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国传统文化看和平共处五项原则_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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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中国人民以适应中国国情的发展模式,不断富裕和强大。美国等西方少数国家从推行西方社会制度和价值标准的政治需要出发,不愿意看到中国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不愿意看到一个坚持独立自主和平外交政策的强大的中国的崛起,他们多次在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会议上以所谓“人权状况”为幌子,干涉中国内政,妄图破坏中国的稳定,遏制中国的发展。并且以同样的手段对待其他一些不愿听其摆布的发展中国家。美国等少数西方国家以人权为借口干涉别国内政,推行霸权主义,完全违背了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与国际社会要对话、求合作的时代潮流背道而驰,遭到了国际社会公正舆论的反对。

而由中国首先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早已为国际社会所公认,已经有许多国家主张把它作为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基础。本文以中国传统文化中“兼相爱,交相利”这一重要思想为出发点,试对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与中国传统文化的关系做一初步探讨。

1953年12月31日,周恩来总理在接见印度政府代表团时,第一次完整地提出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当时,在社会制度、经济发展状况、近代历史遭遇以及国际社会中的政治地位等方面与中国相同的国家很多,而中国能首先提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决非偶然,这与中华民族独特的历史文化传统、深厚的文化底蕴是分不开的。中国自古就是一个礼仪之邦,一贯有“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修文德服远人”,“协和万邦”等睦邻友好的传统美德。最具代表性的就是春秋战国时期墨家的代表人物墨翟提出的以“兼相爱,交相利”为核心内容,类似于当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处理国与国之间关系的准则(注:需要阐明的是,春秋战国时期的各诸侯国并非近代意义上的国家)。

墨翟认为他们所处的战国初期是一个“大乱之世”,大国侵吞小国,富人欺侮穷人,贵族压迫平民。由于战乱,民众过着饥不得食、寒不得衣、劳不得息的悲惨生活,造成这一切的根本原因就是国与国之间、人与人之间“不相爱”,由此提出了以“兼相爱、交相利”为核心内容的法律观,并贯彻到墨家的立法、司法主张之中。

“兼相爱”是针对“别相恶”而言,是指不分亲疏、贵贱、贫富,一视同仁地爱所有的人。“交相利”是针对“交相贼”而言,主张人们互相帮助,共谋福利,反对互相争夺、亏人自利的行为。代表小生产者利益的墨家,希望建立一个安定有序的理想社会环境,因而强烈地反对当时的兼并战争。墨翟从“兼相爱,交相利”及“天下无大小国,皆天之邑”的认识出发,提出了以“相爱”、“互利”、“平等”为原则处理各诸侯国之间关系的主张。

墨翟认为各国之间不相爱是战乱之源:“今诸侯独知爱其国,不爱人之国;是以不惮举其国,以攻人之国……是故诸侯不相爱,则必野战……天下祸患怨恨其所以起者,以不相爱生也”(注:墨子·兼爱中[M].)。因此,每个人都应该把别人的国家当作自己的国家,把别人的家族当作自己的家族:“视人之国若视其国,视人之家若视其家……是故诸侯相爱,则不野战;家主相爱,则不相篡。”(注:墨子·兼爱中[M].)各个国家之间只有对等的爱,彼此之间才能消除敌视、掠夺和攻占之意,达到国与国之间睦邻友好、和平相处。

墨子同时认为国与国之间的“相爱”是建立在承认和尊重彼此利益的基础上:“爱人者,人必从而爱之;利人者,人必从而利之;恶人者,人必从而恶之;害人者,人必从而害之”(注:墨子·兼爱中[M].)。因为战争使得国库空虚,百姓流离失所,无论对统治者还是对劳苦民众都是有害无利的。由于利益的相互性,为了保证自己的利益,就必须承认与尊重他国的利益,“国都不相攻伐,人家不相乱贼”(注:墨子·兼爱中[M].),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维护本国的利益。

墨子从朴素的平等观念出发,认为国与国之间不分贫富大小,一律平等:“处大国不攻小国,处大家不篡小家,强者不劫弱,贵者不傲贱,诈者不欺愚”(注:墨子·天志下[M].),彼此之间不能相攻,礼尚往来。主张国与国之间应互相支持,互相援助,“小国城郭之不全也,必使修之;布粟之绝,则委之;币帛不足,则共之”(注:墨子·非攻下[M].)。

墨子还认为武装侵略是最不符合“兼爱”、“互利”精神的“天下之巨害”。“攻伐无罪之国”就是亏人最多、杀人最多的不义,发动侵略战争的“王公大人”都是罪大恶极,应处以极刑的。当然,墨翟并不反对所有的战争。墨翟的和平共处是建立在平等、互利和互爱的基础上的,他并不主张无原则的和平,“大国之不义也,则同忧之;大国之攻小国也,则同救之。”(注:墨子·非攻下[M].)墨翟反对的只是非正义性的掠夺性战争,主张用正义战争去抵御侵略,以保卫和平,公开宣告联合抵抗侵略和霸权。

