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中国政府在“香港复苏”初期的外交活动述评_华盛顿会议论文

旧中国政府在“香港复苏”初期的外交活动述评_华盛顿会议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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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问题是中英两国之间的“历史遗留问题”。香港地区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19世纪下半叶,英国不断发动侵略中国的战争,胁迫清朝政府签订了《南京条约》(1842年)、《北京条约》(1860年)和《展拓香港界址专条》(1898年),强割、强租了香港岛、南九龙和“新界”。由于这三个不平等条约严重地破坏了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损害了中华民族的利益和尊严,是中国近代以来蒙受的最惨痛的殖民主义耻辱之一,因此,辛亥革命以后的历届中国政府包括以袁世凯为代表的北洋军阀政权和以蒋介石为代表的国民党政权,都未敢违背中国人民的意志公开或秘密地“继承”这份丧权辱国的外交“遗产”。从本世纪第二个十年开始,历20年代、30年代、40年代,中国政府曾经多次与英国政府交涉,企图在倾斜的谈判桌上实现“香港回归”,尤其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和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中国政府几度幻想以“战胜国”的身份分享“和平红利”,向西方列强倡言“废除一切不平等条约”,以“平等待我”,结果均告失败。“穷国、弱国无外交”,在中华民族积贫、积弱的地位未根本改变之前,统一之梦难圆!旧中国政府早期“收回香港”的外交活动的失败就是证明。

废除一切不平等条约,“洗刷国耻”,争取中华民族的独立解放和自主自强,是实现“香港回归”的“大前提”。但是,在1911年辛亥革命以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这一反对帝国主义的“彻底革命”的口号并没有为推翻旧制度建立新制度的政治势力所奉行。首先,革命党人的武汉中华民国军政府和南京中华民国临时政府一方面出于防止西方列强干涉中国革命的策略考虑,另一方面也是出于对帝国主义的幻想,相继宣布“所有清国前此与各国缔结之条约,皆继续有效”〔1〕, “凡革命以前所有满政府与各国缔结之条约,民国均认为有效,至于条约期满而止”〔2〕。其后,以西方列强为“后台”的北京北洋军阀政府, 为了维护自己的封建专制统治,更是不惜一切代价谋求与帝国主义的“妥协”。袁世凯云:“本大总统声明:所有前清政府及中华民国临时政府与各外国政府所订条约协约公约,必应恪守”〔3〕; 徐世昌称:“本大总统自必恪守前规,竭力维护”〔4〕。若此, “香港回归”亦无从谈起。

中国政府最早向国际社会提出废除帝国主义在华特权收回包括香港“新界”在内的一切西方列强在华租借地的要求,是在1919年的巴黎和会上。由于受美国总统威尔逊所谓“和平十四条”的迷惑,善良的中国人民一度普遍地把第一次世界大战协约国的胜利看成是“公理战胜强权”,认为中国以“战胜国”身份参加的事实上是西方列强“分赃”的巴黎和会可使中国“挽百十年国际上之失败”,“与英法美并驾齐驱”,天真地幻想:“兹值战局告终,和会开幕,强权失败,公理昌明。正我国人仰首伸眉,理直气壮,求公判于世界各国之会”〔5〕。因此, 中国代表团在巴黎和会揭幕之际提出了七项“希望条件”:一、废弃势力范围;二、撤退外国军队、巡警;三、裁撤外国邮局及有线无线电报机关;四、撤销领事裁判权;五、归还租借地;六、归还租界;七、关税自主权。其中关于“归还租借地”的要求,中国代表团阐释的具体理由是:

“中国境内之有租借地,实危及领土完整。……此种租借地,系从条约发生,自事实上、法律上言之,皆与割让不同。且不能谓与割让相似。此等租借地即作如是看法,亦无继续存在之充分理由。不特中国之准予租借出于迫胁,且他国之要求租借无非为造成均势起见。……中国政府以为租借地之存在,大伤中国之利益。此等地方俱在形势扼要之处,不特为国防之障碍,且不啻在一国之中另立多国,有危及领土之完整。况受租各国利益,每不能相容,往往自起纷争,累及中国,而于彼此战争时为尤甚。且此等租借地,往往用以为垄断附近地方经济权之张本,而为势力范围之起点,于在华各国工商业门户开放之原则殊有损害。租借地一日在他国掌握,则中国之困难一日不去,而其流弊,且日增一日。中国政府实有不得不请各国概行舍弃者。”〔6〕

中国代表团“归还租借地”之要求不可谓不合理,理由不可谓不充分。然而,这一提案在提交大会讨论时却遭到以英法为首的西方列强的排斥。巴黎和会议长、法国总理克里孟梭复中国代表团函称:“联盟共事领袖各国最高会议,充量承认此项问题之重要,但不能认为在和平会议权限以内”〔7〕。 事实上宣告了中国政府希望借以“平等”身份登上国际舞台的有利时机收回包括香港“新界”在内的一切西方列强在华租借地的第一次外交努力的失败。

