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金融衍生工具业务的信息披露_金融工具论文

论金融衍生工具业务的信息披露_金融工具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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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年代以来,金融创新业务的广泛兴起使得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问题越来越受到有关金融监管组织和财务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的关注,传统上被认为是表外业务(off-balance)的金融衍生业务更是近两年来信息披露的焦点。本文从监管和会计两个角度探讨关于金融衍生业务的信息披露问题。

一、关于金融衍生业务信息披露的理论

金融衍生工具(derivatives)又称金融衍生产品,或简称衍生工具、衍生产品。它是指其价值依赖于基础资产(underlying assets)或指数的合约,如期货、远期、期权、互换业务等基本的衍生工具,以及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组合而成的更为复杂的衍生工具,如互换期权(swaption)、封顶保底期权(collars)等。金融衍生业务就是衍生工具或衍生产品的交易活动。和其他金融工具一样,衍生工具除了可实现特定的财务风险管理和投资目标以外,也可用于投机目的,并且因衍生业务固有的杠杆效应而具有更强的投机性和风险性。近来频频传出的关于一些衍生产品用户巨额亏损的报道(如巴林银行事件、住友商社事件)、对衍生业务的风险与报酬性质的缺乏了解、对衍生业务信息披露的不充分(传统上属表外业务)等因素使得人们对之产生神秘感甚至误解,因而有人视其为“魔鬼的产品”、“投机者的天堂”。在金融衍生业务中,存在典型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即衍生交易的一方对另一方的信用状况、财务状况和市场波动引起的交易对手反应等信息不了解,或是说交易一方拥有另一方不拥有的信息。

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存在,导致了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逆向选择(adverse selection)是交易之前发生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衍生业务中的逆向选择体现为:衍生合约签订以前,交易一方对另一方的信用状况、财务状况缺乏充分的了解,或对其他有交交易的信息不知情,最有可能导致与期望相违的交易结果的交易者往往是最希望从事该衍生交易的交易者。逆向选择会导致衍生业务中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道德风险(moral hazard)是交易之后发生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衍生业务中的道德风险体现为:衍生合约缔结后,由于市场行情的不利变化,使得交易一方或头寸受损,或从事对交易另一方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的行为,甚至违约。道德风险会导致衍生业务中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信息不对称问题及其导致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收益的异常变动可能使从事衍生业务的银行或证券公司发生巨额亏损,甚至倒闭,进而通过骨牌效应引发金融市场恐慌,危及金融体系的稳定。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的最有效途径便是改进从事衍生业务的机构(简称机构)的信息披露,增强机构的透明度。

二、监管报告:监管视角的衍生业务信息披露

金融衍生业务是金融一体化、自由化的产物,是金融创新的集中体现。正是这种最“自由”、最富有创新精神的金融业务给传统的以资本要求为核心的金融监管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一方面,以资本要求为核心的金融监管框架主要针对机构的表内业务和信用风险,对于从属于表外业务和市场风险日益加剧的衍生业务则显得力不从心;另一方面,对于场外衍生业务(OTC)和不断创新、日益复杂的衍生业务,如信用衍生产品(credit derivatives),原有的监管框架已不能适应。于是,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简称巴塞尔委员会)和证券委员会国际组织(IOSCO)为代表的国际金融监管组织开始了旨在改进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增进金融机构透明度的金融监管改革。

(一)国际金融监管组织的传统监管方法在衍生业务监管上的局限性

1994年以前,国际范围的金融监管以巴塞尔委员会为主体。1975年,该委员会制定了国际银行监管的第一个规范性文件“巴塞尔协议”(Ba-sle Concordat),即《对银行国外机构的监管》,1983年又制定“修改后的巴塞尔协议”(Revised Basle Concordat),即《对银行国外机构监管的原则》。这两个协议的主要精神是强调对国际银行监管的全面性,区分东道国和母国监管机构的责任,倡导监管当局间的合作。1988年,该委员会在继承前两个协议精神、总结各国金融监管经验的基础上,颁布了《统一资本计量与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即通称的“巴塞尔报告”,从而建立了以资本要求为核心的金融监管框架,并要求各国际性银行在1992年底以前达到8%的风险资本比率目标。

