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村公有制经济的实现状况_农民论文

论农村公有制经济的实现状况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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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业集体化即公有制已走过了四十多年的历程,这可以说是亿万群众长期的社会实践了。农村合作制理论,指导了这种实践,同时也接受了检验。产权改革是当前经济体制改革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回顾一下农村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几个片断,有助于加深对这个问题的理解。

不触动个人产权的专业合作

早期的专业合作农民欢迎。土地改革以后,农村最早的合作形式是搞生产互助组,几户农民自愿结合,通过合作完成一家一户干不了的农活。比如春天种地,需要开沟、下种、覆土、镇压这种协作劳动,就是通过生产互助组来完成的。这带有专业合作性质。专业合作,一般说来主要是某些环节的合作。当时专业合作还有购销上的供销合作社,农民入股参加,年底分红,虽然分红很少,有时只分到几盒火柴,但体现了农民当股东的合作体制。还有资金上的合作,农民参加信用合作社。专业合作没有触及个人的产权。

应当珍惜农民最高兴这段的历史经验。土地改革以后这段时间农民最高兴,这是经历过的人们都能感觉得到的。“三马一车一犁”式的农户开始出现。“三十亩地一头牛,孩子老婆热炕头儿”,反映了当时的农家乐。当时农民为什么高兴?从农民高兴中我们可以借鉴点什么?现在看来,农民高兴有多种因素,其中最主要的是因为农民有了生产资料,“耕者有其田”,农民成为生产资料所有者的主体和经营者主体,一句话,农民成为独立的生产者(有的是商品生产者)。农民需要合作的一面,通过专业合作又得到了满足。就是说,专业合作没有改变农民的产权,没有改变独立生产者的地位,而是满足了它的需求。

家庭经营+专业合作,将成为农村普遍的合作形式。长期以来,我们把注意力主要放在巩固发展壮大社区合作上了,即乡村集体经济上了,相比之下对专业合作这种合作形式,重视不够。专业合作,涉及面最广,是每家每户都需要的合作。它关系到生产、加工、销售各个环节能否正常运转,因而它的作用也是举足轻重的。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这种合作显得越来越重要。当前农村出现的共同运销组织,产加销一体化组织,一些服务组织,技术推广上的专业技术协会等,有的就属于专业合作,应当积极加以引导和推动。

专业合作应以民营为主。它需要“官”方支持和引导,但一般不要官办,不要重蹈供销合作社产权体制的覆辙。搞供销合作社的初衷是为农民“办”一个农民自己的购销组织,结果“小全民”的体制形成后,天天呼唤“真正”的农民自己的组织,这个初衷也没能如愿以偿。目前每个乡镇都有“七站八所”,是专门搞服务的,大部分属行政事业单位。它社区性较强,社会化较弱;行政行为较强,企业行为较弱;“官”味儿较强,“民”味儿较弱。它们的一部分职能可以由专业合作去完成,应当向专业合作的方向引导和发展,使它逐步成为一个产业,农村服务产业。

承认个人产权的股份合作

农村搞集体化开始是承认个人产权的。当时叫初级生产合作社。开始是村里一部分人自愿参加,不是以村为单位的全员参加。土地、牲畜、农具等生产资料作价“入社”,折成股份,参加分红,既按劳分配,又按股分红,按劳按股的比例不等,有“劳五地五”的,也有“劳六地四”的。毛主席赞扬过的只有几户农民参加的“穷棒子”社就是这样组织起来的。当时生产条件很差,有的只有一条驴腿,即一头驴的四分之一产权。

应当重视承认个人产权的合作理论。承认个人产权的初级合作社,由于它保留了按股分红,曾被认定为是“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很快就被“过渡”到没有按股分红的“完全”社会主义了。现在看来,这段时间虽然不长,但是却体现了一个最重要的原则,承认个人产权。从这个意义上说保留了合作制的“原汁原味”,因此,它是农村合作制历史的重要“一页”。