远在2500年前,由墨翟提出的国与国之间交往以平等、互利、互不侵犯为基本原则,充分表达了下层劳动民众渴望和平、安居乐业、反对掠夺战争的强烈愿望。后来西汉张骞出使西域,古丝绸之路的开通,明代郑和几下南洋,都留下了中国与其他国家友好交往的佳话。

应当看到,墨翟站在小生产私有者的立场上,为了维护小生产劳动者私有财产和互助互利的根本利益,提出以“兼相爱,交相利”为核心,以互利互爱为基础,各国之间承认和尊重彼此的利益,不分大小一律平等的主张,无论是内容的广度还是深度,都有很大的局限性。加之当时历史条件的制约,在当时那个“国相攻”、“家相篡”的混乱世界,墨翟希望国与国之间平等、互利、互爱,显然是一种无法真正实现的理想。

同时,我们要充分认识到,墨翟所提出的处理国与国之间关系的准则,可以称之为现代国际法的“理论先导”,是人类国际关系史上的一笔宝贵的精神财富。以墨翟为代表的理想法观念在当今中国得以实践。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继承了中华民族几千年来“大而不霸”的优秀传统,并且在古人关于国与国关系的理论观点的基础上进行了全面的概括和总结。由周恩来总理代表中国政府和人民在当代国际社会中率先提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这是对中国传统文化精髓的继承和发展,也是对国际社会关系史的重大贡献。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提出,使国际关系史进入了新的历史篇章。

和前人相比,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内容更加细致和完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中首先是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中国古代虽然没有“主权”这一概念,却有与主权的实质内容相似的对等行为权和独立权。对等行为权,也就是平等权。春秋战国时期“周郑交质”、“周郑交恶”都表明诸侯之邦与盟主之邦以及诸侯之间的地位都是平等的。从史料记载中不难发现,无论是三国、两晋、南北朝,还是五代时期的南方十国和宋辽夏金时期的夏、辽、金,基本上都是拥有主权的独立国家,都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对内对外事务而不受他国的控制和干涉的权利。由此可见,中国古代时期的“主权”一般仅指领土主权和政治主权。和传统观念相比,现代意义上的主权不仅包括领土主权、政治主权,还包括经济主权和文化主权,主权的范围有了很大的延伸,而且主权的内容非常广泛。领土主权是指国家依照国际法在自己的领土上履行国家职能所必需的一切权利,包括国家对其领土的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也包括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人、物和所发生事件的排他的管辖权。政治主权是指国家按照本国的意志选择自己的政治制度和生活方式,作为国际社会的成员自主进行国际政治和外交往来的权利。经济主权是指国家有依照其人民的意志选择经济制度的不可剥夺的主权权利和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充分的永久主权。文化主权是指各国在文化领域里独立自主地保存和发展民族文化和进行国际文化交流的权利。

国家主权平等与国家领土神圣不可侵犯是紧密相联的。早在春秋时期,“我疆我理”的观念就深入人心。随着时代的变迁,国家领土神圣不可侵犯这一原则逐渐确立并以条约的形式加以明确。公元1005年,宋、辽“澶渊盟约”规定:“沿边州军,各守疆界,两地人户,不得交侵”。中国古代各国十分重视维护自己的领土完整。传统意义上的“领土”概念非常狭窄,一般仅指领陆、领水,中国古代边界的划定以河流、山脉为界。而现代意义上的领土完整较之传统观念而言,无论是内容上还是形式上都有了很大的变化。领土完整是指国家领土不能被他国侵占、分割或肢解,国家领土边界及领土的附属部分不可侵犯。国家领土除了传统意义上的领陆、领水以外,也包括领空及主权国家驻外领事馆,以及航行或停泊于国境外的本国船舶、航天器、航空器等延伸意义上的领土,还包括国家对其领土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和某些海洋活动的专属管辖权。

不干涉别国内政原则也是由国家主权原则直接引申出来的。据史载,西周时周宣王立鲁武公少子为继承人,鲁人杀之,周伐鲁,引起各诸侯国不满,史称:“自是之后,诸侯多叛王命。”(注:史记·鲁世家[M].)周宣王虽为天子也不能任意干涉各诸侯国内政,可见不干涉别国内政自西周就已确立。现代国际社会仍然倡导互不干涉内政的原则,并将这项原则与互相尊重主权的要求紧密结合在一起。既然一国的主权应该受到尊重,就意味着一国不准以任何借口干涉他国的内外事务。如果没有这项原则的限制,就谈不上国家主权平等。因此,不干涉别国内政原则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得以实施的重要保障,同时也反对借提供援助干涉受援国的内政。可见自古至今,互不干涉内政原则为国际社会所公认。

平等互利原则在墨翟的“兼爱”思想中体现的最为突出。墨翟深刻地认识到:利益从来都是相互的,尊重他国的利益是维护自己利益的前提,国与国之间一律平等,不应以贫、富、大、小来区分。墨翟这种朴素的平等互利观只是抽象地提出了“平等”、“互利”的概念,并没有提出具体的主张。而现代的平等互利原则的内容经过不断充实,具体而明确:国家不分大小,在国际关系中都应该享有平等的权利,即各个国家平等的发展权利和平等参与决定国际事务的权利,都有平等的发言权和裁决权;种族平等与国家平等联系在一起,反对任何种族歧视;反对不平等的国际关系,反对大国主义;建立平等互利的国际关系,反对殖民掠夺及在援助或合作的幌子下对第三世界国家的控制和剥削。

