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希腊罗马史视野中的奴隶占有社会若干问题_斯巴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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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民族各国历史发展的个性共性问题,始终受到历史学家的关注。古代希腊罗马,因其辉煌的文化以及高度发展而又富有特色的奴隶占有制度,从文艺复兴至今的数百年间,一直是各国学者悉心研究的对象。笔者认为,在对奴隶占有制社会的历史地位及其发生、发展规律等问题仍然争论不休的今天,根据古希腊罗马的史实,就与奴隶占有制社会相关的若干问题作些探讨,显然是十分必要的。

一、奴隶占有制社会是在原始社会瓦解的基础上直接而且自然地产生的

19世纪下半叶以来民族学和考古学的繁荣与发展,不断拓展了人们审视古代希腊罗马历史的视野,促使学者们不断地重新检验和论证昔日已有的结论。但是有一点迄今仍然是没有疑义的,那就是不管古代希腊罗马的历史发展与地中海沿岸各民族有多么密切的联系,古代希腊与古代罗马之间、以及它们内部各地区彼此相互之间有多大的影响,在它们那里,都是在原始社会瓦解的基础上,直接而且自然地产生了奴隶占有制社会,而且奴隶占有制社会有过长足的发展。

一度盛行的对古代作家关于古希腊罗马早期历史的记述持过分怀疑乃至全盘否定态度的学术氛围,近年发生了一定程度的变化。整个地中海地区极为丰富而且数量日增的考古发现,使人们不得不重新估价《荷马史诗》的史料价值,以及它所反映的古代希腊社会的性质。在意大利及其周边所作的广泛考古学研究,使人们对过去长期视为传说的罗马王政时代早期的历史,产生了新的认识。

我们认为,无论是《荷马史诗》所反映的时代,还是西塞罗、狄奥尼西奥斯、李维、普鲁塔克等人著作中叙述的罗马古代早期历史,都有其合理的内核,是一定历史发展阶段经济、社会、思想文化和政治结构的反映,并不都是无足稽考的杜撰。离开对这些史料的正确理解、阐释和使用,就无法科学地说明古代希腊和罗马阶级社会早期的历史,而只能用自己所造成的“黑暗”阻挡自己前进的道路。

无论是在希腊,还是在罗马,原始社会的瓦解与奴隶占有制社会的诞生,都是同一过程的紧密相连的两个方面。生产力一定程度的发展所造成的人剥削人的可能性,使原始社会必然瓦解。而原始社会牢固的基于血缘的氏族部落制度的整个风俗习惯和思想文化体系,在逐渐适应新的经济和社会要求的同时,必然使最早自然出现的人剥削人的制度,沿着发展奴隶占有制的轨道前进。奴隶占有制度的出现并成为支配整个社会、国家生活各个方面的占主导地位的生产方式,是历史自然发展过程的合乎规律的表现。只有对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各个部分的有机联系作系统的辩证的考察,才能使我们的研究更富有成效。

当代著名学者M·I·芬利,对古代希腊罗马的奴隶占有制社会进行过深入的研究,有很大贡献。可是,他的著作显现出一个巨大的缺陷,就是他对奴隶占有制社会发生、发展规律的探讨,没有紧密地与原始社会的瓦解,以及原始社会的基于血缘的氏族部落制度在早期阶级社会中的演变规律的研究,结合在一起①。这就导致他竟然把从属于美国资本主义一定发展阶段的奴役黑人的奴隶占有制度,与古希腊罗马的奴隶占有制社会等量齐观,因而他的结论明显地缺乏科学性。

英国学者G·E·M·德圣克鲁阿和P·A·卡特利基,对古希腊史的研究做出了很大贡献。尽管他们都对古代斯巴达的历史进行过深入考察,也是由于没有把握好古希腊,其中包括斯巴达的奴隶占有制度的发生、发展,与原始社会的瓦解,以及原始社会的基于血缘的氏族部落制度的风俗习惯在不同的古代希腊早期阶级社会中,各具特色的演变轨迹的紧密联系,因而在解释斯巴达黑劳士的等级阶级属性这样一个具有重大意义的实质性问题上,走入了歧途。

德圣克鲁阿声称,他用以判断奴隶和农奴的标准,是国际联盟于1926年制订的关于奴隶制的国际公约,以及1956年联合国对上述国际公约的补充。丝毫没有触及斯巴达的黑劳士制度与源于原始社会的氏族部落关系的演变的相互联系。一方面,他指出,在公元4世纪之前,希腊和罗马的法律完全不知晓“serfdom”(通常译为“农奴”)这种制度,也没有表示这一制度的术语。另一方面,他又说,在一些地区的社会中,按照地方的法律和习惯,直到公元前2或者1世纪,的确存在过“农奴”,斯巴达的黑劳士即是其代表。他把黑劳士称为“国有农奴”(state serfs)。可是令其不解的是,斯巴达国家每年要对他的劳动力(workforce)宣战,黑劳士成了斯巴达国家的正式敌人(of ficial enemies of the state)②。

