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之时的精神”--论“建言以来记载的一年”的材料_建炎以来系年要录论文

“选择之时的精神”--论“建言以来记载的一年”的材料_建炎以来系年要录论文

取舍之际见精神——略论《建炎以来系年要录》的取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精神论文,系年要录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李心传的长编体名著《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向以取材广泛,征引宏富而倍受推崇和重视。据统计,《要录》二百卷,共使用官私文献四百九十余种,其中,官方史书三十五种,私史、杂史、笔记一百七十种,传记、行状、碑铭一百五十余种,地方志十六种,文集、别集三十余种,另外,尚有百司题名五十种,单篇诗文四十种。[(1)]记高宗一朝三十六年史事,征引如此丰富,实属罕见。

更值得注意的还在于李心传对资料的取舍和驾驭。因为种种原因,有关高宗朝的史料,存在着严重的“传闻失实,私意乱真”,矛盾歧异触处可见。如果不加甄别,俯拾即用,势必因袭窠臼,繁芜冗杂,难成信史。面对纷繁的资料,李心传先行对人对书作了细致研究,进而胪采异同,明辨真伪,参互求是,高鉴慎择,终于将丰富纷纭的官私资料,恰如其分地融入了自己的当代史巨著。所以资料的认真取舍正是《要录》成功的一大关键,也体现着李心传的史才、史学和史识。

一、以官书为主及其补弊纠偏

《要录》的绝大部分内容,包括没有注明出处的正文,皆取自官修的《高宗日历》、《中兴会要》、《高宗实录》诸书。同时,事关日月者,“皆以国史为断”。从注文看,整部《要录》征引文献近四千次,而官方文献占了三分之一,平均每卷使用六次以上。在所征引的三十五种官书中,《高宗日历》又达一千余次,占征引官书总量的百分之八十二以上,其它则依次为《中兴会要》和《高宗实录》。

倚重官书而辅以私家著述,是一个比较正确的取材原则。因为,相对而言,在复杂多变的社会环境中,官方史书往往有比较稳定的写作标准,修史机构、制度也完备,占有较为系统和全面的资料,这些都是私家著述所难以企及的。

但是,官修史书也存在相当多的问题。《要录》注文中的许多存异、考辨、驳正,就是直接针对官书的。高宗朝,曾在“是元佑而非熙丰”的原则下改写神、哲《实录》[(2)],禁绝靖康史事的追叙和著述[(3)],篡改《时政记》[(4)],等等。可以说,举凡重大史事的记录和修纂,都受到了皇权的强行干预和支配。同时,权臣干史也屡曾出现,例如秦桧之子秦熺典领史局,就对《起居注》、《时政记》,甚而正史《日历》,“悉更易焚弃”,导致“《历》、《时政记》亡失极多,不复可以稽考。逮其(秦桧)擅政以来,凡所记录,莫非其党奸佞之词,不足以传信天下后世矣!”[(5)]。

同时修史作为政治斗争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为政治风云的变幻,党派斗争的反复,而更显敏感和棘手,且易涉嫌疑,易构恩怨,这就导致史院无人敢承专责,修史者往往迁延岁月,敷衍度日。陆游记当时纂修《日历》的情况是:

史院有窃议史官者,曰:“史官笔削定本,个个一样。”或问:“何也?”曰:“将吏人编出《日历》中臣僚上言,涂去‘上’字,其后‘奉圣旨依’字亦涂去,从旁注‘从之’二字,即一日笔削了矣!”。[(6)]

如此,官修史书的质量,自不难想见。

所以,有关高宗朝历史的官修史官,只能是实录不实,“正史”不正。政治上“国史凡几修,是非凡几易”,难作定凭;史实上,则缺乏考索辨正之功,舛误层出。对官书的诸多缺陷和弊端,李心传是非常清楚的,因而使用之际,颇为慎重和严肃,对官书并不盲从,而是详加考察,在具体操作时进行了系统、科学的补弊纠偏处理。

