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_法理学论文

1996年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_法理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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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996年法理学研究概况

1996年,我国法理学研究继续深入发展。在改革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的大背景下,法理学的研究工作者围绕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这一中心展开了多角度的深入研究,与往年相比,呈现出以下特点:

1.总体来说,一些基本观点得到一定的澄清,方向渐趋明确。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实践经验的论证,法理学中一度出现的纷争状况渐趋平静。偏执一端、甚至给人乱扣帽子的“争论”即使有也只是一点余波。这和整个国家社会经济形势的进展,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正确领导,广大法学工作者的努力和一些宣扬正确观点的法理学著作、教材的发行、传播,法理学界逐步形成越来越多的共识等等,都直接有关。

2.法理学研究出现了可喜的深入,涌现了一些态度认真、注重实际的探讨中国法制现代化途径、目标的作品,有的作者还尝试用案例或实证分析的方法,结合实际提出了颇有说服力的见解。

本年度召开的有关法理学的较重要的学术会议主要有:1.1996年1月23~25日,中国法学会在京召开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研讨会;2.1996年2月29日,《民主与法制》杂志社,人民出版社和司法部司法研究所在北京联合举办《社会主义法治意识》(国家社科基金课题成果)出版座谈会;3.1996年1月、3月,国家教委社科中心前后两次延请部分法学界的专家学者召开座谈会,结合学习江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对我国近年法学理论研究中的一些重大问题进行探讨;4.1996年4月13~15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在北京举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学术研讨会;5.1996年5月6日,中国法学会和人民日报理论部联合召开“依法治国”座谈会;6.1996年5月18日,北京市法理学会召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理论与实践座谈会;7.1996年8月15日,中国法学会比较法研究会1996年年会在中国人民大学召开;8.1996年8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中国法律史学会、辽宁大学法律系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辽宁省营口市联合主办“20世纪中国法制变革与前瞻学术讨论会;9.1996年10月13~15日,南京师范大学在南京主办“法制现代化与经济发展”研讨会;10.1996年11月4~8日,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1996年年会在深圳召开。此外,《法律科学》1996年第2期举办了“中国法治实现方略”笔谈会:上海《法学》1996年第10、11期辟出了“著名学者论依法治国”专栏。

今年出版的法理学方面的著作,据不完全统计有:韩德培任总主编、李龙任执行总主编的《人权的理论与实践》、刘海年等主编的《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国法制出版社)、任建新主编《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基本知识》(法律出版社)、吕世伦主编《现代理论法学原理》(安徽大学出版社)、朱景文主编《对西方法律传统的挑战—美国批判法律研究运动》(中国检察出版社)、葛洪义著《探索与对话:法理学导论》(法律出版社)、张文显等译著《法律的原则》(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孙国华主编《马克思主义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关于法的本质和概念的原理》(群众出版社)、《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天津人民出版社)、《中华法学大辞典·法理学卷》(中国检察出版社)等。论文集有:郭道晖著《法的时代精神》、《法制现代化研究》(第二卷)(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走向法治之路—20世纪的中国法制变革》(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等等。

本年度发表的法理学方面的论文,据不完全统计有400多篇(参阅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理论法学·法史学》理论法学索引),涉及面广,信息量大,其中不乏优秀之作。

二、研究热点及争论的问题

(一)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

1996年2月8日,江泽民同志发表了《依法治国,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讲话,指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是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党和政府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方针。”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又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作为战略目标加以规定。法学界响应党中央的号召,作出了积极反应,纷纷召开了以依法治国为主题的研讨会。法学界人士各抒己见,献计献策,书籍、论文等研究成果迭出,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依法治国的含义

