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江三角洲城市边缘聚落的城市化_城乡差异论文

珠江三角洲城市边缘聚落的城市化_城乡差异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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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代以来,三农问题成为影响和制约我国经济和社会持续发展的瓶颈,与之联系紧密的城市化问题也倍受关注。城市边缘聚落处在城市化大潮的潮头,是城乡二元结构矛盾冲突的焦点,它的发展演变关系到城市和乡村的未来。

一 珠江三角洲城乡边界的多样性

珠三角的城乡边界已不再如城乡二元体制下那么清晰,而逐渐演变为政治、经济、社会和空间形态完全不同的城乡区域之间的巨大过渡地段,呈现出模糊、穿插、折衷的特征。

1.物质形态的边界

该边界理论上是以城市建成区来界定,城市土地国有,农村土地属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国家通过城市总体规划,将“城市市区、近郊区和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进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划为城市规划区,而在此区域之外的广大乡村基本未纳入城市规划管理的视野。实际上物质形态的边界更为复杂:一方面很多城市的规划区已覆盖了大量乡村;另一方面很多土地集体所有的村聚落实际上已成为“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城市建成区。

2.社会心理的边界

社会心理的边界与物质形态边界不一定重合。一方面,城市边缘的户籍居民和外来暂住人口虽生活在城市边缘甚至市中心,但其在意识、生活方式和风俗上仍处于“前城市化”阶段。另一方面,城市边缘区乡村中的城市飞地(如大型企业和大专院校),虽在物质环境上是城市形态,但弥漫在单位小社会中的集体心理更接近于村庄。

3.制度的边界

制度边界是中国特色的城乡二元结构的有力保障。但在市场经济和城市化进程中,珠三角城市边缘聚落实行的是一套混合的制度,既部分保留了原有农村型管治形式,又部分地建立了城市的管理制度。

二 城市边缘聚落的多样性

城乡边界的多样性决定了城市边缘聚落的时空不连续性:有的深入大城市建成区内表现为城中村,有的处于城市连绵区内受到大城市影响并即将融入城市,有的则仍表现为城市外围的一般村镇。折晓叶对超级村庄的研究提出了城市化过程中村庄边界的多元化,即开放的经济边界与封闭的社会边界的冲突与共生。在珠三角,这种城乡边界往往更加复杂,是经济、社会和空间形态上的穿插渗透,由此形成的城市边缘聚落也就呈现出多样性。

三 制度变迁对聚落形态的影响

从私有财产保护人宪、土地征用补偿制度到户籍制度、劳动用工制度、投融资制度、城乡规划制度、国土资源制度的创新、集体土地承包和使用权的合法流转等制度变迁都深刻地影响着城市边缘聚落的城市化演进,这些制度变迁无不对城市边缘聚落的空间形态产生重要影响。这种影响是深刻而全面的:市场化取向的改革为聚落形态变迁提供了大前提;放权让利分级财政和投资主体多元化促进了聚落内生的建设动力;土地制度对聚落形态起着关键作用——在补偿不充分条件下的征地返还和留用地制度成为城中村形成的制度原因,半市场化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造就了聚落旧村和新村的基本形态;户籍制度从壁垒森严到有限度放开再与城市住房制度改革相互作用,使得大量外来人口涌入珠三角,也正是他们的住房需求促进了城市边缘聚落的出租屋化;路桥收费制度和对外交通方式的转变影响到不同交通条件聚落的发展方向和速度;城市规划制度在城市边缘聚落的嵌入为限制和解决自发性形态演变的负外部性发挥着重要作用。

四 城市边缘聚落的城市化演进与对策

聚落的城市化演进是一个经济生产方式、社会结构和物质环境等多方面的转变和过渡过程。它至少包括以下几种转变:

——主导产业由农业转变为工业,进而在被城市包围之后的城中村里再转变为以商业、服务业、房屋租赁业等第三产业为主;

——交通方式由水运为主转变为以公路运输为主;

——社会组织化程度由高到低,从封建宗族到组织程度较高的人民公社再到以核心家庭为主的小家庭制;

——人口增长由以自然增长为主转变为以机械增长为主;

