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妇女权益保障法”切实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_妇女权益保障法论文

贯彻落实“妇女权益保障法”切实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_妇女权益保障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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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障法》的颁布实施,为维护职工权益,特别是女职工权益提供了法律保证。全国总工会把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劳动法》结合起来,以依法维护女职工劳动权利和特殊利益为重点,把握大局,促进《妇女权益保障法》贯彻落实,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工会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基本情况

(一)立足大局,切实把依法维护女职工权益提到重要位置

工会服从服务于党的中心任务的主要手段是维护,通过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保护和调动职工的积极性。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是维护职工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是党和国家的大局,还是工会工作的总体思路,都要求我们要把维护女职工权益放到重要位置。为此,全总在七届五次全国人大《妇女权益保障法》通过后,明确要求各级工会加大对《妇女权益保障法》宣传的力度,从贯彻总体思路的高度来认识维护妇女权益的重要意义,统一认识,加强领导,为《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贯彻实施提供思想和组织保证。

遵照全总的要求,按照《关于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通知》精神,本着“立足基层、面向女职工”的工作要求,全总女职工委员会二届三次、四次(扩大)会议把维护女职工权益作为重点工作方针。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和广大女职工积极行动起来,掀起了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妇女权益保障法》的高潮。全总及时举办了省、市、自治区和计划单列市、产业工会女职工干部培训班。随后,各级工会也纷纷举办骨干培训班,使广大女职工都有机会较系统地学习《妇女权益保障法》。为指导和帮助女职工学习,我们还组织编写了《〈妇女权益保障法〉讲话》一书,给广大女职工和工会干部提供了通俗宣讲教材。各级工会通过层层组织学习辅导、举办专题讲座、开展疑难咨询、以案释法、知识竞赛、板报、广播等形式的宣传活动,使《妇女权益保障法》基本做到家喻户晓。自1992年至1996年,全总共举办培训班35期,培训人员约3000人次。据各地工会不完全统计,共举办培训班约11439期,培训102万人次。《劳动法》颁布后,各级女职工组织又积极参与了《劳动法》的宣传工作,层层举办培训班,结合《妇女权益保障法》一起学习。

(二)突出重点,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在依法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方面,我们重点抓好两个环节:

1.突出重点,把维护女职工的劳动权益作为维护之首。当前对女职工来说,劳动权利是各项权益之首。因此,我们以《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依据,强化维护职能,突出维护职能,努力探索并逐步建立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新机制,提出在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中要做到五个必须:必须明确女职工委员会参与签订集体合同的任务与要求;必须规定在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中应有女职工特殊权益的内容;必须赋予女职工委员会对实施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利;女职工委员会代表必须作为职工一方的成员参与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全过程。其中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应是当然代表;必须明确企业职代会的女职工代表应占有与该企业女职工数相应的比例。各级女职工委员会重视在参与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中发挥源头参与、整体维护的作用。据对1847家企业的调查,在已签订集体合同的630家企业中, 女职工委员会参与签订的有552家,占87.6%, 而将女职工劳动权益及女职工劳动保护内容写进集体合同的有547家,占女职工委员会参与数的99.1%。 在一些省的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中,女职工委员会做到了三到位,即女职工委员会席位到位,参与内容到位,监督检查的权利到位。

2.敢于维护,依法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女职工委员会作为女职工自己的组织,应该切实为女职工办实事,依照法律维护女职工的利益,向一切歧视、虐待、侮辱、迫害女职工的行为作斗争。为此,我们从两方面入手,一是广泛开展为女职工送温暖活动,并纳入全总送温暖活动的系统工程,使之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如“为特困女职工家庭送温暖”、“救助困难职工失学子女”、“建立扶贫解难基金”等活动,使困难女职工感受到党、政府和工会组织的关怀。二是认真解决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依法为女职工伸张正义,协同有关部门,严厉打击摧残女职工身心健康的违法行为。

(三)解决难点,努力维护女职工的劳动就业权利,配合做好女职工再就业工作

1996年至1997年,全国各级工会组织,协助行政,全方位地参与失业职工再就业工作和富余分流安置的工作。其目标是:通过发展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机构,继续创办职工解困集贸市场,发展三产等多种形式和渠道,为50万企业富余职工和20万失业职工提供再就业机会,争取对100万职工实行职业技能培训和转岗培训, 各地工会进一步抓紧抓好职业介绍工作,力争在1995年的基础上,使全国工会系统职业介绍机构的数量增长20—30%,并且在介绍成功率上有新的提高。

