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加快税收征管改革步伐_税收征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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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对税收工作提出的新任务。这是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的客观要求,是更好地贯彻落实工商税制改革的各项规定,增强国家财力,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大举措。

税收属于分配范畴。国家的出现是税收产生的前提。任何一个国家,要保证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经济社会的有序发展,科学、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公共事业的投入和建设,都必须有税收作保证。马克思就明确指出过:“国家存在的经济体现就是捐税。”(《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342页)世界各国无不把税收作为维系一个民族的血脉来重视,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在通过税制改革强化组织收入的力度,提高税收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重。如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24个成员国中,国家税收占GDP的比重从1975—1980年的27.3%,提高到1986—1991年的30.4%。在现代社会里,税收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西方人的观念是:对于每个人只有死亡和税收是不可避免的。

在我国社会中,税收同样具有筹集财政收入的重要职能。不仅如此,在当前由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以及在将来健全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税收还是国家对社会经济运行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国家通过税收这一经济杠杆,调节地区结构、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将国民经济导入宏观调控的轨道,实现社会资源的最优配置;通过公平税负,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外部环境和条件,促进企业努力改善经营管理,不断提高经济效益,真正实现优胜劣汰;通过税收调节个人收入,把过高的个人收入纳入到国家财政手中,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保持社会稳定和健康发展,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

税收对于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税收持续增长,工商税收收入从1978年的462.13亿元,增长到1996年的6434亿元,占当年经常性财政收入的比重从1978年的41.22%,上升到1995年的90%以上,已成为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特别是1993年以来,我国工商税收平均每年增收900多亿元,1996年突破了增收1000亿元大关。税收有力地支持了我国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同时,也应当看到,按照税源情况分析远未做到应收尽收,偷漏税的情况时常发生,税收流失的情况依然存在。这就需要大力改善征管手段,改进征管方式。

税收征管,是实现税收的手段,是税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税制、税法,必须通过税收征管才能贯彻执行;分散在企业、个人手中的应纳税款,必须通过税收征管才能集中起来,及时足额纳入国库;税收调节经济运行、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只能通过税收征管得以充分发挥。从征管与税制的关系看,征管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到税制的实施和税收职能的发挥,税收征管是税收制度得以贯彻实施的保证。没有有效的征收管理,再完善的税制也无法发挥其作用。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高度集中的经济管理体制和“统收统支”的分配方式,使国家与企业间税利不分,形成了比较单一的税制结构,决定了我国税收征管采取的是专管员管户制度,即“一员到厂,各税统管”模式。每个专管员分管若干纳税户,这些纳税户的税源管理、税款征收入库、日常监督检查等整个税收征管各环节的工作都由一个专管员负责完成。税务专管员集征收、管理、检查三者于一身,这种征管方式有着明显的缺陷。由于专管员管理的纳税户多,工作量大,对税收的具体政策规定不易完全掌握,错征、漏征现象时常发生。在税务机关内部,征、管、查一人负责,专管员缺乏有效的约束制约,影响了执法的严肃性,容易出现收“人情税”、“关系税”等以税谋私行为。专管员“上门收税”、“服务到户”的征收管理办法,也使纳税人养成坐等收税、不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习惯,使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权利、责任、义务被扭曲,征收者与纳税者关系错位,客观上给偷税者有空可钻。一旦发生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难以分清双方责任,也不利于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这使税收征管工作软弱无力,缺乏刚性,不能有效制止各种税收违纪行为,也不能及时足额地将已实现的税款缴纳入库。

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各地税务部门结合实际,解放思想,相继进行了以征收、管理、检查“三分离”和征收管理与检查“两分离”为主要内容的征管改革试点。这在某种程度上对专管员的权力进行了限制,增强了自我约束能力,但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专管员管户那种“大包大揽”的状况,其监督制约机制仍然十分有限。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经济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形成了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多种经营方式、多种流通渠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和共同发展的新格局。与此相适应,我国税收制度也由过去基本上单一税制改变为多税种、多环节、多次征的复合税制,1994年又实行了以增值税改革为主要内容的税制改革。税制、税法的不断完善,使税收已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和宏观调控与监督的重要手段。同时,也使原有的税收征管方式和手段与其不相适应的矛盾更为突出。

