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黑人犯罪数量研究_犯罪学论文

德国黑人犯罪数量研究_犯罪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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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黑数的概念及所占比例

(一)概念 在德国犯罪学文献中,犯罪学家们对犯罪黑数所下的定义虽不完全相同,但基本上是一致的。犯罪黑数是指那些虽有犯罪事实,但未为刑侦当局(警方、司法机关)所获悉,因而未编入官方犯罪统计的犯罪行为的总数。

众所周知的是,由于种种原因警方不可能了解所有犯罪的行为人,不见得所有已发生的犯罪行为都为警方所知晓,司法机关也不可能对所有被告发的犯罪嫌疑人都处以刑罚。因此,可以认为,官方的犯罪统计只反映了一定时空范围内的犯罪和犯罪行为人的实际数量的一部分。德国著名犯罪学家施温特教授(H.J-Schneider)说得更为形象, “警方获悉并记录在案的犯罪行为只是实际犯罪行为这座大冰山之尖”。〔1〕

(二)犯罪黑数的比例 犯罪黑数究竟有多少?如何计算才能得出犯罪黑数与犯罪明数(明案,也即已为警方所知晓的犯罪行为)之间的比例关系呢?德国犯罪学家认为,犯罪黑数的范围可以借助于已被警方知晓的犯罪行为和未被警方获悉的犯罪行为之间的比例关系来确定。假设犯罪黑数的比例为1∶3,则表明为刑侦机关知晓的犯罪行为是1, 未被刑侦机关知晓的行为是3。比如,1990 年德国记录在案的犯罪总数为4333726起,则该年度的犯罪黑数或称隐案数则是13001178起。 这里,犯罪黑数比例关系中前一组数字是官方的犯罪统计数据,后一组数字则是估计性的。

隐案比例因不同犯罪行为、不同时间和地点、不同的调查而有所差异。施温特、埃格等学者1974年对哥廷根市进行的抽样调查表明,隐案比例分别为:一般盗窃(不含在商店行窃)为1∶15,严重盗窃1∶2, 故意伤害为1∶8;施温特、威斯等人于1976年对波鸿市进行的抽样调查表明,隐案比例为一般盗窃1∶6,严重盗窃1∶2,故意伤害1∶8。十年后,施温特、阿尔伯恩等人又对波鸿市进行了隐案研究,结果表明,隐案比例为一般盗窃案件(不含在商店行窃)为1∶8,严重盗窃1∶1,故意伤害为1∶6。

二、犯罪黑数的研究方法

(一)实验方法 实验方法是指在可控制的情况下(即在人为环境中),可多次、重复进行的观察,其目的是通过系统的观察,检验一个基础性假设(对一种因果关系的判断)。德国犯罪学文献中经常列举的实例也许有助于理解隐案研究的实验方法。

1973年,艾哈德·布兰肯堡(E·Blankenburg)在弗莱堡进行了一次典型的实验研究。他选派了两名“小偷”在普通工作日的下午3-6点在一家零售商店行窃40次。实验的目的是想了解商店窃贼在“正常”行窃时必须预料到的风险。应当“偷窃”的商品、“小偷”以及观察员的行为等事项均在实验前作了明确规定。偷窃得手后,“小偷”和观察员立即各自作好行动记录。实验前预计的商店盗窃的犯罪黑数为90%,即只有10%的偷窃行为会被商场工作人员或顾客发现。而实验结果则是:在40次“作案”中,39次偷窃成功,只有一次失败,原因在于“小偷”自认为被人盯上而停止“作案”。因此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商店盗窃的犯罪黑数比例应超过1∶9,也就是说,在某一起商店盗窃行为被发现的同时,至少有9起行窃成功。此次实验研究还表明, 有些顾客虽然发现了“小偷”的偷窃行为,但并未告发,只是表现出漠不关心的态度。“小偷”和观察员一致认为,在这次实验中,至少有两起偷窃行为被顾客发觉,但没有人去抓“小偷”或向店方报案,甚至有一位女顾客在“小偷”行窃成功离开作案现场后还“长时间地用谴责的目光目送他远去”。〔2〕

(二)参与性观察 参与性观察是社会学上的用语。它是指有计划地观察人们在自然环境中的行为。这种观察活动由一名生活在这个环境中并已为该环境中的成员所认识、所接纳的观察员负责进行。

学者们认为,参与性观察的局限性也是明显的,因为犯罪学家不可能直接地在自然环境中观察广义的犯罪行为,而且,犯罪行为绝大多数发生在暗中,参与性观察是困难的。德国犯罪学家梅茨格·普雷吉泽将参与性观察的特殊困难性概括为,犯罪学家从三个方面使自己有罪过感:(1)对不起犯罪行为的受害人,他能帮助但未帮助受害人;(2)对不起他的观察对象(犯罪行为的实施者),从道义上讲,他有责任尽力劝说、阻止他的观察对象中止犯罪行为以免受牢狱之苦,但他为了研究工作而未去说服和阻止;(3)就他的刑法责任性而言,他也对不起自己。

