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证券市场信息监管分析_股票论文

我国证券市场信息监管分析_股票论文

中国证券市场信息监管问题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证券市场论文,信息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国证券市场信息监管的问题主要反映在以下方面: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监管机构、政府部门与新闻媒介信息披露,信息服务媒体的管理,信息机构、券商与交易所的信息管理,B股与海外上市信息披露与监管及国家监管机构内部信息管理等。

一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问题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问题可从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临时公告及新股发行和上市的信息披露上反映出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问题是中国证券市场信息监管的最重要的内容之一,也是市场反映最大的问题之一。

1 年度报告是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重要方式。但目前上市公司的年报编制与披露都不尽人意。从94年度的报告看,年度报告本身存在10类问题:(1)项目遗漏。如一些企业年度报告“重大事件”栏目中没有披露改聘会计师所进行的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内容;年度报告正文中没有会计报表,没有披露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没有披露董事会报告摘要;有的企业未披露年度股东会情况;(2)披露不充分。如许多公司仅列出前次募集资金的实际投入情况;未明确说明是否改变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有的公司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披露不充分,未披露上述人员持股数年度内增减变动及原因,有的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业务报告中对新年度业务计划披露不充分,即无新年度主要经济指标的计划数。(3)夸大业绩。部分公司对效益下降进行指标技术处理。如“主营业务收入”一栏中1994年采用合并报表数据,而加以比较的1993年数据却用母公司的,又如,对净资产收益率应分别列示加权数及全面摊薄数进行比较,但很多公司仅用1994年的加权净资产收益率与1993年的摊薄的净资产收益率进行比较,以粉饰业绩。(4)财务报告不规范。表现在:财务报告中的审计部分几乎没有会计师事务所盖章和注册会计师亲笔签名;重要会计制度不符合《股份制企业会计制度》;会计报表不符合要求。依照《年报准则》上市公司披露的三张会计报表应是可比式报表,但许多上市公司披露的会计报表仅限于本年度末和本年度的数据;会计报表反映的数据与年度报告有关文字叙述不一致;会计报表注释不规范。[①]报表注释是年度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年度报告本身无法或难以充分表达的内容和项目所作的补充说明与详细解释。如果注释不规范、或未给予充分的重视,将导致信息披露不充分或使投资者对信息的理解不充分,对投资者的投资则起到了误导的作用。[②](5)内容不完备。投资者难以全面了解公司的基本情况。有的公司对投资者极为关注的,如每股红利、主营业务利润等数据不予登入。沪市年报普遍都缺少“业务回顾”和“业务展望”两个项目,使投资者无法了解公司本年度的主要经营活动和下年度的重大经营计划。(6)格式不规范。即不按证监会公布的《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准则》(以下简称准则)规定的格式著录;(7)粗心草率、错误较多。如“负债及股东权益合计”误为“负债及资本合计”;资产报酬率与资本报酬率错置等。有的则是常识性错误。如资产是按时间点来核算,有的公司却按时间段核算,相反,经营业绩是按时间段来核算的,却按时间点核算;(8)公布报告不及时。按《准则》规定,上市公司在会计年度结束后有4个月时间编制和公布年度报告。但大多数公司都挤在限期的最后10天或最后几天才公布。就1994年度的情况看,较早公布年报的公司业绩都较好,而公布晚的公司业绩都较差。[③](9)披露失真。如1994年年报与1994年中期报告披露的信息不一致。表现在资金投向和经营业绩诸多方面;[④](10)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几乎为零。我国上市公司绝大多数都有一、二个占有控股地位的大股东,上市公司与其大股东之间的交易,因其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往往存在着利润转移的可能性。因此,仅以一般的商业往来考察关联交易对其余的中小投资者是不够公平的。利润可以转移进来,也可以转移出去,如果不对这些特殊的关联交易的契约情况进行公开揭示,公司将丧失许多投资者。[⑤]

总之,上市公司年度报表在信息揭示、信息披露方面的主要问题是:有法不依,不完整、不充分、不准确、不及时,不真实、不公正、不规范。

2 临时公告是上市公司向投资者披露、传递公司重要信息的渠道。中国证监会《细则》中规定,上市公司应即时披露的临时公告有两大类,一是重大事件公告,另一类为收购公告。中国证监会的《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人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报告提交证券交易所和证监会,并向社会公布,说明事件的实质。并指出,重大事件包括公司发生重大债务等。另外证监会《细则》第四章第十八条指出:公司在发生无法事先预测的重大事件后一个工作日内,应当向证监会作出报告,同时应当按其挂牌的交易场所的规定及时报告该交易场所。公司在重大事件公告书编制完成后,应当立即报送证监会十份供备案,并备置于公司所在地、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及其网点,供公众查阅。然而纵观两年来,临时公告的披露情况,上市公司并没有依照《细则》行事,在披露方式上多有违规现象。表现在:(1)重大信息披露滞后,如四川成量公司涉诉案。(2)对重大信息或与公司股份变化较大的信息有意不予披露,或只做含糊其词的披露,如长虹事件。