由于1919年的巴黎和会并没有真正解决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各帝国主义国家间在远东尤其是在中国的“利益平衡”问题,分赃不均,因此,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列强在1921~1922年间又发起召集了旨在依据各自的实力重新划分其在远东尤其是在中国的“势力范围”的第二次分赃会议——华盛顿会议。中国代表团应邀出席,并再次向国际社会郑重申明了废除帝国主义在华特权收回包括香港“新界”在内的一切西方列强在华租借地的严正立场。中国代表团向大会提出“各国约定尊重并遵守中华民国领土完全及政治上、行政上独立之原则”应为“决定关于中国之各问题”适用之“一般的原则”。与此同时,“中国自愿声明,不以本国领土或沿海地方之无论何处,割让或租借与无论何国”〔8〕。 中国代表团向大会提出“租借地之退还”的问题应“列邦赞许,并列议程”〔9〕。提出“拟请各国早日撤废租约, 且将租借地以内之军备先行卸除,并请各国担承以后不作陆海军事上之用”〔10〕。据参加华盛顿会议的中国代表顾维钧回忆:“为了考虑中国问题,曾成立过一个远东委员会。在委员会会议上,中国代表曾提出过自己的愿望。其中之一就是将所有的租借地归还中国。……中国曾指出,这些租借地不仅是对中国领土完整的侵犯,而且也是列强所主张的在中国的势力范围的中心”〔11〕。

中国代表团在华盛顿会议上正式提出“收回租借地”问题的具体时间是1921年12月3日第12次会议上。据会议记录, 顾维钧曾作如下发言:

“中国之所以存有租借地,最初是由于德国的侵略……英国于1898年6月9日也取得了九龙新界、其毗邻地区及香港附近水面的租借权九十九年……各租借国控制租借地的办法和程度虽各不同,但租约都有固定期限。租借权未经中国同意不得转让第三国,此层或明文规定,或含义如此。租借期间租借地行政权利的行使虽由中国放弃给与租借国,但中国对所有租借地都保留了主权。租借权都是依条约而产生的,和割让在事实上和法律上都有所不同。……中国之给与这些租借地唯一的目的是为了维持各国间对中国的均势,而非维持中国和各国间的均势。(如今)这一必要既不存在,中国代表团相信时机已至,有关国家应该放弃对租借地的管理。这种租借地的存在大大地有害于中国的领土和行政完整,因为它们都位于中国沿海各战略据点。不但如此,这些外国租借地在中国形成了实际上的‘国家中的国家’,妨碍了中国的国防。中国代表团愿意指出另一层理由。各租借国利益冲突的变幻无常使中国不止一次地卷入它们的纠纷之中……不但如此,这些租借地中有一些被利用作为据点来发展利益范围而予各国在华商工业机会均等的原则以不利,其目的在对广大的毗邻地区实行经济统治。不仅为了中国的利益,而且为了一切国家的利益,尤其是为了远东的和平,中国代表团要求取消或早日废止这些租约。”〔12〕