其一、以官书本身的矛盾解疑补阙

如前所述,《高宗日历》是《要录》写作最为倚重之书。李心传研究发现,其初年部分成于秦桧专权之时,“自桧再相,凡前罢相以来诏书、章疏稍及于桧者,率更易焚弃。《日历》、《时政记》亡失已多,是后记录皆(秦)熺笔,无复有公是非矣。”[(7)]因此,有些史事,只能利用《日历》中仅存的线索考究钩沉。如秦桧经营永丰圩私田一事,《时政记》、《日历》业经篡改,“他书盖未见”,李心传则仔细研究改篡之余的蛛丝马迹,以臣僚秦疏和诏旨“参考修入”,并加按语云:“或谓:‘台官所论,多得之风闻,未必尽实。’臣参之以事而无疑,考之以实而可据,则台官所言,乃天下公论,何不实之有!”[(8)]从而把秦桧以权谋私之罪,暴白于天下后世,剥去了官书的曲笔回护。心传也因而感叹:“臣谨按:桧擅政之日,凡涉私事者,于《时政记》、《日历》中一切削去,而桧又严禁私史,故其劳民为己如此等事,后人不得而知,今因事书之,以见其实。”[(9)]

对于《日历》为代表的官书记人论事上的歪曲和模棱两可,李心传则细考其由,一一予以辨析,从而做到记人论事,公允真实。如绍兴八年,张戒上疏主张对金应“以和为表,以战为不得已”。李心传研究发现,当时朝廷有三派意见,秦桧主张议和,入相之后正紧锣密鼓地搞议和投降活动;左相赵鼎主守但被秦桧挤陷罢相,张浚主战但已于两年前罢相。张戒于此时上疏主守,缘在于他是赵鼎的门客。但《日历》记载张戒章疏后,却又附入一句,曰:“王庶与赵鼎等皆以此说为然,当力守此议。”事实究竟如何,李心传考云:

按:(王)庶所秦,每病赵鼎。刘大中持两端,不应自叛其说。臣尝细考《日历》绍兴七年八月所载议和本末,凡遣使议论,悉是赵鼎所奏……据此,则屈己之事,皆赵鼎赞成之,桧实无预。天下后世,果可欺哉!臣详考其故,盖绍兴十三年以前《日历》皆成于桧子之手,张孝祥尝乞改之。如言王庶“当力守此议”,恐亦近诬。[(10)]如前所述,赵鼎虽惧敌主守,但并不同意议和降金,而王庶在赵鼎罢相后担任枢密副使,是主战派的首要人物,曾接连上书,坚决反对投降,拒绝“签书”一切议和文件,甚而当面痛斥秦桧误国,这样一位主战派绝不可能对张戒之论表示赞同。秦熺主笔的《日历》之所以如此,正在于要替秦桧回护,故将秦桧专门负责的议和降金之事,书于赵鼎名下,并厚诬抗战派的王庶。李心传正是在仔细研究的基础上,发现其破绽,发出:“天下后世,果可欺哉!”的抨击。再如,绍兴七年十一月癸未,宋廷派往金国议和的使者王伦回国,《日历》记载秦桧“以屈辱为愤”,反对受金国册封。心传仔细研究之后指出:“臣谨按:不受册封,上(指宋高宗)两尝宣谕,岂待秦桧言之!《日历》成于秦熺之手,其意欲逃责于后世,而妄为此说耳,今不取。”[(11)]从而破《日历》之“妄说”。

其二、用多种官书相互参照,发现矛盾,辨析考证。如岳飞曾因战功,迁少保兼河南、北两路招讨使,但秦熺主笔的《高宗日历》却“削之”不记,以掩其功。李心传则据《中兴会要》和《玉堂制草》所载除命,予以“增入”。[(12)]保存历史真实。

其三,用野史、杂记、碑铭、行状及原始档案,补官书之缺,辨官书之误。如金国降将萧中一归宋本末,《日历》“不详”,李心传就以赵成《京西战功录》和周必大《掖垣类稿》的有关记载,直接“修入”,从而以私史所详补官书之缺。[(13)]

总之,《要录》取材上的倚重官书,只是就其大体,而非一成不变的机械原则。李心传深入考察了官书的种种错误及其因袭之源,“明其弊,去其讹,断其疑,取其工,慎而后择”,不偏袒其短,不沿袭其误,而以求真、求实、求详为归旨,并运用不同的方式加以解决,从而使以官书为主的取材标准,得以丰富和完善,保证了取材的质量。

