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语言文字的地位规划与本体规划(二)_拉丁字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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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语言文字的本体规划

语言文字的地位规划,指的是某一国家或地区中,某种语言或文字与其他的语言或文字在地位上的关系;而语言文字的本体规划,则指在某一语言或文字内部其自身的普及推广以及标准化和规范化的问题,这是语言文字本体内部的关系问题。

语言文字的本体规划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1 )共同语的推广和规范化;2)文字规范和标准的制定;3)科学技术术语的标准化。

1.共同语的推广和规范化

推广共同语是语言文字本体规划最重要的工作。共同语的范围有大小的不同。有民族共同语,有全国共同语(或全民共同语),有区域性的国际共同语,有世界性的国际共同语。

在农业化的时期,农民基本上不外出活动,与外界交往很少,安土重迁,共同语的用处不大。当时农业的知识也比较简单,可以口头传授,不一定用文字说明,需要文字和共同语的只有官吏和商人。到了工业化时期,生产的知识复杂了,口头传授不够了,人民需要学习文字,需要学习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工人和商人大量增加,他们流动频繁,需要共同语来进行交际。在欧洲的罗马帝国时代,实行以拉丁文统治多数民族大帝国的“书同文”政策。

工业革命以后,西欧国家和北美都把普及教育和推广共同语作为国家文化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十分重视。西欧和北美较早地形成并且普及了标准的共同语。共同语是现代教育的血液,共同语的普及推动了教育的进步,而教育的进步则推动了西欧和北美国家的现代化。

日本的民族主要为大和民族,北海道还有阿伊努族人,通用日语。除琉球群岛之外,本土日语分为关东方言和关西方言两种,关西方言又可分出一个九州方言。这些方言,除鹿儿岛差别较大之外,不同方言区的人都能相互听懂。这种情况,十分有利于日本国语的推广。日本的国语,原来以京都话为正宗,日本迁都东京以后,改为以东京话为国语的标准。日本在明治维新(1868年)以后,只用20年的时间就普及了以东京话为标准的国语,做到了一切学校讲国语,一切公共场所讲国语。日本迅速普及国语,主要依靠两项措施:第一,日本十分重视教育,从小学到大学都以国语为教学语言。第二,日文是汉字和假名混合的文字,假名是拼音的音节文字,读音很容易标准化,汉字的读音在字形上表现得十分模糊,不利于读音的标准化,日本实行在全部汉字旁边都注上假名的办法,在普及国语的时期,小学课本、报纸、杂志和所有的日文书籍上的汉字,都注上假名。这种给汉字用假名注音的办法促进了汉字读音的标准化,当然也就促进了国语的普及。全部注音的办法一直实行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战后汉字数量大大减少,国语已经普及,只在生僻的汉字旁边注音。充分利用注音,是日本能迅速普及国语的另一个原因。语言规划一般要持续很长的时间,日本用20年时间普及国语,其经验值得我们借鉴。清末中国的学部尚书问日本的文部省大臣,如何才能办好新教育,日本的文部省大臣回答“推行国语”。国语也就是共同语。在亚洲,日本首先认识到:共同语是教育的前提,而教育则是建国的前提。这样的认识是非常可贵的。

我国自清末以来,就开展了国语运动。1903年,清末奏定的《学堂章程》中的《学务纲要》第24条明文规定:“自师范以及高等小学堂,均于国文一科内,附入官话一门。”这里的“官话”也就是国语。辛亥革命之后,1911年通过了《统一国语办法案》,1917年成立了国语委员会,1919年成立了国语统一筹备会。五四运动以后,国语运动进入推行期,修订注音字母,制定国语罗马字拼音法式,调整国音标准,推动学校的国语教育,培训国语师资,出版国语的书刊。

但究竟什么是国语,其内涵一直不十分明确。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对国语作了明确的界说,改称普通话。