客观而论,中国代表团在华盛顿会议上“收回租借地”的外交努力相较于巴黎和会的“一无所获”还是有所得的。至少大会通过的《九国间关于中国事件应适用各原则及政策之条约》(即《九国公约》)写上了“尊重中国之主权与独立暨领土与行政之完整”〔13〕这一条,为中国在国际空间维护和争取民族权力和利益提供了一个条约依据。无论如何,中国能够迫使西方列强公开承认“尊重中国之主权与独立暨领土与行政之完整”——即使是表面上承认,比起“瓜分”或“共管”来,毕竟是前进了一步。正因为如此,后来蒋介石的国民党政权将“九国公约”作为其外交政策的基石,也就不足为怪了。具体到“收回租借地”的外交努力,由于此项提案列入了大会的议程,所以尽管有日本、英国、法国代表的激烈反对,“他们扬言中国内争纷扰,各国在华侨民及商业利益均不能得到切实保障,租借地系依据条约取得,与各国利益密切相关,不能放弃”〔14〕。但是,因为中国代表团审时度势充分利用各帝国主义国家之间的矛盾,最后在美国代表的支持下,还是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迫使日本同意交出巴黎和会上攫取的原德国在华的胶州湾租借地,“胶澳租界完全交还我国”〔15〕;其二,迫使英国、法国答应放弃各自在华的威海卫租借地和广州湾租借地。“当时英国代表外交大臣贝思福勋爵在会议的一次闭幕会上发表了声明,答应将租借地威海卫交还中国”。在“英国在闭幕会上发表上述声明的第二天,萨罗先生以法国代表团的名义发表了一个类似的声明,保证把广州湾归还中国”〔16〕。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虽然中国代表团口称在华盛顿会议上“获告嘉绩”〔17〕,而且也确实取得了一些前所未有的外交成果,但是,他们也自知会议的结果距离中国代表团“深愿与各国一律平等参预”〔18〕,“本国际公法之精神,示领土主权之有属,破势力范围之成见,杜秘密外交之危机”〔19〕,为中华民族谋得“真正独立的大国的尊严”之初衷甚远。因为华盛顿会议通过的《九国公约》也好,通过的关于中国问题的“九个议决案”也好,虽然也迫使西方列强承诺了一些让步,但是在事实上,各帝国主义国家依据不平等条约之“法”、之“理”攫取的在华特权和在华特殊利益并没有被触动,各帝国主义国家在中国的“太上皇”地位并没有改变。正如后来中国共产党人之科学评价:华盛顿会议不过是“给中国造成一种新局面”,就是历来各帝国主义者的互竞侵略,变为协同的侵略”〔20〕,“又使中国回复到几个帝国主义国家共同支配的局面”〔21〕。以中国代表团“收回租借地”的外交努力为例,在华盛顿会议上并没有收获多少具有实质意义的成果——英国“主动”交出的不过是已经到期(1898~1923年),再没有“合法”存在依据的威海卫租借地,而对于它在中国最重要的香港“新界”租借地,则借口“香港殖民地”之‘防御需要’,坚不退还〔22〕。就是在第12次会议中国代表顾维钧关于“收回租借地”的发言之后,英国代表、枢密院大臣贝尔福(A Balfour) 接着发言,竭力为英国保留“新界”的“必要性”辩护。他强辞夺理地讲,“新界”并非一般意义上的“租借地”,因此,无论如何“不能交还中国”。他说:“各租借地虽名义上都同一称呼,但占有的情况很不相同。……英国有两种不同的租借地,他想中国代表团自己也会承认,这两种租借地的地位必须认为是彼此不同的。……为什么认为九龙租借地必须和香港属于同一治权的问题?理由是,没有九龙租借地香港就完全不能防守。……如果有任何意图动摇那些使用这一伟大的自由港的国家对香港的安全的信心的事情发生,那是很不幸的事。他希望不需再说什么来解释九龙新界是一个不同的问题,应和那些为了完全不同的动机而取得的租借地,本不同的精神来对待”。此后,顾维钧虽然也在12月7日的第13次会议上反驳贝尔福说: “至于租给英国的九龙租借地,香港对国际贸易的重要性和香港的便利如何为世界的商人所同能享受,关于这些有很多可说的。虽然为了这种贸易的利益也许有保护香港港口的某种必要,但在中国代表团看来,保留九龙却不一定是解决这个问题的唯一办法。”但是最后,顾维钧却不得不表示:“中国代表团之作上述声明,只是希望说明它的态度,如果委员会不准备在本次会议中继续讨论,中国代表团希望保留将来有机会再对这个租借地问题发表意见〔23〕。而没有坚持到底。至于英国作出承诺的威海卫租借地的归还,也由于英国方面缺乏诚意,致使华盛顿会议一结束即开始的中英两国之间的外交谈判断断续续进行了近10年,直至1930年双方才正式缔结《交收威海卫专约及协定》,宣布将“一千八百九十八年七月一日中国租与英国之威海卫地域主权完全交还中国”〔24〕。而法国在华盛顿会议上之所以附和“租借地之退还”案,“主动”提出交还广州湾租借地,其意则在于压迫英国放弃香港“新界”,“削弱香港地位”〔25〕,以保持法国和英国在华的新的“均势”。所以在英国明确表态不会在香港“新界”问题上作出任何让步以后,法国交还广州湾的态度也随之发生了变化。“撤废租借地案,在华会提议时,法代表首先赞成,嗣因英日两国对九龙、旅大有所保留,法代表改言当再考量”〔26〕。据顾维钧回忆:法国提出交还广州湾“是出于不得已”,“我和我的同僚在欢迎法国的声明的同时,都担心法国到时不会心甘情愿地归还广州湾。他们很可能尽量设法拖延时间。事实证明,这种担心是有充分根据的。法国一次又一次地寻找借口,拖延归还日期。直至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法国处境极为不利时,中国才得以将其收回,而无需与法国达成任何协议”〔27〕。正因为如此,对于中国代表团在华盛顿会议上“收回租借地”的外交努力,“国内评论界的结论则是‘失败’”〔28〕。

