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融资的意义与原则_社会保障基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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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保障基金的来源与性质

按马克思的设想,社会保障基金积累是通过社会总产品进入分配之前的扣除来实现的。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指出社会总产品不是如拉萨尔主义者所鼓吹的“不折不扣”,而是通过一些“在经济上是必要的”扣除,“有折有扣”地进入分配领域。这些扣除,除掉用以补偿消费掉的生产资料的部分、扩大生产的追加部分以及与生产没有直接关系的一般管理费用,其余都是用于社会保障的,比如“用来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的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随着新社会的发展而日益增加”的“用来满足共同需要的部分,如学校、保健设施等”,“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等设立的基金”。这些基金“至于扣除多少,应当根据现有的资料和力量来确定,部分地应当根据概率论来确定”,[1]即根据生产规模、生产力水平、社会需要和可能来确定。

这种为了筹集社会保障基金而进行的扣除,不论在资本主义还是在社会主义社会都是必需的,是劳动力再生产费用的一部分,如恩格斯所强调的,“劳动产品超出维持劳动的费用而形成的剩余,以及社会生产基金和后备基金从这种剩余中的形成和积累,过去和现在都是一切社会的政治的和智力的继续发展的基础。”所不同的是,这种通过扣除而成的社会保障基金在资本主义社会是“官办济贫事业的部分”,是特权阶级——资产阶级的财产,资产阶级政治上对人民的统治是和这一财产联系在一起的。当然,资本家用于社会保障的费用绝不会从自己身上掏腰包,因为这项费用“是资本主义生产的一项非生产费用,但是,资本知道怎样把这项费用的大部从自己的肩上转嫁到工人阶级和下层中产阶级肩上”,[2]而“即将到来的社会变革将把这种社会生产基金和后备基金……从特权阶级的支配中夺过来,并且把它们转交给全社会作为公共财产,这样才真正把它们变成社会的基金”,[3]从而在生产者身上扣除的一切,又会直接或间接地用来为作为社会成员的生产者谋福利。这说明,任何社会形态的发展都要有相应的保障基金,不同的无非是社会主义的社会保障基金与资本主义的社会保障基金的性质不一样罢了[4]。

总之,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社会保障是社会发展过程中的重要内容,是社会进步的表现,在不同的社会形态,特别是在资本主义社会与社会主义社会,社会保障既有本质属性各不相同的一面,也有某些具体方面相类似的一面。社会主义是比资本主义更为高级的社会形态,有理由、有必要建立合理的、科学的社会保障制度。当然,应当看到,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是在批判资本主义,论证社会主义的过程中论及社会保障的性质、资金来源等问题的,加之在他们的时代,资本主义的社会保障作为一项制度还没有确立,社会主义社会形态还未诞生,因此,他们关于社会保障的思想尚是较为原则的,有些还只是一些设想。比如对社会主义社会为应付不幸事故、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设立的保险基金、后备基金等等,究竟如何“扣除”筹集,他们还不可能拿出具体方案。长期以来,资本主义社会在不改变本质属性的条件下,其社会保障措施也不断在调整,对缓解社会矛盾确实起到了安全阀作用,社会主义社会的社会保障在不断发展、完善的同时,也面临着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如何筹集社会保障基金,建立科学、行之有效的社会保障体系,是需要我们长期研究的课题。

二、社会保障筹资的意义

(一)筹集足够的社会保障基金是实现国民社会保障权利的物质基础

建立社会保障制度,需要强大的物质基础。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以及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项目的实施,意味着大量的养老金、医疗费、失业津贴、工伤给付等资金流动和实物、服务援助。筹集到足够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保障体系才能正常运行,否则社会保障制度就会成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障碍。

(二)拓宽社会保障筹资渠道可以缓解政府财政风险

从各个国家的实践来看,由于社会保障观念的变化和一些客观因素的影响,社会保障基金的需求都呈现出不断攀升的趋势。以往解决费用负担的方法一般是提高基金筹集标准即征缴率或加大财政补贴力度,而提高基金筹集标准会直接削弱个人的工作积极性和增加企业的劳动力成本,所以受到广泛的抵制,于是另一个途径——政府财政的压力日趋沉重。拓宽社会保障基金筹集渠道,就是要在不对个人和企业产生普遍影响的前提下,减轻政府财政的压力,缓解财政风险。

