社会精英蜕化问题的研究中指出:“作为蜕变结果的新的村庄公共权威的形成及其经营策略,不仅受到中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私有化过程)的影响,而且受制于干部的选拔培养等既有社会政治制度”[8]。周大鸣和刘华芹也撰文指出:“经济能人”或忙于自己的生意而难以顾及村务,或蜕变为某一集团利益的政治代言人,形成乡村权力结构的“经济霸权”与“政治霸权”的变异整合“社会能人”;或拉帮结派排除异己,强霸村中现有资源,或用村里的资源讨好上级,难以从社会势力过渡到经济资源权威,形成乡村权力结构的“社会霸权”与“政治霸权”的变异整合,常常是风光上台,狼狈下台。造成此种局面的主要根源在于时下的乡村政治体制[9]。

两者都从社会政治体制上寻找乡村治理不善和公共权威缺失的根源,但他们并没有做出进一步的分析,并没有回答现有的政治体制是如何导致乡村治理困境的,本文试图在这个问题上再做一些深入分析,从四个基本角度展开一些讨论。首先,从国家的政治目标诉求来看,长期以来我国奉行着农业支持工业、农村服务城市、地方服从中央的政治方针,即使在开始施行村民自治制度的上个世纪80-90年代,这样的政治方针也没有改变,当时税收制度的改革是最集中的体现,地方政府要生存就必须向农民汲取资源,形成了政府与农民的严峻利益冲突。在这样的大环境中,村民自治制度如何可能?政府实际上同时执行着两个完全对立的政策,村干部要么代表村民要么代表政府,不可能有第三种选择,最终多数村干部是倒向了政府一边,而沦为了民主选举游戏的表演者。在中国这样一个“强国家—弱社会”的社会中,政府政治是社会运行最终的主导力量,如农民自治的政治目标与国家的更大政治目标发生冲突,那么这个目标就只能夭折,所以从根本上来说,我国村民自治制度之所以失败,最终的原因来自它与国家宏观政治目标的冲突。

其次,从乡村社会结构的变迁来看,我国农村地区经历了市场经济的大洗礼,个人主义思想滋长,农民的原子化现象十分突出,贺雪峰撰文指出:“就全国现实的情况来说,村庄自主生产价值的能力正在快速衰落,村庄的村民越来越从村庄共同体中解脱出来,而面向国家的法律和制度,村庄共同体本身在迅速解体,从村庄共同体中解脱出来而面向国家的村民,变成了国家的公民。”[13]这种结果是国家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同时这也就需要国家力量重新将农民组织起来,以维护农村社会的团结;但由于整体社会中普遍存在的权力资本化现象不断向全国蔓延,作为农村社会中国家代言人的基层干部也扮演着“赢利人”的角色,这样直接导致了农民对政府的信任危机,已经原子化了的农民更加缺乏社会信任,他们的自组织能力大大削弱,村民自治也就无从谈起;也可以说,农民对政府的信任缺失也是乡村治理不善和村民自治制度难以推行的一个主要原因。

再次,从农村社会精英的心理动机来看,他们在长期的社会政治实践和观察中发现:在中国社会中只有借助政治权力才能获得稳定的经济利益,政府为了推进其政治事业必须依赖于地方社会精英特别是政治精英,且为了换取他们的支持与配合,必然给予一定的经济利益作为报偿,而一般民众很难形成强大的团结力量,特别是几千年的小农经济滋生的民族性格决定了中国农民是不难被分化治理的。这样,所谓“胳膊拧不过大腿”的道理已经渗透到了几乎所有人的思想当中,农村社会精英认识到这样的情势必然会主动纳入现有政治体制之中谋取个人利益,而对所谓的村民自治失去兴趣和真诚实践的动力;也可以说,农村社会精英的理性抉择决定了他们必然站在普通民众的对立面,这是现有政治体制的自然结果,用农民最经常提起的一句话概括就是:“谁当干部都一样,都是为了要好处。”所以,在我国现有政治体制中,社会精英群体已经形成了自发团结和利益封闭的心理倾向,农村社会精英也不例外,在这样的生态政治环境中,基层的民主实践必然是没有根基的。

最后,从乡村治理术的实践来看,国家对农村社会治理精英的多重要求导致了基层社会治理技术的不断精致化,新乡村治理术的产生即为其标志。政府一方面要借助农村社会精英完成自己的政治任务,另一方面还要防止地方精英对民众的过度剥夺可能引发的干群冲突,这就形成了国家与地方社会精英之间的微妙关系,为了适应国家的这种模糊要求,地方社会精英逐渐摸索出一套精巧的政治技术,在国家与农民之间扮演起“赢利型经纪人”的角色,而不是彻底改革既有的社会关系形态和治理结构,新乡村治理术也就水到渠成地生产出来。所以说,当前中国乡村治理的实践仍旧是国家生态政治的副产品,它的最终效果取决于国家总体政治形态的演变,农村是不可能首先发生根本性政治变革的,农民不可能成为中国社会民主化的先行者,农村社会精英也不可能启动这样一个历史进程。

