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修订相关指导方针,降低信息披露成本,提高质量_招股说明书论文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修订相关指导方针,降低信息披露成本,提高质量_招股说明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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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出通知,修订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第11号、第13号,即分别对首次发行股票的公司、增发或配股的上市公司所编制的招股说明书,以及编制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作了修改,意在提高信息披露质量,降低信息披露成本。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摘要的编制和披露,除已经规定的以外,还须符合以下要求: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无须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各部分的主要内容;招股说明书摘要中要尽量少用投资者不熟悉的专业和技术词汇,尽量采用图表或其他较为直观的方式准确披露公司及其产品、财务等情况,做到简明扼要,通俗易懂;招股说明书摘要必须忠实于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内容,不得出现与全文相矛盾之处;招股说明书摘要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篇幅不得超过一个版面。在指定报刊刊登的招股说明书摘要最小字号为标准小5号字,最小行距为0.35毫米。

增加招股(或募集)说明书的有效期由三个月改为六个月,自中国证监会下发核准通知前招股(或募集)说明书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

各准则还增加了两款内容: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为避免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对于曾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披露过的信息,如事实未发生变化,发行人可采取索引的方法进行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03年修订)规定,对于申请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如发行人认为还有必要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修改的,应书面说明情况,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相应修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必要时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应重新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

关于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招股说明书》规定,“发行人向原股东配售股票(以下简称“配股”)应编制配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发行人向社会公众发售股票(以下简称“增发”)应编制增发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增发招股说明书。”并在此前增加“本准则所称招股说明书摘要包括配股说明书摘要和增发招股意向书摘要。”同时规定,必要时发行新股的申请应重新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3号——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003年修订)中规定,为避免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增加了“对于曾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披霹过的信息,如事实未发生变化,发行人可采取索引的方法进行披露”。另外,简化了募集说明书摘要的内容,并就披露要求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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