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游牧社会家庭财产分配与继承初探_游牧民族论文

中国游牧社会家庭财产分配与继承初探_游牧民族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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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蒙古、藏、哈萨克、鄂温克、裕固等游牧民族传统的习惯法,一直具有非常高的社会效力。习惯法是游牧社会全体成员所共有的,是每一位游牧民在日常生活中所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在人烟稀少、一望无际的大草原上,一家一户分散生活的游牧民,如果没有严格的共同行为规范——习惯法,那么其后果是不堪设想的。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游牧社会是习惯法的社会,习惯法是游牧社会的灵魂。游牧民的社会关系由习惯法调整,游牧社会的秩序由习惯法维持,这是由游牧社会的生产生活方式、物质生产关系所决定的。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为了法律。”[1]在游牧社会中,每一个游牧民,一出生就受到习惯法的强烈熏陶和感染,无时不处在习惯法的氛围之中,并通过学习、处处模仿等,使游牧民们对习惯法都怀有天然的亲近感和认同感。习惯法的主要内容是与广大游牧民的意志和利益导向一致的,它是牧民群众共同利益的维护者,是他们共同意志的体现。对违反习惯法的人与事的裁判与惩罚,广大游牧民群众也都有参与的权力和义务。这就是游牧社会习惯法的顽强生命力的所在。

我们可以从游牧民族家庭财产分配、继承的习惯法中,看到习惯法在游牧社会的强大威力。

与草原游牧民族接触过的人们大概都知道,在游牧社会里几乎不发生家庭财产纠纷。笔者在内蒙古、新疆、青海、甘肃牧区田野调查时,曾采访过几位当地老公安干部,他们都异口同声地说:“在牧区从没遇到过游牧民家庭财产纠纷案,甚至离婚双方也能把家庭财产私下解决得很好。”我国蒙古、藏、哈萨克、鄂温克、裕固等民族游牧民至今还是按传统习惯法原则、条例办理家庭财产的分配、继承问题。这是因为习惯法对普通游牧民家庭财产的分配、继承行为能够发挥更直接、更全面、更具体、更细致的指导作用。总而言之,习惯法非常贴近游牧民群众的家庭生活。无论是富裕家庭还是贫穷家庭,不管家里兄弟姐妹多少,只要严格遵照家庭财产分配、继承的习惯法条例来办理,就不会发生什么纠纷。而且每个家庭成员都觉得公平合理,人人心满意足,谁也不会有什么怨言。

众所周知,分配、继承家庭财产的关键在于公平。不公则鸣,不公必然发生纠纷,游牧社会也不例外,公平合理地解决游牧民家族财产的分配、继承问题是一件极其复杂,十分艰难的事。游牧民家庭财产主要部分就是畜群,畜群是有生命的财产,是活着的财产。而这种财产是变化多端的,不可避免地不断发生繁殖、生长、生病、衰老、死亡、遭灾等现象。可以说,每一头家畜的价值变化是随着时间而改变的。在同一时间里同一类家畜的价值悬殊也很大。因为每一头家畜的实际价值是按其岁数、性别、膘情、体型、颜色、天然素质、训练素质等等多种条件来计算的。何况每户牧民家都有马、牛、绵羊、山羊和骆驼等五种畜群。习惯法对这些问题都有解决的明确条例或具体的步骤规范。这里介绍一下我国游牧社会的家庭财产分配、继承习惯法的一些具体内容。从这些习惯法条款,我们可以看到习惯法的社会功能和社会意义。

游牧民族分配家庭财产的习惯法观念

游牧民族分配家庭财产的习惯法观念是分配家庭财产的核心部分。这一习惯法观念不是某一组织团体或某一个人所制定的,而是广大游牧民群众千百年社会生活的经验、教训的结晶,是历史发展中逐渐形成的集体智慧的总结。

蒙古族有一条影响很大的格言,高度概括了游牧民族分配家庭财产的传统观念和习惯法的指导思想。格言说:“对于有出息的儿子不必给很多钱财,应让他学会自己挣,对于没出息的儿子更不必给很多钱财,应让他学会不挥霍。”游牧民族认为,父母分给的钱财都是有限的,暂时的,一生的钱财都要靠自己挣。蒙古族谚语中也说“父母给的金子当作银子花,自己挣的铜子当作金子花。”“人的富裕生活是自己去挣的,父母不可能给予一辈子的富裕生活,父母所给的只是走向富裕生活的道路上所用的干粮而已”。这些观念都是老一辈游牧民对年轻一代言传身授的重要教育内容,是游牧民族分配家庭财产习惯法的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牧民家每次分配家庭财产时,尽可能地邀请儿童和年轻人出席,在席间长辈们从不同角度讲授分配家庭财产习惯法的传统观念,使他们从小了解分配家庭财产的原则和基本精神,在他们意识的深层牢固地树立起这一观念。最后,遵守习惯法条款、维护习惯法的权威就成为每一个游牧民的自觉行动。总而言之,对待分配财产的传统观念是游牧社会分配家庭财产习惯法能顺利发挥社会效益的基础,也是消除家庭财产纠纷的全民教育准则。游牧民族的这种习惯法观念的口传、身教,一直代代传承至今。