巴黎和会、华盛顿会议的结果,不仅令欲以勉为其难的“战胜国”身份分享“世界和平红利”的中国政府难堪,而且使一度对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列强“尊重中国之独立主权与独立暨领土与行政之完整”的“诚意”抱有不切实际幻想的中国人民大失所望,开始从根本上认清帝国主义的本质。从此以后,“废除一切不平等条约”,日益成为中国各党各派人士的共同要求。“中国共产党,是认清中国所处的半殖民地地位,及提出推翻国际帝国主义压迫,及废除不平等条约的第一个政党。当在中国尚有许多人迷信‘威尔逊宣言’和期待‘列强援助’之时,中国共产党在其第一个政治宣言——一九二二年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上,以《帝国主义宰割下之中国》为题,而分析了‘帝国主义列强历来侵略中国的进程’,暴露了‘世界资本主义榨取中国的本相’,指明了‘帝国主义列强在这八十年侵略中国时期之内,中国已事实上变成了他们的殖民地了,中国人民是倒悬于他们欲壑无底的巨吻中间’,提出了‘推翻国际帝国主义的压迫,达到中华民族完全独立’的战斗口号。并于同年六月第一次对时局宣言中提出:‘改正协定关税制,取消列强在华各种治外法权,清偿铁路债款,完全收回管理’之要求,此乃废除不平等这一口号之嚆矢”〔29〕。在中国共产党的积极影响下,“屡败屡战”的伟大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先行者孙中山也开始了他“从旧三民主义到新三民主义”的“一生中最伟大的转变”,开始抛弃在辛亥革命时期奉行的承认不平等条约“皆继续有效”的对外妥协政策,举起“废除一切不平等条约”的旗帜。1923年1月1日孙中山发表由中国共产党人起草的《中国国民党宣言》,明确指出:“前清专制,持其宁赠朋友,不与家奴之政策,屡牺牲我民族之权利,与各国立不平等之条约。至今清廷虽覆,而我竟陷于为列强殖民地位矣。故吾党所持之民族主义,消极的,为除去民族间不平等;积极的,为团结国内各民族,完成一大中华民族。欧战以还,民族自决之义,日愈昌明,吾人当仍本此精神,内以促全国民族之进化,外以谋世界民族之平等。……力图改正条约,恢复我国国际上自由平等之地位”〔30〕。第一次提出了“废除不平等条约”的政治纲领。1924年1月, 孙中山主持召开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宣言”曰:“中国之现状”是“海禁既开,列强之帝国主义如怒潮骤至,武力的掠夺与经济的压迫,使中国丧失独立,陷于半殖民地之地位。”因此,“国民党之民族主义,其目的在使中国民族得自由独立于世界。……一切不平等条约,如外人租借地、领事裁判权、外人管理关税权以及外人在中国境内行使一切政治的权力侵害中国主权者,皆当取消,重订双方平等、互尊主权之条约”〔31〕。明确指出了“废除不平等条约”的具体内容。1924年11月,孙中山北上,同时,发起“废除不平等条约”运动壮行并以为号召。从广州到北京,孙中山一路宣讲“废除不平等条约”之“要”、之“亟”:“国民革命之目的,在造成独立自由之国家,以拥护国家及民众之利益”,而当务之急,则对内在“召集国民会议,以谋中国之统一与建设”;对外“在取消一切不平等条约及特权”,使“帝国主义在中国之势力归于消灭”〔32〕。而“要打破帝国主义,必须废除一切不平等的条约。……废除了一切不平等条约才可以收回租界、海关和领事裁判权,中国才可以脱离外国的束缚,才可以还我们的原来的自由。……我们中国人的地位,堕落到这个地步,如果还不想振作国民的精神,同心协力,争回租界、海关和领事裁判权,废除一切不平等的条约,我们中国便不是世界上的国家,我们中国人便不是世界上的国民”〔33〕。直到1925年3 月孙中山在北京逝世之前留下的“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须努力”的“遗憾”中仍念念不忘“至嘱”:“最近主张开国民会议及废除不平等条约,尤须于最短期间促其实现”〔34〕。

值得注意的是,孙中山在其一系列关于“废除一切不平等条约”的谈话中,曾经多次以香港之“失”为典型事例剖析“不平等条约对于中国之危害”:

