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内法院对侵略罪的管辖论文

论国内法院对侵略罪的管辖论文

论国内法院对侵略罪的管辖

蒲 芳

(华东政法大学 国际法学院,上海 200042)

摘要 :国际刑事法院坎帕拉审议会议没有充分讨论补充性管辖原则是否适用及如何适用于侵略罪的问题,《侵略罪修正案》对此也没有明确的规定。由于侵略罪的特殊性,由国内法院管辖会产生一系列的问题,由国际刑事法院管辖可以避免国内法院管辖所面临的诸多问题。国际刑事法院应享有侵略罪的优先管辖权,在国际刑事法院没有管辖或不能行使管辖权时,国内法院可以行使对侵略罪的管辖权。国际刑事法院缔约方大会应制定国内法院管辖侵略罪的条件和方式,构建国内管辖的安全保障机制,预防和减少国内管辖可能造成的风险,具体包括:国内法院的管辖以安理会对侵略行为的认定为前提,不得管辖安理会正在处理的侵略情势,对侵略罪行使普遍管辖权需进行自我限制,只能由检察官提起诉讼并且经过司法部的同意,同时一字不落地转化《修正案》中侵略罪的定义。

关键词 :侵略罪;《侵略罪修正案》;补充性管辖原则;普遍管辖权;坎帕拉审议会议

一、引 言

2017年12月16日国际刑事法院缔约方大会通过决议规定,“鉴于已有35个缔约国批准或接受了《侵略罪修正案》(以下简称《修正案》),法院将于2018年7月17日激活对侵略罪的管辖权”[1]。此项决议的通过意味着国际刑事法院对侵略罪行使管辖权的两个条件都已满足。[注] 根据《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以下简称《罗马规约》)第15条之二第2款和第3款,以及第15条之三第2款和第3款,国际刑事法院对侵略罪行使管辖权的两个条件为:修正案获得30个缔约国批准或接受一年后;缔约国在2017年1月1日以后,以通过本规约修正案所需的同样多数做出一项决定。 随着2018年7月17日的到来,《修正案》正式生效。[注] 1998年7月《罗马规约》通过时,由于各国代表对有关侵略罪的问题分歧很大,侵略罪虽然被列入国际刑事法院管辖的罪行范围,写入了规约第5条,然而作为妥协,第5条第2款规定,在依照第121条和第123条制定条款,界定侵略罪的定义及规定本法院对这一犯罪行使管辖权的条件后,本法院即对侵略罪行使管辖权。这一条款应符合《联合国宪章》有关规定。直至2010年6月的坎帕拉审议会议上,缔约方大会才通过了有关侵略罪定义和国际刑事法院对侵略罪行使管辖权条件的《侵略罪修正案》。在《侵略修正案》生效前,国际刑事法院不能真正有效行使对侵略罪的管辖权。 长期以来国际刑事法院对侵略罪名义上的管辖权终于转变为实际有效的管辖权。

随着批准或接受《修正案》国家数量的增加,将会有越来越多的国家在其国内刑法及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对侵略罪的管辖权。然而,侵略罪能否像国际刑事法院管辖的其他三种国际罪行一样,可以适用补充性管辖原则?[注] 补充性管辖原则是国际刑事法院行使管辖权的核心原则,适用于国际刑事法院与国内法院的关系。该原则尊重缔约国和第三国的主权,鼓励国家行使管辖权起诉国际刑事法院管辖的犯罪,在有关国家不能或不愿行使管辖权时,国际刑事法院行使管辖权,以补充国家的管辖权。 是否也能由国内法院管辖?国内法院在何种情形下行使管辖权?国内法院如何与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相协调?这些现实中需要解决的问题随着《修正案》的生效显得更为迫切。由于更加关注于国际刑事法院对侵略罪行使管辖权的条件、侵略罪的定义等焦点问题,《修正案》草案的主要制定者——侵略罪特别工作组、[注] ICC-ASP/3/SWGCA/INF.1(2004), para. 21. 坎帕拉审议会议甚至在会议后对此问题都没有予以足够重视,进行充分的讨论,[2]在会议通过的《修正案》中对此没有予以明确规定。国内法院能否管辖及如何管辖侵略罪,及其与国际刑事法院在管辖侵略罪中的相互关系是本文试图解决的主要问题。

二、国内法院管辖侵略罪可能产生的主要问题

侵略罪与国际刑事法院管辖的其他国际罪行有很大的不同,对侵略罪的管辖涉及管辖其他国际罪行所不会面临的一些有争议的问题。首先,侵略罪个人刑事责任的确定依赖于国家侵略行为的发生,涉及国家责任的追究。其次,侵略罪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涉及安理会依据《联合国宪章》享有的对侵略行为认定的权利。此外,侵略决策行为和战争发动行为通常是由政府行政部门做出的,涉及复杂的政治决定。然而,《修正案》只规定了国际刑事法院对侵略罪行使管辖权的条件和方式,没有规定国内法院对侵略罪行使管辖权的条件和方式,缺乏国内法院对侵略罪行使管辖权的统一的国际规制。在此背景下,国内法院对侵略罪行使管辖权,[注] 依据法院地国与侵略行为的关系,国内法院对侵略罪的管辖可分为三种情形,即侵略国法院管辖、受害国法院管辖及第三国法院管辖。 将会产生一系列的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问题,在国际社会造成一定的混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