3 上市公司在新股发行和上市的信息披露的方面也存在严重的问题。表现在:公布消息有随意性,有些重大消息未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便擅自公布,有些消息未按规定时间公布,如将股票发行与上市信息提前透露出去,借传媒提前进行“炒作”,以扩大影响,壮大声威。

以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所出现的问题,原因主要有如下几点:

(1)信息披露制度尚不完善。《条例》、《细则》、《公司法》中对财务报告内容的揭示、对重大事件内容的明确仍有空白之处,使信息披露者可钻法律的漏洞。许多上市公司对有关信息披露的内容无度可适,如:企业在订立重要合同、进行重大投资或发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时,涉及多大金额和进行到何种程度时才应向公众公布;企业的生产经营环境发生多大变化需作信息披露;对公司发起人或董事的有关可能依法负有重大赔偿责任情况,又应该如何把握。关于临时公告中的收购公告的内容,有关法律规定尚不够完善。突出的有两点:一是上市公司被收购或被控股时,涉及国家股和法人股转让给外资的规定不够透明,认定股权转让有效的权威机构也不明确,国家及法人股东在其中扮演的角色,股东有没有权力做主将股份让给他人等,有关规定不够明晰。二是上市公司收购其它企业时,与关联交易有关的一系列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少数股东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因此,法规应在临时公告的内容中更明确规定以上相关的内容,使投资者懂得如何从这类临时公告中获得最真实的公司信息,以及如何从其内容判断这些信息对公司股份的直接和间接的影响。临时公告中,重大事件公告的规定最为模糊。《信息披露细则》第17条列举了11项,但《细则》同时宣布,“前款未作规定但确属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也应当视为重大事件”。这就给上市公司和监管部门提出了两个问题:一是如何判定哪些是虽未规定却又对股价有影响的事件;二是应何时披露以及怎样披露这些事件。

(2)信息披露中的会计报表的规定不统一。因而造成报表格式和内容的不统一。如有的公司依照财政部的财务制度报表,有的依照深圳特区的财务制度,有的依照上海的财务制度。

(3)企业为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市的公司几乎都不愿意完全依照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去披露财务信息。因为从客观上讲,充分披露了企业的财务信息会使未上市的竞争对手在财务信息上获得优势,充分披露信息也不利于掩藏经营中出现的问题。

(4)年报的编制人员、公司的管理层业务素质不高,对有关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和相应的专业知识还不熟悉。

(5)监管力度不够。表现在一线监管(证交所的监管)和证监会的监管监察手段不先进、人力不足、执法不严。随着法规、法律的不断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的操作性增强,无法可依的局面将逐渐结束,而立法和执法之间的鸿沟和差距却越来越突出、明显。

(6)股份制改革不到位,股份公司改制未按规范行事,公司法对上市公司股份制结构未予明确,从而给上市公司上市运作埋下了滋生重大事件和突发事件的种种隐患。以成量涉诉案的信息披露问题为例,成量涉诉留下的一系列法律问题值得我们深思:即如何处理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问题,是按法规要求及时公布、还是将其掩盖成“常规信息”,拖到万不得已才予以公开?股份制公司该由谁来决定类似经济担保这样的重大决策,是由股东大会还是董事会?上市公司股份结构中究竟谁是主体?当大股东涉讼,殃及上市公司,危及中小股民利益时怎么办?等等。对这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公司法中皆未有明确规定。成量涉诉败诉,成量公司将为成量集团平白无故承担大笔债务,这对投资者意味着飞来的债务,股东手中的股票实际价值降为零。于是投资者要问,我们的权利谁来保护?成量涉诉的根源在于上市公司股份结构的主体问题。目前我国许多上市公司均有相关企业作为发行人并占主要股份,再由部分社会投资公众及其他法人股东组成。由于那些发起人股东仍为国有企业,在上市公司中占大股东主导地位,公司运作还是沿着老的经营方式、以行政命令为主,一旦大股东诉讼殃及上市公司,不仅危及自己的股份,还会牵连其他股东的权利。这种股份结构不仅不能使上市公司摆脱原有的经营方式,还为中小股东权利的保护带来了无穷后患。成量涉诉案、或信息披露违规案即是此种股份制结构所招致的。因为中国证券市场上市公司的股份结构大部与成量类似,(即如上所述),因此每当大股东出事,难免不会殃及所牵联的上市公司,因此市场中诸如成量案例的信息披露违规案也难免不一而再、再而三的发生。

(7)上市公司财务报告揭示(信息披露)不规范。其深层原因还来自于证券市场以外的环境。如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初出台一份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通知明文规定了十类企业可执行优惠税率,而上市公司却被排除在外。上市公司交纳税率的问题未做统一规定。因而导致94年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税率的报表不统一的现象。有的企业执行15%的所得税率,有的执行33%,有的低于15%,有的高于15%,由于企业税赋不公平,使上市企业处于不同的起跑线上,对其经营业绩产生了直接影响,也因此影响到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二 监管机构、政府部门信息披露问题

中国证券市场政策信息发布的主体主要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简称证券委),其中证券委是由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外贸部、国内贸易部、国家计委、体改委、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国家法制局等16个部委组成。

