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学公理_政治论文

政治学公理_政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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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界是有规律的,这一点人类在古代就已经认识到,所以自然科学的公理自古就得到了承认,虽然有些公理的发现和承认充满着种种艰难曲折。人类社会也是有规律的,但是,这一点直到近代以后才逐渐被人类自己认识。由于社会科学公理的发现和承认往往比自然科学更加艰难曲折。因此与自然科学家一样,社会科学家的天职也是追寻真理,即发现社会科学的公理。恩格斯在马克思逝世时,总结马克思一生的最伟大成就,说马克思像达尔文发现自然界的进化规律一样,发现了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可以说,这是对一个社会科学家的最高评价。

由于政治活动涉及到人们的根本利益,特别是有权有势者的既得利益,所以在社会诸领域中,政治领域的公理尤其难以被人们承认。对政治公理的探索充满着迷雾和风险。然而,纵使有迷雾和风险,也阻挡不住人们的探索。统治者及其代表之所以要研究政治公理,是因为这有助于维护其统治地位;被统治者及其代表之所以也要研究政治公理,是因为有助于推翻现存的政权而确立捍卫自己利益的制度。所以人类很早就开始对政治规律进行系统的研究。长期以来,人们把系统地研究政治公理的学问,叫作政治学。政治学是人类最古老的学问之一。距今2300多年前,古希腊大哲学家柏拉图就系统地研究了“什么是最好的政治制度”这个问题,并在一本名为《理想国》的著作中对此作了全面的回答。稍后,柏拉图的学生、古希腊最伟大的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写了一部题为《政治学》的名著。《政治学》的基本内容就是对当时希腊城邦国家的各种政治制度进行比较研究,试图发现最理想的国家制度。亚里士多德说,伦理学研究的是个人的善,政治学研究的是群体的善,即公共的善或公共利益。他认为,群体的善和利益是最高的善和最高的利益,所以政治学是最重要的科学,是“科学之王”。

千百年来,思想家和政治学家通过对政治现象和政治行为的研究,发现了许多重要的政治发展规律,总结了大量政治生活的公理,积累了丰富的政治科学知识,对人类不断改进政治制度,从而推动社会的进步,作出了巨大的贡献。那么,政治思想家迄今为止究竟发现了哪些政治公理呢?讲到这一问题,我们首先会想到多年来我们反复强调的马克思主义关于阶级分析的理论和阶级斗争的规律。在人类特定的阶级社会中,阶级斗争的政治规律无疑是非常正确的,但是,阶级斗争规律不是人类的全部政治公理,而是政治公理的一种。如果把阶级斗争规律当作人类的惟一政治公理,并以此否定其他政治公理,那么,不仅会对政治生活的认识带来严重的偏差,而且会给现实的政治生活造成灾难性的后果,最终也就偏离了马克思主义解放全人类的根本目标。在这里我想特别强调一下,长期以来被我们忽视的其他政治公理,其中最重要的是以下四条:人类有着共同的基本政治价值;要实现这些根本政治价值必须有一套合适的政治制度;民主是到目前为止最好的政治制度;判断政治民主有一套客观的标准。

人类具有共同的基本政治价值

一位记者在恩格斯晚年这样问他:你认为马克思主义的最基本信条是什么?恩格斯回答说:是《共产党宣言》中的这句话:“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同一本书中还明确地把个性充分解放的“自由人的联合体”当作其最高的政治理想。这一政治理想包含了人类的基本政治价值:人类的尊严、自由和平等。这些人类的基本价值不仅已经得到了多数人良知的确认,而且正在世界各国越来越多地得到法律的确认,因此,在现实的政治生活中,它们具体地体现为各种各样的人权。真正的人权本身就是人类的一种基本价值和目的,而不是达到其他任何目的的手段。人权就其本质来说是人性的政治要求,充分发展人性是全人类的永恒价值,这种价值在政治上体现为不断实现人权。因此,践踏人权就是抹杀人性,摧残人道。

