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协议与中国金融国际化的思考_国际金融论文

巴塞尔协议与中国金融国际化的思考_国际金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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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巴塞尔协议是指“关于统一国际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是当今国际金融界普遍承认并按其实施的最重要的国际金融监管制度,也是当代国际金融创新的集大成者,对金融国际化乃至世界经济的发展都产生着重大影响。巴塞尔协议的实施,将大大加速我国银行业的监管工作,我们要实事求是地积极准备、实施,但不能盲目从事。要在法规、制度、思想观念上一步步与国际金融业相衔接,有力地促进我国金融体制的改革和国际化。

【关键词】 巴塞尔协议 国际金融 金融监管 资本充足比率

一、巴塞尔协议的产生和发展

巴塞尔协议是指1988年7月国际清算银行的成员国在瑞士巴塞尔市通过的“关于统一国际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并非是指1961年3月关于防止美元下跌、“稳定黄金市价”和1972年3月旨在缩小欧共体内部各成员国间汇率波动幅度的两个巴塞尔协议。该协议的产生并非偶然,而是经过十多年的探索和实践逐步形成的。

1974年,世界上两家著名大银行,即美国的富兰克林国民银行和德国的赫斯塔特银行倒闭,使世界各国金融界大为震惊。从此,国际金融界开始对国际银行业的监管问题给予高度重视,并提到议事日程。1974年9月,西方金融界“十国集团”,即美、英、法、德(原西德)、意、日、荷、比利时、加拿大和瑞典10国,以及瑞士和卢森堡12国中央银行代表,在国际清算银行的发起下,于巴塞尔开会,讨论跨国银行的国际监督和管理问题。1975年2月,成立了国际银行的常设监督机构,即巴塞尔委员会。该委员会成立的目的是促进国际银行合作,加强国际间银行的监管工作。该委员会每3年举行一次例会,为银行业的监管问题提供了一个正式讨论场所。其主要工作内容是:1.改善对国际银行的监管方法和效能;2.提出富有建设性的、对任何影响从事国际银行业务问题的解决方案;3.广泛搜集世界各国银行的监管信息,并就改善全球银行业监管工作交换意见。该委员会虽不担负正式的国际性的监管责任,它所作出的决议也没有法律效力,但由于它代表着世界上最强大的经济集团和富有成效的工作,其影响也是相当巨大的。1975年9月26日,即该委员会成立后不久,就制定了“对银行的外国机构的监督”文件,1975年12月十国集团和瑞士中央银行批准了该文件,简称“巴塞尔条约”。其中心思想是规定任何银行国外机构都不能逃避国际监督,母国和东道国共同负监督责任,东道国有权监督在其境内的外国银行业务活动。监督当局之间互通情报,克服银行保密法限制,允许总行直接检查其海外分行或代办机构等。

1978年,巴塞尔委员会对该条约又进一步创新,确定了综合资产负债表原则——综合监督法。即把跨国银行的总行、国内外分行、子行作为一个整体,从全球角度综合考虑其资本充足性、流动性、清偿能力、外汇头寸、贷款集中性及其风险,统一了检查标准,避免个别评估的片面性。

1979年7月,在伦敦召开了包括发展中国家在内的“银行业监督国际大会”,巴塞尔条约精神被普遍接受。1980年成立了“离岸监督官员集团”和1981年成立了“拉美和加勒比海银行业监督和管理委员会”,同时1981年在华盛顿又召开一次类似会议,使其进一步扩大影响。

1983年5月,十国集团和瑞士又通过了第二个巴塞尔条约,即巴塞尔条约修订本——“对银行国外机构监督原则”。

与此同时,1982年由于墨西哥政府宣布无力偿还已到期的外债本息而引起国际债务危机,使世界金融界更感到对国际银行监管问题的重要性、迫切性。于是,在1987年12月,巴塞尔委员会发表了“关于统一国际银行业资本充足比率的国际监管条例的提议”,当时称“巴塞尔条例”。此后,该委员会向十国集团的银行监督机构进行了一系列咨询,经过6个月的咨询期,听取了各方意见,在此基础上写成了“关于统一国际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并于1988年7月,西方十国集团各成员国中央银行行长聚会于瑞士巴塞尔国际清算银行,通过了该协议,简称巴塞尔协议。历时13载,终于形成了当代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伟大创举,它是当代国际金融创新史上的最有代表的成果之一。

二、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和实质

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关于统一国际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和四个附件,这里主要介绍“协议”本身的内容。

巴塞尔协议的内容主要由三部分构成:

(一)资本的重新定义

巴塞尔协议把银行资本分为两类:一类是核心资本,也称一级资本;另一类是附属资本,也称二级资本。

1.核心资本。核心资本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资本的价值相对比较稳定;第二,这部分重要的资本成份是各国银行公开发表帐目中唯一相同的部分;第三,它是市场判断资本充足比率的基础,并对银行的盈利差别和竞争能力关系极大。