中国证券市场发展五年来,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监会一直是证券市场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者和发布者,也是政策信息的直接来源。在影响证券市场发展的各种消息、传言中,涉及政府部门有关政策的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因此对市场影响也是最大的。1995年中国证券报与国家体改委社会调查系统共同主办了一次“我看证券市场”问券调查活动。此次调查覆盖了除西藏以外的所有的省、市、自治区,共回收个人问卷4873份,及100家有代表性的券商问卷。在个人投资者与机构投资者对证券传媒中各类信息的评价排序中:43.5%的个人投资者和57.1%的机构投资者关注的是有关证券市场政策、法规的报道,在5类信息需求排序表中位居第一类。[⑥]在分析问卷的调查结果中,个人投资者与机构投资者对影响股票赔赚因素的排序是:86%的个人投资者与95.2%的机构投资者选择了政策变化的因素,而83%的个人投资者和84.5%的机构投资者选择因素信息。排序结果表明:对股票赔赚影响因素在投资者心目中第一位是政策,第二位是信息。调查数据表明了政策信息对中国证券市场的巨大影响,也印证了中国股市是“政策市、消息市”的说法。

虽然政策信息在市场中起的作用极大,监管机构、政府部门在信息发布上采取了谨慎的态度和许多小心的作法,但是在政策信息披露上仍存在一些问题,使市场对市场监管主体信息披露的问题反响较大。监管机构、政府部门信息发布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信息披露的时间、方式的选择尚有不足;信息披露的透明性和规范性不够;监管部门中有内幕消息的泄露。

监管机构的政策文件由内幕消息渠道传出是政府信息披露问题中值得特别注意和重视的问题。目前监管机构已意识到但还未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去解决。中国证监会信息统计部主任徐雅萍博士曾指出:政府要在政企分开、职能转变的过渡阶段,在证券管理分散于各部门的情况下以极大的努力堵住政策信息通过不规范的渠道漏出,因为这些信息往往是最大的内幕信息。回顾过去的五年,我们恐怕不乏这方面的教训。[⑦]“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并未在证券市场全面贯彻执行,中小股东在获取政策信息方面远不能做到“公平”。在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中,政府的政策文件比交易所和上市公司的信息更能影响和左右市场,因此,监管机构和政府部门的信息披露,特别是文件的信息披露规范问题是一个迫在眉睫,需要首先解决的问题。

三 新闻媒介信息发布中的问题

中国证券业新闻媒介主要指《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金融时报》、《证券时报》、《中国日报》、《证券市场周刊》等中国证券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报刊,还有中央电视台的《经济半小时》节目和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的《股市传真》和《证券电波》节目。各省市的报刊、广播、电视都在传播有关证券业的信息。这些新闻传媒在传播证券市场政策信息、上市公司披露信息和市场信息中发挥着极大的作用,对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有一份不可磨灭的贡献。然而这些新闻媒介在信息披露、信息发布中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对市场产生过负面影响。

新闻媒介在信息披露方面的问题,主要有:(1)信息发布不能遵守同一时点,抢新闻现象严重。(2)在信息披露中有的媒介客观性、真实性、公正性和准确性尚不足。

新闻媒介在新闻发布中不遵守同一时点,抢新闻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新股发行的信息发布中。95年下半年和96年初新闻媒介不断地发布新股发行和上市的消息,使得新闻媒介发布信息不统一、不规范的问题特别突出出来。如双虎涂料发行的消息最早是《证券时报》发布的,过了数天才在《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报》上被更多的人了解;湖北兴化将在元月上市的消息,今年第一期武汉《经济信息报》作了详细的报道,但过数周之后才在上述两个大报上刊出;内蒙古伊利食品发行的消息早在95年12月份北京的《证券市场周刊》就以“近日将争取发行”作了披露,而确切消息直到96年1月18日才向社会全面披露。[⑧]“抢消息”对报业和新闻业来说是创造声誉,维护新闻业生存的一贯作法,国内外新闻业都是如此。但在证券业,新闻媒介的这种作法会使投资者无所适从。在上述的信息发布的报刊中,抢先一步的还是大报,如果是小报抢了先,或非著名的报纸抢了先,且抢了“爆炸性”消息,就会使绝大多数投资人因晚知消息而不能在市场上抢先,或干脆就蒙在鼓里,就会使少数投资者或知情者在市场上竞相逐利,牟取暴利。这对大多数投资者则是极不公正和极不公平的,是违反证券市场原则的。

新股发行和上市的消息发布重复刊登也是信息发布中的一个问题。重复刊登新股发行的消息会使股民心中产生恐慌。市场上的表现是股指下滑。消息重复刊登,造成一部分人先知,一部分人后知也违反了证券市场的“三公”原则。因此,新闻媒介发布消息一定要讲规范,讲公正,及时和统一。要让更多的人在同一时间内分享信息。