(三)大量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可以调节资本市场和经济发展

目前我国的资本市场还不完善,其对资金的进出和有关政策的变动比较敏感。关于社会保障基金“入市”的讨论时日已久,普遍的看法是社会保障基金进入证券市场可以为资本市场补充资金,创新产品,同时社会保障资金也得以保值增值,从而产生双赢的结果。

社会保障在多大范围内筹集基金,确定哪些项目、按什么标准筹集基金,会对个人的工作效率和消费行为、企业以及整体经济的竞争力产生极大影响,而且所筹集的基金的运用也可直接作为调节宏观经济的工具。

一般情况下,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可以减少职工的支出预期,有利于职工把收入投向当期消费。因为有了明确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等,职工消除了“后顾之忧”,就可能多花钱。特别是对于低收入阶层,社会保障转移支付还将增加他们未来的实际收入,对刺激他们的当前消费作用更大。但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和变革的情况与西方国家典型的社会保障制度有很大不同。我国在计划经济下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其特点是国家出资、单位管理、主要覆盖国有企业职工。20世纪90年代初中央把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提上重要议事日程,提出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改革目标,这是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改变国家包揽的供款制度,实行国家、企业、职工三方负担。这样,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在一定时期、一定程度上必然要增加职工个人负担,例如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将从不缴费逐步提高到按工资的8%缴费,还有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按目前改革方案,职工个人的总缴费率将逐步提高到本人工资的21%。同时,还明确要减轻政府负担,较大幅度地降低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设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封顶线等。因此,对于国有单位职工来说,现阶段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具体措施增加了他们的边际储蓄倾向,减少了他们的边际消费倾向,再加上住房和教育改革的影响,这种倾向性变化就明显了。20世纪90年代初中期,通货膨胀严重,职工工资增长过快。那时改变国家包揽过多的社会保障供款办法,增加职工的社会保障负担,不仅有利于提高职工的自我保障意识,减少社保障基金的浪费,还有利于抑制通货膨胀。1997年以后,我国出现了前所未有的通货紧缩趋势,物价连续三年下降,职工工资增幅下降,低工资收入阶层还出现了收入绝对下降的情况。但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中加重职工负担,增加职工支出预期的一些具体措施及其实施力度没有得到适当调整。

三、社会保障筹资的界定

社会保障筹资是在一定的组织和资源条件制约下为实现社会保障给付及待遇而筹措和供给资金、有价证券、物资及有关设施、服务、工作岗位等,最终形成和积累社会保障基金的过程。

1.社会保障基金筹集受到一定的组织和资源条件的制约。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新中国从建国开始就非常关注社会保障问题,但是时至今日社会保障制度仍然面临重重困难,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受到了组织和资源条件的制约:

(1)在1978年以前,人们一般认为社会保障是对一部分人的待遇而不是所有社会成员的权利,社会保障的权利不被看作是普遍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1954年)第9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举办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群众卫生事业,并且逐步扩大这些设施,以保证劳动者享受这种权利。”宪法没有写“每个人”都有这种权利,而是说“劳动者”享有这种权利(注:1982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2)按照新中国成立之初(20世纪50年代)的立法意图(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为代表),社会保障范围本应随着经济的发展而逐步扩大,但是,由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基础薄弱、资源匮乏,再加上西方国家的封锁,中国社会经济发展非常缓慢,社会保障制度范围的扩大也就迟迟未能实现。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经济的发展为社会保障范围的扩大提供了条件,不过中国是人口大国,生产力水平比较低,虽然近年来经济发展较快,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然有很大差距。据世界银行1995年的统计,在世界192个国家和地区财富排名表中,中国居倒数第31位。在国内,东部沿海地区和中西部经济发展差距也很大。从1979年到2000年,贫困人口占农村总人口的比重从30.7%降到3%,全国农村有2.2亿贫困人口解决了温饱问题,还有3000万中国人处于绝对贫困状态(注:2000年,我国贫困标准为人均年收入635元人民币;如果按国际相对贫困标准计算,其相对贫困人口相当于农村总人口的10%左右。《京华时报》,2001-10-29。)。中国城市贫困人口的绝对数在1980年代中期以前有减少的趋势,在1980年代中期以后又表现出上升的趋势,特别是1990年代以来,城市贫困人口突破千万大关,并在整体上表现出比较明显的增长趋势。如果把全国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看作贫困人口,那么,截止到2002年9月底,全国城市贫困人口有1963.5万人。事实上,由于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是偏低的,所以有的专家认为城市贫困人口的规模被低估了,实际应该是3056万人[5]。对于这些人口来说,首当其冲的是生存和发展的权利。

