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礼与刑关系的研究论文_杨静静

西周礼与刑关系的研究论文_杨静静

(华北理工大学,河北 唐山 063210)

摘要:西周时期,我国的法律制度和体系经过夏、商两代的发展,已经达到了一定程度的进步和完善,礼和刑的建立以及礼与刑的关系成为当时政治和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礼与刑互为表里,相互作用,成为协调社会行为的一种规范和机制,共同推进社会的发展与进步。本文主要从礼与刑的内涵,礼与刑的关系,礼与刑关系出现的背景和原因以及两者对当时社会法治法治的作用和对现代法治的影响进行和分析,使得我国古代法律制度和体系对当今社会法制的建立和发展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西周;明德慎罚;礼与刑;礼刑的影响

一、礼与刑的内涵

(一)礼的内涵

1、礼的概念

“礼”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其目的是维护宗法血缘关系和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在中国古代文化历史上,“礼”是一个内涵相对较为广泛、同时也是最为复杂的范畴。关于“礼”在中国固有文化体系中所占的地位,有学者曾评价:“在世界历史中,没有任何一种文化和制度的生命力可与中国的礼相提并论”。从宏观上看,“礼”的精神贯穿于整个中国古代文化之中。其中,西周礼制的发展,是中国古代社会“礼制”文化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最为重要的阶段。周礼的性质及其在当时社会生活中所发挥的特殊作用,也是中国早期法治文化中的一个重要内容。

2、礼的渊源与发展

“礼”作为一种约束人们行为的规则,最早来源于氏族社会的祭祀风俗习惯中。“礼”字最初是出现于甲骨文当中。据《商周古文字读本》考证,甲骨文你中的“礼”像“二玉在器之形”。就是说在一个祭祀的皿里放两块美玉,贡献给“帝”或“祖”。由此可知,“礼”字在商代,表达祭祀的意思就已经非常明显了。中国古代最重要的一部字书,东汉许慎所著《说文》也说:“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这些材料都充分说明,“礼”与早期先民的祭祀活动有着密切的关系。

在氏族时代的社会生活中,祭祀是关乎公众生活的大事,正如《左转》所说“国之大事,在祀与戎。”在自然条件非常恶劣,生产力水平低下的情况下,祭祀活动很显然地就成为了祖先们生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连接社会生活的很多方面、很多环节,以及许多自然现象,都有可能成为膜拜、祭祀的对象。所以,在关于祭祀的许多内容当中,比如场合、仪式、程序、以及参加该活动的人员等,就包含了人与人、人与自然之间的各种关系,这些祭祀活动从侧面也反映了那个时代的一些社会关系。比如,主持祭祀的人员,参与祭祀的人员,祭祀次序的排列等,都是十分重要的事情。经过千百年的传承和洗礼,一些祭祀礼仪及相关的观念流传了下来,并且伴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反映等级高低、血缘亲疏内容的东西慢慢地注入其中。阶级分化也变得越来越明显,从史籍所记载在国家形成之后,反映等级观念和专制要求的一些原则也逐渐从具体的礼仪形式中被抽象、概括出来,并且形成了一系列指导阶级社会生活的原则和规范。

内容中可以看出,早在夏商时代,作为约束和规范人们行为的“礼”就已经存在了。孔子就曾经说过,“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这句话反映了夏、商、西周的礼制有着很紧密的渊源关系。尤其是在西周初期,“周公制礼”之后,周礼就形成了一个较大的“礼制”体系,在国家政治、社会生活等多个方面都发挥着重要的调节作用。

周礼是调整人们社会行为规范的总和。它的内容涉及很多方面,小到婚姻、家庭、宗教、道德和风俗习惯,大到政治、军事、经济、司法、教育等。周礼可以分为“本”和“文”两个方面,“本”指精神原则,“文”礼节仪式。比如婚礼,“同性不婚”、“聘则为妻”等是“本”。纳采、问名、纳吉等则是“文”周礼又有“五礼”、“六礼”“九礼”之分。