新闻媒介信息披露有失客观性、真实性、公正性和准确性的问题表现在:发表股评文章,甚至登载市场消息时,一些作者、记者、股评家甚至学者代表较明显的市场某一方面的利益倾向,往往只反映一个观点、一种声音,这种有失客观、公正的信息往往对投资者产生信息误导的作用。股市中的消息有两大不可忽视的要素:一是内容、二是来源。有的新闻媒介,甚至证券业大报时尔对内容可疑、来源不清的消息进行报导,使“小道”消息登上“大道”,其结果对市场恶炒行为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新闻媒介信息披露问题产生的原因在新闻机构一方面有审稿不严,管理制度不严、记者素质差的原因(有些记者违反规定去参与市场的炒作,为谋利之目的,发文时只发有利于自己炒作的题材,或受贿替人炒作,借发布新闻来影响市场,以达到操纵市场的目的)。新闻媒介的问题也有些监管机构的原因,上市公司方面的原因和中介机构的原因。在监管机构方面,主要是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对新闻机构的指导不具操作性,政策不透明,监管力度不够等。

四 信息服务媒体的管理问题

证券业信息服务媒体指传真件、声讯服务、传呼台、各类网络系统,计算机信息系统(包括联机检索系统、实时系统和可视图文系统)等证券市场信息传播,信息服务媒体。这些媒体是证券业新闻传媒主体,报纸、期刊、电台、广播、电视的补充,市场人士曾称之为“一级半传媒”(即借股市术语“一级半市场”将官方正规传媒以外的声讯服务、传呼台、传真件等证券传播媒体称为“一级半传媒”)。

证券业信息服务媒体的特点是普遍利用现代化通讯技术和电脑技术,利用高科技及电脑网络,因此在信息传递的及时性和复盖性上很有优势。在证券业信息市场开始形成自己的势力范围,对市场形成了一种影响力,这种影响力源于市场在一定范围内对它们的认同。如1995年11月1日,上海“万国股市测评咨询研究中心”的16883011专线根据有关消息,午间预测基金将出现深幅跳水,下午果然基金全线下跌,1995年11月15日“上证联”传真根据港报刊出一条“基金管理办法将于近日出台”的消息,当日基金全面上扬15%。

对于这些信息服务媒体的管理,目前只有上海与深圳的证券办公室有管理的若干办法出台,但由于专业知识的缺乏与信息披露违规的边界难以度量与确定,对这些媒体的监管工作实际上变得十分困难,甚至无法监管。这些媒体在为证券市场发挥积极的传递功能与教育普及功能的作用同时,产生了许多问题。这些问题是:

(1)信息内容不具权威性与可靠性,时常成为谣言和小道消息传播的渠道,极易于被人操纵用来哄抬股价,扰乱市场,误导投资者,给证券市场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2)提供的信息均未做深度加工,内容重复,信息冗余量大,信息的附加值不高,如这些传媒几乎同时传播着同样的分析报告,评论文章,数量很多,但因不加整理,加工和有序化,提炼化,造成信息泛滥,反而降低了信息的效用性和力度。

(3)不能满足信息用户对数值性信息和回溯查询的信息需求。也不能满足业内分析人士做分析所用的需求,和进行专指性很强的查寻需求,因为系统的检索功能普遍较差(一般只有分类途径),国内的即时系统没有一家有主题检索的查询途径,使信息的查准率极低。

(4)回溯型数据库信息更新很慢。信息源普遍不足,从而影响了信息质量和查全率。国内系统信息源主要列出机构信息源,由于不著录特定的信息源,使全文查询和引文检索无法进行。

(5)系统内款目的著录不标准、不统一。往往一条信息不著录作者、刊期和日期。

(6)网络与系统软件的稳定性、安全性、可靠性和标准性均存在这样和那样的问题。

(7)数据库信息的版权问题,数据库合同问题、数据库的保密问题已开始成为信息有效传递与传播的障碍。数据库侵权纠纷和侵权行为由于得不到权威机构的及时管理,已开始成为干扰证券业信息市场健康发展的一大危害。

(8)开始形成信息传播垄断势力,造成证券业大部分服务传媒受压抑的局面。这也极不利于证券和信息产业的形成和发展。如168声讯台,是我国目前受益最大的传媒体,168台与专线主持人的分成比例近乎9∶1,主持人实际拿到的只有5%,受益甚微。

(9)由于宣传普及不够,费用及服务水平与质量等问题,这些媒体还不能被普遍应用,特别是还未能受到监管部门的认可与真正的使用,更未能走入寻常百姓家,走入千家万户,使这块宝贵的信息资源未能充分的使用和发挥效用。

产生这些问题的最主要的原因是国家未进行统一管理,证券监管机构也不具有并承担直接管理的权力和责任。因为没有集中管理和立法管理,这些宝贵的资源大多在浪费、流失、大多都不具特色,重复建库、重复建网、造成人力、物力、财力资源的巨大浪费。这种信息服务媒体自生自灭的现状和混乱的局面,对我国的民族信息业的发展极为不利,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极为不利,应该得到国家有关部门与证券监管机构的特别重视和关注。

五 证券咨询业的问题

咨询是情报、信息的交流。从广义角度来说,咨询过程就是信息加工的过程,是一种信息的活动,即开发、加工、选择和利用社会的信息资源。现代咨询的概念是:智囊集团或思想库接受委托,就重要决策事项进行研究,提出科学的建议或比较方案,供委托人决策选择。