(3)中国正处在深刻的社会变革的过程中。从农业社会向工业化社会的转变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同时进行,中国所遇到的问题是综合的、复杂的。整体的资源丰富和人均资源的匮乏之间的矛盾,经济全球化规则和标准与劳动者素质相对低下之间的矛盾,都使得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时时处在两难的选择之中。

(4)我国人口的70%以上仍然生活在农村,社会结构仍然是二元体制,即城市是一种体制,农村是另外一种体制。社会财富的分配和再分配不完全是货币形式,其标准也很复杂。这使得社会政治和经济制度的变革成为社会保障制度的前提条件。

(5)中国最初的社会保障制度借鉴苏联模式,不包括失业保险。传统观念认为,失业是资本主义制度的产物,社会主义中国不应该存在失业问题,因此,失业保险是排除在外的。现在,事实证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也需要失业保险。

(6)社会保障的财政来源单纯依赖国家,既限制了社会保障的水平,又制约了经济的发展。过去由于社会保障更多地被看作“福利”而非权利,所以权利享有者并没有相应的义务。社会保障支出被看成国家对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对于享受社会保障权利的人,社会保障的费用被看作是“工资的延长”,他们自己没有资源投入。由于没有相应的责任,很容易使享受权利的人滥用权利,从而加重社会保障基金的压力。

2.社会保障基金筹集除了货币形式的资金外,还包含有关证券、物资、设施、服务、工作岗位的筹措和供给(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1999年11月25日发布《关于清理收回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严禁任何形式的“协议缴费”,不能以承兑汇票或其他形式缴费;今后各类参保单位一律不得以物抵费。国务院2001年6月12日发布《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其中规定:国家拥有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向公共投资者首次发行和增发股票时,均应按融资额的10%出售国有股;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未满3年的,拟出售的国有股通过划拨方式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同年10月22日,中国证监会宣布暂停执行“按融资额的10%出售国有股”的规定,“国有股通过划拨方式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仍然有效。2003年5月,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成立股权部,其职能是管理划入的国有企业国有股权。)。

社会保障的多数项目尤其是社会保险项目,其给付通常是现金形式,所以其基金筹集也须采取现金形式。而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不仅有现金形式的补贴,也有大量的实物和服务(衣食住行等,常见的是发放食品、冬衣,提供廉租屋及灾后或流浪临时住所、免费乘车,以及健康设施等),社会保险待遇也包括护理服务、老年服务、就业培训、安排工作岗位(以工代赈)等,所以,社会保障基金筹集并不局限于货币形式的资金,还应包含有关物资、设施、服务、工作岗位的筹措和供给。美国卡特政府于1977年推行工作福利计划,认为“工作、工作、再工作是从根本上解决福利负担问题的重要途径”。

同时,即使是实施现金给付待遇的项目,也可考虑非现金形式的筹资:

(1)部分企业有欠费现象(无论什么原因),当以现金形式收取社会保障费用有困难时,可以征收其货物或其他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等,或者征集其工作岗位、培训机会。

(2)既然社会保障基金已经获准进入证券市场购买公司股票,那么在基金筹集阶段即采取股权形式筹资应无可厚非。

3.社会保障筹资在理论上应包括农村社会保障部分。是否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在理论上本不该有城乡之别,但事实上由于资金问题,一般认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呈现出明显的二元结构特征。笔者认为甚至连二元结构都算不上,因为其中一“元”基本上是空白。鉴于其复杂性,农村社会保障筹资问题留待以后深入考虑。最新的政策(2003年10月)是农村养老保障以家庭为主,同社区保障、国家救济相结合,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6]。

4.广义的社会保障筹资包括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营增值。如前定义,社会保障筹资是形成和积累社会保障基金的过程,而基金运营是基金积累的重要途径,其增值属于社会保障基金的组成部分,所以社会保障筹资应该包括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营增值。

5.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多个层次,当前主要问题是第一层次即基本保障的筹资。

四、社会保障筹资原则

作为一种社会财富的再分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是整个国家经济制度体系的组成部分,故其筹资必须与国家的大政方针相一致,与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特别是与当前的收入分配制度相吻合。同时,社会保障筹资金也应符合我国当前社会保障制度的结构特征和运行状况,能促进其持续发展。此外,资金筹集本身也有其规律性,必须加以考虑。具体说来,我国社会保障筹资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效率与公平相结合原则

