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几点对策_wto论文

我国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几点对策_wto论文

论中国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若干对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争端论文,中国论文,对策论文,机制论文,WTO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WTO争端解决机制(以下简称DSM)包括了协商、斡旋调停和调解、专家组程序、上诉机构审理、争端解决机构决定及其监督实施、制裁等程序和阶段。WTO成立以来,DSM巩固加强了WTO全球贸易法律规则体系的法律约束力,保障了WTO的有效运作,得到广泛重视与遵守。正如我国各界人士普遍认为的那样,我国入世后的一大好处就是借助DSM改善我国贸易待遇和谈判地位,我们应加快研究如何运用DSM的问题。

一、适应DSM的要求——建立国家各级各部门工作的透明度和统一性原则

我国当前包括立法、行政和司法等部门在内的运作透明度和统一性的欠缺,将成为我国在DSM中被诉的主要原因。故为争取主动,减少被诉可能,我国应积极改革,确立立法、行政和司法过程的透明度和统一性。笔者提出,应将“透明度和统一性”作为总原则性规定,写入规范国家各级各部门工作的相关法律。

1、关于透明度问题

在立法方面,需要建立法律保障,明确规定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公开的及时性、公开方式。对于仍存在的具中国特色的未曾公开的内部文件,应尽快清理。

在行政方面,从公开主体看,除了行政机关、被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外,部分在形式上虽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但在实质上行使公共权力并影响货物、贸易的公平交易与竞争的组织(如经营性、协调性的社会中介组织)的行为过程与结果也需要公开,将因身份产生的权利分配转为基于契约的分配。

在司法审判方面,WTO协定要求成员方公布对贸易政策有影响的具普遍适用性的司法裁判及其依据的法律法令。对于我国,就是应在指定刊物《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公布与对外贸易有关的司法解释和对各级法院审判工作有参考意义的案例,并杜绝依据内部规定、意见,甚至领导人意见裁判的做法。

2、关于统一性问题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某些有条件的地区实行了不同于全国其他地区的经济政策和对外贸易、关税政策;同时,某些地方立法、执法和司法部门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常运用行政、经济或法律手段对外来竞争者加以歧视。这使得WTO其他成员认为我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经贸政策不一致,国家的对外贸易政策不是统一实施。为避免因WTO协定的统一实施问题而引起争议,中国入世后的修法工作应本着统一管理的原则,所谓“统一”包含着全国所有地区,中央和地方,所有法律、条例、规则、法令、指令、行政指导、政策和其他措施的统一;包含着规定内容的统一、适用的统一以及对不统一和歧视性对待提供救济。

二、参与DSM的运作——积极运用WTO争端解决各程序

在利用现有WTO争端解决规则,主动参与争端解决各程序的过程中,笔者以为应注意以下几点:

1、运用好WTO协定中关于发展中国家的优惠条款

WTO协定中关于发展中国家的实体性及程序性的优惠条款是我国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在实体权利上,我们应善于将WTO各项协议体现的对发展中国家的差别与优惠待遇运用于争端的解决中,如GATT第18条允许发展中缔约国在使用进口数量限制和其他限制措施以保护其幼稚工业和实际国际收支平衡方面有比发达缔约国更大的自由;再如,《关于反倾销措施的协议》第15条规定:“根据本协议在考虑适用反倾销措施时,应认识到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必须给予特别的考虑……”等等。在争端解决的程序上,《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规则及程序的谅解》(以下简称DSU)及其他相关规则也有若干对发展中国家有利的程序条款,我国应善于利用这些条款,维护自身的利益。

2、主动充当多种角色,积极提出请求

我国参与到DSM的各个程序阶段中,可以充当多种角色:主动申诉、积极应诉、做直接介入争端解决的第三方当事人或处于争端之外帮助裁判人员发现案件真实事实的“法庭之友”(amicus curiae)。无论以何种方式,我们都应积极提出请求,主张权利,因为一些决定只有应特别请求争端解决机构方能做出。

