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管人民权力--由西安人大建立多层次监督制度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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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起人大开展监督的种种难处,早就有人用“深不得,浅不得”这6个字做了概括,并且认为这个现状短期内不易改变。然而,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完善和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强化人大监督职能已刻不容缓。陕西省西安市人大在实践中感到,尽管开展监督有不少客观困难,但能否打开新的局面,监督意识强不强最为关键!敢不敢监督的问题解决了之后,他们在善于监督上大做文章。几年来,该市人大从监督的现状出发,找出问题,明确思路,逐步摸索出以执法检查为基础,评议、述职为重点,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为延伸的多层次监督体系,收到了“一府两院”乐于接受,人民群众普遍欢迎,人大代表比较满意的效果。

现状之一:人大对一府两院的日常监督,主要是依法听取审议工作报告、视察、执法检查、受理公民检举、申诉和控告等方面。问题一方面是,光靠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力量来监督,在力度和效果上都很有限;另一方面,人大代表作为监督主体,其积极性和主动性还没有充分发挥,这一巨大的力量源泉还有待开发。

针对性思路:开展人大代表对“一府两院”的评议,将人大的日常性监督与代表的广泛性监督结合起来。

从1992年下半年至今,西安市人大先后组织省、市、区县人大代表5300多人次,采取上下联动、评议与执法部门自查自纠相结合、评议与干部述职相结合等方式,对市公安局、工商局、房地局、卫生局和市法院、市检察院等6个系统和部门的执法工作和廉政建设等进行了评议。

所评议的部门是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社会各方面普遍关注、长期以来群众意见比较集中的部门。代表评议,结果被证明是一条一府两院乐于接受,人民群众普遍欢迎,人大代表比较满意的监督工作新路子。

人大在闭会期间履行职责,树立起自己应有的权威和形象,必须敢于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他们将人大代表评议的着眼点,明确在被评议部门工作中存在的缺点、问题和不足上。市公安局在第一次被评议后的整改中,清理了38件超时限收审和27起久押未决的案件,纠正违法案件75件;撤销了55个不合格的企事业公安机构,清理辞退不合格人员220人,行政处分42人,对45 名不适宜做公安工作的民警分别以开除、辞退或调离等方式作了处理。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评议整改,一审案件结案率由评议前的78.7%提高到94.1%,二审结案率由评议前的78.7%提高到95.3%,执行率由60%上升到82%。在市人大常委会的督促和指导下,市属各区县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主席团也组织评议执法部门和基层“七站八所”共465个,参评代表5100 多人次,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2100多件。参与评议活动代表之多,调查范围之广,社会影响面之大,都是前所未有的。

现状之二:人大监督存在着“三多三少”的现象,即:对“一府两院”及其所属部门的工作监督多,而对其负责人的工作和思想作风监督少;组织代表开展视察、检查、调查、审议工作报告多,受任干部向常委会述职少;依法行使任免权多,任命后实质性监督少。

针对性思路:人大选任的领导人员必须向人大述职,将人大对一府两院“事”的监督与对一府两院“人”的监督结合起来。

几年来,西安市人大已组织了64名市政府组成人员和“两院”负责人,向常委会和主任会议述职,其中包括两名副市长。按照西安市人大制定的述职办法,被人大选任的干部,在任职后的一个月内须向人大递交本人“任期目标责任书”。在接到述职通知后,要亲自撰写述职报告,提前送交人大有关部门审查。

如果说代表评议着重对权力机关“事”的监督,那么,推行干部述职,是直接对“人”的监督。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导在述职时,人大常委会审议人员直言不讳地指出了法官吃请问题。这位领导当即向社会宣布:今后从法院院长到所有工作人员,凡当事人吃请的,一经查实,坚决从严处理,有审判职称的按法定程序取消职称,没有审判职称的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根据这一规定,一名吃请的审判员被免去了职称,两名助审员被取消了晋升资格,一名书记员受到开除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

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卢剑国说,实行干部向人大述职制度,是对掌握实权的“公仆”的有效制约,有利于培养他们对人民负责的“公仆”意识。按西安市人大的计划,凡属人大选任的干部,任期内都必须向人大述职。今后还将安排有关副市长和重点、热点部门的负责人就某些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反映强烈的问题向常委会述职。常委会视情况将采取包括依法罢免在内的措施,以使这项新的监督制度更具力度和成效。

现状之三:在人大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基本上不属无法可依的问题,恰恰都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光靠人大的个案检查、具体监督,不能从根本上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针对性思路:落实部门执法责任制并全面推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将人大加强对执法部门的外部监督与完善执法部门内部监督结合起来。

人大执法检查,作为地方人大一项较为成熟的监督办法,在西安市确实解决了不少问题。近年来,西安市人大有组织地对50多部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特别是在人大的决议和决定下,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城市建设、治理污染、整顿市场秩序等方面态度硬、步子大,深得群众拥护。摆在人大面前的现实问题是,如何把国家和地方制定颁布的法律、法规,按照职责落实执法部门,防止执法过程中的分工不明、责任不清、互相推诿扯皮。于是,西安市人大开始酝酿“执法责任制”——

1993年4月,执法责任制在西安市的13个区县开始试点。600多部法律、法规连同所有执法部门被汇编成册,执法部门与其所执之法一目了然。各执法部门根据执法责任,量化执法人员的工作目标。而这一目标完成得怎样,将经常受到人大代表的日常检查和定期评议,由此决定具体执法人员的升迁去留。目前,执法责任制在西安市已由公检法、工商、税务等执法大户向其他行政执法部门扩展,由县级单位向基层站、所和乡镇、街道办事处深入,所涉及的法律法规也在不断拓宽。

然而,执法检查也好,执法责任制也好,说到底是还只是对执法机关的外部监督。如果不能帮助执法机关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人大这种单向的外部监督往往收不到应有的实效。基于这种认识,西安市人大督促公检法机关在内部实行错案追究制,以此作为执法责任制的进一步深化。

错案追究制自1994年全面实行以来,全市公检法机关共发现错案线索134件,仅市两级法院就认定追究了80件错案, 有关责任人分别受到了刑事追究、降职处分、开除留用察看等处理。市法院已形成了告申部门查处错案、政策研究部门把关和审委会认定的工作运行机制。市公安局及各分局也都成立了由局领导和法制、纪检监察等业务部门组成的错案追究委员会。这些从组织和制度上保证了错案有人管,责任有人追,追究有效果。

从对执法的检查,到落实执法责任,到对错案的追究,西安市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形成了一个周密的机制。这个机制的每个环节紧紧相扣,最大限度地保证了法律在实施中始终不会偏离正确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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