社会保障筹资要体现效率与公平的结合。

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的经济总量已经位居世界第6位,从1989年到2001年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9.3个百分点[7],从总体上人民的生活实现了由温饱到小康的历史性跨跃。但是目前的小康还是低水平的、不全面的、发展很不平衡的,我国还处在并将长期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仍然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我国城乡二元结构还没有根本改观,生产力、教育和科技等同发达国家相比较还是落后的,实现工业化从而进入现代化还需要相当长的历史时期,要保持、巩固和提高目前达到的小康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就必须继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因为,制度能改变人们的激励方向,从而改变人们的努力强度,从这个意义上讲,制度是经济增长的源泉,这也是当前盛行于西方之新制度经济学的基本命题之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践证明了“改革就是解放生产力”这一论断的正确性,从而也间接地证实了制度的重要性。所以“十六大”报告在深化分配制度改革中强调,要理顺分配关系,激发广大群众积极性的发挥,确立了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既要反对平均主义,又要防止收入悬殊,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发挥市场的作用,再分配注重公平,加强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职能,调节差距过大的收入。社会保障作为二次分配制度,显然应遵循上述原则,即在注重公平的同时,又要强调效率,强调个人的责任和对个人的激励。我国社会保障特别是社会保险的改革实践正是沿着这一思路进行的。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都确立了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增强了个人在社会保障中的责任,其中基础养老保险金统筹部分的替代率要适当下调,并逐步推行企业年金制度、大病互助医疗,积极鼓励发展商业性保险作为补充。在农村,从20世纪80年代起开始在救灾救济中引入保险机制,开展了农村救灾合作保险试点;90年代初又开始了个人账户式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探索。这些做法都是在一直被认为是公平领域的社会保障制度中注入效率因素。相应的,在筹资方面,强调了权利与义务的对等,个人责任与获得保障品之间的高度相关关系,没有尽到个人足额缴费义务者将得不到或者只能得到较少的保障。

事实上,西方国家的教训已提供了许多有益的借鉴,他们一度过分强调公平虽然带来福利水平的上升(例如,20世纪40年代后期英国以及后来北欧所谓福利国家的建成,1939年美国社会保障改革对其覆盖范围的扩展和水平的提高),但结果却导致了20世纪70年代后社会保障危机的出现,世界范围内又重新掀起社会保障的理论探讨和进一步改革,改革的立足点似乎又回到了美国建立社会保障之初所遵循的一些原则上。1935年美国颁布社会保障法时指出,政府从来没有保证为百分之百的人们提供百分之百的保障,社会保障不能给将来文明社会造成浪费和奢侈,不能损害文明社会,它既不意味着减轻人们创造富裕生活的个人主要责任,也不表明削弱家庭义务的重要性,更不是企图去消除结构性失业或者老年贫穷的根源[8]。显然,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的社会保障改革已经开始制度内涵上的回归,追溯和遵从社会保障制度出现时的初始性规则。而这种规则的内在寓意即在扩展公平的同时,不应也不能放弃效率规则,不能减轻个人努力的责任。

(二)社会性原则

社会保障筹资的社会性,是强调社会保障成本由全社会共同承担。

资金筹集的社会性原则决定于社会保障制度的普遍性要求。所谓社会保障制度的普遍性,是指社会保障应在尽可能广的范围内实施,覆盖尽可能多的社会成员乃至全体社会成员。社会保障制度的普遍性,还表现在它的国际性上。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推进,国家之间的移民、贸易和人民的交往越来越多,在其他国家建立生产厂家的情况也越来越多,社会保障的实施范围已超越了一国边境,成为了国家之间相互交往需要解决和谈判的重要问题之一,许多国家之间为了保护旅居国外的本国人平等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与义务,以及从贸易竞争等立场出发,都订有双边或多边社会保障互惠协定。国际劳工组织很早就致力于这方面制度的发展,推出了若干公约和建议书,如《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建立维护社会保险权利的国际制度公约》等,与此相对应,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必须坚持社会性方向。