二、国家的产生是奴隶占有制社会确立的标志

众所周知,无论是在古代希腊,还是在古代罗马,役使和剥削奴隶的制度,从原始社会瓦解时起就长期广泛存在。但是,究竟根据什么标准来判断奴隶占有制社会的确立,却是学术界长期争论的问题。由于在奴隶占有制社会中,把奴隶当作等同于牛马的物品,不把他们视为统计人口的对象,所以单纯根据奴隶在总人口中所占比例的大小,显然是不科学的。在充分利用考古资料为佐证的情况下,依据文字记载的社会等级阶级划分资料,则有可能判定一个特定社会是否已经产生和发展了以剥削奴隶为主要特征的人剥削人现象,是否已经产生了奴隶占有制国家。

从这个角度看,无论是希腊的荷马时代,还是罗马的王政时代,根据现存文献,都可判明,业已存在明显的社会等级阶级划分,首先是自由民和奴隶,贵族和平民的划分。不仅如此,与这种等级阶级划分相适应,并且主要维护剥削阶级利益的习惯法和伦理道德体系,也已存在。罗马王政时代,这种体系的完善和发展,表现极为明显。换言之,在荷马时代和王政时代,适应于奴隶占有制度的需要,维护奴隶主阶级利益的暴力机器——国家已经产生,并且不断发展。而为发展奴隶占有制这样一种剥削制度服务的国家机器的出现,便是奴隶占有制社会确立的标志③。奴隶占有制社会的国家随着社会的发展而日趋完善,它的产生、存在和发展,则是奴隶占有制社会得以巩固和发展的极为重要的杠杆和保证。

如何判定早期奴隶占有制国家的存在,这是近几十年国内外学术界争论的问题之一。笔者认为,在探讨这个问题时,同样必须充分注意原始社会的瓦解与新生的奴隶占有制度进一步发展的需要之间的紧密联系。首先应该看到,社会生产力发展造成的剩余产品的出现,与此相联系的人剥削人可能性的产生,必然引起氏族部落间以掠夺和压迫邻人为目的的战争频繁爆发,战争提供了奴隶来源。最早的奴隶都是由战俘转化而成,这是一种普遍的历史现象。罗马法中关于奴隶的定义,首先是把它与战俘的命运联系在一起,便是有力的证明。奴隶的存在和数量的增加,必然使特定的氏族部落内部产生富人和穷人的区别与对抗。不同氏族部落之间的矛盾、冲突以及同一氏族部落内部富人与穷人的对抗和斗争,都使国家的出现和这一机器的不断完善,成为必不可免的历史现象。最早出现的奴隶占有制国家的职能,不仅表现为组织对外的掠夺和战争,以及有效抵抗和防御外敌入侵,还表现为它以宗教、司法等一系列手段所竭力维护的一系列有利于居于统治地位的、身为奴隶主的氏族贵族的制度和习俗。在同一氏族部落的成员皆能参加战斗的历史时期,维护剥削阶级统治的暴力,不可能仅仅体现为凌驾于普通民众之上的武装力量。

在谈论早期奴隶占有制社会的国家问题时,必须十分注意,在这种国家中,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相互关系的确立,是与源于原始社会的基于血缘的氏族部落内外区分紧密相连。换句话说,居于统治地位的奴隶主阶级,是以有相近的血缘为联系纽带,即属于同一氏族部落。而被统治者,首先是奴隶,与统治他们的奴隶主之间,没有血缘联系,即是来自其他氏族部落的外来人。被统治等级作为一个群体,相对于统治等级而言是外来人,这是奴隶占有制国家中不同等级之间相互关系的极为重要的特征,也是我们理解奴隶占有制社会的等级阶级结构的钥匙。决不能用现在的国家概念去理解刚刚从原始社会废墟上产生的早期奴隶占有制国家。

在古代希腊,奴役同样讲希腊语的其他氏族部落成员的现象是普遍存在的④。依靠征服而建立起来的斯巴达人奴役黑劳士这种制度⑤,便是典型的例子。按照当时希腊人的观念,已被征服的被称为黑劳士的希腊人,相对于征服者斯巴达人而言,都属于其他的氏族部落。希罗多德指出,麦提姆纳人奴役其邻人,尽管他们血缘相近(Ⅰ,151)。在希罗多德的著作中,经常把被征服者看成是征服者的奴隶。例如,他谈到伊奥尼亚人三度沦为奴隶(Ⅵ,32),第一次是受吕底亚人奴役,以后两次受波斯人奴役。