“香港完全割归英国,由英国人管理,是英国的全殖民地。……不只是英国人在中国是这样横行,就是其他各外国人都是一样”〔3〕。

从瓜分中国的论调发生了之后,各国都想在中国沿海口岸先占一个根据地,然后才由此发展,进占中国内地。所以德国占青岛,俄国占旅顺、大连,法国占广州湾,英国占香港、威海卫。此时香港的海军当局计划香港的防守事宜,看见香港对面的九龙地方有许多高地,对于香港都是居高临下,香港若是得不到那些高地的防卫,在军事上便极不安全。英国人的这种思想,并不是怕中国人利用那些高地来打香港;是怕外国人占领了中国之后,利用那些高地来打香港,所以便想预先向中国取得那些高地。照英国人原来计划:是以那些高地的分水岭为界,只要水向香港流的地方,划归香港政府防卫;至于水向中国流的地方,都可以划归中国政府防卫,香港便极安全。这个计划定了之后,英国人便告诉驻北京的英国公使,和中国政府交涉。英国公使接到了那个计划之后,打开香港的地图一看,以为香港的原来计划,只要求中国割十几方里,那个要求太小。他看到北京的政府很软弱,很容易欺负,可以多要求,所以向中国政府提出来的不只要求十几方里,要中国割两百多方里。当时北京的统一政府非常的怕外国人,当然是听外国人的话,准英国的要求。英国公使一接到了中国政府照准的公文之后,便通知香港的英国政府;于是香港政府便派兵进九龙内地接收那些领土。在本地的土人一遇到了英国兵,便和英国兵开战,便打败了他们。于是英国兵就退回香港,又再打电报到北京的英国公使,向中国政府交涉,说我们原来要你和中国政府交涉,取得那些领土,就是不愿意用武力,是想和平解决;现在我们去接收那些领土,本地人民已经是和我们开战,请你再向中国政府交涉罢。英国公使又再把香港情形,向中国政府提出交涉。中国政府一得到那个交涉,便打一个电报到两广总督,要两广总督执行,一定要把那些领土交到香港政府。两广总督一接到了北京统一政府的命令,当然是严厉执行;便马上派兵五千,去打退本地的人民,香港政府才是安全的得到了那两百多方里的领土。像这样讲起来,当时中国的北京政府虽然是一个中国的统一政府,但是另外还有主人,要听外国主人的话;对于本国的人民,就是杀人放火,也是要做。……所以我这次到北京去,是不是执全国的政权,南北是不是统一,就在北方政府能不能够赞成我们南方的主张,废除不平等的条约,争回主人的地位”〔36〕。

孙中山“废除一切不平等条约”的政治主张,不仅为广州国民政府和1926~1927年武汉国民政府所奉行, 成为其对外政策的主体内容——广州国民政府外交部长胡汉民称:“本党深念帝国主义之势力所以得横行中国以内,全恃不平等条约为护符。故主张以废除不平等条约为根本解决方法”〔37〕。“不平等条约存在一天,中国决不能使国内澄清,因此我们要求我们的国际地位,此后应改为与其他各国平等之地位”〔38〕。武汉国民政府外交部长陈友仁称:“目下风靡全国之民族主义之主要目的……盖即恢复中国因战败而被英国人剥夺之完全的自由是也。此目的深合乎公道与正义;故倘一日不能达到,则中国民族主义与英国帝国主义之间,必无妥协之可能”〔39〕。只要“民众之同心协力,一致对外,使全世界皆知此为民众一致之意思……则废除不平等条约之全体,必可实现于不远之将来也”〔40〕。而且,就是1927年建立的南京国民政府,由于其代表人物蒋介石等均自谓“总理的忠实信徒”,所以对于“国父”之“至嘱”亦不敢加以背弃。南京国民政府发表宣言曰:“吾国八十年来,历受帝国主义者不平等条约之束缚,举凡军阀嚣张,官僚腐败,经济破产,民生困穷,与吾国国权之丧失,侨胞被压之苦痛,盖无一而非不平等条约所致。故总理遗嘱,对于废除不平等条约,谆嘱同志,务于最短期间,促其实现,良以国民革命之最大目的,实无过于求中国之自由平等也。本政府今后誓当废除不平等条约,力求贯彻,以恢复国际地位之平等”〔41〕。

