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文件中法律证据地位的影响因素及对策_法律论文

电子文件中法律证据地位的影响因素及对策_法律论文

影响电子文件法律证据地位的因素与解决策略,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证据论文,地位论文,因素论文,策略论文,文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无纸化办公”、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迅猛发展的今天,电子文件的数量与种类呈现级数增长,电子文件的法律证据价值也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关注。因此,分析影响电子文件法律证据地位的因素,以及提出解决策略就显得至关重要。

1.影响电子文件法律证据地位的因素

1.1 技术因素

电子文件的原始性和真实性难以得到有效确认是至今制约其法律证据地位的主要原因。电子文件与传统纸质文件相比具有很多不同的技术特点:

首先,电子文件与载体的可分离性、易更改性使电子文件代码序列的原始性不复存在,信息可以在不同载体之间传递复制,不留痕迹,难以像纸质文件那样可以明确判断哪个是“原件。”

其次,电子文件信息对环境的依赖性导致它一旦离开相关技术条件的支持,保证电子文件法律效力的前提便难以实现,如大量存储在软盘中的信息,因技术设备更新,现在已很难读取。

再次,不断升级的黑客攻击和病毒侵入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是巨大挑战。很多病毒可以直接侵袭系统内部修改文件源代码,导致系统异常甚至崩溃,黑客则可能在电子设备正常使用者毫无察觉的情况下对计算机进行远程控制,篡改、窃取文件信息内容,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1.2 管理因素

我国目前尚未形成一套完善的标准化管理方法。2007年《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和1999年《CAD电子文件归档与光盘存储办法》虽然作为国标出台,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对电子文件的管理,但管理方法多是原则性描述,对实际操作的描述并不具体。使得目前开发的电子文件管理系统多种多样,管理方法也不尽相同,为电子文件证据采信和今后标准化工作增加了难度。另外,制度的漏洞也使实际操作中人为因素大为增加,电子文件的形成、传输、保管、利用等业务流程都存在着不规范的问题。

1.3 立法因素

我国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对电子文件可作为证据使用是没有争议的,但采用什么规则进行采纳目前还没有统一看法。在有关证据的法律体系中,直接针对电子证据的法律条款极少且分布分散,不足以解决现实全部纠纷。我国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电子签名法》虽然被喻为“我国首部真正意义的信息化法律,”但内容多是原则性阐述,没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因此,要完全确立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不仅需要修改三大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还需要在其他法律规范中配套规定相应的“电子证据条款,”对电子文件的证明力标准、证明方法和证明规则等给予明确界定,给法院(或其他公正部门)电子文件采信工作带来很大困难。

2.保障电子文件法律证据地位的策略

为了有效解决诸多阻碍,保证“电子世界”健康发展,档案学领域、法律界和计算机技术界需要广泛交流、共同努力,从组织管理、法律和技术三个方面消除影响电子文件法律证据效力的不利因素,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为电子文件“扶正身份。”

2.1 保障电子文件证据地位的技术策略

技术策略的关键是保障电子文件信息的原始性、真实性和安全性。可采用的技术措施主要包括:

2.1.1 加密技术

对有密级限制的电子文件通过认证机构的口令、物理、生理特征有效识别身份,通过密钥加密完成信息传输。因为加密和解密的密钥不同,所以第三方很难破解原文内容,无法篡改和删减,有效保护电子文件传输过程的真实性和原始性。

2.1.2 数字签名和数字证书

数字签名其实是一种电子代码,而非书面签字的数字化,利用它收件人可以验证发件人身份和签名;数字证书的核心是通过采用加密技术的加、解密算法实现对报文的数字签名。如果收方解码所得位串与发方传送的一致则可证明电子文件是由发方发出且未经修改,即解决了在网络中“我是谁”的问题,保证了真实性。

2.1.3 防改写措施

在这种措施下用户能够从计算机上读取信息,但无法对其进行删减修改操作,以此保证安全性。如只读光盘(CD—ROM)可读不可改,一次写入式光盘可一次写入多次读取,可追加信息但不能删除原有信息,这种不可逆的外存储器对保持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和原始性具有很大帮助。

2.1.4 防火墙

是一种隔离技术,主要用于保护计算机的安全性,起到检测和过滤信息流,防止外部非法访问和内部信息非法输出的作用,从而实现网络信息、结构不受外部侵害,实现网络安全。当然,随着技术的发展,数字签名和加密软件标记等数字认证技术可能会直接嵌入防火墙中,其安全保证能力会进一步提高。

