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监管与总会计师制度--国资委统计评估局局长孟建民访谈录_央企论文

国有资产监管与总会计师制度--国资委统计评估局局长孟建民访谈录_央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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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总会计师制度是伴随着建国之初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借鉴前苏联经验,在“一长三师”(即厂长、总工程师、总经济师和总会计师)的企业干部管理体制下形成的,它对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企业内部有效的制衡和约束机制具有重要意义,我国企业中的总会计师在经营管理方面也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转变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总会计师制度出现了一些相对滞后的地方,必须不断改革才能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目前我国中央企业的总会计师是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任命的,那么,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制度现状如何,国资委将采取哪些措施对总会计师制度进行改革,总会计师们如何才能担当起对国有资产进行监管的重任?带着这些问题,本刊记者对国资委统计评价局局长孟建民进行了采访。

记者:先请您给我们解释一下,总会计师制度与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CFO)制度有何异同?

孟建民:从我国企业目前情况看,许多企业除总会计师外,还设有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等与总会计师相类似的职位。认真研究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职责,有利于在我国总会计师管理体制改革中借鉴国外先进经验。首先,财务总监制度起源于二战前后西方国家的国有企业,其目的是有效避免“内部人控制”,保护企业所有者的利益,满足所有者对企业经营监管的要求,财务总监的主要职责是代表企业所有者对企业的财务、会计活动以及企业运行状况进行全面监督。其次,首席财务官(CFO)制度是随着西方国家公司治理结构的不断完善逐步发展确立的,CFO受股东委托或受集团企业管理层等委派,除担负着传统财务管理职责外,在企业价值管理、风险管理、信息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也扮演重要的角色。美国2002年颁布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把CFO提高到与企业首席执行官(CEO)同等重要的法律地位,明确CFO与CEO是工作上的战略伙伴关系,在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等方面具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我认为,在我国总会计师制度改革中,如果进一步明确总会计师应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并通过建立与总经理联签制度等方式,规范总会计师的工作责任,并提高总会计师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地位,那么总会计师制度与财务总监制度、首席执行官制度就不再有太大区别了。

记者:中央企业是否必须设置总会计师?目前已经设置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等职位的企业是否还要设总会计师?

孟建民:为落实企业财务管理工作责任,强化企业内部监督和制衡机制,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央企业集团总部必须设置总会计师职位;对于企业设分管财务副总经理的可兼任总会计师,行使总会计师职责。对于中央企业所属各级子企业,原则上也应当设置总会计师。但对于各子企业因在境外上市,与外商、民营合资等原因,已经设置了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等职位的,我们允许企业积极探索财务监督的有效方式,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不再重复设置总会计师。但财务总监或首席财务官在履行自身工作职责之外,还必须履行规定的总会计师的职责,相应承担总会计师的工作责任,确保企业财务监督工作落到实处。

记者:那么据您了解我国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制度的现状如何?

孟建民:目前中央企业的总会计师在工作责任履行方面不尽如人意,突出表现在四点:一是一些企业总会计师“没有位”。从178家中央企业看,已设置和配备总会计师的企业约占50%,还有相当一部分企业未按规定设置总会计师岗位。二是总会计师工作责任“不到位”。相当部分企业总会计师仍以传统的会计核算、财务收支管理为主,在战略规划、经营决策、风险管理等方面涉足较少,难以充分发挥监督和制衡作用。三是总会计师岗位“放错位”。在设置总会计师的一些企业中,未把总会计师岗位置于企业决策层的现象较为普遍,一些企业总会计师虽属于企业领导班子,但未进入企业决策层,在职责权限上存在先天不足,使得企业内部难以形成相互合作、监督制衡的有效机制。四是总会计师“不上位”。企业总会计师是一种特殊专业岗位,既要求懂经营管理,又要求有较高的财务会计专业素质,目前在国有企业中真正达到CFO标准的总会计师还比较少。这些问题的产生与目前我国总会计师管理体制上的问题不无关系,在总会计师的设置、工作责任、职责权限等方面缺乏有力的法律规范,使总会计师在企业经营管理中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对总会计师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已经势在必行。

记者:据悉国资委将在2005年加强对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制度的建设,请问国资委将从哪些方面着手?

