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约市场竞争强度的几个变量_市场竞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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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机制和特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同样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竞争促进科技的进步以及科技在生产中的广泛运用;竞争促使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和提高管理水平;竞争能强化企业为消费者服务的意识并提高服务质量;竞争能促进企业调整组织结构和资源配置的优化;竞争有利于建立和健全全国的统一市场以及开拓世界市场。鼓励市场竞争与把握市场竞争力度似乎是市场经济的孪生兄弟。综观世界市场经济的发展史,尽管在不同国家的不同时期,或同一国家的不同经济体制下,市场竞争的程度及表现形式有很大的差异,但都有一个如何把握市场竞争力度的问题。因为完全市场竞争只是一种理想,而垄断竞争与不正当竞争都是有害的,适度竞争才是一种现实的合理的需要和追求。我国市场经济正处于由不规范市场向规范的市场过渡的进程中,不仅要注意市场竞争的质量,而且还要十分重视辩证地把握市场竞争的“度”。为实施适度竞争,无论微观市场主体还是国家、政府的宏观调控都必须把握制约市场竞争力度的诸变量,规范竞争行为和宏观调控行为,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行。

从市场经济系统和竞争的内外因素来看,制约市场竞争力度的变量主要有以下6点:

一、资源宽度变量。这是市场竞争的物质基础。社会资源是一个多维的多层次的动态变量系统,它包括各种生产要素、市场需求(信息)、科学知识等。在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时期内,社会资源的利用性是不断变化的。当资源可利用性较小时,竞争主体要求资源合理流动并有开发资源的冲动,从而资源宽度增加;当资源可利用性较大时,竞争主体对资源宽度的增加容易忽视,资源浪费现象会加重,从而出现资源配置不合理和竞争弱化。但在具体国家具体时期内社会资源总量又是相对平衡的。这种有限性和总量平衡性状态决定着各竞争主体取得生产要素等资源的适度竞争,同时也使资源得到充分的利用。但是市场并非总是适度竞争的,有时由于过度竞争,造成资源不必要的消耗,违反了市场经济的效益原则。因此竞争要尽量避免消耗,就要把握适度竞争。适度竞争的内在要求是各企业主体要优化资源配置,盘活存量,挖掘资源潜力,减少损失和浪费,使资源包括生产要素、市场需求、科学知识等获得充分利用,提高有限资源的利用效率,从而使自己占据争夺生产要素资源的优势地位。在现实竞争过程中,杜绝“关系资源”,在价值规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人为封锁和地方保护以及乱收费等,是实施适度竞争的一个重要因素。

二、竞争能力变量。市场主体的竞争能力是一个动态的变量。坚持适度竞争是以各主体的竞争能力强弱为基础的。在各企业主体地位平等、生产经营决策权力平等、参与机会平等、不存在任何行政依附和从属关系的前提下,企业主体把握市场(国内国际市场)的能力,尤其是避免市场趋同性、不断开拓异质性市场的能力,就要看各自的市场意识、名牌意识、质量意识、促销意识、企业形象、现代管理意识及法律意识等的强弱,其中特别重要的是竞争意识与竞争机制的强弱;不仅要看企业在行业之间的横向竞争中是否占优势,而且还要看企业在行业内部的纵向竞争中是否具有很强的产品竞争能力(产品组合、产品异样化、开发新产品、产品包装等),市场价格竞争能力和企业服务竞争能力;企业生产经营领导层是否有强烈的主动性与进取心;在充分竞争中既反对“道德贬值”、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又做到自觉遵守竞争规则,义利兼容。没有竞争能力的市场主体,便没有市场竞争,也不可能有适度竞争的效益。

三、人才密集度变量。这是市场竞争的关键。保证适度竞争本身就要求各企业主体建立起尊重人才、尊重知识与人才资源合理、优化配置的机制,破除社会关系网,使人才招得进、留得住、出得去,通过人才市场,实行双向选择,双向负责,破除条条、块块及部门所有,在合理流动中建立优化的适应竞争需要的人才梯队结构。要十分重视保持不同层次人才的最适密集度。人才过度密集或过疏都不利于适应竞争。人才过度密集时,会产生内部人才过度竞争,或造成人才流失,或造成内耗,付出的成本、代价都很高。人才过疏(人才缺乏)时,又会造成竞争不足,使企业无市场竞争的活力,也就谈不上适度竞争了,这两种情况都是极大的浪费。

四、竞争策略变量。这是市场主体参与竞争的能动性因素。科学的灵活的竞争策略是实施适度竞争的重要条件。企业竞争策略的科学性,不仅能充分体现和发挥自己已占据的优势竞争地位,而且能避免竞争消耗量且使不必要的竞争损耗降低到最小的限度,并能果敢地作出某些必要的让步甚至牺牲。自觉地防止马太效应在竞争中的无情作用,增强竞争的应变能力。为了避开优势竞争对手的制约,避免双方间无谓的竞争,应采取灵活多变的策略。当竞争对手力量对比发生变化时,应不失时机地采取转移策略,或扩大占领同一市场的空间,或抢占新的潜在市场空间;当环境与资源发生变化或竞争激烈时,适时适度地采用候鸟式的迁移策略,在产品开发上下功夫,所谓“人无我有,人有我优,人优我特”等。