经济体制的转变、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企业改革的深化,使大量的职工下岗、失业,其中女职工占了较大比重。下岗女职工由于种种原因,再就业比较困难。对此,全国总工会很重视。早在1994年底召开的全总女职工委员会二届二次会议工作报告中,就明确提出了“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要把维护女职工就业权利列为重中之重”的工作任务。几年来,各级工会及其女职工组织始终把协助当地政府和企业行政帮助女职工再就业作为重要职责,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主要体现在:

1.注重调查研究,为制定政策提供依据。对下岗女职工安置问题,全总每年都列为调研课题,注重对依法维护女职工权益所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调查分析,找出问题的难点和重点,逐步掌握其特点和发展趋势,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及建议。各省、市工会也坚持了对此问题的调查研究。

2.抓好源头参与,发挥工会组织的监督作用。几年来,我们多次通过工会系统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直接向大会提案,反映下岗女职工的呼声。去年,全总与劳动部、全国政协、全国妇联四家联合开展调查研究,对下岗、失业女职工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拿出了对策。各地在工作中也十分重视源头参与,加强了对有关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存在的问题,共商解决办法。严格把好经济性裁员的关口,对被裁减的职工,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给予经济补偿。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的社会监督,保障失业人员领到足额失业救济金。黑龙江省总在《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细则的制定中,坚持把保护女职工的条款写进去,明确规定了“对以性别为由强迫女职工离岗、离职的,由当地劳动部门视情节给予企业5000元以上罚款,并责令企业对女职工做出妥善安置”;上海市总、浙江、辽宁省总在下岗女职工待遇、培训、安置等方面分别参与《关于纺织行业下岗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失业保险条例》等文件的制定,从源头上保证女职工权益的落实。

3.加强思想教育,转变下岗女职工的择业观念。面对改革形势,许多女职工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一国营、二集体、不三不四干个体”和“等、靠、要”思想,直接阻碍了下岗、失业女职工安置工作的进行。针对这种情况,全总通过《女职工工作信息》和各种宣传媒介,从不同侧面加强对女职工进行树立正确择业观的教育,全总女职工部与宣教部、《中国工人》杂志社联合开展了下岗女职工征文活动。各地工会女职工组织开展了解放思想、换脑筋的教育活动。上海市总工会从提高女职工素质着手,开展了“精一门,会两门,学三门”的“三学”活动,抓女职工的思想和技能素质的提高,着眼于择业观念的更新,为解决女职工再就业问题提供了强有力的保证。

4.树立典型,引导下岗女职工走自强之路。在安置下岗女职工工作中,各级工会组织注意培养和推广典型,对下岗再就业起到了积极作用。1996年、1997年“三八”节,全总选树了一批先进典型,通过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等新闻单位进行了宣传。1996年8月, 全总在上海召开了“下岗女职工再就业全国经验交流会”。会上交流了一些省、市工会协助政府和企业行政帮助女职工再就业的经验。在选树典型,以点带面工作中,我们一是树先进集体典型,突出女职工组织的作用。二是树先进个人典型,突出女职工自强自立精神。三是树有特色的典型。通过不同领域和层次选树典型,全面推进女职工下岗再就业工作。

5.强化培训工作,提高下岗女职工的劳动技能和竞争能力。针对下岗女职工熟练工种多,一专多能的少,一旦下岗再就业便十分困难的实际情况,各级工会组织积极配合行政,强化对下岗女职工的培训工作。江苏、辽宁、黑龙江等省、市在建立培训基地,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技术培训、技术练兵等方面都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6.拓宽就业渠道,为女职工再就业创造条件。各级工会组织与人事、劳动等部门配合,拓宽了就业范围。一是大力发展工会经济实体,直接为企业下岗人员和失业职工提供新的就业机会。各级工会本着为社会服务、为企业深化改革服务,为广大职工服务,两个效益一齐抓的方针,争取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利用各种优惠政策,发展工会第三产业和生产自救基地,增强工会经济实体吸纳企业下岗待业职工和富余人员的能力。江苏省以女职工组织为主体兴办的“三产”161家。 上海市仅纺织系统兴办的“三产”已达1080家,注册资金超亿元,吸纳女职工2万余人。二是鼓励自谋职业。为特困职工办理在从事个体经营、 安置就业、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优惠照顾的特困职工证,支持和鼓励有经营能力的下岗特困职工自谋职业。黑龙江省通过办市场、建就业特区,引导和帮助近8万名女职工自谋就业出路。三是组织劳务输出, 甘肃省天水市工会组织协助办理劳务输出的人数为下岗人数的15.5%。四是建立互助基金。用于解决下岗女职工的困难。五是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大力发展各种形式的工会职业介绍机构,为下岗职工再就业创造条件、提供服务。建立再就业档案,沟通信息,提供咨询服务,为下岗女职工铺路搭桥。