中国证券咨询业始于九十年代初,晚于市场两年,按现代咨询学对历史咨询过程的活动内容的划分尚处于个体咨询与集体咨询的交替阶段。因为发展历史短暂、行业特征还不明显,即作为一个行业,其规模总量与经济特征尚不具备。目前的现状是,以法人资格独立进行证券咨询的机构少,而附属于证券公司开展咨询的部门多。上海地区专业证券咨询公司总共不足20家,其中运行较规范、并且在整个证券行业中具有较高资信的仅数家:如亚洲商务投资咨询公司、新兰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新世纪投资服务公司、上海赛德投资咨询公司、万盛投资咨询公司、万国股市测评咨询研究中心等。大量从事证券咨询业务的个人、团体、公司均以证券咨询为副业。证券咨询业的问题体现在咨询公司与证券公司信息咨询服务这两大机构的信息服务上。

在咨询公司方面:一些咨询公司素质不高,规模普遍较小,有的咨询公司注册资金三五十万,人员三五个,有的则组织松散、人员流动性级强,仅以每日股市分析报告维持生计,离真正意义上的证券咨询公司的概念差得很远。大部分咨询机构在咨询业务开展上则无例外地编报纸、搞传真、办沙龙、体现出明显的市场非选择性和产品的无差异性。相当多的人力资本配置于过度竞争的狭窄领域,而大量具有广阔市场前景的新业务却疏于开发。大部分咨询机构为迎合短期行为,争相传播小道消息,助长了市场的投机气氛。还有一些咨询机构以咨询服务为借口,大肆造市,与券商联手炒作,证券咨询公司似乎告诉客户明天该炒哪个股票,这种想法不仅在股民的意识中形成了一种固定的模式,而且咨询公司本身似乎也以此为责任和使命。

在证券公司信息咨询方面:我国券商信息咨询服务的问题主要表现是:一,“内功修炼”不够,信息产品附加值低。二,不重视支持咨询服务的信息基础工作和信息管理工作。内功修炼不够表现在其业务上只能为投资者提供消息和短线操作建议的咨询,还不能更多地为财经背景分析、市场趋势研判和投资理念探讨的投资顾问功能所替代。不能制做出高水平、高质量、高附加信息值的研究报告。少数研究人员为追求短期经济效益,为利益机制所驱动,不惜丧失咨询业客观公正的职业操守,在大报上发表功利性极强的某大公司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如一家著名证券公司的价值分析研究报告中为推荐某支股票,一连列出了该股票具备的七大“概念”,而且报告发在广告栏目类。此事被评论界戏评道:“概念”,我国股票独特的文化景观。可惜的是过去7个股票可以拥有一个“概念”,现在是一个股票具备7个“概念”。市场价格的没落伴随着“概念”膨胀,“扩容”速度太快了。[⑨]我国券商要修炼内功就要下苦功夫做些扎实的基础性研究工作。这方面,国外券商的研究报告,无论从研究方法、研究工具和研究态度,还是报告文风都极为有价值,十分值得我国券商学习和借鉴。我国券商信息咨询服务的第二个主要问题是不重视信息基础工作和信息管理工作。主要是不重视数据库,特别是数值数据库的建库和管理工作。因为不重视信息管理工作,研究报告中数据的完整性和资料的全面性便要大打折扣,写出了好的研究报告不加以管理,好的资源便会埋没了。在这方面券商应该多吸引具有情报专业知识的人到证券公司工作,帮助建立能满足客户多种信息需求的情报系统,或为公司客户做情报检索的工作。情报专业的人员要比其它专业的人员更懂得如何收集、整理、加工、传递情报,更懂得信息资源的分布,更懂得如何有效的开发信息资源,利用信息资源和管理信息资源。著名的情报学家米哈依洛夫在其所著的《科学交流与情报学》一书中指出:“遗憾的是,在研制大型科学情报系统时,恰好是常常采取这种不正确的做法,这些任务主要不是委托给情报学专家,而是委托给自然科学和技术科学的代表们去解决。他们没有(情报学方面的)专门知识和经验,不进行专门的研究。只从‘常识’的观点看待这些任务,结果使所设计的科学情报系统不是纸上谈兵,便是效能低下”,乔·黑格尔曾经正确地指出:“人们同意……为了制造鞋,必须研究制鞋手艺,并且从事制鞋劳作……只是为了抽象地议论,才不需要进行这样的研究和从事这样的劳动”,这位伟大哲学家的这个意见至今有效,完全能适用于情报学。[⑩]而美国著名的证券公司美林公司的高级副总裁Michael T.Reddy认为:证券公司在未来竞争中取胜的主要因素是情报收集、情报处理和情报传递的能力。[(11)]因此我国券商应注意使用情报专业人士进行信息咨询服务,也应将信息基础工作和信息管理放在首位,从战略发展的高度给予充分的重视和认识。