核心资本的帐面价值包括:(1)实收普通股资本;不可赎回、不可积累收益的优先股资本。(2)公开储备,它是以公开形式,通过保留盈余或其他盈余反映在资产负债表的帐面价值资产。负债表上的储备,包括股票发行溢价、保留利润、普通准备金和法定准备金的增值而创造和相应增加的新增储备。(3)对于合并列帐的银行持股公司来说,核心资本成份中还包括不完全拥有的子银行公司中的少数股东权益。核心资本中不包括重估储备和累积优先股。

2.附属资本。(1)非公开储备或隐蔽储备。这种储备的特点是:该储备金不公开在资产负债表上标明,但却反映在银行的损益帐户上;它与公开储备具有相同的内在质量,即流动性,可以自由而及时地用于应付不可预料的损失;许多国家不承认其作为可接受的会计概念,也不承认其为资本的合法成份,因为它缺乏透明度;在银行的监管机构接受情况下,它才有资格包括在附属资本之内。因此,未公开储备不能包括在核心资本的股本成份中。

(2)资产重估储备。它包括物业重估储备和证券重估储备。前者是对属于银行自身的商业楼宇价值的重估;后者是对证券价值的重估。这种评估须由官方认可的专门评估机构进行,而且要充分反映价值波动和被迫抛售的可能性。这样得出的重估储备才有资格作为附属资本的组成部分。而且在潜在的重估准备中,对历史成本和帐面价值与资产市价之间的差额要打55%的折扣,以反映这种虚拟资本潜在的风险和象征性的税收费用。

(3)普通储备金或普通贷款损失准备金。这是指用于防备目前尚不能确定损失的准备金或呆帐准备金,在损失一旦发生时可随时用于弥补,因此,可以列入附属资本成份之内。1991年2月,巴塞尔委员会又作出新的规定,即可以用来弥补任何风险,而不是可以用来弥补某项特别资产风险的准备金。

(4)债务——股本混合工具。这是包括既有股本资本特征又具有某些债务资本特征的金融工具。由于它们与股本极为相似,特别是它们能够在不必清偿情况下承担损失、维持经营,可以列入附属资本。例如加拿大的长期优先股、法国的经常变动的参与证券和从属证券、英国的循环从属债务和优先股,以及美国的强制性可转换债务工具等。这种资本工具受许多条件的限制,如必须是无担保的、从属的和缴足金额的;不可由持有者主动赎回,未经监管当局事先同意,也不准赎回等。必须符合这些限制性条件才行。

(5)次级长期债务。这类资本工具具有两个明显特点,一是次级,即债务清偿时不能享有优先清偿权;二是长期,即有严格的期限规定。主要包括普通的、无担保的、初始期限最少五年期以上的次级债务资本工具和不可购回的优先股。

此外,巴塞尔协议还规定:附属资本的某些成份还受多种限制,例如核心资本不应包括附属资本成份,附属资本的总额不得超过核心资本成份总额的100%,附属资本次级长期债务最多不得超过核心资本成分总额的50%;附属资本中的普通贷款损失准备金最多不能超过风险资产的1.25个百分点。

(二)资本衡量标准:风险加权的计算

巴塞尔协议另一个重要问题是寻求一种关于资本充足标准的统一衡量架构,以评估银行资本所应具有的适度规模。巴塞尔委员会在总结和协商的基础上,推出了“风险加权制”,即将银行合格资本对资产负债表内不同种类资产以及表外项目,根据其广泛的相对风险进行加权汇总而计算出来的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即资本充足比率,作为评估资产充足程度的主要尺度,而将其他常用的衡量方法作为补充形式。

巴塞尔委员会设计的风险权数,虽也考虑了其他诸多风险,但主要还是侧重于信用风险,尤其是信用风险中的国家转移风险方面。

协议把银行资产分为表内项目和表外项目两类,表内项目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上,表外项目不在资产负债表上反映,但可以随时转换为表内项目。同时,巴塞尔委员会确定了一个尽可能简单的权数架构,其规定为权数仅限5个——0%、10%、20%、50%和100%,然后使它们分别适用于银行资产负债表的表内和表外项目。协议将表内项目的风险分为6级,表外项目风险分4级,不同级别的风险规定具有不同的风险权数。

(三)目标标准化比率及过渡期的实施安排

巴塞尔协议规定,各国经营国际业务的商业银行和专业银行的资本标准及其适合比率,即资本充足比率,到1992年底必须达到8%,其中核心资本成份至少应为4%,即最低应为银行风险加权资产的4%。

资本充足比率,即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其中资本系指核心资本与附属资本之和。计算公式为:

资本充足比率=资本/风险加权资产×100%

风险加权资产=表内项目风险加权资产+表外项目风险加权资产=Σ(资产量×对应的风险权数)

