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案多人少的现状及其对策论文_格桑拉姆

民事诉讼案多人少的现状及其对策论文_格桑拉姆

格桑拉姆

(四川大学,四川 成都 610000)

摘 要:当前,基层法院案多人少已成不争事实。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弊端是明显的,不但严重影响基层法官的身心健康,还不利于社会矛盾的真正化解,有损司法的权威与公信。基层法院案多人少本质上是个社会问题,导致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矛盾困境的因素很多,是内外因结合的结果。破解这一困境要综合施治,对症下药,要改革创新司法体制、机制,要从基层法院内部改革着手,要建立完善非诉解决纠纷机制,同时尝试立法和修改相关法律法规,适当增加一些强制性或者前置性诉讼外纠纷解决程序,同时要将法治宣传落到实处,引导公民正确合理地行使诉权。

关键词: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矛盾;成因;解决

前言

本次课题为《民事诉讼案多人少的现状及其对策》。主要从基层法院民事诉讼案多人少的现状来研究的。笔者在网上浏览了几十篇关于本课题研究的相关的内容,下载了几篇关于民事诉讼案多人少的案例来研究。随着司法改革进入深水区和攻坚期,各种问题和困难摆在人民法院的面前。我们应当以改革创新的精神直面问题、破解难题。

法院近年诉讼案件快速增长的原因,是经济发展了,社会矛盾纠纷增多了。调查的数据表明,近年社会的总的矛盾纠纷数,并未上升,而在逐年下降。以西藏那曲县为例,那曲县2014年产生化解的矛盾纠纷数为2565件,2015年产生化解的矛盾纠纷数为2094件,2016年产生化解的矛盾纠纷数为1853件,2015年比2014年减少,2016年比2015年减少。因此,认为法院民事案件增多的原因,是由于近年社会矛盾纠纷数增多而形成的,这个观点是缺乏事实依据的,是不能成立的。

在分析法院近年民事案件增多的原因时,值得注意的是另一种现象:社会各种矛盾纠纷化解组织化解矛盾纠纷的数量在一年比一年减少。调查的一些数据表明,这些现象可概括为“一多两少”,即法院民事案件逐年增多,社会矛盾纠纷发生总数逐年减少,社会调解组织调解案件数逐年减少。

一、对“案多人少”原因的分析:(一)法院人员缺编。各地基层法院人员分配不同,但总体看人员配备不足,主要是对审判业务庭配置的具有办案资格的法官不足。(二)部分纠纷的被告流动性大,非诉主体对这类纠纷无法解决。 在解决纠纷过程中,被告不到场,非诉化解机制不能“缺席调解”,无法处理这类矛盾纠纷。数据显示,那曲县法院在近年审理的案件中,被告外出“下落不明”的案件的比例较大,并呈上升趋势。原告为尽快从矛盾纠纷的困扰中解脱出来,纯粹不去找非诉矛盾纠纷化解组织解决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三)少数原告对解决纠纷缺乏理性思考。少数原告在纠纷发生后,在寻求解决渠道时,缺乏理性思考,将能在社区、行业、单位、主管理部门或其他非诉组织化解的纠纷,不去寻求非诉组织解决,认为法院“要公正点”,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四)法院改“审查立案”为“登记立案”进一步方便了群众立案。从2015年5月1日起,那曲法院按照上级的要求,改原来的“审查立案”为“登记立案”,进一步解决了群众的“立案难”问题,为许多应先经非诉调解组织解决的纠纷而未经非诉调解组织解决,直接进入法院进一步提供了方便。

二、“案多人少”矛盾的缓解对策,解决基层法院案多人少是当务之急。我们对目前这一现状必须有清醒、正确的看法, 结合基层法院实际工作,还是有许多应对办法的。(一)创新法院管理模式,对案件实施分流。一是尝试专业化审理,对类型相似,比例又大的案件,成立相应的合议庭进行专业化审理。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对案件分门别类实施专业化分工,提高审判效率。二是对事实清楚,证据充足的案件使用简易程序进行快速审结,不拖延时间。三是强化调解工作,引导当事人接受诉讼调解,将调解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尤其是立案调解,能够实现庭外调解的尽量不立案,把案件解决在公堂之外,最大限度的化解纠纷,减少矛盾,降低诉讼成本,减轻当事人的诉累。(二)增加法院的“外援”。鼓励人民陪审员加入到“社会法庭”的行列中,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工作的作用。各地基层法院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社会法庭”工作人员和人民陪审员进行定期的业务指导和培训。使社会法庭尽快发挥它的工作职能,使其成为法院案件的安全分流地,减少法院受理案件,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的一只新生力量和法院工作的解压阀。(三)关注法官心理健康,在案多人少的情况下,法官承受着法官队伍建设和大量案件的巨大心理压力,法院应多关注这一方面,保证法官的年度休假,多组织篮球、乒乓球、羽毛球等一些文娱活动,舒缓法官心理压力,保障法官身心健康,只有以健康的心态、饱满的精力全身心投入到工作中,才能提高工作效率。同时又强化人民群众在矛盾化解中的主体地位,特提出以下建议:

一、设置纠纷非诉解决优先程序。除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纠纷(案件)外,其余纠纷,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当事人可选择诉讼途径解决、也可选择非诉途径解决的纠纷,规定须先经非诉途径解决,在非诉途径解决不了或当事人表示不服非诉解决后,再向人民法院起诉。“坚持调解优先,依法调解,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作用。把人民调解工作做在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仲裁、诉讼等方法前,立足预警疏导,对矛盾纠纷做到早发现、早调解”的规定。

二、强化对当事人选择非诉机制解决纠纷的引导。要将矛盾纠纷的“属地管辖”、“谁主管、谁负责”等规定落到实处。一是引导当事人到相关调解组织解决纠纷;二是引导当事人找主管所诉矛盾纠纷的单位、部门去解决纠纷;三是有针对性地为当事人做好对接工作,引导当事人找到解决其矛盾纠纷的“门”,作出理性选择。

三、提高非诉机制化解纠纷的地位。一是强化人民调解组织的“第一道防线”和“前沿阵地”作用。调解组织对自己所辖区域、所辖行业出现的矛盾纠纷要做到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干预。二是要不断提高非诉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化解矛盾的能力,提高他们在所辖地区、所辖行业、所辖部门化解纠纷中的地位作用。三是搞好司法确认,维护和支持非诉调解组织依法依理依公序良俗做好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增加当事人、增强社会对非诉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的信任。四是做好“意见反馈”。提高调解组织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提高其在群众中的信任度。

结语

解决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法院要树立科学发展观,需要法院自身从加强队伍管理、优化队伍建设、健全各方面机制等方面不断努力。在矛盾不能立刻缓解的情况下,法院和司法工作者,都应直面现实,通过自身不懈努力进一步推动司法不断完善的进程,科学合理的解决这一问题,缓解基层法院的办案压力,减轻法官的身心负担,更好的发挥法院的审执功能,促动我国法制社会不断进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

参考文献:

周蒲丰:中国法治《如何走出民事审判“案多人少”的“重围”》

林振通:人民法院报第二版 |林振通《基层法院如何应对“案多人少》

互联网 浅议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原因及对策

作者简介:格桑拉姆(1994.7—),女,西藏自治区那曲人,成都市双流区四川大学 法学专业 研究生

论文作者:格桑拉姆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7年9月下

论文发表时间:20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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