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农民工的现状和对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农民工论文,试论论文,对策论文,现状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911.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2921(2007)05-0071-04
中国社会的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的历史进程,需要农民的参与。城市工业化对农民需求形成拉力。工业化对于一个国家经济腾飞的重要性,已经被西方发达国家的实际所证实。在实现工业化的过程中,农村劳动力转移是世界各国都曾经或必将面对的课题。而我国农村劳动力的转移显得更加急迫和必然,因为确实“总不能老把农民工束缚在小块土地上,那有什么希望”[1](P3-8)。现阶段我国的农民工实际上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分层,出现了不同的群体,但就总体上而言他们的处境仍然是弱势的,许多问题需要我们去关注和解决。
一、现阶段我国农民工的分类
所谓农民工,就是长期生活在城镇城市,长期从事第二、第三产业劳动,以此来获得主要收入。从身份上说,农民工来自农村,户籍身份是农民。从职业上说,他们是工人。现阶段农民工群体之间的界限是比较模糊的,经常处于职业转换的状态,但根据他们从事的职业可分为以下几类:
1.在城市从事建筑业的农民工。就业环境普遍比较差,从事的是不少城市工人所不愿干的脏、累、重、险的工作。他们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及房屋建筑业发展的骨干力量,往往居住在建筑工地的工棚或集体宿舍,消费节俭朴素,工作、生活单调枯燥,与城市的经济、社会联系简单,与市民的关系隔膜,双方缺少互动和交往的条件。城市政府为其付出的管理成本也较小,城市从他们身上得到的回报远大于付出。他们把打工所得用于农村和县镇消费和投资,包括子女教育、农副业投入、买房置业等。
2.从事制造业的农民工,他们实际上是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之所以可以成为“世界工厂”,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他们的低工资、高强度、高质量的工作,是中国成为“世界工厂”的主导性劳动要素。
3.主要从事服务业。主要包括商业批发零售、餐饮、配送、物业、治安、环卫、运输、仓储、家政等城市基础服务行业的工作人员。与第二类农民工群体不同的是,他们或者受雇于某一机构和个人,或是有固定营业场所、一定收入来源的自主经营者。他们中许多人已经长期进入城市,已是城市社区和企业较为稳定的成员,许多人已经成长为业务员、管理者和专业人士。
4.在城市从事零工的自主就业者,如流动商贩、拾荒者、从事房屋装修活动者等。一般住在“城中村”或者城郊农村,从城市获取基本生活来源。他们从事的非正规职业是我国农民工进城就业的重要模式,对于农民工完成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积累,具有重要意义,对城市经济和市民生活起着拾遗补阙的作用,对降低城市居民的生活成本具有积极意义。当然,他们也给治安、卫生管理带来了新的问题。
二、现阶段我国农民工的生存环境
从社会学视角来看,社会弱势群体或社会弱者是一个“在社会性资源分配上具有经济利益的贫困性、生活质量的低层次性和承受力的脆弱性的特殊社会群体”[2](P56-59)。现阶段我国农民工的处境虽然较以前有了一定程度的改善,但仍然很恶劣,在很多方面没有得到基本的国民待遇,许多权益受到侵害,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户籍制度的歧视
虽然近两年户籍制度有所松动,但是全国性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仍然存在。由此导致农民工在许多方面仍然不能与市民享有同等的权利。农民工所从事的行业、职业等方面受到户籍的限制,社会保障由于户籍制度而基本缺失,职业技能培训机会因为户籍制度或被剥夺或被迫付出更多的费用,在社会管理中因为户籍制度有时要交纳更多的管理费用。
2.各项权益得不到强有力的保障
在不少城市中,农民工并不被认同,他们的基本权益往往得不到保障。农民工非但不能享受城市居民的同等待遇,反而往往会被作为“另类”处理。在城市职工下岗、失业现象日趋严重的情况下,出于保护城市就业者的考虑,政府劳动管理部门,特别是一些大中城市,大多限制农民工的进入。农民工所从事的大多数是苦、脏、累、险的活,劳动时间长、劳动强度大、劳动及生活条件相当恶劣,受工伤、职业病、疾病困扰的可能性非常大,而且常常冒着生命的危险。