普通话也就是汉民族共同语,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有了这样明确的标准,推广普通话就不至于仁者见仁智者见智。1956年,国务院发出了《关于推广普通话的指示》,成立了普通话推广工作委员会。1957年11月发表了《汉语拼音方案》,1958年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了这个方案, 这对于普通话的教学是一个很大的推动。1978年8 月教育部发出了《关于加强学校普通话和汉语拼音教学的通知》。为了培训推广普通话的工作人员,1979年的2月和10月,教育部、 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和语言研究所举办两期普通话研究班,培训学员80多人。1978年年底至1979年夏天,先后有湖北、河南、安徽、内蒙、江苏、吉林、湖南、广东、福建、青海、黑龙江举办了普通话教学成绩观摩会。1979年8月,教育部、 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共青团中央联合在北京召开了第五次全国普通话教学成绩观摩会,在全国范围内,又掀起了一个新的推广普通话的高潮。经过40年的努力,推广普通话的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在新加坡的华人社会和香港,也掀起了学习普通话的热潮。

全民共同语的规范化是语言文字本体规划的重要方面。地方方言也有规范化的问题,但是,全民共同语的规范化比方言的规范化影响面更大。我们这里主要讨论全民共同语的规范化问题。全民共同语的规范化既是一项群众性很强的社会实践活动,又是一项学术性很强的理论研究工作。

新中国成立以后,由于革命和建设事业的迅速发展,人们之间的思想交流的需要显得十分突出,由于历史原因形成了汉语方言的纷杂,汉语的书面语也相当混乱,因此,我国政府及时地把包括推广普通话在内的语言规范化工作当做严肃的政治任务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其实,在解放前数十年间,我国的有识之士也看出了语言规范化的重要性,他们奔走呼吁,发起旨在建立和推广民族共同语、改进语文工具、提高语文教学效果的语文运动,但是,由于政令不一、战乱频繁,学术研究力量微薄,这个语文运动没有发展成为全民的运动。新中国成立之后,人民政府敏锐地认识到语言规范化的重要性,1951年6月6日,《人民日报》发表了《正确地使用祖国的语言,为语言的纯洁和健康而斗争!》的社论,同时,该报逐日连载吕叔湘、朱德熙合写的《语法修辞讲话》。在《人民日报》的社论和《讲话》的推动之下,全国掀起了学习语文的高潮,现代汉语规范化成为一项全社会的事业全面地开展起来。《讲话》发表的目的之一,就是“纠正语言文字中的缺点”,指出“哪些格式是正确的,哪些格式是不正确的,某一格式怎样用是好的,怎样用是不好的”。可以看出,社论和《讲话》的目的就是要进行语言规范,它奠定了以书面语为主要对象,以“匡谬正俗”为主要方法的语言规范模式。这样的模式,对于纠正写作中的错误,对于澄清当时普遍存在的语文混乱,起了很大的作用。不过,这样的模式在局部问题上虽然收效较快,但是却难于贯彻和持久。之所以难于贯彻,是因为“匡谬正俗”的根据,即规范的标准,常常引起争论,语言是不断发展变化的,而规范的标准只能反映过去的既定事实,卡得太死,就会阻碍语言的发展。

语言的规范化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我们要从动态的观点出发来看待语言的规范,而不是单纯的“匡谬正俗”。这是因为语言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它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无时无刻不在运动变化之中,从来没有静止的时候。社会的每个地区、每个集团,甚至每个人,使用语言都不会是一模一样的,都会产生大大小小的变异。我们不能把语言规范看成是僵死的、凝固的、静止的系统,把它们作为条条框框到处去套活生生的语言。实际情况是语言的变异不断冲击着现存的规范,在它的冲击之下,大部分原有的规范总是保存着,否则,人们就无法彼此交流思想,可是一部分旧的规范被突破了,更多的新规范出现了,语言也就因之而向前发展了。当然,变异虽然本质上是一种推动语言前进的力量,但是具体分析起来,有的变异是积极因素,有的变异是消极因素,还有的变异纯属语言错误。我们只应肯定积极的变异,而指出消极的变异,对那些语言使用中出现的错误则必须予以纠正。