此外还有很多已经广泛应用或正在完善阶段的技术策略保障电子文件作为法律证据的真实可靠,如消息认证技术、身份验证、电子文件的异地备份等等。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相信会有越来越多的先进技术手段应用到电子商务、电子政务和网络服务中,为电子文件法律证据地位的确立提供强有力的技术保障。

2.2 保障电子文件证据地位的管理机制

2.2.1 加强对电子文件管理元数据的管理

管理元数据是“数据”的“数据,”用来描述信息对象的属性和特征信息,是证明电子文件身份的重要工具,因此必须对其进行科学管理,保证元数据文件自身的安全并与电子文件保持关联。

(1)确保元数据的利用仅限于被授权人员对元数据的维护、检索和发现,同时建立管理过程的跟踪机制,记录元数据文件发生变更与被利用的详细过程;

(2)将元数据文件作为重要文件加以维护,实行风险评估、计划防御、反应和恢复等保障文件安全的措施,确保一旦灾难发生能够及时抢救被损坏的文件;

(3)对元数据进行封装和固化,维护元数据的原貌,提供电子文件和形成背景之间的逻辑联系。比如采用ISO14721《信息技术—元数据元素的规范与标准化》定义封装技术的维多利亚电子文件元数据可独立于任何软件系统和平台,实行电子文件的长期保存。

2.2.2 提高电子文件管理人员素质,加强规范与监督

(1)文件管理人员须严格执行操作规范。在捕获电子文件进入管理系统时,对其真实性进行证实,将自己视为文件管理流程的一个环节,确保整个文件流程被完整记录;

(2)确保凡事有人负责,凡事有人监督,不给非法授权行为空间。确保任何与系统无关的人无法对文件恶意篡改和删减,被授权的管理者的管理行为能够得到有效监督;

(3)严格记录机制。文件管理机构要强制性要求文件的任何复制和更改行为被记录可查,同时对复制或修改情况的相关信息,如修改人、修改时间、修改内容和产生的影响等都要做详细记录。

2.2.3 探索新模式,保证电子文件的法律权威性与公信力

为保证电子文件的法律权威性和公信力,可以考虑成立第三方公证机构。笔者认为档案馆可以发挥自身的优势,承担公证职能。对于重要的电子文件,如合同等商务文件,在形成之初即实行前端控制,将电子文件及其元数据及时在档案馆备份,一旦双方发生纠纷,作为第三方的档案馆出具的电子文件无疑更具权威性。档案界应当努力探索新模式,为提高电子文件法律证据性做出贡献。

2.3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电子文件的法律证据作用

2.3.1 依法强化网络安全

法律是整个社会的准绳,加强网络安全,需要法律护航。这主要包括涉及网络规划、网络经营和管理的法律,电子资金划转的法律条款及计算机犯罪与刑事立法。目前我国有关互联网络安全的法规包括《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等,它们构成了网络安全的法律防线,为电子文件的法律证据地位提供了有力保障。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为了实时维护网络安全,相关部门需要密切关注,及时修改和调整不适应或落后的条款,确保网络安全。

2.3.2 从立法上解决电子文件的证据可采性问题

有法必依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在行政立法领域,确定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是一项迫切任务。2005年施行的《电子证据法》已经迈出破冰的一步,中国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正在逐步明确。在今后,还需要有其他配套法律法规继续出台,早日使“电子证据条款”成为一个完善的系统。

2.3.3 对电子文件证据的认定规则与国际接轨

以电子文件为手段进行的经济文化交流并不局限于一个国家内部,当不同国家之间发生纠纷时,规则的制定就尤其重要。因此,不论是我国还是其他国家,在进行与电子文件证据地位的相关立法时,需要在结合本国实际的前提下充分考虑立法的普遍性和国际性,特别是立法时要参考借鉴国际组织和国际社会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如199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和2001年的《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电子签字示范法》,尽管它们大部分在国际上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其普适性得到世界大多数国家的认同和借鉴。

3.结束语

目前,现有的法律条款、法律体系及国际规则显然尚不能使电子文件取得像传统纸质文件那样毋庸置疑的证据地位。但电子文件的发展是大势所趋,或许在不久的将来,在档案界、法律界和技术界等相关领域密切配合与努力下,电子文件会作为一种新的独立证据类型出现。

标签:;  ;  ;  

电子文件中法律证据地位的影响因素及对策_法律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