(四)抓住关键,维护女职工特殊利益,加强劳动保护工作

各级工会以《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依据,采取自查和抽查的办法,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进行整顿,推动了劳动保护工作。据调查,《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涉及的女职工劳动权利、劳动保护的主要指标落实的比率均已达到60%以上,其中绝大多数达到了80%以上。全总1996年的调查表明:在大部分企业中,对女职工的报酬和待遇均能做到男女同工同酬,还有一部分企业的女职工享受特殊保护费用高于男职工。女职工的“四期”保护在多数企业得到落实。据对984家企业调查, 能全面执行《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占81.7%;企业女职工无从事矿山井下、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或其他禁忌从事劳动的占92.7%; 怀孕女职工能定期进行产前检查的占59.74%,能享受90天产假的占91.1%, 女职工休息休假权利及福利待遇也能够得到保障。女职工享受法定节假日休息、补休或补贴的占93.3%,女职工产假工资能发100%的占87.5%,对女职工定期1至3 年进行妇科病检查的占83.6%。

以国有企业为依托的“三资”企业普遍能较好地贯彻执行各项法律法规,将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纳入企业管理的总体规划之中。特别是一些规模较大,效益较好的企业,在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甚至优于《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的标准。

全国总工会和各级工会组织积极参与和支持生育保险制度改革。自1988年以来,在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抓试点、召开理论研讨和经验交流会,反复论证和测算及通过工会系统人大政协代表提案、向国务院及有关方面提建议的基础上,1994年又协同劳动部修改、起草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于1995年起在全国实施。在该《办法》实施的两年多时间里,各省市工会积极协同政府有关部门起草本地的实施细则,加快了生育保险改革步伐。据山东、山西、江苏、江西四省的不完全统计,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实施一年多时间里,实行生育统筹的市、县、区已由220个上升到303个,山西省开展范围最广,截止到1996年,全省实行的市、县达94%。

全总对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的事件十分重视,福建部分制鞋行业中女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问题及福建、深圳等地发生火灾烧伤烧死女工事件,全总都派人与当地工会一起,深入企业和现场了解情况,到医院慰问受伤女工,并将调查结果及处理措施及时上报全总书记处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引起政府及有关方面的重视。

总结几年来贯彻落实《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工作实践,我们体会到:一是宣传贯彻《妇女权益保障法》必须有利于调动保护女职工的积极性,有利于改革、发展和稳定,处理好维护全局利益和女职工具体利益的关系。二是宣传贯彻《妇女权益保障法》是党政和社会各界的共同任务,工会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发挥自身的组织优势。同时,重视结合《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施行,促使《妇女权益保障法》同步得到贯彻实施。三是宣传贯彻《妇女权益保障法》必须结合研究解决广大女职工在新形势下面临的实际问题,把帮助下岗女职工再就业作为维护女职工劳动权利之首,使法律的宣传贯彻与研究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

二、《妇女权益保障法》贯彻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及《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以来,总的情况是好的,同时也还存在不少问题,应当引起高度重视。这些问题主要是:

1.法律规定的男女享有同等的劳动权利在一些企事业得不到落实。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在招工招生中,拒绝录用女性或提高对女性的录用标准。据调查,有些企、事业招工时,在一些适合女性从事的行业也宁招男性,不招女性;有些男女都可以从事的行业和工种,招工时任意提高录用女性分数线;有些行业企业在招工条件上,为女性设置障碍。

二是部分企业强行让女职工下岗、内退。一些企业在安排职工下岗时,首先考虑的是女职工。近10年来,下岗女职工占下岗职工的比例均在60%左右,高出全国女职工占职工总数比例的22个百分点(全国女职5600万,占职工总数的38%)。有些企业对怀孕、哺乳女职工不是依法给予特殊保护,而是搞一刀切,一律安排下岗,有的企业鼓励和强迫女职工提前退休,年龄大多在30—40岁左右,这个年龄段的女职工下岗和提前退休,不仅是对她们劳动权利的剥夺,而且对企业和国家都是一种人力资源的浪费。

