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大开发中的民族问题分析_民族问题论文

西部大开发中的民族问题分析_民族问题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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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西部大开发是党中央面向新世纪的重大战略决策。西部地区是我国少数民族和民族自治地方的主要分布地区,民族问题在我国西部大开发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研究西部大开发中的民族问题是国家实现第三步战略目标的需要,也是西部地区开发和发展的需要。

一、我国西部地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分布特点决定在西部大开发中必须注意研究民族和民族地区利益的整体性

我国西部地区聚居的少数民族较多。世居西部地区的少数民族有50个。据1997年统计资料,西部地区少数民族为7447.8万人,约占全国少数民族人口总数80%多。西部大开发包括5个自治区、27个自治州和83个自治县(旗)。西部大开发包括的民族自治地方占全国民族自治地方的70%多。西部民族地区同16个国家接壤,有漫长的陆地边防线,有30多个民族跨境居住,战略地位十分重要。

西部地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分布的特点决定西部大开发离不开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在中国历史发展中,西部民族地区各族人民为开拓祖国辽阔疆域,发展祖国繁荣经济,创造祖国灿烂文化,保卫祖国安全、捍卫祖国主权,进行艰苦卓绝的斗争,写下了可歌可泣的历史篇章。新中国建立后,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西部民族地区各族人民为祖国的强盛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如今实施西部大开发仍然离不开西部民族地区各族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必须从国家整体发展的战略高度考虑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整体利益。

在西部大开发中,就利益群体而言是多种多样的。而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是重要的利益群体。从民族群体利益的角度看,我国各少数民族基于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特别是共同心理意识的维系,形成特殊的人们共同体。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多种因素,少数民族人民关注本民族的发展,要求国家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进程中加快发展少数民族的各项事业,尤其是在实施西部大开发中给少数民族带来实实在在的好处,当实践中出现摩擦和矛盾时,少数民族往往从民族群体利益的角度去审视、去处理问题。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中,反映在民族群体利益方面的矛盾在原有的基础上肯定会有所增加,这不仅在形式上,而且在内容上与过去有所不同。主要表现有下述方面:

第一、从历史看,西部地区是民族问题的多发地区。在旧中国长期历史发展中,历代统治阶级实行民族压迫剥削政策,不断挑拨各民族之间的关系,形成民族关系方面的隔阂。新中国建立后,党和国家实行了正确的民族政策,各民族形成了平等、团结、互助的新型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但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在民族关系方面的负面影响难以在短时期内消除,在某些方面制约着当代我国民族关系的发展。西部民族地区还是我国反分裂斗争的前沿阵地。历史上,帝国主义侵略者和国内分裂主义势力勾结,多次进行分裂中国统一的活动。特别是达赖集团、“艾沙集团”与国际敌对势力相勾结,分裂西藏、新疆的政治图谋至今没有改变,并在西藏和新疆制造了多起事端,影响西藏和新疆的稳定与发展。西部地区还是伊斯兰教和喇嘛教影响较大的地区,不仅形成藏族几乎是全民族信仰喇嘛教和回、维吾尔、哈萨克、塔塔尔、克尔克孜、乌孜别克、塔吉克、东乡、保安、撒拉10个少数民族信仰伊斯兰教的格局,而且宗教的影响很大,常常是民族问题与宗教问题交织在一起,使民族问题的处理变得复杂棘手。西部不同地区、不同民族以及同一民族内部在边界、水利、草场、森林、矿产资源等方面的矛盾时有出现,形成一些纠纷,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西部地区各种矿产资源的开发,这方面的矛盾还会出现。西部民族地区还是我国的边防重地,有30多个民族跨境而居,居住在不同社会制度几个国家的同一民族由于语言相同、习俗相近、族源归一等因素。彼此间交往联系密切,容易受到国际关系的影响。总之,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必须研究西部地区历史的民族宗教问题,重视这些问题对当今民族关系的影响,努力营造西部大开发的稳定环境。