人生财生,财随人生

游牧社会习惯法规定,家庭财产的分配必须从孩子降生开始。蒙古族谚语说:“人生财生,财随人生。”人一降生必须拥有一定的财产,父母不但有抚养孩子的义务,而且还有分配给一定数量家庭财产的义务。无论家里经济状况如何,只要承认自己是婴儿的父母就得承担这一义务,并且时间不能拖,婴儿出生后七天内必须分给第一份财产。一般情况下,出生第三天举行仪式,祝贺新婴儿的降生,父母分配给第一份财产(一般为一只母羊羔或一头牛犊)。这一仪式蒙古族游牧民叫做“会僧切”[2],哈萨克游牧民叫做“别瑟克托依”。参加仪式的人员一般是婴儿的母亲、祖母或外祖母及哥姐等,另外特邀村里有名望的长者和助产人员出席。仪式上先为婴儿洗澡,用奶油抹其头顶并用传统祝词祝福婴儿健壮成长。紧接着婴儿的母亲或父亲当众宣布婴儿的第一份财产。有时把小羊羔抱进蒙古包内放在大家面前,以便大家辨认,或者把小羊羔的特征一一介绍给大家,能使听者准确地辨认。从此,这一份财产(家畜)与小主人公一起成长,它所产仔畜,包括损失全归小主人,任何人不得更改。孩子刚刚学会走路,学会说话时父母就教他(她)学会辨认属于自己的家畜。紧接着教他学会辨认属于他哥姐的家畜。权力和责任是连在一起的。小主人的心灵中不但自然而然地产生一种拥有部分财产(家畜)、权力的自豪感,与此同时也必然产生某种责任感,迫使自己尽可能参加各种牧业生产劳动。

畜群是价值变化大而快的活财产,因此,某一时间里公平合理的分配是非常难的事情。只要遵守习惯法条款,孩子刚出生就分给部分财产,这才能消除未来的不安定因素,保证牧民家庭和睦,以及游牧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游牧民族的这一习惯法条款不是为解决目前的某一具体事而规定的,而是为解决未来二、三十年可能出现的难题而制定的。如果某一游牧民家父母无视习惯法这一条款的话,二三十年里必然会受到家庭财产纠纷的惩罚,因而必会受到整个游牧社会舆论的强烈谴责。

分配家庭财产必须举行仪式

游牧民族习惯法规定,给孩子们每次分配家庭财产必须一一分别举办隆重仪式。除了这一仪式外,在任何场合、任何时间,父母都不能随意答应对哪个孩子分给何种珍贵财产或家畜。参加仪式的人员除了该孩子的兄弟姐妹外,还必须邀请孩子的叔伯、舅以及有名望的长者出席。这些人员,形式上是庆贺者,实际上是这次家庭财产分配的见证者。虽然每次仪式的名称各异,但基本内容、基本形式还是一样的,都在严肃、隆重、热烈的气氛中进行。仪式开始,首先由最年长者向该孩子赠送一些有吉祥意义的小礼物如哈达、套马杆、碗等,并用最美好的语言祝福孩子的幸福快乐。父母当场宣布分配给该孩子的牲畜或珍贵财物。把财物当场拿出来亲手交给孩子。最后大家一起喝奶茶,吃羊肉,饮马奶酒,尽情唱歌、跳舞,表示祝贺。因每个家庭的经济状况不一样,庆典仪式的规模可大可小,分配给的财产(牲畜等)也可多可少,但整个仪式的具体程序、形式都是一样的。

分阶段分配家庭财产

游牧民族习惯法的重要条款之一,是分配家庭财产要分阶段进行,不能一次性完成。对每个孩子都按年龄段来分期分阶段分配给部分财产。这样做的结果,每个孩子不管年龄大小,都拥有一定数量的财产,但这对整个家庭的生活不会有什么大影响。

蒙古族游牧民分配家产有这么几个阶段:

1.“会曾切”庆典,孩子出生后第三天办的仪式,父母分配给第一份财产,即第一头(只)家畜。

2.“都沁奈巴义日”庆典,孩子出生后四十天的庆典仪式。内蒙古东部地区是第三十天举办此庆典,也叫“满月”。父母要分配给第二份财产,一般情况是一只绵羊或山羊。

3.“欧爱庆典”,为孩子一周岁生日办的仪式。父母再分配给一部分财产(家畜)。

4.“乌日博阿布乎”庆典,孩子三岁之年举办的剪发仪式,这是仅次于结婚典礼的重大庆典,非常隆重。不但父母分配给财产家畜,而且祖父(母)、外祖父(母)、及伯、叔、舅等也都赠送家畜或各种财产、金钱等。

