阎锡山早期乡村编辑制度探析_阎锡山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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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K928.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987(1999)06—0081—06

1917年9月阎锡山被北洋军阀政府正式任命为山西省省长, 集山西的军政、民政大权于一身,开始在山西农村实行整顿,逐步推广编村制度。到1949年其结束在山西的统治止,实施编村一直是山西社会和政治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拟就1917—1927年这一时段阎锡山的编村做一探讨。

一、“村”为施政之“本”

旧社会,村是人们经济活动的中心,村民的经济联系往往局限在本村或者附近几个村庄;村也是人文活动的中心,村民们在村里完成其社会化过程,接受社会文化和价值观念。村在农村社区人们的生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在传统社会里,农民占人口的绝大多数。民国初年的山西即是如此,据统计,1914年,农业人口占全省总人口的89.5%(注:徐松荣:《近代时期的山西农业》, 见江地主编:《近代的山西》,第132页,山西人民出版社,1988年10月第1版。)。

阎锡山出生于农村,其生活的早年,是帝国主义疯狂侵略的时代,清政府又是腐败无能,无力抵抗。他目睹了农村的无序和种种痛苦,又留学日本,感受到日本社会的安定和农村的良好秩序。这与中国形成了鲜明的对照,促使他对中国的传统政治及农村治理问题进行思考。他认为“吾国行政,向系疏阔不精,散漫无纪,政治无可循之轨道,机关乏完密之组织,偶有政策,亦不能下逮于民间。”(注:《阎伯川先生言论类编》卷三上, 第218页。)那么怎么来改变这种状况呢?他认为,“家国省县皆人类之团体,家以情系,政性较微,国省县区,范围甚广,独村为人类第一具有政治性之天然团体,以之为施政本位,既无过泛之病,又不虑其无由措施。”(注:《阎伯川先生言论类编》卷三上,第242页。)因此,从1917 年开始,他就大力推行以村为施政基本单位的村本政治,对村进行整顿。

阎锡山所说的村和历史上形成的自然村是不完全相同的,他指的是编村,其编村是根据人口的数量按照地理位置的远近进行整编的村落。编村是在自然村的基础上而来的,和自然村一样,是村民活动的中心,但是它比起小的自然村范围更大、人口更多、整合度更高。

编村的目的是改变自然村有大有小,散漫无序的状态。通过统一规划,使村经过重新整合,成为一个严密的政治共同体,便于其政权对农村的控制。设计编村的原则是“编村之大小距离合宜”,即“能负担村经费而能办理村中应办之事。”(注:《村政辑要》,第1 页,1924年。)他认为编村过小,村民的村经费负担过重;编村过大、距离过远,村中办公事人员交通往来不便。编村人口的规定,是以户为单位确定的,在其统治早期,基本上是按照一百户为一编村标准,把小的自然村联合起来,市镇则分治(注:这里市镇是指县镇和农村中较大的集镇。),其中他关注的是小自然村的联合。至于村界,大的分化以现有产业为标准,小的联合则以山的分水岭、道路、沟渠等为分界线。他规定村民不足一百户的,设一村长;村民凡达一百户的,设村长和村长副各一人;村民数量多,而且距离较远的,可酌量增加村长副,但增额不得超过四人。至于如何具体编村,阎锡山让县知事视各地情况而定。

二、“整顿村制”和“改进村政”

阎锡山围绕着如何编村和怎样建设编村推行了村本政治。在具体实施中,首先是“整顿村制”,然后进行“改进村政”。

“整顿村制”就是建立编村,这一工作是逐步进行的。他于1917年6月规定村中设置村长和村长副。于1918年4月正式开始编村,编村设村长、村长副、闾长,并设办公机构“村公所”。于1918年11月在县实行分区制,每县分为三至六区。编村分为独立编村和联合编村,联合编村由主村和联合村组成,比如“襄垣第二区第九编村,主村为花岩岭,联合村为何家庄和赵家岭。”(注:民国十七年版《襄垣县志》卷二,区村略,第4页。)编村里设有若干“闾”,于1922年3月又规定“闾”下面设“邻”,每闾管五个邻,每邻管五户,闾有闾长,邻有邻长。在此基础上又于1922年8月在省里设立了村政处, 作为推行村本政治的总的指导机构。至此,阎锡山在村一级的统治机构就基本上建立起来了。