从目前征管的现实看,由于税收征管的方式和手段不完善,致使新税制和新税法难以很好地贯彻落实。个别地方增值税管理还较薄弱,越权变通税收政策,擅自出台税收优惠政策的做法仍然存在,税收流失在部分地区和个别税种上还比较严重,企业欠税增加幅度较大,偷骗税与反偷骗税的斗争还很激烈。从税务部门看,基层税务机关内部工作各环节间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机构设置不适应征管工作的需要,税收征管缺乏一套科学、严密的制度和严格的控管手段、处罚手段,难以对纳税人进行监督管理和依法征税。这一切表明,不对税收征管进行相应的改革,新税制很难落实到位,税收的职能和作用也就不能充分发挥。高效的征管是发挥税制功能的重要方面,也是增加财政收入和有效地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随着税制的改革,必须进一步加快税收征管改革的步伐,建立与新税制体系相适应的科学、严密的税收征管模式。税收征管改革,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深入发展的重要一步,是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环节。

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和与新税制配套、完善的需要,我国的税收征管改革,是要建立“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税收征管新模式。税收征管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建立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从法学意义上讲,义务和权利是对等的。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也就必须享受纳税人应该享受的权利。现实生活中,公民纳税意识淡薄,权利意识更淡薄,究其原因,主要是纳税人的纳税主体地位不确定,纳税人处于被动纳税的地位。征管改革就是要改变纳税人被动纳税的状况,促使纳税人自觉履行各项纳税义务,由被动纳税转变为主动自觉纳税。这既是纳税方式的改变,也是纳税观念的重要改变。建立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还纳税权利和义务于纳税人,纳税人必须认真学习税收知识,主动办理纳税事宜,上门申报纳税,真正明确法律责任,自觉履行纳税义务。同时,纳税人也具有享受被尊重和优质服务的权力。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确立了纳税人的主体地位。税务部门设置科学简便的申报纳税程序,规范统一申报表格,建立多样化的申报方式等,为纳税人直接上门申报(即由纳税人到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邮寄申报、电子申报或依法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代理申报等提供方便。这有利于强化税收征收管理,培养纳税人主动申报的纳税意识,有利于税务机关了解纳税人的经济活动情况。

二是建立税务机关和社会中介组织相结合的服务体系。税务部门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是实行纳税申报的前提。税务部门代表国家征税,是征税的主体,它既是一个执法者、监督管理者,又是一个服务者。优化税务机关的服务,包括建立税法公告制度,确保纳税人及时、准确地了解税法信息;设立办税场所,以集中、公开的形式为纳税人提供税前、税中、税后的全方位服务,如税法的公布和宣传,纳税辅导、政策咨询等。通过税务机关的优质服务,促使纳税人不断增强纳税意识,自觉履行税法。同时,积极稳妥地发展税务代理服务。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经济日益复杂化的必然要求。税务代理实行自愿的原则,纳税人自身需要,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服务组织进行税务代理,当前代理的重点是为纳税人提供咨询服务,纳税申请、税款缴纳等原则上由纳税人自行办理。

三是建立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管理监控体系。传统的以手工操作为主的税收征管方式,不仅效率低下,征收粗放,而且也成为税收流失的重要原因之一。随着经济发展和纳税业务量的扩大,单靠增加人员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出路在于提高税收征管领域运用计算机技术,提高征管手段的科技含量,实现“征管与科技的接轨”。这是提高征管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的必要技术保证,适应了当今信息社会和全球范围内税收征管领域计算机广泛运用的新形势。在实行计算机管理的基础上可以强化对纳税人的监控。如建立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对每个纳税人只赋予一个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识别代码,用以归集、处理、交换、查询税务信息;在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征收管理、发票管理以及税务稽查的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等各个环节之间建立起环环相扣的监控关系,依托计算机对征收管理的全过程实施监控,以及抓住重点进行监控,尤其是对增值税、出口退税、个人所得税等重点税种和重点环节的监控等,这就提高了征管手段的现代化水平。

