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国际法律研究的回顾与展望_国际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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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995年国际法学研究概况

1995年是值得纪念的一年,这一年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及联合国组织诞生五十周年,中国作为取得反法西斯战争伟大胜利并为缔造联合国组织作出巨大贡献的主要国家之一,在纪念活动中开展了频繁的双边和多边外交。这一年九月中国又与联合国在北京合办了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并获得圆满成功。这些活动无疑得到了我国国际法学者的重视和参与,同时也给中国国际法学研究提供了机会。例如,对于日本法西斯侵华战争的法律责任问题及其它历史遗留问题、对于妇女人权的国际保护问题,我国国际法学者已经给予并且还会给予更深入细致的研究。

除上述领域的国际法问题外,对其它领域的各种国际法问题,我国国际法学界也给予了深入细致的研究。这一年我国国际法学研究的主要特点大体有二:一是在前几年对国际法的一般理论和普遍性问题比较重视的基础上,逐步转向比较关注对专门国际法领域及具体国际法问题的研究。在这方面,从外空到海洋、从个人(如人权、引渡等)到国家和国际组织,都有著作和论文出版发表;二是更加重视对与我国有关的国际法问题的研究,这方面下文将要具体谈到。可以说,我国国际法学研究又在持续繁荣和发展中渡过了丰收的一年。

二、1995年国际法学研究热点

与联合国有关的国际法问题,无疑是本年度我国国际法学界最关注的一个热点。这一则是因为中国曾是该组织的主要缔造者之一,也是该组织最重要机关安全理事会的常任理事国之一,它的许多问题都与中国有较大关系;二则是因为该组织是当今最重要最具影响力的一个国际组织。1995年10月,中国国际法学会在北京召开了纪念联合国诞生五十周年讨论会,来自全国各地的老、中、青三代专家、学者、研究人员和学生对联合国的改革、联合国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联合国与中国等问题进行了研讨和交流,还提交了一些论文。此外,由于东南亚一些国家抢占南中国海原属于中国领土的南沙群岛的部分岛屿及礁滩,并拼凑了一些所谓国际法上的依据,直接损害了我国的领土主权及海洋权益,这一问题一直为我国国际法学界所关注,本年度亦不例外。1994年7月28 日在联合国主持下达成了《关于执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该协定实际上对1982年海洋法公约关于国际海底区域的制度作了实质性的调整。由于加入海洋法公约对我国已是一个很快就要面临的问题,所以对该协定内容的研究也成为本年度的一个热点。现将上述三个问题分述如下:

(一)联合国宪章的修改问题

联合国宪章的修改问题,主要涉及到两个问题:一是废除和修改一些过时的条款。这主要是第十二章、第十三章有关国际托管制度和托管理事会的规定以及与此有关的第16条、第73条(辰)、第98条等;此外还有一些小的问题,即第23条、第101 条关于中国和俄罗斯联邦的国名。对此,我国学者认为基本上应该删除和修改。但对于第53条、 第107条等“敌国条款”的问题,是否应予删除在国际上存在很大争议,而且它还牵涉到修宪的另一个问题,即德国和日本能否在安理会的扩大中占有常任理事国席位的问题;在我国,大多数学者认为应予保留不变,这既是为了尊重历史,也是因为这些条款的删除与战争责任及其它历史遗留问题的真正彻底解决有关。

另一个更为重要的问题是安理会的改组问题。它涉及到安理会的扩大,即增加理事会的名额,其中尤其是增加常任理事国的名额。增加多少,如何分配,各国对此分歧很大。例如德国和日本两个前敌国要求成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引起很大争议。它还涉及到限制或取消否决权。对于常任理事国在安理会表决制度中所拥有的否决权,应否限制或者是干脆取消,限制的范围和程度如何,在国际上亦存在很大分歧。对此,我国国际法学界一般认为,在没有找到最佳的解决方案之前,先维持现状,切不可操之过急。而且从宪章规定的修改程序来看,不论是个别修改还是重新审订,都必须经联合国会员国三分之二,包括安理会全体常任理事国同意始得生效;重新审订程序尤为复杂,从联合国成立迄今尚未启用过。

联合国成立以来,国际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就其成员国数目而言,从最初的51个增加到现今的185个,其中绝大多数为发展中国家。 联合国的任务也比其创立时扩大了许多。但联合国的组织和活动程序却一直未变。因此,在适当时候对宪章加以修改以及对安理会进行适当调整是有必要的。对此,应以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为指导,不影响和削弱联合国的效能和作用,并充分顾及公平地域分配原则,照顾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修宪问题是一个政治、法律以及程序上均较复杂的问题,必须慎重、稳妥对待。