周礼的基本原则是“亲亲”和“尊尊”。所谓“亲亲”,就是必须要亲爱自己的亲属,特别是以父权为中心的尊亲属,在用人对象上必须使亲者贵,疏者贱。所谓“尊尊”,是指下级必须尊敬、服从上级,尤其是周天子,严格遵守上下等级秩序,不得犯上作乱。周礼在“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被称为“安上治民,莫善于礼”。

(二)刑的制定和《吕刑》

根据《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夏、商、西周初年,统治者制定了禹刑、汤刑、九刑、禹刑、汤刑和九刑分别是夏、商、周的主要法律,后世经过修订,但名称未变。商朝的法律又称殷彝。“九刑”名称由来,有两种说法,分别是是九篇刑书和九种刑罚。在西周中期的时候,大司寇吕候又制定了一部重要法律即《吕刑》。它的主要内容是将先前夏朝的赎刑经过修改完善,形成了赎刑制度。现在所保留的《尚书·吕刑》是发布《吕刑》时所制作的文诰,而不是一部法典,它的内容也比较丰富,除了它之前的内容以外,还广泛地包含了制定《吕刑》的背景和理由、刑罚的种类以及适用刑罚的原则和诉讼制度等。因此,《尚书·吕刑》是我国古代历史上一篇比较珍贵的法律文献。

夏、商、西周时期还曾通过发布“誓”、“诰”、“命”、“训”的形式进行制定法律,比如《尚书》中的《甘誓》、《汤誓》、《泰誓》、《牧誓》、《康诰》、《酒诰》等。

二、礼与刑的关系

礼与刑作为西周时期法律制度和体系的核心部分,它们的本质是相同的,都是为当时社会秩序的稳定、调整社会关系的协调而服务。但是两者所发挥作用的侧重点又有不同的地方,不仅有共同性,而且也有差异性,二者相辅相成,相互结合,它们共同构成了西周时期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

(一)礼与刑的共性

一是对于人们行为的态度相同,礼所允许的,也就是刑不禁止的;礼所禁止的,必然是刑所不允许的,“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二是两者相互依存,缺一不可。礼的约束和控制力要依靠刑的强制力加以保证,而刑的适用则又必须以礼的精神作为指导。所以西周时期对各种罪行、恶行的判定主要依据礼的精神原则和礼仪规范,比如“不孝”、“杀越人于货”罪等。

(二)礼与刑的区别

第一是它们的作用不同。“礼”属于道德层面,是一种积极的规范,其侧重点在于教化和预防,能够从根本上去治理。而“刑”属于法律层面,是一种消极的制裁和约束,其侧重点在于惩罚,而且它只能从表面上去治理。第二是适用对象的侧重点不同,即“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它们分别是指奴隶主贵族享有礼的特权,而平民和奴隶对于礼的规则一律不得僭越并且不能破坏。并不是说庶人没有礼,在日常生活中的带习俗性质的礼如婚礼、丧礼等,庶人仍应该遵守。“夫礼,所以整民也”,说的就是这个意思。为了便于理解,后人将之改称为“优礼不下庶人”。而“刑”的制裁和约束主要是针对平民和异族的,即所称的“刑以治野人”、“刑以威四夷”。

三、礼与刑关系出现的背景与原因

(一)政治原因

西周时期,分封制和宗法制成为当时较为流行的政治制度,它们的核心内容主要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而确立的一种尊卑贵贱等级制度,周天子尊享最高的职称和地位,形成了等级深严的层层分封制度,如天子、诸侯、大夫、士等。在宗族当中,嫡子的地位相对较为尊贵,而庶民的地位较为低;在嫡长子中又以嫡长子的地位最尊。

为了稳固当时刚建立的政权,周天子在法律制度和体系上实行了“礼”与“刑”相结合的制度。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根据当时的社会制度和条件,就自然而然出现了“尊尊”、“亲亲”以及“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局面。奴隶主贵族阶层不仅享受礼所带来的特殊权利,而且,如果这些贵族阶层在触犯刑法的时候,也不会受到较重的惩罚,相反,地位比较低贱的平民不仅享受不到礼所带来的特殊权利,而且还会受到它的各种约束,更重要的是,当这些地位低贱的平民触犯多家的刑律时,会受到很残酷的惩罚和制裁。实际上,这种“礼”与“刑”相结合的制度并不是一个适合社会发展和进步的良好制度,奴隶主贵族阶层尊享各种特权,很容易造成社会的腐败和个人的堕落,而那些受到残酷压迫和剥削的贱民阶层很可能回起来反抗,这样会造成社会的动乱,并不能达到像统治阶层那样所期望的稳固政权的局面。因此,正是因为当时的这种政治局面才出现了“礼”与“刑”相结合的制度。