首先,关于法治的含义。很多学者提出,应当区分“法治”与“法制”。有学者指出,把“法治”、“法制”混同,容易造成一种错觉,似乎有了法律制度(法制)就有了法治了,似乎法律制度健全了,法治就实现了。其实不然,法律规定得再健全,如果可以随意解释,为我所用,那就没有法治,有法不依等于无法。把“法治”与“法制”混同也影响对法制(法律系统)的深入研究。[①a]有学者认为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是相对于经济、政治、文化等制度而言的,法治则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因此有学者主张把“法制”限定在法律制度的含义上使用,而在依法治理的含义上则使用“法治”一词,就不致造成误解了。有学者还认为,“法制”与“法治”表面上看来似乎只是名词之争,而实际是在观念上有重大的差别。另外一些学者则认为,要看到“法制”和“法治”二者的区别,也要看到它们在政治基础和核心内容方面的一致性,不能把“法制”和“法治”割裂开来,对立起来,褒扬法治而贬抑法制。[②a]关于法治的概念,学者们各自从不同的角度揭示了它的内涵。有学者提出可分为三个理论层次:其一,法治的理想状态;其二,法治的规范状态;其三,法治的现实状态,或表述为法治理想、法治规范和法治现实。由此,可以把法治的实现过程理解为法治理想的规范化过程,法治规范的现实化过程和法治现实的规范化过程、法治规范的理想化过程。[①b]有学者则提出法治有三大构成要件,包括法治的精神要件、实体要件和形式要件。[②b]还有学者认为,法治应是一个多义多层次的具有理念、制度和行为等内涵的丰富概念。在理念层面上,法治主要是指一种统治和管理国家的理论、思想、价值、意识和学说;在制度层面上,法治主要是指一种在法律基础上建立或形成的概括了法律制度、程序和规范的各项原则;在运作层面上,法治则主要是一种法律秩序和法律实现的过程及状态。[③b]

有的同志研究了“以法治国”与“依法治国”两种提法的相同点和差异,认为作为法治国家,应该是“以法治国”和“依法治国”的结合,前者的主体是人民(人大),后者的主体是各政党、各级政府机关与社会组织。另有学者则认为,还是“依法治国”的提法更恰当、更好些。两种提法的差别主要在于:“以法治国”强调的是用法来治国,但治国不仅要有法,而且要用各种各样的工具、手段、措施,如政治、经济、精神文明等等,国方能治。在这种意义上,“以法治国”的提法似有偏颇。而“依法治国”的提法却无此“瑕疵”。“依法治国”不否定治国要用政治、经济、科技、文化、伦理等各项措施,但它强调的是使用任何措施都要依法,即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使用。在这种意义上,法律不仅是至上的而且是排他的。[④b]学者们提出,依法治国,在我国是指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反映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来治理国家,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的活动以及公民在各个领域的行为都应依照法律进行,而不受任何个人的干涉、阻碍和破坏。一句话,依法治国,就是依照表现为法律形式的人民意志来治理国家,即国家的立法机关依法立法,政府依法行政,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受法律的切实保护,国家机关的权力受法律严格制约。[⑤b]还有学者提到,我们现在讲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已不是过去资产阶级在反对王权专制时期提出的“法治国”,在我国现阶段所倡导的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具体的说应包括人民主权、法律的极大权威、权力的划分和限制、司法独立等内容。[⑥b]

2.关于法治或法制国家的主要标志

有学者提出五大标志,即①具有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②具有健全的民主制度和监督制度;③具有严格的行政执法制度与公正的司法制度;④具有高素质的执法队伍;⑤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⑦b]另有学者提出法治的标志是:法律至上的思想在国家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中得以真正的确立和体现;国家权力受到法律制约的思想在法制中得到落实和保障;保障人权是社会主义法制的最根本目标的思想在法制建设中得到贯彻和实施。[⑧b]也有学者认为这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标准,[⑨b]或中国法治的目标,[⑩b]内容上大同小异。还有学者详细列举了社会主义法治在价值取向上、法治原则上、主体行为上的若干特征,[11b]或展望中国法治的未来进程,[12b]勾画了未来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国的理想轮廓。

3.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途径

这方面学者们提出的建议很多,主要可归纳为两大类,一是观念更新,一是制度变革。首先,观念更新。一些学者提出,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必须摒弃在对待法律问题上的错误态度,树立法律的权威,而树立法律权威很重要的在于执政党应当做守法的模范,要强化领导层的法治意识。由于历史的原因,还有相当一部分人,包括某些身居要职的领导干部,对“依法治国”的思想仍缺乏正确的认识,“人治”的观念还从各个方面或明或暗、或多或少地反映出来。有些领导干部至今不懂法,有的公然提倡“闯红灯”、“绕开法律走”。有的干部为了保护地方利益、部门利益甚至个人的私利,置国家利益与法制统一于不顾,等等。因此,要把“依法治国”的方针落到实处,首先必须花大力气,做细致深入的思想工作,在全体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中树立法治意识,摒弃人治观念。[①c]有同志把需要更新的理论观念概括为法治观念问题;权力制约问题;权利观念问题;国家的安全、社会公共秩序,是国家和人民的生命线;国家应该是公权力机关等方面。[②c]有些同志谈得更具体一些,认为要实现依法治国,第一要改变重人治轻法治的观念,第二要改变重义务轻权利的观念,第三要改变官贵民贱的观念,第四要改变道德与法无关的观念,第五要改变无所作为的观念。[③c]