另外农民工的社会保险权益同样是没有保障的。工伤保险方面:例如职业病往往具有迟发性的特点,农民工发生职业病伤害后,辛苦打工所得可能根本不够支付昂贵的治疗费用,甚至导致其倾家荡产。这种对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的无视,往往导致劳资纠纷,甚至引发社会不安定因素。医疗保险方面:民工在城市打工,受到城市中各种致病因素的威胁,而且由于居住条件差、公共卫生及防疫无人问津,更有可能会患上各种疾病。而农民工基本被排斥在医疗保险制度之外。生育保险方面:《劳动法》规定,在女职工怀孕期间,不得辞退。不少“打工妹”一旦怀孕就被辞退,她们的生活也就随之发生困难。即使不被辞退,由于绝大多数企业没有为其办理生育保险,她们在生育期间的一切待遇都无法与城镇女工“同工同享”,有些人无力支付正规医疗的生育费用,而不得不求助于“接生婆”、私人医生甚至无牌照游医,其结果可想而知。
3.教育、培训等方面的歧视
现阶段农民工主要是由年轻人组成,他们受过一定教育,多有一技之长。我国农村向外转移的剩余劳动力文化程度明显高于全国农村平均文化程度。在外流人口中,流入城市的又是其中文化程度较高的人。但是据调查,没有用人单位愿意给城市农民工提供培训的机会。
不少农民工是举家进城打工的,子女也一道进城,然而子女上学成了一大难题。由于农民工没有城市户口,子女入学要缴纳高额的借读费。我国虽然实行了九年义务教育制,但中小学学费却居高不下,各种乱收费又名目繁多,农民工根本无法承担。另外农民工的流动性比较大,与子女需要相对稳定的教育环境产生矛盾。
三、农民工对社会的贡献和自我心态
农民进城创收,是增加农民收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共同富裕的需要。众所周知,中国是一个传统农业大国,九亿农民生活在农村。“中国的现代化,最根本的是‘三农’现代化,没有‘三农’现代化,也就没有全国的现代化。”[3](P217)农民进城务工,为城市的发展和建设提供了廉价的劳动力,有力地促进了城市的进一步发展。外电也分析认为,我国能在短短时间内就跻身于世界经济大国行列,一跃成为“世界工厂”,部分原因就在于大量农民工提供了廉价劳动力,增强了中国工业的国际竞争能力。[4]我国进城的农民工一般保持在1.2亿左右。大批民工进城使得中国任何空缺的就业岗位都得到了及时的填补,不仅促进了城市建设的长足发展,同时,他们本身作为一个庞大的消费群体,也带动了第二产业尤其是第三产业的蓬勃发展,进而拉动了整个中国经济的全面发展。“可以这样说,共和国的工业化大厦,是中国农民的血肉之躯筑成的,中国城市建设最辉煌的乐章,也是用中国农民的心血和汗水铺就的。”[5](P141)大量农村劳动力外出打工,使农村劳动力绝对人数减少,农业产业成本维护的投入减小,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规模,使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农民进城务工,从另一个侧面促使城市人改变就业观念,特别是企业下岗职工。
大量农民工离开家乡来到城市,一方面是想通过进城务工获取收入以改善家庭的经济状况,另一方面也充满着对城市生活的向往。然而,城市生活和工作中的种种遭遇严重影响了他们的心理预期,使他们陷入了心理困境。一是与城市居民相比,他们在受教育程度、职业技能、工作经验、社会交往等方面都处于劣势,普遍产生失落感。二是被排斥在医疗保险、社会保障、职业培训、子女教育等资源和权利的分配之外,产生“二等公民”的自卑心理。三是工作和生活的压力以及文化差异而导致交往的不适应,焦虑心理比较严重。四是基于血缘、地缘为基础的初级关系网络使他们产生封闭心理。五是他们在城市的工作和生活异常艰难,并遭到城市社会的歧视和排斥,缺乏必要的社会保障,因而缺乏安全感。六是他们为城市的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却不能与城市居民一样获得同等待遇,因而产生不平衡感。七是由于对乡土社会的依恋以及在城市所处的边缘地位而产生了过客心理。
农民工面临的现实困境严重阻碍着农民工市民化的进程,同时也对农民工阶层在心理上产生严重影响,并由这种心理上的影响而产生一些偏激的行动,而心理上的影响和偏激的行动直接危及社会稳定。农民工阶层具有较为严重的剥夺感。关于剥夺问题,李强先生提出了“绝对剥夺”、“相对剥夺”、“多阶剥夺”的概念[6](P214),这几种形式的剥夺目前在农民工身上都有体现。关于农民工的“绝对剥夺”问题,就是农民工的最基本生活需求得不到满足,最基本权益得不到保障。如农民工的工资偏低,相当一部分农民工的工资不足以满足其个人和家庭生活的需要,更谈不上用于个人培训等发展方面的需要,并且较低的工资还时常遭到企业和相关政府部门的恶意拖欠。又如农民工的劳动时间过长,他们的工作时间大大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每日八小时标准。从经济学角度来看,超长的工作时间就属于绝对剥夺形式。再如曾经对农民工实行的“收容”办法实质上就是对农民工人身自由权的剥夺。关于农民工的相对剥夺问题,是指农民工与地位较高、生活条件较好的城市居民相比时而产生的需求得不到满足的心理状态,农民工虽然是农村社会的“精英”,但与城市居民相比,他们在就业、收入、权益保障、消费水平、生活方式、文化水平各方面都处于城市社会的底层,从而在心理上产生严重的不平衡感。特别需要提及的是,随着户籍等制度的逐渐放开,农民工阶层与城市社会接触加强,如果他们的弱势地位得不到改变,这种相对剥夺感就会逐渐加深。关于农民工的多阶剥夺问题,是指对农民工的剥夺不仅损害了农民工目前的利益,并严重影响到农民工的未来发展甚至劳动能力的损失,比如劳动条件恶劣导致对农民工身体的摧残,工伤事故频频发生,农民工失去了劳动能力而又缺乏社会保障,企业的利润建立在对农民工的身体摧残和劳动能力的损害基础之上。
四、解决农民工问题,促进社会和谐