古代罗马早期的历史,从罗马城邦建立的时候起,就与掠夺和征服邻近氏族部落的战争密不可分,只要读读狄奥尼西奥斯的《罗马古事记》,就会发现这方面的大量事实。

基于氏族部落的血缘关系,在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等级和阶级地位的确立和区分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由此又产生了处于早期奴隶占有制阶段的国家的另一个重要特点,即公民集体等同于国家⑥。公民集体就是凌驾于被剥削压迫的等级阶级之上的武装暴力集团。

在古代斯巴达,全体斯巴达公民,即斯巴尔提阿特斯,体现国家的存在。他们组成一个专门习武、以剥削压迫黑劳士为职业的暴力集团。在实行公民兵制的雅典,公民集体实质上同时又是军人集体。在提洛同盟存在的时期,这个集体不仅剥削本邦境内的奴隶和异邦人,还从盟邦搜刮金钱和索取土地。在古代罗马,全体有公民权的罗马人组成罗马国家。随着罗马广泛的兼并和地域的不断扩张,由拥有公民权的罗马人构成的罗马国家,表现为十分醒目的凌驾于罗马境内的广大被剥削压迫等级阶级群众之上的国中之国。

三、奴隶占有制社会的等级阶级关系:自由民、奴隶主、奴隶;被保护民、隶农与公民以及奴隶的异同

脱胎于原始社会的古代希腊罗马的奴隶占有制社会和国家,有过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明显地表现为城邦时代和帝国时代两个大的阶段。无论在哪一个发展阶段,它们内部都存在着明显的等级阶级划分。无论在哪一个发展阶段,它们内部都是最高等级中的奴隶主执掌国家的权柄,利用国家机器首先维护本等级的特权。无论在哪一个发展阶段,等级划分都并非随时随地完全等同于阶级划分。

公元533年由查士丁尼颁行的《法学阶梯》,对延续一千多年的罗马国家的等级划分作了总结。其中指出:“一切人不是自由人就是奴隶”⑦。是自由人抑或是奴隶,这是古希腊罗马最基本的等级划分。

查士丁尼的《法学阶梯》还指出:“一切奴隶的地位没有任何差别;至于自由人则有许多差别,他们或是生来自由的,或是被释放而获得自由的。”又说,“从前,被释自由人分为三级”,即罗马公民、拉丁人和降服者⑧。

把自由人分成生来自由者与被释放而获自由者两大类,这是古代希腊罗马奴隶占有制社会的重大特点。不同类型自由人之间的关系,因时因地而异,对不同社会的发展有着极为重大的影响。

在自由民内部,从经济角度看,有奴隶主和自力谋生者的区别。而从政治方面考察,则存在有公民权者与无公民权者的严格划分。至于城邦时代的斯巴达,有公民权的自由民完全等同于奴隶主。

在不同类型的自由民内部关系中,财富占有量的多少固然重要,但是在城邦阶段,与源于原始社会的氏族部落的血缘关系密切相关的公民权的重要性,胜过财富的作用。公元前451年雅典公民大会根据伯里克利的提议通过的公民权法,规定只有父母均为雅典人的人,才有取得公民权的资格。这个规定直到雅典城邦被马其顿人征服而丧失政治独立之日,一直有效。罗马国家境内的没有公民权的自由人,为了得到罗马公民权,进行了长期不懈的斗争,包括公元前90至88年的“同盟者战争”那样的大规模武装斗争。

在雅典和罗马,无论是在有公民权的自由人中,还是在没有公民权的自由人中,都是既有奴隶主,又有大量自力谋生的劳动者。在城邦阶段,国家政权主要操纵在有公民权的奴隶主手中。梭伦改革提出的按财产多少划分公民等等,不同等第的公民有权担任不同公职的规定,保证了富有公民即奴隶主对国家政权的控制。王政和共和时代的罗马,更是以制度保证了富有公民对国家政权的控制。

在古代雅典和罗马,没有公民权的自由人不可能担任国家的行政职务。只有公民才有权占有土地。

在古代雅典,没有公民权的自由人由被释奴隶和定居雅典的异邦人构成。他们中的某个人,即使是拥有大量奴隶的奴隶主,他也不可能在城邦的政治生活中发挥积极作用。既不可能参加公民大会,也不可能充当陪审法庭的陪审员。由于无权占有土地修建自己的房屋,他只能租房居住。他还要向由全体雅典公民体现的雅典国家交纳一定数额的人头税。没有公民权的自由人,无权与雅典公民缔结合法婚姻。