承认个人产权的股份合作,是一种好的财产组织形式。它把生产资料由个人直接占有变成共同间接占有,由个人支配变成共同支配,由个人决策变成共同决策。这是合作的一面。另一面是,这种合作是建立在承认个人产权基础上的。每个人都知道共同占有的生产资料中,有自己多少份额的产权,并按份额分红。合作是实实在在的,个人产权是清清楚楚的。合作,克服了原来单体资本少,势单力薄的弱点;承认个人产权,保持了个人积极性。它把合作与承认个人产权,把公与私,把共同占有财产所追求的共同利益与个人的财产利益有机地结合起来了。是否可以说,私有制,私有观念和私有制是统一的(但很难办成大事);传统集体经济,公与私是尖锐对立的(可以办大事,但缺乏个人积极性);股份合作制,把公与私有机地溶合在一起了。从一定意义上说,它克服了私有制和传统集体经济的某些缺点,也吸收了它们的某些优点。我们党有一个重要的理论,就是劳动人民是生产资料的主人,已从无产者变成了有产者。承认个人产权的股份合作,是党的这个重要理论的科学的实现形式。它没有因为合作使劳动人民已经取得的有产者的经济地位有所削弱,甚至由实变虚,从有到无,而是得到加强。

用承认个人产权的合作理论,改造传统集体经济。四十几年以后的今天,农村又开始搞起股份合作制了。初级社时期的一些做法“又回来了”,有的用类似的做法,组织新的集体企业,大家出钱出物出技术,折成股份,按股分红。有的用类似做法,改造原来的一些集体企业,大体两种:一种是通过出售,让大家掏了腰包,实行职工持股。另一种是通过“量化”,不掏腰包,实行职工持股,就是将净资产折成股份,部分或全部量化到创造这部分积累的人的身上。很显然,这种“量化”不是实物的分掉;也不是实体的解体,只是产权的明晰,将模糊的产权变成了清晰的产权;是“还权于民”,是对农民过去作价“入社”所提供的原始积累和以后所创造的新的积累的承认。上述两种做法都是承认个人产权的合作理论在今天的再现,是承认个人产权的合作理论“又回来了”。

承认个人产权的合作理论,使我们对“一大二公”有了新的认识。对“一大二公”,持否定态度已形成共识。但否定它什么?是大和公吗?不是。生产的社会化需要大和公。现在看来,不在“大”,也不在“公”,主要在于财产组织形式。承认个人产权的财产组织形式,再大,再公,也有生命力。现在这类大公司,大企业,比当年的人民公社还大,还公,不是办得很好吗?相反,不承认个人产权,即使再小,小到一个小餐馆,一个小菜摊儿,也很难经营好。因此,现在应当谨防的是不承认个人产权的,甚至是用行政手段拼凑的大和公的再现。

人民公社式的社区合作

人民公社体制从五十年代末开始到七十年代末结束,共运转了二十年的时间。人民公社解体的直接原因是这种体制下的农业,从总体上说,没能解决农民吃饭问题,更谈不上富裕了。在公有制实现形式上应当吸取什么教训呢?

以村为单位全体成员组成的“公”,无资源优化配置可言。一个村三十户就三十户全体成员组成一个集体,两千户就两千户都在一个组织之中。这个组织有收有支,有核算,有分配,实际是一个以村为单位全体成员参加的企业。不论老弱病残,有多少要接收多少,愿意不愿意也要结合在一起。人生下来就是这个企业当然的一员,无故离开它,没有工作,没有“工分”,也就没有饭吃。这是一种非常特殊的财产组织形式。它产权单一、产权模糊、产权封闭,产权与经营权、行政权于一体,与市场经济的资源配置方式,没有任何共同之处。甚至连计划配置资源都不如。