在做了一系列的“整顿村制”工作后,又于1922年3 月着手“改进村政”,在村公所以外增设了村民会议、息讼会、村监察会,并且成立保卫团和制定村禁约。改进的重点是整理村范,整理的对象是:贩卖金丹洋烟者,吸食金丹洋烟者,窝娼者,窝赌博及赌博者,盗窃者,平素好与人斗殴或持刀行凶者,壮年男子游手好闲者,家庭有残忍情形者,忤逆不孝者,失学儿童者,目的是为了把村中的一切事情都整理好。

阎锡山编村的组织结构如下图(见下页):

阎锡山让各各编村村公所办公人员,对整理村范所指出的几种人,先进行宣传,说明不良行为的危害性,警告各村村民,让其自行戒除,然后进行调查登记,登记以后,再有针对性地进行宣传检查,查出来的采取“感化主义”,让其“悔过自新”,屡教不改者,实行管教或者让其做重体力活。唯有对贫穷儿童失学的则不管,“极贫者免其入学并于区村户口册中登记之。”(注:《村政辑要》,第7页,1924年。)。

资料来源:《阎伯川先生言论类编》卷三上,第243页。

关于村民会议,阎锡山颇为重视。他认为“改造社会是很难的事,非街村长副闾邻长全能热心负责不算起点,非人民全体觉悟不算到头,村民会议就是人民觉悟的道路。“(注:《村政辑要》,第 8页,1924年。)村民会议的召开,不限定时间,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村长召集。在没有规定召开村民会议的时候,许多事情是由村长和村长副办理的,有了村民会议,就由它来选举村长和村长副(选举时加倍选出,由县里择用委任),决定村里的一些大事,讨论村禁约等。

阎锡山还特别重视编村村干部的人选。他认为组织机构虽然重要,但机构的具体操作还在人。只有有了“好人”,才能把他的意图真正贯彻下去,组织起“活体”的政治。村干部当然应该用“好人”,可阎锡山所说的“好人”,在财产上是有严格限制的,他规定村长要有不动产一千元以上,村长副也要在五百元以上。没有这么多财产的人,其它条件再具备,人再好,也没有当选村长、村长副的资格。另外,村长、村长副都是不支薪水的。

村禁约是用来维护村范,防止村中坏人为非作歹的。阎锡山认为“村禁约条件,愈多愈好,可以养成人民办事的能力,作自治之基础,”(注:《阎伯川先生言论辑要》五,第10页。)它须由村民会议讨论制定。为了作示范,阎锡山统一制定了一些条款,各编村事实上是照抄这些条款,贴在村里的公共场所,据介休县的一位小学教师回忆,“村公所成立后,在村口和大照壁上都用大字书写着‘村禁约’,其内容主要为禁烟、禁赌、禁盗、禁止损害树木、禁止打架斗殴等文。”(注:张帆:《“六政三事”在介休》,见《山西文史资料》第六十辑,第79页,1988年11月。)村民们违反了所定条款,就要受到处罚。

阎锡山规定村中成立息讼会,是为了使人民免遭打官司之苦。他对息讼会有明确的指示,“息讼会,只有对的权柄,没有错的权柄;因为对则人听,不对则人不听。何以言之?息讼会主张公道,即能完全有效。否则任人自由起诉,毫无半点拘束。”(注:《阎伯川先生言论辑要》五,第10页。)也就是说,息讼会处理事情要做到公正。关于息讼会的具体办法,是由村中公举公断员5人或者7人,遇事请他们公断和解,凡是不愿意在村中公断的,或者是不服从公断的,一切都可以自由,实际上它是一个民间自我调解纠纷的组织。

他还规定每一编村设立一个保卫团,各村中18岁到35岁的男子,除去吸食洋烟金丹者,游手好闲者,不务正业者,残疾者,以及村中办公事和上学者外,都要入团接受军事训练,农忙时定期上操,冬季农闲,就要天天出操,学习军事知识。保卫团要承担起维护地方治安的责任,比如《沁源县志》曾记载:“各村团丁每日轮流值日,与邻村会哨换签查路,夜则打更,以防患未然。”(注:民国二十二年版《沁源县志》卷二,兵防略,第60页。)阎锡山认为,这样“可以一村保住一村,一县保住一县”(注:《阎伯川先生言论辑要》六,第31页。),巩固他在山西的统治。