分析中国证券咨询业的现状、问题及困境,其深层原因主要有二个:一是证券业市场的大环境还不理想,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历史仅五年,其本身尚存在许多缺陷与问题,还不能托起一个现代化的证券咨询业。对于我国这样的新兴市场而言,现在无论是投资者,券商还是证券咨询机构,都还处于一种比较初级的生存状态中,从某种意义上讲和农民差不多,“靠天吃饭”,一切生计都寄托在行情上,市场表现如好,皆大欢喜,市场不景气时,一筹莫展,以丰补歉,坐吃山空。又由于证券市场自身的风险性,决定了证券业咨询机构不可避免地处于不稳定中,处于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的地位中。深层原因的第二个是证券咨询业还没有统一的活动规则和政策支点,也没有自律机构的监督。证葟投资顾问法,证券咨询法等法律与法规还未制定和形成,证券咨询业缺乏一个硬环境加以限制,以扬长避短。因此,急待国家监管机构集中立法,集中管理。

六 交易所信息披露问题与信息监管问题

交易所是证券市场的一线监管机构,对维护证券市场的秩序,保障证券市场正常运行起着重要的作用。

交易所的信息主要由三部分组成:向证监会提供的信息,是加密的信息;向市场公开的行情与公布信息;为监管市场所控制的信息,如结算数据等。

交易所目前通过卫星通信的方式从网络发布信息。接受信息的对象有投资人、券商、新闻机构、信息咨询机构与证券咨询机构、各交易中心及上市公司。

市场对交易所信息披露问题反映较大的是:联网挂牌信息公告得不规范,交易所对在网上发布信息的内容缺乏监管,对交易中心与交易所的联网方式缺乏规范管理。《证券市场周刊》的一篇文章反映了这一问题,并指出了其对市场与投资者的危害(曹海:应规范联网挂牌信息的公告,1995.(40):22页)。

联网披露信息与对联网信息的监管应该引起监管机构的重视,应该划为信息披露监管的一个重要方面。目前NET与STAQ两大法人股市场还不能与上交所、深交所联网报价和交易,如果有一天禁令开释,全国交易网络上走的信息量更大,内容更多,如何对随意与交易所联网之举加以控制、管理,如何对联网中的公告内容进行事前审查将是监管机构面临的新问题。我们必须考虑与意识到不规范联网挂牌信息公告的危害与后果,对只规定其在某个区域内交易的券种应禁止通过联网在全国范围交易。因为影响某种证券的价格因素之一是其流通范围的大小。如果让某一区域内交易的券种联网交易,此债种的市场价格便会大大提高。以这种方式披露信息显然违背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一旦联网之风无控制地漫延,全国证券市场的区域划分形同虚设;而深圳上海股市则将变相扩容,这也是中国的股民最惧怕的。其后果必定是使投资者信心受挫。将资金从股市抽回,使市场萎缩。

七 B股与海外上市信息监管问题

1 B股市场信息披露与监管问题

B股是中国企业通过股票市场利用外资的最早方式,也是我国证券市场探索如何走向国际化进程的最先尝试。自1991年上海真空电子公司首次发行第一支B股以来,目前已有70支B股在深沪两交易所上市,融资约35亿美元。目前B股交易市场一直表现欠佳,长期低迷,投资者数量、层面有限,成交量小,市场流通性差,以致影响发行市场的进一步扩容,从而造成一、二级市场间的恶性循环。

在造成B股二级市场长期低迷的诸多原因中,一个最主要的原因是B股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着重大缺陷。

(1)立法不足的问题。发行B股起,没有一部适合于B股信息披露制度和监管的法规,《公司法》、《条例》与《细则》等规定和办法都没有对B股发行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及信息披露有关程序作出任何规定。1996年1月2日国务院公布了《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这一规定是目前B股监管的最新和最权威的法规。但在信息披露规定方面尚有不足,国内外的券商都对此提出了意见。外国证券商认为新规定中没有解决的问题恰恰都是有关信息披露和监管的。1996年2月在昆明召开的中国B股市场发展国际研讨会上,国外券商提交的意见书如下:

“该规定没有解决下列问题:

①第十一条:‘如要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文件……’这条规定里没有要求公司披露未来一年的利润预测。

如公司披露未来一年的利润,无言中公司对投资者作了一个承诺,使投资者对公司以后的良好发展充满信心。

这些条例也没有向投资者交代如果上市公司在上市之后,没有按照申报的资金运用方式去做时,证监会会采取什么方法去保护小股东的权益。

②第十五条: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报告。公司向境内上市外资股投资人披露的财务报告,按照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会计准则进行相应调整的,应当对有关差异作出说明。

条例要求上市公司财务报告里清楚交代按中国会计准则及按国际会计准规去计算的利润差异。很多投资者对国外的会计准规不熟悉,所以产生很多疑问,加上通常外国投资者到国内上市公司调查时,公司管理层所提的利润数字都是按照国内会计准规去计算的,所以预算及实质数字产生差异。如差异早已列明,则可以避免发生误会。

③第十六条:发行境内上市公司外资股的公司应当依法向社会公众披露信息,并在其公司章程中对信息披露的地点、方式等事宜做出具体的规定。

信息披露方面一直是外国投资者觉得中国境内上市公司做得最差的一部分。境内上市公司的透明度很低,主要原因是:

信息转达不够完善。很多关于上市公司在外国传媒没有做报导或做有限度的报导,所以很多投资者都不太了解。

信息披露没有详细指导,例如公布财务报告时,列出需要披露的资料,中期业绩必须按照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会计准则进行相应调整。附上香港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第四章作为参考。香港联交所在此列明会计师报告该披露的资料。