许多学者提出建立法制国家必须进行相应的制度变革。有人提出当务之急是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有的提出要制定人大监督法,建立健全强有力的监督机制,有的认为应加强国家司法机关的物质建设和思想建设,还有的提出分权是中国法治的战略突破口,要控制和约束权力机关滥用权力,司法独立有助于法治建设,等等。[④c]有些学者把制度变革概括为立法制度的改革、行政执法制度的改革、司法制度的改革、领导方式的改革以及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等几个方面。

关于中国走什么样的道路实现法治,中国法治的目标与资产阶级法治有什么异同这样一些理论问题,也有学者作了有益的探索。有学者提出,中国建立法治国要从中国的实际出发,走自己的道路。[⑤c]有学者针对在一些人中流行的“商品经济是法治的起点”的说法指出,应当区分资本主义法治和社会主义法治。商品经济从原始社会末期以来就已存在,但在前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条件下并没有导致法治,而只能是法制。法治(资本主义法治)是在近代资本主义私有制和自由竞争的条件下才产生的,社会主义法治的经济起点是社会主义公有制。[⑤c]有学者指出,要确立正确的“法治”观念,既要是先进的,又要符合中国国情,要防止全盘照搬当代西方的法治观念。[⑥c]在这方面,还有学者通过现实生活中的典型现象,分析了现代法律在中国农村社会的实施效果,指出“现代法治并不是许多人通常认为的那样,一定是好的、先进的”“应当关注社区中长久存在的、相互依赖却看不见的社会关系网络”,中国移植西方法律要注意法律的社会基础。[⑦c]还有学者通过分析中国农村的宗族问题,认为法律是解决纠纷的一种重要手段,但解决纠纷并不是只有诉诸法律一途,有时通过法律手段并不能真正解决问题,而允许宗族作为一种法外资源或手段存在,在现今社会得到改造和利用是可能的。中国法制建设的稳健与成熟应走一条“本土化”的道路,这条道路要求在立法和执法时必须充分考虑中国农村的实际和民俗。[①d]

(二)关于法制现代化的研究

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紧密联系的另一个主题是关于法制现代化的研究,本年度发表的这方面的文章也不少。有学者提出,中国法制要现代化,首先要实现法律精神的现代化,并依现代法的精神对法律及其制度设施进行改造。[②d]至于何谓现代化的法观念(或现代法的精神),则界说不一。有的认为现代法的精神就是法律要以公民人格独立和社会平等为基础,以尊重人的自由和权利,保障公民财产,控制政府滥用权力为己任,维护社会的和谐和稳定发展;法律体现正义、平等、自由、保护权利和控制权力。有的认为是“活的法”(living law),“合理性的法”,法不仅是标准而且是程序的观念,等等。[③d]有学者对我国法制现代化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研究,提出应重视提高执法者的素质,[④d]有的则认为,加强法制建设的逻辑起点是加快立法,尤其是要关注源于对中国社会实际,深刻把握市场经济立法的机理,维护法制的高度统一,法制应致力于解决中国社会生活中的深层矛盾,等等。[⑤d]有学者对现实中存在的法律规避现象进行分析,认为不应简单地看待这个问题,在中国目前的经济体制改革和制度变迁时期,法律规避现象的增多不可避免,这并不完全是由于法制建设的缺陷,更重要的这是一种改革和制度创新的重要途径,因此应在保持法制权威的同时,充分肯定法律规避的制度创新意义。[⑥d]还有学者展望我国法制现代化的若干趋势,[⑦d]有的提出了法制现代化论纲,认为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应当走政府推进型与社会推进型相结合的道路,以政府推进法制的改革为主导,辅之以社会、民间自然生成的具有现代法治精神的制度、规范和力量。[⑧d]探讨中国法制现代化特色的还有王申的文章。[⑨d]