五、新乡村治理术、生态政治与乡村民主力量的发育

贺雪峰认为:“民主化的村级治理可能是挽救农村社会的一种力量。但是,民主化的村级治理必须首先唤起非治理精英的责任意识和普通村民的政治意识。在普通村民依然无政治意识,而非治理精英依然被收买的情况下,民主化的村级治理看不出希望。”[14]他在这里提出了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那就是如何培育乡村治理的民主力量,如果说要唤起农村社会精英和普通农民的责任意识与政治意识,那么将应由谁来“唤醒”这种责任意识与政治意识呢?没有执行主体的建议就失去了其现实的政策指导价值。回到对新乡村治理术的分析上来,笔者认为就目前来看,社会精英大团结和基层民众分散的现状丝毫没有改变,新乡村治理术的良好运作足可以证实这种状况;而且一个十分显然的现实是:新乡村治理术的运作直接导致了乡村社会民主力量的不良发育,它的强大能量使农村社会中的“尺蠖效应”③日益鲜明,这种似乎难以改变的社会运行模式又加剧了农民的原子化心理和自保意识,使更多人信奉“人不为己、天诛地灭”的人生哲学,削弱了民众对民主政治的信心。于是“打江山坐江山的”循环逻辑在中国农村的土地上不断重演,由集体本位异化出来的“小团体主义”思想顽强地存在着,而基层社会的民主力量却不断地被消解掉了。

从国家文明形成直到近代时期,王朝政府为了从乡村汲取资源满足自身存在的需要,就不断地对基层民众实施日益精致化的治理技术,中国农村社会当前存在的新乡村治理术就是历史传承下来的社会治理技术的变种,社会结构的变化推动了其具体形式的变化,但其中蕴含的本质一直没有发生变化,那就是社会精英对普通民众的“治理”,精英群体内部更替与循环延续着乡村治理术的生命力。要达到民主化的乡村治理就必须首先实现我国乡村治理主体的转变,即从精英治理转变为民众民主决策,而要实现治理主体的转化就必须彻底改变传统的“国家—农民”关系,使政府从统治型机构转变为服务型机构,惟其如此真正的公共权力下放才是可能的,否则,所谓的基层民主就只能是“皇帝的新装”。

政府角色的转变要依赖于生态政治的转变,只有整体性政治环境发生变化,政府在农村社会的作用才会起变化;也可以推理说,生态政治的改造是实现中国乡村治理民主化的基本前提。对农村社会来说,生态政治改造的核心内容是国家的自我革命,即政府主动去培育具有市民精神和个体意识的新型农民,赋予他们自组织行为的权力,通过不断的民主实践锻炼他们的政治能力;同时,变“稳定压倒一切”的政治法则为“社会正义统领一切”的原则,脱离与地方社会精英的结盟,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培养农民对民主制度的信心,促进乡村社会民主力量的发育。如果生态政治不能顺利实现这两方面的转变,乡村治理主体的转换就不可能实现,乡村社会精英与普通民众之间的关系形态就不会改变,所谓的村民自治制度就只能继续停留在字面上。但一个明显的事实是,这种生态政治改造必然是整体性的,不可能单独发生在农村地区,因此,可以预言:没有总体社会结构和政治环境的根本变革,我国乡村治理的生态政治环境就不会发生重大变化,农村社会中政治活动的规则将继续演绎历史的循环,乡村民主力量的发育将举步维艰,民主化的乡村治理必然遥遥无期,且伴随着新乡村治理术的不断精致化,该政治理想与现实社会的距离可能还会拉大。

结论:乡村治理如何不再成为问题

中国乡村治理的民主实践虽然历经数十年的摸索和锤炼,但它并未真正成长起来,甚至随时面临着夭折的危险,这一残酷的现实引发了很多学者的关注,但本领域的多数研究者将目光局限在了乡村社会本身,习惯于从地方性的具体事件着眼看问题,而忽视了这些地方性事件发生和存在的生态政治环境,这直接导致的一个结果就是:将事实层面的分析做的格外精细,提出的对策建议也十分诚恳,但往往由于缺少可操作性而对现实社会发挥不了丝毫的影响,其中的原因就在于生态政治环境的改造被人为或者无意识地掩盖了。必须承认的是,生态政治改造是一个时代性话题,不是轻易就能做到的,但同样也必须承认的是,没有这种总体性政治形态的改造,其他的所谓对策必将杯水车薪,徒劳无益,几十年的基层民主政治实践已经在某种程度上证实了这样一个结论。

展望中国乡村治理的未来,本文认为可以使其走出困境的两个基本方向是:要么让乡村停留在“不成为问题”的传统时期[15],要么就需要全面引入民主化社会运行的基本原则;前者实际上等于重新恢复传统的社会整合力量,后者就是要建立全新的社会整合原则。如果我们承认中国的社会现代化是不可逆的话,那么乡村治理就不可能不成为问题,但是如果我们的生态政治改造迟迟不能启动,那么全新的社会整合原则就永远不能建立起来,而乡村治理的实践也将有着克服不完的困难,它成为问题的历史必将继续延续下去。工程师是解决不了这其中的技术难题的,因为它是社会科学家的责任与历史使命。

收稿日期:2009-05-23

注释:

①本文中提出的生态政治指的是国家整体的政治形势,即基本制度层面上的社会设置与社会(潜)规则。

②在河南G县的所谓社会上层人士中流传着一本记录社会精英名单的小册子,详细记载了本县境内外知名的政府官员、企业家和文化名人的联系方式,笔者在实地调查时有幸获得了一本。

③转引自秦晖的《中国能否走出“尺蠖效应”的怪圈》一文,此文为网络文章,未在正式期刊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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