《修正案》没有规定国内法院对侵略罪的管辖以安理会的认定为前提。如国家自行认定侵略行为的存在,将挑战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享有的侵略行为认定权。一国未征得他国同意指控他国现任或前任领导人犯有侵略罪,将违反国家同意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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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挑战安理会对侵略行为的认定权

如果国际刑事法院对侵略罪享有专属管辖权,缔约国无须将《修正案》侵略罪定义并入或转化为其国内法,国内法院也不会直接援引《修正案》中侵略罪的定义,不利于《修正案》在各国国内的宣传和推广,不利于各国民众对其内容的了解和熟悉,《修正案》及侵略罪的定义无法在国际社会深入人心。禁止和惩治侵略的国内法规则有助于防止一国领导人未来发动侵略战争,其在策划和准备侵略时,将考虑本国有关禁止侵略的法律。批准和执行《修正案》的全球行动认为,国家没有将侵略罪转化或并入其国内法是违反《罗马规约》基本原则的。[14]

此外,受害国或第三国法院为了确定被告在战争中所负的责任,需要获取战争期间属于侵略国机密甚至绝密的文件资料或档案,例如对于颇有争议的亚美尼亚种族灭绝问题,就需要查阅保存在土耳其档案馆中的文件。[15]此种资料信息一般人很难接触或获取,只有侵略国的高级官员或具有相应行政特权的人才可接触和获得。能否获取以及如何获取此种资料信息对案件的审理有重大的影响,国内法院很难取得侵略国的合作及协助。《罗马规约》没有规定缔约国国内法院彼此之间有提供合作的义务。《罗马规约》第88条、第89条第1款和第93条规定,缔约国有向国际刑事法院提供合作的义务,包括确保其国内法中已有可供采用的程序和将本国境内的疑犯逮捕并移交给国际刑事法院,向法院提交有关的证据。此外,如果被指控的疑犯不在本国境内,被告的羁押和移送如何获得他国法院的合作,对于欲对侵略罪行使管辖权的一国法院而言都是重大的挑战。除侵略国主动进行引渡外,疑犯的逮捕、羁押和移交难以进行。然而在《罗马规约》下,缔约国对此有向国际刑事法院提供协助的义务。如果缔约国不履行此种义务,国际刑事法院可以请求安理会敦促该国履行义务。安理会甚至可以做出决议制裁不履行义务的国家。

2.违反国际法中国家同意原则

《修正案》侵略罪定义中领导人要素要求,侵略罪只能由有效指挥或控制一国政治或军事行动的人实施。这就决定了只有一国政治或军事领导人才有可能成为侵略罪的主体,这些人通常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享有外国刑事管辖豁免,外国法院并不能轻易地起诉他们。然而,根据《罗马规约》第27条规定的官方身份无关性原则,被告在国际刑事法院不享有管辖豁免,这就直接克服了受害国或第三国国内法院管辖侵略罪所面临的外国刑事管辖豁免的问题。

(二 )各国将 《修正案 》中侵略罪定义转化为国内法时可能产生偏差

在理论上,《修正案》作为多边国际刑事条约在缔约国国内法院的适用有直接适用和间接适用两种方式。《修正案》并没有要求缔约国将侵略罪定义转化或并入其国内法。然而,根据《罗马规约》序言第六段,缔约国有义务对国际罪行行使管辖权。一国法院在对侵略罪行使管辖权时,该国国内立法需要有相应的罪名或国内法中规定,可以直接援引《修正案》的相关条款。目前尚未有批准或接受《修正案》的国家在其宪法或其他国内法中规定,《修正案》或《修正案》中侵略罪定义的条款具有其国内法的地位。不排除今后有国家在立法中规定,《修正案》在其国内的直接适用。已有八个国家在其国内法中转化了《修正案》中侵略罪的定义。秘鲁和委内瑞拉已将包含《修正案》中侵略罪定义的刑法典草案提交其议会审议。[注] 2012年2月27日,卢森堡通过了对其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其中纳入了坎帕拉对侵略罪的定义。2012年5月14日,修订后的《斯洛文尼亚刑法》生效,第103条合并了坎帕拉对侵略罪的定义。2011年10月,克罗地亚通过了新的刑法,其中载有第89条中关于侵略罪的坎帕拉定义。新的刑法于2013年1月1日生效。2014年1月1日,反映坎帕拉修正案的《捷克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生效。2014年1月28日,厄瓜多尔通过了一项新的刑法,其中包括第88条关于侵略罪的坎帕拉定义。该刑法典已于2014年8月28日生效。2014年10月21日,萨摩亚议会通过了《2014年国际刑事法院修正案》,引用了坎帕拉的定义。2015年7月24日,奥地利议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根据坎帕拉的定义将侵略罪纳入其中。新的刑法于2016年1月1日生效。2015年2月5日,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议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将坎帕拉对侵略罪的定义纳入该法第403-b条。 [4]今后将有更多的缔约国在其国内法中规定侵略罪,以确保其国内法院对侵略罪行使管辖的权利。

