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制度设计看人的道德_治理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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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治文明与时代主题

人类的政治文明集中体现在制度上,一方面,人类在经济、文化、政治发展所达到的水平上来进行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另一方面,人类能够做出什么样的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也证明了人类政治文明发展达到了一个什么样的水平。这是一个决定论的立场,所要说明的是人类必须在既定的条件下进行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而且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并不会超越自己所处的时代。同时,我们也应看到人在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上能够发挥能动性,能够拥有追求更高的、理想的甚至超越自己时代的制度追求。而且,这种自觉的能动追求往往会把人类社会的政治文明迅速地推进到较高的水平。

在历史的宏观视野中,人类政治文明的演进,大致已经经历了两个主要时期。在农业社会,人类的政治文明集中体现在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方式上,在社会等级化的基础上,直接依靠权力进行社会治理。在工业社会,出现了资本主义的政治文明,这种政治文明建立在人们之间的政治平等的基础上,用制度化的法律体系规范人们的政治生活和一切社会生活。在社会治理体系中,也还存在着权力,特别是在政府这类行政组织中,还存在着已经不再具有封建社会等级内容的形式化了的等级,即使是这种形式化了的等级,也助长了权力的作用力。而且,权力是社会治理活动中的必要支持力量,是社会治理活动赖以展开的手段。但是,在制度体系中,具有结构性意义的和发挥基础性作用的,则是法律。法制是资本主义政治文明的基本特征。所以,在工业社会或资本主义的历史阶段中,社会治理活动是在法制的基础上展开的。

近几十年来,起初,在一些西方学者的著述中,我们看到关于后工业社会的各种论述;接着,很快地我们就在社会的现实运行中看到已经显著地存在着学者们所描述的那些后工业社会的特征。可以说,人类社会当前正在迅速地走向后工业社会。对于20世纪后期以来的所有重大的社会运动,我们都需要从这种向后工业社会迈进的历史运动的角度,才能够得到正确的认识。在中国,工业化和后工业化的进程被合并到了一起,是两步并作一步走的过程,所以,在中国社会,有着工业化过程中必然要出现的社会问题,也有着当前世界普遍存在着的与走向后工业社会相伴随的各种各样的问题。

这样一来,我们实际上看到人类历史是由3种政治文明构成的,在农业社会的历史阶段中,存在着的是封建主义的政治文明;在工业社会的历史阶段中,出现了资本主义的政治文明;在走向后工业社会的过程中,也出现了建立新的政治文明的要求和愿望。就这种文明的与根本性的社会制度之间的关系而言,可以断言,它绝不是资本主义的政治文明,也不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政治文明。但是,就社会主义是一种高于资本主义的社会制度来说,后工业社会的政治文明可以确认为社会主义的政治文明。在社会治理的层面上看,三种政治文明在社会治理上的差别也是非常明显的。如上所说,与封建主义政治文明联系在一起的是依据权力的社会治理,与资本主义相伴随的是依据法律的社会治理。那么,在后工业社会中,与社会主义联系在一起的应当是一种什么样的社会治理呢?我们相信,它将是在吸收了资本主义历史阶段中社会治理的全部积极成就的基础上创建出来的一种全新的社会治理方式,是一种建立在道德基础上的社会治理。在“以德治国”的倡言中,我们可以看到对社会主义治理特征的规定,它需要继承资本主义法制,依法治国;更需要超越资本主义的法制,以德治国。以德治国的前提和基础是道德,是根据道德而作出的社会治理选择。在以德治国前提下的社会治理,将会成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最为根本的特征。

依据道德来治理社会,在治理体系健全的形态中,必然会出现新型的社会制度体系,即出现一种道德的制度体系。正如工业化的过程中,出现了法律的制度体系一样,在后工业化的过程中,道德的制度体系也会很快展现到我们面前。认识到这一历史趋势,也就明确了我们的任务,即应当根据人类建立道德的制度体系的历史必然性来进行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以求在制度文明的过程中充分发挥能动性。设计和安排道德的制度,对人文社会科学工作者提出的任务就是加强道德研究。我们知道,道德有着广泛的内容,在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的问题上,从哪一点出发,是一个需要认真梳理的问题。我们认为,近代以来,一切自觉的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工作,都是从人的存在出发而做出的。比如,从人的利己本性出发,根据人的需要的状况等等进行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一直是近代社会的基本思路。在后工业社会的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中,这一思路也是有价值的,即从人的存在出发。道德的制度无非是要从人的道德存在出发进行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在人的道德存在中,最为直接的、现实的,是人的德性。所以,出于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的目的,需要首先考察人的德性。