人权简单地说就是每个人都拥有或应当拥有的基本权利。这里的“每个人”指的是人类社会中的所有人,而不管其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见、国籍、门第、财产、文化和才能等状况如何。而称它们为“权利”,是意指它们是每个人对其政府或社会的要求,而不是政府或社会对个人的要求。说这些权利是“基本的”,表示人权是其他所有权利的基础,没有人权,其他所有权利就无从谈起。

人权可以分为基本政治权利和社会经济权利两大类。基本政治权利就是传统讲的自然权利,主要指生存权、自由权、平等权等,社会经济权利就是各种福利权利,如医疗权、受教育权、休息权等。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共列举了28项人权,主要有平等权、自由权(信仰、言论、结社、迁徙、人身、就业、通讯、集会等自由)、生命权、独立权、人格尊严权(主体权、隐私权、名誉权等)、公诉权、公正审判权、国民权、婚姻权、庇护权、参政权、受益权(社会保障权、享受教育权、享受救济权、休息权、文化娱乐权等)、财产权、追求幸福权等。

人权是个人对国家的要求,不是国家对个人的要求,这种对国家的要求分为消极的和积极的两种,所以人权又分为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所谓消极权利,即是个人要求国家无论如何也不得侵犯的权利,而国家则对这些个人权利有依法保护和不加侵犯的义务。消极权利亦称人格权,它与个人的生命始终相伴随。消极权利包括自由权(个人的行动、安全、居住、迁徙、言论、著作、出版、信仰、请愿、职业、通讯、集会、结社等自由)、平等权(男女平等、宗教平等、种族平等、政治平等、经济平等、党派平等、人格平等等)。所谓积极权利,就是个人要求国家加以积极行为的权利,也就是社会福利权利,主要指各种受益权(如工作权、受教育权、社会救济权、保健权、娱乐权等)。对这些权利国家不得消极无为,而必须积极地实现或加以保障,对此,它有不可推卸的实施义务。

人权作为个人对国家的要求,也就是政府可能对个人所作行为的限制,它直接决定国家对个人应当做些什么或不应当做些什么,能做些什么或不能做些什么。国家做了不该做的事,如侵犯个人的思想、学术、言论和生活等自由,是践踏人权。同样,国家没有做应该做的事,如没有使其人民享受最低的教育、没有救济垂危中的个人,也是对人权的践踏。因此,人权的现实状况是评判一个政府公正与否、民主与否的基本标准之一。

人权本质上是一种道德权利,它是一个人的正常生活所必需的。这些“必需的”权利主要是由人类根据自己的人性、理性和道德加以判定的,而不是由哪个人或团体赋予的或法律规定的。但是,如果这些道德权利不转化为成文的法律权利,它们就没有基本的保障。因此,人权在当代各国总是或多或少地表现为法律权利。区分人权的道德性和法律性的意义在于,第一,不应简单地使人权适合于法律,而应使法律适合于人权,如果法律违背人权,则人民有权违背法律;第二,人权不能根据法律规定来确证,而应根据道德判断来证实,即使没有相应的法律条文,也不能将正当的人权要求视为非法。

在理论上人权具有自明性、普遍性、不可让与性和不可侵犯性。人权的自明性是指它们不必挣得,不必法律载明,不必由谁赐予,而是每个人都应该拥有的权利。凡是政府或他人给予个人的恩惠、让步、许诺都不是人权。人权的普遍性是指这种权利为每个正常人所拥有,不管他在哪个国家、属于哪个民族、处于什么地位、赋有何种才能。有人把人权的这种普遍性称之为权利主体的无限性。人权的不可让与性指的是,这些权利体现着健全的人性,人们不能放弃或转让其人性,因而也就不能放弃或转让这些权利。丧失人权就是丧失人格,就不成其为健全的人。人权的不可侵犯性还意味着,每个人都有权反抗任何不公正的干预,首先是反抗国家的不公正干预。