“巴塞尔报告”所确定的监管框架主要是针对机构的信用风险与表内业务,监管的标准是资本与按风险权数折算后的资产之和的比率,这对活跃于衍生业务领域的国际性银行和证券公司是远远不够的。1992年国际商业信贷银行(BCCI)和1995年巴林银行的破产等金融惨案再次向有关金融监管组织提醒:“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式的斗法不是保证金融体系稳健的根本。

(二)最近国际金融监管组织的监管重点:衍生业务的信息披露监管

从1994年开始,巴塞尔委员会开始与IOSCO合作,探索新的金融监管框架,重点是关于交易复杂、监管难度大的衍生业务的监管框架。新的监管框架的核心是改进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增强机构的透明度。两委员会都认为:“基于有效公开披露的透明性,在加强监管者旨在鼓励机构合理的风险管理和促进金融市场稳定的努力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增强机构的透明度,也会使银行和证券公司加强对交易对手的风险的评估和管理能力,减少其在承受金融压力时易受市场传闻和误解冲击的可能性,最终使之从中受益”。也就是说,信息披露不仅有利于监管当局的有效监管,更重要的是它能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即通过信息披露鼓励机构合理的风险管理操作,对风险管理薄弱或无效的机构予以惩罚。所以,信息披露将有效监管、机构自律和市场约束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促进金融体系稳健的合力。

为建立和完善衍生业务的信息披露框架,两委员会从1994年起颁了一系列指导性文件。1994年7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衍生业务风险管理准则》,IOSCO同时也发布了类似内容的报告《场外衍生业务运作及金融风险控制机制》,这两个文件对有效监管银行和证券公司的衍生业务所必需的信息进行了讨论。1996年1月,巴塞尔委员会颁布了《关于资本协议市场风险补充规定的概述》和《资本协议市场风险补充规定》,将机构的市场风险和交易项目纳入原“巴塞尔报告”的监管框架,并提出了衡量和评估风险的另一种方法——内部模型法或风险价值法(Value-at-risk,VAR)。1994年9月,十国央行欧洲货币常设委员会提交了一份名为《关于金融中介机构市场和信用风险的公开披露》的讨论报告(即“费雪报告”),探讨了以VAR计量市场和信用风险的有关议题。

上述报告初步讨论了对衍生业务监管的有关原则和方法。在此基础上,巴塞尔委员会和IOSCO于1995年3月联合发布了《关于银行和证券公司衍生业务的监管信息框架》,提出了对衍生业务进行监管的总体框架;1998年9月,两委员会再次颁发《关于衍生业务和交易活动的监管信息框架》,对前一报告所提的监管信息框架进行了修订和完善(下文统称监管信息框架)。这两个报告是对衍生业务进行信息披露监管的纲领性文件。监管信息框架包括两个主要组成部分:(1)讨论数据的目录。两委员会认为,该目录对评估衍生业务风险有重要作用,监管者可基于该目录扩充其报告系统。(2)国际上统一的最基本的共同信息框架,即上述数据目录的明细部分。两委员会还在该报告中提出了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其一,数据内容应该全面,涵盖所有衍生工具及其相关风险,衍生业务的评估应立足于机构的总体风险;其二,披露的信息既包括质量方面的信息,又包括数量方面的信息;其三,应频繁、及时地评估机构所披露的信息。

监管信息框架的第一部分讨论了用于监管目的的信息分类,即质量信息和数量信息,并对衍生业务监管信息框架的不同组成部分——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和收益——进行了详细的说明。

1.信用风险。这是指交易对手无法完全履行其财务义务的风险。由于场内交易的衍生业务有期货保证金和期权抵押品作担保,报告所讨论的信用风险主要是场外衍生业务(OTC)中的风险。OTC的信用风险包括两部分:(1)现时信用风险,它可用交易对手违约时市值为正的合约的现金流量替代成本来衡量。具有法律效力的双边净额清算合约能降低机构的信用风险。(2)潜在信用风险,它是指合约基础价格波动而使合约在到期前所承担的风险。在1988年的“巴塞尔报告”中,潜在信用风险以“追加值”(add-on)来计量,即合约的名义总金额与基于基础合约价格波动的折算系数的乘积。在监管信息框架中,两委员会鼓励机构用复杂的模拟模型对潜在信用风险进行更精确的估算。此外,银行还讨论了与信用风险相关的三个问题:(1)信用加强的方法,即为交易提供担保;(2)信用风险的集中状况,即对现时和潜在信用风险超过一定值的交易对手的监管;(3)交易对手的信用质量方面的信息,如现时和潜在信用风险总额、交易对手的信用评级、主要交易对手的逾期状况和逾期信息、实际信用损失等。