然而,各国为了符合本国历史传统、司法实践,在转化或并入时可能会遗漏或更改侵略罪的某些构成要件,不同程度地偏离《修正案》中侵略罪的定义,造成适用的混乱。有的国家不再要求犯罪主体的领导人身份,而排除这一身份要素,将使国内立法者、政策制定者、参与侵略的中低级军官,甚至普通士兵都可能被起诉犯有侵略罪。2011年《克罗地亚刑法》第89条第2款规定,任何参与该条第1款所指武装部队行动的人都犯有侵略罪。有的国家省略了侵略罪门槛条款“明显违反宪章”的要求。2012年斯洛文尼亚《刑法》第103条第2款规定,侵略行为是指使用武力侵犯另一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或以与《联合国宪章》不符的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武力。[注] Liechtenstein Institute on Self-determination. The Handbook on the Ratification and Implementation of the Kampala Amendments to the Rome Statute of the ICC . Princeton: 2012: 31-33.“明显违反宪章”是侵略罪定义中的一个重要的构成要件,旨在防止起诉并不十分严重的非法使用武力案件。省略该要件扩大了国家对侵略罪的管辖范围。

此外,《修正案》通过之前,已有二十几个国家在其刑法中规定了对侵略罪的管辖。它们在《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和《东京国际军事法庭宪章》所规定的破坏和平罪基础上定义了侵略罪。其定义主要与策划或发动侵略战争有关,缺乏犯罪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在管辖依据方面,大多限于属地管辖原则或属人管辖原则。[5]一些国家对侵略罪的预备行为予以刑罚化。[注] 例如德国1998年11月13日颁布的《刑法典》第80条规定,预备发动侵略战争,使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遭受战争危险的,处终身自由刑或10年以上自由刑。 在《修正案》生效后,这些国家无论是否是《罗马规约》缔约国,是否批准或接受了《修正案》,都可以借鉴《修正案》中的定义,修改其国内法中侵略罪的规定。[注] 这些国家中个别国家已经批准了《侵略罪修正案》,例如德国。

《修正案》中的定义是侵略罪特别工作组经过长期努力以及缔约国多年艰苦谈判的最终成果,是兼顾各方利益的微妙平衡。缔约国在国内立法中对侵略罪定义的任何偏离都将背离这种微妙的平衡。因此,由列支敦士登公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团、防止侵略全球研究所和普林斯顿大学列支敦士登自决权研究所合著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坎帕拉修正案批准与执行手册——侵略罪与战争罪》中建议缔约国在将侵略罪并入其国内法时,一字不落地照搬《修正案》中侵略罪的定义,包括《修正案》附件三《关于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侵略罪修正案的理解》(以下简称《理解》)中的规定。[注] Liechtenstein Institute on Self-determination.The Handbook on the Ratification and Implementation of the Kampala Amendments to the Rome Statute of the ICC . Princeton: 2012:15.然而这仅是学术机构的建议,并不具有法律拘束力。

(三 )对侵略罪行使普遍管辖权有造成 “司法混乱 ”的危险

侵略国和受害国之外的第三国,在不存在属地管辖、属人管辖和保护性管辖依据时,能否对侵略罪行使普遍管辖权?《修正案》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坎帕拉审议会议上,美国代表担心《修正案》的通过可能会促使更多的缔约国制定国内立法,规定对侵略罪的普遍管辖权。[6]359捷克共和国和爱沙尼亚已在其国内刑法中规定了对侵略罪的普遍管辖权。[注] UN. Doc.A/65/181,《普遍管辖权原则的范围和适用》,第25页,表1。 为了防止在《修正案》生效后美国国民更容易在他国被诉,在审议会议上,美国坚持并积极推动将两个条款写入《理解》中,即第4款和第5款。第4款规定,根据《罗马规约》第10条,除为本规约的目的外,《修正案》不得解释为限制或损害现有或发展中的国际法规则。该款实际上是《罗马规约》第10条的重申,并无新意。第5款规定,《修正案》不得解释为创立了对另一个国家实施的侵略行为行使国内司法管辖权的权利或义务。表明《修正案》不能作为第三国对侵略罪行使普遍管辖权的条约法依据。这是《修正案》中仅有的与侵略罪国内法院管辖有关的两个条款,暗示了不鼓励缔约国积极行使对侵略罪的管辖权。然而,在坎帕拉审议会议上,《理解》并没有被充分讨论,也没有遭到与会国反对,更没有被缔约国批准。作为一个没有被批准的附件,《理解》不能视为与《修正案》及《罗马规约》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7]144

虽然对侵略罪行使普遍管辖权缺乏条约法上的依据,对侵略罪行使普遍管辖权已成为国际习惯法规则。不同的法院经常援引纽伦堡审判,作为对国际罪行行使普遍管辖权已发展成为国际习惯法规则的证据。[6]369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在其判决中指出,就法庭管辖权而言,每个国家都可以管辖纽伦堡宪章下的国际罪行。[注] UN. Doc. A/CN.4/5,《纽伦堡法庭宪章及判决的历史及分析》,第80页。 这段话说明法庭认为,其管辖权是建立在普遍管辖权基础之上的。1946年12月11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确认了《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和判决中的原则为国际法原则。[注] A/RES/95(1). 该决议以全票通过,被视为纽伦堡审判原则成为国际习惯法的证据。2006年英格兰和威尔士高等法院指出,根据纽伦堡判例,侵略罪行在习惯国际法下已形成一种罪行。[6]372-373有学者认为,纽伦堡审判及其后续国内审判,使得对侵略罪的普遍管辖权发展成为国际习惯法规则。[6]388但也有学者认为,作为普遍管辖权适用对象的国际罪行必须由国际公约规定。[8]需要指出的是,在二战后成立的两个国际军事法庭及随后的同盟国国内法院对侵略罪的后续审判后,至今还没有第三国法院对侵略罪行使普遍管辖权的实践。