就人权的不可剥夺性、不可侵犯性和自明性而言,个人对人权的拥有是绝对的。但是,人权实际上是个人与社会的相互关系,因而,人权的行使则是相对的,它受到一定的制约。人权虽然为每个人所拥有,但这里的“每个人”却有一定的标准,这个人必须有足够的理性能力、自主能力和选择能力。个人在行使人权时不得妨害他人和社会的正常活动。这意味着,人权作为一种权利,像任何权利一样也始终伴随着义务和职责。如果个人妨害他人或社会的正常生活,那么,死刑的惩罚也并不违犯个人的生存权,监禁的惩罚也不违犯个人的自由权。在紧急情况下,国家还可以剥夺和限制某些人权,当然,这些剥夺和限制是暂时的,国家无论如何也不能侵吞这些人权。因此,各国宪法在规定国民权利的同时,总是相应地规定公民的义务。

人权本质上是一种道德权利,人类经过几百年的时间才使这些道德权利在世界大多数国家中成为法律权利。而为了这些权利的实现,人类已经并且仍将付出巨大的代价。由于政治的、经济的和文化的原因,在现今,人权与其说是每个人都拥有的权利,还不如说是每个人都应当拥有的权利。因为事实是,人权在世界各国远未充分实现,包括阶级特权在内的各种特权仍大量存在,强权政治仍然在肆虐人类社会,践踏人权仍然是一种国际性的普遍现象。人权的这种应然性与实然性的矛盾,表明了人权问题在现实中的严峻性和紧迫性。国际社会近年来把人权作为主要的关注点之一,这一方面表示着人类的共同努力方向,另一方面也表明了在当今世界上争取人类基本价值的普遍实现,还需要艰苦的努力。

良好的政治制度是实现人类根本利益的基本保证

一切理智的和有责任心的政治学家和政治思想家都认识到:要实现人类的基本价值,要维护人权,没有一套合适的政治制度是根本不可能的;在一种不良的政治制度下,纵使有悲天悯人正直无私的政治家和公民,最终也难免暴政和独裁;而一旦出现独裁、暴政或苛政,那么,个人的自由、平等、尊严等民主权利就不可能有真正的保障。

一位当代学者曾对经济学、政治学和伦理学作了一个非常形象的区分。他说,经济学主要关注如何以最少的成本取得最大的利益,所以,经济学的支点是价值的生产;政治学关心的是如何分配那些业已由经济活动生产出来的利益,所以,政治学的支点是价值的分配;伦理学则关心通过政治活动所分配的利益是否公正,所以,伦理学的支点是价值的评估。这种区分不一定十分准确,但它确实道出了一个基本事实:政治事关利益的分配,对社会价值在不同的个人和不同的群体中的配置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当社会的资源相对稀缺,利益的生产成为社会活动的首要任务时,经济往往容易受到人们的优先关注;而当利益生产出来后,利益的分配成为社会最紧迫的任务时,政治便常常引起人们的集中关注。当然,利益的生产和分配是不可分割的过程,生产是重点或者分配是重点也是相对而言的,所以,政治和经济始终处于互动状态,这种交互作用构成了社会发展过程的一个基本内容。

利益的分配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利益,每个团体都有自己的利益,每个阶级有每个阶级的利益,每个人的所作所为都直接或间接地与他的利益有关。正如马克思所说:人们所奋斗争取的一切都与他们的利益相关。当然这里所说的利益决不局限于物质利益,也包括政治和精神利益;不仅包括低级的物欲,也包括高尚的荣誉。个人与个人之间,群体与群体之间,在利益上必然有着这样或那样的矛盾和冲突。如果对这些矛盾和冲突不加以调节和规范,任其自由发展,那么,像17世纪著名的自然权利论者和社会契约论者霍布斯所说的那样,人类社会最终就会进入一种可怕的“每个人与每个人的战争状态”;或者像恩格斯所说的那样,社会就会在无谓的利益冲突中逐渐消亡。