二、杂说纷纭中的求真融汇

李心传的目的是写一部高质量的高宗朝史,将“传闻失实,私意乱真”的官私诸说“汇而为一”,所以,如何对待私家著述,也影响着《要录》的取材质量。

皇权的干预和政治风云的变幻,深深渗透于私人之书,左右着其记事的是非标准和取材的准确性。高宗朝,先有李纲、宗泽与汪伯彦、黄潜善的矛盾,后有赵鼎、张浚与吕颐浩、朱胜非的政见分歧,赵鼎、张浚的倾轧,继之秦桧专权十六年与抗战派势不两立。可以说,短短三十六年,政坛倾覆不已,各种派别、势力交织,各派人物及其门生子弟则以著述为手段,服务于政治斗争。所以,相对于官书,私家著述更缺乏统一、稳定的是非标准。撰述者背景复杂,阵营不一,动机各异。评价人、事莫衷一是。隐己之恶,攘人之善,几为通病,甚而搬弄是非,无中生有,真正是“杂说纷纭”,难作定凭。

鉴于私家著述的种种弊端,学者们颇费踌躇。一种意见认为野史不可信,如著名学者洪迈就认为“野史笔记,多有得之传闻及好事者缘饰,故类多失实。”[(14)]赵彦卫更指出行状、墓志、家传“皆出于门生故吏之手,往往过实,人多喜之,率于正史不合。”[(15)]清人蔡上翔甚而抨击南宋之史,“率皆私书”,最“不满人意”[(16)]另一种观点是野史、正史俱不可信,惟自家家乘可靠。[(17)]第三种观点则认为“野史各有所私,好恶固难尽信,若志、状则全是本家子孙、门人掩恶溢美之辞,又可尽信乎?”所以“与其取志、状之虚言,反不若取野史、传记之或可信耳。”[(18)]即在野史与志、状之间,倾向于信野史。

这三种主张,尽管各有偏激,但确实从不同侧面指出了私家著述所存在的问题。这也证明,专依官书或专凭野史杂记、志、状、碑铭,很难成就信史。李心传是十分清楚官私著述的弊端的,因而,取舍之际,不仅对官书采取各种补弊纠偏的措施,而且,在杂说纷纭的私史、家乘志传面前,更保持了严肃冷静的态度,做到参考不可尽信之书,而取其可信部分,对采摭到的各种私家著述,皆抉其偏私,斥其讹谬,从而平核曲直,慎酌弃取。

其一、驳斥私史的失实、偏私和缘饰

《要录》注文中征引私家著述,有一半以上就是为了指明其失实、偏私和缘饰,并考察著者的身份、地位、人事关系,说明“不取”的理由。如朱胜非在南宋初期曾任宰相,亲历了许多重大历史事件,熟悉当日政坛情况,罢职之后,著《秀水闲居录》以记见闻。理应是第一手资料,但事实远非如此,例如,朱胜非因与李纲、张浚、赵鼎政见不合,故于书中频加诋毁。其记张浚、李纲释怨交好一事就认为,李纲因张浚攻击被贬官岭南。富平之战后,张浚出居福州,李纲借机贿赂之,“倾心结纳。浚亦自云深悔前日之言,相与欢甚。明年(绍兴五年),(赵)鼎左相,浚右相,并兼都督,即日起纲帅豫章。”[(19)]李纲、张浚释嫌,本因皆主抗金。李心传研究之后,驳斥云:“按,浚、纲初不相咸,其后相好,当以国事。而胜非直势利之,交诋之,恐非其实。”指出朱胜非出于私意的肆意歪曲。又如李纲谋劫敌营一事,朱胜非记载李纲自作主张,不仅劫金营失败,甚而为保相位,鼓动士子伏阙请愿,要挟宋钦宗,得赐予无穷,“私藏厚于国帑”,其用以贿赂张浚的就是这批财富。李心传对此记载只作“存异”列于注文,而不取入《要录》正文,说明他并不相信朱胜非的泄私愤文字。朱熹说“李伯纪(纲)大节好。败兵事乃当时为其所治者附会滋益之,不足尽信。”[(20)]可见,李心传的“不取”是正确的。