不承认个人产权组成的“公”,无主人翁积极性可言。土地改革前,农民给地主干活,是不积极的。土改以后,农民成为土地的主人,劳动积极性空前高涨。初级合作社时,土地虽然入社了,但是参加分红,承认个人的财产权,劳动也是积极的。高级合作社后,特别是人民公社后,剥夺了农民的个人财产权,农民又开始不真干活了。联产承包制后,农民虽然没有土地所有权,但是有了使用权,成为土地实实在在的主人,又开始真干活了。这几起几落,很值得深思,这当中有产权理论,包括正确的理论和错误的理论。农民真干活时,理论就是正确的;农民不真干活时,理论就是错误的。回顾这几起几落,可以清晰看出,凡是农民成为主人时,农民就真干活;不是主人时,农民就不真干活;理论上是主人,实际不是主人时,农民也不真干活。人民公社体制时期,理论上农民的地位是很高的,什么生产资料的所有者,生产资料的主人翁,等等,但是农民并没有多少当主人的实际感觉,因此也不真干活。造成这种理论与实际反差的主要原因,是公有制实现形式上有差距,其中要害是不承认个人产权,把承认个人产权与私有制等同起来了;与合作制对立起来了,认为合作与承认个人产权是不能相容的;与产生贫富两权分化,产生资本主义联系起来了,从而导致搞那种“归大堆”式的“一大二公”。这种影响直到今天,有时还隐隐约约再现。

家庭经营+专业合作可以解决的问题,让社区合作去完成,无“优越性”可言。建国以后,种养业的经营主体,几次变化,可以说是四易其“主”:第一是合作化种养业是通过家庭经营完成的。一个家庭干不了的事情,通过专业合作去完成。第二是合作化以后,种养业生产是通过生产队这种组织形式,这种企业进行的,二十多年的“全党全民大办”,也可以说是二十多年的“苦斗”,也没有解决吃饭问题和农民真干活问题。第三是联产承包制,家庭从集体中分离出来了,确立了家庭在种养业中的主体地位,一家一户干不了的事情,通过各种专业合作去完成,很快在大部分地区解决了吃饭问题和真干活问题。第四是人民公社解体后,在有的地方人民公社的名字消失了,一些具体做法也改变了,但财产的组织形式没有多大变化,基本还是沿用过去集中统一的模式,进行种养业生产,产权是模糊不清的。效果如何?有效果好的,是少数,主要是班子强,有能人强人支撑和财力物力支撑。多数效果是不好的,成本高,效益低。出现了一种特殊的现象,就是国营、集体经营的“大”生产,在家庭经营的“小”生产面前,显得竞争乏力。一斤鸡蛋的成本,国营集体鸡场三元以上,而家庭经营鸡场两元以上。有的“大”生产不是产出少,而是消耗多,造成成本高,有人说这是“大”生产所产生的效益,被旧体制给“吃”掉了。

种养业经营主体变化产生的不同效果,使我们看到种养业适合家庭经营,家庭解决不了的问题,通过农民之间或社会上的专业合作组织去完成,种养业没有多少协作劳动,不一定都通过“组织起来”办社区合作社的方式去进行。合作要看对象,有的行业适合搞专业合作,有的适合搞社区合作,有的甚至不需要什么合作,家庭可以独立完成。实践证明:现阶段种养业适合家庭“小”生产进行,今天的“小”生产,明天可以变成“大”生产,它可以容纳现代化,是个发展过程。种养业通过人民公社式社区型合作组织去完成,从总体上说,无当时预想的那种“优越性”可言,这种合作理论在种养业上是不成功的。

把“明天”才能实现的共同富裕,放到“今天”来追求,无“共同富裕”可言。土地改革时,全体农民平均分配了生产资料(主要是土地)。不久,农村中仍出现了贫富差别,有的放弃土地去经商,去做工,当然有的就要多种些土地,与现在农村中的专业户、个体户差不多。现在看来,这都属于正常现象,属于现在人们说的“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了”,属于正常的产业分化,农民向二、三产业的转移,属于土地的流动。毫无疑问这些都是进步。从总体上说,这时候农民之间的差别,属于劳动差别(包括体力劳动、脑力劳动),不属于旧社会那种意义上的不公平。然而当时对这些现象看得很“重”,大概有几种说法,较多的是:“两极分化”,又冒尖了,要“掐尖”,还有“新富农”的说法。就是在这种背景下,提出“共同富裕”的口号,并急于要把它变成现实,选择了苏联“老大哥”集体农庄的模式,采取财产归大堆办社区合作社的办法。这样做的愿望是美好的,初衷和目标是共同富裕,这一步解决“公平”问题。结果如何?历史已经做出回答:在现阶段,根本没有当时想象中的那种“共同富裕”,把经过长期努力“明天”才能实现的共同富裕,在“今天”通过“归大堆”的办法去追求,带来的是共同贫困。可悲的是共同贫困也没有带来“公平”而是产生新的不公平。