南京师范大学法制现代化研究中心在这方面研究成果引人注目,业已出版的两卷《法制现代化研究》汇集了不少有价值、有见地的文章,如本文未提到的还有谢晖《法制现代化:社会动力·核心基点·结构要素》、韩大元《韩国法制现代化过程述略》,等等。

(三)法理学的其他热点问题

1.关于法的概念和本质问题

法的概念和本质问题是法理学的核心、根本问题,在现今弄清这个问题十分重要。本年度有关这个问题的文章和著作主要有吴春雷《论我国不同历史时期的法概念及其本质特征》(《理论法学·法史学》1996年第9期)、王太商《重新审视法的本质》(《社科信息》1996年第3期)、张帆《法律本质研究的方法论思考》(《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1996年第1期)等。其中由孙国华主编的《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研究——关于法的概念和本质的原理》是系统研究这一课题的专著,是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八五”法学重点的最后成果之一。该书共23章40多万字,全面系统地研究分析了这一问题,特别是研究了前苏联和我国关于法的概念和本质问题的几次大的争论,以此为背景,着重分析了法的现象与本质、法的内容与形式、法与利益、法与自由、法与正义、法与国家权力、法与法律文化、法的定义等问题。贯彻该书的基本思想是:法是内容与形式的统一,是“理”(内容)与“力”(国家权力、形式)的结合,“理”是基本的,“力”是必要的。[①e]这个题目,也涉及对维辛斯基法的定义的评价。对此孙国华除在其主编的以上专著中有所论及外,还与曾斌撰文指出:对维辛斯基法的定义的批判,应采取有分析的、科学的态度,不应采取简单肯定或否定的方法。维氏的定义,既反映了当时苏联法学界对法的认识的成就,也反映了历史的局限、认识的局限。这个定义坚持了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分析方法,指出了法的阶级意志性,强调了法与国家权力的内在联系。虽然定义文字中没有指出法与经济基础的联系,但从他的论述中并没有否定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理论。该定义指出了法的外部特征(被奉为法律)、强调法的规范性,这对加强法治有好处。不足之处在于过分强调了法与国家、专政的联系,而对法的内容(社会生活本身的需要)及法是从社会生活中产生的,有所忽视。这就会造成一种印象,似乎法单纯是阶级斗争、阶级统治的工具,纯粹是由国家权力产生的。这种观念不利于民主政治的建设,容易导致滥用权力,忽视经济规律,忽视对社会成员权利、自由的保护,容易导致专横非法现象的产生。[②e]正确看待和评价维氏定义,对于我国的改革开放坚持马克思主义思想指导,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有重要的意义。

2.关于立法和执法的法理学研究

有学者探讨市场经济的立法原则(包括市场主体法定化原则、市场行为规范化原则、市场主体权利流通化原则、市场主体责任严格化原则),[③e]有的探讨了立法的效益和效率问题(郭道晖《立法的效益与效率》,《法学研究》1996年第2期)、立法理念、立法观念问题(陈兴良《立法理念论》,《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6年第1期,万其刚《论允许与禁止相结合的立法观念》,《中外法学》1996年第5期),也有学者研究国外立法起草问题(赵庆培《国外立法起草理论的研究和发展》,《中国法学》1996年第4期)、法律移植问题(张文显《论立法中的法律移植》,《法学》1996年第1期)、立法决策问题(郭道晖《论立法决策》,《中外法学》1996年第3期)、地方立法问题(李双元等《论我国地方立法制度的完善》,《法学杂志》1996年第5期)、苗连营《地方立法中若干问题与对策研究》,《法学》1996年第1期)、《论地方立法工作中“不抵触”标准的认定》,《法学家》1996年第5期、何建贵《地方立法若干问题思考》,《政法论坛》1996年第1期、立法中的法律责任问题(谢觉智《强化立法中的法律责任》,《政治与法律》1996年第2期)、立法中的人民意志问题(郭道晖《论立法中人民共同意志的集中》,《法学》1996年第2期)等。还有同志指出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如杨解君认为,我国当前存在着立法膨胀的趋势,它不仅无益而且有害于法治,立法膨胀不仅消耗极大的立法成本和执法成本,造成资源(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而且带来许多负效应,因而呼吁对这种现象进行矫治,控制立法数量和立法档次,保持立法与法律执行的协调,确立法律的权威性。[④e]田成有也提出了我国当前应注意的立法与社会脱节、法律缺乏可操作性、立法者的素质偏低等问题。[⑤e]