毫无疑问,农民工是一个弱势群体,关注弱势群体是党和国家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而不是对社会弱者的恩惠或施舍。关心弱势群体也是党的宗旨和社会主义本质的内在要求,支持与帮助社会弱者更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的内在要求和体现。市场经济国家的一个共同点就是政府的首要的和主要的职责是保障民生,关注弱势群体政府责无旁贷。
1.从体制和政策上善待民工,为农民工创造平等的制度环境。制度性缺陷是造成农民工问题的根本原因。地方政府一定要按照十六大提出的统筹城乡发展的方针,大力推进以户籍制度改革为中心的改革,逐步剥离附在其上的医疗、住房、教育等社会功能,彻底打破维系多年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从体制上消除农民工进城务工经商的障碍,以引导农村劳动力合理有序地流动。尽快改变农民工身份转换滞后于职业转换的现状,使农民工真正实现从农民到工人、从农村到城市、从农民到市民的彻底转换,消除农民工权益保护中的制度性障碍。同时,要抓紧废除各级政府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行政审批,简化农民外出就业手续,清理各种对农民工的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减少农民进城的迁移成本,降低农民工入户的门槛。
2.转变城市主位的管理理念,推动农民工的本地化。许多城市对农民工实行了经济接纳和社会拒入的态度,只想要农民工有利的一面,而不愿承担必须支付的代价。这种态度不仅贯彻到了对农民工的日常管理中,而且也体现在一些城市政府出台的法规中。城市政府和管理部门应当转变管理观念,实行积极的农民工管理政策,取消就业歧视,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解决农民工问题,政府责无旁贷。农民工问题表面看是要解决农民工合法权益、消除在就业方面的不合理限制、给予农民工应有的国民待遇的问题,而实质是建设一个城乡一体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是维持目前城乡分割的二元社会结构的问题。因此,各级地方政府应转变管理理念。
3.提高农民工的组织化程度,建立和完善为农民工服务的体制。进城农民工同样是社会主义的建设者,是城市财富的贡献者。但在某种程度上,作为公民他们无法共享改革开放和城市发展带来的诸多实惠,如社会保障、劳动就业、义务教育等。城市政府首先要明确自己有管理、服务“移民”的职责,设置相应的工作机构,并按照国家法律制定本地的“移民”政策法规,保障移居本地公民的政治、经济、文化权益,帮助这些公民进入城市后能及时得到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包括他们的子女教育、医疗、救助等,从根本上改变目前对城市非本地户籍人口管理的真空状态。
4.注重全民、全社会的共同发展,提高全民素质。全社会的共同发展依赖于全民素质的共同提高。坚持以人为本,认真抓好发展要务。以人为本,简单地说就要把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地方政府要做的工作是积极创造条件,做好各方面的协调工作,尽量让进城农民工的孩子有学上并且能够让他们的孩子和城里人的孩子同条件入学。同时建议开展各项活动,开办各种培训班,以提高农民工的整体素质,丰富农民工的精神生活,帮助他们增强道德观念、提高政治修养、强化法律意识,使其真正融入城市生活当中。
5.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保障农民工权益。各级地方政府应在宪法的指导下制定有利于农民工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提高农民工通过法律渠道解决与用人单位劳动争议的诉讼能力,遏制和减少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设置专门部门,加强对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劳动时间、劳动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劳动社会保障和福利的监督检查。加大劳动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查处侵害农民工权益的用人单位。探索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有效机制,并逐步形成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政、法律和社会方面的保障机制。
我国现阶段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转型是必然的,为转型付出代价也是必然的,但转型的代价不能全部由农民工等弱势群体来承担。从根本上说,改革和社会发展应遵循社会成员普遍受益和对利益受损者进行补偿的原则。只有绝大多数社会成员从改革中获益、利益受损者能够及时得到补偿,改革才具有合法性,才能不断推进和深化,整个社会才能达到真正的和谐。
收稿日期:2007-07-02