2.流动性风险。它包括两种:(1)市场流动性风险,即衍生工具不能通过变现或建立抵补头寸以消除头寸风险。了解不同衍生工具的名义金额和市场价值方面的信息有利于监管者对机构流动性风险的理解;(2)融资风险,即衍生业务活动的融资和现金流量给机构造成不利压力的风险。对融资风险的分析最好应立足于整个机构的所有金融工具;由于场内交易有保证金和逐日结算要求,对机构的场内、场外衍生业务的名义金额分别分析能增进监管者对融资风险的理解;机构的“启动协议”(triggering agreement)和敏感性分析方面的信息亦有助于监管。

3.市场风险。这是指表内或表外头寸在变现或与其他头寸抵销之前,其价值下降的风险。监管者感兴趣的市场风险的信息包括:(1)头寸数据,监管者凭以评估机构的市场风险;(2)——机构内部估算市场风险的信息。监管者对市场风险的评估有两种方法:其一,沿用“巴塞尔报告”中的资本标准,具体方法在1996年1月颁布的“巴塞尔报告”的两个补充文件中有说明;其二,对机构内部的市场风险估算信息进行评估。机构在评估市场风险时,可采用VAR,或风险收益法(earning-at-risk,EAR)、持续期分析、压力情景分析(stress scenario analyses)等其它方法。

4.收益。两委员会讨论了衍生业务的会计准则和估价方法,包括按交易目的和非交易目的(最终使用者,或套期保值者所使用)划分衍生业务的信息、确认未发生的损失或已发生而递延的损失的方法、衍生业务的估价准备金和实际信用损失的信息。关于收益确认的信息披露,本文第三部分将进一步讨论。

监管信息框架的第二部分及附录以表格的形式对第一部分的分类监管信息进行列举和说明,从而为监管者提供了共同最低信息框架。与1995年的原框架相比,1998年修订后监管信息框架有两个方面的改进:一是更加关注市场风险,鼓励机构采用VAR、EAR等评估市场风险;其二是信息披露的范围更广,既包括衍生工具,又包括现货工具,更注重机构的总体信息披露。按照上述监管信息框架,两委员会于1995-1998的每年11月各公布一份“关于银行和证券公司交易与衍生业务活动的披露概览”,对活跃于衍生领域的67家银行和12家证券公司的衍生业务披露情况进行了回顾和比较,以促进机构进行充分、及时、有益的信息披露。

监管信息披露的原则在巴塞尔委员会1997年9月颁布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中也有体现。“核心原则”的第21条规定:“银行监管者应确保银行根据统一的会计准则和做法保持完备的会计记录,从而使监管者能真实公正地了解银行的财务状况和赢利水平。”该原则还就会计准则、报告范围和频率、信息的准确性、监管信息保密和信息披露问题进行了讨论。

为了进一步规范机构的信息披露行为,巴塞尔委员会于1998年9月颁布了名为《增强银行的透明度》报告(即克劳丝报告)。“克劳丝报告”提出了银行应披露的六类信息及其五个数量特征。这六类信息是:(1)财务绩效;(2)财务状况(包括资本、清偿力、流动性);(3)风险管理策略与实践;(4)风险暴露(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及其它风险);(5)会计政策;(6)关于基本业务、管理和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的信息。应披露信息的五个数量特征是:全面性、相关性与及时性、可靠性、可比性和重要性。

三、财务报告:会计视角的衍生业务信息披露

从某种意义上说,衍生业务的监管信息披露是建立在会计信息披露之上的,前者是在后者基础上经比较、分析、评估加工而成。1995-1998年两委员会对从事衍生业务的主要银行和证券公司的调查表明,机构关于衍生业务的信息披露主要反映在其年报中的两处:

1.管理层的讨论与分析。这部分是关于机构财务状况与绩效的分析,包括机构的风险暴露和风险管理技术的分析。该部分有时又称作财务概要或管理层报告,它无需由独立会计师审计。

2.年度财务报表。它一般包括机构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与股东权益变动表,有时还包括财务状况或现金流量变动表。对财务报表有关项目以文字或图表进行解释的注脚,也被视为报表的一部分。这部分应由独立会议师审计。

由于衍生工具的跨期交易、交易不确定、既可套期保值又可投机套利等与传统资产负债项目截然不同的特征,对衍生工具的要素确认、计量和损益确认等信息披露方法,在会计界一直存在分歧,是近年来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的热点问题。

(一)衍生业务对传统会计信息披露方法的挑战

和其它资产负债项目一样,对衍生工具的会计信息披露包括要素确认、计量和损益确认三个方面。

1.衍生工具的要素确认

根据传统会计理论,确认一个会计要素项目要符合两个标准:(1)与拟被确认的项目有关的未来经济利益很有可能流入或流出企业;(2)拟被确认的项目的成本能可靠地予以计量。从中看出,传统的会计要素立足于过去发生的交易事项,并必定在未来期间有现金的流出(负债)或流入(资产)。但衍生工具的合约签订与交易发生之间是跨期进行的,并且由此导致的未来现金流出或流入也是难以确认的,这就与传统会计理论中的过去发生原则和可靠计量原则相背离,因而衍生工具不能被确认为传统的会计要素,而只能在表外事项和报表附注中说明,造成其信息披露的不充分、不透明。

2.衍生工具的计量

在传统会计理论中,历史成本以其客观性、可行性而成为广泛接受的计量基础。历史成本法要求按交易发生时的原始成本进行会计要素的计量。衍生工具合约签订时只产生了相应的权利与义务,但基础工具的交易尚未发生,因而无法得到交易发生的原始成本或历史成本;此外,历史成本原则也不符合衍生工具价格剧烈波动的特点,按历史成本法计量衍生合约价值不能提供真实有用的价值信息。

3.衍生工具的损益确认

传统会计理论要求,对已实现损益按权责发生制(应计会计原则)在会计期限中配比确认。这一损益确认方法是过去发生的可靠计量的要素确认原则和历史成本的计量方法的逻辑结果。损益确认的实现原则要求在衍生工具确认或再确认时,相应地确认或递延损益,但此时衍生交易尚未发生,也就谈不上“已实现”的。如果衍生合约的市值已大幅波动,不在损益中相应确认又会违背会计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原则。

由此可见,衍生业务的信息披露方法是会计界面临的新课题,改革传统的会计信息披露方法势在必行。

(二)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关于衍生业务信息披露方法的沿革与展望

如前所述,由于传统的财务会计理论已不能适应衍生业务的信息披露要求,重构会计理论体系、改革衍生业务信息披露方法成为九十年代以来会计学界的中心议题。

1.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关于衍生业务信息披露方法的沿革

1988年6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成立了一个由来自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法国、日本、意大利、及英国专家组成的项目指导委员会,开始了制订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工作。1991年9月和1994年1月,IASC为拟议中的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分别公布了第40号征求意见稿(ED40)和第48号征求意见稿(ED48),在此基础上,IASC于1995年6月正式通过了第32号国际会计准则《金融工具:披露与呈报)(IAS32),其主要内容包括金融工具、衍生工具、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权益工具、公允价值、市场价值等基本概念的定义以及金融工具的披露与呈报要求。ED48还对包括衍生工具在内的金融工具的要素确认、计量和损益确认方法进行了充分的讨论。

(1)关于衍生工具的要素确认。在ED48中提出了确认包括衍生工具在内的金融工具的两个标准:一是与资产或负债相关的所有实质性风险与报酬已发生转移;二是其成本或公允价值或预估的负债金额能可靠地计量。