(二)中国对南沙群岛的领土主权无可争辩

中国对南沙群岛的领土主权,是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自然形成起来的传统习惯权利。是中国人民最早发现了南沙群岛并在那里从事生产和开发活动,历代中国封建王朝伴随对这些私人活动的管理而随之将南沙群岛纳入管辖范围并行使了有效控制。按照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从发现到有效占有,构成先占,中国早已完全确立了对南沙群岛的领土主权。截至本世纪30年代,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尤其是南海周边国家对此表示异议。30—40年代法国和日本对中国南沙群岛的侵略行为,不仅受到了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的强烈反对,而且遭到了可耻的失败。尤其是关于处理日本的一些重要文件,如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等,规定日本“放弃”从中国侵占的领土,中国因此完全收复了对南沙群岛的主权。

现今某些国家,如越南等国认为:1.发现在国际法上没有意义, 这不符合当时(16世纪以前)的国际法的规定;2.中国没有实行有效控制,这已为18世纪以来、特别是二战结束时及其以后的历史事实所否定;3.南沙群岛属于“邻近”它的国家所有, 这在国际法上没有根据;4.根据现代海洋法,南沙群岛位于其大陆架或专属经济区内, 因此为其所有,这违反了国际法上的时际法规则,即现代海洋法不溯及既往,况且海洋法上并无此种规定。

此外,有关国家曾明确承认南沙群岛属于中国领土,这种承认在国际法上的意义不言而喻,它构成“禁止反言(或禁止翻供)”。

总之,在国际法上,中国对南沙群岛的领土主权是无可争辩的。因此,某些国家侵占我国南沙岛礁的活动实际上是一种侵略行为,是非法的、无效的。

(三)关于1994年执行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

与1982年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原有规定相比,1994年协定在三个方面有较大改变。1.对“平行开发制”有新的安排; 代表全人类的国际海底管理局的企业部与承包者负有同样义务;其初期业务应以联合企业的方式进行;对联合企业的安排,承包者有优先权;承包者的财政负担减轻,并免除了其强制性技术转让的义务等。2.国际海底管理局的组织结构有所变化:管理局在公约生效初期的职务由大会、理事会、秘书长(在企业部独立运作前还履行企业部的职务)等组成,一般政策由大会会同理事会制订。理事会由36个成员组成,其中18个按地域分配;另18个为4个主要矿物消费国,其中包括1个东欧经济实力最大国, 4个最大投资国,4个自产矿物出口国,6个特别利益的发展中国家;此外,设立由15名委员组成的财务委员会。3.表决制度有新的规定:协商一致为表决的一般原则;若为协商一致已尽全力,大会对程序问题以出席表决的成员过半数、实质问题以三分之二多数决定,对于某些事项还应根据理事会的建议作出决定;理事会对于实质问题应以三分之二多数决定,但须包括18个地域分配国与6个特殊利益国为一分组、另12 国为一分组的每一分组的过半数支持。

上述新的安排,总的来看是迎合了西方主要工业国家的要求,对发展中国家的利益有所不利。不过,该协定对我国还是有利的。我国学者建议政府尽快批准公约及其协定。

三、评价与展望

如前所述,1995年我国国际法学研究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也并非尽如人意。这主要表现在,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学术质量的专著和论文仍嫌过少。这或许是客观条件的限制。我国唯一的国际法专业刊物《中国国际法年刊》因经费原因迄今已出至1993年,一些专著可能也会因同样的原因而不能问世;一般的法学刊物在选材上又不可避免地偏好国内法问题更多,这使一些研究成果无法反映出来。希望在以后的岁月中,这种情况能够有所改观。

在未来的1996年及其以后,我国国际法学研究所面临的任务将越来越繁重。这是因为1995年的热点问题并未消除,同时新的课题又不断涌现出来。就有关联合国问题而言,维持和平行动就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联合国采取维和行动的依据是什么、是否需要得到有关方面的同意、由谁指挥和控制、是否需要遵守不干涉一国内政、中立和不使用武力的原则,等等,值得好好研究。此外,国际上正在编纂和制订公约的一些课题,如国家及其财产的豁免问题,同样值得研究。就有关我国的国际法问题来说,我国如何制定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的问题,我国加入海洋法公约后与有关国家的大陆架、专属经济区的划界问题,正在制定中的引渡法问题等,必将更加受到重视。因此,可以说我国国际法学研究在新的一年中任重而道远,我们也坚信,它必将结出丰硕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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