在古代斯巴达,黑劳士和土地,由斯巴达公民集体占有,政权完全由斯巴达公民操纵。相对于斯巴达公民而言,边民只是一个人数众多、居住在由斯巴达公民集体所体现的斯巴达国家所控制的地区之内的没有公民权的自由民等级⑨。他们对由斯巴达公民集体所体现的斯巴达国家,承担了提供辅助兵源等重要义务。他们中的富有者,可能拥有买来的奴隶。

在古代罗马,无论是在城邦阶段还是在帝国阶段,都存在着数量大大超过罗马公民总数的没有公民权的自由人。他们主要由两部分构成,即被释放的奴隶,和以不同方式沦为罗马国家的被统治者而又没有被当作奴隶对待的广大人群。由于罗马国家长期广泛采用“分而治之”的政策,同样是没有公民权的自由人之间的不同集团的具体处境,可能千差万别。但是,相对于罗马公民这一拥有特权的等级而言,他们都是从属于统治等级的被统治者。在没有罗马公民权的自由人中间,不乏拥有数目可观的奴隶的奴隶主。

无庸讳言,虽然无论是在雅典、斯巴达还是罗马,在城邦时代,公民权的获得,首先取决于父母是否是该城邦的公民,换句话说,即仰赖于特定的血缘关系。但是,在公民的生活中,财富占有量的多少,也是十分重要的因素。并且,随着城邦的逐渐解体和进入帝国发展阶段,财富的作用不断增大。

就是在公元前7世纪末或6世纪初通过所谓“吕库尔戈斯改革”(亦译为“来库古改革”)形成的斯巴达公民的“平等者公社”中,尽管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限制个人发财致富,防止斯巴达公民中产生财产方面的不平等。但是,由于公餐制所要求的每个斯巴达公民按月从自己的收入中支付一定数量实物的规定,实际上是将斯巴达公民权与每个公民的财产状况挂钩,随着岁月的流逝,由于每个斯巴达公民家庭人口数量不等之类因素,仍然使得一些无力按时交纳公餐制所要求的实物者失去公民权。斯巴达公民人数在公元前5世纪至4世纪的不断减少,就与这种公民权和财产的相互关系有密切的联系。有的学者指出,由于斯巴达公民集体的分化,在公元前4世纪至3世纪,所谓“平等者”,已不是指所有的斯巴尔提阿特斯,而是仅指其中富有的部分⑩。

在雅典,从梭伦改革时起,就强调公民的权利与财产状况有关,规定只有富有公民才能担任最重要的行政职务。伪色诺芬在《雅典政制》一文中非常明确地指出了富有公民在雅典政治生活中的特殊作用。公元前429年伯里克利去世后城邦内部斗争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如何对待雅典公民中贫穷者的公民权以及与公民权有关的福利问题。如果说公民大会于公元前451年通过的由伯里克利提出的公民权法强化了公民权与源于原始社会的氏族部落关系的血缘联系,那么,公元前411年政变的组织者安提丰、弗吕尼霍斯、特拉麦涅斯等人,则都力图使公民人数以5000为限。也就是只允许富有公民行使参政权,同时废除了对担任公职者的补助。在公元前404年“三十僭主”当政时期,按照克理提阿斯的计划,只应有3000人享有公民权,并且颁布法令剥夺了公民以外的人的法律保护(11)。而按照著名古希腊史专家埃伦伯格估计,在公元前425年,雅典公民总数约29000人(12)。马其顿人在其使雅典人臣服期间,一再剥夺贫穷公民的公民权。公元前322年,规定拥有200德拉赫麦的人才能有公民权(13)。公元前318年,卡山德罗斯又规定,拥有1000德拉赫麦者才能有公民权(14)。

在古代罗马的城邦时代,强调公民权、占有土地的权利和服兵役的义务三位一体,并且采取切实措施来维护这种三位一体的体制,使其免遭破坏(15)。这是罗马国家长期奉行的政策,也是罗马国家能够不断扩张,终于成为地跨欧亚非的庞大强国,并且逐步演变成罗马帝国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原因。罗马国家凭藉公民兵的集体努力,不断开疆辟土,将掠夺来的土地分给新增加的公民和土地不足的公民。每个公民必须忠实履行股兵役的义务。由于天灾人祸兵荒以及各家人口数目不等诸多因素,公民中的贫富分化必不可免。公民中必然会不断出现无力履行兵役义务因而面临失去公民权的人。公民兵源的减少又会削弱罗马国家的国力。城邦时代的罗马,向来是以公民兵作为战斗的主力,从未像公元前4世纪的许多希腊城邦那样依赖雇佣兵作战。公元前2世纪末马略进行的军事改革,重要的客观效果之一,就是使贫穷的公民通过当兵能够重新获得土地,变成拥有足够财产的罗马公民,使罗马公民人数不致减少。