(二)经济原因

西周时期的经济制度依旧沿袭历代的井田制,它是我国古代历史时期一种的土地公有制度,最早出现在商朝,到了西周时期达到了相对成熟的局面。到春秋时期,由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农业生产工具如铁制农具和牛耕的普及等诸多原因使得井田制慢慢地得以瓦解。但实质上,它是一种以国有为名的贵族土地所有制。

西周时期实行井田制,周王将土地仍旧按照等级阶层进行层层分封,地位越高所分配的土地就越多,权利也就相对越大,而那些地位低下的平民和奴隶是享受不到这些特权的,他们只能为贵族阶层和奴隶主进行服务,不仅得不到报酬,而且也会受到很残忍的压迫。这种经济制度实质上是只为少数人的利益服务的,即那些地位较高的奴隶主贵族阶层,平民只能受到比较残酷的剥削和压迫,并且他们没有任何力量去反抗和争取自己的权利。这种制度的建立虽然从某种程度上起到了政权的稳固和社会的安定,但是它是一种畸形的制度,不符合社会的发展规律。

这种经济制度从侧面也反映了深严的等级关系,即对贵族世袭权贵阶层的偏袒和维护和对庶民等贫贱阶层的约束和压迫。因此,法律制度上“礼”和“刑”的关系正是这种当时社会现象的真实反映:“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三)思想原因

西周时期,礼乐制度比较盛行,它原本是一种祖先们祭祀神灵和向上天祈福的一种宗教仪式,后来经过改造和完善,礼乐文明就从原先的宗教制度转变成了最本的社会规章制度,它规定了奴隶主贵族的社会生活以及国家政治生活的各个方面,这就是所谓的历代著名的周公“制礼作乐”。因此,礼成为当时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作为一种道德机制,规范和约束人们的社会行为。这种规范机制实质上只是针对地位低下的平民和奴隶,他们的任何行为都不得超越礼的界限,而对于那些奴隶主贵族阶层来说,他们只是享受礼乐文明所带来的特权,这就是当时社会的主流思想。后来,随着礼乐思想的进一步盛行,它逐渐地与法律制度相结合,作为一种社会规则,共同治理国家和社会生活,进而就出现了礼与刑相结合的局面。

随后,也出现了“明德慎罚”的思想。周王在吸取了商朝灭亡的教训后,认为如果一直注重“刑罚”的话,这样会遭到人民的反抗,进而危及政权的稳固以及国家和社会的存亡。为了社会和谐与稳定,周公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思想,他注重用道德教化人民,从心理和根本上去治理,这样才能起到良好的效果和作用。同时,作为统治者,也应该勤于政治和修炼德行,戒掉荒淫并加强自我约束和控制;用德去治理国家。这种“明德慎罚”的思想,实际上也是一种不断弱化“重刑”使“礼”融入到国家的法律制度当中的反映,使“礼”与“刑”相结合,以此来维护国家的统治和社会的稳定。这种思想表面上是宽以待民,实际上是对贵族统治阶级的偏袒和维护,平民阶层依旧遭受重刑的残酷压迫。