四是建立强有力的人工与计算机结合的稽查体系。稽查是税收征管工作的重中之重。1994年税制改革后,我国的税收形势发生了深刻变化,新税制取消了大量的税收减免政策,税法的刚性增强,税务机关的职能发生了变化,客观上要求把税收工作重心和主要力量向税收征管转移,向以稽查为重点的监督管理转移。征管改革将来自纳税人以及相关方面的各种信息逐步过渡到由计算机系统集中进行处理后,税务机关的主要精力就应当转移到根据所获信息和掌握的证据,去监督检查,修正纳税行为,使之合法化。通过改进稽查方式,使现阶段的人工选案方式向计算机选案与人工选案相结合的稽查方式过渡,实施分类稽查制度,建立科学的稽查规程,严格按照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开展稽查工作,不断提高稽查工作效率,震慑涉税犯罪分子,保证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促进公平竞争和保护合法经营。这也有助于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的申报情况,督促纳税人依法申报纳税,以及加强税务部门自身的相互制约和税务干部的廉洁自律,推动税务系统的廉政建设。

五是建立以征管功能为主的机构设置体系。税务机构的有效设置是征收管理的组织保证。多年来,税务机构的设置,虽然有所变动,但总体上还是按传统征管模式下的以税种为主设立上下对口的“大税政,小征管”体制。这样的工作分工和人力安排,带来了机构设置交叉,业务重复,不能适应基层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管的需要。今后要逐步改为以征管功能为主的机构设置体系。要坚持“精简、效能”的原则,按照管理服务、征收监控、税务稽查、政策法制四个系列设置职能机构。

通过以上税收征管的改革,我国将逐步建立起适合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新的税收征管模式。这一目标实现后,我国的税收征管将会达到一个新水平,税收工作将会进入一个崭新的时代。

征管改革是继税制改革后税务系统的又一项重大改革。与税制改革相比,征管改革是一项更为艰难复杂的工作,它不仅受自然和经济环境以及财力的影响,而且涉及到税务系统工作观念的转变、征管模式的确定、税务部门的机构设置、税收征管技术手段的更新、税务干部素质的提高以及社会各部门配合等诸多因素。从一定程度上讲,税收征管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不仅是我国税收征管史上的一场深刻的革命,是我国税收制度建设、征管制度建设、税务干部队伍建设的一件大事,而且也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征管改革的有效实施和顺利完成,有利于从严治税,防止税收流失,筹集财政资金;有利于巩固税制改革的成果,维护税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为企业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促进企业机制转换;有利于真正发挥税收的宏观调控作用以及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作用,引导产业结构的合理优化,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有利于增强全社会的税收法制观念和依法纳税意识,强化纳税人的主体地位;有利于建设一支作风过硬、纪律严明、高效廉洁的税务干部队伍。

应该注意的是,各地对深化征管改革的认识尚未完全到位。由于传统观念和做法的束缚,一部分纳税人还不习惯新的征管模式的要求。在观念上还未确立自己是纳税主体的意识,税收法制观念不强,纳税程序不很清楚,纳税申报业务不太熟悉,少缴、漏缴的情况时有发生。个别税务干部包括领导干部没有充分认识征管改革的重大意义,简单地把征管改革理解为建立税收服务厅和配置计算机,强调形式转换,忽视观念转变,影响了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有的地方税收征管手段还比较落后,以手工操作为主的传统征管方式还占相当大的比重,计算机在税收征管中的开发和应用效率还比较低等等。因此,征管改革的完成,需要税务部门的努力工作以及各部门和全国人民的支持与配合。

税务部门要根据税收征管改革的要求,扎扎实实做好每一项工作。税务干部应当积极投身于税收征管改革中。要适应税收征管改革的需要,强化国家观念,维护国家利益,树立税收法制意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提高税收业务水平。要切实规范征管稽查行为,不断提高服务质量,进一步改善征纳关系和纳税环境。

广大纳税人要增强自觉申报、依法纳税意识。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严格按照税法办事,实行依法缴税,是宪法对一切公民、企业事业单位、政党社团的基本要求。新的征管模式赋予纳税人以主体地位,分清了征纳双方的权利、责任,对纳税人提出了更高要求。纳税人要在思想上树立纳税主体观念,适应缴纳税款方式、方法的转变,自觉履行纳税义务;同时理直气壮地享受纳税人权利,监督税款的使用情况。

税收征管改革需要各地、各部门的积极支持和合作,需要各地党政领导的指导。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加大对税收征管改革的投入力度,是税收征管改革顺利开展的必不可少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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