——社会结构由封闭逐步开放,由“熟人社会”转变为“陌生人社会”;

——与周边的自然环境的关系由紧密转变为疏离。

在长期的城乡二元制度分割下,城乡之间已经累积了巨大的落差。无论从历史原因还是现实建设水平考虑,城市边缘区都是消弭该差距的过渡地带的最佳选择。相对于城市建成区而言,城市边缘聚落可以降低农民进城的成本,成为他们踏入城市生活,接受城市文明熏陶的第一站。城市边缘区由于其优越的区位条件,历来是城乡建设中最有活力的地区,也是最为敏感、管理最薄弱的地区。这种活力和滞后性的并存,使城市边缘区的发展具有最大的灵活性,有可能承担起这种过渡作用。

城市边缘聚落的空间形态应以适中的标准进行改造和建设,以较低成本容纳大量农村人口的进入。因此,除了少量已处于城市中心的城中村外不宜在城市边缘聚落强行按照城市标准进行改造,而应利用其特殊的空间形态作为低标准高密度的流动人口聚居区,将其负面作用限制在一定范围内,随着城乡经济和生活水平差距的弥合逐步加以改善。

为了分析和对比研究的方便,可把传统聚落的现代化和城市化这一连续演进过程主要按照村落形态的特征划分为稳定、弱增长、强增长、剧变与成型等四个阶段,各阶段特征见下表。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所处地理区位、社会经济发展演变路径的差异,某些聚落完全可能跳过其中的一个或几个阶段,也有的传统村落的城市化演进将终止于某个阶段而不会最终形成城中村,同时也不排除存在其他特殊演进模式的可能。

城市边缘聚落形态问题的多样性决定了必须针对不同的聚落施以不同对策:

第一,对于那些聚落形态保存较完整的应以保护为主。保护其整体格局、传统风貌和历史建筑,要力争使其跳出城市边缘聚落的形态演进一般路径,避免因工业化而平庸化的倾向,创出开发特色旅游等第三产业的道路。

第二,对于处于演进前期的,要避免路径的“锁定”,调整征地返还政策,从制度设计上杜绝新的形态问题产生,鼓励多样化的居住形态,特别注意保护历史上形成的公共空间、绿地和水系。

第三,对于处于演进中后期、已经形成或基本形成城中村的聚落,要正视其作为缓解城乡巨大落差的第二级瀑布的作用。回避该问题的城中村改造均以失败告终:即使能解决一村一地的问题,也只是使上述问题异地凸现。更新改造的规划策略始终要面对大量低支付能力外来流动人口聚居的现实需要。

表1 城市边缘聚落城市化演变的阶段划分与特征

1稳定期 2弱增长期 3强增长期 4剧变与成型期

基本形态 传统聚落开始转型 过渡阶段 城中村形成

典型时期 1980年代以前1980年代 1990年代中前期1990年代中后期至今

交通条件 传统水路和简易公路 国省道建设经过村旁填河修路 河涌完全填盖,过境公路再次外迁

对外交通 水运主导水运与公路并重公路主导,水运为辅公路占绝对优势

村庄更新 传统村落局部更新建设新村与旧村改造并行新村建设为主 城中村改造

住宅形态 传统民居新式农民住宅 农民住宅和集资房 出租屋式的农民住宅

村民住宅层数 1层为主个别2层 一般1-2层少数3层 一般3-5层少量6-8层一般4-7层,个别12层或更高

住宅使用 自用居住自用居住和家庭手工业副业 自用为主,少量出租出租为主,少量自用

产业建筑 少量社队企业厂房马路经济,沿路建厂成片厂房,形成工业区 工业区改造

公共空间 宗祠宗祠 缺乏 宗祠再利用,新的文化设施建设

商业形态 露天市集露天或大棚市场集中室内市场 市内市场和商业街

教育设施 利用宗祠作为学校宗祠校舍拆改建部分学校迁出宗祠另建新舍 新建高标准校舍

居民构成 血缘-地缘聚居

少量外来人口进入暂住 大量外来人口定居地缘聚居弱化 外来人口远超过本地人,地缘聚居消失

村庄风貌 传统岭南水乡风貌城乡二元景观并置 城市景观为主的杂乱风貌独特的“城中村景观”