正是由于强调公民权、占有土地的权利和服兵役的义务三位一体,所以罗马国家从其建立的初期开始,争取土地的斗争,就与自由人争取平等公民权利的斗争紧密联系在一起。这种斗争,构成延续数百年的平民与贵族斗争的基本内容(16)。

罗马国家的一系列规章法令,从塞尔维乌斯·图利乌斯制定的按森图里亚投票制度,到《十二铜表法》中关于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的规定,从罗马行政官员的竞选和升迁办法,到占有土地最高限额的规定,无一不是首先保护富有公民即奴隶主的利益,维护他们的特权。

在奴隶占有制国家中,没有公民权的自由人和有公民权的自由人,虽然相对于奴隶而言都是自由人,但实质上,没有公民权的自由人整体上从属于由公民集体所体现的国家。其中的许多人还分别从属于某个或者某些公民。从属关系的集中表现是,没有公民权的自由人,对控制着他们居住地区的公民集体,单方面地承担服兵役、纳税等项义务,而不享受公民所拥有的多项权利。在数百年内盛行于罗马的公民与没有公民权的自由人之间的保护与被保护关系,便是这种从属关系的鲜明表现。希罗多德著作中关于斯巴达国王治丧仪轨的记载,生动地揭示了边民从属于斯巴达公民集体。在安葬作为斯巴达公民集体首领的国王的时候,一定数目的边民和一定数目的黑劳士一起,被迫到场充当哀悼者(Ⅵ,58)。在这里,边民和黑劳士的社会地位是一致的。联系到斯巴达国家每年向黑劳士宣战这样的史实来考察,奴隶占有制国家内部不同等级的相互关系,颇有值得深思之处。

作为被压迫被剥削阶级的奴隶,居于奴隶占有制社会等级阶梯的最下层。他们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由奴隶主供给衣食,另一类则与奴隶主分开居住,自谋衣食,但要向奴隶主交纳实物或金钱。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恩格斯就援引过塔西佗所说在日耳曼人中存在“奴隶只纳贡,不服任何劳役”的现象(17)。不论哪一类奴隶,人身都隶属于奴隶主。奴隶主或者个别地有权,或者只是集体有权任意处置他们的生命,更不必说任意处置他们的财产了。从法律方面讲,奴隶的一切财产均属于奴隶主。奴隶所使用的土地,不言而喻,或属于个别奴隶主,或属于奴隶主集体。

不少研究者在分居奴隶的等级阶级属性问题上争论不休,最根本的原因是把“人身占有”与“人身依附”混为一谈。在斯巴达、雅典和罗马这一类直接从原始社会废墟中产生的奴隶占有制国家里面,“人身占有”的主要根据是源于原始社会的氏族部落的内外划分。通过禁止公民以人身作抵押的法律,使只能对其他氏族部落的成员实行人身占有变成十分明显的事实。在每个人的等级阶级属性,即他是一个自由人还是一名奴隶这样一个根本问题上,主要取决于他的氏族部落归属的城邦时代,剥削和奴役,只能通过人身占有来实现。不全面地考察城邦时代等级阶级关系形成的社会和经济原因,当时的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各个部分的有机联系和相互作用,单纯看被剥削的劳动者,特别是从事土地耕作的劳动者是否自谋衣食,并据此来判定他们的等级阶级属性,难免产生认识上的偏差。

为了正确理解奴隶占有制社会的等级阶级关系,有必要对被保护民和隶农的情况作简略的考察。

在古代希腊和罗马,没有公民权的自由人需要有公民权的自由人的保护,这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在古代罗马,保护人与被保护人的关系得到特别广泛的发展。

从源于原始社会的氏族部落的血缘关系这个角度看,被保护民与奴隶一样,相对于公民集体而言,他是“外来者”。另一方面,与奴隶不同,被保护民的自由人身份得到由公民集体所体现的国家的承认和保护。

隶农作为自由民中的一个等级,主要是在罗马帝国时代形成并获得广泛发展。就这一等级的发展主流而言,乃是奴隶占有制国家日益加速地打破氏族部落血缘关系的狭隘界限,依据地缘和财产状况来确定自由人的法律地位的进程中,享有罗马公民权的自由人政治经济社会地位逐步下降和恶化的结果。根据公元4-5世纪罗马国家颁布的一系列法令,原本享有完全公民权、根据契约租种土地的一些承租人,失去了自由迁徙的权利,其本人以及家庭财产沦为所在庄园主财产的一部分,土地所有者一跃而成为他们的主人。与奴隶不同,法庭仍然承认隶农是自由人。隶农之所以从属于大土地所有者,首先是因为他缺乏土地。罗马国家之所以要颁布一系列法令迫使他们固着于土地上,是因为劳动力的流动和丧失,严重影响财政收入。