第三国对侵略罪的普遍管辖涉及对他国使用武力行为的判断,会引起国家间关系的紧张。不同国家法院做出的判断可能并不一致。如果多个与侵略行为没有关联的第三国分别主张对侵略罪行使管辖权,可能出现不同国家法院争夺管辖权的现象。“比利时诉刚果逮捕令案”中,国际法院法官纪尧姆在其不同意见中指出,多个国家的法院对某一犯罪主张普遍管辖权有造成“全面司法混乱”的危险。[注] Arrest Warrant of 11 April 2000 (Dem. Rep. Congo v. Belg.), 2002 I.C.J., 43 (Feb. 14) (separate opinion of President Guillaume). 到目前为止,大部分学者的观点和国家实践一致表明,并不存在纯粹意义上的普遍管辖权,即使行使普遍管辖权,也需要在有关国家同特定罪行之间存在最低限度的管辖联系,如犯罪嫌疑人在其境内。[9]

(四 )排除了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

根据补充性管辖原则,如果国内法院行使了对侵略罪的优先管辖权,就排除了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罗马规约》第20条规定了一事不再理原则。《罗马规约》第20条第3款涉及已经由另一法院,包括国内法院或另一国际法庭审判的人,国际刑事法院是否还能进行审判的问题。[注] 《罗马规约》第20(3)条规定:“对于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或第八条之二所列的行为,已经由另一法院审判的人,不得因同一行为受本法院的审判,除非该另一法院的诉讼程序有下列程序之一:1.是为了包庇有关的人,使其免负本法院管辖权内的犯罪的刑事责任;或2.没有依照国际法承认的正当程序原则,以独立或公正的方式进行,而且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的方式不符合将有关的人绳之以法的目的。” 该款采用了“相同个人、相同行为”标准,即对同一疑犯的同一行为,若在国际刑事法院审理可以构成灭种罪、战争罪或危害人类罪,但是一国法院仅将其作为普通的谋杀罪进行了审判和定罪,国际刑事法院也不再起诉他犯有灭种罪或危害人类罪,只要国内的审判起到了违法必究的作用。[10]除非国内诉讼中存在程序不公正或虚假审判的情形,没有真正避免有罪不罚,此时国际刑事法院能够对该案件行使管辖权,无论在国内法院以何种罪名起诉。

ATB培养基:蛋白胨1.0 g,葡萄糖1.0 g,酵母浸 出 物 0.5 g,MgSO4·7H2O 0.2 g,MnSO4·4H2O 0.005 g,番茄汁25 mL,蒸馏水75 mL。

作为一事不再理原则的例外,国际刑事法院行使管辖权的前提是另一法院的诉讼程序不公正。然而此种程序不公仅限于另一法院是为了包庇被告,使之免于刑罚处罚或减轻刑罚的情形,并不包括国内法院管辖侵略罪,而难以保证程序公正、侵犯被告权利的情形。国内法院审判侵略罪不公正的诉讼程序也是美国代表在坎帕拉会议上表达的关切之一。[11]侵略罪具有很强的政治性,国内法院很难进行公平审判。受害国法院审判通常被认为具有复仇心理,难以使诉讼程序免受“胜利者审判”的质疑,[12]难以保证审判的公正性和独立性并充分尊重被告的权利。[注] ICC-ASP/3/SWGCA/INF.1(2004), para. 25. 在此情形下,国际刑事法院能否行使管辖权,《罗马规约》第20条第3款并无规定。

此外,国际刑事法院判断能否受理一个案件或情势时,除了《罗马规约》第17条所规定的国内法院“不愿意”或“不能够”管辖,而行使管辖权的情形外,还包括检察官办公室公布的政策文件规定的国内法院“无行动”的情形。“无行动”是指,如国内法院没有进行任何调查、起诉和审判,国际刑事法院可以受理案件。[注] ICC-OTP, Paper on some policy issues before the Office of the Prosecutor, September 2003, p5. 根据该政策文件,“无行动”不包括,国内法院已采取了部分行动,即进行了部分诉讼程序,但由于种种原因而终结审理时,国际刑事法院可以行使管辖权的情形。因此,如果一国法院已启动对侵略罪案件的诉讼程序,已开始进行调查或起诉,但由于证据的获取、被告享有外国刑事管辖豁免等法律障碍而终结诉讼程序,国际刑事法院不能行使管辖权,除非国家主动向国际刑事法院提交侵略情势。如果国家没有主动提交,侵略者很可能逃避法律制裁,即国内法院和国际刑事法院都不能对其行使管辖权。