门生弟子著述之际的回护偏私,更是私史常见之病,李心传例要仔细考察。如熊克的《中兴小历》,是《要录》写作中使用最多的一本私家著作,凡五百余次,但李心传发现“其书多避就,未为精博”,所以使用之际,十之八九是斥其“谬误”,责其“误甚”、“不慎”和“不深考”、“不可取”,并探讨其差错之因。例如《小历》记王师心处,誉而过实,“与《日历》所书全不同”,李心传考察后指出其所以如此,缘在于王师心乃宰相王淮之父,而熊克“本王淮门下士,而书成之时,淮尚为右相,故于师心之事,多所缘饰。”[(21)]再如,《小历》中大肆渲染“元佑五鬼”的说法,用以诋斥尊程颐之学的赵鼎、王居正、杨时等人。李心传则认为“此皆一时诋消之词。”[(22)]仅存于注文。这样处理,就远较熊克高明。清人廖廷相也指出《小历》“多诋抑李纲、赵鼎诸贤,而附会和议,是非已谬于当时”。“所征引汪伯彦《时政记》、朱胜非《闲居录》等书,尤属诬辞。”[(23)]所以,《要录》中多斥之而不取,并非专事摘瑕之苛求,而是取材慎重所当然。

议论不公也是私史的通病,我们仍以《秀水闲居录》为例,朱胜非认为赵鼎尊伊川之学,是“小人乘间为利,不可不察也。”[(24)]李心传发现朱胜非缘赵鼎弹奏而罢相,二人政见一直分歧,所以《闲居录》中才有这样“毁誉失实”的评价。再如耿延禧的《建炎中兴记》,记黄潜善通过李宗与降金之臣王时雍勾结,“李宗后失所在,或云为潜善所杀,故或谓潜善得王时雍书,不知何等语,惧李宗告人耳。”这段记载闪烁其辞,让人得出黄潜善杀李宗以灭口实的结论。李心传考证后指出,这是严重的歪曲,因李宗并未死,“特延禧怨潜善当国斥己而诬之”。[(25)]

其二、指出传闻未必实

野史、杂记多有得之传闻的记载。李心传的态度则是:传闻未必实,必考之而后信。如绍兴二十六年,张浚奉母丧归蜀,上章论国事,触怒了秦桧的党羽汤鹏举、凌哲,被再度贬官。而赵甡之《中兴遗史》记曰:“或谓(张)浚无此书,人伪造而进之;或又以为金人诈作(张)浚书以进。”李心传经过考证,发现张浚上书反对议和,实有此事,而赵甡之“或谓”二说:“得于传闻”,因而不取。[(26)]

有些传闻,因无资料可以考定,李心传则据事理推断其可信程度,于注文中表明自己的态度。如靖康末梅执礼、安扶为金人所杀一事,夏少曾《朝野佥言》记载:梅执礼等谋结兵救徽、钦二帝,谋泄被杀。李心传详考《实录》,发现梅执礼等本是为金人搜索金银的官员,“若四人果有结兵救二圣事,本传及墓志无容不书”,因而判定夏少曾“得于传闻,又误安扶为安复,今并不取。”[(27)]再如,王球乘开封城破盗去徽宗宝器服玩一事,方勺《泊宅编》云,王球受徽宗密诏保存这些宝器服玩。只因范宗尹疑其隐匿,下狱穷治至死。李心传认为这条传闻有重大疑窦。其一,当时的开封守官为宗泽、杜充而非范宗尹;其二,王球既受密诏收藏御物,何以不献于宗泽等?其三,既是受密诏,何以无信物?可见方勺之说有违事理。相反,王明清在《挥麈录》中记载:“籍球之家,得宝玩古玉,非盗库金无此。”李心传据之认为“狱本(王)衣所鞫,明清,衣从子,宜得其详。”这样就得出“方勺传闻之词,未必实也”的结论。[(28)]

已经取入《要录》正文的传闻,表明李心传倾向于肯定,但他仍持谨慎态度,于注文中加以说明。如绍兴四年冬十月戊子条的记事,即据《赵鼎事实》的有关记载录入,但注文又指出,“所云‘韩世忠言:胡不将官家入福建稳处,坐江上之事付之我辈,或不可,则少避之,俟春首敌退徐议,何害?’此乃与建炎三年闰八月世忠奏上语殊不同。恐传闻未必实,或可削去。”[(29)]这就说明,李心传对录入正文的传闻,仍有疑窦,以待进一步研究取舍。

其三、驳正碑志的失实,行状、传记的“夸言”

