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老子对人类生存的终极关怀_主体性论文

论老子对人类生存的终极关怀_主体性论文

论老子对人类生存的终极关怀,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老子论文,人类生存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提 要 以道为核心的老子哲学是生存哲学。老子苦苦追求人类合目的与合规律的生存途径,并力图以“自然无力”论予以解决,足以表明他对人类生存的终极关怀。但是老子以否定人的主体性迎合所谓客观“自然”的生存规律,本质上否定了人的社会性,是一种非人化的主张。这也正是老子哲学的悲剧所在。产生老子哲学目的与手段的背离现象的思想根源在于他对产生人性的社会原因不甚理解,但是老子相当深刻地认识到人的目的性活动与客观规律之间的矛盾,直至今日,仍颇具启发意义。

关键词 老子哲学 道 自然 无为

老子哲学的人学性质虽已日益为学人关注,但人们对其内涵的理解却仍然相当纷歧。而且往往忽视了他的目的与手段之间的背离现象。拙意认为,老子哲学的目的是要解决人在生存活动中有目的的行为与客观规律之间的矛盾问题,但其解决矛盾的手段却是非人化的。这一矛盾,使老子哲学更具深刻性,我们不能不加以认真分析。

一 老子哲学是生存哲学

唐代成玄英曾说:“有通生之德,故字之曰道。”〔1〕这对老子哲学的性质来说,可谓一语破的。老子之所以悬设一个“道”,让人们重视它、认识它,就是要让人们遵从此“道”以成全自己的身家性命。他说:“道者,万物之奥,善人之宝,不善人之所保……。古之所以贵此道者何?不曰:求以得;有罪以免邪?”〔2〕“求以得”指“善人”运用“道”即可求得生存和幸福;“有罪以免”指“不善人”有罪,运用引“道”也可以免死而得生。可见,作为“万物之奥”的“道”的可贵价值,全在于它具有使人求生而免死的功能。这充分证明,只有人的生存才是“道”所指向的价值目标。老子的“道”,本质上是人类生存之道,“道”的一切属性,不过是给人的生存作哲学证明而已:“道”既然是天地万物存在的根据,当然也就是人类存在的根据;“道”把“生”作为自己的本质内涵,证明了人的生命价值的唯一至上性,证明了人的生存的合理性,证明了生存是人不可被剥夺的天然权力。总之,“道”的“通生之德”为人的生存作了本体论的证明。以“道”为核心的老子哲学是生存哲学。

二 “自然”是人合目的与合规律的生存状态

老子说:“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3〕“自然”是一切存在物的最高范本,是人理想的生存状态。王弼说:“道不违自然,乃得其性。法自然者,在方而法方,在圆而法圆,於自然无所违也。”〔4〕我们由此而领悟到“自然”的归趣, 全在“无违”——即“顺任”二字。唯有顺任,才能使事物“得其性”。对人来说,唯有顺任,才能实现人的生存目的。

顺任的内涵有二:

从事物发展的方向来说,顺任“自然”就是依从事物的自性去发展,也就是允许事物自由发展。所谓“圣人处无为之事,行不言之教”〔5〕,目的就在于不扼杀事物自由发展的可能性。所以, “自然”即意味着自由。“自然”承认事物自由发展的正当性,恰好为人的本性自由提供了论据,它反映了人们要求过自由生活的愿望。从这一方面说,“自然”具有合乎人的目的的性质。

从事物发展的途径来说,顺任“自然”就是顺从事物自身的逻辑去发展。老子认为,事物的发展自有其规律,只有顺任其规律发展,事物才能成其性。这规律,就是“道”。“道”是宇宙、社会、人生的普遍规律,它反映了事物发展的必然趋势。如“物壮则老”、“动极则静”。从这一方面说,“自然”即意味着规律。换言之,凡是“自然”的,即是合乎规律的。

合此二者可知,老子提出的“自然”,乃是事物发展的自由性与必然性的统一,它既合乎人的目的,又合乎客观事物的规律。自由、目的体现着人的价值观念;必然、规律反映着世界的事实状态。老子的“自然”将“价值世界”与“事实世界”融为一体,为人的生存构造了一个“应当如此”而又恰恰“事实如此”的理想状态。

也许人们会问:事物依其自性自由发展的结果,会不会导致世界的冲突和混乱?这在老子看来,是不可能的。设若老子认为顺任事物自性自由发展的前景未可知,或者根本就是一片混乱,那么,他决不会主张顺任自然。他认为,事物依其自性发展的前景,是世界的和谐统一。因为,宇宙万物都是“道”的创生物,而“道”是统一的。他说:“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万物负阴而抱阳,冲气以为和。”〔6〕这即是说,统一的“道”必然会创生一个和谐的世界, 赋予万物以统一的属性和阴阳互补的和谐关系。陈鼓应先生说:“道不仅创生万物就完事了,它还要内附于万物,以畜养它们,培育它们。”〔7〕因此,万物只要顺着“道”所赋予它们的自性去自由发展,世界自然就能保持和展现其统一和谐的本然状态:“天得一以清,地得一以宁,神得一以灵,谷得一以生,侯王得一以为天下正。”〔8〕导致世界矛盾混乱的,并不是事物自由发展的结果;恰恰相反,是事物的自性被压抑,事物自由发展的途径被阻碍——“有为”的结果。由此说明,唯有顺任“自然”,世界才能走向和谐统一,人类才能安宁幸福。