执法问题是我国当前法制建设中的难点,一些实际部门工作的同志进行了思考并提出建议,例如韩云萍、马有功同志[①f]指出,执法环境中的问题包括:政治思想工作薄弱,有的法院搞利益驱动,办关系案、人情案;搞地方保护主义;执法人员素质不高,严肃执法的意识不强;全民学法、守法、用法的意识还比较淡薄;法院与法院之间在工作中互相协调和支持不够,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不够等。解决的办法是: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处理好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关系;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改进法院自身的各项工作;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执法环境,对执法人员贪赃枉法的坚决依法惩处。[②f]叶峰、谢鹏程指出,保证严格执法是当前法制建设的首要任务,要改善执法的内部结构,建立激励机制与责任机制;加强舆论监督,改善执法的外部环境。[③f]有学者指出,依法治国必须加强执法,要解决执法的民主化、公开化问题,加强对执法权限的有效制衡,强化执法人员权利意识,努力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等。[④f]

3.关于反腐败问题

从法理学角度研究反腐败问题仍然是热点之一。蒋栋楠的文章指出,目前在我国的经济生活中,寻租活动客观存在,权钱交易腐败成为重要的社会问题,存在着“政府对市场的不当干预产生租金(→)企业或个人为寻求租金进行寻租活动而导致权钱交易腐败(→)从租金得利的掌权者力求保持原有租金制度甚至设立新的租金制度,扩大租金来源和规模,使腐败更严重”[⑤f]的恶性循环,提出要规范政府对社会经济的管理权力,监督政府权力的运行。时运生分析公职人员腐败的本质是公权私用、公权滥用,通常是在混淆公权与私权、职务角色与平民角色的界限的情况下实现的。它既有公职人员工资收入不高。对个人和家庭利益的关心超过对国家利益的关心等潜在内因,也有公职人员受控制的程度低、公众和社会集团与公职人员交往中对权力绝对依附等外因,主张反腐败要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对症下药。[⑥f]詹复亮讨论了反腐机制的问题,认为应当清除反腐机制性障碍,对策是:①进一步深化体制改革,强化反腐败体制保障功能;②健全反腐败法制体系;③完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④完善反腐败司法机制;⑤建立和完善反腐败伦理约束机制。[⑦f]在这方面丁化美、李文峰的文章也提出了一些具体建议。[⑧f]学者们认为,反贪惩腐应当重视法制的作用,正象邓小平同志指出的:“在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都要反对腐败。……廉政建设要作为大事来抓。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这里的“法制”,不仅是指法律、法规,而是指一国、一地区的整个法律上层建筑系统,包括其全部现行的法律、法规,和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意识,以及与现行法、法律意识紧相联系并体现其实际运行的法律实践,这三方面互相联系,又以法治原则为统帅。利用法制反对贪污腐败可以从三个方面着手,一是“防”,二是“查”,三是“惩”。“防”、“查”、“惩”相结合,建立一系列相应的制度和专门机构,才能使腐败现象得到根本的控制。[⑨f]

4.经济分析方法等在法学中的应用

需要特别提出来的是,随着经济分析法学理论在我国的传播,它已经为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不少学者开始注意运用经济分析方法来考察我国市场经济中的各种现象,分析问题和寻找对策,作出了有益的探索。例如易宪容《法律经济学及其理论创新》(《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1996年第5期)、徐学鹿《论市场经济的立法原则》、南岭《论突出产权与交易的法制建设》(《中国法学》1996年第1期)、刘作翔、鲁吉安《产权概念的法理学分析》、夏锦文《法律效益化的价值标准研究》、李玉生《法律效益的立法探讨》(以上三篇均见《法制现代化研究》(第二卷),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吴汉东《合理使用制度的经济学分析》,《法商研究》1996年第2期(知识产权法的经济分析),苏力《市场经济对立法的启示》(《中国法学》1996年第4期)以对两个典型的立法决策(1.破产法为何难以执行;2.国库券市场为何顺利建立)及其实施效果的个案分析为基础,提出立法活动以及司法并不仅仅是一种政治行为,由于立法及司法必然耗费社会资源,带来一定的收益(或无收益),因此立法总是涉及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问题。所以在这个意义上立法也是一种经济活动。立法活动中不仅要坚持效益优先原则,而且还必须关注立法本身是否坚持了效用最大化原则。