第二、随着经济体制的变化,一些少数民族表现出不适性,形成一定时期内的矛盾。建国以来,我国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政策总体上是倾斜支持、扶持发展为主。在西部大开发中这一政策也不会变,但在支持、扶持的具体方式必然进行必要的调整。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国家主要是在优惠政策的基础上给钱给物,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主要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对原有民族优惠政策进行调整,通过市场经济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在西部大开发中更是如此。这就出现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尽管通过市场经济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总目标是正确无疑的,但实现这一目标要有一个过程、需要一定时间。有些少数民族群众急于摆脱贫困,获得眼下利益,不愿等更长的时间,形成一定程度的心理失衡,形成矛盾。二是在西部大开发中,国家对民族地区的扶持主要是通过基础设施建设、生态建设等项目投入资金,改变了以往直接给钱给物的办法,这也使习惯过去“等、靠、要”的一些少数民族群众感到“失落”。改革中的干部分流、工人下岗也造成一些少数民族的心理压力,形成与改革开放的不相适应性。此类等等,有可能在一定的环境中出现以民族群体关系反映出的民族矛盾。

第三,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中可能出现的矛盾。朱镕基总理指出,切实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是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根本。这对西部地区来讲尤为重要。因为西部民族地区是我国许多大河大江的源头和中上游地区,由于长期以来人为的乱砍滥伐、乱采滥挖、乱垦滥牧,致使西部民族地区森林草原等植被严重破坏,生态环境不断恶化:一是草原沙化、碱化、退化严重。据统计,我国草原面积的1/3已经出现程度不同的“三化”问题。新疆、内蒙古、青海、西藏等传统牧区的草原差不多已经一半沙化。二是森林资源减少,森林涵水功能减退,植被不断破坏,大量泥沙流入大江大河。三是土地荒漠化问题日益突出。如内蒙古是我国荒漠化最严重的地区之一,荒漠化面积占全国荒漠化土地的1/3左右,有2/3的农田、60%的草牧场都不同程度地遭受了风沙侵袭。四是水土流失严重。西北地区水土流失面积已超过33万平方公里,其中2/3集中在黄土高原。内蒙古水土流失面积达27.17万平方公里, 占全区土地总面积的22.97%。

目前,国家解决西部生态环境问题的主要办法是退耕还林还草、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这完全符合西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长远利益,各族人民是衷心拥护的。但在实施过程还存在不少问题,容易引起矛盾。从退耕方面看,农民表现出的积极性比较高,因为政府规定退一亩耕地补200斤粮食、给50元的种苗费、给20元生活补助。 这种政策农民是愿意接受的。但是在牧区怎么搞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在我国西部民族地区有相当数量的草场破坏严重,从实际出发应该是禁牧,通过种草等多种方式逐渐恢复植被,如果牧民没有了草场怎么生活,这类问题解决不好必然形成少数民族群体利益方面的矛盾。又如内蒙古一些旗县实行封山绿化,禁止在山中放牧,农民基于政策规定不得不接受,但生活水平受到影响,这也容易产生矛盾。再如,国家于1998年启动了大兴安岭天然林保护工程,1998—1999年总投资12亿元, 要求大兴安岭地区用3—5年时间停止采伐。但实际操作中难度很大, 长期从事伐木的森工企业转产很难,国家给的钱有限,难以维持大兴安岭林管局50万人的生活。象四川西部林区也有类似情况。如果在实际工作中不稳妥处理,矛盾的出现势在必然,其中这类矛盾中的民族因素自然出现。

上述仅是对西部大开发中民族经济利益方面矛盾的特点的例举。我们在实施西部大开发中必须在调整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利益方面慎重稳妥,切实解决好各族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形成西部大开发的稳定社会环境。

二、充分考虑西部民族地区经济大开发的特殊性,采取切合实际的政策和措施

改革开放以来,民族地区经济发展较快,而东部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更快,两者之间形成的经济发展差距较大。这是西部民族地区经济大开发面临的实际情况。从衡量经济发展重要指标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分析,1998年,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超过1万元的有7个省市,其中上海25193 元,北京16142元,天津13964元,浙江11193 元, 广东11087 元, 福建10095元,江苏10025元;而倒数后7个省区都在西部地区:贵州2301 元,甘肃3453元,西藏3168元,陕西3842元,广西4071元,四川4216元,宁夏4228元,东西部有关省区相差2.5倍至10多倍不等。 再从居民收入水平方面看,我国西部民族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牧民人均纯收入大都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与东部沿海地区的差距更大。以内蒙古为例,1998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占全国平均水平的比例为80.2%,居全国第21位,比全国人均5425元低1072元。1998年农牧民人均纯收入只相当于全国的91.7%,居全国第17位,人均比全国2162元低180元。 其中特别严峻的是在1989—1995年的6年中, 城镇居民人均收入处于全国最低水平。这就是西部民族地区经济大开发面临的现状。如果我们制定符合实际的政策措施,加之西部民族地区自身的不懈努力,民族地区经济有可能快速发展。