总之,道德研究是社会主义的时代主题。其中,德性研究又是寻找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原点的工作。

二、人的德性与情欲

伦理学对德性的考察总是受到另一概念的纠缠,那就是情欲。在情欲与德性之间存在着理论取舍的困难。因为,从近代社会的历史发展来看,情欲往往被哲学、社会学理解成社会发展的原动力,甚至政治学家也出于遏制或满足人的情欲的方式来进行社会制度的设计。伦理学要保持自己与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的一致性,就必须认可情欲,甚至对人的情欲的社会存在合理性加以证明。近代的功利主义伦理学基本上就满足了这种要求。同时,也存在着另一种完全独立的伦理学主张,要求以德性来取代情欲或驾驭情欲,为德性的社会整体性价值而疾声呼吁。这种主张继承了古希腊传统的义务论伦理学,基本上属于张扬德性贬抑情欲的思想代表。

可见,从对情欲的态度来看,在近代伦理学的发展史上,存在着两种对立的主张。功利主义的主张由于与其他人文社会科学保持着出发点和原则的一致性,从而能够在社会制度设计中被作为一个重要的参考向量而被考虑;义务论的主张由于过多的基于亘古以来的传统,而且更多地出于纯粹伦理学的考虑,虽然在社会心理的层面上能够得到广泛的“情感”认同,但在实践上,特别是制度安排中,则很少引起人们的注意,至多只被作为一种医治社会不良状态的补充性手段而被采纳,即服务于宣传教育和批判性反思。

其实,功利主义与义务论伦理学的思想冲突是由于个体与社会整体的分离甚至对立所引发的。因为,人作为自然的个体,必然是情欲的奴隶。但是,人作为社会整体的存在物,他的利益实现的方式、存在的价值等等,又决定了他的德性的意义大于情欲,需要用德性来统摄情欲。就人的生命存在而言,人有着自然生命和社会生命,构成人的自然生命和社会生命整体的是3个方面,它们分别是人的物理存在、精神存在和道德存在。在人的这3重存在中,情欲是作为人的精神存在的内容而存在的,介于人的物理存在和道德存在之间。实际上,情欲在人的精神存在之中,是最近于人的物理存在的,可以说是直接由人的物理存在所引发的。人的物理存在是人的最基本的个体存在,虽然现代医学的器官移植向人的物理存在的个体性提出挑战,即人的器官可以在不同人之间进行交换。但器官能够被移植,所证明的只是物质的普遍性。在物理的意义上,移植了的器官还是需要经过一段时间的“排异”和“同化”,才能纳入到植入者的物理存在系统之中,成为植入者个体性存在的一部分。所以说,人的物理存在只能是个体性的,一个人死亡了,即使克隆技术也不能使这个已经死亡了的人再生,克隆技术所复制出来的人也只是一个新的个体。

也许,克隆个体在与他的物理存在直接相关的欲望、情感、行为方面会有着同被复制者一样的品质,他们之间的相同可能会非常惊人,甚至一些知识范畴的精神存在也得到了复制。这些是自然生育所不具有的。也就是说,自然生育的人仅仅具有了人的全部潜能,而克隆人则可能直接地复制了人的各个方面的品质和特征。但是,我们相信,不可能出现复制者与被复制者完全相同的克隆人,我们无法设想一位伟大的思想家被克隆之后,还能够完整地保留着他的思想,并进一步发展他的学说。当然,如果克隆出了居里夫人,她的勤奋品质可能会重新使她取得成功;同样,爱因斯坦爱思考的本性也可以使他成为一代宗师。但是,新的居里夫人所取得的成就可能会在网络技术方面,而新的爱因斯坦可能会是一个伟大的哲学家或神学家。总之,在目前看来,完全相同的克隆人还很难设想,人在既定社会历史条件下所形成的那些东西,人因偶然因素而做出的选择,是很难设想也被克隆出来的。我们只能说一个宗教徒被克隆出来之后还必定是一个宗教徒,但他却有可能不再是一个佛教徒了,转而成为一个基督教徒。如果我们的判断能够得到证实的话,那就证明克隆个体属于一个新的生命个体,并不能等同于原先那个人。