实例分析方法的应用有了明显的增多,例如苏力《〈秋菊打官司〉案、邱氏鼠药案和言论自由》(《法学研究》1996年第3期)、刘作翔《法治社会中的权力和权利定位》(《法学研究》1996年第4期)、《神圣的宪法权利与“社会公德”的冲突——对浙江医大一则决定的法律思考》(《法学》1996年第3期),也有学者运用社会调查材料分析社会问题,如李林《法治的理念、制度和运作》(《法律科学》1996年第4期),这些都大大增强了理论法学的说服力,是值得鼓励、非常可喜的现象。

5.法文化研究和外国法理学研究

法文化研究和外国法理学研究依然强劲。本年度虽未出版这一领域中有份量的著作,但文章不少,很难说没有大作在酝酿之中。据不完全统计有以下论文发表:何勤华《西语“法学”一词的起源及其流变》(《法学》1996年第3期)、《中世纪西欧评论法学派述评》(《中外法学》1996年第5期)、《法律文化史论》(《法学》1996年第10期)、《历史法学派述评》(《法制与社会发展》1996年第2期)、《当代日本法哲学研究的新发展》(《法学》1996年第6期)、张乃根《当代美国法哲学述评》(《法学》1996年第6期)、《论西方法的精神——一个比较法的初步研究》(《比较法研究》1996年第1期)、王哲《近年来俄罗斯法学理论的发展变化》(《中外法学》1996年第4期)、沈宗灵《比较法学的方法论》(《法制与社会发展》1996年第3期)、高鸿钧《伊斯兰法学及主要流派》(《外国法译评》1996年第1期)、林燕平《当代德国的法律哲学》(《法学》1996年第6期)、刘晶军等《儒家法文化与后现代社会法文化》(《法学》1996年第10期)、汤唯《当代法律文化发展趋向》(《法律科学》1996年第3期)、仲力立《法律文化的冲突》(《天府新论》1996年第3期)、马小红《中国传统法律的启示》(《法制现代化研究》(第二卷)等等。

除以上问题外,本年度研究得较多的问题还有法律制裁、法的强制性,法律价值,法学建设等,限于篇幅,不详细列举。

(四)争论的问题

总体来说,本年度法理学界没有出现新的重大的理论问题的分歧或争论,以前争论的法的概念和本质问题,现代法的精神问题,其进展已如前述,只是关于契约自由、公私法的划分、权利本位、法律移植等,继续有人提出了一些不同的看法,但也未引起广泛的争论。兹简介如下:

首先,契约自由问题。对这个问题,学术界有不同的看法,一些学者主张和强调市场经济必须贯彻契约自由原则,法律也应当充分体现契约自由的精神。另有学者则认为,主张法律有保护合同当事人正当的权利和自由的功能是对的,但不应当非历史地、过分地推崇契约自由、社会契约理论等。[①j]绝对的契约自由是行不通的。据《法制日报》报道,目前我国企业签订的合同50%都不规范,全国一年有500亿元金额的合同是违法的,其中很多都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因此起草《合同法》的专家、学者及多年从事合同监管工作的人士普遍认为,合同行为直接关系到市场能否健康有序地运行,放弃合同行政监管而指望“契约自由”,等于先污染后治理,那将付出昂贵的代价。

还有同志认为,我国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型,就是从身份关系到契约关系的运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价值目标,就是要建立一个以“个人所有权和契约制为两大支柱的“市民社会”、“契约社会”。有学者对此提出了商榷,认为“市民社会”的概念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市民社会”是作为“经济国家”的社会,社会主义社会是其形态之一,而狭义的“市民社会”专指以19世纪欧美为典型的自由资本主义社会。就是说,在全部人类社会历史的发展过程中,唯有在那种特定的时期和地域中,才是以个人财产所有权(私有权)和契约权为“两大支柱”的。如果把这样的社会看成是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方向,那就违背了历史规律。梅因的公式对于垄断资本主义社会已失去其适用性,更无须说对于新型的社会主义社会了。我国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型,仅仅在纯粹形式上同梅因的公式相似,而在本质上则是对立的,社会主义社会不是“市民社会”或“契约社会”。[②j]