(2)关于衍生工具的计量与损益确认。ED48中提出了两种对包括衍生工具在内的金融工具的计量与损益确认方法,第一种方法是基准处理方法,这一方法又将金融工具的计量按持有意图区分为三类:①长期持有或持有到期的金融工具,原则上按初始确认的公允价值计量,无需确认因价值变动而形成的损益。②为保值而持有的金融工具,按报表日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因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损益,在被保值项目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损益确认时才计入当期损益,否则予以递延;如保值对象为未来事项,则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差额应递延至被保值项目发生时,调整被保值项目的入帐价值。③其他持有目的金融工具,其典型为用于投机的金融工具,按报表日的公允价值确认,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损益计入当期损益。第二种方法是可选择的会计方法,即对不论何种持有目的的金融工具,均以报表日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损益也随之计入当期损益,但用于对未来事项保值的金融工具,相关损益应递延至被保值项目交易发生时。

可见,IASC在对金融工具的计量和损益确认中,已采用与历史成本法不同的公允价值法,所谓公允价值(fair value),IASC在ED48中解释为“充分掌握信息并自愿的双方在一项公平交易中可能据以交易资产或清偿债务的金额”。公允价值有两个来源:一是活跃市场上的市场价值;一是经合理估计的价值。包括四种价值:另一项实质上相同的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未来现金流入的贴现、以某一定价模型(如期权定价模型)确定的价值、专家评估并被机构确认的价值。

1998年6月,IASC又发布了第62号征求意见稿(ED62)“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提出了关于金融风险管理的目标和政策的信息披露要求。1998年12月,IASC通过了第39号国际会计准则《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IAS39)的初稿,对IASC中的金融工具信息披露方法进行补充和完善。IAS39中明确提出:(1)包括所有衍生工具在内的所有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均应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并以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2)除贷款、应收帐款、其它有固定到期日的投资(如债务类证券和可赎回优先股)和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地予以计量的金融资产外,所有金融资产应按公允价值再计量;(3)所有金融工具的初始计量中应包括交易成本;(4)对除贷款和应收帐款外的有固定到期日的投资,应按其总量考虑其持有到期日的意图;(5)只有衍生工具及为交易目的持有的金融负债(如借给买空者的证券)才可按公允价值再计量,(6)对于按公允价值再计量的金融(包括衍生工具),其损益确认方法有两种:一是对公允价值的调整在当期损益中确认,二是按不同的持有目的进行区分,对为交易持有的金融工具,在其公允价值变动的当期确认损益;对非交易目的(即保值)金融工具,被保值项目出售以前的公允价值变动在权益中确认,出售后在损益中确认。对于衍生工具,除非明确为保值工具,一般按交易目的处理;(7)允许在某些情况下采用套期保值会计(hedge acc-ounting)。一般情况下,只有机构明确用某一特定的衍生工具或非衍生金融工具对另一特定项目而非总体的净资产负债头寸的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进行保值时,才能采用套期保值会计。(8)对于为未来交易进行的保值,保值工具的盈亏用于调整将获取资产或负债的基础,即交易金额(carrying amount)。

IAS39将从2001年1月起实施。新的金融会计准则的实施,必将对改进衍生业务的信息披露产生实质性的积极影响。

2.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关于衍生业务信息披露准则的沿革

近年来,英法等衍生业务发达的国家在改进衍生业务信息披露方面取得了引人注目的进展。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ASB)于1998年9月发布第13号财务报告准则(FRS13)《衍生工具与其他金融工具:披露》(1999年3月23日后生效)。FRS13要求除保险公司外的所有上市公司和银行均应提供关于金融工具的风险及机构对其态度和反应的信息,主要包括利率风险、货币风险、流动性风险的披露以及关于公允价值、使用保值会计的效果等方面的信息。法国国家会计委员会(CNC)于1998年发布了两个关于市场披露的文件:一是《98.05号建议》,要求银行和投资公司披露关于会计原则和制度、银行业务盈利性、衍生业务交易对手风险以及表外项目(尤其是衍生业务)的信息;二是《98.R.01号咨询》,要求披露关于业务策略、利率风险、外汇风险方面的信息以及与市场风险有关的定性、定量信息。