孟建民:2005年国资委将进一步深化中央企业总会计师管理工作,主要考虑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是加快企业总会计师配备工作的步伐,通过内部选配、公开招聘等方式,尽快在中央企业中配齐总会计师;二是明确总会计师的工作责任,要求总会计师不仅要协助企业主要负责人做好与财务管理相关的企业生产经营、重大经营决策等工作,还应承担实施出资人财务监督的职责,并与企业主要负责人共同对企业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三是建立科学、公平的总会计师业绩评价制度,建立对企业总会计师工作业绩的评价和经济责任审计制度,逐步推行总会计师年度述职工作机制;四是在对总会计师业绩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建立总会计师的责任追究制度,强化总会计师的工作责任;五是逐步推行企业重大财务事项和重大资金调度企业负责人与总会计师联签制度,逐步建立企业内部有效制衡机制,加强对企业内部重大财务事项和重大资金调度的监督。

记者:据悉国资委将建立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出现重大资产损失,除了追究直接责任外,也要追究企业负责人与总会计师的责任,那么国资委将如何评价总会计师的责任呢?

孟建民:国资委正在研究探索建立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目的是要建立企业资产损失的问责制,健全和完善企业监督和约束机制,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从这次清产核资工作结果来看,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除与直接责任人的决策失误有关外,企业内部控制缺失或存在重大缺陷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企业负责人和总会计师在企业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方面负主要责任,其中总会计师对内部财务控制的健全和完善负直接领导责任,企业内控机制在防范经营风险、查错防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中,对于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导致资产损失发生的情况,除了追究直接责任人的直接责任外,还将视资产损失金额的大小及性质的严重程度,追究企业负责人和总会计师的责任。

对于总会计师责任的评判,我们将研究探索综合的评价体系。一是在评价的内容上,根据资产损失发生的原因,对总会计师的责任进行分类评判:对于经过总会计师联签的投资活动发生的资产损失,总会计师作为直接责任人,将被追究直接责任;对于因缺乏必要的内控程序,或者内控程序因疏忽、舞弊、越权等失效,导致决策失误造成资产损失的,总会计师将被追究管理责任,其中因内部财务控制缺陷发生的资产损失,将追究总会计师的领导责任。二是在评价方式上,采取定期评价与任期评价相结合。三是在评价手段上,结合企业经营业绩评价和经济责任审计等工作,建立总会计师责任的综合、全面。客观的评价制度,以及相应的任免、奖惩制度,充分发挥企业总会计师在强化企业财务监督、保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方面的作用,探索建立有效的总会计师激励与约束机制。

记者:您认为总会计师们应该如何承担国有资产监管的重任,在国企中他们到底应当是一个什么样的角色?

孟建民:总会计师受出资人委派并对出资人负责,他(她)作为出资人利益的代表,在国资监管中应担当起以下职责:一是确保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总会计师作为企业财务工作的负责人,是财务会计法规的贯彻执行者,是企业会计核算的管理者,是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督者,应当担负起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高质量会计信息的责任。二是总会计师应当以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为己任,在加强企业预算、融资、投资、利润分配等环节的管理和监督力度的基础上,不断健全和完善企业内部控制机制,防范企业财务风险,全面提升企业的财务和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实现价值最大化的目标。三是有效履行总会计师的受托责任,在负责财务管理工作的同时,参与企业价值管理、信息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工作。四是有效履行财务监督职责,通过对重大经营活动与企业负责人实行联签等方式,对企业经营活动进行全面监督,在企业内部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推进企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记者:中央企业总会计师为什么要由国资委任命?总会计师如何处理好与企业一把手的关系?

孟建民: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作为领导班子成员,总会计师应当由董事会任命,因此对企业总会计师进行任命是《公司法》赋予出资人的基本权利。作为中央企业的出资人,国资委有权任命中央企业的总会计师。对于中央企业总会计师的任命,国资委区别企业不同的组织形式,采取不同的任免方式:对于设有董事会且较为规范的中央企业,总会计师由企业总经理提名,董事会任命;对于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独资企业,根据《公司法》规定可以不设置董事会的,总会计师的任命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行使出资人职责的国资委任命,国资委在任命总会计师时,也要采取各种方式,比如社会公开招聘就是一种很好的方式。

总会计师与企业一把手应该是合作且相互制衡的关系。首先两者是合作伙伴关系,总会计师是企业负责人工作上的助手和参谋,对企业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和完善等方面共同承担法律责任;其次,两者又存在互相制衡的关系,通过建立总经理与总会计师的联签制度,对总会计师进行充分适当的授权,形成总会计师与企业一把手相互牵制、相互约束的工作关系,建立企业内部完善的约束和制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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