语言规范既然本质上是约定俗成的,那么不管它是自发的或是自觉的,它既有绝对的一面,又有相对的一面。这是因为语言作为全民交流思想的工具,虽然需要有明确的、有时甚至带有某种强制性的统一标准,让大家自觉或不自觉地共同遵守,这时它是绝对的;但是从根本上说,语言作为交流思想的工具,只要人们能用它彼此进行交际,就能够完成协调彼此思想、行为的任务。

这样约定俗成地形成的规范一般就应该予以承认,不能过于拘泥,把规范看得太绝对了(当然,在判定是否合乎规范时,还应该考虑一系列的主、客观社会因素)。语言的使用标准不像红绿信号灯、旗语、军号、信号弹那样简单而绝对,易于掌握,它往往需要考虑并协调各种因素甚至彼此对立矛盾的因素,需要相当的灵活性。总之,语言规范化工作主要是对语言的变化加以恰当的分析和选择,对语言的发展加以合理的承认和阐述,同时排除那些不健康甚至错误的东西。这样的认识显然比简单地提出“纯洁语言”的口号深入了一步。这些情况说明,语言的规范化工作必须有系统而坚实的语言规范化的理论来指导,必须认真地研究语言规范化的理论。

80年代以来,我国在语言规范化的理论研究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展。

有的学者提出了语言中存在着许多中介物,在规范方面提出规范“度”的理论,以区分病句和不规范的用法。

有的学者认为语言是动态的,动态是语言的本质,提出语言是亚稳态体,提出语言的动态性理论、语言是开放的梯形理论、律动说、脉动说,指出了语言中有序与无序的相对性;还提出了语言变化的惯性和时间差理论,指出语言规范化工作要适度超前,要善于抓住机遇。

有的学者提出语言的层次性理论,指出在推广普通话中存在层次的问题,在普通话水平测试中,提出了三级六等的不同层次,在普通话规范的程度上不作强求一律的要求。

有的学者提出了语言的潜、显理论,认为潜、显是语言运动的原因和方式,所谓“显语言”就是我们看到的一切行为经验事实的语言现象的总和,而所谓“潜语言”,就是还没有被我们说过、听过,但是随时可能破门而出的语言现象;潜语言的存在是语言具有开放性和生成性的根本原因。因此,他们主张,在语言规范化工作中,语言学工作者不要以“语言警察”的身份自居,不要以语言规范的卫道士的形象出现,来维护陈旧的、缺乏新鲜活力的语言规则;“规范就是服务”,做语言规范化工作的人应该一边做学生,一边做先生,不要本末倒置,为了合乎某种所谓的“规范”而妨碍语言本身的发展,妨碍人们的交际、思维和认知。

有的学者通过探索语言变异形式中合理性因素的有无来判断和评价语言运用中的正确和错误,以便修正和淘汰错误,确立新的规范形式。

这些理论和观点的研究,使我们对于语言规范化的理解就更为深刻了,这是我国应用语言学工作者对于语言规范化基本理论的新贡献。其中的许多理论,是在长期实践工作的基础之上,加以提炼升华而提出来的,是经得起实践的考验的。

2.文字规范和标准的制定

正词法标准的制定是文字规范和标准制定的主要内容。任何拼音文字都应该有自己的正词法。英语、法语、德语等采用拉丁字母作为拼音文字的语言,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发展出适合于本语言特点的正词法(orthography)。

英语正词法的形成经过了很长的历程。 英语分古代英语(公元700年—1100年)、中古英语(公元1100 年—1500 年)和近代英语(公元1500年至今)。公元9世纪丹麦人入侵英国,至11世纪初, 丹麦人实际上统治了英国,丹麦语和英语同属日耳曼语族,加速了古英语的简化过程。