根据我们的理解,克隆技术在目前展示出来的依然是对人的自然生命的复制,对人的社会生命,它是无能为力的。假如克隆出了希特勒,他也不是新的世界大战的发动者。因为,世界格局已经发生的变化决定了,在当前这一段时间内,只有美国总统才有资格和能力发动世界大战。作为克隆者的希特勒能否成为德国总理,就是一个未知数,即使他当上了德国总理,德国在世界政治经济等方面的地位也决定了他没有能力去发动全球性的战争。可见,对于人来说,他的社会生命才是他的主要的方面,而克隆技术是无法复制人的社会生命的。

人不同于动物的方面正是人不仅有着自然生命,而且有着社会生命,人是自然生命和社会生命的同一体。仅仅从人的自然生命出发,无疑看到的只是人的个体性存在,而从人的社会生命出发,就会看到人的存在是与社会联系在一起的。而人的社会生命能够成为现实,或者说人的社会生命能够得以实现,是由于人有着道德存在,人的道德存在是人的社会生命的真实内涵。

这样看来,功利主义与义务论的对立是没有意义的,如果我们不是停留在抽象的层面上做出泛泛之论,而是在人的社会角色的具体性上来考虑情欲与德性的问题时,就会发现,人的生活内容越是具有个体性,越是在实现途径上与他人、与社会无涉,他的情欲的价值合理性就越突出。反过来,人的生活内容越是具有社会性,越是在实现途径上与他人、与社会有着更多的相关性,他的情欲就越具有消极性质,而德性则会有着更大的价值。

现代社会是一个职业化了的社会,整个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是以职业的形式而相互联结为一个整体的。职业活动是人的社会生活的基本内容,在公共领域中,人们从事政治活动、社会治理活动,也是以职业活动的形式出现的。在个人生活与职业活动的比较中,个人生活从属于上述的分析,依据与社会的关联程度而张扬德性或纵容情欲。在职业活动中,人的惟一合理的行为就是充分实现了人的德性的行为,特别是在社会治理这样一类职业活动中,情欲在任何时候以任何形式出现,都是有害无益的。情欲与德性取决于人的社会身份和人的生活活动内容的具体性,在人的情欲与德性发生冲突的时候,是让人的德性去统摄情欲,还是让德性为情欲让路,要依据他的生活和活动内容而定。抽象地谈论情欲和德性孰高孰低是没有意义的。

三、德性对人的社会生活的本质规定

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越是能够充分地考虑人的本质存在的状况,就越是合理的制度。所以,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需要认识人的哪些方面才是人的本质,或者是什么因素规定了人的本质。

德性源于人的社会生活,是个人的一种社会品质或品性。凡在人的社会生活的公共性内容方面,总可以看到德性的支持。人的社会生活,群体中的个人交往以及群体的互动,都能够发现德性存在于其中。而且,这种生活、交往和互动也充分体现出了德性的价值。单个的人,即孤立的个人或个人的独处,是无需德性介入的。正是由于人把自己与社会联系了起来,人的行为对他人、对群体以至整个社会有影响的时候,才突出了德性的重要性。所以,德性是属于社会的,或者说是属于人的社会生活的。

如果社会可以被理解成人的“普遍交往模式”的话,那么德性其实就是人的(广义的)交往特征,是在交往活动中生成的人的品质或品性。反过来,这种品质或品性又决定了人的交往的性质。人的交往活动在形式上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在内容上也是丰富多彩的,但在性质上则只能被判定为是否合乎德性,或者,是完全合乎还是部分合乎德性。既然人的德性是人的交往品质或品性,那么人的德性的价值也就需要在人的交往活动中来加以判断。我们说孤立的个人或独处的个人是否拥有德性没有意义,所指就是这种状态中的人是非交往的人,他是一个自然个体而不是交往主体。所以,德性之于他,就如财富之于被放逐于孤岛而且永远不可能回归社会的人一样。与之相反,人的活动越是属于直接的交往活动,就越需要德性的支持,德性的价值及其影响也就越大。