作为金融衍生业务最为活跃的国家,美国近几年来一直致力于改革和完善衍生业务信息披露的方法。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于1990、1991、1994年分别分布了三个关于衍生工具信息披露的财务会计准则公告(SFAS)。即第105号《对表外风险和信用风险集中的金融工具的信息披露》、第107号《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披露》和119号《对衍生金融工具及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披露》。此外,第115号财务会计准则公告《关于特定债权性及权益性证券投资的会计处理》,将有价证券分为三类:持有至到期日的证券、交易目的的证券和备供出售的证券。三类有价证券的划分及其计量和损益确认与IASC的ED48相似。

第105号准则公告规定,机构均应披露下列关于表外金融工具的信息:(1)金融工具的面值、合约价值及名义本金额;(2)金融工具的性质、期限及机构关于其信用与市场风险、现金流量及相关会计政策的讨论;(3)交易对手违约且有关担保和抵押物已无价值时的会计损失;(4)机构对金融工具的抵品物要求的政策及对担保、抵押物的描述。

第107号准则公告要求所有机构应披露表内和表外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若其公允价值不易估量,机构应披露与金融工具价值估量相关的描述性信息。

第119号准则公告对105号和107号公告进行修订,规定所有机构应披露关于衍生工具的金额、性质、期限的信息,并将衍生工具区分为交易目的和非交易目的。该准则对用于交易目的和非交易目的衍生工具的计量和损益确认与ED48相似。

为适应衍生业务迅猛发展及规范其信息披露的需要,FASB对上述有关准则进行了重新修订,并于1998年6月发布了第133号公告《衍生工具与保值业务的会计准则》(1999年6月15日后生效)。第133号公告为所有衍生工具(包括其他合约中包含的衍生工具)和保值业务制定了会计与报告准则:

(1)所有机构均应在其财务报表中对衍生工具进行确认,并按公允价值进行计量。

(2)对用于保值的衍生工具,按其用途分三种情况进行计量和损益确认:①用于对确认的资产、负债或承诺的公允价值变动进行保值的衍生工具(称为公允价值保值),其损益在被保值项目发生相反的损益时在收益中确认;②用于对预期交易的现金流量变化进行保值的衍生工具(称为现金流量保值),其有效保值部分的损益首先在其他收入(收益之)中确认,在预期交易影响收益时在收益中再确认,无效保值部分的损益应立即在收益中确认。③用于对在国外净投资的外币头寸进行保值的衍生工具,其损益作为累计折算调整的一部分在其他收入(收益之外)确认。

(3)上述公允价值保值的准则适用于对未确认承诺或备供出售证券的外币头寸进行保值的衍生业务;同样,上述现金流量保值的准则适用于对以外币计值的预期交易的外币头寸进行保值的衍生工具。

(4)对用于非保值目的的衍生工具,其损益在其价值变动时在收益中确认。

此外,第133号公告还规定,拟采用保值会计的机构,应首先制定用于评估保值性衍生工具有效性的方法以及衡量无效保值的计量方法;对非盈利性机构,衍生工具公允价值变化时应在净资产变动中予以确认,但非盈利性机构不能对用于为预期交易保值的衍生工具采用保值会计。

(三)关于衍生业务会计信息披露方法的展望

比较IAS39与FASB的第133号公告,我们不难看出,二者在关于衍生业务的信息披露的关键因素上已取得一致:所有衍生工具都按资产或负债项目进行确认,并在资产负债表中披露,而不再是作为表外项目在附注说明;所有衍生工具均应按当期公允价值计量,使得衍生业务的信息披露符合时效性和有用性原则。在对衍生业务损益确认上,二者也大同小异:对用于交易目的衍生工具,二者都要求在公允价值变化的当期确认损益;对用于为某一确定项目保值的衍生工具,当被保值项目价值发生相反变化或被出售从而影响收益时,保值衍生工具的价值变化同时在收益中确认;如被保值项目为预期交易,则保值衍生工具的价值变化直至预期交易发生时才确认损益。

由此可见,衍生业务会计信息披露的趋势是从表外反映到表内反映。这一趋势与监管信息披露的宗旨是一致的,即增强机构的透明度,促进金融体系的稳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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