1066年法国人入侵之后,英国实际上存在着3 种语言:法语是官方语言,拉丁语是宗教语言,英语是社会下层使用的语言。后来由于政治上的历史变动,英语逐渐成为官方语言,在这个过程中,吸收了大量的法语词,公元1250年—1400年的150年内,约有10000个法语词进入了英语,75%至今还在使用。

由于基督教会的影响,拉丁语词汇也大量进入英语,使得英语的同义词大量增加。例如,同是表示“问”的3 个词, ask 来自古英语, inquire来自法语,interrogation来自拉丁语。文艺复兴时期对古希腊、罗马文化的研究, 使大量的拉丁语、 希腊语词汇涌入英语。 例如, arithmetic(算术),grammar(语法),logic(逻辑)来自希腊语,arbitrator(仲裁人),executer(执行者),item(条款)来自拉丁语。这些情况,使得在现代英语中,借词占了80%的比重,这些来自不同语言的大量借词,减少了同形词和同音词产生的机会。大量吸收外来词——这是英语正词法得以形成和巩固的一个重要因素。

英语正词法中比较严重的问题是如何解决英语的书面拼写形式和读音之间的矛盾问题。由于文艺复兴时期印刷术的推广和教育的普及,英语的书面拼写形式逐渐统一,形成了规范的形式,而这些规范的形式又通过印刷的方式进一步固定下来。与此同时,英语的语音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使得规范的书面形式与实际的发音之间出现了很大的矛盾。在英语正词法中,基本上保持历史上原来的词形,从而减少了同形词和同音词产生的可能性。

18世纪开始,英国强调语言的规范化,要求语言准确有力。1755年,约翰逊(Samuel Johnson)编写了第一部英语词典,把英语词的拼写形式固定了下来。这样,英语的正词法就能够以词典作为规范的根据。

尊重历史,保留词形的原有形式,这是英语正词法得以形成的另一个重要因素。

书面拼写形式与实际的发音不一致,当然也会给英语的学习和使用带来一些困难,为了统一读音,英国从维多利亚时代就开始推行标准语,著名语音学家琼斯(Daniel Jones )编写的《英语发音词典》(English Pronunciation Dictionary)成了人们必须遵守的发音规范。

我们可以看到,英语的正词法主要是遵从历史原则,同时也适当考虑语音原则。

法语属罗曼语族,它的祖先是拉丁语。拉丁语的使用早在罗马帝国时代就一分为二了:书面的拉丁语古文有严格的语法规则,专为贵族和僧侣使用,口头拉丁语俗体是人民大众使用的活语言,又称民间拉丁语。民间拉丁语随着罗马帝国版图的扩大,由军队和商人传到了法国南部的高卢人那里,并逐渐取代了高卢语,同时又受了高卢语的影响。公元7—8世纪,原来的民间拉丁语变成了一种新的语言——古代法语。

12世纪末,以巴黎为中心的方言逐渐成为法国的全民语言,17世纪以来,由于发展商品经济的需要,法国一直十分注意语言文字的标准化和规范化,主张清除法语中的不纯洁成分。

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法语的语音有了很大的变化,而书面的拼音形式却已经基本固定下来,语音的演变并没有反映在书面的形式上,因此,法语与英语一样,也存在着书面的拼写形式与实际读音之间的巨大差异。这一方面固然给学习法语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但另一方面却为区分同形词和同音词提供了有力的手段。

为了解决书面拼写法和实际读音的矛盾,法语的正词法提出了许多行之有效的规则。

例如,法语词末的辅音-ds,-s,-x等,大多数是古音在书面形式上的遗迹,在现代的口语中已不发音。利用这些形式不同而实际上已经不发音的词末辅音,就可以区分同形词和同音词。poids (重量),pois(豌豆),poix(松香),发音都是[pwa],是同音词, 由于词末辅音-ds,-s,-x不发音,利用这些形式各不相同的词末辅音,就可以把这3个同音词在书面形式上区别开来。