5.“毛日乌努呼”庆典,为孩子十三岁之年举办的“本命年”仪式。父母一般分配给一头(只)家畜。

7.结婚庆典,为孩子结婚或出嫁而办的仪式。根据家里情况,父母尽可能分配给更多的家畜或财产,因为这是父母分配给孩子的最后一部分财产。

当然,这种分配的结果使家里兄弟姐妹之间财产悬殊大,出现梯状形,即岁数越大者财产越多,岁数越小财产就越少。表面看来几乎失去了平衡,但他们之间绝不会发生矛盾,谁也不会产生什么想法。因为弟妹们都清楚地知道,分得财产的机会等待着自己,而且这一时间很快就会来到,如果那时家里经济状况更好的话,自己得到的财产必将更多。因而孩子们都能积极参加劳动。对大孩子们来说,他们比起弟妹们参加了更多的劳动,对家庭的贡献也大些,而他们现在的财产也比弟妹们多得多。

一次只能给一个孩子分配财产

游牧民族习惯法规定,无论家中孩子有多少,分配家庭财产时必须为每个孩子单独举办庆典,每次只能给一个孩子分配财产,绝不能为两个或几个孩子合办庆典,同时分配财产。

这一规定,表面看起来不太显眼,好像不那么重要,可有可无。但对游牧民家庭的长治久安,兄弟姐妹之间的团结和睦以及整个游牧社会的安定起着不可缺少的重大作用。为每个孩子单独分配部分财产,单独举办庆典仪式是对孩子的尊重,能够增强孩子们的自信心,以及对自己家庭的自豪感。因而孩子们也更加尊重父母,热爱兄弟姐妹,热爱自己的家庭。另一方面,父母分配家庭财产时虽然尽力做“平衡”,还得考虑每个孩子的劳动情况、劳动强度、实际效果,以及个人技能、爱好、需求等诸多因素。因此,每个孩子所分得的财产不能相同,而且也不可能相同。如果一次同时给几个孩子分配财产,这里的差距可能显得更突出、明显,因而很可能容易引起某一孩子的嫉妒心。单独分配财产有利于淡化所得财产的差别,孩子们也有充分的时间来冷静思考问题。而且一次分配给一个孩子,对整个家庭财产也不会产生什么影响。

父母分给的是“资本”,而不是财物

游牧民族习惯法规定,父母分配给的财产只是该孩子今后生活所需财产的资本,是基础,所以不能当做一般生活财物。父母所分给的财产蒙古语叫做“胡仁格”,意为“资本”或资产,是能繁殖、生长、发展的物体,也就是说今后发家致富的“本”,因此不可能很多、很全,能否使这些“本”发展、壮大起来,就得靠孩子本人的智慧与勤劳。

父母他给孩子的财产中绝大部分是岁数小的牲畜,而且雌性牲畜占大多数。在游牧社会里,父母不可能把一匹有名的快马,训练有素的走马分配给某一孩子,因为游牧民族习惯法只允许分给“资本”,不允许分给“成品”。谁违反习惯法,谁家就有可能出现走进家庭财产纠纷泥坑的危险。

女儿享有同样分得财产权

游牧民习惯法规定,女儿享有与男孩同样分得财产的权力。为女儿举办的各种庆典仪式的次数、规模、程序等与男孩完全一样,而且每次所分给的财产即家畜的数量、价值等也基本相同。不过为女儿分配的财产中各种首饰、昂贵的服饰所占的比例多一些,但从其总价值而言基本是相同的。

遵照习惯法,女儿出嫁时带走她所分得的全部财产。女儿出嫁结婚时,父母尽量分给更多的家畜和财产,因为财产是权力的基础,女儿出嫁时所带去的财产越多,在家庭中的地位就越高,权力也越大。游牧民族习惯法规定,家中妻子享有完全支配自己从娘家带来的各种家畜和其它财产的权力,包括丈夫在内的任何人无权干涉。丈夫使用妻子所属财产时也必须事先和妻子协商。当然,随着岁月的流逝,生儿育女,夫妻双方的财产界线在自然而然中越来越淡化,越来越模糊,最后变成不可分离的整体。但是遵照游牧民族习惯法,一切贵重财产和固定财产,其所有权永远是清楚的,如金银首饰、元宝、珍珠、玉石、珊瑚品、金银碗以及房屋、书籍等等。如果妻子离婚或改嫁,随时可以把这些财产全部带走,任何人无权干涉。