和平共处可以说是其它几项原则的最终目的。纵观中国历史,一直处于“天下大势,分久必合,合久必分”的状态,中国版图内各分立时期的国家因政治、经济、文化传统等各种复杂因素不断变化,但中国古人所憧憬的和平共处的“大同世界”却一直没有改变。从西周时期《礼记·礼运》篇所记载的:“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阔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是故谋闭而不会,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康有为在他的《大同书》中所设想的“大同”极乐世界,被看作是人类发展阶段上“至善至美”的理想社会,这都充分表明,中国古人的“大同世界”就是互不侵犯,没有暴力和战争,人与人之间、国与国之间互爱互助、和睦相处的理想境界。

与墨子“兼爱”、“非攻”思想一致的是:和平共处不是无原则的,同时进一步发展了墨翟所主张的“大国之攻小国也,则同救之”的观点,强调要争取和平共处,首先要敢于同超级大国的霸权主义作斗争;要和平共处就要坚持求同存异的方针;要和平共处就要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在国际上建立和平共处互相监督的制度;和平共处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的国际合作。

由此,我们不难看出,由中国政府首先倡导,已为国际社会普遍承认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中华民族睦邻友好传统美德的发扬光大,是墨翟“兼爱”、“非攻”思想的具体表现,是中国传统文化中“协和万邦”、“和为贵”精神的理论总结。

以墨翟为代表的中国古人关于处理国与国之间关系的主张虽然已成为历史,但和平共处的精神却融入了现代国际社会。就墨翟的“兼相爱,交相利”的思想,英国历史学家汤因比博士予以高度评价:“把普遍的爱作为义务的墨子学说,对现代世界来说,更是恰当的主张,因为现代世界在技术上已经统一,但在感情方面还没有统一起来”(注:孙玉荣.古代中国国际法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02.)。日本著名学者池田大作对此也极为赞赏:“从国际角度看,到处都泛滥着自我和狭隘的偏见,以及由此产生的互不了解。在这种情况下,我完全赞成墨子的主张,即普遍的爱。这种精神最切合时宜。墨子关于舍去利己,树立爱他的兼爱学说,是反对侵略战争的理论先导。就是说,正如谴责侵害他人牟取私利的行为一样,也应该谴责大国侵害小国,大量屠杀以及破坏经济的行为。这种理论是极为近代化的。只是墨子主张的兼爱,过去是指中国,而现在应当作为世界性的理论去理解。”(注:孙玉荣.古代中国国际法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02.)

我们看到,墨翟所提出的“兼爱”、“互利”、“平等”的主张,与《联合国宪章》序文中明确提出的联合国人民“力行宽恕,彼此以善邻之道,和睦共处”的内容是相同的,“和睦共处”与“和平共处”的意义完全一致。

除了墨翟的“兼爱”、“互利”的观点以外,孟子的民族自决说也与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相符。《孟子·滕文公》记载:“齐人伐燕,胜之。宣王问曰:‘或谓寡人勿取,或谓寡人取之。……取之如何?’孟子对曰:‘取之而燕民悦,则取之。……取之而燕民不悦,则勿取’”。由此可见,孟子的民族自决观与《联合国宪章》所规定的“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与自决权之原则”精神是多么一致。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从中国政府第一次宣布时,就表明了中国人民一贯支持《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中国人民爱好和平的美德代代相传。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提出后,首先成为亚洲区域性国际法,很快又扩展到非洲区域及世界各地。中国与世界各国建立的外交关系,都是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基础而发展的。所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巨大的声誉,它们被规定在许多双边、多边的条约和协定以及其他国际法律文件之中,已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接受,成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可以说与《联合国宪章》的七项原则占有同样的地位。

在冷战结束后的今天,以经济全球化为先导的全球化趋势锐不可挡,伴随着经济、生态全球化,必然带来政治的全球化问题,诸如维持全球和平、可持续发展、防止国际政治冲突、缩小贫富国的差距、人权保障等,这些问题决非一国或几个国家能够解决的。因为在当今国际社会,仍然有“独知爱其国,不爱人之国”(注:墨子·兼爱中[M].)者的存在,墨子的“兼相爱,交相利”的思想依然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需要明确的是,全球化并非全盘西化,它反映的是全球整体的政治、经济利益,决不是少数发达国家的利益,我们应该警惕少数国家利用经济、生态、政治和文化全球化的趋势而采用霸权主义、强权政治干涉别国内政。我们应达成这样的一个共识:全球化是建立在维护国家主权,妥善处理国内与国际关系,促进国际间友好关系的发展,推动全人类的文明与进步基础上的。因此,由中国提出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仍然是今后全球化国际社会遵循的最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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