如何才能避免社会的无谓消亡,或者说,避免社会进入“每个人与每个人的战争状态”?这就需要一个权威性的机构,由它来制定一系列的强制性规范。这些规范规定:将由哪些人,根据什么原则,来组成这样一个权威机构;这个权威机构的运行规则是什么,它的内部结构是怎样的;怎样才能使这个权威机构最有效地运转;社会中有哪些利益可供分配;诸如财产、金钱、地位、权力、自由、平等这些基本的利益分别将分配给谁,根据什么原则;谁应当得到更多的利益,谁应当得到更少的利益,谁应当被剥夺利益;谁应当得到物质利益,谁应当得到政治利益,谁应当得到精神利益,或谁应当兼而有之,它们的比例如何;分配这些利益的程序和标准是什么;什么是长远利益和公共利益;如何一方面促进公共利益和长远利益,另一方面又最少限度地不损害个人利益和近期利益等等。这样一个权威机构和这样的一系列强制性规范,对于任何文明社会的存在和发展都是不可或缺的。这个权威机构,我们叫作国家;这一系列强制性的规范,我们叫作国家的政治制度。

在一个崇尚法治的社会中,人们在经济交往中特别重视行为者相互之间签订的契约,个人与个人或法人与法人之间依据一定的规范订立的契约,称做合同。在交往过程中,哪一方违反了合同,另一方就有权起诉对方,并获得相应的赔偿,而违约方则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罚。这样的做法,在今天的人们看来应当是天经地义的事。那么,在社会的政治交往中有没有这样的契约呢?质言之,在公民与政府之间是否也存在着一种相互承认的契约呢,当其中的任何一方违反契约时是否也应受到相应的处罚呢?按照马克思的理论,回答也是肯定的。马克思说过,所谓政治制度,就是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的契约,或者说就是公民与政府相互订立的契约。根据这样的逻辑,国家的宪法就是最具权威性的契约,是一份公民和政府都必须遵守的政治合同。宪法规定政府必须保证公民享有必要的自由、平等、福利等基本权利,而公民则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公民没有得到这些权利,就是政府违约;而公民没有履行其承担的义务,则是公民违约;无论谁违约,都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罚。

人们往往首先注意到国家的政治制度对社会利益的生产和增长的重要意义,并以此来判定一种政治制度的好坏。这无疑是极有道理的。一种良好的政治制度,可以使政府享有足够的权威,同时使公民享有充分的自由。一个有足够权威的政府,是维持社会政治稳定的基本条件之一,没有社会政治的稳定,人民就不能安居乐业,就难以发展经济,社会的物质利益就不能正常地增长。如果只有政府的权威而绝大多数公民没有足够的自由,那么,他们就会缺少生产物质利益的积极性和进行科学技术革新的创造性,最终也将阻碍社会经济的发展,不利于物质利益的增长;而人一旦失去自由的创造性,就有使自己降低到一般动物水平的危险,即只有基本物欲的需求和满足,而没有个性和人格的发展。马克思主义把政治制度对经济发展的这种关系称作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它把政治制度当作社会的上层建筑,把物质关系当作社会的经济基础,并认为两者的关系是:经济基础最终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必须与经济基础相适应;但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有着重大的反作用,这种反作用的方向可以是截然相反的。当相对于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来说国家拥有良好的政治制度时,它就会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反之,它就阻碍社会经济的发展。

除了是否有利于物质利益的增长之外,判断政治制度的好坏还有另一个同等重要的基本标准,这就是,对社会利益的分配是否公正。事实上,政治对经济的上述反作用并不是直接的,而是间接的,它通过一系列的中介环节起作用。因为对物质利益的生产和分配负直接责任的,或者说对效率负直接责任的,毕竟不是政治制度,而是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所负的直接责任是根本利益的分配和再分配,或者说是社会的公正。正因为这样,政治制度的好坏与经济利益的增长就不能简单地、绝对地划等号。换言之,一种不好的甚至很坏的政治制度也可能在相当一段时间内维持经济的高速增长。这样的事例在人类历史上并不罕见,第二次世界大战前的德国就是明显的一例,希特勒的德国当时在国内推行法西斯的专制统治,这是公认的人类有史以来最坏的政治制度之一,但其国内经济在短期内却仍然迅速增长。