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滞后性要求国家在西部大开发中的政策措施有别于东部地区。除现在讲的加大国家对民族地区的投资力度、抓好优惠政策的落实、积极发展对口支援外,重点要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调整中央对民族地区的财政金融政策,现在实行的财政转移支付方案是按1993年度的地区财政收入为基数的,这种政策的结果是中央除返还地方数外,能用于平衡地区发展差距的财力很有限。形成“富有多返还,穷有少返还”的非规范财政转移支付,使民族地区的财力减弱。今后应按国际通用的按人均GDP 水平排序安排有区别地分配中央的财政转移支付,从国家经济政策宏观调控方面提高民族地区的财力,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

总之,在西部大开发中针对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滞后性,采取有效的政策措施,促进民族地区经济较快发展,才能消除民族地区广大干部群众因差拉大产生的心理不平衡,保证国家第三步战略目标实现,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

三、认真研究西部大开发中宗教问题的新情况,防止被敌对势力利用

在我国西部地区,信仰伊斯兰教的有回、维吾尔、哈萨克、塔吉克、克尔克孜、东乡、保安、乌孜别克、撒拉、塔塔尔10个少数民族。藏族的多数群众信仰喇嘛教。我国西部的少数民族宗教问题历来呈现复杂的态势:一是这些少数民族几乎是全民信仰宗教,形成民族与宗教紧密联系的格局。广大宗教徒具有强烈的宗教信仰意识。宗教不仅使一个民族的生活习俗相同,而且往往是维系民族群体利益的重要精神纽带,在一定条件下成为动员民族力量从事某些活动的“旗帜”。二是近些年来国内围绕信仰伊斯兰教少数民族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出现的矛盾较多,影响局部地区的稳定。三是在中亚、西亚不断扩张的“泛伊斯兰主义”、“泛突厥主义”对我国西北部民族地区形成的一定的影响,四是国外敌对势力和叛逃国外的分裂主义分子利用宗教问题进行“西化”和“分化”活动。特别是“艾沙集团”和“达赖集团”充当国际敌对势力分裂中国的御用工具,在国内制造了多起事端。

在西部大开发中,我国西部民族宗教问题有这样一些动态:一是广大宗教信仰者宗教意识会有所增强、有所发展。主要表现是对宗教利益群体的关心和热爱,其主流是积极向上的,要求西部大开发保证正常的宗教活动,给信仰宗教的人们带来利益。但在某种条件下,也可能出现由于极少数别有用心的人利用西部开发中我们遇到的矛盾进行煽动挑拔。如果我们不注意研究,宗教意识超越正常范围,就会成为西部大开发的阻碍因素。二是国际敌对势力和叛逃国外的分裂主义分子肯定会千方百计利用西部大开发做文章,进行煽动、挑拔。如西部大开发中东部沿海地区的汉族人口会向西部民族地区流动,敌对势力必然会借此大作文章,破坏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这需引起我们的高度警觉,切实做好工作,防患于未然。

四、加强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建设,为西部民族地区大开发提供法律保障

现在国家西部大开发的战略已经明确,国家各部委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措施已公布,西部地区各省市自治区的对策已制定,但从法制保障方面的内容却很少。之所以提出加强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建设,保障民族地区在西部大开发中加快发展,主要基于下述原因:一是现行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根据当时计划经济体制的要求制定的,在目前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自治法的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特别是有关经济建设的大部分条款失去了作用,对民族地区的许多优惠政策的法律规定已失效,在修改民族区域自治法工作中,迫切需要根据市场经济和西部大开发的要求增加这方面的内容。二是自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以来,在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方面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现在应根据西部大开发的要求,强化这方面的法律规定。三是西部大开发中党和国家对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需要法制法、规范化。保证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在民族地区的落实。

西部大开发是民族地区非常难得的机遇,在西部大开发中促进民族地区发展必须有强有力的法律保障,目前应加快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建设,把国家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优惠政策用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这应是民族区域自治法修改的重要内容。同时,在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法规建设方面,应尽快制定、完善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有关部委的实施细则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还要建立健全民族区域法制的监督保障机制。用法律、法规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保障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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