其次,关于公私法的划分问题。有学者提倡对我国法律进行公、私法的划分,并主张私法优先。另有学者则认为,不同的社会关系领域要用不同的方法(隶属的,或平权的)来调整是对的,但这是否要概括为公、私法的划分,值得商榷,尤其是有些人意旨在推崇“私法优先”(“中心”)的市民社会理论。我国的市场经济是在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进行的,党的十四大指出:“我们要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要使市场在社会主义宏观控制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作用,使经济活动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这就说明,我国社会不存在19世纪市民社会中那样的“私法中心”的基础,不能简单地沿用或照搬那种口号。

再次,关于权利本位问题。有同志主张法律和法学研究应当以权利为本位,另有学者则认为,法律应当确认和保障社会成员的权利和自由是不错的,但重视权利问题,是否要用“权利本位”的提法来表述,值得商榷。马克思主义认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一个行为,从允许做、能做的角度看,是权利,从要求做、应做的角度看,就是义务。权利义务是辩证统一的。[③j]

最后,关于法律移植问题。没有人反对中国需要学习和借鉴资本主义国家有价值的立法经验,问题是怎样移植,移植什么。有同志提出法律移植要突破姓“资”姓“社”意识形态的区别,有学者则认为这是否不够全面,正确的态度应是:首先要分,其次不分。[④j]在本质、方向问题上,要有姓“资”姓“社”的区别,在作法和手段上以及人类法律文化发展中的那些科学、合理的反映现代化市场经济、现代化社会生活的共同因素的问题,则不应分姓“资”姓“社”,小平同志关于计划和市场没有姓“资”姓“社”之分的指示,就是在作法和手段意义上讲的。看来,现在这个问题已基本上达成了共识。

总的来说,本年度法理学的研究确实取得了相当大的进展,特别体现在明确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治国方略,法理学界围绕这一主题展开了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研究和讨论上;也体现在一些基本的法学理论观点逐步得到澄清,某些盲目的、冒进的、幼稚的观点和倾向有所克服;还体现在一些态度认真、求实进取的年轻人敢于进行新的尝试,探索法学研究的新方法,提出一些比较切中时弊的见解,法学理论走向深入,呈现出旺盛的生机和活力。回顾法理学从混乱走向平稳发展的历程,我们看到更多的是希望。

三、法理学研究展望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满怀信心地展望法理学的未来。

首先,八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肯定了“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这无疑将极大地推动我国的法学研究,今后,法理学界将继续围绕“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这一主题,紧密结合实际,展开更深入的研究。

其次,探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的相互作用,尤其是社会主义法制如何更好地为市场经济服务是法学研究的根本任务。法理学要继续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破除那些不适于甚至阻碍市场经济建立的观念,借鉴、吸收西方国家先进的研究方法,提出切合实际的、建设性的建议,宣传正确的观点。

第三,社会主义民主建设与法制建设要协同发展,民主要法制化,法制要民主化。今年以来,又有一批新的法律、法规颁布,反映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但我们也应看到,在我国权力过分集中的弊端,虽有所克服,但并未完全解决,在这方面尚需进一步探索。

第四,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审议和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这为我国法理学的研究提供了有力的指导,提出了重要的任务,法理学研究要认真贯彻六中全会精神,加强法制与精神文明建设的研究,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法文化的研究,注意借鉴外国法律文化中有价值的成果。

法理学的进一步发展有赖于广大法学研究工作者和实际部门的同志密切配合和共同努力。只要我们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深入学习小平同志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以人民利益为重,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中国的法理学研究就一定能取得更为丰硕的成果。应当特别提出来的是,法学研究领域必须树立相互切蹉的良好风气,在学术上有不同的观点和看法是正常的、必要的,要本着与人为善的态度进行必要的争论、探讨,但要坚决反对那种无限上纲,乱扣政治帽子、乱打棍子、污辱别人人格的恶劣习气,使学术研究活动健康发展。

最后,正如有同志指出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实际需要相比,法学研究,尤其理论法学的研究还很薄弱,甚至某些方面显得相当落后。对此,我们应正确对待,既不要妄自尊大,也不宜妄自菲薄,要肯定成绩,找出差距。只要我们坚持正确的方向,树立良好的风气,从实际出发,勇于探索,我们就能够跟上时代的脚步,在世界法律文化中做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注释:

①a 孙国华:《应当区分“法制”与“法治”》,《光明日报》1996年4月28日。

②a 以上观点参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学术研讨会纪要》,《法学研究》1996年第3期。