④股利:第二十五条没有清楚指导是按那个利润数字为准,以中国会计准则或国际公认的会计准则。按一般惯例以较低的利润数字为准。

⑤此规定没有清楚列明紧急情况的应变措施。

另附上香港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第八项,有关中国结算及交收系统紧急股票过户登记安排指导。

⑥规定应清楚列出惩罚细则。”

在这份意见书的最后一段,境外券商一致认为:要改变中国交易所以往的形象,证监会必须要颁布更详细的规定及清楚列明或制定所有有关信息披露的要求,加上严厉监管及重罚违规者。[(12)]

国内几大券商对B股新法规也有类似的意见:中国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郑晓扬副总经理认为:由于没有配套的细则出台,法规只是一个粗线条,券商普遍认为仍是个缺憾。[(13)]君安证券有限公司总裁助理俞紫秋认为:新法中对B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传播渠道问题却未解决,这相当重要。根据《公司法》要求,凡持股50%以上的股东都应该应邀参加正常的股东大会,据悉,目前为止许多公司的B股股东均未能正常参加公司的股东大会,无法正常行使他们的股东权利。[(14)]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国际部主任洪涛认为:中国法定会计制度与海外投资者熟悉的会计制度在某些方面有很大不同,因此一般来说企业应聘请境外执业会计师将中国会计报表按国际会计准则进行调整,并在国外报纸公布给海外投资者作参考。包括现在颁布的B股统一法规在内的所有过去现在的B股规则,都没规定必须公布国际会计准则的财务报表,因此,有部分企业在发出B股后,再也没有做过调整的财务报告书,对这类企业,无论公司业绩如何,看不太懂中国会计报表,境外投资人最多只能对其作投机性买入。[(15)]

中外券商对B股新法规的反映说明,我国B股立法尚有缺陷,其中的信息披露制度的内容需要进一步调整,细化和完善。

由于证券市场法律监管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投资者利益,而信息披露制度则是实施法律监管的重要手段,因此信息披露制度的缺陷会使国际资本市场的投资人对中国B股市场丧失信心。

(2)B股信息披露渠道不畅的问题。B股市场的信息披露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交易所有关交易信息的披露问题,另一个方面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问题。这两个方面的信息披露在海外均无固定的渠道,即缺指定报刊又无固定场所,这对海外B股投资者及时了解B股信息极不方便,反映意见很大。即便是香港这样近在咫尺的地方,渠道也不多,除了证券界同行之间的信息交往,几乎没有其它渠道。少数几家国内证券报在香港有少量发行,但涉及B股内容的却不多,而且,都是中文版,国外投资者阅读时有语言障碍。据文献调查,深沪两交易所还缺乏相应信息发布规则,信息传播渠道单一,与境外指定发布机构间只存在口头承诺,还没有正式协议,难以有效地彼此约束。B股信息披露渠道不畅在企业方面表现为:不懂得如何向外界披露企业的发展状况,包括如何接待投资者和证券研究人员。由于零散的境外投资人员是通过购买投资基金而间接参与B股市场,如有不明事宜就会出售基金套现,因而,大的投资基金都委托证券分析人员对投资的上市公司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调整,然而由于近年来公司业绩普遍有所下降,许多公司对于日常信息披露态度消极。对调查人员的态度五花八门,有的闭门不见,有的推三阻四,有的将调查人员搁置一旁不予理睬,有的提供不真实数据。欺骗投资者,给调查人员造成了极坏的影响。这说明企业自己堵了一条信息披露的渠道,而且是很重要的渠道。

(3)B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规范问题。表现在:滥用“盈利预测”,信息披露不及时,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准确,具有较大的误导性。如董事会决议登在这份报纸上,而股东大会最终决议却登在另一份报纸上,往往使投资者读了“上文”却看不到“下文”,年报格式与报表注释都不能力求与国际接轨。

(4)B股信息披露监管执法不严问题。突出表现在监管机构对各种违规行为未进行有效的制止。有关部门也未采取有效的措施,一些自律组织对违规会员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态度,不按法定程序进行申报和处理。对此国外券商指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妨碍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无论交易规定多苛求,也不能制止蓄意违规的行为,除非做到违者必究,并予以重罚,否则一切均是空谈。[(16)]

2 海外市场信息披露与监管问题(H股、N股)

自1993年7月中国国营企业(以下简称国企)第一次在香港股票交易所发行股票筹资以来,一批国家大中型企业陆续在香港和美国上市。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国企股票称H股,在美国纽约股票交易所上市的国企股票称N股,截止到1995年12月,共有18家中国国企股票在海外上市交易,其中香港17家,美国2家。在香港上市的股票为数虽然不多,市值却很大,其交易额已占到香港市场全部交易额的8%左右,香港恒生指数服务有限公司从1994年8月起编制并起用了恒生国企指数,以反映H股综合价格每日动态。近三年来国企海外上市的成绩表明:海外上市弥补了国内金融市场的资金不足,对国企走向国际资本市场,实现企业机制转换,提高企业声誉等方面起了积极的作用。另一方面,因为中国企业在海外上市具有投资便捷、费用低、流动性强的特点,从而成为国外投资者进入中国资本市场的一条途径。