国内法院管辖侵略罪除可能产生以上问题外,还有可能破坏恢复或维持国际和平的努力,阻碍交战双方就和平协议进行谈判,延长战争的时间等,同时还面临国家主权豁免、国家官员的外国刑事管辖豁免、调查取证等法律上的障碍。

三、国内法院不管辖侵略罪可能产生的主要问题

如果国内法院不管辖侵略罪,所有的侵略罪案件完全由国际刑事法院专属管辖,则无论是国际刑事法院还是国内法院由于受自身管辖权制度的限制,将会产生一系列的法理障碍与实践困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中国政府曾经招募了14万华工驰援欧洲,其中英国10万,法国4万,法国后来转借给美国华工1万,为美国欧洲远征军服务。顾杏卿就是这十几万劳工中的一员,他给劳工担任翻译。

如果在批准或接受《修正案》的缔约国国民和没有批准或接受《修正案》的缔约国国民或非缔约国国民共同犯有侵略罪,安理会没有提交情势时,国际刑事法院只能管辖部分被告,将使其余的被告逍遥法外,不能完全实现《罗马规约》结束有罪不罚的宗旨。在此情形下,由国内法院管辖国际刑事法院所不能管辖的被告,补充国际刑事法院对侵略罪的管辖权是必要的。

(一 )国际刑事法院对侵略罪管辖范围有限

根据《修正案》,国际刑事法院对侵略罪的管辖受到种种限制。在缔约国提交和检察官自行调查时,国际刑事法院对侵略罪的管辖是以国家的自愿和同意为前提,[注] 《修正案》将国际刑事法院对侵略罪行使管辖权的启动方式分为两种:缔约国提交和检察官自行开始调查;安理会提交情势。前一种启动方式下,法院的管辖以国家的同意为基础;后一种启动方式下,法院可以对非缔约国行使管辖权。 只能对缔约国行使管辖权,确切地说,只能对批准或接受《修正案》的缔约国行使管辖权。[注] 《罗马规约》第121条第5款规定,本规约第5条~第8条的任何修正案,在接受该修正案的缔约国交存批准书或接受书一年后对其生效。对于未接受修正案的缔约国,本法院对该缔约国国民实施的或在其境内实施的修正案所述犯罪,不得行使管辖权。目前123个缔约国中只有35个国家批准了《修正案》。 对于非缔约国以及没有批准或接受《修正案》的缔约国,法院不能对该国国民或在该国领土上实施的侵略罪行使管辖权。接受《修正案》的缔约国随时可以发表声明,退出国际刑事法院侵略罪管辖权制度。[注] 《罗马规约》第15条之二第4款规定,法院可以根据第12条,对因一个缔约国实施的侵略行为导致的侵略罪行使管辖权,除非该缔约国此前曾向书记官长做出声明,表示不接受此类管辖。此类声明可随时撤销,且缔约国须在三年内考虑撤销此类声明。 在安理会提交情势时,国际刑事法院可以对非缔约国国民或在其领土上实施的侵略罪行使管辖权。国际刑事法院对侵略罪的管辖权制度不同于国际刑事法院对其他国际罪行的管辖权制度,其管辖权受到的限制更多。在某种意义上,侵略罪的管辖权制度破坏了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制度的统一性和完整性。

由图4可知,适当增大搅拌强度能使铁溶出率增大。主要原因是:增强搅拌可以使二氧化硅等不溶物剥离颗粒表面,从而降低了硫酸铁盐通过外层扩散不溶物的阻力;增强搅拌还可以使溶液中各处铁盐浓度相同,强化传质过程,因此有利于铁盐从熟料中扩散到溶液中。

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首先要基于我国国情和社会经济发展基本情况,同时改革方法要符合主动性、可控性以及渐进性原则。要充分考虑市场供求关系以及汇率水平。通过合理的控制汇率浮动空间增加人民币弹性。从而提升人民币汇率在维持市场内外部平衡中的作用。

20世纪90年代,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就已认识到国内法院管辖侵略罪可能引发的矛盾和冲突。为避免此种冲突,国际法委员会在其编纂的1996年《危害人类和平及安全治罪法草案》中排除了国内法院对侵略罪的管辖权,将侵略罪的管辖权授予当时提议建立的国际刑事法院,同时又规定侵略国起诉其国民的除外。[注] 《国际法委员会第四十八届会议工作报告》,UN.Doc.A/51/10,第33页,1996年《危害人类和平及安全治罪法草案》第8条。 说明国际法委员会认为侵略罪由其他机构或国家行使管辖权并不合适。

(二 )国内法院与国际刑事法院平行诉讼的困境

如果国际刑事法院对侵略罪享有专属管辖权,国内法院不行使对侵略罪的管辖权,国内法中往往会缺乏侵略罪的规定。一人如果被控犯有侵略罪、种族灭绝罪等多种罪行,国内刑法中只有种族灭罪等暴行犯罪的规定,没有侵略罪的规定,因此,只能以灭种罪等暴行犯罪起诉,不能以侵略罪起诉。依据《罗马规约》受理制度[注] 《罗马规约》情势或案件的受理制度主要规定在第17条~第20条。 中的“相同个人、相同行为”标准,国内法院审判了同一被告同一被指控的行为,无论采用何种罪名,国际刑事法院不得再行使管辖权。然而,“策划、准备、发动或实施一项侵略行为”的行为是不能被其他罪名所涵盖的。因此,对于国内法院没有管辖的侵略罪行,国际刑事法院依然可以行使管辖权。