资金筹集的社会性还决定于社会保障所保障的风险在空间上的不可分散性。一般言之,风险可以采取时间上和空间上两种方式进行分散。空间上能分散的风险,从技术角度而言是符合保险经典理论中的大数法则的,否则,从保险的传统理论来说即为不可保风险。有研究表明,农业自然灾害风险空间上的不可分散性,是我国20世纪80年代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当时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办的农业保险出现巨额亏损而难以为继的主要根源所在[9]。因此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是风险保障市场分配失灵的一种需要,社会中面临风险的某一群体甚至全体社会成员,要获得此类风险保障,理所当然的就要为此而付费。20世纪20年代末30年代初席卷资本主义世界的经济危机,不仅打破了美国社会中传承于英国的完全自由放任的经济自由主义意识形态,而且一些传统的保障项目,如个人自保、民间慈善和政府救济,甚至私营商业保险,都无法承受和抵御市场经济制度带来的系统风险,最终导致了社会保障的出现[10]。由于这类风险具有不可分散性和巨大的破坏性,而社会作为一个制度体系,内部的任何人的行动对其他人都会产生成本或收益,而遭受风险侵袭之后的个人给其他人带来的往往是成本,特别是受害群体的行动以集体的方式出现,破坏力会更大,给他人或社会带来更大的成本,因此,即使发生时波及的范围是局部的,也应采取社会保障的方式,由全社会承担费用。有关研究证明,社会保障所保障的风险具有传递放大机制,如果不及时消除,会给社会带来更大的损失[11]。因此,从减轻社会损失的角度而论,社会保障筹资也应坚持社会性原则。

社会保障筹资从政治层面考察,也会得出社会性这一结论。没有一定的社会公平,就没有社会稳定;没有社会稳定,就不可能有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正是社会稳定的重要防线,是社会安全体系的组成部分,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的竞争机制得以确立,必然会逐步拉大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从而可能引发和激化已有的社会矛盾,使经济问题演化为政治问题。历史上,社会保险在德国的产生,美国社会保障法的出台,背后都潜藏着深刻的政治危机的可能性,从这种意义上说,社会保障的产生和进步,是资产阶级对无产阶级斗争的妥协和让步。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公平的重要“调节器”之一,而社会公平是人类社会稳定发展的客观需要。社会公平体现在经济利益方面主要是社会成员之间没有过分悬殊的差别,正所谓“不患贫,患不均”。承担社会保障费用也是一个经济利益的协调问题,也有相应的政治意义。1996年《关于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16号文)中规定,老红军、离休人员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不设立个人医疗账户,个人也不缴纳医疗保险费,医疗费用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若超过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所能支付的最高医疗费用限额,由原资金渠道解决。这样,离休干部的费用比较大,医改试点中大体上是占职工人数3%的离休干部花费了大约1/3的统筹基金[12]。

(三)强制性原则

筹集社会保障资金应该采取强制性的方式。

一般认为,社会保障是由政府管理的一项事物,该项制度所调整的是社会利益冲突问题。由于企业的目标是追求利润最大化,降低人工成本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措施之一,所以企业不会主动为社会保障增加投入,而社会成员又要求实现社会公平,分享社会发展成果。国家应当而且也能够主动地利用对社会政治经济活动的干预手段,通过立法、行政等手段调整利益冲突,建立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社会保障制度,实施强制性的方法筹集社会保障资金。事实上,这只为社会保障及其资金筹集的强制性提供了部分解释。理论上,社会保障资金筹集不能采取自愿而要进行强制更深层次的根源在于,由于个人的财富、面临的风险等因素不同而具有不同的效用函数,因而具有不同的保障需求和为获得同样的保障而支付不同的价格的意愿。特别是由于社会保障由国家这样的组织来提供,组织内的个人都有采取策略式行动的倾向,因为个人的利益取向同组织的利益取向并不能完全吻合,结果社会保障成为了一种公共品或准公共品,“搭便车”的行为就会在组织及其制度内泛滥,没有强有力的强制手段约束,制度就会崩溃或不能充分发挥其作用。

导致自愿缴费制下保障组织不能生存或者不能提供充足保障品的原因可归结为道德风险和逆选择两类。关于道德风险,按照阿罗(K.Arrow)的理解,“保险单本身就能改变激励方向,因此也能改变保险公司所依据的风险概率,超过房产价值的火灾保险单可能诱导纵火或至少疏忽”。[13]道德风险的存在使得保险人无法观察到被保险人的行动,或者要花费很高的代价才能区分事件的近因是被保险人的作为或不作为的结果,还是自然原因,因此,在许多情形下,因道德风险而无法建立保险市场,导致了市场失效[14]。埃尔普曼(E.Helpman)和拉丰(J.J.Laffont)进一步证明,竞争性保险市场是无效率的,在信息不占优情形下的政府干预可以改进保险市场的效率[15]。