不可侵犯孩子的财产权

游牧民族习惯法规定,在家庭里孩子的财产权是神圣的。无论孩子年龄大小,属于他(她)的财产价值如何,任何人、任何时候都不许用任何理由侵犯孩子的财产权。游牧民家里的孩子对属于自己的家畜和其它财产享有至高无上的支配权。

蒙古语里,父母分配给的财产和已经变为孩子个人的财产的称谓是不一样的。父母当时分配给的家畜或其它财产都叫做“胡仁格”,经过庆典仪式已变为孩子私人财产后就叫做“乌木齐”,意为有法律保障的私人财产,或神圣的个人财产。游牧民家庭里,父母想要处理属于某孩子的某一头(只)家畜时,首先与小主人认真商讨,耐心说服,必须有充足的理由,才能通过,例如对这头家畜本身的具体条件以及全家经济生活状况等,都要一一加以说明。一般情况下,常常是父母用小岁数的家畜换其大岁数的同类家畜,因为这样对全家利益和孩子本身利益都是合适的。如果碰上小主人十分固执,不答应的话,再严厉的父母也无可奈何,还是服从小主人的意见。不过在一般情况下,孩子们都会听从父母的意见。

家庭财产分配的结束

游牧民族习惯法规定,分配家庭财产必须有始有终,孩子出生后第三天举行的“会曾切”仪式为家庭财产的开始,孩子的结婚仪式为家庭财产的结束。在孩子的结婚典礼上,父母分配给孩子最后一笔财产。按照游牧民族习惯法对已结婚成家的孩子,父母没有分配给家庭财产的义务和责任,然而已成家立业的孩子却有从各方面关心、照顾日益年迈的父母的义务和责任。因此,在游牧社会里,结婚成家的年轻人绝不会轻易向父母伸手要钱财,他们认为成家后再用父母的钱财是对年轻人的一种污辱,是无能、弱智、堕落的表现。

末子继承父母家产

游牧民族习惯法规定,父母的家庭财产由末子继承。这一习惯法条款,在游牧社会里流传很广,历史也很长,一直流传至今。因为在游牧民族家庭里,末子继承父母家产行为能够在自然而然中,十分和谐、平静、融洽的家庭气氛中实现。按游牧民族传统习俗,每一个长大成人的孩子,结婚后与父母分开生活,建立新的家庭。孩子们一个接一个结婚成家,走出去,最后只有末子留在父母身边。末子结婚后,不与父母分开生活,而是同父母一起生活。当然,日夜照顾年迈双亲的重任也自然而然地落在末子肩上。对此,已远离父母分家生活着的哥姐(妹)们都很感激小弟。兄弟姐妹们都能认为小弟(兄)继承父母家产是天经地义的事。

解放前,游牧民族习惯法规定,权财要分开,长子继承职位,末子继承财产。当然,这是为贵族家庭而言的,但是继承家庭财产的习惯法是一致的,无论是贵族家庭还是平民家庭,父母的家产统统由末子继承。

特殊家庭的财产继承

对一些特殊家庭,游牧民族习惯法也有特殊的家产继承法规:

父母早逝、离婚、或丧失正常劳动能力的家庭,由长子继承家庭财产。遇到这种情况,长子结婚后,不分家生活,继续在家中一起生活,代替或协助父母管理全家人的生活,为弟妹们按时分配给应得的财产,一直把弟妹们全都拉扯到结婚成家为止。这种特殊家庭里的末子结婚后,也得分家生活,长子就自然而然继承父母的家产,弟妹们也会愉快地接受大哥的继承权。如果长子结婚成家后,出现以上特殊家庭情况,由家中当时最大的儿子继承家产。

家里没有儿子,就由女儿继承父母财产。

父母丧失正常劳动能力,儿子还未成年的家庭,招赘婿。待儿子长大成年结婚后,赘婿即带妻子迁出独立生活,由儿子继承财产。

养子享有与亲生儿子同等的财产分配、继承权。

无子女者的家庭财产由同胞兄弟、或侄儿侄女或同胞姐妹或外甥、外甥女继承。

无子女,也无近亲者的财产按照主人的遗嘱交给寺庙或多子女的贫穷家庭。

寡妇改嫁,只许带走结婚时从娘家带来的财产,其它财产全部留给亡夫的兄弟或侄儿等其家族的近亲人员。

游牧民族分配继承家庭财产的习惯法是游牧社会习惯法的组成部分,是游牧民群众在长期社会生活、生产劳动中不断总结经验教训的结晶,是世世代代继承、发展而形成的家庭行为规范,是调解家庭内部矛盾的重要手段。游牧民族分配继承家庭财产的习惯法有一定的合理成份,对游牧民的家庭及社会的安定团结和发展进步起着非常重大的作用。广大游牧民群众在心理上、观念上、行为上对这些习惯法至今仍有较强的亲切感和认同感,传统习惯法仍然是游牧民群众日常生活不可缺少的行为规范的组成部分。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第538-5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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