假定国内法院管辖被告所犯的种族灭绝罪行,国际刑事法院管辖同一被告所犯的侵略罪行,会产生诸多问题。例如,两个诉讼程序是同时进行,还是有先后顺序?如果同时进行,哪个法院有权羁押被告?如果国际刑事法院主张羁押被告,则实质上剥夺了国内法院对被告的管辖权。两个诉讼程序如何处理证人和证据问题?证人和证据在两个程序中既有可能重叠,又有可能存在潜在的冲突。如果诉讼程序有先后,哪个法院的程序应优先?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是否涉嫌干涉国家的司法主权?这些问题都是《修正案》、《罗马规约》及其《程序和证据规则》所没有规定的。现实中一旦出现这些问题,只能由国际刑事法院和国内法院的法官在实践中解决。此外,在国内法院不能管辖侵略罪时,如果国际刑事法院也不管辖,依然无法实现规约结束有罪不罚的宗旨。

(三 )不利于加强 《修正案 》的预防和威慑效力

根据《修正案》中侵略罪的定义,国家侵略行为是侵略罪的构成要件。[注] 《侵略罪修正案》第8条之二第1款描述性规定了侵略罪的定义:为了本规约的目的,“侵略罪”是指能够有效指挥或控制一个国家的政治或军事行动的人策划、准备、发动或实施一项侵略行为的行为,此种侵略行为依其特点、严重程度和规模,须构成对《联合国宪章》的明显违反。该条第2款援引1974年联大第3314号决议,列举了构成侵略的七种行为。 确定被告是否犯有侵略罪,必须首先认定国家行为明显违反《联合国宪章》,构成侵略。如果国家的行为不构成侵略,则不能追诉被告犯有侵略罪。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在其编撰的1996年《危害人类和平及安全治罪法草案》第8条“管辖权的确定”的评注中指出,侵略罪的个人责任与国家实施的侵略行为之间有内在不可分割的联系。在缺乏国家实施的侵略行为时,个人不能承担刑事责任。[注] 《国际法委员会第四十八届会议工作报告》,UN.Doc.A/51/10,第38页,1996年《危害人类和平及安全治罪法草案》第8条评注第14段。 受害国或第三国法院对侵略罪行使管辖权必然涉及对侵略行为的认定。《联合国宪章》第39条规定了安理会对侵略行为认定的权利,是联合国集体安全制的主要条款,是《联合国宪章》第七章其他条款得以适用的前提。该条赋予安理会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首要责任。如果一国法院对侵略罪案件的管辖不以安理会的认定为前提,自行认定另一国的行为构成侵略,或在安理会已经做出不存在侵略行为的认定后,依然启动有关侵略罪的诉讼程序,这将会造成在安理会之外,凡是欲对侵略罪行使管辖权的国家都可自行判断是否存在侵略行为的乱象,挑战安理会对侵略行为认定的权利,动摇联合国的集体安全制,威胁国际和平与安全。

受人力和资源的限制,国际刑事法院不可能调查起诉所有的侵略罪行。没有国内法院的管辖,一些侵略罪行将不受惩罚,削弱了缔约方大会将侵略罪纳入《罗马规约》的初衷,削弱了《修正案》的预防和威慑效力。

1932年3月,蒋介石第二次下野后重新上台,在中央确立蒋汪合作的格局,蒋介石专职负责剿共军事,在形式上不直接掌控中央党务、政务。但这一时期,蒋介石逐渐由军事领袖转变为政治领袖,在紧紧抓住军权的同时,开始关注政权建设。⑭

四、国际刑事法院管辖侵略罪的优势

国际刑事法院管辖侵略罪具有一定的优势,能够在很大程度上解决国内法院管辖所产生的问题,避免国内法院管辖面临的相关法律困境。

(一 )侵略罪管辖制度有复杂的过滤机制

在缔约国提交和检察官自行开始调查时,国际刑事法院对侵略罪行使管辖权有双重过滤机制。检察官认为有合理根据对侵略罪进行调查时,首先应确定安理会是否已认定侵略行为的存在。安理会的认定是第一道过滤机制。如安理会已做出认定,检察官即可开展对侵略罪的调查。其次,在安理会没有认定时,检察官将法院处理的情势,包括有关资料和文件,通知联合国秘书长,由秘书长通知安理会。如安理会在接到通知后6个月内没有做出认定,并且没有根据《罗马规约》第16条做出推迟国际刑事法院调查或起诉的决议,在预审分庭的授权下,检察官可以对侵略罪进行调查。预审分庭的授权是第二道过滤机制。双重管辖过滤机制有效地防止了检察官任意启动侵略罪的调查程序。若安理会提交了情势,说明安理会已认定侵略行为的存在。虽然安理会的认定不影响国际刑事法院自行得出结论,但此种情形下不需要检察官开展调查。