当前,以行政村为单位对集体致富的状况,进行分析排队,四十多年来,集体致富很好的村,在总数中不是多数,成功率是不高的。相当多的村是靠收取土地承包费维持干部工资的;少数村干了几十年,成了“空壳村”;穷“庙”富“和尚”的现象也是有的,生产资料的公有成了事实上的少数人占有,少数人对多数人的剥夺。这种矛盾在一些地方经常成为不稳定的因素。

传统集体经济的改革

农村改革已近二十年了,农村集体经济这个微观“细胞”实现形式的变化,正在影响着农村的“一切”。

人民公社体制晚期的徘徊永远是一面历史的“镜子”。人民公社体制到了七十年代末已进入晚期,徘徊不前,步履艰难。当时农村为了解决吃饭问题,可以说什么办法都用过了。“劳力归田、车马归队”,人还不够用;早战午战加晚战,活还干不完;十个农民九个人种地,还解决不了吃饭问题。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是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即产权体制有严重缺陷。解决的办法应当是转变产权体制,改革原来那种公有制模式,但实际并没有这样做,仍然坚持发展壮大原来那种集体经济的路子,大批干部下乡加强集体;整风整社强化集体;勒紧裤腰带,少分多留,壮大集体;批判资本主义巩固集体。所有这些都取得了效果,然而全局性吃饭问题并没有解决。现在看来,主要教训是对于客观事物的判断发生了毛病:不怀疑产权体制上有什么缺陷,认准是“优越性”发挥不够;本来产权体制上的毛病是主要矛盾,却一味在领导力度、领导作风、经营管理等方面作文章。它本来就是一个不科学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却很少怀疑它的科学性,不是改革它,而是维护它,甚至花大量的钱去强化它。这面历史的“镜子”告诉我们:体制性问题采取非体制性改革措施,可以有暂时的技术性效果,也可以出好的典型,但很难取得全局性效果。这个教训今天还应汲取,因为目前我们正处在产权改革的攻坚阶段,有些情况与当时很相似。

农民使改革“破题”改写了农村合作理论,是另一面历史的“镜子”。人民公社体制不是自发生成的,而是按照一种理论,人为地“造”出来的,一开始农民就不高兴。因此,它的生长必然要靠行政手段的支撑,“巩固”、“壮大”,保它不“散”,几乎成了农村工作长期的主题。有多少人几乎为它倾注了全部心血,又有多少知书达理的人引经据典,为它的存在制造“合理性”。当吃饭成了长期解决不了的问题的时候,农民开始顾不上那么多了,首先突破旧体制,搞起了“大包干”,并且很快形成“一泻千里”之势,在全国普及,一下子使那么多的“合理性”几乎成为“废纸”。这种生动场面又是一面历史的“镜子”,它告诉我们的,多少带有点讽刺的味道。

分离与结合是集体经济改革的主要特征。农村两次大的改革,走的都是与原体制分离和与生产资料结合的路子。农业联产承包制,是变集中经营为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变集中劳动为分散劳动,种植业的部分生产经营职能从集体分离给了家庭。因此,有人把这次改革概括为“分”。分离的结果是使人与生产资料结合得更紧了,家庭一般都有了三权,即土地使用权,经营自主权和部分生产资料所有权。这一分离一结合使种养业从“一大二公”的体制,转换成了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乡镇企业重组转制,形式多种多样,数量较多的属多种形式的出售、转让。首先是租赁经营,属于出售使用权;其次是“租壳卖瓢”,属于动产出售所有权,不动产出售使用权;第三是股份合作制,属于出售股权,经营者和职工持股;第四是拍卖,属于变集体所有为民有民营。此外,还有兼并、联营、委托经营等产权,使用权流动的。上述多种形式,使企业与原来所依附的母体都有了某种形式的分离,而经营者、劳动者与生产资料都有了某种形式的结合。一般分离越彻底效果越好。特别是小微亏企业重组转制后,很多都产生了起死回生的效果。