五、竞争环境均等化变量。市场竞争的外部条件是竞争环境均等化。市场的适度竞争要有均等化的市场环境与有序的市场秩序作保证。平等竞争环境的市场,即各主体享受同等的经济效益,受均等的经济政策保护和约束,不允许有各种特权的干预;受均等的法律保护和约束,有健全的法律法规,有适度竞争的竞争规则,以法律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效率、有效性;承担同等的经营风险,要有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如失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使企业与社会分担风险。市场环境对竞争机会平等实现程度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竞争权利的自主和参与、退出机会平等;(2)竞争规则的公正(不分系统、不分所有制);(3)竞争过程的透明度高(公开竞争,不允许有内幕交易操纵);(4)竞争结果的有效度高(不许有权钱交易、人情干预)。有序的市场秩序集中表现在竞争主体与市场管理主体的行为规范,即市场参与者、执法者、政府行为符合市场经济的规范,市场按市场经济的机制良性运行。在不严格的或紊乱的市场秩序中是不可能产生适度竞争或充分竞争的局面,只会是一种扭曲的变形的竞争。

六、宏观调控与微观自控的耦合度变量。这是市场竞争的管理保障。客观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存在着决策的分散化、利益的多元化和微观动机的复杂化,从而加大了宏观调控与微观自控耦合的难度。同时,宏观调控与市场竞争有着同一性的一面,即宏观调控与微观自控有耦合的客观可能性。主观上,政府一方面通过改革克服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行政垄断惯性,按照市场竞争规则加强市场竞争的宏观管理;另一方面又通过司法和行政手段引导竞争主体自我约束,努力避免过度竞争,抑制一般性垄断,防止产生完全垄断、非正当竞争,追求适度竞争。政府在市场竞争中充当宏观调控的角色,不再充当运动员的角色而当好裁判员,通过制定竞赛规则,防止和克服权力的非法性渗透,切断行政权力对市场竞争的非常性干预。

加强宏观调控和把握竞争力度的主要手段有:

(1)计划指导。政府通过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前景作出预测给各部门的现实发展提供科学的参照系,对宏观经济的总量管理以及对市场失控范围内采取干预措施,以引导企业克服自身行为的盲目性和滞后性,并把握计划调控的力度。企业的微观计划要与政府的宏观计划互相呼应、相互衔接,使两者保持良好的耦合度,以加强政府宏观调控和保护正当竞争的能力,提高企业微观自控能力、增强竞争能力,充分利用资源和减少竞争浪费。

(2)金融货币导向。金融货币是保证市场竞争的起搏器。要以金融资产的流动引导实物资产流动,以利于降低微观资源组合、再组合的成本和加快周转速度,以利于宏观调控以价值调控为主并体现价值规律的主体作用。企业要严格执行政府的金融货币政策,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周转率。中央银行通过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以调节货币供应总量,防止和阻止通货膨胀,保持市场竞争的正常秩序。

(3)财政税收调控。财政税收是保证市场竞争的稳定器。政府通过财政收入总量和结构的变动进行调控,实现总供求平衡。财政调控是通过财政分配创造公平竞争,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税收是通过税收总量的变化进行宏观调节。严格执行税收政策,按统一的科学的税率纳税,税负平等;严格控制政策优惠的范围,优惠减税只能施于重点发展部门(如基础产业),不能按所有制来区分,不能滥用“倾斜政策”。这既是政府的责任,也是企业的要求。防止国税流失与不平等竞争需要政府与企业的共同努力。

(4)价格调控。市场价格、市场价格信息是市场调节的中心与市场竞争的晴雨表。市场价格是由千千万万个经济主体在公平竞争的市场中决定的,是最重要的利益信号和风险信号。政府既要尊重竞争主体的价格自主权,又不能放任自流,而要通过建立多领域多层次的合理的价格运行机制和灵敏的价格信息系统,对市场竞争主体实施科学的价格政策、价格信息引导和指导;既要加强对价格总水平的宏观管理,又要加强对价格产业结构、特别是某些特殊部门价格的管理,充分发挥市场价格调节供求、配置资源、分配收入等调节作用,调控价格上涨幅度、保持物价总水平的稳定,防止市场主体各种不正当定价行为和价格偏差(或价格扭曲),保证市场价格机制的正常运行。这应该是政府、企业的共同要求与责任。

(5)法律整合调控。法律是市场经济关系的调节器,也是市场竞争的保护器。市场主体不管是自然人还是法人,也不管是国有、集体、私营、“三资”企业,都是平等的主体。政府通过制定市场规则、竞争规则和司法公正对市场竞争进行法律规范化调控,实质上就是以法律规范保护各市场主体的平等竞争权利不受侵犯,确保市场经济公平竞争和效率。同时这也是一种社会整合。目前,建立法律的绝对权威,不以政策代替法律,不以政策否定法律,切实维护法律的权威性至关重要。政府一方面要重视政策的作用,另一方面又要使政策作用范围逐步缩小而不断扩大法律作用的范围,以真正建立法制经济的市场机制。微观市场主体要遵循市场经济的行为准则、规范市场行为,进行自我约束,以保证每个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保持平衡。要防止和杜绝因权利与义务不对等而出现的两种主体地位倾斜:一是只有权利而不承担责任(义务)。这种权利本位的片面化使利益向个人倾斜而损害集体和国家的利益,形成主体对市场规则的侵犯,从而导致社会利益冲突和经济运行的无序。二是只有义务而无权利。这种义务本位因主体没有权利使主体利益丧失,造成竞争权利的不平等,从而导致竞争的萎缩。

正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不断地发展、规范、完善一样,正确地把握市场竞争力度、提高市场竞争公平程度也是一个动态平衡的过程。通过实践,积极探索,是可以创立一种宏观、中观与微观相互协调的运作机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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