老子的“自然”落实到他的社会发展观上,就是“圣人无常心,以百姓心为心。”〔9〕这里,不是“圣人”引导社会, 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社会,迫使社会就范于他所规定的模式;而是“圣人”尊重社会公意,任社会自发发展,使民众对他的存在“不知有之”〔10〕。老子反复强调:“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欲,而民自朴”。〔11〕都是为了保证社会发展的自发性。

“自然”落实到他的人生观上,则是“质真若渝”〔12〕。李嘉谟说:“质真者不徇於外,则惟吾所之,故若变。”〔13〕据此可知,所谓“质真”,就是率性而行:一切按照自己的本性需要去做,用不着压抑,用不着虚伪,也用不着心机,袒露自己的本性如同赤子一样纯真。所谓“若渝”,就是不执著:他决不苦苦地去追求什么,而是知足知止,宁肯自显柔弱,也不去与人量长较短、相争相斗;他能屈能伸、能大能小,能象水那样很容易地改变自己而随物赋形。总之,内则适性而已,外则随遇而安。这是超功利的艺术化人生态度,是自由的人生。

可以说,社会发展的自发性、人生的自由性,乃是老子“自然”论的真正目的。他在如何实现这一目的的思考中,已清楚地意识到在社会中存在着“圣人之心”与“百姓之心”的对立,在人生中存在着个人的真性与外在物界的对立。一言以蔽之,世界存在着主、客体之间的对立。正是为了克服这一对立,完善他的“自然”论,他提出了涵盖甚广的“无为论”。

三 “无为”是对人的主体性的否定

老子看到,在一定的目的驱使下的人们的行为,无不引起社会的混乱:统治者的“有为”引起了民众的饥贫难治和社会的盗贼多有;民众的“有为”则使社会“奇物滋起”、争斗不息。所以,凡是有目的的行为,无不产生与人们的目的相背的结果。这不仅是认识与规律的距离问题,更重要的是在人们的认识与规律之间横着一个私心私欲问题。人们的私心私欲会对人们的认识产生一个起决定作用的误导,从而使其行为背离规律,产生与目的相反的结果。沿着这一思路,理所当然地要否定人的私欲。但令人遗憾的是:老子在否定人的私欲的同时,连带把人们的目的性、意识性一并否定了。“无为”论就是对人的主体性的全面否定。它可分三层来说明。

1、行为层面上的“无为”

这层“无为”所否定的对象,首先是由人们的私欲所发动的行为。其次则是能够诱发邪恶行为的一切举措。这又可分三种情况:

第一,否定由统治者的私心私欲所发动的“有为”政治和不义战争。老子论此,观点最为鲜明。如第七十五章中说:“民之饥,以其上食税之多”;“民之难治,以其上之有为”;“民之轻死,以其上求生之厚”。第三十章中又说:“以道佐人主者,不以兵强天下,……师之所处,荆棘生焉,大军之后,必有凶年。”

第二,统治者的某些措施虽然不一定全出于私心私欲,但却诱发了社会邪恶。因此,这些措施也应否定。老子说:“不尚贤,使民不争;不贵难得之货,使民不为盗;不见可欲,使民心不乱。是以圣人之治……,为无为,则无不治”。〔14〕这里,对于诱导民争、民盗、民心乱的诱因型行为举措就必须否定。

第三,由上条引文可知,对于民众自身的争夺盗窃行为,无论其出于何种原因,也都在老子的否定之列。

由“无为”所否定的对象来看,老子的本意是要否定社会的假、丑、恶。但是,由于他同时还想消灭产生这些社会丑恶现象的前提条件,所以,便将“尚贤”之类的美善行为——至少不是丑恶行为——也一并否定了。这样一来,老子事实上是将一切主动性行为都否定了。“为无为”表面上似乎还要“为”,似乎是主动性,其实正是消灭主动性。

2、心理层面上的“无为”

这一层“无为”所否定的对象,是人们行为背后的个人目的、自私欲望。老子十分明白,人的行为是受欲望和动机支配的,而在他所处的时代,人们的欲望和动机无一不是自私的,这正是造成社会争斗祸乱的原因。所以,要消除人们的丑恶行为,就必须否定和排除人们的私心私欲。于是,他一面批判人们的种种私欲,要求人们“少私寡欲”、“知足知止”,一面极力称赞“大道”“生而不有”、“为而不恃”、“长而不宰”的高尚品质。这里的“无为”,就是无私无欲。

3、哲学层面上的“无为”