为了使协议签字国的银行监管体系顺利过渡到新的监管体系,协议安排了一个5年期限的过渡期。到1992年底,签约各国较具有规模的银行应达到这个共同的最低标准。

1989年12月香港规定了新的资本充足比率最低为8%,持牌银行的最高比率为12%;美国该比率分为五等,即10%、8%、6~8%、2~6%和2%以下。2%以下的银行濒于倒闭。

巴塞尔协议的主要目的,就是要加强对国际银行业的统一监管,保证其安全经营,稳健发展,公平竞争。

通过制定统一的资本充足比率,使国际银行业对银行资本问题更加重视,保证银行有充足的资本、抵销因债务而造成的信贷损失,提高银行经营的安全系数,加强投资者对银行的信心。同时规定统一的资本充足比率标准,监督各商业银行在平等的基础上竞争,消除各国由于资本充足比率计算方法和标准的不同而给资产经营带来的差异。可见协议的实质即是一个较为完备的国际金融监管制度,同时协议也是当今世界(美、欧、日)三大中心争夺世界和国际金融霸权的集中表现,是美、欧、日三足鼎立激烈竞争的“比赛规则”。

三、“协议”的实施,有力地促进了我国金融业的国际化

巴塞尔协议的宗旨主要是从资本的构成和资产的风险权数系统方面强调资本与资产的关系,促使国际银行在规定期限内达到最低的资本充足比率,即8%,以达到国际银行业的稳健发展和公平竞争,同时各国中央银行也加强了对国内商业银行的监管,并要求逐步实施巴塞尔协议的标准,进而达到整个金融系统全面实行资产风险管理。

第一,巴塞尔协议的实施,将大大加速我国银行业的监管工作,有力地促进我国金融体制的改革和国际化。

巴塞尔协议的最重要成果之一是建立了全球统一的国际金融监管制度和办法,即强调资产负债的管理,并将银行资本及资本充足比率作为衡量银行信誉的重要尺度。

这一规定,不仅使十国集团、欧共体的成员国以及香港、新加坡等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全面实施,而且也使非协议成员国的银行为达到协议标准,纷纷采取行动,按协议要求去监管。作为正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中国,也应按巴塞尔协议去办,因为巴塞尔协议在事实上已成为国际金融方面的一个惯例,成为国际银行业的“总协定”。我国要加速金融体制的改革,积极地参与国际金融交往,就必须首先按协议规定准则制定相应的法规,实行国际金融统一的经营标准,接受国际同一水平的监管。只有这样,才能使我国银行得到国际社会的承认和接受,才能参与国际业务。为此,中国人民银行已公布了《关于对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通知》,并从1994年1月1日起实行。

第二,巴塞尔协议的实施,不仅大大地推动了我国银行业的国际监督制度的发展,而更重要的是从思想上、理论上改变了对银行业的评价标准的传统观念,打破了长期存在的只偏重于盈利性的不合理常规,推翻了过去人们普遍把银行资产价值的大小看作衡量银行成功与否和实力是否雄厚的象征的观念。而首开以银行资本及资本/风险资产比率的新角度来评价银行的实力和抵御风险的能力之先河。也就是把银行的稳健和安全作为核心问题,来衡量和要求银行。为此,在我国银行经营管理的思想上,必须来一个大的转向,由过去重视资产总值的增加转到注重资本的扩大、资本充足比率的适度;由过去单方面追求盈利性,转到更多地考虑其流动性和安全性。银行的发展要在资本及其资本构成上下功夫,扩大资本,提高核心资本的比例;减少资产和调整资产结构以及把保持适度的资本充足比率作为银行监管的中心。只有这样,我国银行业才能更接近国际银行业的标准,才能使我国金融改革少走弯路,利用这个机遇,加速我国金融业的国际化进程,促进我国开放型的金融经济体制的最后形成。

第三,要实现巴塞尔协议标准,使我国银行业一步一步地走向国际化,我们既要实事求是地积极准备、实施,也不要不顾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实际盲目从事。因为巴塞尔协议虽规定了国际银行监管的统一标准、制度,但是,它在事实上用同一标准来衡量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国家,是不平等的要求和作法。协议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定为优惠组别,可享受较低的风险系数,而广大发展中国家被列入较高风险组别的国家,这样使发展中国家在国际金融市场上融资的成本增加,对我国开展国际融资、对外借款等都将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我们要踏实地工作,要在具体的银行业务中,采取措施,提高银行资本的回报率,选择低风险权数的资产业务,积极开展收费性的业务范围,有步骤地扩大低风险权数的表外项目,要开辟补充附属资本的渠道,改变我国专业银行附属资本充足率普遍偏低的现象。只有在法规、制度上,在思想观念上一步步地与国际金融业相衔接,参与国际金融业务,才能使我国银行业在国际上展开公平竞争,从事国际银行业务,并为银行业的国际监管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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