三是有些地方女职工在分配住房及某些福利待遇上不能享受与男职工同等的待遇。表现在女职工没有分房权或分房时附加许多高于男职工的条件等,不能享受与男职工一样的福利待遇,一些地方虽制定了有关男女分房平等的规定,但执行起来十分困难。

2.女职工下岗及再就业问题仍十分突出。仅据辽宁、江苏、上海、黑龙江、安徽五省不完全统计,下岗职工413.6万人, 其中女职工248.2万人,占60%左右。同时下岗年龄结构提前,30岁以上40岁以下占有一定比例。

调查还表明,下岗女职工再就业困难,其一是文化层次低,无一技之长。其二是下岗女职工择业观念陈旧,习惯于“铁饭碗”和“组织安排”,缺乏竞争意识,一些人再就业期望值过高,不愿吃苦及寻找工作脱离现实等。其三是再就业市场吸纳下岗女职工有一定困难。在转变经营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深化企业改革中,国有大中型企业吸纳就业能力减弱。第三产业、服务行业受其自身规模,经济效益,市场竞争等因素的制约,所能提供的劳动岗位有一定限度,企业自身力不从心。

3.部分三资、乡镇企业用工不规范,女职工劳动权利得不到保护。一些外商投资企业和乡镇企业,为逃避对职工应承担的社会保障和解除合同时应负的法律责任,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一些企业先用工,后签或不签合同;一些企业形式上签了合同,但没有实质内容,也不经劳动部门办理鉴证,一旦发生争议,女职工投诉无门。一些企业女职工加班加点现象严重,主要发生在纺织、外贸、服装及季节性较强的水产加工等企业。如一独资企业,生产旺季时,月加班高达160个小时。

4.部分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劳动条件差,职业危害问题严重。一些外商投资企业、乡镇和私营企业厂房设备简陋,机器无安全装置,无防尘、防毒、防噪音设备,严重危害女职工的健康与安全。一些鞋厂,一线女工占90%以上,直接接触“三苯”,长期在无任何防护的条件下操作,危害极大。某市一合资鞋厂283名接触苯作业的女工中,30 %的人患有头晕、头痛、月经不调等症状。有的制鞋厂已发生数起女工中毒事故,有的甚至造成人员伤亡。

存在以上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有的企事业领导对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认识不高。二是缺乏与《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相配套的法规、政策。三是劳动监督检查工作滞后,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和奖惩办法。四是女职工自身素质低、自我保护意识差。虽受其害,但怕丢掉挣钱机会,也漠然置之。

三、几点建议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妇女权益保障法》,切实做好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维护工作,提出以下建议:

1.进一步加大对有关法规的宣传力度。使企业经营者,特别是外商投资者、经营者遵守《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提高依法经营的自觉性。党、政、工共同做好教育女职工学法、懂法、用法的工作,增强广大女职工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2.政府应尽快制定与《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相配套的保护女职工劳动权利的法规和政策。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明确录用女职工的行业比例;严格女职工下岗的审批程序,制定企业安置下岗女职工的优惠政策。劳动部门及有关方面拨出专款经费,有计划、有步骤、分期分批地对下岗女职工进行转岗培训。

3.政府要研究和建立合理的产业结构,拓宽就业渠道,开辟新的就业方式。加大对第三产业的投入,扩大和发展第三产业,拓宽就业渠道,探索建立企业、行业、社会之间多层次的劳动力市场,建立再就业工程基地,优先吸纳企业富余人员。根据社会需要,开展灵活多样的就业方式,扩大下岗女职工再就业领域。

4.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强化劳动执法力度。建议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妇女儿童组在执法检查时,应吸收工会女职工组织的代表参加。在执法检查中,严格监督企业的用工行为,对企业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的有关规定及时纠正,对违法行为较突出的行业、企业要责成有关部门进行经常性重点检查。对女职工举报的案件要认真调查处理。

5.建立并完善与劳动力市场配套的社会保障制度。一是要加快健全失业保障机制,保证失业、下岗人员的基本生活水平。二是进一步推进生育保险制度改革。建议劳动部门会同财政部、计生委、全总等有关部门,针对《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修改意见,完善生育保险办法。

《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全面贯彻实施,还需要长期艰苦的工作过程。我们要从工会工作的实际出发,继续把《妇女权益保障法》、《工会法》、《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起来贯彻执行,切实把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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