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几个问题_社会信用体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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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1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 -8487(2002)12-0031-03

当前,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的过程中,忽视甚至践踏信用的现象极为普遍,信用贫困,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并进而阻碍我国全面融入国际社会的历史进程,影响我国国际竞争能力的重大问题。“要切实加强社会信用建设,逐步在全社会形成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良好风尚。”朱镕基总理在九届人大五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上的讲话引起强烈共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已刻不容缓。

一、制约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因素

在我国长达几十年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整个社会的信用意识都十分淡薄,企业生产什么、商业销售什么、往来资金如何结算、企业经营资金如何获得等,都已由各种计划安排好,银行与企业的关系也并非严格意义上的信用关系,而只是完成财政拨款的一种出纳形式。银行在办理结算和吸收存款业务的同时,其资金的运作完全由国家计划部门支配,作为“国家资金”分配给企业使用。企业使用这笔“国家资金”,既无需支付资金成本、利息,又不受契约、合同的法律约束。随着改革开放,我国的经济逐步步入市场化轨道。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市场化程度越高,客观上对社会信用体系的发育程度的要求也越高。因此,信用体系发育程度低,信用秩序混乱,在企业和银行这两个领域表现得最为充分。首先是恶意负债行为。企业之间非契约负债,即通过拖欠贷款故意占用他人资金的行为被称作“三角债”问题,这种典型的、普遍的而又相互的信用危机,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爆发后,蔓延扩大,愈演愈烈。其次是盲目负债行为。20世纪90年代以来,大批企业盲目高负债新建项目或技术改造,建设了一大批甚至是全无资本金、投产后便资不抵债的企业,致使大量银行贷款逾期收不回来,成为呆帐、死帐,银行不良资产不断增加,严重制约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在这种背景下,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清理“三角债”工作的通知》,第一次以国务院文件形式提出了社会信用问题。紧接着,在国务院的直接领导下,组织进行了清理企业“三角债”和“质量、品种、效益年活动”,其目的就是试图解决制约企业发展的经营行为和经济秩序问题(实质上就是社会信用问题)。但是,由于当时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法制建设尚未到位,不仅企业缺乏财务会计制度,市场主体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而且市场规则也缺乏法律规范,导致清理“三角债”工作没有能够从根本上推动信用观念、信用制度和信用体系的建立。

我国社会信用问题从1990年随着清理“三角债”工作开始萌芽,在经历了信用评价、信用担保两个阶段后进入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阶段。

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是一个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的面相当广,不能想象在一个讲信誉、守信用尚未成为一国企业和民众的基本道德规范和行业准则的条件下,这个国家能够建设起完善的信用体系。社会信用体系不仅要建立在诚实守信的道德规范上,更重要的是要建立在对市场主体之间的信用关系管理的整套法律、法规、准则、制度和有效的信用市场形式的基础上,而我国目前在这些方面还相当缺乏,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还存在着许多制约因素,主要是:

(一)社会普遍缺乏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信用意识和信用道德规范。

在我国,虽然诚实守信始终是几千年传统文化的主流,是倍受推崇的美德。但是,由于我国近代市场经济发育不充分,信用经济发育较晚,市场信用交易不发达;建国后又长期处在计划经济体制之下,因此,无论是企业还是消费者个人,都普遍缺乏现代经济条件下的信用意识和信用道德观念的培养。加上国家信用管理体系不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失信惩罚机制不健全,导致社会上信用缺失行为盛行。不讲信用的企业照样可以生存和发展,坑蒙诈骗者也有一定的市场。所以,赖账、逃废债务和三角债拖欠成为普遍的企业行为。在社会上没有树立起以讲信用为荣、不讲信用为耻的信用道德评价和约束机制,信用的失衡就成为普遍的社会现象。

(二)企业内部普遍缺乏基本的信用管理制度。

作为国民经济中最基本的“细胞”和最重要的市场主体,我国企业内部普遍缺乏信用管理制度。企业内部办公室、人事部、销售部似乎一个都不能少,但很少有企业设有专门进行内部信用管理的部门、机构或人员,因此,因授信不当导致合约不能履行以及受信企业对履约计划缺乏管理而违约的现象频繁发生,因对合作客户的信用状况缺乏了解也使许多企业受骗上当,导致经济纠纷大量出现。目前,我国每年订立的经济合同大约有40亿份左右,但合同的履约率仅有60%左右。企业“三角债”现象大量存在,据统计,1998年全国法院受理的经济纠纷和债权民事纠纷案件为289万件,约占法院全部受理案件的51%。 企业内部的信用管理是财务管理的一个专门组成部分,包括对应收账款和商品销售的管理,对与企业发生业务关系的所有主要客户信用状况的调查、征信和管理,是企业财务会计部门连接各业务部门的桥梁,也是企业筛选客户、“去伪存真”并与诚信客户保持长期联系的纽带。这一重要管理环节的普遍缺乏,必然导致社会失信行为的大量出现。

(三)作为“非征信国家”,我国信用中介服务的市场化程度很低。

具备较为完善的国家信用管理体系,有信誉且公正的征信中介服务非常普及,信用管理行业的市场化程度较高,在市场交易中可以快速取得资本市场、商业商场上的绝大多数企业和消费者个人的真实资信背景报告的国家称之为征信国家。在征信国家,信用中介服务行业的市场社会化程度相当高,征信业十分发达。征信服务的主要业务包括受客户委托,通过资本市场、商业市场和消费市场对金融机构和上市公司、中小型企业以及国内公民和境内外国人进行资信调查,授信评级,保理和商账追收等。