关于德性的价值,还有另一种认识视角。在人类社会生活分化为私人生活和公共生活的今天,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的不同,决定了德性的价值也是不同的。相对于私人领域,公共领域中德性的价值会更引人注目。比如,以家庭为单位的自给自足的生活活动,只有在父子兄弟的协作中,才存在着德性需要,如果属于单个的个人的生产,德性就是无意义的。然而,在近代以来的社会化生活中就不同了,虽然生活与交换都属于私人领域中的活动,但生产和交换的价值都期望或者依靠他人来加以确证。

近代以来的社会化生产本身就是交往过程的一个环节,因而才会有着一门被称作为经济伦理的科学去思索和探讨人的经济活动中的德性问题。根据同样的道理,政治活动、行政管理和公共管理等等,都是属于公共领域中的活动,它们都直接发生在社会和巨大规模的群体之中,政治活动、行政管理和公共管理都直接地作用于他人甚至整个群体和社会。哈贝马斯所研究过的咖啡馆或俱乐部中的那些关于国家大事的高谈阔论,群众性集会中慷慨激昂的演说,都是直接的政治交往行为。其中,是否有着造谣、说谎、恶意中伤,是否包含着决不打算履行的轻诺,是否有着对某些社会败类的公开奉承,是否属于追名逐利的自我显示……都反证或确证着德性的价值。

在应用伦理学的学科目录中,我们可以看到政治伦理学、行政伦理学、公共管理伦理学等学科名称。这些学科中都包含着对政治人、行政管理者和公共管理者德性的讨论。总之,德性的价值包含在人的公共生活和社会交往中。人的生活在何种程度上具有公共性,也就会在同等程度上突出人的德性的价值。同样,人的活动在多大程度上属于交往的范畴,也就会在同等程度上渴求德性的介入。公共管理活动既是公共的又是交往的,它在社会治理中的合作互动机制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共管理者德性的支持。没有公共管理者的德性,公共管理就无法建立起社会治理的合作互动机制,就不可能作为一种新型的社会治理模式而登上人类公共生活的舞台。所以,对于公共管理来说,公共管理者的德性是它得以确立的必要支柱。对于公共管理的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也需要从人的德性出发,特别是需要重点考虑公共管理者的德性,一方面在人的德性和公共管理者的德性基础上进行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另一方面,一切已经做出的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又都需要能够有利于人的德性和公共管理者的德性的生成和发挥作用。

四、德性对个人的本质规定

人们之所以愿意通过学习和修养去获得德性,说明德性对于个人也像对于社会那样,是有价值的。因为,在人的社会生活和群体生活中,存在着利益冲突以及其他各种各样的冲突,这些冲突趋向于破坏人的社会生活和群体生活,甚至会使之瓦解。而人的社会生活、群体生活又越来越成为人的利益实现的惟一途径。因而,人们需要维护人的社会生活、群体生活的秩序,为了维护社会生活和群体生活的秩序,人们确立起了一系列公共理念,形成公共理念的体系,从公共理念体系的不同部分出发,设计出了不同的维护社会生活、群体生活正常化的制度体系。诸如法制的、集权的等等,都是依据公共理念中的某些部分而创设出来的。

从道德理念出发,也可以创造出维护社会生活、群体生活的道德秩序。道德秩序的特点在于需要个人的支持。因而,德性的个人拥有,对于道德秩序的出现就显得极其重要了。由是观之,个人的德性首先是来自于人的社会生活、群体生活的需要,是社会生活、群体生活的整体去获得总体性的个体支持的力量。反过来,就个人而言,由于他的利益和需求也只有在社会生活、群体生活中才能得以实现,他能否使个人的思想、观念和行为与公共理念保持一致,满足社会生活、群体生活的秩序要求,就不仅是公共利益的意向所指,而且也是个人利益以及其他要求得以持续和长久实现的保证。