另外,在侵略战争中,同一被告可能被指控犯有侵略罪、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等多种罪行,[注] 例如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审判的22名被告中,多名被告被判犯有破坏和平罪兼战争罪或危害人类罪等其他罪行。 [13]根据规约中国际刑事法院对战争罪、危害人类罪等其他国际罪行的管辖权制度,国际刑事法院可以管辖缔约国国民在非缔约国境内实施的战争罪或危害人类罪,也可以管辖非缔约国国民在缔约国境内实施的战争罪或危害人类罪。在安理会没有提交情势时,国际刑事法院对缔约国国民在非缔约国领土上所犯的侵略罪以及非缔约国国民在缔约国领土上所犯的侵略罪不能行使管辖权。[注] 《罗马规约》第15条之二第5款规定,对于本规约非缔约国,法院不得对该国国民或在其领土上实施的侵略罪行使管辖权。 这将会造成在特定案件中,国际刑事法院能够管辖被告在侵略战争中所犯的战争罪或危害和平罪,却不能管辖被告所犯的侵略罪。这一结果将是非常不合理的。

(二 )能够避免国内管辖所面临的法律困境

侵略国法院主动审判发动侵略战争的本国领导人,不涉及国家同意原则。一般而言,只有一国的前任领导人卸任、不再掌权,或该国发生了政权更迭,前政府被推翻,前任领导人已被逮捕或羁押时,才有可能由本国法院审判。侵略国法院对其前任领导人侵略罪行的审判就等于间接地承认了本国的侵略行为,因此实践中很少发生此种情形。受害国或第三国法院管辖侵略罪,需以侵略国同意并交出有关疑犯为前提。二战后设立的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主要以破坏和平罪审判欧洲和远东的甲级战犯,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庭的审判,是以侵略国同意并交出战犯为前提的。波兰、中国等一些受害国国内法院对乙、丙级战犯的审判,也是以战败国同意并交出战犯为前提的。当然这种同意也是战败国不得已而做出的。国际法院在“从罗马移走黄金案”的判决中指出,主权国家的同意是国际法院对该国行使管辖权的必要前提。[3]受害国或第三国法院审判另一国的前任或现任领导人需要征得侵略国的同意。实践中除非受害国最终取得战争胜利,否则是不可能进行审判的。侵略国的同意也意味着认可他国法院有权对其国家行为是否构成侵略做出判断,即放弃了国家主权豁免,同时也放弃了其现任或前任领导人享有的外国刑事管辖豁免。《修正案》生效后,一国法院未征得他国同意而管辖侵略罪,必然会引起国家间关系的紧张以及侵略国法院报复性的指控。

4.1.5 严格落实专间的相关卫生制度,并符合下列要求:专间内的工用具等所有设施设备必须专间专用,严格清洗消毒,防止出现物流交叉引起的污染;专间内必须设置专人操作,不得在操作期间随意进出专间,造成人流交叉引起的污染;确保操作时专间温度在25℃以下;使用紫外消毒等方法每次使用前进行空气消毒;使用专间二次更衣室进入专间,进入人员要穿戴专用工作衣、帽,清洗消毒手部。

疑似期组男30例,女30例,日龄为0.53~6.17d,均值为(2.62±0.15)d。体重区间为2.71~3.64kg,均值为(0.95±0.59)kg。两组受试者基线资料无明显差异,P>0.05。

同理,如果基层工作也免除了那无事忙的“五怕”,有点抵制“痕迹主义”的自由,少点瞎折腾,我们的中国梦是不是也能早点实现?

(三 )程序更为公正能更好地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国际刑事法院行使对侵略罪的管辖权,可以保证依据《修正案》中统一的侵略罪定义进行起诉和审判。由于所管辖的案件主要来自非洲,大多是对非洲国家领导人的指控,近年来国际刑事法院的公正性受到了一定的怀疑,被称为“选择性司法”,个别非洲国家也退出了《罗马规约》。然而作为国内法院是否真正有效管辖国际罪行的监督和制约者,国际刑事法院诉讼程序本身还是相对公正的,不会受到“胜利者的审判”、报复性指控的质疑,也较少受到国家利益或政治因素的影响。其诉讼程序适用缔约方大会所通过的《程序和证据规则》,受到缔约国的监督,能较好地保证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五、国内法院管辖侵略罪的安全保障制度构建

《修正案》附件三《理解》第5款虽然暗示不鼓励国家对侵略罪行使管辖权,但也并没有明确禁止对侵略罪的国内管辖,该款包含了国内法院管辖侵略罪的可能性。[7]147《修正案》并未排除补充性管辖原则对侵略罪的适用。根据现有资料,至少28个缔约国的政府或议会官员目前正在积极争取批准《修正案》。[16]一些国家在其国内法中转化或并入《修正案》中侵略罪的定义,甚至一些区域性组织通过的有关公约草案中也借鉴了《修正案》中的侵略罪定义。[注] 例如,《非洲正义及人权法院规约议定书(草案)》第28条。 此外,在《修正案》通过之前,已有二十几个国家的国内刑法中规定了侵略罪。国内法院对侵略罪行使管辖似乎已成为一个不可阻挡的趋势。因此,需要关注的不再是国内法院能否管辖侵略罪的问题,而应考虑如何防止或减轻国内管辖所产生的危害及混乱,如何使国内管辖与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相协调。