四、早期奴隶占有制国家的发展趋势:斯巴达、雅典、罗马

以上我们主要从社会和政治结构方面,对斯巴达、雅典和罗马三个奴隶占有制社会和国家,作了概略的考察,而且主要是剖析它们在城邦发展阶段的等级阶级结构。

一定的社会和政治结构,虽然与历史传统、地理环境以及周围的部族或国家的相互关系,都有某种程度的联系,但最主要的是一定经济关系存在和发展的需要。

例如在斯巴达,由于一系列历史条件的相互作用,按照俄罗斯古希腊史专家IO·B·安德列耶夫的说法,“城邦制度的一些特点在这里得到极端的、也可以说是精巧和奇妙的发展”。其特点是斯巴达“以确认‘共同的私有制’原则,建立起经过周密考虑和仔细拟订的对公民日常生活实行直接监督的制度,首先是对他们消费由受奴役的黑劳士的劳动所提供的产品实行监督。落后的农业经济占据优势,经常面临被奴役居民的起义,被奴役者人数又超过斯巴达公民许多倍,在这样的条件下,这种制度无疑是保持公民集体团结一致最简便和合适的方式”(18)。在斯巴达这种类型的奴隶占有制国家中,作为奴隶主阶级的斯巴达公民集体与作为被剥削、被压迫的奴隶阶级的对立是十分明显、十分尖锐的。阶级对立与等级对立完全一致。在这种国家中,等级之间的界限,首先是公民与非公民之间的界限,是不可逾越的。斯巴达国家长时期内尽力强化公民与黑劳士之间的等级阶级对立。

作为斯巴达公民集体利益体现者的国家,通过规范公民和非公民的生活行为准则,达到强化等级阶级对立的目的。

埃弗拉伊姆·达维德的《斯巴达社会中的笑》一文,从一个侧面,深刻揭露了斯巴达国家强化等级对立的良苦用心。文章指出:“在斯巴达,笑被当作强化社会等级制度的重要工具”,“国家对其公民的笑实行控制的程度给人留下深刻印象,即对他们何地、何时、何故以及以何种方式发出笑声,都实行监督”(19)。

强化等级制度的结果,必然是使斯巴达这样一个由原始社会的基于氏族部落的血缘关系的人群集团演化成的奴隶占有制国家中的统治阶级,成为完全排他性的封闭的等级,最后只能走上人口日减而终被外邦灭亡的道路。公元前192年,斯巴达因在战争中失败而被迫加入长期与其敌对的阿哈伊亚同盟。当时统治伯罗奔尼撒半岛大部分地区、并且在打破邦际狭隘界限方面有所作为的阿哈伊亚同盟,于公元前188年,明令废止了黑劳士制度(20)。

雅典在它作为政治上独立的奴隶占有制城邦存在的整个期间,内部的等级阶级界线也十分鲜明,只是不像在斯巴达那样绝对不可逾越。无论是在梭伦改革时期,还是在克利斯梯尼改革时期,都曾有过把非雅典人登记为雅典公民的现象。就是在公元前451年公民大会通过伯里克利提出的公民权法之后,通过公民大会的决定而接纳非雅典人加入雅典公民集体的事,也间或发生。在公元前4世纪,一个名叫帕西昂的奴隶,就曾获得雅典公民权,成为名噪一时的富翁。不过,就事物的主流而言,雅典公民集体的闭塞性是很强的。这就使得它的公民总数,在伯罗奔尼撒战争前夕达到创纪录的4万人左右之后,只能长期在2万至3万之间徘徊(21)。雅典单纯依靠本邦公民兵的力量,不可能抵挡住马其顿人的侵略,终于被马其顿人灭亡。

作为奴隶占有制城邦的罗马,从其建邦时期,在公民权问题上也是遵循血缘原则。即只有经过合法婚姻出生的罗马公民的后代才能取得罗马的公民权。仅仅在罗马平民能否与罗马贵族通婚这样一个问题上,也是经过贵族和平民两个等级的长期斗争,贵族才被迫作出让步。不过,从罗马国家的漫长发展过程看,它在维护公民、没有公民权的自由人和奴隶三个大的等级划分的格局的同时,根据国内外形势变化的需要,审时度势地考虑各等级间的力量对比,为公民以外的两大等级的成员单个地或集体地进入公民等级,提供了不少方便。从而使公民的人数不断增加,保证了罗马的疆域在数百年内持续扩张。罗马之所以从地处台伯河畔的一个小邦能够发展成地跨欧亚非的庞大奴隶占有制帝国,它的成功的公民权政策,不能不算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正是通过不断变非公民为公民这个重要手段,罗马国家才在消灭原始社会氏族部落的血缘关系,在形成人们的等级阶级属性方面起了决定性作用。它通过一系列立法,逐步使财产和地域原则在确定特定的人的等级阶级身份这样一个至关重要的领域,显示出不断增大的作用。罗马法的发展是与非公民不断变为公民、公民地位不断变化这样一个过程紧密相关的。