也就是说,在个人这里,只有合乎公共理念的和与公共理念相一致的,才是合乎他的个人利益的,才会最大限度地满足他的个人要求。德性恰恰是他使自己与公共理念一体化的桥梁。所以,个人的德性对于社会、群体和个人都是有着积极意义的,个人越是能够认识到这一点,就越是乐意于通过学习、修养等途径去获得德性和拥有德性,他的个人利益和要求也就越能够得到持续的和长久的实现。反之,当人缺乏做人的德性的时候,他在一定时期虽然依据其他手段而使自己的利益和要求得到了实现,但在持续的、长久的社会生活中,可能会失大于得。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就是要根据社会公共生活的这一原理做出,要扩大和加强这种利益实现的可能性,让德性在个人的利益实现中也发挥更大的功能。

德性之于人,最大的直接利益实现在于荣誉。在人的社会生活、群体生活中,每一个人只要作为社会的和群体的一员存在着,也就意味着他拥有做人所必备的德性。人与人之间的道德差异,其实只是拥有德性的程度不同,而不是有无德性的差异。有的人在可以列举出来的德性条目中拥有的更多,有的人拥有的少一些。有的人在学习和修养中把社会普遍认同和鼓励的德性内化于己的程度更高,从而使其德行表现的更加自然,有的人的德性是在有意识的反思中才存在,因而当他能够有着道德自觉的时候,他的行为才属于德行,反之,就与德行有着一定的距离,低于德行的标准……。

社会鼓励有德性的行为,把自然而然的德行看做为理想的行为模式。当一个人的行为总能合乎德行的标准时,他就会受到社会和群体中成员的普遍尊重,因而获得荣誉。在这种情况下,他越是能够加强自己的德行,他所获得的荣誉也就越大。荣誉是人的德行的社会综合效应的结果。反过来,又是人的综合利益实现的前提。因此,人在其社会生活中极其看重荣誉,并把对荣誉的追求作为个人综合利益实现的途径。由于这个原因,在任何社会中也都存在着沽名钓誉之徒。可是,真正能够为人带来荣誉的还是人的德行。虽然一个人的德行没有得到他的领导、上司的赏识,却能够使他获得他所在群体的普遍认同。这时,他的领导、上司可能会在无视他的德行中而受到谴责。因而,他的领导、上司也许恰恰在他的荣誉中而变得不名誉。这样看来,制度对人的德性的激励又需要通过人的德行,只有制度充分鼓励德行的发生和存在,才会达到激励德性生成的目标。

由于德行能够给人带来荣誉,进而获得基于这种荣誉的综合利益,所以人们总是愿意接受各种各样的荣誉。由于德行是人展现德性的行为,是在人的德性修养达到一定境界时的外显,所以人们总是愿意通过学习和修养的途径唤醒道德存在和获得德性。人们在教育子女后代的过程中,也总是基于这种认识来选择和确定教育的内容。也正是由于这些原因,人的德性才会拥有社会性,才能得以在社会的发展中延续下来,绵延于每一个社会历史阶段,渗透到每一个社会生活领域和职业活动的领域,在人的社会生活、群体生活和职业活动中发挥着持久的作用,以至于在整个社会中形成一种自然的而不是明文规定的道德机制。那就是,每个人都以拥有德性为荣,希望拥有并努力拥有,在任何时候都希望得到他人对他的德行的认可、称许和赞赏,并将这种认可、称许和赞赏作为他拥有德性的证明,从而得到因拥有德性而带来的快乐。同样,也对于自己在德性上的缺失而感到羞耻。我们经常会看到,一些罪大恶极的罪犯,可能会坦然地接受法律的惩罚,却不能容忍道德指控,如果批评他缺德败德,他可能会暴怒自绝。一个黑社会成员,对杀人放火的罪行都可以供认不讳,但却无法容忍懦弱、负义的批评。因为,在他看来,他拥有着“勇敢”、“义气”的德性。即使有一些厚颜无耻之徒,在表面上装作并不在意人们对他的道德指控,而在心灵中还是承认德性的价值的。由此可见,社会的道德机制也是一个强有力的社会运行机制,正是这个机制的存在,为个人的德性修养提供了客观保障。

如果说,在以往的社会历史阶段中,社会中的自然道德机制已经能够发挥出这么巨大的作用,那么,如果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能够把这种自然的道德机制转化成现实的制度,那么人的德性就会得到加强和放大,就会成为在社会生活中发挥决定性作用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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