四、礼与刑关系对当时社会法制发展的作用

(一)积极作用

首先,在政治方面。在这种“礼”与“刑”关系即礼主刑辅形成的国家法律体制下,通常被称为“礼制社会”或“礼制秩序”。在西周时期,它维持了整个社会的运行与发展,同时也保证了国家机器和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并巩固了周王朝的统治秩序。其次,在经济方面。如前所述,“礼”主要是从道德层面规范人们的各种行为,是一种内在的约束和教化。“刑”主要是从制度方面制裁人们的犯罪行为,是一种外在的惩罚。并且针对不同阶层的人们使用不同的方法,两者互相结合,互为表里;起到了加强对市场监管的作用,减少经济类型的犯罪,有利于当时经济的平稳运行和发展。然后,在社会发展方面。“礼”和“刑”的有机结合,相互依存,分别发挥不同的作用,规范和惩罚人们的不良和犯罪行为,加强了人民的道德修养,提高了人民的素质水平;进而减少了社会秩序的混乱场面;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和稳定发展。最后,在思想方面,西周时期,在社会发展的早期阶段,就出现了“亲亲”、“尊尊”礼制思想和“明德慎罚”的法制思想,两者相互作用,增强了人们道德修养,并提高了人们的法律意识,对当时个人思想的发展有着推动和促进的作用。

(二)消极作用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西周时期长期存在的一种法律原则。统治者经常将这项原则,作为为官僚、贵族提供法律特权的根据。它的重心主要在于强调平民百姓与官僚贵族之间的差异和不平等,注重维护官僚贵族等统治阶层特权。在这种制度下,平民阶层往会受到刑罚的惩治和压迫等惨无人道的不公平待遇,而那些富人和权贵阶层即使违反了法律,即使犯了很大的罪行,他们依旧免受刑的惩治和讨伐,只是轻微的受到礼的规范和制约,这会造成严重的社会不平等。而且,那种局面会导致他们的行为会越来越无法无天,这将会造成严重的社会混乱和不良影响,同时,那些受到重刑惩罚的平民百姓总会在某一天爆发他们对统治阶层的不满,这也会导致社会的动乱和不安;因此,从某种程度讲,这种“礼”与“刑”的关系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谐与发展。

五、礼与刑关系的演变历程及对中国近现代法制的影响

“礼”与“刑”关系的发展大致上经历了四个的历史时期。一是奴隶社会的夏、商、西周和春秋初期,这是礼、刑共存和相辅相成的时期; 二是春秋末期到战国、秦朝时期,这时的礼与刑相互排斥和对立;三是两汉至魏晋南北朝时期,这是刑律礼制化和礼制刑律化的互动时期; 四是隋唐以后至明清时期,德主刑辅、礼与刑高度结合。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法律制度和体系仍在不断地发展和完善,并且也深受历代时期礼与刑关系的影响,不仅重视刑律的作用,而且道德建设也同样放在比较重要的位置,这样的发展成果当然少不了对我国古代历史时期法律优良制度的继承和发扬。从改革开放到今天,党和国家仍旧不断地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过程中的有益经验和教训,对以往较为成功的法律体系加以传承和吸收,对其不足的部分加以舍弃。当今时代,我国社会虽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并且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我们仍旧秉持古代历史时期法律制度的优良传统,坚持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并重,两者相互结合,共同推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倡导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这种主流思想深受我国古代“礼”与“刑”关系的影响。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任何时候我们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但是道德的作用我们也不能忽视,它也是衡量社会行为的一个重要标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新时代条件下,我们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并将其全面落实到位,以促进法治中国的建设。同时也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使法治和德治在国家建设和治理中相互补充、相互作用、相互促进,以此共同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宏伟目标。

六、结语

“礼”与“刑”相结合的局面从奴隶制时期的夏、商、周以及春秋时代一直发展到明清时代,并且它对当代的中国法制仍旧产生很深的影响。“礼”与“刑”的结合虽然对社会发展有一定的消极影响,但纵观历史,它对中国法制的建设和发展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我们仍旧需要继续继承和弘扬这种法制理念和精神,为国家的发展和社会的和谐打下坚实的基础并指明前进的方向。

参考文献

[1]曾代伟,中国法制史[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2]胡留元,夏商西周法制史[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

[3]程晓峰,西周思想史论[D]湖南大学,2015

[4]柴文骏,西周“明德慎罚”思想的现代启示[D]广西师范大学,2016.

作者简介:杨静静(1995-),女,河南平舆人,学生,硕士,研究方向:法律,单位:华北理工大学。

论文作者:杨静静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9年9月32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7/19

标签:;  ;  ;  ;  ;  ;  ;  ;  

西周礼与刑关系的研究论文_杨静静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