目前我国仍是非征信国家,因此,社会信用中介服务行业发展滞后。虽然也有一些为企业提供信用服务的市场运作机构,但不仅市场规模很小,经营分散,而且行业整体水平不高,市场竞争基本处于无序状态,没有建立起一套完整而科学的信用调查和评价体系,导致了企业的信用状况得不到科学、合理地评估,市场不能发挥对信用状况的奖惩作用,企业也缺乏加强信用管理的动力。

(四)国家信用管理体系不健全,缺乏有效的失信惩罚机制。

在一些征信国家,大都有比较健全的国家信用管理体系,这一体系包括国家关于信用方面的立法和执法(包括银行信用方面的立法、非银行信用方面的立法和失信惩罚机制);政府对信用行业的监督管理;政府对全社会的信用教育和信用管理的研究和开发。目前我国在这些方面都存在严重不足。在立法方面,我国的《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虽然都有诚实守信的法律原则,《刑法》中也有对诈骗等犯罪行为处以刑罚的规定,但这些仍不足以对社会的各种失信行为形成强有力的法律规范和约束,针对信用方面的立法仍然滞后。同时,有法不依和执法不严的问题也相当严重,在一些失信和诈骗案件的审理中,还存在着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倾向。某些基层执法部门受当地企业与政府的影响,在司法过程中有意偏袒本地企业而损害债权人利益。社会上更是缺乏严格的失信惩罚机制,尚未达到刑事犯罪程度的失信行为得不到相应的惩罚,不讲信用的企业法人和个人也不会受到社会的谴责和唾弃。政府对信用市场的监督管理薄弱,对从事企业信息服务的中介机构缺乏监管,造成虚假信息盛行,社会反响强烈。

二、加快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建议

(一)通过多种方式倡导并强化市场主体的信用观念和信用意识。

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固然需要法律体系和必要的制度安排,但是,信用的基础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社会主体之间的信任和诚信的理念来维系,靠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信用道德规范来维系。讲信用应成为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种基本公德。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市场主体的行为准则首先应是讲信用,无论是法人主体或公民个人,都应树立守信的公众形象,树立以讲信用为荣、不讲信用为耻的社会意识。倡导信用观念和加强信用教育必须从娃娃抓起,全社会特别是各级公务人员必须首先“从我做起”,必须把讲信用作为每一个人最起码的和最低的社会道德底线。倡导信用观念,必须首先形成社会风尚,同时要把信用观念作为一个道德价值,作为一个商品价值或者资本价值来看待。

(二)以信用为立法基点,制定并颁布相关法律、法规,来指导信用体系建设。

参照发达国家的经验,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必须立法先行。因为法律手段不仅是政府管理经济的基本方式,也是制约信用的重要组成部分,立法的目的是创造一个信用开放和公平享有、使用信息的环境。立法包括多个方面,如银行信用方面的立法,非银行信用方面的立法,规范商业信用和消费信用行为的立法,规范商业授信行为的立法,规范信用中介服务行业行为的立法;等等。尤其应强调的是,要尽快建立和完善失信惩罚机制,明确在市场经济中失信的法律边界是什么、失信到什么程度将给予何种程度和形式的制裁。通过这种失信惩罚机制的设立,迫使社会各主体行为趋向守信,让守信成为守信者的通行证。

(三)规范发展信用机构,推进信用中介服务行业的市场化进程。

社会信用中介机构,包括信用调查公司、信用征集公司、信用评价公司、信任担保公司、信用咨询公司等,这些中介机构在信用体系建设中起着重要作用。从一定意议上讲,信用中介机构的完善与否关系着信用制度能否真正建立。因此,推动信用中介机构发展,培育信用中介市场应是信用工作的一个重点。一是结合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适时公布政府部门拥有的企业信用记录,营造良好信用氛围。同时,推动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建设,逐步实现部门间和全社会的信用信息共享。二是把分散于政府各有关部门的企业信息记录进行收集、分析和发布,建立政府企业信息的采集和披露系统。三是选择社会信用中介机构进行示范,探索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实现信用公开与保护商业秘密等的具体措施。四是培育企业信用中介市场,为信用中介机构提供平台。

(四)加强企业管理,提升信用能力。

企业内部加强信用管理,是提高市场交易信用程度的前提和基础。加强企业信用管理,不仅可以大幅度减少因授信不当导致合约不能履行,以及受信企业对履约计划缺乏管理而违约现象的发生,而且可以形成对失信企业和机构的市场约束机制,使信用记录不良的企业在各企业的客户管理中被筛选掉,使其没有市场活动的机会和空间。而且,企业内部信用管理制度的规范化,还会进一步加大对信用调查咨询和评估产品的需求,促进信用中介服务行业的发展。加强信用管理虽然是企业自身的一项管理活动,但是,政府有责任加强引导,特别是重点引导企业抓好财务会计、产品质量的内部管理,切实提升企业信用能力。

(五)逐步建立完善的政府信用监督和管理体系。

政府应积极建立失信约束和惩罚机制,并监督信用行业的规范发展,而不应自行组织信用管理服务机构,否则就会失去信用管理服务的中立、公正性质。政府有必要大力扶植和监督信用中介服务行业的发展,积极推动这方面的立法,并保证政府各部门的信息向社会开放,让大家平等地取得和使用,同时监督市场经济主体间依法公平、公正地披露信息和取得使用信息,保护公平竞争。同时,政府还应强化对与信用活动相关的注册会计师、审计师和律师等专业服务领域的机构和人员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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