为了标榜对孙中山“革命事业”的全面继承,同时也是为了树立南京国民政府之“统一、独立、平等”的国际形象,蒋介石从1928年开始发起了“修改不平等条约”运动,旨在逐步收回近代以来西方列强攫取之在华特权。南京国民政府连续发表对外声明,剖白“遵正当之手续”,“废旧约、订新约”之意向,希望得到西方列强的“理解”和“支持”:“八十余年以来,中国之国际关系,久为不平等条约所束缚,以致中外人民间天然的好感,每为中外政府间相关的约章所障碍。国民政府鉴于此种情况之继续存在,不但有碍中国国运之发展,并足酿成不良结果,或致牵动远东全局之和平。因是,努力国民革命,一面冀改善内政与民更始,一面欲按照外交手续,与各国厘正不平等各约,期获得中国在国际上应有之平等地位。……现经公认为不平等之中外各约,国民政府为促其早日废除起见,当并力准备,切盼于最短期内得与各友邦开始商订新约,以平等及相互尊重领土主权为基础”〔42〕。“国民政府为适合现代情势,增进国际友谊及幸福起见,对于一切不平等条约之废除,及双方平等互尊主权新约之重订,久已视为当务之急。此种意志,迭经宣言在案。现在统一告成,国民政府对于上述意旨,应即力求贯彻。除继续依法保护在华外侨生命财产外,对于一切不平等条约,特作下列之宣言:(一)中华民国与各国间条约之已届满期者,当然废除,另订新约。(二)其尚未满期者,国民政府应即以相当之手续解除而重订之。(三)其旧约业已期满,而新约尚未订定者,应由国民政府另订适当临时办法,处理一切”〔43〕。截至1931年“九一八”事件爆发,“修改不平等条约”运动被迫告一段落,南京国民政府通过与各帝国主义国家的反复交涉,在关税自主、撤废领事裁判权以及收回租界、租借地等方面似乎取得一定的外交成果,以致蒋介石一度踌躇满志,发表告国民书,宣称将在三年内完成修约〔44〕。然而,在事实上,蒋介石的“修改不平等条约”运动并不是孙中山以“彻底结束帝国主义在中国的统治”为目的的“废除一切不平等条约”运动的继续。为了取得西方列强的“理解”和“支持”,蒋介石是在承认一切现行条约“合法”和“有效”的前提条件下与各帝国主义国家讨价还价“废旧约、订新约”的,没有也不可能触动西方列强在中国的特殊利益,没有也不可能改变各帝国主义国家对中国的支配地位,对外妥协是必然的。这也正是蒋介石的“修改不平等条约”运动表面上轰轰烈烈,而实质性的外交成果寥寥,最后因突发事件之梗而不得不草草收场之真正原因。以南京国民政府与英国交涉“收回租借地”问题为例。1930年的“威海卫回归”不过是英国人兑现了早在若干年前就已承诺交还的“礼物”,至于蒋介石最为关心的香港“新界”,“英国根本拒绝讨论”〔45〕。因此,蒋介石的“修改不平等条约”运动的性质,正如当时中国共产党人所评价的那样:“我们明明喊的是‘废除不平等条约’,但是南京政府偏要向帝国主义者献媚,硬生生的改为‘修改不平等条约’(实际只是根据不平等条约的文字,而谈所谓满期不满期的法律问题)。所谓‘废除不平等条约’,这是说一切不平等条约都是腐烂的满清政府,和卖国求荣的段祺瑞、曹锟、张作霖的北京政府,在帝国主义者的强力压迫之下所订立的。我们国民一概不能承认,应该废除。但是‘修约’怎样呢?所谓‘修约’,乃是说,凡是满清政府时代以及段祺瑞、曹锟、张作霖时代的北京政府,甚至现在的张宗昌、张学良与帝国主义者所订的卖国条约,都须一一承认。‘修改’的反面,就是不平等条约获得一种承认的保障,这岂不是与段祺瑞的‘外崇国信’同出一辙吗?”〔46〕

对于中国国内从20年代开始持续不竭的“废除不平等条约”运动,近代以来西方列强在华最大的不平等权益攫取者英国一直处于一种“高度警惕”和“高度排斥”的状态中,尤其是中国方面提出的“收回租借地”的要求,令英国人格外紧张和不安。他们敏感地意识到这场民族主义风暴最有可能对英国在华最早、最大也是最重要的“据点”“香港殖民地”之“存在和发展”构成威胁。因此,他们一方面主动调整对华政策,在发表声明“望中国对于凡文明国家皆所固有尊重条约神圣之首要义务,毋稍懈怠”的同时,“高姿态”地表示“应承认中国修改条约索求之揆诸大理乃尚称公允。……迨至可以实行修约之日,当能现出修改程途”。〔47〕企图以“可以接受的让步”如“威海卫租借地的交还”等来换取英国在华不平等权益“根本性的、实质性的维护”。另一方面,英国对于香港“新界”的态度则始终强硬不变,“它抱定拖延战术,只要中国不主动提出,就讳莫如深,决不主动涉及”〔48〕。