可见,法语正词法主要是遵从历史原则,并把这个原则作为区别同音词的重要手段。

德国人在使用拉丁字母之前,是使用鲁纳字母(Rune)的。这种字母的形式很像拉丁字母和希腊字母,是一种艺术性很强的拼音文字。德国人在接受了基督教之后,就放弃了艺术性很强的鲁纳字母而改用简明的拉丁字母。公元2世纪,拉丁字母的地位在德国进一步巩固。 到了公元7世纪,拉丁字母成了西欧各国大部分民族文字的基础。但是, 德国早先使用的拉丁字母是歌德体的字母,与西欧各国并不完全一样。在使用拉丁字母来拼写德语的过程中,德语的正词法逐渐形成。例如,在中古高地德语时期,元音的变音(Umlaut)用a、o、u后加e来表示,分别写为ae、oe、ue,后来才采用在a、o、u 的上边加两个圆点的办法来表示变音。

德语正词法主要根据下列原则:

1 )语音原则:这个原则要求词中字母的发音应与该字母的表音一致。例如,p、t、k、f等字母在词中的任何位置或与任何字母相结合,均依次读为[p]、[t]、[k]、[f]。这个正词法原则还要求单词的发音与其拼写法尽量保持一致。例如,kalt(冷)读为[kalt ], oft(经常)读为[oft]等等。在德语中,70%—80%的词和字母是符合语音原则的。

2)形态原则:这个原则要求, 词根和词干的写法在由它们派生出来的词中保持不变。也就是说,在合成词中,在名词的变格形式中,在动词的变位形式中,在形容词的比较级和最高级形式中,尽量保持词根和词干的原有形式,必要时采用变音(Umlaut)。

3 )识别原则:这个原则要求把声音相同而意义不同的几个词在写法上加以区别,以便在书面形式上区分同音词。例如,Lid (眼皮)与Lied(歌曲)都读为[lid],根据识别原则,把Lied中的[i]写为ie。

4)历史原则:这个原则要求保持历史上的某些传统写法。例如, ziehen(拉)一词中的字母h是没有什么作用的,因为词根里i的长音已经写为ie,完全没有必要再加上一个h来表示长音,但由于这个h在历史上曾经表示过一种特殊的而现在已经不复存在的辅音,根据历史原则,可以把这个h保留在ziehen的词形中。

在这4条原则中,“语音原则”是德语正词法的最基本的原则, 这个原则使得德语的书面形式比英语和法语易读,易写,易记。

然而,德语有19个元音,23个辅音,共42个音位(phoneme), 而拉丁字母只有26个,这就不可能处处都遵循语音原则。为了弥补字母之不足,同一个字母可以表示不同的音位,同一个音位可以表示不同的字母,也可以采用字母组合来表示一些单字母不能表示的音位。为了补充语音原则的不足,德语正词法还规定了如下的字母拼写规则:1 )同一个音位可以用不同的字母或字母组合来表示。2 )同一个字母可以表示两个音位的组合。3)用不同的字母组合方式表示长元音, 并使之成为区别同音词的手段。

由此可以看到,德语正词法十分注意语音原则,但也考虑到了形态原则,识别原则和历史原则,以区别同音词,减少拼音文字使用中的同形现象。

1958年2月11日,我国正式公布了《汉语拼音方案》, 用拉丁字母来拼写汉语,这就出现了汉语拼音的正词法问题。

汉字一连串写下来,既不分词又不连写,只有“字”的书写单位,没有“词”的书写单位。汉语普通话中的词有单音节的,有多音节的,多数是双音节的。用汉语拼音来拼写普通话时,应该分词连写,也就是以“词”作为书写单位,使得语言中的表义单位能够在书面形式上反映出来。这是拼音书写形式与汉字书写形式的根本区别。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是写成zhōng huá rén mín gòng hé guó,也不是写成zhōnghuárénmíngònghéguó,而是写成Zhōnghuá Rénmín Gònghéguó。再如“出租汽车”,不是写成chū zū qì chē,也不是写成chūzūqìchē,而是写成chūzū qìchē。 这样的写法反映了词语的实际结构,阅读起来比全分或全连都来得清楚。可见,汉语拼音正词法就是以词为单位来正确地书写汉语普通话的拼写法。