公元211年至217年当权的罗马皇帝卡拉卡拉于211年颁布的著名敕令,无疑是罗马帝国境内公民与非公民界限逐渐泯灭的重要见证。饶有兴味的是,敕令中称所有的尚未获得罗马公民权的人为“异邦人”(22)。

英国著名学者A·H·M·琼斯在《晚期罗马帝国(284-602)》一书中,评论卡拉卡拉211年敕令的意义时指出,该敕令至少是加速了两个重要变化:一方面,形式上消灭了帝国内部所有地理上的区别,使布里吞人和埃及人与意大利人一样成为罗马人。至少到4世纪,行省人自认为罗马人,一个人无论是住在高卢还是住在意大利、色雷斯或卡帕多西亚,他都有同样的升迁机会。另一方面,它确认了社会的上层等级和普通民众在法律上的明显区别,并使这种区别具有普遍的性质。普通民众被贬低到往昔的异邦人的相似地位(23)。这些说法具有一定的道理。只是应该补充指出,按照过去的罗马公民权法,布里吞人、埃及人之所以区别于有罗马公民权的意大利人,首先不是因为他们住处不同,而且从理论上追溯他们祖先的血缘,他们与已被接纳进罗马公民集体的人有别。意大利人被大批接收加入罗马公民集体,是在公元前90年至88年的同盟者战争之后的事,早于211年的卡拉卡拉敕令两百多年。

从公元前2世纪罗马开始变成地跨欧亚非的庞大奴隶占有制国家时算起,到卡拉卡拉敕令颁布时止,在300多年的时间内,罗马国家不仅完成了从共和制向帝制的转变,而且在帝制的基础上又走了很长的路程。在这段漫长的岁月里,罗马国家中的经济社会和政治情况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等级阶级关系,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就等级阶级而言,概括地说,基本的变化是,旧的源于原始社会氏族部落的血缘关系的各种狭隘界限,逐步被打破并趋于消失,分属于不同部族的富有的奴隶主阶级,融合成帝国内部统一的统治阶级,共同组成罗马社会和国家中的上层等级,剥削压迫广大的贫苦民众。取代以往公民和非公民区别的是所谓“尊贵者”(honestiones)和“卑贱者”(humiliores)之间的日益加强的差别和对抗(24)。

在罗马帝国时期,农业始终是国家的经济基础。在有公民权与占有土地的权利紧密联系传统的罗马境内,大奴隶主与大地主的身份合为一体,这是十分容易理解的必然现象。等级阶级之间相互关系的变化,必然引起他们之间占有土地的情况相应地变化。反之亦然。即公民之间占有土地情况的变化,一定会影响到公民内部以及公民与非公民之间等级阶级状况的变化。

在经过激烈动荡的“三世纪危机”之后,到公元4世纪,罗马帝国政府开始大力推行把隶农固着在大地主的土地上的政策。隶农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地位急剧恶化,名为自由人,实际生活接近于奴隶。俄国学者A·B·科普捷夫详细分析了公元211年卡拉卡拉敕令颁布后的数百年内,隶农的法律地位及其与土地的关系的变化情况,指出,在古代社会中,公民和奴隶两个等级的对立,生产资料的大所有者和小所有者的对立,必然导致获得公民权的人数不断增加,进而使公民公社趋于瓦解,小私有者和奴隶逐渐变成依附于大土地所有者的劳动者(25)。有公民权的自由人和无公民权的自由人混合为一,实际上都在失掉自由,成为一身二任的大奴隶主大土地所有者的剥削压迫对象。与此同时,奴隶与自由民的下层的相互关系也在变化。作为占主导地位的奴隶占有制生产方式以及立于其上的奴隶占有制社会,正在走向崩溃。

这里我们不拟详细考察罗马奴隶占有制社会向封建社会转化的过程,仅从公元5世纪末或6世纪初编纂的《萨利克法典》中的某些规定,就可以看出,正在形成中的封建制度与一度存在于斯巴达、雅典和城邦时代的罗马奴隶占有制度有着多么鲜明的区别。注释:

①参见拙著《关于奴隶占有制社会的一些思考——〈凉山彝族奴隶制社会形态〉一书读后》,《史学理论》1988年第1期。顺便说一下,学术界否认奴隶占有制社会是人类社会必经的一个历史阶段的诸多说法,或多或少地都与如何理解原始社会的瓦解以及阶级社会的产生,如何理解经济发展与社会变革之间的相互关系有关。

②德圣克鲁阿:《奴隶制和自由劳动的其它一些形式》,伦敦1988年版,第21、23-24页

③关于奴隶占有制与国家的关系,参见拙著《奴隶占有制与国家》,载北京大学历史学系编《北大史学》第2辑,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④加兰:《古代希腊的奴隶制》Yvon Garlan,Slavery in AncientGreece,Cornell University Press,1988,PP.85-118.