另外,还有村监察委员会,由监察员5人或者7人组成,它是用来监督执行村务人员和清查村款收支情况的。

三、早期编村的积极作用及其合理性

阎锡山实施编村的早期,对于山西农村社会曾起到了一些建设性作用,具有一定的历史合理性。

首先,规范了山西的基层政权设置。晚清,山西的基层政权组织比较混乱,比如灵石县,县下面有乡,乡下面有里,里下面有甲,村庄划归各甲,每村又分设小甲一名或二名(注:民国二十三年版《灵石县志》,建置志卷二,里甲,第7 页。);襄垣县,县下面有乡,乡下面有里,里下面有保,村庄划归各保(注:民国十七年版《襄垣县志》卷一,疆域略,第 3页。)。这种政权设置上的混乱不利于政令的统一、政策的贯彻,但是它在传统的社会里是能够行得通的。在漫长的封建社会,“县级行政是行政系统中最低也是最基本的一个层次”,“知县是代表朝廷和皇帝同老百姓打交道的长官。对于地方社会的各个方面,上承朝廷之政令,下保地方之秩序。”(注:乔志强主编:《中国近代社会史纲》,第252页, 山西高校联合出版社,1992年9月第1版。)只要县一级政权能够完成控制地方、维持地方治安、征收赋税等的任务,县以下的行政如何设置无所谓,更谈不上对村太多的建设。

阎锡山在山西原有基层政权设置的基础上,建立了编村,并且实行了区村制,改变了原来的混乱局面,规范了县以下的政权设置,使得政令一直能够贯彻到村,让村民通过一系列的参予活动感受到政治的影响。而且他的编村通过分化组合,打破了山西农村社区原有的结构体系,在一定意义上削弱了农村家族势力对农民的影响,有利于把农民纳入其政治轨道,实现对农民的控制。他以一百户作为一个编村村民数量的规定,也是比较合理的。当时山西平原区村庄大多在一百户左右,山区大一点的自然村加上附近不算太远的小自然村也差不多能达到这个户数,这样便于管理,而且在此基础上一定数量的村经费也能办理一些公共事务。从社会有效控制的角度看,其在村本政治指导下实施的编村制度有利于山西农村社会从无序走向有序。

其次,促进了山西农村社会的安定。民初的山西,在新旧政权交替之际,兵匪横行,社会秩序相当混乱。比如在定襄县,据时人回忆,当时坏人聚集很多,有横山村人马长保,在路上打劫行人,还有惯盗阎复元兄弟二人等,盗案百出(注:齐定玺、李召轩:《定襄辛亥革命活动》,见《山西文史资料》第二辑,第108页,1962年2月。)。山西南部于1912—1915年还发生了规模较大的“洪汉军”农民起义。而在20年代军阀战争连绵不断的情况下,山西保持了相对的安定,与保卫团的成立不无关系。

阎锡山的整理村范以及关于村禁约的规定,在规范村民行为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比如在武乡县“奸伪敛迹,驯良以安。”(注:民国十八年版《武乡新志》卷一,区村略,第11页。)他倡导成立的息讼会也化解了不少民间矛盾。 当时的山西省政府曾派人调查过 1927年 7月到1928年6 月一年的息讼会情况,总的倾向是息讼会办理案件多,且调解化解率高。比如平遥县“一年以内,县政府受理民事案数八十二起,息讼会受理案数四百二十二起,经调息案数三百八十八起,其不服案数三十五起。”屯留县“县政府受理民事案数一百三十四起,息讼会受理案数四百二十五起,经调息案数三百一十四起,其不服案数一百一十一起。”(注:《山西村政旬刊》第三卷第三十期,第23—24页,1930年。)其它各县尽管案数不一,但大致结果却差不多。此调查时间虽然超出了本文所要探讨的编村实施时期,但成绩的取得是建立在此前数年办理息讼会基础上的,这些说明息讼会在化解民间矛盾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维护了社会安定。

第三,在一定程度上给予了人民选举权。村民会议的召开,至少在村级政治上提出了人民的普选权。而且阎锡山在选举权方面没有作出财产的限制,这就给民众提供了实现选举权的可能性。

热心村治运动的茹春浦先生曾经到山西实地调查过。他在阳曲县敦化村和太原县古唐村,就村民会议的情况曾询问村公所办事人员,他们的回答是“村民会议至少平均能到有过半数以上”,他还问过一个普通农民,不识字的人如何行使选举权,得到的答案是“可以提出其所欲选举的人员,请能写字的AI写作选举票,并可以用举手的方法赞称他人提出的人员。”(注:茹春浦:《山西村治之实地调查》,第2页, 见《村治月刊》第一卷第七期,1929年。)和阎锡山共事多年的李冠洋也曾记述道:“对村长等人选,在最进步的时候,曾把选举权大胆交给人民使用。”(注:李冠洋:《对阎锡山的剖析》,见《山西文史精选·阎锡山其人其事》,第60页,山西高校联合出版社,1992年8月第1版。)可见村民会议不完全是虚设的,还是有一些实质性内容的。