碑志的作者,因与传主的种种关系,往往有意搀杂私意,造成失实。如晁公溯撰其兄公迈《墓志》,就与“《日历》所书全不同”,心传指出之所以会有这种情况,在于“盖私家传志类多失实”,故“不取”。[(30)]又如孙觌撰《李谟基志》,大肆攻击吕颐浩在苗刘之变中的表现:“明受诏赦至建康,官吏闻赦皆失色,独吕颐浩怡然自若。(李)谟时为江东漕,白之曰:‘枢省大臣盍召天下兵以除君侧之恶!’颐浩左右视,接以他语。谟曰:‘王室在难,如救焚之急,公不应踌躇在众人后。’方议行,而张浚檄书至。后二叛伏诛,颐浩第功进右丞相。”李心传考证发现“勤王之举,张浚唱之,颐浩和之”,并非“踌躇”。那么,墓志为何加以中伤呢?原来撰者孙觌曾为吕颐浩“所斥罢官”,“又,志文出于吕氏家破之后,是以妄诋訾之”。从而认定孙觌所记“要非事实,今不取”。[(31)]

碑志中甚而有缘私意篡改诏书、制词的。如谭篆撰《喻汝砺年谱》,记高宗赞喻汝砺“见闻殚洽,词采英奇”。李心传发现这八个字并非高宗之语,而史堪所撰《墓志》又因袭《年谱》之误,因而感叹:“由是观之,私家行状、墓志所书天语,要未尽可凭,须细考之乃可。”[(32)]再如韩驹迁官的制词,原为“逢时取位,变即蒙荣……中更赦宥,不汝瑕疵。”到了《韩驹年谱》中,却变成“坐累刑书,饭蔬奚怨;中更赦宥,一洗愆尤”,严重歪曲原制词,李心传查对后,批驳其“与原命词之意全不同”,也因而感叹:“以此知私家文字多所抆拭者如此!”[(33)]

对于行状、传记的夸言、虚美,李心传必以诸书参究考察。如绍兴四年韩世忠败金兵事,《墓碑》抄袭《行状》,书其杀金兵“尸如丘”,获战马五万余匹,“器械辎重与平山堂齐”,熊克《中兴小历》的有关记载则全抄《行状》、《墓碑》,而赵甡之《中兴遗史》中记此为一小战。李心传则据《高宗日历》中韩世忠的奏捷状,确认《行状》“夸言之”,然后“以诸书参究”,去其夸言。

又如《要录》记南宋大臣张浚,曾多次驳斥朱熹的《张浚行状》,元人袁桷指出,朱熹《张浚行状》:“一出南轩(张栻)之笔,不过题官位、姓名而已。后考三败事迹,始悔昔年不加审核。”[(34)]朱熹晚年也承认“十年前率而记张魏公行实,当时只据渠家文字草成,后见他书所记多不同,常以为恨。”[(35)]时人史浩对《行状》则有“蒙示张公行状,可发一笑。识者观之,必有公论!”的指责。[(36)]可见《张浚行状》的失实、回护、夸言、虚美是撰述者和读者都承认的。而李心传则以实实在在的根据,对之作了具体的辨驳。

当然,李心传对私家著述并不一概否定,而是辨证看待。如杨存中被起复再掌军职一事,尽管《杨存中神道碑》“不无缘饰”,多溢美之词,李心传并不因而弃之,而是在去其“润色之语”后,采录碑文的可信记载,使“事之的实自见”。[(37)]可以说,整部《要录》对私史正是这样慎之又慎,仔细研究,以“真”、“实”为标准恰当取舍的。

三、长编法与《要录》的成就

《要录》的主旨是将“传闻失实,私意乱真”的官私著述,创造性地融汇为一。具体史料上的讹误,无法尽行刊正,且许多人、事当日尚无定论,难作定评。这就要求慎为选择修书体例。

李心传继承阿焘修当代史的成功作法,采用了实录事迹的长编法,从而使资料取舍工作,在体例上有了科学保证。因为长编法允许和要求将与事件相关的各种记载,包括分歧乃至对立的记载在内,一律加以搜集、罗列,然后鉴别考证,明其异同详略,写出取舍的根据和理由。在没有根据,或主观上难作定夺时,将资料存异待考。这些要求,对编就一部信史至关重要,对一位严肃的史家来说,也提供了驾驭资料的方便,保证作者不因主观上的武断而误舍资料。

《要录》中长编法的使用,首先使李心传以官书为主的取材倾向得以科学、辩证的贯彻。《要录》以《高宗日历》、《中兴会要》为主,便利将其它官私记载汇集一起,对比异同详略,作出选择。如卷一九六的记事,即明确交待,《日历》所无者,是如何以《林泉野记》、《中兴遗史》等书进行补入,又如何互见于其他卷的记事,[(38)]这样,既补阙又免去重复。同时,这些添进附入正文的记事,也只有在以《日历》等官书为参照时,方可做到,这就保证了《要录》编纂的迅捷,记事的详尽,体例的谨严。