民主是迄今最好的政治制度

到现在为止,人类经历了许许多多不同的政治制度。我们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对这些制度的类型作出分类:从社会体制的属性来看,原始社会后的人类已经有过奴隶制度、封建制度、资本主义制度和社会主义制度;从国家权力的产生方式来看,主要有世袭制、神权制和共和制;从统治主体的性质来看,主要有专制政治、寡头政治、威权政治和民主政治;从国家权力运行方式来看,主要有独裁制、议会制、总统制、内阁制、委员会制、人民代表大会制等;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系来看,主要有单一制、联邦制和邦联制。在上述政治类型学中,相对而言,统治主体的性质对于国家的政治状况有着最重要的决定意义。经过多少次血与火的洗礼,人类终于认识到,尽管民主制度有着种种弊端,但在人类历史发展的当代阶段,它被证明是最好的政治制度,是抑制独裁和暴政的最合适的工具。正因为如此,近代以后民主成为评价思想家和政治家是否进步的主要标准,“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更被马克思主义者奉为圭臬。

为了使民主的价值在现实政治生活中得以有效地实现,政治思想家和政治学家从各自的立场出发,设计出了各种各样的民主政治制度,例如直接民主、代议制、人民代表制等等,所有这些都应当被看作是人类政治知识宝库中的财富。

民主(democracy)一词最初源于古希腊语demos和kratia,前者意指“人民”,后者指“统治”,合在一起构成“民主”,意即“人民的统治”。公元前15世纪,古希腊人就开始用民主这一概念来描述一种特定的政治生活方式。对于民主是“人民的统治”这一基本含义,虽历经几千年人们也没有什么异义,“主权在民”从来都被当作对民主的基本界定。

但是,“人民”这一概念在历史上却历经变化。在推行民主政治最早的古希腊和古罗马,人民指的是奴隶主贵族,他们仅占人口中的极少数,绝大多数人被排除在“人民”之外,“人民的统治”其实是奴隶主的统治。到了中世纪,在推行过民主政治的少数城邦国家中,“人民”由奴隶主转变为封建领主和少数自由民。到了近代的资本主义社会以后,“人民”才第一次从理论上包括全体平民,但即使在最早实行近代民主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很长时期中“人民”也并非指全体国民,而只指一部分公民,人口近半数的妇女在法国直到本世纪二十年代才被纳入享有完全公民权的“人民”之内。但是不管怎么说,民主理论到了本世纪以后有了一个重大的飞跃,即人民的概念首次开始从理论上取得一致。至少在形式上,政治理论家们一致同意人民指的是全体男女公民,尽管在事实上至今也不能说世界各国的全体国民都已成为享有主权(国家的最高统治权)的人民的组成分子。

“统治”的概念也一样。最早推行民主制度的是古希腊和古罗马的城邦国家,它的规模很小,人数也不多,人民的统治就是全体公民直接参与管理城邦国家的大会,通过全体大会的方式体现民主的统治。后来,随着政治体规模的日益扩大,当初那种全体直接参与的简单的民主方式显然不再适用了,于是统治的方式不断发生变化,一整套间接的民主方式发展了起来,并且随着社会的前进而变得越来越复杂。到了现代以后,在民主的统治方式上,人们在一些重大的基本问题上也取得了共识。现在当人们一提到民主政治,就会想到代表制、议会制、普选制、参与制、投票制,对于西方国家的公民来说,还会想到多党制和三权分立等等。

民主既是一种实体,也是一种程序。民主是这样一种政治状态,在这种政治状态中个人的权利得到了最充分的保证。在民主政治中,政府把政治体中的全体成员都当作单独的个人,并给这些个人以同样的平等和尊重。或者说,民主政治的实质是保证个人自由的实现,使人民群众当家作主,或“自我作主”(self-mastery)。民主国家都拥有一部规定个人自由权利的根本大法,宪法对于政府和公民具有最大的权威,是保证个人自由和平等的根本保障。另一方面,民主同时也是一种过程或一种程序,个人的自由平等权利只有在这种过程或程序中才能实现。民主就像一个旋转的陀螺,重要的是旋转的过程。离开了这个旋转的过程,民主政治这个陀螺就会倒下,个人的权利就无从谈起。从程序的意义上说,所谓民主政治,也就是全体公民广泛分享参与决策的机会,就是对政府权力的制约和对政府决策过程的控制。