鉴于国际刑事法院管辖侵略罪的显著优势,以及国际刑事法院对侵略罪享有专属管辖权时可能产生的问题,笔者认为侵略罪应由国际刑事法院享有优先管辖权,在国际刑事法院没有行使管辖权或不能行使管辖权时,国内法院可以行使对侵略罪的管辖权。为了预防和减轻国内法院管辖所造成的问题,国际刑事法院缔约方大会应制定国内法院管辖侵略罪的条件和方式,构建国内管辖安全保障制度。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国内法院的管辖以安理会对侵略行为的认定为前提。安理会的认定是国内法院管辖侵略罪的先决条件。依据《联合国宪章》第39条,认定侵略行为是否发生是安理会的一项重要职责。除侵略国主动管辖外,国内法院的管辖以安理会对侵略行为的认定为前提,避免了一国单方面地对他国行为是否构成侵略做出判断,增加了国内法院管辖的合法性。在安理会没有做出认定时,国内法院不得行使管辖权。安理会的认定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不同国家的法院间接适用《修正案》中侵略罪定义时所造成的混乱。

(2)国内法院不得管辖安理会正在处理的侵略情势。《联合国宪章》第12条第1款规定,当安全理事会对于任何争端或情势,正在执行本宪章所授予该会之职务时,大会非经安全理事会请求,对于该项争端或情势,不得提出任何建议。该条虽然仅涉及联大和安理会的关系,但从该条款可推知,联合国其他机构,甚至联合国之外的机构也不得妨碍和干扰安理会正在履行的宪章下职能。安理会可能还会进一步采取相应的措施。国内法院必须在安理会处理完毕,并已做出侵略行为的认定后,才有可能行使侵略罪管辖权。

(3)对侵略罪行使普遍管辖权需进行自我限制。具有属地管辖权或属人管辖权的国家不愿或不能管辖侵略罪时,第三国法院才可行使管辖权,而且该国与案件应具有一定的联系,不得进行缺席审判。西欧国家最近一二十年来“先扬后抑”地行使普遍管辖权的实践表明,普遍管辖权的启动和行使条件有其内在逻辑和限制。[17]国家行使普遍管辖权时要进行自我限制。第三国对侵略罪行使普遍管辖权也需遵循这一限制,以防止凡是欲对侵略罪行使管辖权的第三国都可以行使管辖权的“全面司法混乱”局面。

(一)新时代对于创新人才的需求。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我们的生活在各方面都渐渐得到了更多的突破。但是仅仅有突破是不够的。我们当今社会需要创新,需要有新的思想和知识在各个领域产生。对与教育产业来说,担负着新一代人才培养的重任,就要符合社会发展的趋势,能够把握新形势进行课程的改革,旨在培养符合新时代要求的新青年。在体育教学中也不例外,需要在教学中融入创新素养的培养,以满足新时代对于创新人才的需求。

(4)只能由检察官提起诉讼,并且经过司法部的同意。国内法院管辖侵略罪只能由检察官提起诉讼,而不能由侵略战争的受害者或代表受害者的非政府组织提起诉讼。如果受害者或非政府组织可以在国内法院启动侵略罪诉讼程序,就会使国内法院更容易受理侵略案件,不利于国际关系的稳定。只能由检察官提起诉讼,并且经过司法部的同意,可以确保做出起诉决定时考虑了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国际礼让等问题,使一国法院对他国领导人侵略罪行的指控更为慎重。

(5)一字不落地转化《修正案》中侵略罪的定义。为防止国内转化时产生偏差,从而造成《修正案》中侵略罪定义适用的混乱,缔约国在将《修正案》侵略罪定义转化为国内法时,应完全借鉴或吸收《修正案》中的规定。学术机构曾有过此种建议,然而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作为国际刑事法院缔约方大会所制定的国内法院侵略罪管辖安全保障制度,一旦获得缔约国的接受,对缔约国就有拘束力。该安全保障制度作为对国内法院管辖侵略罪的指导,是具有建设性意义的。以合作和建设性的方式解决国内法院管辖侵略罪这一关键问题,也有助于国际刑事法院的长期运作和成功。

一团玫瑰的甜香随即旋转到夏天的身边,他知道是叶晓晓刚刚洗完澡,稍稍定了定神,说:“晓晓,我渴了,能给我倒杯水吗?”

六、结 语

根据《修正案》执行条款第4条,国际刑事法院在开始对侵略罪行使管辖权七年之后,审议《修正案》。将缔约方大会所制定的国内法院侵略罪管辖安全保障制度、国内法院的管辖如何与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相协调、侵略罪如何与补充性管辖原则相协调等问题作为主要议题在未来的审议会议上进行讨论,可以澄清和解决坎帕拉审议会议上所忽视的问题。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国际刑事法院已正式激活了对侵略罪的管辖权,目前尚无审判实践,国内法院也缺乏相关典型案例。对侵略罪国内管辖问题的分析完全是理论上的。今后只有结合国际刑事法院和国内法院管辖侵略罪司法实践中产生的相关争议问题进行总结和反思,才能更有效地审议并修改《修正案》及《罗马规约》的相关条款。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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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DF979

文献标志码: A

收稿日期 :2018-07-30

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14ZDC035)

作者简介 :蒲 芳(1975-),女,博士研究生;E -mail: pufang_yan@163.com

文章编号 :1671-7031(2019)01-003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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