逆选择最早源于人寿保险,在风险类别不可鉴别或鉴别费用过高的情形下,保险人不得不对每一种风险收取相同的保险费,高风险的个人将购买足额保险,而低风险的个人将退出保险,其原因在于个人具有不同的风险溢价。博尔奇(Karl H.Borch)用了一个简单的模型论证了有逆选择条件下自由保险市场的失败。他假设:有一组n个人,每人面临能导致其损失为1的风险,设第r个人遭受损失的概率为p[,r](r=1,2,3…n),并不失一般性地假定p[,1]>p[,2]>…p[,n]。

如果一个保险人承保了该组所有人的风险损失,则期望赔款为∑rp[,r],若保险人向每个成员收取相同的净保费,则每个人负担的保险费为

假定第r个人是厌恶风险者,仅当

p(n)<(1+λ)p[,r](1)

时他才购买保险。如果保险人收取的保险费为p(n),则只有当r≤k<n时,不等式(1)才成立,k个风险最高的财产所有者将购买保险,保险人收到的保费为k·p(n),这个金额将不足以弥补k个风险最高者的索赔,因为:

显然,若只有k个风险最高者参加保险,那么必然要求缴纳更高的保险费,而更高的保险费可能导致更多的人退出保险,连锁的反应会继续进行下去,最终导致保险市场的失败[16]。

那么对这类风险要提供保障,就必须在缴费环节上实行强制,才能保证制度的存在和正常运行。逻辑上社会保障的普遍性或其资金筹集的社会性已蕴含着强制性的必要,或者说是其必然的推论,现代委托—代理理论和激励相容性研究表明,个人对自己利益的追求与集体效率之间存在着一种背离的张力,只有给予个人可置信的强制性惩罚,才能保证个人的行动与集体的目标尽可能保持一致。

(四)统一性与多层次性相结合原则

所谓统一性是指社会保障某一具体项目在资金筹集的基本模式和基本政策上(比如覆盖对象与缴费标准)要统一。所谓多层次性筹集资金是指其具体方法和措施,要与社会保障的具体项目相适应,依据不同项目的特点确定资金筹集应采取的对策。

统一性原则既是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也是社会保障制度自我完善的需要。要发挥现代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就必须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创造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的环境,扫清各种障碍,促进商品和生产要素在全国市场自由流动。劳动力是基本生产要素之一,劳动力市场是整个市场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健全与否是影响整个市场体系发挥作用的关键性环节之一,社会保障制度则是影响劳动力市场发育的主要因素之一。条块分割,缴费义务和待遇标准不一曾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深化的“瓶颈”,因为不同的社会保障模式下的劳动力价格具有潜在的不一致性,劳动力价格不仅是实实在在付给劳动者的即期工资和福利,还应包括远期收益的贴现和不确定性收益(损失)的确定化。按照经济学的一般理论,生产要素总是流向报酬高的行业或企业,国有企业实行减员增效改革,进展艰难,关键问题之一在于一直以来不同性质的企业的保障制度不一样,特别是私营企业在当时保障制度极不健全,从而使得同种劳动在非国有企业中获得的报酬要低得多,随着社会保障一体化改革进程的稳步推进,国企改革也逐步顺利实施。显然,要打破行业垄断,实现国民经济各部门、全国各地区平衡协调发展,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特别是社会保障制度在缴费政策和给付待遇政策上的一致性,是势在必行的。我国社会保障特别是社会保险的改革已经一步一步地迈向这个目标:城镇养老保险改革虽然起步于国企,但经过1995年和1997年两次大的调整,已基本构建了一个全国性的统一框架;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也从1993年仅限于国有企业,扩大到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事业单位等;基本医疗保险从一开始对象就定位在非常广泛的基础上,囊括了国家党政机关在内的几乎所有单位;建立了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收入作为施救标准,扩大了原民政部门非常狭窄的救济对象;等等。国外的实践也证明了社会保障政策应统一。在美国,1939年的社会保障法修正案将老年保险的范围扩大到海员、银行雇员和贷款协会的雇员,并为在业劳动者和退休雇员的家属或遗属建立了类似人寿保险的月给付金制度;在日本,二战之前就已着手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但没有为农业等个体营业者设立养老保险制度,且为数众多的人与国民健康保险无缘,1956年制定的《国民健康保险法》和1959年通过的《国民养老保险法》,使全体国民都成为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的受益者[17]。