由于实验的价格昂贵和参与性观察的明显的局限性,除官方的犯罪统计外,最常用的犯罪统计方法是间接的观察--询问。

(三)询问方法 根据询问(调查)对象的不同,询问方法又可分为:询问作案人(自报调查),询问受害人(被害人调查)和询问知情人(知情人调查)。这三类询问方法通常均借助于调查表进行。事先设计出调查表,列出有关问题,并在每次询问时都按同样的顺序进行提问。

1.询问作案人(自报调查)。先以随机抽样方式得到样本。 然后用日常生活语言询问他(她)在某一确定的时间内(一般规定在过去的一年中)是否有过未被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通常询问某一特定团体的成员,如一个连队的士兵等。由于自报调查时被询问者有拒绝作答的自由,所以,一些犯罪学家对自报调查这一方法持保留态度。一方面,作案人一般不愿意向调查人员全部坦白自己实施的尚未被发现的犯罪行为;另一方面,迄今公布的自报调查研究成果几乎毫无例外地局限于儿童、少年、未成年青年和年轻士兵的范围内,因此,缺乏代表性。

2.询问被害人(被害人调查)。 以随机抽样方式从户籍管理处的户口卡片中得到样本,然后由经过培训的调查员用日常生活用语询问被调查人在某一特定的时间内(比如在过去的一年里)是否曾经成为某些犯罪行为的被害人。一般认为,被害人调查是隐案研究中可能得到可靠资料的最好方法,因为可以预料的是,被害人比犯罪人乐意提供曾经发生的犯罪的有关情况。被害人调查除提供犯罪隐案情况外,还被认为是获取被害人的观念、需要和态度等情况的有效工具。

3.询问知情人(知情人调查)。 询问知情人(被调查人)是否知道针对第三者的犯罪行为。

对德国犯罪黑数研究的简要总结

纵观德国犯罪学界数年来发表的隐案研究成果,可以得出如下几点结论:

(一)适合进行隐案研究的犯罪类型较少,主要有扒窃、入室盗窃、抢劫、伤害、性犯罪等。

(二)被警方记录在案的犯罪行为要比未被告发的犯罪行为少得多,易言之,在所有违法犯罪种类里,隐案(犯罪黑数)基本上都大于明案(已为警方获悉的犯罪)。

(三)儿童、少年和未成年青年犯罪的隐案特多。

(四)引起警方注意的程度主要与违法犯罪频率及严重性有关,随着违法频率的上升,被警方抓获的可能性也相应地增加。

(五)与警方的犯罪统计所表明的一样,女性青少年的犯罪率不仅在明案而且在隐案中都大大低于男性青少年。

(六)犯罪行为虽然分布于社会各个阶层,但并非平均分布,下层社会中的犯罪行为较多,且程度也较严重。

(七)某些犯罪被害人之所以不告发针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其主要原因是被害人认为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害甚微,认为“警方工作效力差”而不予告发的只占极少数。这与美国的情况有所不同。〔3〕

四、犯罪黑数研究的犯罪学意义

犯罪行为无论是由官方的犯罪统计记载的,还是由隐案研究查明的,都是客观存在的。这两种有效的犯罪统计形式所提供的有关违法犯罪行为的数据资料互为补充,对犯罪学研究均具有重要意义。作为由官方进行的、标准统一的犯罪统计(官方犯罪统计),它是衡量、考察一个国家和地区社会治安状况的主要依据,从一定程度上说,具有相当的权威性,但它同时也具有不可避免的局限性。许多违法犯罪案件的情况警方并未能掌握,有些案件虽然已被警方获知,却因没有侦察价值或其他原因而未予登记在案。这样,警方的犯罪统计就很难对一个国家和地区的犯罪程度和社会治安状况提供准确的评估。对于刑侦机关来说,如果不把隐案相应地考虑进去,警方的犯罪统计只不过是一种说明警方工作的报告。通过对犯罪黑数的研究使得我们能够从多角度观测、研究违法犯罪的严重程度,推断社会治安的实际状况,从而防止、避免因将警方的犯罪统计作为衡量社会治安状况的唯一尺度。因此,只有将官方的犯罪统计资料和隐案研究所得资料有机地结合起来,才可以比较全面地、客观地了解、研究违法犯罪实际情况,了解居民对犯罪活动的威胁所具有的承受力,进而为制定符合形势要求的刑事政策提供依据。

注释:

〔1〕参见施奈德《犯罪学》1987年版第182页。

〔2〕参见施温特《犯罪学》1993年版第29页。

〔3〕参见施温特《犯罪学》1993年版第38-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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