政治学家发现,民主政治有许多普遍的要素。无论在哪一种社会制度下,在哪一个国家或在哪一个时代,只要是民主政治,它就至少必须具备以下这些要素,否则,它就不是一种民主制度:

1.握有实际权力的各级政治领袖直接地或间接地是通过自由而公正的选举产生的;每一位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从这个意义上说,民主政治是一种普选的政治,它与普选制分不开。

2.政治权力的惟一合法性来源是国家的法律,而不是其他东西;法律是公民和政府的最高行为准则,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从这个意义上说,民主政治是一种法治,而不是神治或人治。

3.国家的政治权力得到人民的有效制约;国家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权各司其职,并且相互制衡。从这个意义上说,民主政治是一种有限权力的政治,不允许不受制约的绝对权力存在。

4.每个公民都有参与政治的机会和条件;国家鼓励而不是禁止公民的积极参与,包括竞争式的政治参与。从这个意义上说,民主政治是一种竞争式的参与政治。

5.每个公民在宪法允许的范围内都有最大限度的自由言论权和自由选择权;当公民与政府之间,或者公民与公民之间的意见相左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多数保护少数的原则。从这个意义上说,民主政治是一种宽容的自由政治。

评价民主政治有一套客观的标准

民主政治在近代的西方产生后,很快就上升为一种普遍性的政治制度,成为世界上绝大多数人民的政治选择。近代以来,民主变成了一种世界潮流,一种社会政治进步的必然趋势,它是政治权力合法性的主要源泉,是激发人民政治热情的基本动力,从而也成为统治者最美丽的政治光环。在现当代,世界上的绝大多数国家都把自己的政治制度称为民主制度,即使那些公认的专制暴政也常常自我标榜为民主政治。罗兰夫人说:自由自由,多少罪恶借汝之名行之。将其稍作改动或许同样意味深长:民主民主,多少罪恶借汝之名行之。

政治学家除了探索政治发展规律,设计民主制度和程序,制造政治合法性和进行政治教育以外,还有一项重要任务,这就是发展起一套评估民主政治的标准。有了这套政治评估标准,人们就可以判断实际政治是否民主,或者其民主程度如何。当然,政治学家所制定的政治评估标准千差万别,但是以下这些应当是评判一个民主政体的普遍标准。

普选 国家必须拥有一套完整的选举制度和其他政治制度,保证所有实际政府权力角色都是通过自由而公正的选举产生。普选既包括直接选举,也包括间接选举,在现代国家中更多地体现为间接选举。但无论是直接选举还是间接选举,真正的普选必须保证每一个公民都拥有平等的机会参与选举和被选举。评估一个国家的普选状况主要有以下这些指标:选举法规、直接选举的范围、选举的方式、秘密投票的范围、候选人产生的方式、候选人的差额、选民登记率、实际参选率等。

参与 国家必须保证每一个公民都有平等的机会直接地或间接地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包括向政府决策机关表达自己的利益,影响与自己利益相关的政府政策,通过合法的程序罢免不称职的官员。评估政治参与的主要指标有:政府的决策过程和制度,权力监督的制度和渠道,公民的利益表达机制,公民,特别是妇女、少数民族和贫困者的参政程度,各级政府官员的代表性,自治的范围和程度等等。

法治 法律是公共政治管理的最高准则,任何政府官员和公民都必须依法行事,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评估一个国家的法治状况的主要指标包括:国家的立法状况;公民和官员对法律的了解和尊重,法律在实际政治生活中的作用,立法活动和司法活动的自主性和权威性,法律在全国范围内和各个部门中的普遍适用性等等。