3、更好地进行申诉

首先,由于DSM只适用于WTO成员政府间争端,不受理私人间纠纷,所以在我国当事人受外国不正当贸易行为损害的情况下,为使我们能变消极为积极,尽早开始相关的争端解决程序,在立法上应建立我国法人或公民就外国政府违反国际义务,对我国贸易或工业造成损害而向我国政府主管部门申诉的机制。这可以欧盟新贸易壁垒工具和美国301条款为参考,在修订《对外贸易法》时予以规定。

其次,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作保障。在国家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之内,组成一个专门负责国际贸易谈判及争议解决的快速反应的跨部门机构。

再次,把握好关于成立专家组的书面申请的内容要求。该申请应有三项内容:是否已进行了协商,引起争端的特别措施,申诉的法律根据。

最后,应全面深入研究与争端有关的事实与法律问题,确定切实可行的方案计划,制定不同的谈判或其他争端解决战略,以求相互满意解决办法为上策。

4、运用好非违约之诉

非违约之诉指即使一成员方实施的措施并不违反WTO协定,但只要损害或抵销了另一成员方的利益,就可能构成交由DSM处理的争端。适用“非违约之诉”对于中国和其他WTO成员都不失为一种制度上的解决办法。同时,随着多边贸易体制的扩大和WTO新领域、新议题的出现,我国利用非违约之诉,可以十分灵活地维护自身权益。但是,笔者认为对非违约之诉的利用应十分谨慎,因为非违约之诉本身的实体规则还不明确,其所涉及的多是WTO成员未达成共识的领域,难有充分依据作出公正的裁断。所以,为减少负面影响,我们可以充分利用现有WTO规则,通过合理地解释援用WTO基本原则,或是加强适用各单项协定的技术性规定,将非违约之诉尽可能转化为违约之诉。

三、完善DSM的规则——积极参加进一步完善DSM的谈判

加入世贸组织使我们争取到了新一轮全球多边贸易谈判的发言权、表决权。从完善老规则构建新规则的层面来维护自身的发展权益,是更加主动和更高层次的行动。在此,笔者就完善DSM提出以下建议:

1、争取扩大第三方当事人的权利

第三方当事人(Third Parties)是因在案件中具有实质性利益而直接介入争端解决的当事方以外的成员。担当第三方当事人,有利于我们熟悉掌握DSM,恢复有利于我们通过担当第三方当事人巩固加强我们从WTO协议获得的权益。

2、明确争端当事方之外的主体主动提交的资料的可接受性

对于专家组未索取当事方之外的国家、国际组织等主体自愿主动提交的资料,专家组是否应予采纳和考虑的问题,在专家组与上诉机构、各WTO成员方之间已引起不少争议。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专家组考虑“主动提交之材料”的合理性:第一,主动向专家组提供相关事实材料及法律意见,是成员方在有关争端中表达观点、维护自身权益的有效途径,也是中国应十分注意运用的方法,以此来限制专家组的自由裁量权,避免任何对事实问题的不当裁决减损我国的利益。第二,迅速解决争端是世贸组织始终追求的目标。与DSU第13条规定的成员方应专家组要求提交资料的程序相比较,有关主体主动提供补充书面资料,显然更为迅速,更有利于严格遵守专家组工作时限。第三,在上诉机构的复审和解释只针对法律问题的情况下,专家组如何裁决事实问题显得尤其重要。

3、为发展中国家引入“小规模争端解决程序”(light dispute settlement procedures)

印度已经向WTO总理事会提出了类似的建议。我们从DSM的实践可以看出,发展中国家作为应诉方或申诉方的争端常是所涉进出口额较小的争端,而发展中国家担当当事人的案件正在逐步增多,倘若每个案件均严格地按照DSU的时间表和程序办理,不利于及时制止损害和违约行为,不利于及时实现WTO争端解决的结果,不利于及时维护发展中国家的正当利益;同时,出于节约费用和减轻专家负担的考虑,我们可以在DSM中引入小规模诉讼程序。在其中对某些程序进行简化,如仅任命独任的专家、加速审查过程缩短至三个月期限等。当然,很重要的是必须明确规定出贸易量或贸易损失量达到何标准的争端方能采用“小规模争端解决程序”,这需要进一步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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