值得注意的是,在英国人内部,对于香港“新界”之“前途”问题的“关注”则始终不曾被“漠视”。“香港政府其实早在二十年代中期已受到一九九七问题的困扰。一九二五年就任总督的金文泰爵士(Sir Cecil Clementi)是第一个向伦敦提出所谓‘租借问题’的人——一个可被喻为临近危险边缘的问题”。金文泰在1927年1 月写给当时的英国殖民地大臣李奥·艾默里(Leò Amery)的信中“提出了有关处理新界问题的建议”。他提出:“如果把新界还给中国,这将是对这块殖民地的致命一击”。因此,他建议:一、“英国要求中国永久性地割让新界,作为英国在一九二一年至一九二二年所举行的华盛顿会议上同意从威海卫撤出的条件”;二、针对因“中国国内发动以‘反英’为主要目标的‘废除不平等条约’运动而致中英关系恶化”的情况,“应该把割让新界作为未来与中国恢复友好关系的一个条件”。同年7月, 金文泰回伦敦述职,他利用这一机会进一步游说英国殖民地部官员曰:“现在提出新界问题并非完全出于防卫香港的理由,也涉及公共开支和城镇规划事宜。为开发一块最终将归还给予中国的土地而进行大量投资,这是否合宜呢?把机场设施和水库建在一块最终将失去的土地上,又是否值得呢?但如果不向新界发展,香港市区日渐拥挤的情况能有望舒缓吗?他声称有关一九九七年的主权问题将足以影响私人投资者的意向,所以如果英国同意他的论调,在一九九七年后仍希望保有这块殖民地,香港政府必须对投资者显示其决心,以买卖新界土地超逾一九九七年之期限作为信心的保证。”正如英国人自己所评论:“金文泰在二十年代提出的基本问题本质上就是五十年后摆在英国和香港政府面前的难题。英国对新界的租期能延长吗?在所有土地的租期将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前三天届满的情况下,香港政府能否找到批租新界土地的途径吗?如果不能找到这样的途径,又能否找到其它有效方式来保持投资者的长期信心呢?金文泰的介入也许标志着英国可能需要采取粗暴的军事手段或外交压力,强逼中国将租借改为割让,从而攫取对新界的永久主权。事实上,这正是金文泰的目的。另外一个较为温和的方法是,由于英国当时还没有大规模开发新界,所以他们仍可选择单独发展香港和九龙,而最后将新界归还中国。”

对于金文泰“强迫中国将租借改为割让”的鼓噪,英国社会不乏呼应者——英国殖民地部的“极端者”公开表示:“显然……香港和新界将共存亡,如果我们要保留前者,那么放弃后者是不可能的。我们同意归还香港或新界给予中国是不可想象的”;“令人后悔不已的是,我们在华盛顿会议上同意放弃威海卫,但却没有提出任何交换条件,例如没有将租约转为永久占据,现在已经没有可能再提出这个条件了。”但是,英国政府对于金文泰“强迫中国将租借改为割让”的建议却不敢贸然采纳,他们经过反复研究,认定在中国国内民族主义思潮高涨的形势下,提出香港“新界”之“前途”问题实际上是“引火烧身”。艾默里否定金文泰建议说:“考虑到最近要求中国收复主权的运动不断加强,在现时讨论租借地将是极端危险的……如果让中国人发现我们对新界问题大为紧张而不是向他们表明一切正运作正常,他们将对这一弱点加以利用,这可能引发一场导致收回租借地甚至整个香港殖民地的运动”对于金文泰要求英国香港政府在批租新界土地时予投资者以信心保证,将租约期限超逾既定日期的说法,英国殖民地部法律顾问约翰·赖斯利爵士(Sir John Risley)反驳说:“以这种方式出租土地是不可能的, 因为这同时会导致:1.中国会猜想我们根据一八九八年之协议放弃新界;2.承租人将猜想我们会保留这些土地。如果最重要的事情是避免引起中国人的疑惑,我将发放于归还期前届满的租约;如果要避免损害有意承租人的信心,我将批出为期七十五年的租约,并在新界被收回时让国王陛下保护或补偿承租人”〔49〕。英国政府对于香港“新界”之“前途”问题的这种“静观”(Wait And See)态度,一直持续至若干年以后中英两国政府开始正式谈判香港问题之际。

注释:

〔1〕《中华民国军政府鄂省都督致各国驻汉口领事照会》(1911 年10月12日),程道德:《中华民国外交史资料选编》第一卷(1911~1919),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页。

〔2〕《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孙文对外宣言书》(1912年1月5日) ,引自同〔1〕,第4页。

〔3〕《袁世凯就任北京政府正式总统的就职演说》(1913年10月10日),引自同〔1〕,第5页。

〔4〕《徐世昌就任北京政府总统致驻京各国公使之答词》 (1918年10月10日),引自同〔1〕,第6页。

〔5〕彭明:《五四运动史》;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249~250页。

〔6〕《中国希望条件之说帖》,程道德、郑月明、 饶戈平:《中华民国外交史资料选编》第二卷(1919~1931),北京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38~41页。

〔7〕彭明:《五四运动史》,引自同〔5〕,第254页。

〔8 〕《北京政府首席代表施肇基在太平洋与远东问题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十点原则》(1921年11月16日),引自同〔6〕,第102~103页。