农村农业与工业改革路子基本相似,不是偶然的。传统的社区合作理论,在种植业上塑造了人民公社和生产队这类经济实体,在二、三产业上塑造了乡镇企业。两者行业不同,组织形式也有不同之点,但是产权理论基本是一个模式,即不承认个人产权的社区合作模式。是否可以说,它们是一根“藤”上的两个“瓜”。两个“瓜”一个“基因”,一脉相承。因此,它们的改革虽然相隔十几年,但是很相似,有异曲同工之妙,是一种必然。

“主人”和“主体”是集体经济改革的主题。传统集体经济,生产资料的主人即所有者,理论上说是农民,实际农民并没有多少这种感觉。原因在于农民不是实际的出资者,实际筹集资金的即出资者是集体,是集体代表农民出资。集体是谁?村一级是村干部,乡镇一级是党政官员,“铁打的衙门流水的官”,是拍屁股就可以走的。所有者、主人都能由别人“代理”,当然,经营主体、市场主体更可以由集体“代理”了。因此,传统集体经济是真正所有者不是实际出资者,实际出资者不是真正所有者的产权体制;是真正所有者不是市场主体,市场主体不是真正所有者的产权体制;产权模糊,主人不到位,所有者不到位是它的致命伤。集体经济的很多消极现象都渊源于此。联产承包制和乡镇企业重组转制,比较好地解决了主人和主体问题。把本来属于农民的产权或使用权,“还权于民”。除少数民有民营外,多数组成新的合作经济,农民成为合作经济的主人和市场主体。

从无产到有产是农民经济地位的第二次“跨越”。土地改革实行“耕者有其田”,使农民从无产者变成了有产者。这是农民经济地位第一次历史性的“跨越”。经济地位决定政治态度,获得土地的农民积极投身革命洪流。改革开放,农民在解决了温饱实现初步富裕之后,将仅有的积累开始投向农业和二、三产业,不仅有生产劳动的积极性,而且有了投资的积极性,不仅有消费利益的追求而且有了财产利益的追求,正在进行着改善经济地位的第二次“跨越”:从无产向有产的“跨越”。过去农村改革产生过“联产连心”的效应,现在企业正在产生“入股连筋”的效应,农民成为有产者后,必将产生“恒产恒心”的效应。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和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为农民第二次“跨越”提供了广阔的舞台,必将使农村发生更深刻的变化。

微观改革到位,政府本来面目才能“到位”。这一点,在一些改革较早较深的农村,已看到一点“模样儿”,主要是,第一:新的职能定位。乡镇的职能将从三种身份于一身,即财产的所有者代表,企业经营者代表和社会的管理者代表,变成主要是社会的管理者代表。乡与村将部分地从所有者主体,经营者主体的位置上退出来,而由“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所取代。政府还有管经济的职能,但从过去主要是直接投资直接经营,更多地变成组织农民和社会投资,为发展地区经济创造好的“硬”环境和“软”环境。第二:“小政府”将成为可能。我们曾经有过“小政府、大服务”的提倡。结果是没出现“小政府”,只出现了“大服务”。有的地区乡镇一级副职干部20多人,行政事业性质的乡农业服务机构多达五、六十人,可能是世界之“最”。微观改革到位后,浮在“上面”的各种人员有可能随着所有者经营者位置的部分退出而退出。第三:经济上追求的目标将发生变化。集三种职能于一身时,企业是附属物,往往形成经营权服从所有权,所有权从属于行政权。企业不仅要追求效益,还要配合政府追求其他目标,经济行为往往政治化。微观改革到位后,企业追求利益最大化将有可能,政府在经济上追求的目标,将主要是就业和税收,还政府与企业功能的本来面目。第四:行政行为将会弱化。微观动力不足,必然导致经济行为行政化。过去行政手段盛行不是偶然的,是微观动力不足的表现。没有大量的自上而下的各种“抓”,“机器”运转就会失灵,甚至停摆。微观改革到位后,从动力主要在“官”将变成主要在“民”,自上而下的推动,将变成微观自身的要求和推动,从而行政手段将会减少,政府离经济工作也将变得有些“远”了。这种“远”,利多于弊,有利于加强社会管理,有利于党的建设,有利于廉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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