周边界面 山、水、农田某个方向与城市建成区毗邻 更多方向与城市建成区毗邻 完全被城市建成区包围

扩张方式 内涵式改造为主 外延式外延式大规模 内涵式,增加密度或向空中发展

产业构成 农业为主少量手工业 工业与农业并重工业主导农业萎缩 农业基本消失,以工业或第三产业为主

五 城中村问题分析

城中村形态问题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其产生原因有二:一是城市用地快速扩张,吞并城市边缘乡村;二是城乡二元结构的“并轨”过程中产权的逐步明晰和形态的迅速变化不同步。

在此前的城乡二元结构下,城乡之间的转换是刚性的,村民对于城市化的预期是确定的。城市建设完全由政府投资,有条件通过“农转非”、安排终身就业、实物补偿等方式将新划入城市规划区的村庄彻底纳入城市形态。只有在城市化速度不快、规模不大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实现这种城乡之间的完全转变。

在未来大规模城市化基本完成后,城市边缘形态问题同样将不再突出。城市发展将不再依靠外延式的扩张,而以内含式的改造更新为主,边缘区的形态演变将在更稳定的预期下进行。与此同时,随着市场经济制度的完善,城乡一体的土地使用权市场和规划管理制度的建立,因体制裂隙而产生的城中村等形态问题不会继续加剧。只要现在适时进行制度变迁,不再产生新的“城中村”,原有的存量问题会随城市规模的扩大而不断摊薄,在下一轮城市更新中解决。

为了切断城中村继续产生的根源,首先要在大城市边缘区的外缘进行土地和规划管理制度的改革,在明确制度和各个相关利益主体权利边界的前提下,理清地价增值中的土地权益和外部投资增值,前者在城市边缘聚落尚未纳入城市时固化下来,后者则通过物业税等方式征收。届时形态的转变将只有旧城更新和旧村更新,而不会出现“城不像城,乡不是乡”的城中村。由于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完整,现在城中村的农民住宅不能上市交易也不能抵押质押,理论上城中村的村民住宅只能自住,这种流动性的限制并不能阻止很多城中村村民在村外购房居住,而在宅基地上建起纯出租公寓式的村民住宅。在制度上保证了村民的合法财产权利(包括完整的房产权)和合理补偿机制后,将城中村改造成为城市中低收入居民的聚居区是可行的。

城中村改造屡遭失败,并不说明城中村将是城市边缘聚落的必然宿命,只能说明城中村是在维持“细分且不完整不可交易”的土地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前提下,在一系列可能限制城市化进程中产生负外部性的制度缺失(包括有效的空间规划管治制度)的条件下,实现城市边缘级差地租和高强度开发的特殊路径的产物。这也是现行制度环境下高速城市化实现过程中很难避免的。

六 结论

首先,珠三角城市边缘聚落形态的多样性与其所处的地理区位、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城市化水平和传统文化的多样性相一致,其活力和潜力也部分地保存在这种多样性之中,因此解决城市边缘区形态问题的方式也应是多样的。

其次,在城市边缘聚落,始终存在自下而上的形态变迁和自上而下的制度变迁之间的博弈,作为博弈结果的演进路径又衍生出巨大的既得利益刚性。改变这种路径依赖的“锁定”状况需要付出巨大的转轨成本。城市边缘聚落形态演进的路径设计,既要满足过渡性和渐进性的要求,又要始终指向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终极目标,避免过程中形成新的既得利益刚性和不利路径依赖。

再次,在城市边缘聚落长期维持低于城市(但优于乡村)的城市建设和管理水平是唯一现实合理的选择。城市边缘聚落的过渡性决定了短期内将其彻底改造既不必要又不可能。

最后,珠三角城市边缘聚落的城市化既是从原有城乡二元结构中脱乡入城的演变,又是二元结构自身消解的过程。城市边缘聚落的城市化注定将充满矛盾、痛苦、反复、困惑和妥协,这也许就是急速城市化所必须付出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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