〔9 〕《出席华盛顿会议中国代表团呈报会议情况致北京政府总统电》(1922年2月28日),引自同〔6〕,第129页。

〔10〕邱炳权:《法国广州湾租借地概述》、《列强在中国的租界》,中国文史出版社1992年版,第478页。

〔11〕《顾维钧回忆录》(第一分册),中华书局1983年中文版,第349页。

〔12〕(美)威罗贝《外人在华特权和利益》,三联书店1957年中文版,第299~300页。

〔13〕《九国间关于中国事件应适用各原则及政策之条约》(1922年2月6日),引自同〔6〕,第123页。

〔14〕吴东之:《中国外交史》(中华民国时期1911~1949年),河南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77页。

〔15〕《华盛顿会议中国代表团呈报会议情况致北京政府总统电》(1922年2月28日),引自同〔6〕,第130页。

〔16〕《顾维钧回忆录》(第一分册),引自同〔11〕,第349 ~350页。

〔17〕吴东之:《中国外交史》(中华民国时期1911~1949),引自同〔14〕,第79页。

〔18〕《北京政府外交部应邀参加太平洋会议复美国国务院照会》(1921年8月16日),引自同〔6〕,第100页。

〔19〕《出席华盛顿会议中国代表团呈报会议情况致北京政府总统电》(1922年2月28日),引自同〔6〕,第129页。

〔20〕《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一册(1921~1925),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2年版,第70页。

〔21〕毛泽东:《论反对日本帝国主义的策略》,《毛泽东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43页。

〔22〕余绳武、刘蜀永:《二十世纪的香港》,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205页。

〔23〕(美)威罗贝:《外人在华特权和利益》,引自同〔12〕,第302~303页。

〔24〕《交归威海卫专约及协定》(1930年4月18日), 引自同〔6〕,第493页。

〔25〕吴东之:《中国外交史》(中华民国时期1911~1949年),引自同〔14〕,第78页。

〔26〕《驻法使馆关于法国交还广州湾案致外交部咨》(1922年3 月18日),《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三辑(外交),江苏古藉出版社1991年版,第477页。

〔27〕《顾维钧回忆录》(第一分册),引自同〔11〕,第350~ 351页。

〔28〕吴东之:《中国外交史》(中华民国时期1911~1949年);引自同〔14〕,第79页。

〔29〕社论:《中国共产党与废除不平等条约》,1943年2月4日《解放日报》。

〔30〕《中国国民党宣言》(1923年1月1日),1923年1月1日上海《民国日报》增刊。

〔31〕《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孙中山选集》,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586~595页。

〔32〕孙中山:《时局宣言》,引自同〔31〕,第951~954页。

〔33〕孙中山:《在神户欢迎会的演说》,引自同〔31〕, 第973~982页。

〔34〕孙中山:《遗嘱》,引自同〔31〕,第994页。

〔35〕孙中山:《在神户欢迎会的演说》(1924年11月25日),引自同〔31〕,第980页。

〔36〕孙中山:《与门司新闻记者的谈话》(1924年12月1日), 引自同〔31〕,第986~988页。

〔37 〕《中国国民党胡汉民等人催促废除不平等条约的通电》(1925年7月),引自同〔6〕,第323页。

〔38〕《广州国民政府外交部长胡汉民为废除不平等条约告世界各国人民书》(1925年7月1日),引自同〔6〕,第326~328页。

〔39〕《武汉国民政府对外宣言》(1927年1月22日), 引自同〔6〕,第371页。

〔40〕《陈友仁在国民党中央二届三中全会上的外交报告》(1927年3月13日),引自同〔6〕,第395~396页。

〔41〕《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宣言》(1927年9月20日); 彭明:《中国现代史资料选辑》第三册(1927~1931),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9页。

〔42〕《南京国民政府外交部长黄郛发表的对外宣言》(1928 年2月21日),引自同〔6〕,第412~413页。

〔43〕《南京国民政府关于重订条约的宣言》(1928年7月7日),引自同〔41〕,第99页。

〔44〕吴东之:《中国外交史》(中华民国时期1911~1949年),引自同〔14〕,第202页。

〔45〕吴东之:《中国外交史》(中华民国时期1911~1949年),引自同〔14〕,第206页。

〔46〕山石:《与北京政府同一鼻孔出气的“党国”外交》(1928年8月25日):《布尔什维克》第1卷第28期(1928年9月10日出版)。

〔47〕《英国对华新政策备忘录》(1926年12月18日),引自同〔6〕,第365页。

〔48〕余绳武、刘蜀永:《二十世纪的香港》;引自同〔22〕,第205页。

〔49〕(英)Robert Cottrell:《香港的终结——英国撤退的秘 密谈判》;香港明报出版社1993年中文版,第30~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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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中国政府在“香港复苏”初期的外交活动述评_华盛顿会议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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