第四,村长和村长副择用“好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对阎锡山关于村长和村长副任职资格的规定,我们应当看到,他多次告诫县知事要谨慎选择任用村长和村长副,要用“好人”,这无疑是有其合理性的。几千年来,在儒家“德治”思想影响下形成的中国传统政治格局中,老百姓企盼的就是“好人”执政。提倡择用“好人”充当村长和村长副,迎合了民众的心理,能够获得村民不同程度的认同。

“好人”具体地说,分为两种:无财产的“好人”和有财产的“好人”。在当时的社会状况下,如果无财产的“好人”充任村长和村长副,很难达到控制有财产者的行为的目的。在当时但任村长和村长副须在30岁以上,这个年龄以上的人,有财产者识字的可能性大,能够读懂一般文告,便于政策的贯彻,而且有财产的人更求秩序、求稳定。若任用有财产且热心于村事的“好人”充当村长和村长副的话,就有利于形成新的权威和加强对农村的整合,使其政治较好地运转。

四、早期编村的实质及其局限性

阎锡山的早期编村尽管起到了一些积极作用,但其实质是为了维护他的统治。编村本身即体现了阎锡山政权的反动本质。他曾明确指出过:“行政上之极致,在能看得住百姓”,“何谓看得住?国家要人民上学,则人人均来上学;要征兵,则人人均来入伍;禁烟,即无一人能吃烟;禁赌,即无一人能赌博;如此方算看得住。”(注:《阎伯川先生言论辑要》二,第15页。)他在村中从村长到邻长设立层层控制体系,成立保卫团等,就是要把编村建设成一个严密的政治共同体,把人民看住。事实上,阎锡山在建立编村,实施村本政治的同时,也实行了集民众的德、智、财为其统治服务的用民政治。也就是说,他的编村为其更好地“用民”提供了一个适当的场所。

基于这样的考虑,以及当时山西农村和农民的实际状况,他的一些好的设想和规定并没有落到实处。这突出表现为村民会议。当时乡村建设运动的积极倡导者梁漱溟先生也曾经到山西实地考察过。他看到的情况是村民会议的召开不实在,出席的人数少,而且还有县里的人操纵,各公职人员的选举,以及讨论村中事项,多半是表面形式而已。有一个村庄召开村民会议,要改选村长,“选出的是原村长的儿子,并以村中一个著名无赖作陪宾。”(注:《梁漱溟全集》第四卷,第893 页,山东人民出版社,1991年2月第1版。)这样选出的村长,只是有财产者,但不是“好人”。从根本上来说,阎锡山关于村长和村长副任职资格的严格财产限制,是由其阶级本性决定的,公职人员的无薪给制也使得穷人不可能充当村长和村长副,村政权只能被占有大量财产并拥有一定特权的地主所把持。

我们说阎锡山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给予了人民选举权,但他的着眼点并不是要实现人民的民主权利,而且还受到当时农民实际状况的影响,人民的普选权并没有落到实处。阎锡山是要把百姓“看得住”,由此导致本来应该是实现村民自治权核心的村民会议的一举一动只能是操纵在阎锡山及其所属的各级官僚手中,普通民众不能成为社会和国家的主人,只是“被用”的对象,在社会生活中处于被动的地位。几千年来,中国农民安于专制统治,形成了被动的、盲目服从的保守生活信条,独立和民主参予意识淡薄;当时的山西农村,成年农民文盲占绝大多数,知识水平低下;社会生产力不发达,大部分农民为了生存而疲于奔命,他们认为参加村民会议是浪费时间。这些使得他们对于阎锡山在一定程度上给予的选举权不能正确认识和行使。在这种情况下,罢免权则“未能实行”(注:《梁漱溟全集》第四卷,第 871 页, 山东人民出版社,1991年2月第1版。)创制权和复决权就更谈不到了。

至于村监察委员会,则没有起到什么作用。村长和村长副由有钱有势者充任,监察委员会对他们无法实施监督。

阎锡山的早期编村制度只是使山西农村社会保持了秩序,而没“开放”“向新层次的进步”。相反,在1927年以后,其编村的反动性越来越暴露,日益沦为他赤裸裸地控制和盘剥山西农村社区人民的工具,并激起了山西人民的普遍反抗,最终随着阎锡山政权在山西统治的垮台而宣告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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