中国海外市场在稳步发展与推进的同时经历了国际资本市场竞争与抗衡的严峻考验,1995年是我国海外市场国企股倍受磨难的一年。在美国市场由于美国利率下降,美国高科技股走俏等原因,华尔街中国的N股大起大落,而香港的H股全面下跌。从95年11月16日起,在经历了近三个月的持续跌势之后,国企H股价出现了急剧下挫,恒生国企指数降至684.85,创历史新低。

在中外证券、金融业各方面的调查和研究中,人们普遍认为H股企业信息披露运作不规范是打击投资者信心、加剧股份下跌的重要原因之一。日本大和总研(香港)分析家铃木指出:“H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不充足,态度不积极,这可能有客观原因。对于海外投资者,他们对国企的大型产业股不熟悉,投资者希望了解的不仅仅是上市公司,还包括它的控股公司,母公司的情况”。[(17)]据《香港经济日报》在国企暴跌后对13家在港中国基金的调查,超过90%的被访基金经理认为H股企业的透明度不够,76.9%的被访基金经理认为H股企业的管理层未能诚实地公布公司的财务和运作情况,认为国企管理层不清楚应向投资者披露哪些信息材料的受访基金经理超过80%,尤其是在对涉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信息的披露上,不少国企股公司的董事会未能做到公开、及时,引起了广大中小股东的不满。[(18)]

事实上H股信息披露的问题不完全在企业财务信息披露方面,自H股在香港上市以来,因为是中港合作监管,香港证监会和联交所在改进H股信息披露制度上做了许多有成效的工作,包括年报的披露改进、重大事项的沟通。

笔者认为,H股信息披露的重大问题和最主要的问题是在向海外市场披露中国重大经济政策的信息时对披露时间和披露方式的选择问题。中国经济政策信息对海外投资者具有重要影响,可以说95年H股股价的暴跌主要是中国政策信息披露引发的。H股股价暴跌之事突出反映了中国海外市场政策信息披露的不足,其一是在披露重大政策时没有考虑到市场将会出现的剧烈波动因素,连续披露几项重大政策将会对资本市场产生巨大影响,使市场产生震荡的“公告效应”。其二是在披露前未对市场的种种传言及时地加以抑制。其三是披露后未及时对海外进行宣传,使投资者充分、全面地了解中国政策的内容和作用。如果我国企业能利用大众传媒的方式及时地宣传国家政策,得到投资者的了解和理解,许多传言就会不攻自破了。投资者也就不会盲目跟风地抛售国企股了。因此政策信息披露时间与方式的选择有国企的问题,更有国家有关部门的问题。这从国企股暴跌的前后过程,从中国银行政策研究室的报告中及对境外券商的访谈中可以得到说明。[(19)]

中外传媒对H股股价波动的种种陈述与分析说明了海外上市政策信息的重要性及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在披露有关政策信息时的不足和失误。

注释:

[①] 张波·投资者要看翔实的年报·证券市场周刊·1996.(5):9—10页。

[②] 蒋义宏·报表注释值得注意·中国证券报·1995.2.9.2版。

[③] 刘少涛·上市公司要按“新章”编年报·证券时报·1996.1.26.5版。

[④] 周军·信息披露亦喜亦忧·中国证券报·1995.6.6.5版。

[⑤] 周军·财务信息该披露什么·中国证券报·1995.12.21.8版。

[⑥] “我看证券市场”问卷调查组·茫茫股海谁主沉浮·中国证券报·1995.5.10.1版。

[⑦] 徐雅萍·我们有能力缩短中国证券市场成熟的时间·上海证券报·1996.3.5.5版。

[⑧] 瀚民·“消息市”与消息的规范发布·上海证券报·1996.1.9.4版。

[⑨] 潘福祥·证券市场需要忍耐·上海证券报·1996.1.28.2版。

[⑩] 米哈依洛夫·科学交流与情报学·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1988.37页。

[(11)] Michael T·Reddy·Securities Operations——A guide to Operations And Information Systems in the Securities Industry·New York:NYZF Corp·1990.P.377。

[(12)][ (16)] 外国证券商对B股新法规的反映·中国B股市场发展国际研讨会资料·1996.2.昆明(非公开)。

[(13)] 郑晓扬·对B股市场发展的一些看法及体会·中国B股市场发展国际研讨会资料·1996.2.昆明(非公开)。

[(14)] 俞紫秋·积极推进B股市场的规范和发展·中国B股市场发展国际研讨会资料·1996.2.昆明。

[(15)] 洪涛·对中国B股市场发展中的几个问题的思考·中国B股市场发展国际研讨会资料·1996.2.昆明。

[(17)] 朱长征·重振投资者信心——国企股暴跌之后的访谈(三)·中国证券报·1996.1.2.8版。

[(18)] 王联·从去年的暴跌看近期的劲升·证券时报·1996.1.15.5版。

[(19)] 宗通·华尔街中国股票大起大落的原因·证券时报·1996.2.9.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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