①b 吴德星:《法治的理论形态与实现过程》,《法学研究》1996年第4期。

②b 徐显明:《论“法治”构成要件——兼及法治的某些原则及观念》,《法学研究》1996年第3期。

③b 李林:《法治的理论制度和运作》,《法律科学》1996年第4期。

④b ⑥b《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学术研讨会纪要》,《法学研究》1996年第3期。

⑤b ⑦b王家福等:《论依法治国》,《法学研究》1996年第2期。

⑧b 李龙、徐亚文:《论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现实目标》,1996年法理学年会论文。

⑨b 郭润生、杨建华:《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标准》,《山西大学学报·哲社版》1996年第2期。

⑩b 袁冶、李铀:《论中国法治的目标和重心》,《粤港信息日报》,1996年5月20日。

[11]b 李林:《法治的理念、制度和运作》,《法律科学》1996年第4期。

[12]b 卓泽渊:《中国法治的过去与未来》,1996年法理学年会论文。

①c 中国法学会和人民日报理论部联合召开“依法治国”座谈会综述,《中国法学》1996年第3期。

②c 王家福等:《论依法治国》,《法学研究》1996年第2期。

③c 刘翰、李林:《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学习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的体会》,1996年法理学年会论文。

④c ⑤c参见《中国法治实现方略》(笔谈会),《法律科学》1996年第3期。

⑤c 吕世伦、彭汉英:《略论法治的经济起点》,《法制现代化研究》(第二卷),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⑥c 《中国法治实现方略》(笔谈会),《法律科学》1996年第3期。

⑦c 苏力:《现代法治的合理性与可行性——秋菊的困惑和山杠爷的悲剧》,《东方》1996年第4期。

①d 田成有:《中国农村宗族问题与现代法在农村的命运》,《法律科学》1996年第2期。

②d 蔡定剑:《法制的进化与中国法制的变革》,《中国法学》1996年第5期。

③d 严存生:《略论法制观念的现代化》,《法制现代化研究》(第二卷),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④d 田成有:《法制现代化与执法者的素质探讨》,《法商研究》1996年第1期。

⑤d 顾培东:《中国法制建设若干问题散论》,《法制现代化研究》(第二卷),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⑥d 苏力:《再论法律规避》,《中外法学》1996年第4期。

⑦d 张正平:《我国法制现代化的十大趋势》,《法商研究》1996年第1期。

⑧d 舒国滢:《法制现代化论纲》,《法制日报》1996年5月9日。

⑨d 王申:《我国法制现代化特色的理论探析》,《法学》1996年第11期。

①e 参见孙国华主编《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研究——关于法的概念和本质的原理》,群众出版社,及孙国华、黄金华:《法是“理”与“力”的结合》,《法学》1996年第1期。

②e 孙国华、曾斌:《评维辛斯基关于法的定义》,《法学家》1996年第2期。

③e 徐学鹿:《论市场经济的立法原则》,《中国法学》1996年第1期。

④e 杨解君:《立法膨胀论》,《法学》1996年第3期。

⑤e 田成有:《立法:转型期的挑战》,《东方》1996年第4期。

①f 两同志分别为安徽省、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②f 参见韩云萍:《谈执法环境中的问题及对策》,《法学》1996年第5期;马有功:《关于执法环境中的问题及对策》,《法学》1996年第6期。

③f 叶峰、谢鹏程:《从“有法可依”到“执法必严”》,1996年法理学年会论文。

④f 《著名学者论依法治国》(二),《法学》1996年第11期。

⑤f 蒋栋楠:《寻租、腐败及法律控制》,《法学杂志》1996年第2期。

⑥f 时运生:《论公权私用、滥用的动机和条件》,《政治与法律》1996年第2期。

⑦f 詹复亮:《论市场经济发展中反腐败机制的完善对策》,《政治与法律》1996年第4期。

⑧f 丁化美、李文峰:《反腐败的法律思考》,《法学杂志》1996年第1期。

⑨f 孙国华、彭汉英:《反贪惩腐的根本是法制》,《长白论丛》1996年第2期。

①j 孙国华:《当前我国法理学研究中的几个问题》,《法学》1996年第4期。

②j 吕世伦、郑国生:《“从身份到契约”公式引发的法律思考》,《中外法学》1996年第4期。

③j ④j孙国华:《当前我国法理学研究中的几个问题》,《法学》1996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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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_法理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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