这层意义上的“无为”所否定的对象,则是人的主观性、能动性和意识性,是人之所以为人的主体性。老子说:“民之难治,以其智多。”〔15〕因而,他不仅要人们“无欲”,更要人们“无知”。他说:“是以圣人之治,虚其心,实其腹,弱其志,强其骨。常使民无知无欲。使夫智者不敢为也。”〔16〕照此推论,老子必定认为:要消灭社会的祸乱纷争,就必须要消除人的私心私欲;而要消除人的私心私欲,就必须消灭人的智识。因为,人的意识愈发展,智慧就愈高;智慧愈高,欲望就愈强烈;欲望愈强烈,人与人的争斗也就愈激烈。反之,假如人的智识低下,不知道利害得失,不懂得是非善恶,社会的纷争祸乱又会从何而起呢?这正如《圣经》故事中伊甸园里的亚当和夏娃,如果不吃智慧果,无知无识地活着,又怎会被逐出天堂,播下人类社会永恒灾难的种子呢?为此,老子提出“以愚治国”,坚持反对“以智治国”,是有深意的。而人们往往指责他的“以愚治国”论是为统治者利益服务的“愚民政策”,实在是没能认清老子思维中由智识而私欲、由私欲而天下不治的逻辑关系所致。

由上可知,“无为”作为一个否定性概念,其含义是丰富的、多层次的。它的最高层含义就是否定人的主体性,把有目的、有意识、有欲望之人变为无知无欲、纯任自然本能驱使的被动之人,以此来消除主、客体之间的对立,消除人的目的性行为与客观规律之间的矛盾;从而使人类的生存活动呈现出他所理想的那种“自然”状态。

四 老子哲学的内在矛盾及深远意义

老子苦苦地寻求人类合目的与合规律的生存途径,实质上是在寻求人类解放的道路,是在寻求人类的自由,寻求人生的真、善、美,寻求合乎人类本性需要的生活。这表明了老子哲学以人为目的的人学性质。但是,老子却以否定人的主体性的方法去迎合所谓客观“自然”的生存规律,本质上是否定人的社会性,是将人性降低为动物性的方法,因而是一种非人化的主张。这样,老子追求合乎人性需要的生活目的与其否定人的主体性的非人化手段之间,便形成了深刻的矛盾。老子哲学的一切积极意义与消极作用,都是从这两个相互矛盾着的方面产生出来的。

老子哲学的内在矛盾,以其思想本身来说,是他不理解人性产生的社会根源所致。由于他不理解人的私欲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生产力发展到一定水平,而错误地把人的私欲归诸人的意识性;同时,他也不理解人在改造世界的过程中也可以改造人性自身。所以,他不是从改造社会、发展生产力出发,而是走向了否定人的主体性的非人化道路。本来是为了否定社会的假、丑、恶,却否定了人之所以为人的主体性,这是老子哲学的一个悲剧。荀子曾批评庄子“蔽于天而不知人”,〔17〕这对老子同样是一句精当的评语。而有人则说荀子批评错了,那只能是理解者自己的失误而已。

虽然如此,老子哲学对我们的启示仍是深远的。他以“无为”来实现“自然”,力图通过消除人的主体性来达到人的生存活动与客观规律的统一,这种以人类活动的无目的性来实现人的生存目的的思路,说明老子是相当深刻地认识到了人的目的性活动与客观规律之间的内在矛盾。这一矛盾几乎与人类社会相始终。例如,原始人迫于生存压力而拼命地劳作。他们劳作的结果,是发展了生产力,满足了自己最基本的生活需求,并创造了部分剩余财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人与自然的矛盾。可是,生产力的发展却加深了原始共同体的内部矛盾,由此而产生了阶级对抗,产生了人剥削人、人压迫人的阶级社会。又如,现代工业文明创造了大量的物质财富,发达国家的物质生活水平提高到了能够大大满足人的需要的地步,从而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社会矛盾。可是,推动工业进步的社会竞争却粉碎了人们追求和平宁静生活的田园诗梦想,把人们的精神抛向紧张、烦躁的荒野。同时,现代工业的发展还迅速地破坏了自然界的自然化,使环境恶化、资源匮乏、人口膨胀,这些又反过来造成了人类的生存危机……。凡此种种,都是人类的活动之初所始料未及的。人类如此难以认识自己活动的结果,说明人类活动的目的与客观规律之间的矛盾是多么深刻!人类不能遵循规律,既有认识问题,也有利益问题。也许,这将永远是人类需要解决的课题。老子的“自然”“无为”论,就是力图要解决这一矛盾,使人类的生存活动既合人的目的,又合客观规律。从老子所要解决的这一课题来看,老子哲学无疑是对人类生存的终极关怀。它对我们的启示是如此久远,直到今日,我们仍必须慎重地审查自己活动的后果,仍必须尽力地克服自己活动的目的性与客观规律性之间的矛盾。

注释:

〔1〕蒙文通辑《道德经义疏》。

〔2〕、〔3〕、〔5〕、〔6〕、〔8〕、〔9〕、〔10〕、〔11〕、〔12〕、〔14〕、〔16〕、〔15〕依次见《老子》第62、25、2、42 、39、49、17、57、41、3、65章。

〔4〕王弼《老子注》。

〔7〕陈鼓应《老庄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

〔13〕转引自魏源《老子本义》。

〔17〕《荀子·解蔽》。

标签:;  ;  

论老子对人类生存的终极关怀_主体性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