1984年10月,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发表了《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试用稿)》。1988年7月1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发出《关于公布〈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试用稿)〉的联合通知》。1996年1月22日, 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把它当作国家标准。这样一来,汉语拼音正词法的规范便基本确定下来了。

如果今后汉字文本也要标志词的界限,那么,汉字的文本也有正词法的问题。这样的问题,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将会越来越迫切。因为在计算机网络上,要进行大量文本的检索,如果汉语的书面语没有词的界限,检索的效率是很低的。这个问题迟早会被提到日程上来。

日本使用汉字,并且较早地注意到了汉字的规范化和标准化问题。日语中汉字的读音分为“音读”和“训读”两种。“音读”是按照汉语的字音来读,“训读”是按照日语的字义来读,一个日文汉字的读音可以多到几十种。为了解决读音的困难,日语中创造了“假名”。假名起初站在文字之外,后来进入文字之中,日文书面语成了汉字和假名的混合体。假名先书写虚词,后来扩大到书写实词,书面语中汉字在逐渐减少。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日本为了加快减少汉字数目的步伐,于1946年公布了《当用汉字表》,共1850个汉字,出版物中用的汉字以此为准,此外均用假名代替。1981年重新公布《常用汉字表》,汉字增加到1945个,除法令和公文必须遵守这个字表之外,其他不作硬性规定。减少汉字初见成效。日本还简化汉字,1946年的《当用汉字表》中不少简化汉字,1981年的《常用汉字表》中,有简化字225个,占字表总数的12 %。日本整理汉字,以减少字数为主,不以简化笔画为主,在常用汉字中进行简化,牵动的面比较小,收效却比较大。除了《常用汉字表》之外,还规定人名用字166个,取名以常用汉字1945个和人名用字166个为限,不得超过。

日本的假名有平假名和片假名两种。在使用中,假名的字形逐渐规范,两种假名也各有分工,平假名趋于通用化,片假名趋于专用化,科学技术术语、外国的人名地名,都用片假名书写。

日本的罗马字运动开始于明治维新前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文部省于1947年发表《罗马字教育指针》,规定国民学校罗马字教育实施要项。罗马字正在逐渐成为与传统日文并用的一种辅助文字。日本罗马字有“黑奔式”和“训令式”两种,

黑奔式是美国人黑奔(J. C.Hepburn,1815—1911)提出的, 训令式是日本人根据日语特点自己设计的。两种拼写法各有千秋,造成社会上罗马字拼写法的混乱。日本已经把“训令式”提交国际标准化组织文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47),希望它成为用拉丁字母书写日语的国际标准。在日本文字的计算机处理中,日本采用“假名—汉字转换”的方法,制成了日文文字处理机,成功地解决了日文输入计算机的问题。我国语言学老前辈周有光教授把日本在文字规范方面的经验总结为十六个字:“言文一致,东西并用,新不废旧,多轨前进。”日本的经验值得我们学习。

在我国,汉字的使用年代久远、地域广阔,存在着极为严重的同字异形现象,造成学习和阅读的沉重负担,非常需要进行规范化。1955年12月,文化部和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公布了《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共列出异体字810组,含1865个汉字, 经过整理后废除了1055 个字。1965年1月, 文化部和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发出《关于统一汉字铅字字形的联合通知》, 推行经过整理编定的《印刷通用汉字字形表》, 共6195个汉字。