长编法的使用,也便于李心传对汇于《日历》之下的各种官私记载整体把握,从而综合考辨,决定弃取。如卷一九四记采石之战,正文除引用《高宗日历》、《高宗实录》等官书外,又用了近六千字的篇幅,备引蹇驹的《采石毙亮记》、员兴宗的《绍兴采石大战始末》、《李显忠行状》、《炀王江上录》、熊克《中兴小历》、王明清《挥麈录》、杨万里《虞允文神道碑》、赵甡之《中兴遗史》、《杨椿墓志》等十种私家著述中“参差不齐”的记载,然后综合考证,一一评析:

臣尝以诸说参考之,采石之战,若非虞允文身在兵间,激励诸将,则将士溃亡之余,将鸟奔兽散之不暇;使敌人一涉江,则大事去矣!《毙亮录》所书虽简而尽,员兴宗记载差详,但其间如“麾数百舟”、“死以万数”之类,乃文士遗词之常语……固不可以此而遂没其实也。王明清、熊克乃谓诸将已却敌军,而允文后至采石,不已诬乎!按陈良佑撰《杨椿墓志》云“北主盛兵欲渡采石,虞允文以中书舍人参军事适至,趣舟师扼其冲……”良佑乾道中为吏部侍郎,与允文异论而遣责者也,此文出于淳熙四年,盖允文既没之后,而所云如此,则明清与克之言,诚不足信矣!《李显忠行状》又尽以为显忠之功,尤为谬妄。……赵甡之《遗史》虽诋允文为多,然其指授诸将之功终不可没。至谓敌出十七舟,每舟可载二十人,则未足据。……晁公《败盟记》言一舟济五十七人,当得其实。忞之又称官军发十海鳅船,每船有军兵数人;及谓采石丁夫踏车转战至夜,疲怠之余安可役使?此言最为紧切。以《日历》所载明年五月二十九日建康府具到采石当时籍定踏车夫数考之,凡六千三百人。……以是观之,恐不止十海鳅。……甡之载此以明敌舟得出者少,用掩允文之功,尤非其实[(39)]。

这一张注是征引诸家记载之后的考证总断,不仅肯定了虞允文在采石之战中的作用,而且对诸家异说、采石之战的有关经过、细节一一剖白清楚,论据充分,论证严密,体现了李心传精湛的功力和见识。如果不是在长编法的原则下尽量搜罗,很难想象会如此综合考辨,参互求证,达到诸说汇于一途的结果。李心传也因而得出“大率纪事之体,抑扬予夺,当尽其实,若稍涉用情,则后之人将有所不信矣”的真知灼见[(40)]。

由于资料本身的疑惑,或限于作者认识水平而无法决定取舍者,或者当代史上的一些问题难作结论,甚而千古疑案之处,李心传用实录其事的长编原则,不轻下结论,不率而取舍,而是备载有关资料于注文中,并写出自己难以判明的原因,留待后人进一步考定。如赵鼎曲法贷吕应问一事,杂史中各有说法,李心传细考台官奏章,发现“皆无一言论列,良可怪也”于是就谨慎地“具载台章,庶不失实”,[(41)]再如秦桧自金逃归一事,赵甡之《中兴遗史》、朱胜非《秀水闲居录》、《林泉野记》、王明清《挥麈录余话》、洪适《洪遵行状》等,记载各异,而秦桧自己著《北征纪实》自解,可以说是各执一辞。心传于注文中备引各家之说,然后表明倾向:

按:秦桧得归,此事体不小,而诸书所记参差不齐。王明清《余话》尤为谬误。……桧以为丁祀拒己不见,若尔,桧专国时祀必废死矣,而擅朝之初,即荐知涟水军,后用为府干办,积官遥郡观察使,权震一时,不知但感其不杀之恩,或又有曲折而收之以灭口也?故此事尤可疑。苟如张邵所奏,谓桧自中京间行而归,则无是理。桧与何桌、孙傅、司马朴同被拘,三人不得归而桧独得归,此可疑一也;自中京至燕千里,自燕至楚州二千五百里,岂无防禁之人?而逾河越海,并无讥察,此可疑二也;桧自谓随军至楚,定计于食顷之间……胡为使王氏偕行,此可疑三也。张邵所奏谓桧“衣褐憔悴”,……而桧自叙乃云,刘靖欲杀己以图其囊橐,岂是弃舟?此可疑四也。夫以桧初归见上之两言,始相建明之二策,与得政所为,前后相符,牢不可破,岂非桧在金庭尝倡和议而达赖之使归邪?今亦未敢臆决,故悉附见下方。……[(42)]