⑤关于斯巴达的黑劳士制度形成和发展的历史,参见刘家和《论黑劳士制度》,载《世界古代史论丛》第1集,三联书店1982年版,第107-221页。

⑥关于公民集体等同于国家的问题,参见埃伦伯格著《希腊人的国家》第2章,Victor Ehrenberg,The Greek State,New York,1964.

⑦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法学阶梯》(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第12页。

⑧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法学阶梯》,第12、14页。

⑨关于斯巴达边民等级形成的历史及其政治、经济、社会地位,参见P·卡特利基著《斯巴达和拉科尼亚》第7、10章Paul Cartledge,Sparta and Laconia,A Regional History 1300-1362BC,London 1979.

⑩关于斯巴达公民集体内部的分化情况,参见P·卡特利基著《斯巴达和拉科尼亚》第14章;Π·Γ·佩恰特诺娃《古波麦伊奥内和莫法基(斯巴达公民集体的结构)》Л.Г.Печатнова,Гипомейоны и Мофаки(Структура тражданского коллектива Спарты),1993年第3期《古代史通报》。

(11)苏联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古代希腊》Древняя греция,Ответственные редакторы.В.В.Струве,Д.П.Каллиистов,Цэдательство Академкии наук СССР,Москва,1956,CTP,327-347.

(12)参见埃伦伯格著《希腊人的国家》,第33页。

(13)(14)参见А·Б·拉诺维奇著《希腊化及其历史作用》А.Б.Ранович,Эллиниэм и его историческая,роль,иэдательство Академкии наук СССР,Москва-Ленинграл,1950,стр.84、87.

(15)С·Л·乌特钦科:《罗马共和国的危机与衰亡》第7章,С.Л.Утценко,Криэисн падение Римской республики.译文见《古代世界城邦问题译文集》,时事出版社1985年版,第231-267页。

(16)在古代罗马的历史上“平民”(plebs)一词的意义前后发生过多次重大变化。在王政早期,平民是罗马国家境内没有公民权的自由人。由于罗马公民集体所体现的国家在与四邻的频繁战争中,极端需要他们充当重要兵源,因而在起自王政时期而终于共和时期的漫长斗争中,不得不逐步向他们作出让步。结果是,早期的平民与贵族融为一体,成为统一的罗马公民集体的成员,两者一起组成新的罗马公民集体。这是罗马国家发展史的一个突出而且十分重要的特点,也是罗马公民集体在公民权方面一定程度开放性的重要表现。

(1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158页。

(18)《古代世界城邦问题译文集》,第109-110页。

(19)埃弗拉伊姆·达维德:《斯巴达社会中的笑》Ephraim David,Laughter in Spartan Society载论文集《古典时代的斯巴达:它的成功背后的诀窍》Classical Sparta:Techniques Behind Her Success,Edited by AntonPowell,London,1989,P.17.还可参阅该论文集的前言以及第26页以次。

(20)P·卡特利基:《斯巴达和拉科尼亚》,第322页。

(21)埃伦伯格:《希腊人的国家》,第33页。

(22)B·B·斯特鲁威:《古代世界史选读》第3卷Хрестнматия по истории древнего мира,под редакцией В.В.Струве,Том щ,Госуарственное учебно-педагогическое иэдательство Министерства просвещения РСФСР,Москва,1953,стр.242.

(23)A·H·M·琼斯:《晚期罗马帝国(284-602)》A.H.M.Jones,The Later Roman Empire,284-602,A social economical,and administrative survey,Volume I,The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Baltimore,1986,PP.17-18.

(24)根据琼斯的说法,“尊贵者”与“卑贱者”之间的区别,在公元2世纪上半叶即已出现。参见琼斯《晚期罗马帝国》第17页;格查·阿尔费尔迪著《罗马社会史》Géza ,The Social History of Rome,London,1988,pp.106-202.

(25)A·B·科普捷夫:《晚期罗马帝国农奴法的形成》,《古代史通报》1994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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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希腊罗马史视野中的奴隶占有社会若干问题_斯巴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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