客观世界风险的多样性,不同风险以及同一种风险对不同人群危害的程度不同,使得人们在保障需求层次上表现出差异性,因而需要在制度统一的政策下提供不同的保障项目和在同一种保障项目中提供不同水平层次的保障,这也就决定了社会保障筹资的多层次性。也就是说,社会保障资金筹集的方式应与社会保障制度结构相对应,避免“整齐划一”和“一刀切”。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诸多内容,仅社会保险中又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遗属等许多项目。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浪潮席卷全球,社会保障的项目越分越细,并致力于建立多类别的费率体系,对社会保障的不同主体征收不同的保险费。在我国,也有相同的政策取向,已基本确立了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并积极推行企业年金制和大病医疗保险,确立了保障水平与费率档次相对挂钩的作法,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也有类似的规定,从而在社会保险领域内初步建立起了与享受保障品权利相对应的多层次费率缴纳制度;在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领域也确立了各级政府之间、政府和集体及个人之间承担不同资金筹集份额的义务。如在灾害救济上,依据灾情大小的不同,分别有中央、省、市、县四级承担不同的救助责任,农村“五保户”则主要由其所在集体承担供养所需的粮食和资金。

特别要提出的是社会保障资金筹集的多层次性,在我国又赋予了特别的含义,由于我国现阶段处于体制转换时期,长久以来社会保障缺少资金积累,历史欠债过多,要弥补这一亏空,则必须采取多层次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的方法,避免在资金来源上依靠一种或几种政策工具来解决的思路,否则就会对某一行业或某一领域产生过大的压力,造成负面影响。2001年以增加社会保障基金为目的推行国有股减持的做法,对本就不是很成熟的资本市场冲击很大,造成了市场的萎缩,就是前车之鉴。

(五)经济适度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社会保障水平,不仅在待遇上,而且在资金筹集上要与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运行规律相适应。资金筹集和待遇水平事实上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在微观管理层面上则体现为基金收支平衡原则。坚持这个原则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持社会保障制度的可持续发展。从实践的角度看,导致全球掀起社会保障改革背后的原因主要在于制度的财务状况日趋恶化。人们通过对国家这一非人格化主体的不断诉求,导致公共财政支出规模的日益膨胀,部分社会保障项目提供的经济物品已超越了保障品的涵义,成为了一般意义上的公共品,而又被附在了社会保障的名下(比如过于强调社会保障的“配套性”),从而使得决策者在改革上踌躇不前,举步维艰。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将社会保障水平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作为首要原则,强调国家和单位在社会保障资金筹集上要维持在一个适当的水平,保证企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活力和竞争力。在社会保险项目筹资原则的具体实施上,也相应发生了导向上的变革,如1991年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改革方案确定的养老保险费用的筹资原则为“以支定收、略有节余、留有部分积累”,而目前包括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在内的筹资模式虽然在改革方案中没有明确提出,但在具体内容中已隐含地阐明,其资金筹集原则是“以收定支”,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了企业和个人的缴费率分别为20%和8%,个人养老金标准的基础部分按职工平均工资的20%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按其储存额的1/120计发。当然还有其他一些社会保障项目,如工伤保险、社会救济等,仍然采用的是以支定收的筹资原则(注:社会救济的资金来源可分为两条渠道:一是国家财政拨款;二是农村“五保户”救济资金,由村、乡筹集。它们都可看作“以支定收”。)。不论以支定收还是以收定支,都是强调收支平衡,是经济适度原则的具体反映。

筹资的具体实施模式的转变,即由“以支定收”向“以收定支”转变,在宏观上是与经济适度这个原则相吻合的。但是也要考虑到社会保障作为一种消费品,具有一般消费品所具有的向上刚性,即社会保障的水平只能上升而不能下降,但是经济的发展却不是沿直线运动的,而是呈波浪式前进的,存在经济周期。社会保障与经济活动运行的这种差异性,要求社会保障基金的积累速度稍快于经济的平均发展速度,否则就会出现基金入不敷出的情况。因为经济总是向前发展的,经济的周期也不是原地踏步,而是一个螺旋式的上升状态,如果社会保障基金积累不比经济增长的速度快,那么即使经济繁荣时期积累的社会保障基金有剩余,也不足以弥补经济衰退时期支出过多的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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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融资的意义与原则_社会保障基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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