透明 即政治信息的公开性。每一个公民都有权获得与自己的利益相关的政府政策的信息,包括立法活动、政策制定、法律条款、政策实施、行政预算、公共开支以及其他有关的政治信息。评价政治透明的主要指标有:政治传播渠道的数量和质量,决策过程的公开,政府、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等活动的公开化制度,公民对政治事务的认知,新闻媒体的独立性,公民获知政治信息的权利等等。

人权 国家必须有一系列的制度和现实机制,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评价一个国家的人权状况主要有以下指标:法律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公民权利的实现程度,对少数民族的尊重,对少数派和不同意见者的保护和宽容,公民和官员的人权意识,民间组织的状况,公民的自我保护能力,公民反抗政府不公正行为的合法权利等等。

责任 它主要指的是官员对自己行为的负责程度。评价政府责任性的主要指标有:官员的廉洁,官员对其行为的负责性,对渎职官员的惩罚,官员与公民的沟通,官员对公民意见的尊重,政府接收和处理公民意见的机制等等。

我们在本文的开头就已经指出,对政治公理的研究是政治科学的基本任务。非常不幸的是,对于政治学这样重要的一门科学,1950年代后我们竟把它取消了,直到改革开放以后才得以恢复。那么,我们有必要进行科学的政治学研究吗?有过文化大革命的惨痛经历后,我想对于任何一个善于吸取历史教训的人来说,回答无疑是肯定的。邓小平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提出,政治学要尽快补课,它代表了我们党对作为一门科学的政治学的态度。我们有必要了解当代世界其他国家的政治知识吗?回答也是肯定的。因为政治公理本身就是人类普遍的政治发展规律的反映,我们必须学习人类文明的一切优秀成果,其中当然也包括政治文明的优秀成果。事实上,近代中国在政治上的巨大进步,就得益于这种学习。中国几千年的封建历史,留给我们的是专制主义的政治传统,而我们现在实行的是民主政治,这种主权在人民而不在君主的民主制度就是向外国学来的;我们现在推行的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也是向外国学来的;我们现在坚持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体制,最初也是从苏联学来的。

学习不等于照搬。我们从来重视学习,而反对照抄照搬,尤其是在政治方面。每个国家有每个国家自己特定的历史文化传统和社会经济背景,照抄照搬别国的政治制度,必然不会有好结果。纵使一套政治制度在某个国家效果很好,原封不动搬到别国后,就很难有原先的效果。比方说,有红、黄、蓝三张玻璃纸,在红色玻璃纸上叠上黄色玻璃纸,得到的不再是红色或黄色,而是橙色;红色玻璃纸上叠上蓝色玻璃纸就变成了紫色;蓝色玻璃纸上叠上黄色玻璃纸就变成了绿色。任何两种颜色的玻璃纸相叠,原先的颜色(效果)不复存在,出现的是一种新的颜色(效果)。把反对照抄照搬外国的政治制度,歪曲为一概反对学习和借鉴,与一讲学习国外的制度就歪曲为完全的照抄照搬一样,是十分庸俗的和不负责任的做法。我们应当学习和借鉴国外一切先进的和合理的东西,包括国外的政治文明;因为每一种政治文明,每一条政治公理,都可能包含着某些人类共同的基本价值,如自由、平等、民主,以及保护这些基本价值的共同制度,如对权力的制约机制,对公民权利的保护机制,等等。但是,这种学习和借鉴必须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与我国的实际情况有机地结合起来。

总而言之,人类的政治发展有其普遍的规律,政治学的公理就是对这些规律的理论反映。对政治学公理的研究,应当在政治学研究中占据极其重要的地位。党的十六大把继续完善和推进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作为重要的目标,并且将建立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与建立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一道,作为我国社会发展的根本目标。这就向我国的政治学研究者表明了这样一个信息:严肃认真地研究政治学的公理,研究人类政治发展的普遍规律,不仅是推动政治学发展的学术需要,也是推进我国政治改革的实际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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