秦桧归宋本末,实属千古疑案。在无法决断的情况下,李心传附录诸说,综合考证,推断其为金国遣归,但仅此而已,留待后人进一步研究探索。若不胪列诸说而轻下结论,则后人将无从知详,疑上加疑了。

长编法的使用,更使李心传解决了资料取舍上的众多难题。宋人曾认为,写高宗史有几大难点,曰:南京即位、扬州渡江、建炎复辟、绍兴亲征、伪楚伪齐、和战议论本末、秦桧专权等等。[(43)]心传之所以能条理分明,详而择要,就在于他坚持了长编法的原则。

总之,李心传写作《要录》,遵循长编法的原则,在资料取舍上有许多高明之处。他以官书为主,而又补弊纠偏;重视私家著述,而又作了许多研究考辨,对纷纭的杂说进行求真融汇。做到“可削者辨之,可信者取之,可疑者缺之”,从而“集众说之长,酌繁简之中”,使诸说汇而为一。这种谨严的“可削”、“可信”、“可疑”的取舍态度和方法,为后人所备加称赞。清人李慈铭评其:“大抵每事皆博稽众采,详覆日月,平心折衷。于高宗一朝之事,绳贯珠联”,四库馆臣赞其“文虽繁而不见其冗,论虽歧而不病其杂,在宋人诸野史中,最足以资考证”。我们说,《要录》是不愧这些赞誉的。

注释:

(1)裴汝诚主编《建炎以来系年要录索引》,上海古籍出版社,92年7月版

(2)《要录》卷五,建炎元年五月辛卯

(3)《要录》卷151,绍兴十四年夏四月丁亥

(4)《要录》卷112,绍兴七年秋七月戊寅注

(5)《要录》卷148,绍兴十三年七月辛

(6)陆游《老学庵笔记》卷3

(7)《宋史》卷473列传第232《奸臣·三》

(8)(9)《要录》卷165,绍兴二十三年冬十月丁丑注。

(10)《要录》卷122,绍兴八年九月乙亥注

(11)《要录》卷124,绍兴八年十二月戊辰注

(12)《要录》卷136,绍兴十年六月甲辰

(13)《要录》卷196,绍兴三十二年春正月丙子注

(14)洪迈《容斋随笔》卷4,《野史不可信》条

(15)赵彦卫《云麓漫钞》卷2

(16)蔡上翔《王荆公年谱考略》卷22

(17)周密《齐东野语》序

(18)周密《齐东野语》卷2

(19)《要录》卷94,绍兴0五年冬十月乙卯注

(20)黎靖德编《朱子语类》卷131,《本朝五》

(21)《要录》卷177,绍兴二十年七月庚午

(22)(24)《要录》卷88,绍兴五年夏四月壬申

(23)廖廷相《中兴小记跋》

(25)《要录》卷3,建炎元年三月丁已注

(26)《要录》卷175,绍兴二十六年冬十月丁酉注

(27)《要录》卷2,建炎元年二月甲申注

(28)《要录》卷37,建炎四年九月辛亥注

(29)《要录》卷81,绍兴四年冬十月戊子

(30)《要录》卷29,建炎三年十一月癸酉注

(31)《要录》卷21,建炎三年三月丁亥注

(32)《要录》卷134,绍兴十年二月丁已注

(33)《要录》卷91,绍兴五年七月丁亥

(34)(36)袁桷《清容居士集》卷50《跋外高祖史越王尺牍》

(35)王士祯《池北偶谈》卷9,另参见《朱子语类》卷131

(37)《要录》卷188,绍兴三十年二月甲寅注

(38)《要录》卷169,绍兴二十五年冬十月丙申注

(39)(40)《要录》卷194,绍兴三十一年十一月丁丑注

(41)《要录》卷88,绍兴五年夏四月丙午注

(42)《要录》卷38,建炎四年冬十月辛未注

(43)《宋会要辑稿·职官》八之七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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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之时的精神”--论“建言以来记载的一年”的材料_建炎以来系年要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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