由于汉字字数庞大,笔画繁多,难学难记难认,是扫除文盲和普及教育的严重障碍,必须进行改革。为此,国务院在1965年1 月公布了《汉字简化方案》,开始全面推行简化字。1964年,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编印发行了《简化字总表》,共收2236个简化字,简化了1264个繁体字,经过这样的整理和简化,基本上确定了现代汉字的字形规范。

在信息时代,与计算机技术有关的汉字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日益重要,汉字的信息处理成为中文信息处理的关键性问题,引起了广泛的注意。

我国为了解决给没有文字和原有文字不完备的少数民族创制、改革和选择文字的问题,50年代组织700多人参加的7个少数民族语言调查工作队,分赴全国16个少数民族的省区进行少数民族语言普查,基本弄清了我国少数民族语言的分布情况和文字状况,帮助13个少数民族制定或改进了18种文字方案。创制少数民族文字的原则是:以拉丁字母为基础,民族文字方案尽可能与汉语拼音方案取得一致,对于少数民族语言中特有的语音单位,可以另外设计字母。根据这些原则,少数民族文字的创制是比较合理的。

3.科学技术术语的标准化

科学技术术语的标准化工作长期被我国的语言学界忽视,有些语言学家认为“科学技术术语的标准化不是语言学的研究对象”。有鉴于这种局面,周有光先生力排众议,高瞻远瞩地把“术语的国际化”列为语文现代化的六大内容之一。

科学技术术语是人类科学技术知识在自然语言中的结晶,是人类自然语言中十分宝贵的财富。在国际上,国际标准化组织成立了术语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37),专门负责术语标准化工作。在我国,中国科学院下属的全国自然科学名词审定委员会和国家技术监督局下属的全国术语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专门负责这方面的工作。为了促进与国际的交流与合作,成立了中国术语工作网。随着新技术革命的不断深入,电子计算机的广泛应用,国际学术交流的日益频繁,术语标准化日见重要起来。

术语标准化是一种非常典型的语言规划工作。首先,术语标准化是要靠政府来推行的,它是政府的行为或社会集团的行为。个人难以左右术语标准的制定和推行。因此,术语标准化具有社会性和权威性。其次,术语标准化的目的是为了解决人们在技术领域的交际问题,术语的混乱使得科学技术交流受到严重的阻碍,术语标准化是与改善科学技术领域中语言交际密切相关的。因此,术语标准化具有交际目的性。另外,术语标准化还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一个术语的制定,要经过反复的斟酌,一个术语的确立,更是短期内难以实现的。真是“一名之立,旬月踟躇;一名之定,十年难期”。因此,术语标准化具有长期性。最后,术语标准化的内容也是十分庞杂的,它涉及不同的语言和不同的学科,是一种跨学科的多边缘的语言文字实践活动,术语标准的制定和推广需要有行政力量的参与和支持。因此,术语标准化具有实践性。

可见,术语标准化具备我们前面所说的关于语言规划的各个特性,它是一种典型的语言规划工作。从事语言规划工作的人,如果不搞术语标准化的工作,那就意味着放弃了自己的责任,是绝对搞不好语言规划的。当前我国的术语工作主要由自然科学家和标准化专家来做,语言学家很少参与,其中很多语言学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可以说,我国的语言学拖了我国术语工作的后腿。法国国家主管语言文字的部门,把术语标准化和规范化作为他们最主要的工作,是很有见地的。法国语言文字主管部门的术语标准化工作促进了法国科学、技术、经济、贸易的发展,使语言规划工作获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他们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语言规划是语言研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可惜过去我们在这方面讨论得很少,本文试图对这个问题作一些初步的探讨,由于学识有限,我的这些意见都非常粗浅。如果本文能够产生抛砖引玉的效果,引起学术界进一步的讨论,那将是我最大的荣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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